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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
  • 天津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4-04-09
    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备注交通服务收费一、车辆通行费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1. 客车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一类车:9座以下客车,每车每公里0.55元。二类车:10座至19座客车,每车每公里为0.95元。三类车:20座至39座客车,每车每公里1.55元。四类车:40座以上客车,每车每公里1.75元。                                                                                   2. 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类货车:每车每公里0.5元。                                      二类货车:每车每公里0.94元(9.6折优惠)。           三类货车:每车每公里1.51元。                                    四类货车:每车每公里1.75元。                                    五类货车:每车每公里1.9元(9.6折优惠)。             六类货车:每车每公里2元。津交发〔2019〕193号、津交发〔2020〕24号交通运输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是否是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 (库、泊位)收费一、二、三类区域对应分别为每半小时3元、2元、1元。车站、机场、码头的机动车停放:每半小时2元;中心城区以外旅游景点最高停车收费标准,小型车每半小时1元,大型车每半小时2元,当日停放超过8小时的按照8小时计收。津城管公用〔2020〕81号、津发改价费〔2018〕611号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是否否(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道路停车泊位:一、二、三类区域对应分别为每半小时4元,3元、1元。地下停车场(楼)按照每半小时最高不超过3元收取。津城管公用〔2020〕81号是否否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拖车费故障车拖运费:一至五类车型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800元、1000元;交通事故复杂作业费:一至五类车型分别为900元、1800元、2000元、3200元、4100元;交通事故特种作业费:一至五类车型分别2700元、4100元、4500元、6300元、7500元。津发改价费〔2016〕509号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是否否公用事业服务收费四、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第一终端20元/月终端,第二、三终端10元/月终端,第四及第四以上终端20元/月终端。津价费〔2006〕155号价格主管部门广电部门否否否城乡居民家庭用户其他特定服务收费五、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津发改价管〔2017〕979号、津发改价管〔2017〕942号、津发改价管〔2017〕944号、津发改价管〔2013〕1352号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建设、水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是否否六、公证服务收费(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津发改价费〔2020〕4号、津发改价费〔2021〕318号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司法部门是否否(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是否否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津发改价费〔2017〕54号、津发改价费〔2017〕936号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门司法部门是否否(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是否否(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是否否八、住房物业管理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中准价格标准:一级1.2元/月平米,二级0.9元/月平米,三级0.7元/月平米,四级0.5元/月平米(在中准价格基础上,可上下浮动20%)。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价格主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否否否九、危险废物处置费医疗废物处置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5元/床日;一级(含未评定等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不高于1200元/月;乡(镇)卫生院不高于800元/月;门诊部不高于300元/月;诊所、卫生所、医务室70元/月;村卫生室(所)50元/月;其他卫生机构按照3元/公斤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津发改价综〔2018〕843号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是否否十、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60元,电动公交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80元,其他电动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1.0元。津发改价管〔2015〕490号价格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否否
  •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清理整治涉企违规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3-26
    津发改价管〔2024〕68号市各委、办、局,各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决定集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清理整治行动,清理规范依托行政权力违规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主要包括:各级行政部门及下属单位(含下属、挂靠事业单位、企业)收取的各类涉企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托行政权力影响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资源及行业影响力产生的各类收费行为。二、清理重点市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坚持清理与规范相结合,通过全面清理整治,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在减轻企业负担上取得成效。各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要相应组织区级清理整治工作。在以下方面着重加强清理规范:(一)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我市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执行收费和基金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基金征收标准,严禁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权限违规自立名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无依据或不按程序收费等。