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市政府对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公开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各预算单位是部门预决算公开的主体,负责本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各预算单位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预决算主动公开责任和义务,保证预决算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好预决算公开后的说明解释工作。
二、公开时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相关规定,经市财政局批复的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各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之日起二十日内由各预算单位向社会公开。
各预算单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三、公开内容
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除外。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公开部门预决算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预算绩效以及国有资产占用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四、公开形式
市发展改革委各预算单位应当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并永久保留。没有门户网站的单位,可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开;市发展改革委设立本部门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所属预算单位预决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