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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电价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价格综合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1-10-27 09:30

津发改价综〔2021〕31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规定,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现就深化电价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自2021年10月15日起,我市燃煤发电电量原则全部进入市场,上网电价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其中基准价为每千瓦时0.3655元,上下浮动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的幅度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二、保持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执行居民电价的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仍执行现行政府制定的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天津市居民和农业用电销售电价表见附件。我市风、光等低价电源优先保障居民、农业用电。

三、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用户中,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用电量大,市场化条件好,要全部进入市场;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网企业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确保改革政策平稳过渡。

四、有序放开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的,按照市场价格购电;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代理购电价格按照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在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前,代理用户用电价格仍按照原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五、做好与转供电价格政策衔接。转供电主体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240号)要求,对终端用户按政府制定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收取电费的,应调整收费方式,可按平均购电价或分摊电费的收费方式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与电价市场化改革政策有效衔接。

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区发展改革委、各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主动服务用户,推动改革措施平稳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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