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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组织开展“争做文明有礼天津人”·“请进来 走出去”诚信文化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 2024-07-10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城市文明水平,进一步推动“争做文明有礼天津人”理念深入人心,市发展改革委、市文明办组织开展“请进来 走出去”诚信文化主题宣传活动。现将《“争做文明有礼天津人”·“请进来 走出去”诚信文化主题宣传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积极组织参与诚信文化宣传活动。特此通知。    附件:1.“争做文明有礼天津人”·“请进来 走出去”诚信文化主题宣传活动方案      2.诚信文化主题宣传活动安排      3.“请进来”诚信文化宣教活动预约单      4.天津市诚信志愿服务队入队方式市发展改革委   市文明办2024年7月2日    (联系人:李尚颐;    联系电话:23129731)
  • 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入推行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6-12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要求,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破除发展障碍,切实解决各类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开具难、开具多问题,依据《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在本市全域推行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共同编制了《天津市关于深入推行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关于深入推行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   市政务服务办 2024年6月7日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05-11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共同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特此通知。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方案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2024年4月24日      
  • 关于废止《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2024-04-19
    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废止《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津发改价检〔2017〕34号)。特此通知。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2024年4月17日     
  • 关于废止《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2024-04-17
    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废止《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津发改稽察〔2016〕1028号)。特此通知。市发展改革委   市审计局2024年4月12日    
  •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补齐公共卫生环境设施短板 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落实举措的通知 2024-04-01
    各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水务局、农业农村委、卫生健康委,市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相关单位印发了《关于补齐公共卫生环境设施短板 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523号),总结提炼新冠疫情防控做法,推广运用浙江“千万工程”经验,补齐公共卫生环境和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短板,提升社会健康综合治理能力,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宜居环境,从源头上降低疾病传播风险,提出如下落实举措:一、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做法1.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积极学习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和推进机制,坚持民生普及普惠高质量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人居环境清理整治为先手棋,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与公共基础设施改善。(牵头单位: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 推进天津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我市外围区域,布局不少于2万间具备隔离功能的民宿等设施,改善“平急两用”设施周边及沿线的支线道路、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置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条件,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旅游居住环境。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渠道资金,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医疗卫生机构基础和环境卫生建设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二、推进城市环境卫生清理整治行动3. 以背街里巷、居民社区、城乡结合部等环境卫生薄弱区域为重点开展大扫除和集中清整等活动,推动落实门前三包、清扫保洁制度,消除卫生死角、消除病媒孳生地,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城市生活环境。(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委)4. 开展以孳生地治理为主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工作,坚持常项防制与专项防制相结合,加强高温多雨季节和农贸市场、老旧居民区、城郊结合部等重点部位专项防制,降低媒介传染病传播风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三、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5. 稳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持续提升农村改厕服务平台服务效率。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定期组织环境卫生大扫除,激发群众经常性清洁环境卫生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村容村貌。(牵头单位: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环境整治6. 严格要求新、改、扩建的医院工程项目执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强化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确保项目建成后达到无障碍建设标准。(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7. 持续深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环境“大扫除”,规范日常卫生保洁管理,让干净整洁有序的环境理念贯彻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管理全过程。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第三中心医院、滨海中医、市南开医院、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市人民医院等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承建医疗卫生机构,要在统筹环境整治和安全生产运营、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清理整治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 五、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8. 坚持做好社区人群感染监测,摸清新冠病毒感染动态本底情况;继续加强哨点医院监测,依托国家级哨点医院开展新冠病毒感染的流行病学和病原学监测;加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学校等重点机构监测,了解发热门诊和门急诊就诊量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重点机构聚集性疫情;持续开展变异株监测,重点关注本土感染者主要流行毒株变化情况和境外输入感染者新变异株感染情况;做好口岸输入病例监测,海关部门对入境申报和检疫异常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对入境旅客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进行新冠病毒监测,对符合测序要求的核酸阳性样本进行基因组测序。(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天津海关) 9. 深化分级分层分流诊疗模式,推进重大疾病和短缺医疗资源专科医联体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10. 加快推进市人民医院三期扩建住院楼、市海河医院甲楼传染病区改扩建、市第三中心医院(东丽院区)新址扩建、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改扩建三期工程,提高我市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水平和重大传染病防治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11. 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紧密型区域医共体建设,持续巩固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健全以区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区域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水平。(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六、补齐城乡垃圾污水治理短板12. 持续强化对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公厕等环卫设施的维护保洁,严格落实设施管理和卫生保洁制度。提升改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站点,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建设。推进以焚烧发电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加强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满足全市处理需求。(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13. 统筹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新建扩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牵头单位:市水务局)14. 不断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中转站收集模式,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废物过程监管,支持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升级改造,确保医疗废物应收尽收和应处尽处。(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七、提升医疗污水综合处置能力15. 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对污水收集处理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推动发现问题整改,指导医疗机构补齐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升污染治理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八、创新城乡社会健康治理模式16. 指导静海区、宁河区和蓟州区3个申报创建区和申报创建镇提高创建质量,年底前基本达到国家卫生区镇标准要求;已命名区镇力争高质量通过国家复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17. 开展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和健康细胞培育行动,关注重点人群,深入实施城乡老年健康促进、职业健康促进、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开展考核监测评估,指导各区开展健康城市健康镇村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九、加强城乡环境整治组织保障18. 结合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城乡环境卫生清整的活动,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环境卫生清理整治,提升环境卫生水平。(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19. 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序推进垃圾、污水治理及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20. 各区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把城乡环境卫生大扫除、大清理、大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日常检查和抽查、监督考核。要统筹本区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理整治,探索按照考核结果和环境建设成效进行拨付使用。要充分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广泛参与,通过随手拍、大比武、积分榜等方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凝聚全社会共识、形成上线联动、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改变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清除病原孳生环境,不断提高群众环境卫生满意度。(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   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   市卫生健康委2024年3月2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 2024-02-07
