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物价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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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价管〔20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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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
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天津矿业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市国土房管局的《关于申请核定天津矿业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津国土房财函字[2012]1493号)收悉。为规范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矿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就天津矿业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交所”)交易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矿交所在接受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为入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矿业权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等中介服务时,可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二、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以项目成交金额为基准,其中竞价出让、协议转让和竞价转让按费率计算,协议出让、出租、抵押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矿业权交易包括矿业权出让、矿业权转让、矿业权出租和抵押等。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交所为矿业权人办理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的服务;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交所为矿业权人办理向债权人担保的服务。
三、矿交所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以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2012年11月10日起。市物价局《关于天津矿业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的复函》(津价管[2011]9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2012年11月5日
附件
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交易方式 |
计费 基价 |
成交金额(万元) |
费率 (%) |
交费主体 |
最低收费 (每宗) |
协议出让 |
成交金额 |
100以下(含100) |
2.8 |
受让方 |
5000元 |
101—500(含500) |
1.8 |
||||
501—1000(含1000) |
0.8 |
||||
1001—5000(含5000) |
0.6 |
||||
5001—10000(含10000) |
0.4 |
||||
10001以上 |
0.2 |
||||
竞价出让(包括招投标、拍卖、挂牌、网络竞价、动态报价) |
成交金额 |
不超过2 |
受让方 |
5000元 |
|
协议转让 |
成交金额 |
不超过4 |
转让方、受让方各承担50% |
10000元 |
|
竞价转让(包括招投标、拍卖、挂牌、网络竞价、动态报价) |
成交金额 |
不超过4 |
转让方、受让方各承担50% |
10000元 |
|
出租 |
租金金额 |
100以下(含100) |
1 |
出租方 |
5000元 |
101—200(含200) |
0.8 |
||||
201—500(含500) |
0.5 |
||||
501—1000(含1000) |
0.2 |
||||
1001以上 |
0.1 |
||||
抵押 |
评估价格 |
100以下(含100) |
0.1 |
抵押人 |
5000元 |
101—200(含200) |
0.08 |
||||
201—500(含500) |
0.05 |
||||
501—1000(含1000) |
0.02 |
||||
1001以上 |
0.01 |
抄送: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价局成本队、市物价局价格监测
办公室、市价格认证办公室。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