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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2024-09-06
    津发改价管〔2024〕273号各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降低群众充电负担,引导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消除安全隐患和保障用电安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实施充电费用价费分离和明码标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其中,充电电费应以电量计价,目前未实现按电量计价且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应当自2024年10月1日起全部按电量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协调力度,组织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加快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积极推行充电电费和服务费明码标价,增加收费透明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二、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类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具体结合充电设施接入电压等级执行本市居民用电分类中的非居民合表电价标准;充电设施为非电网直供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该标准计收充电电费。严禁各经营主体在电费上加收任何费用。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三、进一步明晰充电服务费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收费标准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鼓励各区采取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四、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标准。各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结合充电设施建设引导降低充电服务费标准。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降低充电设施安装费用。鼓励具备条件的区、街镇通过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更好发挥国有企业作用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有关方面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签约运营期限可与设备折旧年限适当衔接,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运营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为降低充电服务费创造条件。五、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各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六、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各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各街镇加大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服务费以及对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主动让利的引导力度,注重运用联合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方法,不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推动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涉及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投诉举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各区在规范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方面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2024年8月29日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1-03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电力公司、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各燃煤发电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落实国家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政策(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将现行煤电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由电量电价和容量电价组成。其中,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容量电价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即每年每千瓦100元。(二)上述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性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上述容量电价机制。我市现执行容量电价机制的发电机组见附表,根据运行情况实施动态调整。二、费用分摊(一)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上述容量电价标准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机组分月申报,电网企业按月结算。符合条件的新建煤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二)执行容量电价政策的煤电机组对通过京津唐电网送北京和冀北的外送电量以及对京津唐以外地区的外送电量,其对应的(按照外送电量与其全部上网电量的比值计算)煤电容量电费不由本市工商业用户承担。其中,对通过京津唐电网送北京和冀北的外送电量对应的煤电容量电费按照协商确定的华北电网煤机容量电价分摊方案执行;对京津唐以外地区的外送电量对应的煤电容量电费由相关发电企业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三、考核机制煤电机组正常在运情况下,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煤电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规则,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最大出力未达标情况由电网企业按月统计,相应扣减容量电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四、工作要求(一)电网企业要积极做好煤电容量电费的测算、结算以及信息统计等相关工作,做好与代理购电、市场交易等工作的衔接,确保煤电容量电价政策有序实施。(二)各发电企业要按照规定及时申报机组最大出力,作为容量电费测算、结算、考核的依据。容量电价实施后,要根据发电成本合理确定市场交易电价水平,保持电价水平的基本稳定。(三)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在有序推动电力市场交易的同时,要组织售电公司严格履行电价政策告知程序,确保零售用户准确了解政策;对市场交易电价明显偏离正常水平的,要及时提醒;对煤电容量电价出台前已签订的零售合同,推动交易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规则要求以改签、换签的方式,确保批发市场价格信号及时、合理传导至零售市场用户。加强对市场交易电价的监测,按月向我委报送电力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结算量价等相关信息。(四)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附件:天津市适用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煤电机组明细2023年12月28日(联系人:王衡  张隆   联系电话:23142205  23142053)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5-26

      津发改价管〔2023〕142号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政策,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核定的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标准见附表1。电网企业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含代理购电用户)收取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时,应严格按照附表1所列的分类和分电压等级电价水平执行。跨省跨区市场交易中收取的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按照本次输配电价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用户用电分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即除执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大工业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四类,具体分类政策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三、我市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户,其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不含)至315千伏安(不含)之间的,可以选择按照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执行;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如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确定),当月需量电价按附表1中相应电压等级标准的90%执行。
      四、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承担。
      五、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具体见附表2。
      六、强化与有关政策的衔接。峰谷分时电价按照现行政策执行,此次改革从输配电价中分离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不参与峰谷分时浮动。
      七、工作要求。各区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政策宣传,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强化政策执行情况监测,耐心做好解释。电网企业要做好电价结算和政策衔接等工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保障政策平稳实施;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 5 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我委报告。各单位在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2023年5月19日
      附表1
       
      天津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量电价(元/千瓦时)
      容(需)量电价
      需量电价(元/千瓦·月)
      容量电价(元/千伏安·月)
      不满1千伏
      1-10(20)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10千伏及以下
      35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10千伏及以下
      35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一般工商业用电
      0.2839
      0.2510
      0.1866
      0.1536
      0.1316
      (单一制)
      大工业用电
      0.2158
      0.1687
      0.1456
      0.1316
      0.1102
      41.6
      38.4
      38.4
      35.2
      26.0
      24.0
      24.0
      22.0
      (两部制)
       
      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
      2.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4.09%。
      3.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分别为3.82亿元、4.11亿元和4.11亿元(含税)。
      4.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包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196875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
      0.62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1.9分。
      附表2
       