    各区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津政发〔2022〕18号)有关部署,按照《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津发改双碳〔2023〕400号)工作安排,经有关区和园区自愿申报、市发展改革委综合统筹,确定河西区等4个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园区为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区(园区),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试点区(园区)要坚持积极稳妥、改革创新、安全降碳的原则,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碳达峰试点建设作为促进本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抓手,统筹谋划重点任务、研究推出改革举措,扎实推进重大项目。二、各试点区(园区)要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制要尊重客观规律,在多目标平衡中寻找最优绿色低碳发展路径,重在探索碳达峰碳中和有效做法、典型经验、政策机制,以保障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为底线,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高效协同。试点建设任务不要求面面俱到,但要求突出亮点、打造本区(园区)碳达峰特色任务。三、试点所在区发展改革委于2024年3月15日前,将区(园区)试点实施方案及编制说明报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双碳处)。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业力量,对试点区(园区)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对报送的实施方案反馈修改意见。附件: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区(园区)名单2024年2月7日附件 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区(园区)名单 一、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区名单河西区、南开区、津南区、宁河区二、天津市碳达峰试点园区名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开发区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 2024-02-05
    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部门:为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压舱石”关键作用,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引领产业转型升级、保障社会民生改善,项目化、清单化推进“十项行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4年安排市级重点建设项目807个,重点储备项目253个。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持续强化“交账”意识,把项目建设作为“主官”工程、“一把手”工程,以强有力的政治执行力狠抓投资计划任务落实。各区要落实属地保障责任,各市级部门要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市区协同、部门联动,打造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同步前行的项目服务推动工作格局。二、强化调度管理。各区各部门要持续强化调度、优化服务,对市级重点项目实施台账式、清单化管理,一项一策包联帮扶,推动储备项目尽早开工、在建项目提速扩面。逐月梳理市级重点项目资金拨付、建设节点目标,“挂图作战”精准发力,提升调度管理针对性、实效性。组织项目单位,每月25日至次月5日,通过天津市重大项目智慧管理平台,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三、优化服务保障。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实施联审联办、优保快保,加强项目资金、用地、用海、用能和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支持市级重点项目采取以函代证等方式办理前期手续,限时解决堵点问题,推动项目建设提质增效。充分用好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工作机制,实行“即来即办、即申即办”,合理压缩审批许可事项工作时限,提高市级重点项目审批效率。四、实行动态调整。对已列入重点储备项目清单且前期工作推进较快、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经有关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转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对前期工作较为成熟且符合申报要求的,经有关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予以增补。五、加强督导考核。加强日常督导,实行月通报、年考核,定期会同市政府督查部门开展联合督导,以督导促落实、以服务促发展。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除绩效考核加分外,在中央和市级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推动不力的区和部门,向主要领导发送提示函、督办函,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约谈督促整改。附件:1.2024年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2.2024年市级重点储备项目清单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 2023-12-29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研究中心编制评价材料,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21〕16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23年12月29日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 为规范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研究中心编制评价材料,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21〕16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一、评价范围。已完成建设,正式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二、评价依据。评价工作以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为主要依据,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当期印发的具体通知要求开展评价。三、评价材料。包括: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附件2)、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附件3)、评价数据证明材料(附件4)。四、有关程序。主管部门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评价通知要求,组织工程研究中心认真编制评价材料,对评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将评价材料及出具的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和发布的通知要求,对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得到评价结果。 附件:1.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2.《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3.《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填写说明          4.《评价数据证明材料》及有关说明 
  •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4-07-25
    1. 问:《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是什么?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的措施》,对服务业发展作出部署。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服务业发展。敏尔书记强调,要用好存量企业和龙头企业,三产要更加注重抓好生产性服务业,抓好金融业、营利性服务业等重点行业,充分发挥服务业优势区的担当作用。张工市长在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制定出台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方案,打造服务业重点产业链,培育现代服务业新体系。目前,服务业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2023年,全市服务业实现增加值10486.15亿元,同比增长4.9%,占全市GDP比重为62.7%。生产性服务业发挥主力军作用,实现增加值6847.62亿元,占服务业比重为65.3%。为落实党中央和我市服务业工作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四个善作善成”重要要求,我们组织开展广泛调研,召开市级部门、专家、政协代表和第三方专业智库等多个层面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学习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充分与我市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天津市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7年)》、《关于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的措施》等政策和文件进行结合;统筹行业发展基础、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兼顾现有优势和未来潜力,谋划布局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认真起草形成了《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问:《方案》的主要目标是什么?立足服务实体经济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坚持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和品牌创新协同,打造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集群,实施“五化”工程,因地制宜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到2027年,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比重达到70%以上,形成品质更优、效率更高、创新动能更强、开放水平更高、市场环境更佳的服务经济体系,成为拉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3.问:《方案》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答:一是重点围绕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商务服务等6个行业领域,打造高端生产性服务业产业集群,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二是重点围绕商贸服务、文化旅游、健康服务、会展服务等4个行业领域,打造高品质生活性服务业产业集群,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性升级。三是着重实施品质化升级、数字化赋能、融合化发展、绿色化转型、国际化拓展等“五化”工程,加快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能级。4.问:《方案》的保障措施是什么?答:《方案》提出了加强组织推动、聚焦重点区域、加快平台建设、实施主体培育、强化招商引资、加速项目带动、优化人才支撑、提升软硬环境等8方面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健全全市服务业工作推进体系,全面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全面提升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服务业发展水平。开展重点服务业领域企业梯度培育,建立“星锐企业—骨干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创新领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研究建立全国服务业总部的目标企业库,引聚服务区域、辐射全国的总部型资源要素。加强与民营企业合作,市场化盘活存量资源。加大项目谋划力度,促进服务业优质项目落地等。5.问:《方案》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答:一是坚持现代服务业面上推动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服务业共涉及18个行业门类、50个行业大类。《方案》在遴选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时,对标“十项行动”安排部署,立足我市服务业产业基础,突出重点、突出发展导向,选取了10个行业领域作为未来5年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二是坚持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双轮驱动”。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推动两业融合,优化资源配置,对于加快实体经济向价值链中高端延伸、促进产业由生产制造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发挥着积极作用。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增加服务有效供给,扩大服务消费需求,可以进一步巩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消费方式由生存型、传统型、物质型向发展型、现代型、服务型转变。10个行业领域既谋划了6个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紧密服务于以先进制造业为基础的实体经济,有效放大产业链效应;又策划了4个生活性服务业领域,进一步提升我市生活便利化程度,集聚人气和烟火气,提高城市的美誉度,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三是坚持产业融合发展和创新发展相统一。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一代技术应用,现代服务业呈现数字化、融合化、品质化、绿色化、国际化的“五化”特征,特别是跨界融合发展趋势明显。《方案》鼓励服务业顺应“五化”发展潮流,加快与现代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特别是鼓励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四新经济”发展,发展新质生产力,抢占现代服务业发展新赛道,培育现代服务业新增长点,努力赢得未来发展主动权。
  •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视频解读 2024-07-23

      
  • 一图读懂《天津市加快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图二 2024-07-23

      
  • 一图读懂《天津市加快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图一 2024-07-23

      
  • 《天津市加快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视频解读 2024-07-23

      
  • 《天津市加快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4-07-23
