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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6年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部门:为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稳投资、促增长的支撑作用,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保障社会民生改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6年安排市级重点建设项目824个,重点储备项目288个。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把抓牢抓实重点项目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领导带头、以上率下,分级包联、专员服务,健全项目推进责任体系。各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市级部门要落实行业管理责任、要素保障责任,市区协同、部门联动,打造同向发力、同频共振的项目服务工作格局。二、强化调度管理。各区各部门要持续强化项目调度,对重点项目实施台账式、清单化管理,锚定项目资金拨付、建设进度等节点目标,“挂图作战”精准发力,提升调度管理针对性、实效性。组织项目单位,每月25日至次月5日,通过天津市重大项目智慧管理平台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需协调解决事项。三、优化服务保障。各区各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相结合,加强项目用地、用能和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常态化开展银项对接提升融资质效,解决项目堵点难点问题。充分用好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工作机制,实行“即来即办、即申即办”,快速响应项目需求,合理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四、实行动态调整。各区各部门要深入开展项目挖潜,及时将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进行增补。已列入重点储备项目清单且前期工作推进较快、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转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管理。对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不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将及时予以调出。五、加强统筹指导。市发展改革委发挥全面统筹作用,联合相关单位开展督导服务,以督导促落实、以服务促发展。逐月梳理整体进展情况,专报市领导同意后发送各区各部门,定期晾晒成绩。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区或部门,在中央和市级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对项目跨区域、跨部门的问题诉求,提级服务、多方联动予以协调解决,保障项目建设提质增效。2026年2月10日    
    2026-02-10
  • 2026年第一季度天津地区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公告
    为促进天津市分布式电源科学有序发展,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2019)等文件要求,现将2026年第一季度天津市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红色区域、2026年第一季度分布式电源区域级承载力评估结果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2026-02-04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6年第2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6年2月3日24时起执行。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品  种最高零售价格最高批发价格(约定配送)(元/吨)(元/升)(元/吨)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86056.42830592号乙醇汽油91216.93882195号乙醇汽油96387.3293380号柴油(标准品)76106.577310负10号柴油80676.977767负20号柴油84477.308147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6年2月3日
    2026-02-03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6年第1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6年1月20日24时起执行。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品  种最高零售价格最高批发价格(约定配送)(元/吨)(元/升)(元/吨)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84006.27810092号乙醇汽油89046.76860495号乙醇汽油94087.1591080号柴油(标准品)74156.417115负10号柴油78606.797560负20号柴油82317.117931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6年1月20日
    2026-01-20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市粮食局、市经研院:现将《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6年1月15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严防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市粮食局、市经研院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已退休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制度;其他公职人员参照执行。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通过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主要情形包括:(一)要求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违规审批或核准,擅自缩小招标范围、变更招标方式,为后续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预留空间;(二)明示或暗示不具备启动招标条件的项目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三)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或者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四)明示或暗示不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内容进行招标;(五)明示或暗示通过“明招暗定”“先干后招”等方式虚假招标;(六)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七)明示或暗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八)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让特定投标人中标;(九)明示或暗示以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十)干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专家的抽取及评标、定标活动;(十一)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十二)干预中标公示程序,要求隐瞒中标候选人信息或缩短法定公示期限;(十三)明示或暗示招标人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十四)明示或暗示中标人转包、分包中标项目或为中标人指定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十五)明示或暗示招标人超出合同价进行结算;(十六)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借用或出借资质用于招标投标活动;(十七)明示或暗示逃避招标投标监管,干扰正常监督执法、监督检查或投诉处理工作;(十八)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十九)利用职权或超越职责范围,探听招标投标活动,泄漏未公开信息;(二十)利用职权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管部门等牵线搭桥的;(二十一)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擅自中止、终止招标程序,或无正当理由重新组织招标;(二十二)其他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行为。