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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公告
    2026年第1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6年1月20日24时起执行。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品  种最高零售价格最高批发价格(约定配送)(元/吨)(元/升)(元/吨)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84006.27810092号乙醇汽油89046.76860495号乙醇汽油94087.1591080号柴油(标准品)74156.417115负10号柴油78606.797560负20号柴油82317.117931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6年1月20日
    2026-01-20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市粮食局、市经研院:现将《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6年1月15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严防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市粮食局、市经研院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已退休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制度;其他公职人员参照执行。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通过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主要情形包括:(一)要求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违规审批或核准,擅自缩小招标范围、变更招标方式,为后续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预留空间;(二)明示或暗示不具备启动招标条件的项目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三)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或者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四)明示或暗示不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内容进行招标;(五)明示或暗示通过“明招暗定”“先干后招”等方式虚假招标;(六)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七)明示或暗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八)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让特定投标人中标;(九)明示或暗示以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十)干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专家的抽取及评标、定标活动;(十一)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十二)干预中标公示程序,要求隐瞒中标候选人信息或缩短法定公示期限;(十三)明示或暗示招标人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十四)明示或暗示中标人转包、分包中标项目或为中标人指定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十五)明示或暗示招标人超出合同价进行结算;(十六)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借用或出借资质用于招标投标活动;(十七)明示或暗示逃避招标投标监管,干扰正常监督执法、监督检查或投诉处理工作;(十八)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十九)利用职权或超越职责范围,探听招标投标活动,泄漏未公开信息;(二十)利用职权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管部门等牵线搭桥的;(二十一)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擅自中止、终止招标程序,或无正当理由重新组织招标;(二十二)其他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行为。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违规过问和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违规对招标投标有关活动过程情况、决定或决策打探消息、说情、打招呼,不得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自己和家属亲友及特定关系人承揽招标项目、谋求利益等。     第七条  项目招标人和有关人员发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要坚决抵制和拒绝,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各项规定如实登记报告,及时填写《天津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表》,并注意保留提供的相关书证、物证、视(音)频资料等证据。《登记报告表》一式两份,一份于3个工作日内径送项目主管处室,一份由报告人(报告单位)自行留存。项目主管处室当日将《登记报告表》送驻委纪检组。    第八条  登记报告责任人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登记报告过程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严防失密泄密问题。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登记报告责任人,对打击报复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第九条  各区发展改革委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制度,或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01-16
  •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2025年度)
    填报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网站名称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首页网址https://fzgg.tj.gov.cn主办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类型□政府门户网站   ☑部门网站   □专项网站政府网站标识码1200000015ICP备案号津ICP备08100007号-14公安机关备案号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1387独立用户访问总量(单位:个)2139003网站总访问量(单位:次)4143800信息发布(单位:条)总数448概况类信息更新量18政务动态信息更新量217信息公开目录信息更新量213专栏专题(单位:个)维护数量6新开设数量0解读回应解读信息发布总数(单位:条)35解读材料数量(单位:条)29解读产品数量(单位:个)6媒体评论文章数量(单位:篇)0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量(单位:次)0办事服务是否发布服务事项目录☑是   □否注册用户数(单位:个)0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单位:项)28可全程在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单位:项)28办件量(单位:件)总数217自然人办件量0法人办件量217   互动交流是否使用统一平台☑是   □否留言办理收到留言数量(单位:条)196办结留言数量(单位:条)196平均办理时间(单位:天)3公开答复数量(单位:条)30征集调查征集调查期数(单位:期)7收到意见数量(单位:条)0公布调查结果期数(单位:期)0在线访谈访谈期数(单位:期)0网民留言数量(单位:条)0答复网民提问数量(单位:条)0是否提供智能问答□是   ☑否安全防护安全检测评估次数(单位:次)13发现问题数量(单位:个)2问题整改数量(单位:个)2是否建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是   □否是否开展应急演练☑是   □否是否明确网站安全责任人☑是   □否移动新媒体是否有移动新媒体☑是   □否微博名称天津发展改革信息发布量(单位:条)172关注量(单位:个)112000微信名称天津发展改革信息发布量(单位:条)467订阅数(单位:个)31313其他无创新发展☑搜索即服务 □多语言版本 ☑无障碍浏览 □千人千网 □其他  
