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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补齐公共卫生环境设施短板 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落实举措的通知 2024-04-01
    各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水务局、农业农村委、卫生健康委,市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相关单位印发了《关于补齐公共卫生环境设施短板 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523号),总结提炼新冠疫情防控做法,推广运用浙江“千万工程”经验,补齐公共卫生环境和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短板,提升社会健康综合治理能力,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宜居环境,从源头上降低疾病传播风险,提出如下落实举措:一、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做法1.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积极学习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和推进机制,坚持民生普及普惠高质量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人居环境清理整治为先手棋,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与公共基础设施改善。(牵头单位: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 推进天津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我市外围区域,布局不少于2万间具备隔离功能的民宿等设施,改善“平急两用”设施周边及沿线的支线道路、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置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条件,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旅游居住环境。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渠道资金,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医疗卫生机构基础和环境卫生建设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二、推进城市环境卫生清理整治行动3. 以背街里巷、居民社区、城乡结合部等环境卫生薄弱区域为重点开展大扫除和集中清整等活动,推动落实门前三包、清扫保洁制度,消除卫生死角、消除病媒孳生地,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城市生活环境。(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委)4. 开展以孳生地治理为主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工作,坚持常项防制与专项防制相结合,加强高温多雨季节和农贸市场、老旧居民区、城郊结合部等重点部位专项防制,降低媒介传染病传播风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三、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5. 稳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持续提升农村改厕服务平台服务效率。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定期组织环境卫生大扫除,激发群众经常性清洁环境卫生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村容村貌。(牵头单位: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环境整治6. 严格要求新、改、扩建的医院工程项目执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强化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确保项目建成后达到无障碍建设标准。(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7. 持续深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环境“大扫除”,规范日常卫生保洁管理,让干净整洁有序的环境理念贯彻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管理全过程。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第三中心医院、滨海中医、市南开医院、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市人民医院等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承建医疗卫生机构,要在统筹环境整治和安全生产运营、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清理整治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 五、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8. 坚持做好社区人群感染监测,摸清新冠病毒感染动态本底情况;继续加强哨点医院监测,依托国家级哨点医院开展新冠病毒感染的流行病学和病原学监测;加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学校等重点机构监测,了解发热门诊和门急诊就诊量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重点机构聚集性疫情;持续开展变异株监测,重点关注本土感染者主要流行毒株变化情况和境外输入感染者新变异株感染情况;做好口岸输入病例监测,海关部门对入境申报和检疫异常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对入境旅客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进行新冠病毒监测,对符合测序要求的核酸阳性样本进行基因组测序。(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天津海关) 9. 深化分级分层分流诊疗模式,推进重大疾病和短缺医疗资源专科医联体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10. 加快推进市人民医院三期扩建住院楼、市海河医院甲楼传染病区改扩建、市第三中心医院(东丽院区)新址扩建、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改扩建三期工程,提高我市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水平和重大传染病防治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11. 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紧密型区域医共体建设,持续巩固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健全以区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区域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水平。(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六、补齐城乡垃圾污水治理短板12. 持续强化对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公厕等环卫设施的维护保洁,严格落实设施管理和卫生保洁制度。提升改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站点,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建设。推进以焚烧发电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加强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满足全市处理需求。(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13. 统筹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新建扩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牵头单位:市水务局)14. 不断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中转站收集模式,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废物过程监管,支持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升级改造,确保医疗废物应收尽收和应处尽处。(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七、提升医疗污水综合处置能力15. 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对污水收集处理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推动发现问题整改,指导医疗机构补齐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升污染治理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八、创新城乡社会健康治理模式16. 指导静海区、宁河区和蓟州区3个申报创建区和申报创建镇提高创建质量,年底前基本达到国家卫生区镇标准要求;已命名区镇力争高质量通过国家复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17. 开展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和健康细胞培育行动,关注重点人群,深入实施城乡老年健康促进、职业健康促进、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开展考核监测评估,指导各区开展健康城市健康镇村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九、加强城乡环境整治组织保障18. 结合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城乡环境卫生清整的活动,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环境卫生清理整治,提升环境卫生水平。(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19. 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序推进垃圾、污水治理及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20. 各区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把城乡环境卫生大扫除、大清理、大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日常检查和抽查、监督考核。要统筹本区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探索按照考核结果和环境建设成效进行拨付使用。要充分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广泛参与,通过随手拍、大比武、积分榜等方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凝聚全社会共识、形成上线联动、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改变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清除病原孳生环境,不断提高群众环境卫生满意度。(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   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   市卫生健康委2024年3月2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 2024-02-07
    各区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津政发〔2022〕18号)有关部署,按照《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津发改双碳〔2023〕400号)工作安排,经有关区和园区自愿申报、市发展改革委综合统筹,确定河西区等4个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园区为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区(园区),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试点区(园区)要坚持积极稳妥、改革创新、安全降碳的原则,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碳达峰试点建设作为促进本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抓手,统筹谋划重点任务、研究推出改革举措,扎实推进重大项目。二、各试点区(园区)要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制要尊重客观规律,在多目标平衡中寻找最优绿色低碳发展路径,重在探索碳达峰碳中和有效做法、典型经验、政策机制,以保障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为底线,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高效协同。试点建设任务不要求面面俱到,但要求突出亮点、打造本区(园区)碳达峰特色任务。三、试点所在区发展改革委于2024年3月15日前,将区(园区)试点实施方案及编制说明报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双碳处)。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业力量,对试点区(园区)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对报送的实施方案反馈修改意见。附件: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区(园区)名单2024年2月7日附件 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区(园区)名单 一、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区名单河西区、南开区、津南区、宁河区二、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园区名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开发区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 2023-12-29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研究中心编制评价材料,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21〕16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23年12月29日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 为规范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研究中心编制评价材料,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21〕16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一、评价范围。已完成建设,正式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二、评价依据。评价工作以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为主要依据,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当期印发的具体通知要求开展评价。三、评价材料。包括: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附件2)、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附件3)、评价数据证明材料(附件4)。四、有关程序。主管部门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评价通知要求,组织工程研究中心认真编制评价材料,对评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将评价材料及出具的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和发布的通知要求,对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得到评价结果。 附件:1.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2.《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3.《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填写说明          4.《评价数据证明材料》及有关说明 