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违规过问和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违规对招标投标有关活动过程情况、决定或决策打探消息、说情、打招呼,不得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自己和家属亲友及特定关系人承揽招标项目、谋求利益等。     第七条  项目招标人和有关人员发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要坚决抵制和拒绝,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各项规定如实登记报告,及时填写《天津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表》,并注意保留提供的相关书证、物证、视(音)频资料等证据。《登记报告表》一式两份,一份于3个工作日内径送项目主管处室,一份由报告人(报告单位)自行留存。项目主管处室当日将《登记报告表》送驻委纪检组。    第八条  登记报告责任人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登记报告过程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严防失密泄密问题。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登记报告责任人,对打击报复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第九条  各区发展改革委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制度,或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01-16
  •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2025年度)
    填报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网站名称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首页网址https://fzgg.tj.gov.cn主办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类型□政府门户网站   ☑部门网站   □专项网站政府网站标识码1200000015ICP备案号津ICP备08100007号-14公安机关备案号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1387独立用户访问总量(单位:个)2139003网站总访问量(单位:次)4143800信息发布(单位:条)总数448概况类信息更新量18政务动态信息更新量217信息公开目录信息更新量213专栏专题(单位:个)维护数量6新开设数量0解读回应解读信息发布总数(单位:条)35解读材料数量(单位:条)29解读产品数量(单位:个)6媒体评论文章数量(单位:篇)0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量(单位:次)0办事服务是否发布服务事项目录☑是   □否注册用户数(单位:个)0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单位:项)28可全程在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单位:项)28办件量(单位:件)总数217自然人办件量0法人办件量217   互动交流是否使用统一平台☑是   □否留言办理收到留言数量(单位:条)196办结留言数量(单位:条)196平均办理时间(单位:天)3公开答复数量(单位:条)30征集调查征集调查期数(单位:期)7收到意见数量(单位:条)0公布调查结果期数(单位:期)0在线访谈访谈期数(单位:期)0网民留言数量(单位:条)0答复网民提问数量(单位:条)0是否提供智能问答□是   ☑否安全防护安全检测评估次数(单位:次)13发现问题数量(单位:个)2问题整改数量(单位:个)2是否建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是   □否是否开展应急演练☑是   □否是否明确网站安全责任人☑是   □否移动新媒体是否有移动新媒体☑是   □否微博名称天津发展改革信息发布量(单位:条)172关注量(单位:个)112000微信名称天津发展改革信息发布量(单位:条)467订阅数(单位:个)31313其他无创新发展☑搜索即服务 □多语言版本 ☑无障碍浏览 □千人千网 □其他  
    2026-01-15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5年12月31日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第二条 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实施节能领域行政处罚应当适用本基准。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 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则上不少于从轻、一般和从重三个裁量阶次。具体裁量基准详见《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二)不配合本市发展改革部门执法活动的;(三)隐匿、毁损、伪造、篡改证据的;(四)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原则上依法给予一般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各裁量阶次罚款数额中的“以上”除第一阶次包含所述罚款数额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所述罚款数额本数。“以下”均包含所述罚款数额本数。第十一条 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违法情形处罚标准1重点用能单位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内容不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非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隐匿、毁损、伪造、篡改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或测试的。《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3项工作中有1项逾期未完成。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3项工作中有2项逾期未完成。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3项工作均逾期未完成。