严格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等政策措施,落实各项助企纾困降费减负政策,不得采取打折扣、搞变通的方式侵蚀降费减负红利,确保政策红利及时有效惠及市场主体。坚决杜绝利用政府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收费,不得将本应由政府负担的费用转嫁给市场主体。(二)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力度行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列入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开展的技术服务、检验检测、咨询、培训及其他各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严格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电子政务平台等机构不得因行政管理需要,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等名义向市场主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成本管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引导收费单位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三)切实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对本领域中介服务收费进行清查。中介机构在提供行政许可事项中介要件时,应当按照目录清单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严禁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举办的企业无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收费,或者通过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变相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不得由中介机构或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举办的企业变相审批并收费。因本部门出台政策文件规定产生的中介服务收费一律取消。(四)常态化严格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不得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以会议费、展位费、培训费等名义收取赞助类费用。严禁出现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三、清理依据各区、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相关收费行为进行清查。相关文件主要包括: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5.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50号);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632号);7.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8.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审批办市网信办《关于印发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措施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7〕612号);9.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等5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整治“红顶中介”的通知》(津发改规〔2020〕5号);10.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22〕220号);11.《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天津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天津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可在市财政局网站查询下载)。四、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清理整治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涉企违规收费清理整治工作,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加强衔接、相互配合,确保清费工作顺利开展。(二)按时完成清理整治工作各区、各部门要对标对表本《通知》要求,狠抓工作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全面梳理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内容、收费金额等情况,做到摸清底数、不留死角、不遗漏。要进一步明确时间表、路线图,4月15日前完成一次全面清理,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确保国家和我市清费政策落实落地。(三)集中公示部门及下属单位收费各部门要在清理整治的基础上,指导下属单位制定和完善服务规范,细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各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和本行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等情况,增加收费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和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依法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四)及时报送清理整治工作情况市各委、办、局要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和本行业所属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清理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填写涉企收费清理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于4月15日前分别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没有相关收费事项的,也请零报告。要结合清理工作,对系统内收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认真分析,研究收费监管的长效措施,持续巩固清理规范实效。各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要将整治情况汇总后于4月15日前报相应市级部门。(五)开展随机抽查复核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将会同相关部门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选择部分单位进行抽查复核,深入了解收费情况。对抽查复核中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严肃予以查处,切实规范涉企收费行为。重大问题将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附件:涉企收费清理整治情况统计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发展改革委  胡昊宇   23142228(传真);工作邮箱:sfzggwsfc@tj.gov.cn市民政局      吕毅      23513595;工作邮箱:smzjshzzjgc@tj.gov.cn市财政局      郑亮      23116659;工作邮箱:czjzhengliang@tj.gov.cn市市场监管委  刘斐然    23529141;工作邮箱:scjgjgjdjcc@ tj.gov.cn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管委2024年3月14日
  • 天津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3-02-02