  • 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2023-12-29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1072号),要求各地区认真贯彻实施,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我市制定完成《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统筹做好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实施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报告。附件:天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退役军人局市体育局2023年12月2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的通知 2023-12-29
    各区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津政发〔2022〕18号)有关部署安排,在全市范围内遴选有代表性的区(园区)组织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区(园区)碳达峰路径,为全市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并为组织申报国家碳达峰试点做好储备工作,现将《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3年12月28日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按照《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有关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我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和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总体部署,在全市范围内选取6个左右具有代表性的区(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聚焦破解绿色低碳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激发各区(园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推进试点任务、谋划重点项目、创新政策机制,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探索不同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和发展基础的区(园区)碳达峰路径,梳理总结发展模式,为全市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打造碳达峰“天津样板”。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试点区(园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绿色低碳发展行动取得积极进展,试点范围内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构建,一批绿色低碳发展项目扎实推进,一系列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初步形成,不同资源禀赋、发展基础、产业结构的区(园区)碳达峰路径基本清晰,试点建设对全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逐步显现。到2030年,试点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进展,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如期完成,试点范围内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全面建立,有关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对其他区(园区)带动作用明显,对全市实现碳达峰目标发挥重要支撑作用,为推进碳中和奠定良好实践基础。三、建设内容(一)确定试点任务。试点区(园区)要根据国家和我市碳达峰行动、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总体部署,系统梳理自身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基础与进展,深入分析绿色低碳转型面临的关键制约,聚焦本区(园区)发展定位,围绕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产业优化升级、节能降碳增效以及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清洁低碳转型,谋划部署试点建设工作。有条件的试点区(园区)要在建立重点工业企业碳账户,打造重点行业、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应对全球碳定价趋势等方面先行开展探索。(二)谋划重点项目。试点区(园区)要结合试点目标,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绿色先进技术示范、环境基础设施、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保护修复、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方面谋划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和项目,以项目支撑试点区(园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绿色动能。要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要素保障,项目推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跟进解决。(三)强化科技创新。试点区要加强科技支撑引领,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争取“双碳”领域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在本区实施。支持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等围绕绿色低碳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聚焦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生态保护修复等重点领域,强化科技支撑重点研发布局。试点区(园区)要创新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机制,大力培育绿色低碳产业,支持和引导企业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努力形成新的产业竞争优势。(四)加大金融支持。试点区要落实金融服务绿色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项目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持续深化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租赁、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和模式创新。强化市、区、园区三级协作互动和信息共享,试点区(园区)要及时梳理相关项目,定期将符合绿色金融、转型金融支持方向的项目推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择优向金融主管部门推送。(五)夯实管理基础。试点区(园区)要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编制本区(园区)能源平衡表,建立统一规范、职责明确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及相关排放因子开展碳排放情况试算,摸清排放底数,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和精准性。试点区要围绕碳排放指标设定、管理模式、配套制度建设等开展实践探索,先行探索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推动本区能效与碳效整体提升。试点园区要加快建立以碳排放控制为导向的管理机制,着力提升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六)开展全民行动。试点区(园区)要着力加强对公众的生态文明科普教育,普及“双碳”基础知识。要深挖绿色低碳发展先进典型案例,并加强宣传推广。要大力推广绿色低碳生活理念,促进绿色消费,创新探索绿色出行、制止浪费、垃圾分类等方面体制机制。要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强能源资源节约,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切实增强各级干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四、组织实施(一)确定试点名单。各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际、绿色低碳发展现状,提出试点区(园区)申报意向,并于2024年1月1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统筹考虑各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定位、资源禀赋、碳排放总量及增长趋势等因素,确定试点名单。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试点推进情况,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试点城市、园区。(二)编制实施方案。入选试点区的各区发展改革委要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各区发展改革委要指导试点园区,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区(园区)的实施方案,要明确重点任务、改革举措、重大项目和工作进度安排,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本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以试点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委名义印发,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三)开展试点建设。各试点区人民政府和试点园区管理机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按照实施方案扎实开展建设,切实处理好发展和减排的关系,密切跟踪试点推进效果,及时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任务安排,决不能影响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四)加大支持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在组织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市级节能降碳专项资金时,对符合要求的试点建设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在开展“我为碳达峰碳中和做贡献”系列竞赛活动,评选先进班组、先进个人时予以优先考虑。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碳达峰试点区(园区)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对于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在资源配置、利率定价、信息披露、尽职免责等方面优化管理、强化激励。(五)加强总结评估。试点建设过程坚持稳中求进,既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力争为全市探索出有益成果;也要实事求是、认真复盘,发现实践证明确属现阶段不可行、推不开的工作任务、工程项目,及时纠偏;遇到区级层面难以推动解决的问题,及时梳理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试点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行业专家和专业机构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帮扶,对试点成效突出的区(园区)予以通报表扬。(六)做好经验推广。试点区(园区)要及时梳理总结有推广价值的经验模式、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归纳后形成信息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全市范围内率先推广,推动转化为地方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并将优秀典型案例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2023-12-29
    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规范开展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参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23年12月29日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规范开展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参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资”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  (二)深化与国内外创新主体合作,联合国家和省市级创新平台,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  (三)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和竞争前商品试制,创制产业技术标准,推动产业技术变革;  (四)开展知识产权集中运营,整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的专利技术,综合集成为系统解决方案;  (五)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扩散新技术、新模式,培育新业态、新产业,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  (六)深化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改革举措;  (七)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前沿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促进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围绕本市重点产业,支持社会力量在未来发展中具备形成竞争优势的产业技术领域布局建设若干市产业创新中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市产业创新中心有关政策文件,研究领域布局,指导建设和评估工作。区发展改革委是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本区的市产业创新中心的管理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和支持政策。第二章  体制机制第五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一般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治理结构清晰,运行机制灵活有效。第六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组建和运行中应联合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广泛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创新平台共建或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形成紧密合作的创新网络。