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已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但未按期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已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但未提出整改措施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拒不实施能源审计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4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隐匿、毁损、伪造、篡改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5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或未达到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配合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组织实施的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按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不配合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组织实施的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或不按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不配合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组织实施的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且不按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6重点用能单位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不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者不将设立、聘任情况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按国家规定条件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但未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但未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聘任的能源管理负责人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7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处罚经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经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没有达到要求,有闭门不见、态度蛮横、行为恶劣等阻碍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情形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8无偿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十吨(含)标准煤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十吨标准煤以上五十吨(含)标准煤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五十吨标准煤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9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工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 使用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从轻处罚使用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距淘汰目录或名录正式实施后3个月(含)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使用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距淘汰目录或名录正式实施后3个月以上1年(含)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使用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距淘汰目录或名录正式实施后1年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0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 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报告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二十八条 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或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款。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6-01-06
  • 市发展改革委与天津新闻广播策划推出“山海情长·同心同向”春节特别系列节目
    为全面展现2025年我市协作支援工作取得的丰硕成果与援派干部的奉献精神,向全市人民汇报新一年的工作展望与举措,市发展改革委与天津新闻广播《公仆走进直播间》栏目共同策划推出“山海情长·同心同向”春节特别系列节目。节目分4期,采用访谈录播方式,邀请市发展改革委和相关前方工作机构负责同志走进直播间。在首期节目中,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杨毅东介绍了2025年我市协作支援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分析了在2026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转向常态化帮扶背景下,协作支援工作的重心、思路和方法等方面将发生的变化,提出新一年的协作支援工作将禀持“深化帮扶、长效赋能”主线,精准对接受援地需求,推动协作从经济合作向全方位交融拓展,以科技创新破解产业瓶颈,构建防返贫、产业发展、人才培养等长效机制,通过技能培训、品牌培育等提升受援地自主发展能力,助力其实现共同富裕。据悉,首期“山海情长·同心同向”春节特别系列节目将于农历大年初二早上8点至9点在天津新闻广播(FM97.2 AM909)播出。正月初七至初九将陆续播出援藏、援青、援甘前指采访情况。
    2026-02-14
  •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赴市粮食和物资局、市经济发展研究院开展工作调研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梁军深入市粮食和物资局、市经济发展研究院调研,强调要全面落实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在市粮食和物资局,梁军同志听取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以及粮食竞价交易、粮油市场信息监测等有关情况汇报。梁军同志对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予以肯定,并对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政治上看待和认识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在关键时刻发挥保底线的调节作用。二要抢抓政策机遇。统筹我市产业布局和发展现状,着眼补短板、强弱项,精心谋划、精准申报一批优质项目,力争更多项目纳入中央支持范围,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三要强化队伍建设。盯紧管好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扎牢制度笼子,筑牢拒腐防线,全力维护安全稳定廉政良好局面。在市经济发展研究院,梁军同志实地查看值班室工作环境,检查设备运行及值班制度执行情况,随后听取市经济发展研究院工作情况汇报。梁军同志充分肯定了市经济发展研究院政策研究工作取得的成绩,他指出:一要持续加强党的建设。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从严从实抓好意识形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二要注重提升经济研究能力。充分发挥智库作用,进一步集聚科研资源,提升研究能力,更好发挥决策支撑作用。强化文字综合能力,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需求紧密结合,提高经济研究工作的实效性与影响力。三要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壮大高素质人才队伍,完善激励机制,主动深度融入发展改革委中心工作,形成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扎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保密管理工作,切实强化春节期间值班值守,确保各项工作安全平稳有序运行。
