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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城市燃气管网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24-08-26
    在另外数据表中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24年非采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24-07-22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结合我市主要城燃企业气源采购情况,现就2024年非采暖季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价格2024年非采暖季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每立方米3.45元。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价格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本企业购气成本、配气价格等因素,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二、执行时间上述价格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执行。三、有关要求(一)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抄表计量、价格结算等工作。强化政策解释解读和用户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滨海新区、武清区、静海区、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2024年非采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2024年6月26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23-2024年采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23-12-04
    津发改价管〔2023〕360号各区发展改革委,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天然气供应稳定,根据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结合上游供气价格浮动情况,现就2023-2024年采暖季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价格2023-2024年采暖季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每立方米4.11元,集中供热用气每立方米3.82元。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价格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本企业购气成本、配气价格等因素,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二、执行时间上述价格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三、有关要求(一)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抄表计量、价格结算等工作。强化政策解释解读和用户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滨海新区、武清区、静海区、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2023-2024年采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相关价格制定情况及时报送我委。2023年11月30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我市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的通知 2023-09-28

      津发改价管〔2023〕275号
      国家管网集团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燃气集团(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公平公正开放,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2〕768号),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强化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监管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2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水平。经成本监审,结合我市实际,核定中石化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为每立方米(下同)0.20元,国家管网集团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为0.30元。北京燃气集团(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为0.32元。
      上述价格为最高气化服务价格,各接收站可在不超过我委制定的最高气化服务价格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建设运营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自主确定具体服务价格。
      二、执行时间。上述价格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各进口液化气经营企业要通过门户网站、公平开放信息平台或其他有关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气化服务价格,强化价格公示,便于用户查询、使用和监督,做到公开透明;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强化政策解释解读和用户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2023年9月15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23-08-21

      津发改价管〔2023〕239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结合上游企业供我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变动情况,为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稳定,决定调整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气。一档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下同)2.50元调整至2.79元,二档用气价格由3.00元调整至3.29元,三档用气价格由3.75元调整至4.04元。
      (二)居民独立采暖用气。一档用气价格由2.40元调整至2.69元,二档用气价格由3.00元调整至3.29元,三档用气价格由3.75元调整至4.04元。
      (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由2.53元调整至2.82元。
      (四)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参照独立采暖一档用气价格执行,由2.40元调整至2.69元。    
      调整后的居民用气价格及各档用气量详见附表。
      二、执行时间
      上述价格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延续实行低保户、特困户等低收入家庭的居民用气价格支持政策,继续按居民用气一档气价执行,不执行阶梯气价。
      (二)对受2023年洪涝灾害影响的村镇居民用气价格延后调整,自上述执行之日起一年内(至2024年8月31日止)仍按照调整前价格执行。受洪涝灾害影响的村镇由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三)涉及居民阶梯气价结算周期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抄表计量、价格结算等工作。强化政策解释解读和用户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强化气源保障,确保全市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滨海新区、武清区、静海区、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城市燃气管网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在制定价格方案时,要强化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相关价格制定情况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2023年8月18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23年非采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23-05-30