    一、制定《天津市加快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强调要更加重视资源的再生循环利用,推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扩大国内固体废弃物的使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同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生产生活废弃物呈现规模扩大、来源复杂、利用难度增加等趋势,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凸显。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作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本轮全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将回收循环利用行动作为“四大行动”之一重点部署推动。天津市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协调机制第一次、第二次会议和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均对我市加快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作出了部署要求,并在《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中,明确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重点推动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丰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途径、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发展等4方面工作。二、制定《天津市加快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推进废弃物循环利用对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是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重要任务。另一方面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也是统筹推进“三个大规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路径。废弃物循环利用需要统筹管理和系统推进。一方面废弃物循环利用涉及生产、消费、流通、贸易等各领域,贯穿废弃物产生、回收、运输、加工利用、无害化处置等多个环节,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全过程管理。另一方面推进废弃物循环利用需要与“双碳”战略、绿色低碳发展行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无废城市建设等工作协同推进。《实施方案》以物质流为基础,聚焦废弃物产生、回收、再利用、资源化等环节,明确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细化目标任务,旨在构建分工协作、合力推进各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工作格局。三、《天津市加快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是什么?《实施方案》以2025年、2027年、2030年三个时间节点提出工作目标。到2025年,初步建成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到2027年,全市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进一步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点达到3000个以上,再生资源分拣中心达到25个以上。打造1—3个特色鲜明的二手商品交易产业集群,培育一批再生资源回收示范企业和资源循环利用骨干企业。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废旧动力电池等主要再生资源年利用能力达到800万吨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2%,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年产值达到125亿元。到2030年,建成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各类废弃物资源价值得到充分挖掘,再生材料在原材料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质量显著提高。四、《天津市加快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主要任务是什么?《实施方案》主要任务有5个方面,包括实施4项行动和完善政策机制。一是实施废弃物回收体系建设行动,包括加强工业废弃物精细管理、完善农业废弃物收集体系、推进社会源废弃物分类回收利用等3项重点任务。二是实施废旧产品设备再利用行动,包括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有序推进废旧装备维修再制造、推进新型废旧产品设备梯次利用等3项重点任务。三是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行动,包括推广资源循环型生产模式、强化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再生资源高效利用、加强低值可回收物循环利用、加强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废弃物能源化利用等6项重点任务。四是实施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培育行动,包括推动产业集聚化发展、培育行业骨干企业、推进服务平台建设、引导行业规范发展等4项重点任务。五是完善政策机制,包括完善支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用地保障机制、加强路权保障、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完善再生材料推广应用机制、加强产品碳足迹管理等7方面重点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举措、重点任务落地见效;要抓好宣传引导,将循环经济知识理念纳入有关教育培训体系,在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废弃物循环利用的重要意义、相关政策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生活垃圾分类、“无废城市”建设等工作,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五、《天津市加快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有什么特点?一是注重点面结合。在面上,结合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特点,突出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协同发力,一体推进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废旧产品设备再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培育。在点上,结合我市实际,突出了回收体系建设、二手商品交易、保税维修再制造、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等重点工作;结合各区资源禀赋,明确了滨海新区、河东区、静海区等重点区域和重点业务。二是注重夯实基础。根据工业、农业、社会源废弃物回收利用的不同特性,提出针对性举措,促进回收体系建设,通过搭建逆向物流体系丰富回收渠道,通过鼓励发展社区移动回收、定时定点回收、代收代储和“以车代库”等方式解决中心城区用地保障困难的问题,增强便民回收服务能力。细化路权保障措施,为物回企业规范运营提供便利。鼓励开展服务平台建设,在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服务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行业产能释放。三是注重产业发展。发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势,谋划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初加工、有色金属深加工、报废汽车拆解、废旧产品装备维修再制造等产业。利用综合保税区优势积极发展保税维修再制造等业务。鼓励发展二手车出口、二手商品交易等业务。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加强产品碳足迹管理,通过开展绿色设计、资源循环利用等方式,降低产品碳排放,提升国际竞争力。
  • 一图读懂《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024-07-11

      
  • 一图读懂:组织开展“争做文明有礼天津人” · “请进来 走出去”诚信文化主题宣传 活动 2024-07-10

      
  • 一图读懂《天津市关于深入推行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 2024-06-27

      
  • 市发展改革委2023年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相关情况 2024-07-04
    依据《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市级政府投资计划有关情况进行公开。2023年,市发展改革委分16批下达政府投资计划72.37亿元(其中地方政府一般债券16.37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51.4亿元,相关出让地块土地整理成本4.6亿元),用于支持8个领域、155个项目建设。分领域看,公路交通项目13个,下达资金26.3亿元;轨道交通项目3个,下达资金23.1亿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76个,下达资金7.4亿元;水务工程项目11个,下达资金2.73亿元;市容环境项目3个,下达资金0.23亿元;农业农村项目8个,下达资金0.29亿元;社会事业项目21个,下达资金6.64亿元;政权建设项目20个,下达资金5.68亿元。2024年7月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南开区岳湖道(南丰路-新岳湖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024-06-28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南开区岳湖道(南丰路-新岳湖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津住建计函〔2024〕13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议书。项目代码:  2403-120000-89-01-251845。二、工程位于南开区境内,西起南丰路,东至新岳湖道,全长约226米,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同步实施排水、给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三、工程总投资约2490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南开区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五、本批复有效期1年。请据此组织深化优化工程方案,严控工程投资,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落实规划、土地等各项建设条件后,报我委审批。此复。2024年6月1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南开区玉泉路(长江道-岳湖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024-06-28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南开区玉泉路(长江道-岳湖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津住建计函〔2024〕12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议书。项目代码:  2403-120000-89-01-355744。二、工程位于南开区境内,北起长江道,南至岳湖道,全长约513米,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同步实施排水、给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三、工程总投资约4367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南开区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五、本批复有效期1年。请据此组织深化优化工程方案,严控工程投资,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落实规划、土地等各项建设条件后,报我委审批。此复。2024年6月1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西区体院道(吉善路-环湖中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24-06-28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西区体院道(吉善路-环湖中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住建计函〔2023〕30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意实施体院道(吉善路-环湖中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代码:2309-120103-04-01-672880。二、工程位于河西区境内,西起吉善路,东至环湖中路,全长约474米,同步实施排水、给水、中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16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标准轴载为BZZ-100KN,其它技术指标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三、工程估算总投资约2889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市规划资源局所属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组织实施。五、项目建设期9个月。六、本批复有效期2年。望接文后,抓紧组织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工程初步设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等工作,按程序报批并实施。此复。附件: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4年6月19日附件 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名称:河西区体院道(吉善路-环湖中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安工程√√√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其它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西区纪庄子北道(卫津南路-环湖中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24-06-28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西区纪庄子北道(卫津南路-环湖中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住建计函〔2023〕30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意实施纪庄子北道(卫津南路-环湖中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代码:2309-120103-04-01-733679。二、工程位于河西区境内,西起卫津南路,东至环湖中路,全长约676米,同步实施排水、给水、中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20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标准轴载为BZZ-100KN,其它技术指标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三、工程估算总投资约3901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市规划资源局所属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组织实施。五、项目建设期9个月。六、本批复有效期2年。望接文后,抓紧组织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工程初步设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等工作,按程序报批并实施。此复。