       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方式)备注交通服务收费一、车辆通行费(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一、客车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类车:9座以下客车,每车每公里0.55元。二类车:10座至19座客车,每车每公里为0.95元。
      三类车:20座至39座客车,每车每公里1.55元。
      四类车:40座以上客车,每车每公里1.75元。
      二、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类货车:每车每公里0.5元。
      二类货车:每车每公里0.94元(9.6折优惠)。
      三类货车:每车每公里1.51元。
      四类货车:每车每公里1.75元。
      五类货车:每车每公里1.9元(9.6折优惠)。
      六类货车:每车每公里2元。 
      津交发〔2019〕193号
      津交发〔2020〕24号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是否是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 (库、泊位)收费一、二、三类区域对应分别为每半小时3元、2元、1元。车站、机场、码头的机动车停放:每半小时2元;中心城区以外旅游景点最高停车收费标准,小型车每半小时1元,大型车每半小时2元,当日停放超过8小时的按照8小时计收。
      津城管公用〔2020〕81号
      津发改价费〔2018〕611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政府投资建设停车场(库、泊位)收费道路停车泊位:一、二、三类区域对应分别为每半小时4元,3元、1元。地下停车场(楼)按照每半小时最高不超过3元收取津城管公用〔2020〕81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一)拖车费故障车拖运费:一至五类车型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800元、1000元;交通事故复杂作业费:一至五类车型分别为900元、1800元、2000元、3200元、4100元;交通事故特种作业费:一至五类车型分别20700元、4100元、4500元、6300元、7500元。津发改价费〔2016〕509号市发展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公共事业服务收费四、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第一终端20元/月终端,第二、三终端10元/月终端,第四及第四以上终端20元/月终端。        津价费〔2006〕155号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广电部门否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城乡居民家庭用户其他特定服务收费五、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1.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中标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最高收费标准400元;100以上~500万元的最高收费标准1000元;500以上~1000万元的最高收费标准3000元;1000以上~3000万元的最高收费标准7000元;3000以上~5000万元的最高收费标准15000元;5000以上~8000万元的最高收费标准25000元;8000以上~10000万元的最高收费标准35000元;10000万元以上的最高收费标准50000元;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
      2.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中标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最高收费标准400元;100~200(含)万元的最高收费标准1800元;200~500(含)万元的最高收费标准3000元;500~1000(含)万元的最高收费标准8500元;1000~2000(含)万元的最高收费标准15000元;2000以上万元的最高收费标准25000元;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
      3.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向受让方按交易成交额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收取:成交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按0.7%;501~2000(含2000)万元的按0.6%;2001~5000(含5000)万元的按0.5%;5001~10000(含10000)万元的按0.3%;10001万元以上的按0.1%;最低收费(每宗)1000元。
      4.碳排放交易手续费按不超过交易额7‰的标准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单笔手续费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      津发改价管〔2017〕979号发展改革(价格部门)住房建设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津发改价管〔2017〕942号水务部门津发改价管〔2017〕944号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津发改价管〔2013〕1352号生态环境部门六、公证服务收费(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津发改价费〔2020〕4号
      津发改价费〔2021〕318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津发改价费〔2020〕4号
      津发改价费〔2021〕318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津发改价费〔2017〕54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津发改价费〔2017〕936号(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津发改价费〔2017〕54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津发改价费〔2017〕936号(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津发改价费〔2017〕54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津发改价费〔2017〕936号八、住房物业管理费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中准价格标准:一级1.2元/月平米;二级0.9元/月平米;三级0.7元/月平米;四级0.5元/月平米(在中准价格基础上,可上下浮动20%)。
      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
      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发展改革(价格)、
      住房建设(房管)部门住房建设(房管)部门否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九、危险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理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5元/床日;一级(含未评定等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不高于1200元/月;乡(镇)卫生院不高于800元/月;门诊部不高于300元/月;诊所、卫生所、医务室70元/月;村卫生室(所)50元/月;其他卫生机构按照3元/公斤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津发改价综〔2018〕843号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卫健、生态环境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十、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60元;电动公交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80元;其他电动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1.0元。津发改价管〔2015〕490号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注:本目录清单随《天津市定价目录》和法律、行政法规变化而随时动态调整。
      