      津发改价管〔2023〕149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结合上游供气价格浮动情况,现就2023年非采暖季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价格
      2023年非采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每立方米3.55元。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执行时间
      上述价格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抄表计量、价格结算等工作,强化政策解释解读和用户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滨海新区、武清区、静海区、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2023年非采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相关情况及时报送我委。
      2023年5月24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强化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监管的通知 2023-01-10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家管网集团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燃气集团(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有序推动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下简称接收站)公平开放,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2〕768号),现就进一步强化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气化服务价格的定义和内涵
      气化服务价格是指接收站向用户提供将液化天然气进行气化处理及相关必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液化天然气接卸、临时存储、气化等相关费用,其中,临时存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5天。
      二、明确气化服务价格的管理形式
      气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我委依照定价权限制定接收站最高气化服务价格。我市接收站最高气化服务价格暂实行一站一价,统筹考虑接收站开放程度、气化服务市场发展等情况,逐步过渡到实施统一的全市最高气化服务价格。各接收站可在不超过我委制定的最高气化服务价格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建设运营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自主确定具体服务价格。
      三、完善气化服务价格制定方法
      接收站最高气化服务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先核定接收站气化服务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除以气化量进而核定气化服务价格。
      (一)关于准许收入核定。接收站气化服务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其中:准许成本包括与气化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运行维护费等,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有效资产指企业投资的、与气化服务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构成,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由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照成本监审核定的运行维护费用的20%确定;准许收益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发展需要、用户可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8%。价格核定中涉及的税金,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增值税等,依据国家现行税法确定。
      (二)关于气化量的确定。接收站气化量据实核定并适当考虑生产能力利用情况,即当接收站实际气化量低于政府核定气化能力的60%的,按照政府核定气化能力的60%确定;高于政府核定气化能力的60%的,按照实际气化量核定。
      (三)关于新建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新建接收站投产运营初期,原则上参照我市已制定的同类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水平核定,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差异较大的,可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临时价格。
      (四)建立气化服务价格定期校核机制。最高气化服务价格原则每三年监审校核一次,如遇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根据接收站实际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避免价格大幅波动。
      四、强化其他相关收费监管
      已包含在气化服务价格中的接卸、临时存储等费用,如因业务多元化发展需单独提供接卸、存储等服务和超过临时存储期需收取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接收站与用户协商确定。
      除不具备沿线开口分输的短途管道外,接收站外输管道运输费用,原则上应从气化服务价格中剥离,并按照管道运输价格有关规定单独制定。
      接收站涉及的液态装车、储气服务(不包括气化服务环节的临时储存)、船舶转运等衍生服务价格,可由接收站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通过协商、竞拍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五、推动价格信息公开
      各接收站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平开放信息平台或其他有关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气化服务价格,强化价格公示,便于用户查询、使用和监督,做到公开透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23年1月5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22-2023年采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22-11-29

      津发改价管〔2022〕344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结合上游供气价格浮动情况,现就2022-2023年采暖季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价格
      2022-2023年采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每立方米4.16元,集中供热用气每立方米3.87元。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价格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本企业购气成本、配气价格等因素,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执行时间
      上述价格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抄表计量、价格结算等工作,强化政策解释解读和用户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滨海新区、武清区、静海区、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2022-2023年采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相关价格制定情况及时报送我委。
      2022年11月24日
      
  •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2-09-15

      》,现印发你们。我委将加强跟踪评估,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2022年3月30日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
      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推动我市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建立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引导天然气削峰填谷,建立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推动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用气调节能力,更好保障用气需求。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
      (二)时段划分
      以当年4月1日至转年3月31日为周期,根据天然气市场季节性供需结构,划分为淡季和旺季两个时段。
      1. 用气淡季:当年4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2. 用气旺季:当年11月1日至转年3月31日。
      (三)实施方式
      1. 建立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推行实施季节性差价,促进天然气削峰填谷。根据上游天然气价格政策及我市天然气市场供需实际,原则上用气旺季销售价格适当上调,用气淡季销售价格适当下调,以价格引导供气企业增加储气能力、用气企业增加淡旺季调节能力。
      2. 动态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根据天然气采购成本、核定的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以及损耗动态调整。按照我市主要燃气经营企业与上游气源企业(包括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下同)确定的淡季和旺季加权采购价格对应安排淡、旺季销售价格。
      若因特殊原因我市主要燃气企业与上游企业未能按时确定采购价格,根据上一周期淡、旺季主要燃气经营企业从上游气源实际加权采购成本,对应安排淡、旺季销售价格。当上游气源企业供我市非居民天然气价格大幅波动,与公布的当期价格出现较大偏差,影响天然气供应稳定时,我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当季销售价格。
      3 .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为有效引导燃气经营企业与上游气源按时落实天然气购销合同,促进燃气经营企业约束气源采购成本,若出现上述特殊原因,当本周期主要燃气经营企业加权采购价格与上一周期有差异时,超出部分的90%在下一周期补足,10%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承担;低于部分的90%在下一周期扣减,10%由燃气经营企业留存。
      4. 若国家对非居民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进行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5. 按照本机制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时,由我委履行相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布。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用气情况监测报告制度。为及时、准确调整天然气价格,保证天然气价格机制规范有序运作,进一步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用气情况的监测,每月10号之前,燃气经营企业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月采购成本、气量等相关情况,并提供结算票据等相关资料。燃气经营企业应认真做好成本分析基础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有关经营统计资料。
      (二)完善储气价格政策。在坚持储气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将燃气经营企业自建自用的配套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纳入配气价格统筹考虑,支持储气能力建设。
      (三)激励燃气经营企业控制成本。加强购气成本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气源采购约束和激励机制,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通过合法渠道采购天然气,推动企业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价格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宣传实施天然气季节性价格政策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发挥价格政策引导用户削峰填谷的作用。同时,燃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增加收费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我市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委将根据方案实施情况,适时开展政策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22-05-12