附件: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4年6月19日附件 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名称:河西区纪庄子北道(卫津南路-环湖中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安工程√√√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其它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西区吉善路(体院北道-纪庄子北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24-06-28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西区吉善路(体院北道-纪庄子北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住建计函〔2023〕30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意实施吉善路(体院北道-纪庄子北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代码:2309-120103-04-01-384630。二、工程位于河西区境内,北起体院北道,南至纪庄子北道,全长约379米,同步实施排水、给水、中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16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标准轴载为BZZ-100KN,其它技术指标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三、工程估算总投资约1819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市规划资源局所属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组织实施。五、项目建设期9个月。六、本批复有效期2年。望接文后,抓紧组织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工程初步设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等工作,按程序报批并实施。此复。附件: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4年6月19日附件 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名称:河西区吉善路(体院北道-纪庄子北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安工程√√√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其它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北区志康路(津浦南路-南口东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024-06-28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北区志康路(津浦南路-南口东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津住建计函〔2024〕15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议书。项目代码:  2403-120000-89-01-644736。二、工程位于河北区境内,北起津浦南路,南至南口东路,全长约360米,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同步实施排水、给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三、工程总投资约2926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河北区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五、本批复有效期1年。请据此组织深化优化工程方案,严控工程投资,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落实规划、土地等各项建设条件后,报我委审批。此复。2024年6月1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北区春环路(春熙路地道-博学道地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024-06-28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北区春环路(春熙路地道-博学道地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津住建计函〔2024〕15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议书。项目代码:  2403-120000-89-01-397015。二、工程位于河北区境内,西起春熙路地道,东至博学道地道,全长约556米,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同步实施排水、给水、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三、工程总投资约1955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河北区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五、本批复有效期1年。请据此组织深化优化工程方案,严控工程投资,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落实规划、土地等各项建设条件后,报我委审批。此复。2024年6月1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师范大学京津冀协同地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4-06-17
    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师范大学京津冀协同地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4〕17号)收悉。经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师范大学,项目代码:2310-120111-04-01-515308。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该项目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天津师范大学校园现址内校区内东南部,四至范围:东至陈台子排水河,北至天任道,西至天健路,南至天和道,用地面积30890.32平方米。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建筑面积9082.78平方米,其中产教融合实训大楼用房建筑面积8518平方米,配套设备用房建筑面积384.78平方米,站房1和站房2建筑面积共180平方米。建设内容为拟新建京津冀协同地信产教融合实训大楼一栋及站房两座,地上五层,无地下用房。主要功能为实验室、技术室、设备室、机房、消防控制室、研究中心、研讨室及配套用房等,同步实施道路、广场、绿化及管网等配套工程。拟购置配套仪器设备320台(套)。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5496.5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6383.18万元,设备购置费8004.2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752.33万元,预备费356.78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21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师范大学京津冀协同地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4年5月23日附件 天津师范大学京津冀协同地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4-03-29
    序号抽查计划名称抽查领域发起部门抽查对象抽查对象数量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总体抽取比例/数量配合部门12024年度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工程咨询单位抽查市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单位105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2024年10月至11月抽取3%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发展改革委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4-03-12
    序号计划名称抽查机关名称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抽查大类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计划时间自抽查计划时间至12024年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14家节能监察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且未纳入2024年市级节能专项监察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2024-4-12024-12-3122024年度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抽取20%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十四五”期间取得市级节能审查意见,且拟投产时间在2023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24-4-12024-12-3132024年度天津市节能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5家节能监察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2023年度为取得市级节能审查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2024-4-12024-12-3142024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20家清洁生产检查1.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3.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2024-4-12024-12-3152024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家清洁生产检查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2024-4-12024-12-3162024年天津市市场价格监测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6家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全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2024-3-72024-12-3172024年度天津市信用信息领域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2家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2024-4-12024-12-31
  • 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2024-03-12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抽查大类抽查事项1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2清洁生产检查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四条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3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市发展改革委节能、清洁生产领域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第2批) 2023-06-02

      序号
      检查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代码
      检查事项
      检查时间
      执法主体
      检查结果
      备注
      1
      天津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
      911201167736181873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2
      壳牌(天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91120116600540000X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3
      天津泰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91120116553431070K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4
      天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9112011631051201X0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2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5
      天津键凯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7972829995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2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6
      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
      91120116761252202U
      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
      2023.5.9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7
      天津晟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11201037581422727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8
      天津市昊安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
      91120110780300329X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9
      天津市吉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0410340020XY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0
      天津广正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1120222052060726A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1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91120000103062810U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2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1120116718249438Q
      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
      2023.5.2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3
      垦利6-1油田4-1区块开发项目
      2020-000291-07-03-014191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5.2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 市发展改革委节能、清洁生产领域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第1批) 2023-04-28

