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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8-02-26 00:00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2004]20)、《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政发[2004]9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联合审批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7]83号)

2、申请条件

(1)申请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之外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以外,均实行备案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2)受理权限:国家及外省市在津项目;市属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区县属项目;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以下简称“三区”)区域内投资项目,由“三区”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3、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4、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证明材料;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等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

(4)项目简介;

(5)房地产备案项目还须提交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5、程序

1)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窗口申请进件,填写《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提供相关附件,并向相关联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2)市发展改革委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相关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2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查,汇总联审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备案。经备案的项目,如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备案部门报告,办理重新备案手续。

5)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在受理项目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6、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4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