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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
来源:价格管理处 时间:2022-09-14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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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价综〔2022〕272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局:

为更好保障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3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阶段性调整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我市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在我市现行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基础上,将未纳入我市保障范围的低保边缘人口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阶段性新增纳入我市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

二、阶段性降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

在原启动条件的基础上,增加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为启动条件。即,本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和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等三项条件中,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

三、增支资金保障渠道

对将未纳入我市保障范围的低保边缘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并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以及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中央财政补助30%,其余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资金渠道解决;对领取失业

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坚决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做好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安排。

(三)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各相关单位要提高各环节工作效率,尽可能缩短发放时间,确保在达到价格临时补贴启动条件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25日前,将相应月份的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并在当月月底前,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退役军人局   天津调查总队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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