      序号
      检查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代码
      检查事项
      检查时间
      执法主体
      检查结果
      备注
      1
      天津龙晟科技有限公司IDC项目
      2108-120114-89-01-252583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4.1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2
      易华录天津产业园B4、B5机房项目
      2012-120112-89-03-789933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4.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3
      盘古云泰数据中心
      2020-120114-65-03-003793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4.19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4
      天津市贝特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
      2101-120115-89-03-512507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4.2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5
      天津勤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91120223075925067B
        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2023.4.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6
      天津市金鑫晟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91120223668828932K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2023.4.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7
      天津勤晟科技有限公司
      91120223MA05P4FP9Y
        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2023.4.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8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
      91120223553406174U
      1. 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     
      3.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                                                                                                                                                                                                                                                                     
      2023.4.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9
      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3MA06DFCJ6F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4.24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3-03-31
    序号抽查计划名称抽查领域发起部门抽查对象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总体抽取比例/数量配合部门1天津市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程咨询单位抽查发展改革部门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3%/8家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发展改革委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3-03-22
    序号计划名称抽查机关名称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抽查大类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计划时间自抽查计划时间至1重点用能单位“双随机”节能监察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4家节能监察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2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2023-04-012023-12-31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双随机”节能监察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0%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近三年市级部门进行节能审查,且拟投产时间在2022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23-04-012023-12-313节能服务机构“双随机”节能监察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0%节能监察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近两年纳入天津市节能信用评价范围,且2022年度为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或由市级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节能服务的机构2023-04-012023-12-314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检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低于15%清洁生产检查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2023-04-012023-12-315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检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家清洁生产检查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2023-04-012023-12-316市场价格监测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家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2023-04-012023-12-317信用信息检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家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
      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
      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
      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2023-04-012023-12-31
      
  • 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 2023-03-22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抽查大类抽查事项1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近三年进行节能审查且拟投产时间在2022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近两年纳入天津市节能服务机构节能信用评价范围的节能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2清洁生产检查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四条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3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
      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
      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
      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3月) 2023-03-06
    序号行政执法事项类型法定依据实施机构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政务服务处、具有该行政许可职权的有关处室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外资处3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行政许可1.《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四条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二、区位布局(一)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天津港片区30平方公里(含东疆保税港区10平方公里),天津机场片区43.1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空港部分1平方公里和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1.96平方公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46.8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海港部分和保税物流园区4平方公里)。三、主要任务和措施(二)扩大投资领域开放。5.构建对外投资合作服务平台。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及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项目。逐步减少个人对外投资的外汇管制。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属市级管理权限的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备案。
      3.《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向滨海新区下放625项市级权利事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利事项清单”中第26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下放形式为委托下放。政务服务处、外资处4招标投标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政务服务处、具有该行政许可职权的有关处室5新建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许可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石油天然气管理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管道保护处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许可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并按规定报市和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检查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原审查部门。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第一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环资双碳处7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检查行政检查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第十三条第三款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环资双碳处8未依法备案管道竣工测量图和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第四款和第七款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石油天然气管理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道保护处9对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点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规定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价综处10对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价综处11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环资双碳处12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环资双碳处13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 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报告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资双碳处14无偿提供能源或实行包费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15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内容不实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三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16拒不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或未达到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17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 使用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环资双碳处18不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或测试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环资双碳处19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不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者不将设立、聘任情况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二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0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环资双碳处21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处罚行政处罚《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资双碳处22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处罚行政处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3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4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资双碳处25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资双碳处26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中不保存原始记录或者伪造原始记录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7未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中不保存原始记录或者伪造原始记录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8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或不报告结果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9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30对违规操作社会信用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超越权限查询社会信用信息;