    2026-01-15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5年12月31日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第二条 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实施节能领域行政处罚应当适用本基准。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 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则上不少于从轻、一般和从重三个裁量阶次。具体裁量基准详见《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二)不配合本市发展改革部门执法活动的;(三)隐匿、毁损、伪造、篡改证据的;(四)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原则上依法给予一般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各裁量阶次罚款数额中的“以上”除第一阶次包含所述罚款数额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所述罚款数额本数。“以下”均包含所述罚款数额本数。第十一条 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违法情形处罚标准1重点用能单位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内容不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非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隐匿、毁损、伪造、篡改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或测试的。《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3项工作中有1项逾期未完成。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3项工作中有2项逾期未完成。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3项工作均逾期未完成。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已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但未按期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已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但未提出整改措施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拒不实施能源审计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4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隐匿、毁损、伪造、篡改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5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或未达到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配合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组织实施的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按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不配合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组织实施的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或不按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不配合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组织实施的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且不按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6重点用能单位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不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者不将设立、聘任情况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按国家规定条件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但未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但未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聘任的能源管理负责人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7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处罚经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经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没有达到要求,有闭门不见、态度蛮横、行为恶劣等阻碍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情形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8无偿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十吨(含)标准煤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十吨标准煤以上五十吨(含)标准煤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五十吨标准煤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9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工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 使用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从轻处罚使用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距淘汰目录或名录正式实施后3个月(含)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使用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距淘汰目录或名录正式实施后3个月以上1年(含)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使用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距淘汰目录或名录正式实施后1年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0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 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报告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二十八条 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或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款。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6-01-06
  • 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环督〔2024〕9号)有关要求,现将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公开如下:1.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和组织实施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2.统筹推进本市碳达峰碳中和及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实施,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    3.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4.组织开展京津冀生态环保联防联控联治重大问题研究,推动落实相关计划安排、工作方案、政策措施。5.严防已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复产,前瞻培育未来产业,构筑未来产业发展新经济增长点。6.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落实并指导各区严格执行项目准入管理要求。7.组织编制和拟定能源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整能源结构,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增加清洁能源使用。负责天然气资源保障,按照职责做好电力供应保障。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8.确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指导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负责组织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淘汰落后燃煤机组,实施燃煤机组节能改造。    9.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10.将生态环境领域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配合市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11.推动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2026-01-04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收费项目目录清单(2025年版)的公告
