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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4-03-12 17:54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大类 抽查事项
1 节能监察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
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
2 清洁生产检查 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四条
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
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 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
3 市场价格监测 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4 信用信息检查 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
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
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
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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