第七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应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投资,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入股;应建立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为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资金保障。鼓励市产业创新中心设立投资基金,为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第八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应通过提供创新服务、承担国家和省市级项目、出售孵化企业股份、增资扩股、接受捐赠等方式,扩大运行资金来源。第九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先行先试人才激励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权、奖励等多种形式,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等方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和创业的积极性。第十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推动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试制车间等创新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促进科技成果向市场扩散。第三章  布局组建    第十一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主要布局建设在对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有支撑、国家关键技术攻关有需求的特定产业领域,着眼国际合作、区域合作,以天津为产业创新策源地、引领培育“跨区域+跨领域”产业带。    第十二条 组建市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较大的影响力,具备充分利用和整合行业创新资源的能力,能够为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拟组建的市产业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    (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三)规模优势突出,组建资金、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显著高于本市行业内现有的产业创新平台;    (四)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    (五)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    第十四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结合相关产业规划和重大工程实施,按照“需求对接、市级统筹”的方式进行部署,采取“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予以推进。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市有关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需要,研究提出市产业创新中心布局领域和方向,并印发实施。主管单位根据市产业创新中心布局的领域和方向,择优推荐牵头单位,并指导其编制市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函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组建方案提出意见,指导该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第四章  支持政策第十六条 完成组建的市产业创新中心需要资金支持的,根据当年发布的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提出市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申报并编制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区内初审,形成推荐意见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经专家评审后,择优遴选确定支持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500万元支持。第十七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的,按要求给予地方配套支持。第五章  运行管理第十八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应按照组建方案及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所明确的内容和进度要求按时完成组建和项目建设,合法、规范使用补助资金,配合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评估等工作,于每年年初向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第十九条 主管单位要做好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每年年初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市产业创新中心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开展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估工作,根据评估情况,对市产业创新中心进行动态调整。第二十一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市发展改革委将对该市产业创新中心进行调整和终止支持,收回相关补助资金,将相关单位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发生更名、牵头单位变更、破产或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单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确认。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市产业创新中心命名统一为:“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      2.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提纲 附件1 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 一、摘要二、组建依据、背景与意义1.本产业领域在本市发展战略中的地位与作用2.国内外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3.本产业进一步发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4.建设产业创新中心的意义与作用三、组建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1.牵头单位概况2.其他组建单位概况3.产业创新中心拟产业化的重要科技成果4.与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1.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2.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3.产业创新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4.产业创新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1.产业创新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2.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3.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六、建设方案1.建设地点2.建设内容3.建设周期与进度安排4.资金来源和预算方案5.经济社会效益与风险分析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八、附件1.产业创新中心章程(或相应的公司章程)2.参加组建的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 附件2 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提纲一、概述(一)项目概述 项目全称。概述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建设模式、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二)产业创新中心概况 简述产业创新中心基本信息、发展现状、财务状况、企业信用和总体能力,分析产业创新中心综合能力与拟建项目的匹配性。   (三)编制依据 概述国家和地方有关支持性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企业战略、标准规范、专题研究成果,以及其他依据。 (四)主要结论和建议 简述项目建设可行性的主要结论和建议。   二、项目建设背景、需求分析及产出方案 (一)规划政策符合性 简述项目建设背景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论述拟建项目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和市场准入标准的符合性。 (二)产业创新中心发展战略需求分析 阐述产业创新中心发展战略,论述项目建设对促进产业创新中心发展战略实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技术与项目市场需求分析 分析技术的主要发展状况与趋势预测、产业创新中心的优势与问题;国内外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目标市场与市场占有率分析;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分析(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优势和劣势)。(四)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产出方案 阐述项目建设总体目标及分阶段目标,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明确拟产业化的重要科技成果,并评价方案的合理性。   三、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一)项目选址 明确项目建设地点、用地规模、土地利用状况等情况。(二)项目建设条件 分析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交通运输、公用工程等建设条件,现有设施条件的容量和支撑能力。(三)要素保障分析 分析项目相关的人力、财力、物力、政策制度、用地用海、资源环境等要素保障条件。    四、项目建设方案(一)技术方案 提出项目工艺技术和流程、配套工程、技术来源及其实现路径,论证技术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对于专利或关键核心技术,需要分析其获取方式、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标准和自主可控性等。简述推荐技术路线的理由,提出相应的技术指标。(二)设备方案 提出项目主要设备(含软件)的规格、数量和性能参数等内容,论述设备(含软件)与技术的匹配性和可靠性、设备和软件对工程方案的设计技术需求,提出关键设备和软件推荐方案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三)工程方案 提出工程建设标准、工程总体布置、主要建(构)筑物和系统设计方案、外部运输方案、公用工程方案及其他配套设施方案,明确工程安全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对重大问题制定应对方案。(四)数字化方案 对于具备条件的项目,研究提出项目数字化应用方案。(五)建设管理方案 提出项目建设组织模式、控制性工期和分期实施方案,方案应满足投资管理合规性和施工安全管理要求。如果涉及招标,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    五、产业创新中心运行方案(一)运行保障方案 提出产业创新中心的物料供应保障方案以及维护维修方案,明确主要技术带头人、技术团队及管理人员的人员保障方案,研究提出产业创新中心对外运营服务方案。(二)安全保障方案 分析产业创新中心运营管理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安全应急管理预案。(三)运行组织方案 明确产业创新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简述产业创新中心日常管理和运行、人力资源配置方案、激励机制等制度。(四)绩效管理方案 提出产业创新中心主要投入产出效率、直接效果、外部影响和可持续性等管理方案,明确产业创新中心的阶段性绩效目标,并说明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    六、项目投融资与财务方案(一)投资估算 说明投资估算编制范围、编制依据,估算项目建设投资、流动资金、建设期融资费用,明确建设期内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二)盈利能力分析 根据产业创新中心性质,选择适合的评价方法,评价其财务盈利能力。(三)融资方案 结合产业创新中心出资能力,分析项目资本金和债务资金来源及结构、融资成本以及资金到位情况,评价项目的可融资性。并根据《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要求研究提出拟申报投资补助额度。(四)财务可持续性分析 对产业创新中心的现金流、利润、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等主要指标分析判断项目建设及运营是否有足够的净现金流量,确保维持正常运营及保障资金链安全。对产业创新中心偿还债务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能力进行分析论述。    七、项目影响效果分析(一)经济影响分析 论证项目费用效益或效果,可能对产业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等产生的影响,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二)社会影响分析 评价项目在带动当地就业、促进企业员工发展、社区发展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三)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简述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现状,评价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减缓、修复和补偿等措施,以及污染物减排措施,评价项目能否满足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要求。(四)资源和能源利用效果分析 对于占用重要资源的项目,简述其消耗资源情况及非常规水源和污水资源化利用情况,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和资源节约措施,并计算资源消耗总量及强度,评价项目能效水平以及对其所在地区能耗调控的影响。(五)碳达峰碳中和分析 对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测算其年度碳排放总量、主要产品碳排放强度,提出碳排放控制方案,分析其对所在地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影响。    八、项目风险管控方案(一)风险识别与评价 识别产业创新中心市场需求、产业链供应链、关键技术、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投融资、财务效益、生态环境、社会影响、网络与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风险,分析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失程度,以及风险承担主体的韧性或脆弱性,判断各风险后果的严重程度,研究确定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二)风险管控方案 结合产业创新中心特点和风险评价,有针对性地提出其主要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措施,研究制定重大风险应急预案。    九、研究结论及建议(一)主要研究结论归纳总结产业创新中心市场需求、建设内容和规模、运营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效益,并评价其各方面的效果和风险,提出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是否可行的结论。(二)问题与建议 针对产业创新中心需要重点关注和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十、附表、附图和附件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29