      天津市居民和农业用电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平段
      高峰
      低谷
      一、
      居民
      生活
      用电
      一户
      一表
      不满1千伏
      第一档
      0.4900
      第二档
      0.5400
      第三档
      0.7900
      1千伏及以上
      第一档
      0.4800
      第二档
      0.5300
      第三档
      0.7800
      合表
      不满1千伏
      居民用户
      0.5100
      非居民用户
      0.5150
      1千伏及以上
      居民用户
      0.5000
      非居民用户
      0.5050
      二、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5860
      0.8580
      0.3310
      1—10千伏
      0.5710
      0.8355
      0.3235
      35千伏及以上
      0.5560
      0.8110
      0.3170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196875分;居民生活用电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62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1分。
          2.对深井、高扬程用电电价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中“不满1千伏”用电价格基础上,51-100米,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101-300米,降低3分执行;301米以上,降低4分执行。
      3.峰谷时段划分:平段7:00-9:00,12:00-16:00,21:00-23:00;高峰时段9:00-12:00,16:00-21:00;低谷时段23:00-7:00。居民暂不执行峰谷电价,按照平段电价执行。居民煤改电采暖用电执行本市煤改电采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4.居民一户一表实行阶梯电价,第一档每户每月0-220度,第二档221-400度、第三档400度以上,按年周期执行,不足一年按实际用电月数折算。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电价政策的函 2022-12-23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和我市规定,现就有关电价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为有效引导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充电,对我市居民住宅小区以及执行居民电价公共建筑设置的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三轮、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类执行,根据相应电压等级执行我市居民生活类中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标准。    
      二、为推动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降低农村污水处理成本,对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类执行,根据相应电压等级执行居民生活类中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标准。
      三、为推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市数据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对大数据中心用电延续实施“按自然年度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或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分类”的政策。
      上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2022年12月2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2022-10-10

      津发改价管〔2022〕276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按照国家有关电价政策要求,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元。
      二、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名单、执行起止日期等信息,并函告各电网企业。各电网企业根据相关名单信息,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三、差别电价执行起止日期不足一个抄表周期致使电量无法计量的,执行差别电价的电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天数确定。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合并计量无法区分的,其全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2022年9月9日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接入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07-01

      津发改价管〔2022〕192号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16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电力接入工程收费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
      1、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电企业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2、鼓励项目所在区政府按规定承担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接入工程建设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的部分,由电网企业落实供电到红线要求。
      3、供电企业承担的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电力接入工程部分,纳入供电企业经营成本,在国家核定电网输配电价时统筹予以疏导。    
      二、关于新老建设项目接入工程投资界面调整执行时间的衔接问题
      2021年3月1日前,项目主体已向电网企业提交用电申请并受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2021年3月1日以后向电网企业提交用电申请的建设项目,按《实施方案》和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城镇建成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被划为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城镇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四、其他相关事宜
      1.做好统筹协调。各区应因地制宜,统筹协调,采取综合有效措施,做好保障服务。对电缆供电区域(外环线以内及滨海新区核心区),各区应统筹考虑公共电网建设及电力用户使用需求,组织编制电力管廊专项规划,为有序推动供电设施建设奠定基础。
      2.持续推动有关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明确的有关任务,抓好工作落实。供电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电力接入工程建设顺利开展,满足电力用户需求。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4日   
      
  • 天津市居民和农业用电销售电价表 2022-02-17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平段
      高峰
      低谷
      一、
      居民
      生活
      用电
      一户
      一表
      不满1千伏
      第一档
      0.4900
      第二档
      0.5400
      第三档
      0.7900
      1千伏及以上
      第一档
      0.4800
      第二档
      0.5300
      第三档
      0.7800
      合表
      不满1千伏
      居民用户
      0.5100
      非居民用户
      0.5150
      1千伏及以上
      居民用户
      0.5000
      非居民用户
      0.5050
      二、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5860
      0.8580
      0.3310
      1—10千伏
      0.5710
      0.8355
      0.3235
      35千伏及以上
      0.5560
      0.8110
      0.3170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196875分;居民生活用电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
          2.对深井、高扬程用电电价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中“不满1千伏”用电价格基础上,51-100米,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101-300米,降低3分执行;301米以上,降低4分执行。
          3.峰谷时段划分:平段7:00~8:00、11:00~18:00;高峰时段8:00~11:00、18:00~23:00,低谷时段23:00~7:00。居民暂不执行峰谷电价,按照平段电价执行。
          4.居民一户一表实行阶梯电价,第一档每户每月0-220度,第二档221-400度、第三档400度以上,按年周期执行,不足一年按实际用电月数折算。居民煤改电采暖用电执行本市煤改电采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2-24