      (二)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
      (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
      (五)违反规定获取或者出售社会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信用处31对异议申请处理不力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接到核查通知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和信息来源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异议处理完毕后,应当取消异议标注。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信用处32对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不力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二条  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等申请查询信用主体失信信息的期限为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当将该失信信息从公开和查询界面删除,不再对外提供查询,该信息不再作为对信用主体进行社会信用评价的依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信用处33对撤销、变更信用信息不力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三条  信用主体向公共信用管理机构申请删除其受到表彰奖励、参加志愿服务和进行慈善捐赠等信息的,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删除该信息,并告知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后,据以认定其失信状态的行为被有关国家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删除或者变更该失信信息。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信用处34对信用信息保密不力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对在业务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妨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信用处
      
  • 市发展改革委2023年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相关情况 2024-07-04
    依据《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市级政府投资计划有关情况进行公开。2023年,市发展改革委分16批下达政府投资计划72.37亿元(其中地方政府一般债券16.37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51.4亿元,相关出让地块土地整理成本4.6亿元),用于支持8个领域、155个项目建设。分领域看,公路交通项目13个,下达资金26.3亿元;轨道交通项目3个,下达资金23.1亿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76个,下达资金7.4亿元;水务工程项目11个,下达资金2.73亿元;市容环境项目3个,下达资金0.23亿元;农业农村项目8个,下达资金0.29亿元;社会事业项目21个,下达资金6.64亿元;政权建设项目20个,下达资金5.68亿元。2024年7月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南开区岳湖道(南丰路-新岳湖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024-06-28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南开区岳湖道(南丰路-新岳湖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津住建计函〔2024〕13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议书。项目代码:  2403-120000-89-01-251845。二、工程位于南开区境内,西起南丰路,东至新岳湖道,全长约226米,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同步实施排水、给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三、工程总投资约2490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南开区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五、本批复有效期1年。请据此组织深化优化工程方案,严控工程投资,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落实规划、土地等各项建设条件后,报我委审批。此复。2024年6月1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南开区玉泉路(长江道-岳湖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024-06-28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南开区玉泉路(长江道-岳湖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津住建计函〔2024〕12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议书。项目代码:  2403-120000-89-01-355744。二、工程位于南开区境内,北起长江道,南至岳湖道,全长约513米,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同步实施排水、给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三、工程总投资约4367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南开区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五、本批复有效期1年。请据此组织深化优化工程方案,严控工程投资,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落实规划、土地等各项建设条件后,报我委审批。此复。2024年6月1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西区体院道(吉善路-环湖中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24-06-28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西区体院道(吉善路-环湖中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住建计函〔2023〕30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意实施体院道(吉善路-环湖中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代码:2309-120103-04-01-672880。二、工程位于河西区境内,西起吉善路,东至环湖中路,全长约474米,同步实施排水、给水、中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16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标准轴载为BZZ-100KN,其它技术指标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三、工程估算总投资约2889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市规划资源局所属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组织实施。五、项目建设期9个月。六、本批复有效期2年。望接文后,抓紧组织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工程初步设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等工作,按程序报批并实施。此复。附件: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4年6月19日附件 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名称:河西区体院道(吉善路-环湖中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安工程√√√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其它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西区纪庄子北道(卫津南路-环湖中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24-06-28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西区纪庄子北道(卫津南路-环湖中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住建计函〔2023〕30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意实施纪庄子北道(卫津南路-环湖中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代码:2309-120103-04-01-733679。二、工程位于河西区境内,西起卫津南路,东至环湖中路,全长约676米,同步实施排水、给水、中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20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标准轴载为BZZ-100KN,其它技术指标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三、工程估算总投资约3901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市规划资源局所属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组织实施。五、项目建设期9个月。六、本批复有效期2年。望接文后,抓紧组织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工程初步设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等工作,按程序报批并实施。此复。附件: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4年6月19日附件 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名称:河西区纪庄子北道(卫津南路-环湖中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安工程√√√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其它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西区吉善路(体院北道-纪庄子北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24-06-28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西区吉善路(体院北道-纪庄子北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住建计函〔2023〕30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意实施吉善路(体院北道-纪庄子北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代码:2309-120103-04-01-384630。二、工程位于河西区境内,北起体院北道,南至纪庄子北道,全长约379米,同步实施排水、给水、中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16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标准轴载为BZZ-100KN,其它技术指标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三、工程估算总投资约1819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市规划资源局所属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组织实施。五、项目建设期9个月。六、本批复有效期2年。望接文后,抓紧组织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工程初步设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等工作,按程序报批并实施。此复。附件: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4年6月19日附件 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名称:河西区吉善路(体院北道-纪庄子北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安工程√√√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其它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北区志康路(津浦南路-南口东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024-06-28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北区志康路(津浦南路-南口东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津住建计函〔2024〕15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议书。项目代码:  2403-120000-89-01-644736。二、工程位于河北区境内,北起津浦南路,南至南口东路,全长约360米,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同步实施排水、给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三、工程总投资约2926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河北区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五、本批复有效期1年。请据此组织深化优化工程方案,严控工程投资,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落实规划、土地等各项建设条件后,报我委审批。此复。2024年6月1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北区春环路(春熙路地道-博学道地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024-06-28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北区春环路(春熙路地道-博学道地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津住建计函〔2024〕15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议书。项目代码:  2403-120000-89-01-397015。二、工程位于河北区境内,西起春熙路地道,东至博学道地道,全长约556米,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同步实施排水、给水、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三、工程总投资约1955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河北区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五、本批复有效期1年。请据此组织深化优化工程方案,严控工程投资,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落实规划、土地等各项建设条件后,报我委审批。此复。2024年6月1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师范大学京津冀协同地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4-06-17