    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创新引领,提升本市产业研发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23年12月29日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引领,提升本市产业研发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4号),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指市发展改革委着力提升自主创新协同创新水平、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产业集群集聚集约化水平,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研究中心是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程研究中心以国家、本市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本市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和本市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环节,引导优势创新单元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提升本市创新能力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为企业应用国际先进技术、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服务;(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第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一)根据建设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二)主动组织或参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工程化试验验证环境;(三)承担国家、本市和行业下达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四)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本市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作用。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支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二)组织论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方案,择优认定并会同市有关部门落实相应支持政策;(三)对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四)对已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组织开展运行评价。第七条 各区发展改革委是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一)组织开展本区工程研究中心及其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二)对主管的工程研究中心日常运行进行监督管理;(三)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获得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进行验收;(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检查和运行评价等各项工作。第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一)根据建设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二)落实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研究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三)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研究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和本市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部署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第十条 拟申请认定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二)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一是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二是相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是主持或承担过国家科研计划或行业标准的制定;(三)有较为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其中: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的,最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营经费不低于500万元;(四)具有一批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本市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五)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六)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七)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八)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九)符合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申请建设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通知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建设方案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区所属申报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建设方案推荐给市发展改革委。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对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进行专家评审,重点包括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针对性与必要性、申报单位基础条件、方案可行性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认定工程研究中心,并函复主管部门。第四章  运行评价第十六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原则上正常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应定期参加评价。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第十八条 运行评价程序为:(一)数据提交。工程研究中心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发布运行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按期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三)数据核实。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工作指南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四)结果发布。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向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第十九条 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第二十条 评价为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给予支持;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给予1年整改期,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1年整改期满后,参加当年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运行评价。第五章  支持政策第二十一条 对本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工程研究中心需要对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或撤销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将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单位发生更名、重组,以及建设地点变更等情况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对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研究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称号:(一)因工程研究中心自身原因导致工程研究中心不能完成建设,不能实现工程研究中心功能的;(二)运行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三)未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的;(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六)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七)工程研究中心被依法终止的;(八)其他情况导致工程研究中心无法完成任务的。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第二十七条 各区发展改革委可参考本办法,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辖区内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及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的申报、管理、验收、评价等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新认定工程研究中心奖励补贴,支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关于印发《天津市“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3-12-11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方案(2023-2025年)》等要求,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和群众就医满意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共同编制了《天津市“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医保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2023年12月11日            附件: 天津市“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方案(2023-2025年)》等要求,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和群众就医满意度,我市依托个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海河分”),引入金融服务,在医疗卫生领域试点打造“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实现“先诊疗、后付费”,切实解决老百姓“就诊流程繁琐”痛点问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服务“十项行动”,坚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探索建设“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信用理念、信用手段在深化医疗体制改革、促进医疗服务高效便民等方面的作用,实现就医“微改造”赋能群众“大民生”。二、总体安排(一)工作目标积极探索建设“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将信用建设、金融服务与就医服务紧密融合,引导和规范信用行为,提升群众守信获得感,助力健全我市医疗领域守信激励机制。在我市试点推行“先诊疗、后付费”信用就医便民服务模式,患者可在门诊就诊过程中“一站式”完成取号、化验、检查、拿药等缴费流程,无需反复排队,减轻窗口和自助机排队压力,实现诊疗效率、就医秩序、医院效能、患者满意度同步提升。(二)实施模式我市“信用+医疗”采用“信用数据支撑+金融机构垫付”的模式。通过引入合作金融机构为市民和医疗机构提供诊间垫付和担保服务,市民无需开通信用卡便可享受“医后付”服务。患者在开通信用就医服务时,系统将通过授权自动调取其“海河分”, 试点金融机构根据信用状况,授予患者专属信用额度。信用就医模式下,患者在信用额度内无需再排队缴费,即可直接进入化验、检查、取药等环节。就诊结束后,离院前需在医院窗口、自助机等渠道刷医保卡,实现医保账单分离,医保部分实时结算,自费部分由试点金融机构垫付,同时完成医院端的结算对账。离院后,患者可通过微信、云闪付、支付宝等渠道偿还垫付部分,无息还款期最长59天。(三)适用范围拟定市、区两级部分医疗机构作为试点医疗机构,其中市级医疗机构选取一家综合性三甲医院作为试点,区级医疗机构选取两至三家医院作为试点。优先选取具有一定业务基础的银行机构作为试点金融机构。推动试点医疗机构与试点金融机构开展系统对接,实现信用就医惠民应用场景落地。(四)服务对象自愿授权开通“海河分”且在本市参保的市民,可在支持信用就医就诊模式的医疗机构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试点金融机构依据市民“海河分”分值及评估的信用状况,为其提供信用就医自费额度:1.海河分575分-610分(含)的,享有不高于500元信用就医额度;2.海河分611分-630(含)分的,享有不高于1000元信用就医额度;3.海河分631分-660(含)分的,享有不高于5000元信用就医额度;4.海河分661分-700(含)分的,享有不高于10000元信用就医额度;5.海河分701分-750(含)分的,享有不高于15000元信用就医额度;6.海河分751分以上的,享有不高于20000元信用就医额度。三、工作分工(一)持续强化信用数据赋能。依托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发“信用+医疗”服务平台,优化规范信用就医功能开通操作流程。完善信息技术配套服务,提供信用数据查询接口,实现与试点金融机构数据对接,以数据赋能医疗服务,为“先诊治、后付费”提供数据支撑。打造“信用+医疗”数据闭环,将信用就医不良信息纳入自然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动信用就医用户履约践诺,促进形成良好社会信用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二)稳步推进就医环节改造。按照“自愿原则”,择优推荐试点医疗机构,协助推动试点医疗机构根据“信用+医疗”应用场景,优化就医流程,完成院内信息系统功能改造,协调做好相关软硬件对接工作。通过通报表扬、典型案例推广等激励措施,提高医疗机构开展信用就医服务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三)着力打造智慧医保服务。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应用服务,进一步推动医保便民服务,提升群众就医购药体验。按照医保协议规定,对参与信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符合规定的医保基金,确保资金正常运转。(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四)积极拓展金融普惠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研发适合“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的专属金融产品。支持试点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有关单位,金融助力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和群众就医满意度。