      津发改价综〔2021〕395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提升电能使用效率,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峰谷时段划分
      根据我市电力系统负荷特性、可再生能源发展、系统调节能力以及电力供需状况等实际情况,将峰谷时段优化为:
      高峰时段:9:00-12:00,16:00-21:00;
      低谷时段:23:00-7:00;
      平时段:7:00-9:00,12:00-16:00,21:00-23:00。
      其中,1、12月高峰时段中11:00-12:00,18:00-19:00为尖峰时段。7、8月高峰时段中11:00-12:00,16:00-17:00为尖峰时段。
      二、明确浮动比例
      结合我市电力系统峰谷差率、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系统调节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我市峰谷浮动比例。高峰电价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50%、低谷电价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下浮5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按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的基本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农业用电峰谷分时价差不作调整,按照我委公布的峰谷分时电价水平执行。
      三、执行范围和方式
      (一)明确执行范围。除行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工厂)、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医院、地铁、自来水、城市公共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煤气、集中供热、电气化铁路、公交专用充换电设施、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以及农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尖峰电价仅在大工业用户执行。居民用电(包括实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居民煤改电采暖峰谷时段和价格政策暂不做调整。
      (二)完善电力用户执行方式。参加市场化交易用户在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时应当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峰谷电价价差应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用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申报用电曲线但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用户用电价格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鼓励工商业电力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减少高峰时段用电,增加低谷时段用电,推动削峰填谷,降低用电成本。
      (二)电网企业应当尽快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分时计量装置改装调试,严格执行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力用户应积极配合。新政策执行后,对仍需现场调整表计时段的,电网企业应统筹安排,做到调整一户、落实一户,调整前暂按原峰谷时段执行,全部现场调整工作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我委将根据全市电力系统用电负荷变化以及分时电价盈亏情况,适时调整执行范围、时段划分、峰平谷比值、峰谷价差和浮动比例。
      (四)电网企业要对峰谷分时电价(含尖峰电价)政策的收入情况单独统计。产生的盈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统筹处理。结合我市电力负荷特性、新能源发展、系统调节能力变化,做好改革执行情况评估,每季度初将上一季度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情况报告我委。
      (五)各区发展改革委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相关电力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021年12月2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电价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0-27

      津发改价综〔2021〕31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规定,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现就深化电价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自2021年10月15日起,我市燃煤发电电量原则全部进入市场,上网电价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其中基准价为每千瓦时0.3655元,上下浮动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的幅度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二、保持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执行居民电价的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仍执行现行政府制定的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天津市居民和农业用电销售电价表见附件。我市风、光等低价电源优先保障居民、农业用电。
      三、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用户中,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用电量大,市场化条件好,要全部进入市场;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网企业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确保改革政策平稳过渡。
      四、有序放开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的,按照市场价格购电;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代理购电价格按照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在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前,代理用户用电价格仍按照原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五、做好与转供电价格政策衔接。转供电主体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240号)要求,对终端用户按政府制定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收取电费的,应调整收费方式,可按平均购电价或分摊电费的收费方式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与电价市场化改革政策有效衔接。
      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区发展改革委、各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主动服务用户,推动改革措施平稳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2021年10月22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输配电价政策降低大工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12-31

       
      津发改价综〔2020〕380号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2020~2022监管期输配电价改革政策以及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助力营商环境改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核定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441号)和《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核定了2020~2022年监管期华北电网输电价格和天津电网输配电价。电网企业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电量)收取输配电价时,应严格按照上述文件核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对华北电网输电价格和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核定结果,按照国家制定的销售电价调整原则,结合我市电价结构和水平实际,经认真研究,决定将2020~2022年监管期华北电网输电价格和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核定腾出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我市大工业用电价格。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大工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2.59分。其中,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用电平均降低1.32分、1-10千伏平均降低1.32分、35千伏平均降低2.32分、110千伏平均降低3.32分、220千伏平均降低4.31分。降低后的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见附件。我市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电量)执行我委公布的销售电价标准。
      三、我市大工业销售电价降低后,各转供电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和我市转供电价格政策将降价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四、各电网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国家输配电价改革和我市销售电价政策的宣传,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各区发展改革委要着力强化政策执行情况监测,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各单位在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2020年11月25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和大工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10-12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天然气发电企业;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助力企业渡过难关,促进营商环境改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降低我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和大工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5日起,适当降低我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未参与市场交易的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0.6662元降低至0.6118元,降低5.44分(具体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表1)。2020年非采暖季因上游燃气企业对我市实施天然气增供降价方案而增发的天然气发电量,按每千瓦时0.3555元结算。
      二、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降低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我市大工业用电价格。自2020年10月5日起,我市大工业用电目录电价水平每千瓦时平均降低1.44分。(降低后的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水平见附表2)
      三、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水平此次不作调整。
      四、为加快推进5G基础设施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2022年底前,我市大数据中心可按自然年度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或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五、根据国家和我市环保电价规定,天津渤化永利热电有限公司两台6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量自2020年8月14日起执行我市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性政策。
      六、电网企业应周密组织做好电费结算工作,主动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价格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各转供电经营者应将降价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各区发展改革委应加强电价政策跟踪,做好宣传解释,协调推动各项电价政策落实。各单位在电价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表:1.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表
      2.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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