    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师范大学京津冀协同地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函〔2024〕17号)收悉。经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师范大学,项目代码:2310-120111-04-01-515308。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该项目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天津师范大学校园现址内校区内东南部,四至范围:东至陈台子排水河,北至天任道,西至天健路,南至天和道,用地面积30890.32平方米。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建筑面积9082.78平方米,其中产教融合实训大楼用房建筑面积8518平方米,配套设备用房建筑面积384.78平方米,站房1和站房2建筑面积共180平方米。建设内容为拟新建京津冀协同地信产教融合实训大楼一栋及站房两座,地上五层,无地下用房。主要功能为实验室、技术室、设备室、机房、消防控制室、研究中心、研讨室及配套用房等,同步实施道路、广场、绿化及管网等配套工程。拟购置配套仪器设备320台(套)。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5496.5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6383.18万元,设备购置费8004.2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752.33万元,预备费356.78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21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师范大学京津冀协同地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4年5月23日附件 天津师范大学京津冀协同地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4-03-29
    序号抽查计划名称抽查领域发起部门抽查对象抽查对象数量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总体抽取比例/数量配合部门12024年度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工程咨询单位抽查市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单位105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2024年10月至11月抽取3%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发展改革委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4-03-12
    序号计划名称抽查机关名称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抽查大类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计划时间自抽查计划时间至12024年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14家节能监察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且未纳入2024年市级节能专项监察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2024-4-12024-12-3122024年度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抽取20%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十四五”期间取得市级节能审查意见,且拟投产时间在2023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24-4-12024-12-3132024年度天津市节能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5家节能监察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2023年度为取得市级节能审查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2024-4-12024-12-3142024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20家清洁生产检查1.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3.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2024-4-12024-12-3152024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家清洁生产检查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2024-4-12024-12-3162024年天津市市场价格监测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6家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全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2024-3-72024-12-3172024年度天津市信用信息领域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2家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2024-4-12024-12-31
  • 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2024-03-12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抽查大类抽查事项1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2清洁生产检查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四条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3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市发展改革委节能、清洁生产领域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第2批) 2023-06-02

      序号
      检查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代码
      检查事项
      检查时间
      执法主体
      检查结果
      备注
      1
      天津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
      911201167736181873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2
      壳牌(天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91120116600540000X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3
      天津泰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91120116553431070K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4
      天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9112011631051201X0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2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5
      天津键凯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7972829995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2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6
      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
      91120116761252202U
      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
      2023.5.9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7
      天津晟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11201037581422727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8
      天津市昊安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
      91120110780300329X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9
      天津市吉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0410340020XY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0
      天津广正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1120222052060726A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1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91120000103062810U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2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1120116718249438Q
      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
      2023.5.2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3
      垦利6-1油田4-1区块开发项目
      2020-000291-07-03-014191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5.2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 市发展改革委节能、清洁生产领域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第1批) 2023-04-28

      序号
      检查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代码
      检查事项
      检查时间
      执法主体
      检查结果
      备注
      1
      天津龙晟科技有限公司IDC项目
      2108-120114-89-01-252583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4.1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2
      易华录天津产业园B4、B5机房项目
      2012-120112-89-03-789933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4.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3
      盘古云泰数据中心
      2020-120114-65-03-003793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4.19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4
      天津市贝特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
      2101-120115-89-03-512507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4.2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5
      天津勤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91120223075925067B
        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2023.4.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6
      天津市金鑫晟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91120223668828932K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2023.4.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7
      天津勤晟科技有限公司
      91120223MA05P4FP9Y
        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2023.4.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8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
      91120223553406174U
      1. 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     
      3.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                                                                                                                                                                                                                                                                     
      2023.4.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9
      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3MA06DFCJ6F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4.24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违法行为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3-03-31
