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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价管处
发布时间:2018-09-25 16:54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我市先后印发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289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526号),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推进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在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共同努力下,清理规范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同时我们也发现,有些部门、转供电经营者对转供电政策理解不清、把握不准,影响了清理规范工作进度。为进一步扩大清理规范效果,确保国家降价措施传导至终端用户,切实减轻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费用负担,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析转供电清理规范方式。根据国家政策,鼓励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由电网企业尽快实现直供。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加强对转供电主体进行排查,提出转供电改为直接供电需具备的条件。对能实现直供的,尽快开展一户一表改造。

不能实现直供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两种方式进行规范。具体的规范方式,由转供电经营者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采取其他方式。对于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在移交电网和改制为增量配电网之前,也应按照国家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二、进一步明确电价执行的方式。转供电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转供电政策规定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收取上获利。

选择按照天津电网销售电价执行的,需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对不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的,鼓励转供电经营者对用户计量装置进行改造,计量装置改造不得向用户收费,由转供电经营者自行承担;也可根据用户电表计量,按照用户接电电压等级对应的天津电网一般工商业平段电价执行。对执行平段电价和峰谷电价政策形成的收入差额,由转供电经营者自行消化,不得转嫁终端用户。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调整物业费、租金和服务费的方式解决。调整物业费、租金标准和收取服务费应与转供用户进行充分协商,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并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用户理解与支持。

采取电费分摊方式的,应严格按照规定公平分摊并做到公开透明。转供电经营者自身用电不能转嫁给用户分摊。不得以分摊共用设施及损耗为由调整物业费、租金和加收其他服务费。

三、推动今年降价措施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按照国家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措施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的要求,结合我市今年降低电价工作情况,各转供电经营者在按照国家政策清理规范同时,应将今年降价措施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规范后用户承担的电价降低水平不得低于今年以来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降低水平。之前部分转供电主体电费收取不足,在电力经营方面存在亏损的,也要把今年降低电价措施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四、强化预售电价格管理。对于采取预售电形式的转供电经营者,也要按照国家规定组织规范,按照国家规定与终端用户进行结算。各转供电经营者应按照最高不超过天津电网销售电价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分类不满一千伏电压等级的峰段价格预售电。预收电费与实际结算电费的差额,实施多退少补。

五、加快组织清理规范工作。各转供电经营者应主动加快清理规范工作进度,尽快完成清理工作。在清理规范工作完成后,各转供电经营者应与终端用户做好201871日以来的电费结算、清退和宣传解释,确保社会稳定。因特殊原因近期确实难以完成清理规范的,9月底前也应将今年的降价措施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让终端用户尽快享受到价格改革红利。

各区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转供电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实际情况,扎实组织推动。电网企业要加强配合,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我委将适时开展专项督察和价格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国家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工作推动不力的,也要严肃问责。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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