督促试点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相关业务风险管控。(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五)有效推动信用就医落地。试点医疗机构要完善“信用+医疗”功能服务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加强宣传引导,细化服务举措,规范就诊流程,确保该项便民利民措施稳步推行。试点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配备专人现场指导,做好信用就医专属信贷产品解释和宣传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试点医疗机构、各试点金融机构)四、工作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牵头部门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组建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及时解决问题难点,充分认识推动“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建设,是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创新举措,是全力做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的重要体现,有效有序推动信用就医服务在我市试点医疗机构落地实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二)深化协作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推动“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场景在我市有序推广,参加信用就医的试点医疗机构要积极调动院内资源确保按时完成对接任务,金融机构要做好支撑保障。加强对市、区两级参与试点医疗机构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形成信用就医的天津模式、天津经验、天津方案。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要确保患者隐私,加强医疗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环节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经授权,采集医疗数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各试点金融机构)(三)积极宣传推广。各医疗机构要在服务大厅、窗口显著位置设立“信用就医”标识,配备专人指导,引导患者体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金融机构作用,大力宣传“信用就医”就诊模式的便利性及操作使用流程,提高新就诊模式认知度,引导广大市民自觉维护个人信用,积极营造“诚信为本、守信受益”的良好社会风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各试点金融机构、各试点医疗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11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2月8日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天津市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及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节能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等级评定、结果应用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信用评价,是指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企业节能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节能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节能管理手段。本办法所称企业节能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和履行节能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第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节能信用评价范围:(一)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二)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的节能服务机构;(三)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发布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指标,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节能信用信息实行统一归集、动态管理,组织开展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机制。 第二章 节能信用评价第六条  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基础分为1000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评价指标包括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容、分值。评价指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  企业节能信用分为五个等级,980分(含)及以上为A级(优秀)、920分(含)至980分为B级(良好)、800分(含)至920分为C级(中等)、600分至800分为D级(较差)、600分(含)及以下为E级(差)。第八条  企业节能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企业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告知企业复核结果,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将企业节能信用等级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步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公布,并纳入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以便市场主体、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实现节能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共享共用。根据企业节能行为信息变化情况,节能信用等级按月度更新。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节能信用评价,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一条  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A级企业,可以给予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二)节能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三)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减少检查频次,优先实施书面监察;(四)在有关节能评优活动中,优先授予其荣誉称号;(五)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和便利的金融服务;(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二条  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B级企业,可以给予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二)节能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酌情给予支持;(三)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减少检查频次。第十三条  对D级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限制采用“绿色通道”;(二)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增加检查频次。第十四条  对E级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限制采用“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二)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大幅增加检查频次,实施现场监察;(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的通知 2023-11-28
    各有关单位,各在津中资银行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共同编制了《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2023年11月27日       (联系人:刘叶婷;    联系电话:23126142)附件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特制订本指引。一、明确评价内涵、对象与适用范围(一)评价内涵。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依据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对个体工商户的综合信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二)评价对象。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象为在本市登记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的应用活动。二、明确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四)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基于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信息开展,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个体工商户基本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五)基本原则。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性、时效性原则。以归集的真实信用信息为依据,如实、客观地反映个体工商户信用状况;且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期内,期限届满的,不再作为对信用主体进行评价的依据。三、规范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标准(六)建立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共涉及基础信息、资质认定、行业监管、履约践诺、社会责任5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反映个体工商户综合信用状况。(七)划分综合评价等级。等级划分为A、B、C、D四等,A、A-、B+、B、B-、C+、C、C-和D九级。(八)动态调整综合评价结果。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以月为评价周期进行,并依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四、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九)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信用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在政策扶持、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实施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过程中参考使用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报告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信用状况较好的相关主体实施便利化融资服务;鼓励其他经济社会活动参考使用。(十)完善行业信用评价。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合行业(领域)实际,开展更为精准的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十一)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以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五、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加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个体工商户与社会主动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各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作为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持续优化信用监管工作。(十三)强化信息安全。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归集、共享和使用信用信息。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相关信用信息或利用相关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十四)做好宣传解读。充分发挥本市新闻媒体和各区融媒体作用,深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使个体工商户充分了解并重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增强诚信守法经营意识,积极营造“知信、守信、用信、护信”的良好社会诚信氛围。 附表:1.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2.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附表1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一级指标一级指标说明二级指标二级指标说明基础信息反映信用主体在一定时期内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状态,主要包括能体现信用主体身份特征的标志性信息。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包括出资额、成立日期。年报信息个体工商户是否正常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税务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能够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法定手续。经营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经营者相关信息经营者荣获表彰奖励、热心公益、获得职业技能资格等正面信息,以及经营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者名下其他个体工商户被吊销等负面信息。资质认定信用主体获得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特定从业资质、特定认定资格等信息。资质许可数量行政许可信息。特定认定数量个体工商户具有的特定认证情况,比如老字号品牌信息、驰著名商标信息、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以及“名、特、优 新”信息等。行业监管信用主体所在行业主管单位根据信用主体从业情况所做出的监管决定,包括奖励等正向信息和惩戒等负向信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信息(除税务、安全生产)、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强制执行的信息。行政检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个体工商户行政抽检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信息。行业信用评价等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信用主体做出的评价信息等。