    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打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根据市政务服务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2025 年版)〉的函》(津政服函〔2025〕16号),现公布《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收费项目目录清单(2025年版)》,请遵照执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本市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9〕547号)执行。附件: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收费项目目录清单(2025年版)市发展改革委  2025年12月26日
    2025-12-30
  • 天津市启动政府猪肉临时收储
    12月份以来,我市生猪及猪肉价格阶段性下行,价格监测显示,12月24日我市猪粮比价为4.92:1,已连续4周低于5:1,处于价格过度下跌情形一级预警区间。为稳定猪肉市场价格,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天津市启动200吨市级政府猪肉临时收储,进一步发挥政府储备作用,防范化解猪肉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建议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经营决策,将生猪产能保持在合理水平,维护我市生猪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2025-12-29
  • 攻坚克难 顶压奋进 天津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2025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以及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天津市坚持走内涵式发展路子,大力实施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深入推进科技创新、产业焕新、城市更新,有效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升质量,经济质量效益实现稳步提升,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同比增长4.8%,其中服务业增加值增长5.4%,占比达到65.2%,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总体呈现“六向”特点。一是生产供给增长“向稳”。深入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全市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4.2%,其中制造业增加值增长4.9%,占规上工业增加值的64.3%,较上年全年提升1.9个百分点。长城DE等新平台加速导入,特变电工智慧产业园、奥的斯全球制造中心等加快建设,大船天津产值连续四年翻番,爱玛、抵羊、津宝乐器等津牌工业老字号获评首批“中国消费名品”。大力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8.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3.4%;金融加力服务实体经济,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加快建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特色金融保持全国领先,金融业增加值增长5.5%。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粮食生产实现“二十二连丰”,小站稻、沙窝萝卜、岳龙甘薯等“津农精品”年销售额连续3年超百亿元。二是内外需求协同“向强”。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拉动消费超310亿元,成功举办海河国际消费季等促消费活动,“天马”游津城、海河灯光秀等特色城市IP精彩纷呈,国际汽车展、直博会等大型会展集聚人气,全年预计接待国内游客2.72亿人次、旅游花费3200亿元,均创历史新高。着力提升投资效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6%,高于全国5.4个百分点,中船船舶转型升级二期、诺和诺德制药等优质产业项目提速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增长10.9%。外贸增势平稳向好,全市外贸进出口增长2.8%,其中出口增长10.1%,高于全国4个百分点,对欧盟、东盟、“一带一路”出口均实现两位数增长。三是动能转换提档“向新”。新增获批合成生物技术等12家全国重点实验室,低维电子材料、脑机交互与人机共融等7家海河实验室高效运行。高标准建设天开高教科创园,累计注册科技型企业超4500家,科创、金融等服务机构超380家。加力培育新兴产业,麒麟、飞腾、曙光等信创领军企业新产品迭代上市,凯莱英大分子三期、恒瑞创新药等项目加快建设,空客第二条总装线顺利投产,航天一院、五院天津基地稳步扩能,全年交付运载火箭13发、低轨卫星60余颗。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的16.6%,较上年全年提升1.8个百分点;工业机器人、计算机整机、医疗器械等新产品产量保持快速增长。四是质量效益逐步“向优”。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国资源循环集团5家二级公司有序展业,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津布局技术创新平台13家,北化院天津基地、细胞与基因治疗中心等4家首批国家级重点培育中试平台获批,全市超千家企业融入京津冀重点产业链。财税收入质量提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税收收入分别增长4.1%、4.3%,税收占比达76.1%。企业盈利水平较好,规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率为6.79%,居全国第8位。居民收入平稳增长,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5918元,同比增长4.4%。五是民生福祉增进“向实”。全面完成20项民心工程,出台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意见,针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开展就业服务,城镇新增就业32.7万人。“一老一小”服务水平提升,落实育儿补贴等生育支持政策,全面推行学前一年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实施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落实举措,新建成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综合体30个、智慧化养老服务综合体10个。能源电力保供有序有力,猪肉、鸡蛋、蔬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供应充足,CPI温和上涨0.1%。六是市场预期积极“向好”。成功举办上海合作组织天津峰会、夏季达沃斯论坛等重大活动,城市吸引力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出台实施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工作方案、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全链条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国投生物制造创新研究院、新紫光集团北方总部等标志性大项目先后落地,全球最大具身智能数据工厂—帕西尼天津基地落地投运,云圣智能、云遥宇航等未来领域优质企业加速成长,为天津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2026-01-23
  • 天津市持续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2025年以来,我市持续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打造高效的要素配置市场体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有序推进,截至目前已入市成交8宗。就业服务体系持续完善,常态化开展岗位归集、需求摸排、招聘活动,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稳就业增收入。推动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建设,与金融机构合作深化涉企信息共享应用,推出“津融善贷”等信用融资产品,提升了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京津冀三地科技与产业部门持续加强沟通协作与数据共享,加快科技资源有序流动。数据资源登记规则进一步完善,服务建设全市数据资源“一本账”。电力市场化工作有序推进,积极推动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新能源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稳妥有序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通过“先用后补”的方式,为推进排污权交易丰富形式、积累经验。
    2026-01-09
  • 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绿色产业发展标准交...
