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管〔2017〕944号
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降低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拍挂的矿业权出让已纳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按交易成交额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收取,降标后的交易服务费标准如下:
交易方式 | 计费 基价 | 成交金额(万元) | 费率(%) | 交费 主体 | 最低收费 (每宗) |
竞价出让 | 成交 金额 | 500以下(含500) | 0.7 | 受让方 | 1000元 |
501—2000(含2000) | 0.6 |
2001—5000(含5000) | 0.5 |
5001—10000(含10000) | 0.3 |
10001以上 | 0.1 |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矿业权出让交易全过程的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矿业权交易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2]84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