根据评价结果信息对信用主体进行打分。荣誉表彰记录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奖励、获奖信息等。红名单记录个体工商户被国家认定的红名单信息。良好信息个体工商户被地方认定的守信名单,如:诚信经营示范店等。严重失信信息个体工商户被国家及地方认定的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其他失信信息个体工商户被行业监管部门纳入不良行业记录的信息等,根据失信严重程度不同扣除相应分值。履约践诺反映信用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履约践诺能力,比如经营异常、欠缴公共事业费用等信息,是信用主体不能较好履约的负向表现。异常经营记录个体工商户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和纳税非正常户信息。司法记录案件生效判决信息(民事、刑事案件)(含经营者), 不履行行政决定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含经营者)。合同履约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事业记录个体工商户公共事业费用欠缴信息。社会责任信用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履行的对社会公众、安全生产以及社会公益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依法纳税信息欠缴税信息。社保缴存、公积金缴存信息个体工商户社保、公积金等领域的欠缴、逾期信息。安全生产记录个体工商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重大火灾隐患信息、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社会公益信息个体工商户(含经营者)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信息,如献血、捐赠、志愿服务以及其他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附表2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划分 序号信用等级评分范围涵义1A≥85个体工商户经营稳定,行业监管中具有较多的正向信息,履约能力强,社会贡献较大,信用风险低。A-≥80<852B+≥70<80个体工商户经营较为稳定,履约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社会贡献,信用风险较低。B≥65<70B-≥60<653C+≥55<60个体工商户经营稳定性一般,履约能力一般,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C≥50<55C-≥40<504D<40个体工商户经营稳定性较差,履约能力较弱,行业监管中具有较多的负向信息,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
  •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教委市水务局关于对校外配餐企业用水电气价格实施支持性政策的通知 2023-11-21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教育局、水务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对校园食品安全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降低本市校外配餐企业(根据学生配餐需求,集中加工、配送餐食的企业)经营成本,支持校外配餐企业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校外配餐企业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政策(一)政策内容。本市校外配餐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类执行。其中,用电价格根据相应供电电压等级执行居民生活类中的非居民合表用户价格;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类中的非居民用户价格。(二)执行范围。本市校外配餐企业为学生配餐涉及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上述政策执行,为其他市场主体配餐涉及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仍按原分类及标准执行。校外配餐企业范围以各区教育局公布的中标入围企业名单为准。学生配餐和其他市场主体配餐并存的校外配餐企业无法单独计量的,可采取定比定量方式实现有效计量,当年学生配餐涉及的用量占比可参照企业上一年度学生配餐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确定。(三)执行时间。上述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有关要求一是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价格结算等工作。强化政策解释解读和企业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助力本市校外配餐企业降低用水电气相关运营成本,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二是各校外配餐企业要切实采取措施,将成本降低的空间用于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供餐质量,保障配送餐食的质量安全和营养健康。三是各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推动政策落地。校外配餐机构所在区发展改革委要组织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每年初对上一年度学生配餐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进行统计审核,相关数据和佐证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汇总审核后提供给水电气供应企业,便于水电气供应企业精准执行支持性政策。各区教育局要将中标的校外配餐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涉及校外配餐的监管工作,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市教委   市水务局     2023年11月17日     
  • 关于印发《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禁止类清单》的通知 2023-11-20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统筹大运河沿线各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负面清单管理的科学性,我们对《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禁止类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20日             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禁止类清单 根据《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十四五”实施方案》《天津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天津市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等文件要求,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执行禁止类清单制度,实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第一条  本清单适用于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核心监控区范围为大运河两岸2000米内的核心区范围,涉及武清区、北辰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区、西青区、静海区。第二条  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类事项,一律不得批准。第三条  在核心监控区内严禁开发未利用地,严禁占用生态空间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码头工程。   第四条  核心监控区内的非建成区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核心监控区建成区老城改造按照高层禁建区管理,落实限高、限密度的具体要求,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项目、商务办公项目、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用地,整体保护大运河沿线空间形态。第五条  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项目。第六条  核心监控区内禁止进行违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建设活动。第七条  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本清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发布的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等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涉及的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新修订版本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同时废止。
  • 关于天津市2023-2024采暖期居民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 2023-10-27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持续巩固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3-2024采暖期继续执行我市居民“煤改电”“煤改气”有关运行政策。请各区、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执行,切实把冬季清洁取暖这件好事办好,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具体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煤改电”运行政策。2023-2024采暖期不执行阶梯电价,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空气源热泵、电锅炉等电力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电”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电量进行核定。(二)“煤改气”运行政策。2023-2024采暖期不执行阶梯气价,执行燃气管网居民独立采暖一档用气价格。同时,给予1.2元/立方米的补贴,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燃气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气”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气量进行核定。二、工作要求各区人民政府是居民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补贴资金测算、发放、清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规定落实价格政策,对实际补贴用气量、用电量等清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负责,并统筹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资金,确保居民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加强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本通知有效期一年,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2023年10月2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2023-09-19
    各有关区发展改革委:现将《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3年9月18日(联系人:刘  丁,郭新慧;    联系电话:23142350)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发展改革部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和适当,提升执法能力和社会公信力,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以下简称《基准》和《基准表》)。第二条  本《基准》和《基准表》适用于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执法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 第二章  定量计算处罚的规则第三条  行政处罚裁量阶次采取定量计算的方式确定,定量计算公式为:罚款数额=罚款基数×(基准系数+情节系数+变量系数)。实施定量处罚计算公式中的罚款基数,指《基准表》设定的罚款基数;基准系数为《基准表》设定的数值;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指影响处罚裁量的情节因素、变量因素等。各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第一节  情节系数第四条  拒不改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情节系数1;相关执法案由明确规定以“逾期不改正”等情形为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除外。第五条  拒不配合调查取证,或者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妨碍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情节系数1。第六条  一年度内有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并受到发展改革部门书面告诫或者处罚的,情节系数1;3次,情节系数2;4次以上(含4次),实施最高限处罚。第七条  违法行为发生在国家和本市批准或组织的重大活动、会议、庆典等期间,或者经公示的市、区以上专项整治或者联合整治期间,或者法定节假日、中高考期间的,情节系数1。上述活动或者期间存在固定场所和执法保障范围的,该情节仅适用于固定场所周边和执法保障范围。市、区以上专项整治或者联合整治公示,可以采取新闻媒体宣传、办公外网、执法办案场所、公示栏张贴等形式,并重点宣传、公示整治的时间、事项和地域范围等。整治涉及国家秘密、影响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公示的事项除外。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四种情节因素中两种以上情形的,系数累加计算。第二节  变量系数第九条  变量系数按照与特定违法行为密切相关的面积、体积、数量、长度、位置、距离、持续时间等因素确认。《基准表》已规定变量系数要素的,按照规定执行。《基准表》未规定的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执法人员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补充取证,选取适当变量系数。