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分类 | 电压等级 |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
平段 | 高峰 | 低谷 | ||||
一、 | 一户 | 不满1千伏 | 第一档 | 0.4900 | ||
第二档 | 0.5400 | |||||
第三档 | 0.7900 | |||||
1千伏及以上 | 第一档 | 0.4800 | ||||
第二档 | 0.5300 | |||||
第三档 | 0.7800 | |||||
合表 | 不满1千伏 | 居民用户 | 0.5100 | |||
非居民用户 | 0.5150 | |||||
1千伏及以上 | 居民用户 | 0.5000 | ||||
非居民用户 | 0.5050 | |||||
二、农业生产用电 | 不满1千伏 | 0.5860 | 0.8580 | 0.3310 | ||
1—10千伏 | 0.5710 | 0.8355 | 0.3235 | |||
35千伏及以上 | 0.5560 | 0.8110 | 0.3170 |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196875分;居民生活用电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
2.对深井、高扬程用电电价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中“不满1千伏”用电价格基础上,51-100米,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101-300米,降低3分执行;301米以上,降低4分执行。
3.峰谷时段划分:平段7:00~8:00、11:00~18:00;高峰时段8:00~11:00、18:00~23:00,低谷时段23:00~7:00。居民暂不执行峰谷电价,按照平段电价执行。
4.居民一户一表实行阶梯电价,第一档每户每月0-220度,第二档221-400度、第三档400度以上,按年周期执行,不足一年按实际用电月数折算。居民煤改电采暖用电执行本市煤改电采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