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函〔2021〕15号
市农业农村委:
你委《关于申请调整天津市滨海新区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建设项目等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承担单位的函》(津农委计财函〔2021〕44号)收悉。根据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委提出的,将滨海新区、宝坻区和武清区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建设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调整的意见,调整内容如下:
一、同意天津市滨海新区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调整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二、同意天津市宝坻区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由天津市宝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整为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三、同意天津市武清区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由天津市武清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整为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请督促项目单位,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切实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并长期发挥效益。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此函。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