第三节  特别要求第十条  根据公式确定罚款数额时,应同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行政机关酌情不予行政处罚;(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情节的,最终处罚额度不得超过法定处罚幅度的中限;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三)存在情节、变量多种违法情形的,或者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程度较高,而根据公式确定的罚款数额仍未达到法定处罚幅度中限标准的,可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标准以上实施处罚;(四)无论何种情形,最终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幅度的上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适用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法律未做其他规定的;(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法律、行政法规未做其他规定的;(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二)其他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四章  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裁量档次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的义务条款、处罚依据、处罚裁量档次、裁量因素和裁量计算公式,详见《基准表》的具体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基准》规定的不予处罚,以及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实施处罚裁量的其他要求第一节  执法人员的取证要求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基准》和《基准表》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与处罚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第二节  当事人陈述申辩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不成立的,告知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二十二条  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二十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未按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三节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作出。未经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事实、程序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在纠正或者改正后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四节  其他工作要求第二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应当适用违法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法律。违法建筑属于违法行为持续状态,应当适用作出行政处罚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第二十六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  一次执法检查中,发现同一当事人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同一条款下的多个同类违法事实,且相关违法事实对应同一处罚条款的,应当选择一个执法案由立案,全面记录并综合考虑存在多个违法事实的案件情节,在处罚额度内进行从重处罚。第二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应当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加强教育引导和情况反馈,避免因裁量问题,发生涉及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符合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公布条件的,应当将执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基准》情节系数中的“一年度”指前一年的某月某日至当年的某月某日,如:“2021年的9月1日至2022年的8月31日”,“书面告诫”指行政告诫书等。第三十一条  本《基准》和《基准表》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序号违法行为义务条款处罚依据执法部门罚款基数基准系数变量系数计算公式备注1未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鼓励管道沿线的单位或者个人参与管道保护工作。管道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管道进行巡护的,应当对受托人进行管道保护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管道巡护能力,确保巡护规范、有效。第十八条第一款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区发展改革委3000011.未建立巡护制度的,系数1;2.未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的,系数1;3.未定期对管道风险比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的,系数2;4.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3。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情节系数。2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区发展改革委3000011.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使用,存在较大隐患的,系数1-2;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3。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情节系数。3未依法设置、修复或者更新管道标志《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交叉桩和警示牌等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管道通过下列区域,应当设置警示牌:(一)人口密集区域、工业建设区域;(二)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桥梁、水利设施、河流附近等区域;(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四)采石场、取土场、采矿区域;(五)农田灌溉区;(六)易发生或者已发生危及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七)需要设置警示牌的其他区域。警示牌应当标明管道名称、管理单位、举报和报修电话、安全警示语等内容。《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未依法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区发展改革委3000011.未依法设置或者未修复更新,存在较大隐患的,系数1-2;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3。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情节系数。4未按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送备案《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竣工测量图涉及的管道跨区的,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未按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送备案的;竣工测量图涉及的管道未跨区的:区发展改革委;竣工测量图涉及的管道跨区的:市发展改革委。3000011.未报送备案,逾期6-10个工作日,系数1,逾期11-15个工作日,系数2,逾期16个工作日以上(含16个工作日),系数3;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3。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情节系数。5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依法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依法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区发展改革委3000011.未制定预案的,系数2;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3。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情节系数。6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居民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按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区发展改革委3000011.启动应急预案迟缓的,系数2;2.措施明显失当的,系数2;3.造成事故危害扩大的,系数3。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情节系数。7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管道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涉及的管道跨区的,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需要重新启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并在启用前告知原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涉及的管道未跨区:区发展改革委;涉及的管道跨区:市发展改革委。3000011.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系数2;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3。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情节系数。8在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禁止在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区发展改革委单位200001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4。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个人5001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3。9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区发展改革委单位200001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4。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个人5001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3。10除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外,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实施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区发展改革委单位200001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4。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个人5001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3。11非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进行采石、采矿、爆破《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区发展改革委单位200001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4。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个人5001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3。12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未经依法批准实施采石、爆破施工作业《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区发展改革委2000011.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损失较大的,系数1;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2。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13未经依法批准进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区发展改革委2000011.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损失较大的,系数1;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2。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14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区发展改革委2000011.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损失较大的,系数1;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2。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15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区发展改革委2000011.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损失较大的,系数1;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2。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较重”。16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区发展改革委50011.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系数0.5;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1。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17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区发展改革委50011.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系数0.5;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1。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18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区发展改革委50011.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系数0.5;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1。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19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区发展改革委50011.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系数0.5;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1。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20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区发展改革委50011.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系数0.5;2.造成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系数1。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拒不停止或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  
  • 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9-19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
      2023年9月13日
      附件
