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发改价管〔2024〕1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市级机关办幼儿园健康发展,现就完善本市市级机关办幼儿园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考虑市级机关办幼儿园成本变化以及财政投入状况,适度完善市级机关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政策。市级机关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以同等级教育部门办园收费标准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50%范围内由幼儿园自主制定。
二、上述规定自2024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三、本市公办幼儿园收费其他规定,继续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理顺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9〕679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教委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