      津发改价管〔2022〕108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结合本市淡季天然气购进价格实际情况,现就本市2022年淡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价格
      2022年淡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每立方米3.44元,较现行价格每立方米下降0.28元。
      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购气成本、配气价格等因素,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执行时间
      2022年淡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抄表计量、价格结算、政策解释、用户服务等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滨海新区、武清区、静海区、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2022年淡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也可参照执行。
      2022年4月18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21-12-14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关于推进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今冬明春天然气购进价格实际情况,现就本市2021-2022年供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价格
      按照天然气购进成本与销售价格同向等额联动的原则,本市2021-2022年供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每立方米3.72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每立方米3.43元。
      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购气成本、配气价格等因素,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执行时间
      2021-2022年供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供需衔接,保障今冬明春的天然气市场供应。
      (二)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抄表计量、价格结算、政策解释、用户服务等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
      (三)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滨海新区、武清区、静海区、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2021-2022年供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也可参照执行。
       
        
                      2021年11月2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21-05-27

      津发改价综〔2021〕152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燃气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要求,为疏导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上涨矛盾,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每立方米调整至2.62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每立方米调整至2.33元。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价格标准基础上,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调整后的价格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三、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抄表、政策解读、客户服务等相关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燃气稳定安全供应。
       
         
      2021年5月2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今冬采暖季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20-12-31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天然气季节性差价政策,为保障天然气供应和供热稳定,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现就本市2020-2021采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结合上游气价浮动情况,适当上浮本市2020-2021采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水平。调整后的价格水平具体是: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每立方米3.07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每立方米2.78元。
      二、采暖季价格执行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自2021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价格恢复至每立方米2.52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恢复至每立方米2.23元。
      三、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价格标准基础上,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趸售价格的具体水平、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事项,继续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各燃气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做好天然气供需衔接,保障供气稳定;要耐心解释价格政策,做好价格结算工作。各区发展改革委要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供需情况,做好价格政策宣传,协调解决好天然气供应及价格问题,确保价格政策措施平稳实施。
      五、滨海新区、武清区、静海区、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20-2021采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也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020年12月3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20-10-12

      津发改价综〔2020〕311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按照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改革方案,经听取价格听证会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将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平均每立方米降低0.11元,同步提高独立采暖用气基础气量。调整后的具体价格标准及独立采暖用气分档气量详见附表。
      二、低保户、特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家庭等困难群众用气继
      续按第一档的气价执行。
      三、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价格政策,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认真做好气费结算,确保居民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改革红利。对居民用户已按调整前价格预购气量的,结合实际做好差额款清算工作。各燃气经营企业应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保障服务质量,加大巡检力度,确保天然气供应安全。
      四、各区发展改革委应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解释,提高政策知晓度。滨海新区、蓟州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依照价格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工作。
       
      附件:天津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2020年9月22日
      天津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分档
      居民生活用气
      独立采暖用气
      户年用气量
      (立方米)
      销售价格
      (元/立方米)
      户年用气量
      (立方米)
      销售价格
      (元/立方米)
      第一档
      0-300(含)
      2.50
      0-1500(含)
      2.40
      第二档
      301-600(含)
      3.00
      1501-2500(含)
      3.00
      第三档
      600以上
      3.75
      2500以上
      3.75
      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
      2.53
      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销售价格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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