    2026-02-13
  • 2026年全市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召开—狠抓落实提质增效 全力推动“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
    2月7日,全市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召开,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部署及市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总结2025年工作,部署2026年任务。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旭出席并讲话。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梁军同志就做好2026年发展改革工作作了具体部署。会议强调,过去一年,全市发展改革系统攻坚克难,实干奋进,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今年是“十五五”开局起步之年、各项整改任务落地见效之年、攻坚克难关键之年,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上来,准确把握全年经济工作总体要求,扎实推进发展改革各项重点任务。要切实发挥历史主动精神,紧紧围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统筹促消费与扩投资、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持续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经济运行调度、组织实施“十五五”规划纲要、推动站产城融合发展等方面精准发力、务求实效。要进一步强化能力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牢牢把握“狠抓落实”这一核心要求,自觉践行“得法管用”的科学方法论,紧盯重点任务、关键指标,强化政策协同、项目支撑和企业服务,全力以赴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为“十五五”良好开局作出更大贡献。
    2026-02-12
  • 市发展改革委举办2026年东西部协作和支援合作业务培训班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东西部协作和支援合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动今年协作支援工作实现高起步、开门红,1月29日,市发展改革委举办2026年东西部协作和支援合作业务培训班。委副主任杨毅东出席并讲话,各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业务骨干50余人参加培训。培训班邀请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关专家围绕“十五五”对口支援新政策新要求作专题辅导,帮助参训人员精准理解把握政策导向。支援合作业务处室负责同志分别就今年重点工作作详细讲解。天津市东西部协作和支援合作产业促进会、天津全民健身促进会、抖音天津公司、天津津农汇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同志分别结合帮扶实际,分享了产业协作助力乡村振兴、体育帮扶赋能民生改善、电商平台拓宽增收渠道、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实践经验与创新招法。杨毅东在讲话中要求各区发改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具体行动;要强化谋划计划,健全常态化帮扶机制,突出项目谋划、产业帮扶、劳务协作、消费协作等重点领域,创新实施“百万市民游甘肃”“乡村共富计划”“津甘青苗足球人才培养计划”等专项工作,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到对口支援全过程各环节,因地制宜做好对口协作合作各项工作;要强化推动落实,修改完善2026年实施方案,细化分工,落实责任,以打造天津帮扶品牌矩阵为牵引,创新打造“津甘飞手”“津甘网红”等子品牌,不断提升协作支援工作质效。参训人员一致表示,本次培训内容精准务实、安排紧凑高效,既深化了对国家政策的理解把握,又学到了可借鉴、可推广的实践经验,有效提升了推动协作支援工作的履职能力。下一步,将把培训成果有效融入实际工作,扎实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实,确保“十五五”帮扶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2026-02-10
  • 市发展改革委第13期民营企业调研座谈暨政策宣讲会召开
    1月20日,市发展改革委紧扣“十五五”规划开局与《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施行的关键节点,以“送政策、解疑惑、强信心”为主题,汇聚学界专家、司法机关代表走进河东区,与60余家企业面对面交流,宣传解读国家和我市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多维度案例分享、零距离互动答疑,构建起政策与企业的精准对接桥梁,让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红利直达“神经末梢”。活动的成功举办,不仅让民营企业家吃透了政策、找准了方向,更凝聚了政企协同发展的共识与合力。宣讲交流中,南开大学戴金平教授首先解读《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她指出,该条例作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地方落地法规,以“激励为主、保障为先”为核心,聚焦民营企业发展痛点,在公平竞争、投融资支持、科技创新、要素保障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定。特别是单独设立的“要素支持”章节,涵盖资金、土地、人才、数据等全链条资源,精准契合天津民营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发展特点,为企业发展筑牢法治根基。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相继介绍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 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以及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政策和“两新”政策实施情况,深度解读政策支持方向、项目申报要求,鼓励企业要紧跟国家政策导向,坚持创新驱动,坚持高水平自立自强,抢占未来产业战略制高点,要深刻洞察市场需求,挖掘新场景应用和适配,推进企业做强做大。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同志围绕公平竞争执法、企业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进行法治宣讲,强调企业家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运用,善于用法律思维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治理效率,强化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各相关部门现场回应企业家关于政策申报、要素获取、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疑问,让政策解读更具针对性与实操性。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刘涛在总结时表示,民营经济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与天津市近期密集出台的系列政策,构建起覆盖市场准入、资金支持、要素保障、权益保护的全链条支持体系,彰显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民营企业家把握“十五五”开局的战略机遇,敢于创新、勇于突破,在新技术研发、新场景应用、新产业培育中抢占先机。市发展改革委将牵头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及时回应企业诉求,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