       天津市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要求,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则,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支撑我市全国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重要生产基地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等大宗消费和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30年,力争全市新增各类充电桩不少于10万台,车桩比处于全国主要城市前列。实现京津冀主要城市交通圈充电网络全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全覆盖,城市各类停车场充电桩全覆盖、农村地区充电桩镇镇全覆盖、4A级以上景区充电桩全覆盖,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开放,充电设备快慢结合,充电服务安全便捷,充电信息互联互通,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布局
      1.打造京津冀互联互通充电服务网络。支持京津冀城市圈发展,加密主要城市间充电网络,提升新能源汽车在京津冀城市群间的通达能力。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强化京津冀地区充电服务数据交换共享,加快充电网络智慧化升级改造,实现跨区域充电服务有效衔接,建设形成京津冀区域一体化的公共充电服务网络体系。到2025年,市域城镇间“0.5至1小时交通圈”、京津雄核心城市“1至1.5小时交通圈”、京津冀主要城市“3小时交通圈”实现充电网络全覆盖。(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设便捷高效的城际充电网络。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推进津石高速静海西服务区、京津高速梅厂服务区等一批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充电桩100%覆盖。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开展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和充电桩扩建,新增设施原则上应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织密充电网络,更好满足公众高品质、多样化出行服务需求。(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设结构完善的城市充电网络。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区边缘有序延伸。各区在谋划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时,应因地制宜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改造范围。各区在规划建设停车场所时,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实现城市各类停车场景100%覆盖。城市道路临近空间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推动新建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居住区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办公区和“三中心”等城市专用和公用区域布局建设快慢结合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设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区镇(乡)公共充电网络规划有关内容要纳入区镇(乡)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保障充电场站建设空间,为充电站提供规划用地支撑。推动公共直流快充站建设,优先在乡镇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医院、学校等对外公共服务机构所属公共停车场,A级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农家院、村委会等地配套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实现“充电站区区全覆盖、充电桩镇镇全覆盖”。推动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资源利用节约集约水平,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力度,增强农村电网的支撑保障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电力公司、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重点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5.完善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条件。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对新建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新建住宅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推动将老旧小区合理增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内容纳入城市更新规划指引,支持老旧小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各区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大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持续开展居住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对具备安装条件的小区应建尽建,满足居民充电需求。推动供电企业在居民个人报装环节主动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协商,统一出具允许施工证明,备案制受理居民申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动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结合公务用车和职工购置新能源汽车需求,查漏补缺完善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对外开放,满足社会公众充电需求。重点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区域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逐步提高快充设施占比。充分考虑公交、出租、物流、邮政快递等充电需求,加强停车场站等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A级以上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进一步推动传统加油站转型升级,到2030年,具备充换电功能的综合能源站达到50座。(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水平
      8.推动多元化社会资本建设运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多元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可持续的充电服务市场。在符合条件的居民区推广移动共享充电桩新模式,提高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持续优化“联网通办”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与电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为购买新能源车的百姓提供购车、接电、装桩“一站式”服务。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加强节假日期间车流量、充电需求预判,加强节假日充电引导,在荣乌、京沪、京秦、秦滨等客流量大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合理布局移动应急充电设备,增强充电网络韧性。(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提高信息化管理能力。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全量接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行业监管、考核评价、运行分析、居民支付结算互联互通。引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参与市场化电力需求响应,开展绿电交易,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分步骤、按阶段有序接入国家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支撑国家级平台建设。鼓励私人充电基础设施自愿接入。基于平台开展“津e充”APP建设,满足居民综合查询、智能导航、便捷支付等需求,实现充电服务“一张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运维体系,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依托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综合服务平台,以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为重点构建充电基础设施评价体系。推进将“油车占位”行为治理纳入城市管理范围,提升消费者充电服务满意度。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行业充换电等技术标准制修订,进一步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行业安全管理。严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压紧压实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规范生产行为,提高车辆产品的安全性能。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督促企业定期对充电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不定期组织全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抽查工作。加大充电安全宣传和培训力度,编制安全充电知识手册,指导用户规范安装、建设、使用充电基础设施,杜绝“飞线充电”等私拉乱接的违规充电行为。(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科技创新
      12.探索车网双向互动场景。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应采用智能设施,推动既有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探索电动汽车负荷参与不同市场类型的技术实现方式,制定通信、控制、系统等标准,聚焦交通枢纽、景区、物流园区等充电场景,加强电动汽车与电网双向互动(V2G)新技术研究,充分挖掘电动汽车移动储能资源潜力。加强车网互动关键技术研究,加快车网互动充电示范场站建设,形成“大型充电示范场站+小区有序充电站”的车网互动充电网络。开展车联网、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换一体站等试点示范。(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鼓励新技术创新应用。持续优化快充网络布局,降低场站用能成本。加快推进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等技术应用。推广普及机械式、立体式、移动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开展“移动共享”充电桩试点,示范应用小直流充电技术,提升社区充电效率。前瞻布局和推广无线充电、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等未来技术,加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服务平台等技术成果推广力度。(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14.加强统筹推动。建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电力公司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机制,统筹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规划设计,创新建设运营模式,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构建智能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充电基础设施生态体系。各区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加大对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解决机制,为新能源汽车用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市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完善支持政策。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用户低谷时段充电。到2030年底,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各级政府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鼓励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优先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充电配电网络建设,新建居民区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加快老旧社区电力设施升级改造,满足用户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强化要素保障。各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要素保障,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根据以后年度我市争取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情况,研究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政策,加大对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项目的补贴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和汽车客运站等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在债券市场发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具体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 2023-09-04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进一步激活消费市场,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我们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具体举措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8月24日
      
  • 市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政府支持政策清单(2023年修订版)... 2023-08-21
    各区人民政府、各市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扩大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进一步激发我市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推动我市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14个部门,梳理我市目前执行的相关政策规定,形成了《天津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政府支持政策清单(2023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政府支持政策清单〉的通知》(津发改社会〔2019〕426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医保局市金融局   市应急局   市人社局市教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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