    序号抽查计划名称抽查领域发起部门抽查对象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总体抽取比例/数量配合部门1天津市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程咨询单位抽查发展改革部门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3%/8家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发展改革委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3-03-22
    序号计划名称抽查机关名称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抽查大类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计划时间自抽查计划时间至1重点用能单位“双随机”节能监察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4家节能监察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2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2023-04-012023-12-31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双随机”节能监察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0%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近三年市级部门进行节能审查,且拟投产时间在2022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23-04-012023-12-313节能服务机构“双随机”节能监察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0%节能监察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近两年纳入天津市节能信用评价范围,且2022年度为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或由市级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节能服务的机构2023-04-012023-12-314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检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低于15%清洁生产检查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2023-04-012023-12-315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检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家清洁生产检查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2023-04-012023-12-316市场价格监测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家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2023-04-012023-12-317信用信息检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家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
      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
      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
      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2023-04-012023-12-31
      
  • 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 2023-03-22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抽查大类抽查事项1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近三年进行节能审查且拟投产时间在2022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近两年纳入天津市节能服务机构节能信用评价范围的节能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2清洁生产检查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四条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3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
      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
      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
      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3月) 2023-03-06
    序号行政执法事项类型法定依据实施机构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政务服务处、具有该行政许可职权的有关处室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外资处3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行政许可1.《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四条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二、区位布局(一)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天津港片区30平方公里(含东疆保税港区10平方公里),天津机场片区43.1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空港部分1平方公里和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1.96平方公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46.8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税区海港部分和保税物流园区4平方公里)。三、主要任务和措施(二)扩大投资领域开放。5.构建对外投资合作服务平台。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及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项目。逐步减少个人对外投资的外汇管制。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属市级管理权限的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备案。
      3.《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向滨海新区下放625项市级权利事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利事项清单”中第26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下放形式为委托下放。政务服务处、外资处4招标投标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政务服务处、具有该行政许可职权的有关处室5新建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许可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石油天然气管理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管道保护处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许可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并按规定报市和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检查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原审查部门。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第一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环资双碳处7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检查行政检查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第十三条第三款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环资双碳处8未依法备案管道竣工测量图和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第四款和第七款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石油天然气管理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道保护处9对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点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规定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价综处10对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价综处11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环资双碳处12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环资双碳处13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 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报告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资双碳处14无偿提供能源或实行包费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15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内容不实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三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16拒不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或未达到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17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 使用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环资双碳处18不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或测试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环资双碳处19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不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者不将设立、聘任情况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二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0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环资双碳处21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处罚行政处罚《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资双碳处22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处罚行政处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3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4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资双碳处25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资双碳处26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中不保存原始记录或者伪造原始记录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7未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中不保存原始记录或者伪造原始记录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8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或不报告结果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29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资双碳处30对违规操作社会信用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超越权限查询社会信用信息;
      (二)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
      (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
      (五)违反规定获取或者出售社会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信用处31对异议申请处理不力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接到核查通知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和信息来源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异议处理完毕后,应当取消异议标注。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信用处32对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不力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二条  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等申请查询信用主体失信信息的期限为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当将该失信信息从公开和查询界面删除,不再对外提供查询,该信息不再作为对信用主体进行社会信用评价的依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信用处33对撤销、变更信用信息不力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三条  信用主体向公共信用管理机构申请删除其受到表彰奖励、参加志愿服务和进行慈善捐赠等信息的,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删除该信息,并告知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后,据以认定其失信状态的行为被有关国家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删除或者变更该失信信息。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信用处34对信用信息保密不力的处罚行政处罚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对在业务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妨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2.《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信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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