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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哪些公共服务?
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13-09-24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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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11个方面的公共服务,是保障外来常住人口合法权益,拓展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社会管理制度。 

子女 

教育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参加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可申请在本市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就业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费享受就业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社会 

保险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住房 

保障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购买限价商品房、购买所在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公共 

卫生 

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计划 

生育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费享受计划生育相关技术服务。 

证照 

办理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等车务手续;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赴港、澳、台通行证及各类签注;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社区 

事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参与居住地社区事务的权利。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取得户口所在地相关选举资格证明的,享有居住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科技 

申报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本市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职业资格评定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评选 

表彰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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