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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5-01-09

      1、为什么要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
      2、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哪些公共服务?
      3、居住证积分指标中的社会保险政策有哪些?
      4、申请办理积分入户的流程有哪些?
      5、居住证制度怎样积分入户?
      6、居住证怎样申领和签注?
      7、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本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热点解读
      
  • 经市备案办认定的托管银行名单 2015-01-02

      1、工商银行天津分行
      2、农业银行天津分行
      3、中国银行天津分行
      4、建设银行天津分行
      5、交通银行天津分行
      6、渤海银行
      7、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8、招商银行天津分行
      9、光大银行天津分行
      10、中信银行天津分行
      11、深圳发展银行天津分行
      12、兴业银行天津分行
      13、民生银行天津分行
      14、华夏银行天津分行
      15、北京银行天津分行
      16、上海银行天津分行
      17、广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
      
  • 经市备案办认定的股权投资基金注册地名单 2014-08-12

      1、滨海新区
      2、南开区
      3、河东区
      4、河西区
      5、河北区
      6、武清区
      7、东丽区
      8、北辰区
      9、西青区
      10、静海县
      
  •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2014-06-22

      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9〕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为鼓励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下同)快速健康发展,把我市逐步建成我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行、管理、交易、信息和人才培训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
      二、市发展改革委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牵头组织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对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三、市商务委负责受理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设立申请。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
      五、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发展的政策,做好协调服务。
      六、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七、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在本市注册并经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享受以下政策,并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一)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基金管理机构购建新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四)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基金管理机构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六)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
      九、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大项目、好项目优先推荐给在本市注册并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十、研究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制,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津发展。
      十一、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信息统计、资信评级制度,搭建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积极引导培育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和合格的出资人,营造良好的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环境。
      十二、创造国际化的办公条件,全方位满足服务需求,支持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落户我市集中办公,力争形成股权投资基金的集聚区。
      十三、支持在本市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进行项目对接、股权转让。
      十四、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投资或设立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
      十五、支持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工作。充分发挥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加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协会与政府部门良好沟通渠道,组织股权投资基金业管理人才的职业资格培训,开展各类交流合作。
      十六、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指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地的财政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政策条款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投资 基金 办法 通知
      
  •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合规募集资金的说明 2014-02-24

      为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提高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认知,使得投资者能够掌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特说明如下: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合规募集和运作的说明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和《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津发改财金〔2008〕813号)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现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合规的募集和运作说明如下: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以
      私募方式(非公开方式)向具有
      风险识别和
      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投资者以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构成;
      (二)募集资金仅面向
      特定对象,不得通过媒体(包括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三)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不得承诺固定回报;
      (四)单个出资人出资金额必须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货币出资,且不得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认缴股权投资基金资本。
      (五)股份公司制股权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合伙制和公司制股权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
      50人;
      (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属于
      长期股权投资方式,并不是定期的债权投资方式,其投资期限一般为
      5-7年;
      (七)所募集资金由属地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经济管理经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如下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投资者应本着谨慎投资的态度,应充分认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若发现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机构,应尽快向当地非法集资处置办公室举报。
      
  • 电采暖居民用电问题 2013-07-24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供热部门对“电采暖居民用电”的认定是,依据城市供热规划,在2012年7月1日前批准并已采用电地热采暖供热的居民小区,为电采暖小区(不包括使用空调、电热器采暖等用户)。
      
  • 阶梯电价问题 2013-07-24

      我市阶梯电价的电量分档和具体价格水平,是依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确定的原则、指导意见和具体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居民实际用电情况,经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的。同时,为解决多人口居民家庭、采暖用电家庭用电量大的问题,出台《关于我市多人口居民家庭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我市电采暖居民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妥善解决居民生活用电实际困难。其中,对户籍人口在5人及以上(直系亲属)的居民家庭用电,每户每月可申请增加100度的阶梯电价第一档月用电量基数。经过近一年的实际运行证明,电力分档的划分兼顾了各方利益,对我市居民用电费用总体影响不大。
      
  • 停车场收费问题 2013-07-24

      根据市政府《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4号)规定,对应一、二、三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按照每半小时4元,3元、1元收取,地面公共停车场按照每半小时3元,2元、1元收取;地下停车场(楼)按照每半小时最高不超过3元收取。
      计时与计次收费的时段划分。一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日间7点至21点为计时收费时段,夜间21点至次日7点为计次收费时段;二、三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地面公共停车场,日间7点至18点为计时收费时段,夜间18点至次日7点为计次收费时段。
      包月停车收费分为夜间包月和昼夜包月两种形式,其中道路停车泊位只设夜间包月,地面停车场可夜间包月和昼夜包月。夜间包月是指夜间和法定公休日、节假日停车。昼夜包月是指自然月份的昼夜停车。由于一类区域停车资源短缺,因此,一类区域不设包月停车收费。一类区域停车实行日间7点至21点为计时收费时段,按照每半小时4元收费,夜间计次停车收费,收费标准为小型车每次4元。
      为保持白天城市道路畅通,二、三区域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只设夜间包月停车收费,不设昼夜包月停车收费。夜间包月停车收费标准为:二类区域小型车每月每辆150元,三类区域小型车每月每辆120元。地面公共停车场可以设立昼夜包月停车,其收费标准为:二类区域小型车每月每辆300元,三类区域每月每辆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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