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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加快推进天津市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及节能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节能工作实际,我们起草了《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

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sfzggwhzc@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3年5月31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天津市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及节能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节能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六、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十九)加强组织领导。……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

依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三条  本市有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开展信用评价,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守信主体依法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

信用评价的方式、标准等由本市有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依据:《天津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发〔2022〕10号)五、保障措施(三)开展全民行动。……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自愿承诺,加快推进节能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激发市场主体节能减排的内生动力,在全社会营造重视节能减排、珍视信誉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等。

依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应用和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天津市家政服务领域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津商行规〔2021〕1号)第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领域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信用评价,是指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企业节能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节能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节能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节能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和履行节能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参考:《天津市家政服务领域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津商行规〔2021〕1号)第二条第三款 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领域信用评价,是指市商务局委托信用评价机构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家政服务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参考:《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节能信用评价范围: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

(二)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的节能服务机构;

(三)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强化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和监管。研究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并逐步向全社会定期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加强对环资项目评审专家从业情况的信用考核管理。

依据:《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津政发〔2015〕15号)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三)社会诚信建设。 ……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信用记录,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依据:《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本市重点用能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依据:《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本市建立和完善节能服务体系。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节能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一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

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依据:《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本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并按规定报市和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检查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原审查部门。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发布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指标,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节能信用信息实行统一归集、动态管理,组织开展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机制。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五、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十四)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


第二章 节能信用评价

第六条  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基础分为1000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评价指标包括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容、分值。评价指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依据:《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20〕2号)二(二)2.统一评价分级标准。原则上,各行业(领域)信用监管评价模型按照总分1000分、评价结果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档设计,为实现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打下基础。……

第七条  企业节能信用分为五个等级,980分(含)及以上为A级(优秀)、920分(含)至980分为B级(良好)、800分(含)至920分为C级(中等)、600分至800分为D级(较差)、600分(含)及以下为E级(差)。

同第六条。

第八条  企业节能信用等级按月度更新。市发展改革部门将企业节能信用等级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步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公布,并纳入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以便市场主体、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实现节能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共享共用。

依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依法汇集社会信用信息,发挥社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作用,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共享共用。

依据:《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2022年版)》(国信用字〔2022〕24号)三、主要内容(四)报告正文……信用评价信息:各有关部门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而对相关信用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的结果信息,以及诚信档案基础信息。……

第九条  企业节能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企业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告知企业复核结果,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依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条  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依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共信用管理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接到核查通知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信用服务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和信息来源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异议处理完毕后,应当取消异议标注。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节能信用评价,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等方面开展合作。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十八)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依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九条 鼓励、支持在重点行业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监管,为行业信用档案建设、备案、资质准入提供社会信用信息查询和核查服务,提供行业信用状况监测报告、行业信用分析报告等。

依据:《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20〕2号)三、保障措施……五是合作共建。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开展行业(领域)信用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

参考:《天津市家政服务领域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津商行规〔2021〕1号)第二条第一款 天津市商务局制定全国统一的家政服务领域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开展家政服务领域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A级企业,可以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节能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三)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减少检查频次,优先实施书面监察;

(四)在有关节能评优活动中,优先授予其荣誉称号;

(五)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和便利的金融服务;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四)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五)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

(六)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八)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依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守信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条件的,合理减少检查频次;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依据:《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20〕2号)二(二)3.强化评价结果应用。……二是在审批服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其他政务事务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将其作为参考或依据。

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因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表彰和奖励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联合有关部门给予守信激励。 

依据:《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

依据:《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第二十三条 各级监管相关部门要根据风险等级、信用等级高低和是否采用承诺审批制等要素,对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

参考:《天津市家政服务领域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津商行规〔2021〕1号)第十二条 对A级机构,可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家政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二)在市级家政评优活动中,优先授予其荣誉称号;

(三)在国家级家政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参评;

(四)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参考:《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第十七条  对 A 级和 B 级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B级企业,可以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节能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酌情给予支持;

(三)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减少检查频次。

同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对D级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限制采用“绿色通道”;

(二)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增加检查频次。

依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可以对失信主体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围;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

(三)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四)对失信主体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应当记入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之外随意增设惩戒措施或者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依据:《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节能监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

(五)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

(七)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

依据:《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第二十三条 各级监管相关部门要根据风险等级、信用等级高低和是否采用承诺审批制等要素,对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对E级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其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限制采用“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二)在“双随机、一公开”节能监察中,大幅增加检查频次,实施现场监察;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同第十三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制定依据、文件内容和实施预期等实际工作需要,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未按照要求规定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背景介绍

一、基本情况

为推动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2021年3月,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津发改环资规〔2021〕2号),开展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工作。两年来,通过实施节能信用评价,企业对节能工作的重视程度显著提高,节能主动性和积极性明显增强。结合节能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在对重点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先进省市经验,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四章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名词解释、评价对象和职责分工。第二章节能信用评价,按照基础分1000分、五个等级的统一信用评价模型,对信用等级公示、异议复核、发布更新等作出了规定。第三章评价结果应用,依据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规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监察方式和频次、节能评优活动、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第四章附则,明确了办法有效期。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的《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于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下一步,我们将履行相关发文程序。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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