    近日,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碳标委”)成立大会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绿色产业发展标准交流会在天津商业大学顺利召开。市发展改革委二级巡视员致辞,市市场监管委标准化处负责同志宣读成立文件。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等文件。会议期间,碳标委委员就上合组织绿色产业发展标准进行交流分享,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的委员分享了推进绿色金融标准国际互认,深化绿色金融标准与相关产业领域融合对接的思路举措;来自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的委员系统介绍了汽车行业双碳标准体系建设的最新进展,以及与上合组织国家在标准领域的合作成果,为碳标委后续工作开展提供了有益参考。此次会议标志着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工作迈入系统推进、全面深化的新阶段。下一步,市节能环保中心作为碳标委秘书处牵头单位,将在市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推动碳标委加快完善我市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组织平台功能,积极搭建国际交流合作桥梁,着力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服务上海合作组织国家绿色产业发展、实现社会高质量绿色转型提供坚实的标准支撑。
    2025-12-29
  • 市发展改革委举办“公募REITs与PPP新机制”发改大讲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最新政策导向,切实提升发展改革系统干部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专业能力,近日,市发展改革委举办“发改大讲堂”,特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本创新中心主任围绕“公募REITs与PPP新机制推动投融资创新”作专题授课。市发展改革委委副主任主持,委机关及所属单位、市级REITs工作专班成员单位、重点市属国企、各区发展改革委百余名干部参加学习。授课老师结合其参与政策制定和项目评审的丰富经验,围绕“统筹做优增量和盘活存量的关系、推动基础设施投融资创新”、“基础设施REITs政策新要求与项目谋划储备”、“规范实施PPP新机制,回归本源,激发民营企业参与活力”三个方面深入阐述、详细讲解,加深了干部对统筹做优增量与盘活存量关系的认识,和对公募REITs与PPP新机制的理解掌握。与会同志认真听讲,深入思考,纷纷表示本次授课既有宏观政策高度,又具实操指导价值,为理解“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与“精准扩大有效投资”的辩证关系提供了清晰路径,对后续开展相关工作具有重要启发意义。市发展改革委委副主任强调,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细致消化授课内容,深入思考、指导实践:一是更加深刻领会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落实党中央“十五五”规划建议关于统筹做优增量和盘活存量关系的要求,以更大力度推动“三量”、“三新”工作。二是更加深刻把握国家政策要求,科学运用好基础设施REITs政策工具。三是更加规范实施PPP新机制,回归本源,激发民营企业参与活力。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将持续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等重点工作,高质量办好“发改大讲堂”,推动国家政策、先进理念与天津实际深度融合,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篇章贡献发改智慧与力量。
    2025-12-24
  •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赴服务业重点企业调研服务推动经济持续向好
    为推动服务业重点行业提质增效,夯实高质量发展的坚实支撑,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带队赴天津晨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等重点企业调研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永梅,津南区区长杨灏、常务副区长管强,河西区区长穆生军分别参加调研座谈。在天津晨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现场详细了解企业基本情况、核心业务布局,特别是“身边云”数字营销业务创新方向和企业发展诉求等。他表示,近年来,天津坚定不移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以新质生产力培育为抓手,实现了与全国经济增长从“跟跑”到“并跑”的跨越。津南区依托生态、科教、会展“三张好牌”,集聚了大量科技型企业,服务业重点行业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为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数字经济、平台经济是天津支持发展的新业态、新领域,前景十分广阔。市发展改革委将主动靠前服务,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支持津南区与企业梳理重点合作企业目录,通过搭建政企对接、供需撮合机制,助力企业链接更多优质资源、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在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现场详细了解企业发展历程、重点项目建设、经营效益等情况,以及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与诉求。他表示,天津锚定高质量发展目标持续发力,经济运行态势稳步向好,实现了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中水北方作为水利勘测设计“国家队”,依托“三综一甲”资质和雄厚的科研实力,在跨流域引水工程、大型水利枢纽和河湖生态治理等领域成果丰硕,有效带动了天津相关产业集聚配套,有力支撑了全市科技服务业发展。希望企业持续发挥技术、人才、品牌优势,深度融入河西区设计产业发展生态,与河西区协同推进产业整合升级,助力北方设计联盟向高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将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与相关部门、河西区加强沟通对接,围绕技术研发、项目合作、市场拓展等方面搭建合作平台,推动各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深度合作、共赢发展。
    2025-12-22
  • 市发展改革委公布2025—2026年采暖季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公布2025—2026年采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我市城燃企业供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最高零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74元,供集中供热用气最高零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45元。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近年来,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强化能源价格管理,根据非居民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结合上游气价变化情况稳妥组织实施此次价格调整。调整后的价格执行周期为2025—2026年采暖季,与2024—2025年采暖季相比,每立方米降低了0.21元,非居民用户用气成本有所降低。此次价格调整不涉及居民用气。市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抄表计量、价格结算等工作。强化用户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做好气源保障,确保全市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
    2025-12-19
  • 市发展改革委举行新任处级领导干部宪法宣誓仪式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举行2025年新任处级领导干部宪法宣誓仪式,由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一级巡视员监誓。仪式现场庄严而神圣,24名新任处级领导干部唱国歌,领誓人右手举拳,面向国旗,领颂誓词,其他宣誓人列队站立,右手举拳,跟颂誓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宣誓不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就职仪式,更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内心必须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神圣严肃要求。举行宪法宣誓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通过此次宪法宣誓活动,新任处级领导干部加深了对宪法精神的理解,进一步增强了宪法意识、法律意识和担当意识。大家一致表示,将按照委党组要求,铭记宪法宣誓誓词,积极践行宪法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我市发展改革事业创造新的业绩。
    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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