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png
title_9.png

供水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疫情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非居民)有关文件的通知
来源:价格综合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1-10-09 17:06


津发改价综〔2021〕287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水务集团等供水企业,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14号)已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以下简称《克服疫情若干措施》)废止。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克服疫情若干措施》制定的《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非居民)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0〕91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政策落实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0〕103号)同时予以废止。

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10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完善水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1047号)规定的标准,即每立方米6.5元执行;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静海区、宁河区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同步恢复基本水价。


2021年9月29日

网站地图 使用帮助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隐私声明
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

主办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电话:022-23142050技术支持: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网站标识码:1200000015津ICP备 08100007号-14 徽标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0991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22-23142050网站标识码:1200000015

技术支持: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津ICP备 08100007号-14

徽标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0991号

党政机关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