    2026-01-27
  • 攻坚克难 顶压奋进 天津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2025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以及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天津市坚持走内涵式发展路子,大力实施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深入推进科技创新、产业焕新、城市更新,有效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升质量,经济质量效益实现稳步提升,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同比增长4.8%,其中服务业增加值增长5.4%,占比达到65.2%,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总体呈现“六向”特点。一是生产供给增长“向稳”。深入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全市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4.2%,其中制造业增加值增长4.9%,占规上工业增加值的64.3%,较上年全年提升1.9个百分点。长城DE等新平台加速导入,特变电工智慧产业园、奥的斯全球制造中心等加快建设,大船天津产值连续四年翻番,爱玛、抵羊、津宝乐器等津牌工业老字号获评首批“中国消费名品”。大力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8.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3.4%;金融加力服务实体经济,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加快建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特色金融保持全国领先,金融业增加值增长5.5%。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粮食生产实现“二十二连丰”,小站稻、沙窝萝卜、岳龙甘薯等“津农精品”年销售额连续3年超百亿元。二是内外需求协同“向强”。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拉动消费超310亿元,成功举办海河国际消费季等促消费活动,“天马”游津城、海河灯光秀等特色城市IP精彩纷呈,国际汽车展、直博会等大型会展集聚人气,全年预计接待国内游客2.72亿人次、旅游花费3200亿元,均创历史新高。着力提升投资效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6%,高于全国5.4个百分点,中船船舶转型升级二期、诺和诺德制药等优质产业项目提速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增长10.9%。外贸增势平稳向好,全市外贸进出口增长2.8%,其中出口增长10.1%,高于全国4个百分点,对欧盟、东盟、“一带一路”出口均实现两位数增长。三是动能转换提档“向新”。新增获批合成生物技术等12家全国重点实验室,低维电子材料、脑机交互与人机共融等7家海河实验室高效运行。高标准建设天开高教科创园,累计注册科技型企业超4500家,科创、金融等服务机构超380家。加力培育新兴产业,麒麟、飞腾、曙光等信创领军企业新产品迭代上市,凯莱英大分子三期、恒瑞创新药等项目加快建设,空客第二条总装线顺利投产,航天一院、五院天津基地稳步扩能,全年交付运载火箭13发、低轨卫星60余颗。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的16.6%,较上年全年提升1.8个百分点;工业机器人、计算机整机、医疗器械等新产品产量保持快速增长。四是质量效益逐步“向优”。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国资源循环集团5家二级公司有序展业,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津布局技术创新平台13家,北化院天津基地、细胞与基因治疗中心等4家首批国家级重点培育中试平台获批,全市超千家企业融入京津冀重点产业链。财税收入质量提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税收收入分别增长4.1%、4.3%,税收占比达76.1%。企业盈利水平较好,规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率为6.79%,居全国第8位。居民收入平稳增长,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5918元,同比增长4.4%。五是民生福祉增进“向实”。全面完成20项民心工程,出台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意见,针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开展就业服务,城镇新增就业32.7万人。“一老一小”服务水平提升,落实育儿补贴等生育支持政策,全面推行学前一年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实施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落实举措,新建成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综合体30个、智慧化养老服务综合体10个。能源电力保供有序有力,猪肉、鸡蛋、蔬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供应充足,CPI温和上涨0.1%。六是市场预期积极“向好”。成功举办上海合作组织天津峰会、夏季达沃斯论坛等重大活动,城市吸引力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出台实施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工作方案、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全链条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国投生物制造创新研究院、新紫光集团北方总部等标志性大项目先后落地,全球最大具身智能数据工厂—帕西尼天津基地落地投运,云圣智能、云遥宇航等未来领域优质企业加速成长,为天津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2026-01-23
  • 天津市持续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2025年以来,我市持续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打造高效的要素配置市场体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有序推进,截至目前已入市成交8宗。就业服务体系持续完善,常态化开展岗位归集、需求摸排、招聘活动,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稳就业增收入。推动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建设,与金融机构合作深化涉企信息共享应用,推出“津融善贷”等信用融资产品,提升了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京津冀三地科技与产业部门持续加强沟通协作与数据共享,加快科技资源有序流动。数据资源登记规则进一步完善,服务建设全市数据资源“一本账”。电力市场化工作有序推进,积极推动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新能源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稳妥有序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通过“先用后补”的方式,为推进排污权交易丰富形式、积累经验。
    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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