  •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2021-11-04

      津发改价费〔2021〕3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规定,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负担,经研究,现将本市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合同、协议类最高收费标准:标的额100万元及以下部分,收取0.24%(按照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100万元至4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6%;4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24%。
      (二)涉及房产的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类最高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尾数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收取;单套居民房产收取的公证费不得超过10000元。
      二、有关减免政策
      (一)对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申办国家规定《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二)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不低于30%。
      (三)对80周岁及以上自然人首次申办遗嘱公证的,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
      (四)申办遗体、器官捐献公证事项及扶贫、救灾捐赠公证事项的,免收公证服务费。
      (五)其他应当减免的公证事项,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2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降低涉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9-11-08

      津发改价费〔2017〕936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涉及企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对涉及企业的司法鉴定时,其收费标准应按照不高于基准价收取,取消上浮40%的幅度。
      二、各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司法局
      2017年11月2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9-11-08

      津发改价费〔2017〕54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根据《天津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费[2017]22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上浮不得超过40%。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新增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暂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各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四、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 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10]28号)同时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司法局
      2017年1月23日
      
  • 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9-11-08

      津价费〔1998〕718号
      各区县物价局、司法(分)局:
      为充分发挥公证处的市场中介组织作用,使公证服务收费能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及《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公证处接文后应到所辖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二、各公证处实行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
      三、各公证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收取公证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有困难的单位与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四、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无证收费、擅自立项、提高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于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物价局、市司法局请示汇报,由两局研究解决。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
      序号
      公证证明事项
      收费标准
      一
      证明法律行为
      标的额
      1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1)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3)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4)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6)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7)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
      证明其他经济合同
      标的额
      (1)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2)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3)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4)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6)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7)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8)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9)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3
      证明民事协议
      (1) 证明赡养协议、抚养协议、扶养协议
      (2) 证明其他民事协议
      每件收费100元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15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4
      证明计划生育协议
      每件收费最高不超过50元
      5
      证明房屋拆迁协议
      每件收费最高不超过50元
      6
      证明客运出租合同
      客运出租汽车合作经营、车辆转让合同每件收费100元;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聘用合同每件收费50元
      7
      证明劳动合同
      每件收费最高不超过50元
      8
      证明农业承包合同
      每件收费最高不超过50元
      9
      证明收养关系
      (1)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
      (2) 生父母单独送养的
      (3)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每件收费400元
      每件收费700元
      每件收费900元
      10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当事人以继承财产为目的而要求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的,按“证明财产继承”的标准收费)
      二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每件收费80元
      2
      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
      每件收费500元
      3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每件收费300元
      4
      办理证据保全
      (1) 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
      (2) 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3) 对物的保全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每件收费200元
      每件收费700元
      不动产每件收费900元;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每件收费900元
      5
      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每件收费400元
      三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
      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每件收费500元
      2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每件收费500元
      3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每件收费50元
      四
      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
      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
      1
      证明遗嘱
      每件收费150元;疑难、复杂的可酌情增收,最高不超过一倍
      2
      保管遗嘱
      每年收费50元(保管箱租赁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3
      清点遗产
      每件收费500元
      4
      保管遗产
      每年收费100元(保管箱或场地租赁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5
      确认遗嘱效力
      每件收费400元;疑难、复杂的可酌情增收,最高不超过50%(有关鉴定费另付)
      七
      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1
      证明对公民个人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每件收费500元
      2
      证明对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标的额1000000元以下的每件收费1000元;标的额1000000元以上的每件收费2000元
      八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
      解除收养、恢复父母子女关系、认领亲子
      每件收费300元
      2
      声明书、委托书、保证书
      每件收费50元
      3
      证明劳动保险金、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以及与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相关的事项
      每件收费最高不超过50元
      4
      证明产权、纳税证明
      每件收费200元
      5
      证明商标注册、产品抽样检测
      每件收费500元
      6
      证明开奖
      每件收费1000元
      7
      证明招投标、开标、决标
      每件收费2000元
      8
      证明拍卖
      每件收费1000元
      9
      证明其他民事法律事实或行为
      公民个人的每件收费100元;法人、其他组织的每件收费500元
      九
      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
      保管文书
      每年收费50元(保管箱租赁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2
      办理抵押登记
      每件收费300元
      3
      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事务
      每件书费300元(登记费、邮资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4
      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认证事务
      每件收费300元(认证费、邮资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5
      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公民个人的委托书、声明书等一般性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元,合同等比较复杂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200元;法人、其他组织的委托书、声明书等一般性法律文书每件收费100元,合同等比较复杂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6
      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比照上项减半收费)
      7
      解答法律咨询
      计时收费每小时30元
      十
      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1
      常年公证服务
      双方商定,每月收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
      2
      其他非诉讼代理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元;疑难、复杂的由双方商定,每件收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
      3
      外出调查、办证
      民事的每件收费100元;经济的每件收费300元(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实际支出收取,出差补助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4
      在公证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
      每件收费20元
      5
      翻译费、外文打印费、校对费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6
      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主上事项收费标准50%收取
      7
      查询公证档案
      每卷20元;需制作复印件的另行收费,每页2元,每卷不超过10元
      8
      公证书副本
      公证书按每个申请人一份发给,申请人要求多发或重新制作副本的,按每份20元收费
      
