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发改价检〔2015〕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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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
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津价检〔2008〕339号)已于2015年9月1日废止。今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严格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在案卷中保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相关材料,保证自由裁量权依法行使,杜绝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的情形,做到严格依法行政。
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时,将依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对自由裁量权行使进行监督,并以《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作为案卷评查的重要依据。
2015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