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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水电气热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12-02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7号)要求,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门负责对项目运营期内水电气热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
      二、有关单位可凭借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各企业应及时受理,并按要求落实相关价格政策。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
      2022年11月2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疫情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非居民)有关文件的通知 2021-10-09

      津发改价综〔2021〕287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水务集团等供水企业,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14号)已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以下简称《克服疫情若干措施》)废止。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克服疫情若干措施》制定的《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非居民)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0〕91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政策落实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0〕103号)同时予以废止。
      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10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完善水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1047号)规定的标准,即每立方米6.5元执行;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静海区、宁河区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同步恢复基本水价。
      2021年9月29日
  • 水价 2017-10-31

      单位:元/立方米用水分类价格一、居民生活4.9/6.2/8.0二、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7.90三、特种用水22.30
      注:上表根据《关于我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986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关于降低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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