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管〔2023〕142号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政策,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核定的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标准见附表1。电网企业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含代理购电用户)收取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时,应严格按照附表1所列的分类和分电压等级电价水平执行。跨省跨区市场交易中收取的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按照本次输配电价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用户用电分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即除执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大工业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四类,具体分类政策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三、我市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户,其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不含)至315千伏安(不含)之间的,可以选择按照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执行;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如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确定),当月需量电价按附表1中相应电压等级标准的90%执行。
四、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承担。
五、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具体见附表2。
六、强化与有关政策的衔接。峰谷分时电价按照现行政策执行,此次改革从输配电价中分离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不参与峰谷分时浮动。
七、工作要求。各区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政策宣传,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强化政策执行情况监测,耐心做好解释。电网企业要做好电价结算和政策衔接等工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保障政策平稳实施;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 5 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我委报告。各单位在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2023年5月19日
附表1
天津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 | 电量电价(元/千瓦时) | 容(需)量电价 | |||||||||||
需量电价(元/千瓦·月) | 容量电价(元/千伏安·月) | ||||||||||||
不满1千伏 | 1-10(20)千伏 | 35千伏 | 110千伏 | 220千伏及以上 | 10千伏及以下 | 35千伏 | 110千伏 | 220千伏及以上 | 10千伏及以下 | 35千伏 | 110千伏 | 220千伏及以上 | |
一般工商业用电 | 0.2839 | 0.2510 | 0.1866 | 0.1536 | 0.1316 | ||||||||
(单一制) | |||||||||||||
大工业用电 | 0.2158 | 0.1687 | 0.1456 | 0.1316 | 0.1102 | 41.6 | 38.4 | 38.4 | 35.2 | 26.0 | 24.0 | 24.0 | 22.0 |
(两部制) |
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
2.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4.09%。
3.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分别为3.82亿元、4.11亿元和4.11亿元(含税)。
4.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包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196875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
0.62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1.9分。
附表2
天津市居民和农业用电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 电压等级 |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
平段 | 高峰 | 低谷 | ||||
一、 | 一户 | 不满1千伏 | 第一档 | 0.4900 | ||
第二档 | 0.5400 | |||||
第三档 | 0.7900 | |||||
1千伏及以上 | 第一档 | 0.4800 | ||||
第二档 | 0.5300 | |||||
第三档 | 0.7800 | |||||
合表 | 不满1千伏 | 居民用户 | 0.5100 | |||
非居民用户 | 0.5150 | |||||
1千伏及以上 | 居民用户 | 0.5000 | ||||
非居民用户 | 0.5050 | |||||
二、农业生产用电 | 不满1千伏 | 0.5860 | 0.8580 | 0.3310 | ||
1—10千伏 | 0.5710 | 0.8355 | 0.3235 | |||
35千伏及以上 | 0.5560 | 0.8110 | 0.3170 |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196875分;居民生活用电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62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1分。
2.对深井、高扬程用电电价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中“不满1千伏”用电价格基础上,51-100米,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101-300米,降低3分执行;301米以上,降低4分执行。
3.峰谷时段划分:平段7:00-9:00,12:00-16:00,21:00-23:00;高峰时段9:00-12:00,16:00-21:00;低谷时段23:00-7:00。居民暂不执行峰谷电价,按照平段电价执行。居民煤改电采暖用电执行本市煤改电采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4.居民一户一表实行阶梯电价,第一档每户每月0-220度,第二档221-400度、第三档400度以上,按年周期执行,不足一年按实际用电月数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