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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3-03-18 00:0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

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等规定,结合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编制。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表及附注七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一、概述

2012年,我委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围绕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坚持“统一组织、完善机制、稳妥推进、依法公开”的原则,以“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为目标,紧密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深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拓展公开形式,不断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增强行政管理透明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服务人民群众、推动机关建设、促进和谐干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我委领导对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多次就信息公开工作作出批示。为组织推动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落实了各处室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使信息公开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面抓,信息公开办具体抓,各部门协调配合、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同时,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我委明确了由办公室(信息公开办、保密办设在委办公室)指导开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二)健全工作制度,完善运行机制

按照《条例》、《规定》等相关制度,我委逐步建立起一套上下衔接、共同推动、相互监督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并把规章制度贯穿于信息公开的全过程。同时,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对现有信息公开发布、审查和考核等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保证我委的信息公开工作得以健康有效开展。

(三)畅通公开渠道,确保公众知情权

在利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我委还通过委门户网站、物价局网站、天津投资网、天津高新技术网、天津服务业网等平台及时公开我委政府信息。同时,继续改造完善门户网站,着力在增强栏目的便民性和互动性上下功夫,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新闻综述”、“通知公告”等专栏发布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通过“主任信箱”、“网民留言”、“网上投诉”等栏目和门户网站邮箱,与群众及时进行互动沟通,回应群众呼声,答复相关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在网民和我委之间搭建了便捷的“直通车”。

(四)加大宣传力度,抓好教育培训

继续做好《条例》、《规定》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先后组织全委开展了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学习培训、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门户网站公开系统应用维护培训、公文审核和保密审查业务培训,重点加强对具体承办人员的规范性指导,让大家熟悉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和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操作技能。

(五)加强保密管理,认真开展自查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委在全委范围内开展了信息公开保密自查。自查内容主要包括主动公开信息审查、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查和门户网站信息审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经审查,我委公开的信息至今未发现存在涉密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委严格履行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办理程序,及时在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我委门户网站发布,对信息发生变化的做到及时更新,同时,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和印发天津市发改委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主动公开我委的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为进一步推动我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我委将主动公开审核纳入公文审核,在制作公文的同时对该公文进行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决定是否主动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形成边制作、边审核、边公开的主动公开机制。

(一)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

本年度共主动公开信息133件,向市级服务中心寄送纸质信息399件。其中,政府规章文件类16件;规划信息类8件;行政收费类86件;重大建设项目8件;其他服务事项15件。此外,答复公众电话咨询事项件;答复公众邮件和网上留言779件。截至目前,公众对我委在天津政务网和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累计近42万人次。

(二)公开形式

1、通过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发展改革委信息公开专栏、市物价局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天津投资网、天津高新技术网、天津服务业网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窗口设在委办公室和市行政许可中心发改委156号窗口在办理过程中,实行“窗口受理、处室办理、审核把关、统一答复”的工作机制,对受理的申请认真对待,注重回复质量,依法依规受理答复,确保办理过程让群众满意。

(一)申请情况

本年度共受理企业和群众申请114件,其中,当面申请73件;传真、信函申请15件;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网上申请26件。申请内容主要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改革创新、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准入标准、小城镇建设、价格政策等方面。

(二)申请办理情况

本年度共答复申请114件。其中,同意公开答复的10件;申请信息不存在的26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74件,重复申请的4件。

四、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本年度我委共发生涉及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10件,其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8件,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2件。无行政诉讼案件。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委信息公开工作有些问题也逐渐显现,有待进一步改进和提高,主要表现在:主动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还有待拓展,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尺度把握得不够精准,宣传和引导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等。

2013年,我委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和国家发改委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全面准确把握《条例》和《规定》精神,围绕发展改革工作,积极研究探索信息公开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搞好对信息公开深层次问题的研究,扎实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对现行委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时修改完善,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公开渠道,抓好全委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另一方面,组织相关业务处室,深入研究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准确界定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界限,制定出台相应的工作指导意见,推动我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域不断深化扩展。

六、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表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单位

数量

全年主动公开信息

133

向市级查阅点提供本单位纸质文件

399

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

0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列表

序号

信息种类

单位

数量

1

机构职能

0

2

政府规章文件

16

3

规划信息

8

4

统计信息

0

5

政府工作报告

0

6

财政报告

0

7

行政收费

86

8

政府采购

0

9

行政许可

0

10

重大建设项目

8

11

教育医疗

0

12

社保就业

0

13

民政助残扶贫

0

14

突发事件处置

0

15

食品药品监管

0

16

产品质量监管

0

17

安全生产监管

0

18

环保公共卫生

0

19

市政府重要会议

0

20

人事任免

0

21

其他服务事项

15

22

其他公开信息

0

咨询处理情况统计

   

单位

答复公众电话咨询事项

194

答复公众邮件和网上留言

585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单位

数量

本年度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

114

其中: 1.当面申请数

73

2.传真、信函申请数

15

3.网上申请数

26

4.其它形式申请数

0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114

其中: 1.同意公开答复

10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

0

3.不予公开

0

4.申请信息不存在

26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

74

6.申请内容不明确

0

7.非政府信息

0

8.重复申请

4

9.已移送档案馆

0

10. 其它原因

0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统计

   

单位

全年依申请信息收费人数

0

全年收取依申请信息费用总额

0

全年依申请信息费用免除人数

0

全年免除依申请信息费用总额

0

3:培训情况统计

   

单位

培训次数

2

培训人数

180

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统计

   

单位

行政复议数量

10

其中:1.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数量

8

2.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数量

2

行政诉讼数量

0

其中:1.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数量

0

2.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数量

0

七、附注

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发改委信息公开专栏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邮编:300040,电话:23142118,  电子邮箱:sps@tjdpc.gov.cn)。

                      

 2013年3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