  • 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降低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9-11-08

      津发改价费〔2017〕938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北方公证处、滨海公证处: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涉及企业的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涉及企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对物的保全:不动产每件收费由900元降为70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由每件500元降为400元。
      (三)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由每件500元降为400元。
      (四)证明对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由标的额1000000元以下的每件收费1000元,标的额1000000元以上的每件收费2000元,统一改为按件计费,每件700元。
      (五)证明其他民事法律事实或行为,对法人、其他组织由每件500元降为400元。
      (六)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对法人、其他组织的合同等比较复杂的法律文书由每件收费500元降为400元。
      二、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司法局
      2017年11月2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9-11-08

      津发改价管〔2013〕1352号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确定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11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本市规定,按照交易规则向入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碳排放权交易服务并完成交易的,可按照不超过交易额7‰的标准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单笔手续费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
      二、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包括交易所向交易者提供开立交易账户、交易委托及挂单、交易撮合、资金结算、配额交收、行情分析信息等服务环节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三、交易所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及交易所网站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批准部门等事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本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之日起执行。
      2013年12月25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9-11-08

      津发改价管〔2017〕944号
      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降低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拍挂的矿业权出让已纳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按交易成交额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收取,降标后的交易服务费标准如下:
      交易方式
      计费
      基价
      成交金额(万元)
      费率(%)
      交费
      主体
      最低收费
      (每宗)
      竞价出让
      成交
      金额
      500以下(含500)
      0.7
      受让方
      1000元
      501—2000(含2000)
      0.6
      2001—5000(含5000)
      0.5
      5001—10000(含10000)
      0.3
      10001以上
      0.1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矿业权出让交易全过程的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矿业权交易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2]84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7年11月30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11-08

      津发改价管〔2017〕942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工程建设交易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已纳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水务工程建设交易管理中心收取的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市水务工程建设交易管理中心在不超过最高服务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下调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除此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用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
      四、 市水务工程建设交易管理中心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定,告知委托人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标准等。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729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2017年11月30日
      附件
      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价(万元)
      最高收费标准(万元)
      100以下
      0.04
      100~200(含)
      0.18
      200~500(含)
      0.3
      500~1000(含)
      0.85
      1000~2000(含)
      1. 5
      2000以上
      2.5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11-08

      津发改价管〔2017〕979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规范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已纳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收取的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在不超过最高服务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规范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除此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工程建设建设项目(包括施工、设备、监理、设计、勘察和桩基检测)的交易服务费一律按中标金额。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
      四、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定,告知委托人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标准等。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五、规范统一收费政策。根据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机构的性质,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公益一类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各级公益二类、三类服务机构确需收取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的,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行成本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并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除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六、上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2017年12月7日
      附件
      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额(万元)
      最高收费标准(元)
      100及以下
      400
      100以上~500
      1000
      500以上~1000
      3000
      1000以上~3000
      7000
      3000以上~5000
      15000
      5000以上~8000
      25000
      8000以上~10000
      35000
      10000以上
      50000
      
  • 关于印发《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2016-05-20

      关于印发《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委、办、局和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对《天津市2010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收费目录》一级收费项目由61项调整为62项。新增一级收费项目1项,二级收费项目1项。
      增加的一级收费项目: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条形码胶片制作费;增加的二级收费项目:人民银行的系统资源使用维护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不得核发《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发放《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的范围。
      三、各执收部门收费时,必须出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并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执收部门未按上述规定执行,交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
      四、市发展改革委对《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五、本《收费目录》印发后,《天津市2010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津价费[2010]184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仍按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执行。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收费 目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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