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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起草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9日。

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sfzggwfgc@tj.gov.cn邮箱,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9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工作部署,深入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着力营造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若干举措。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聚焦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改革创新招标投标制度设计,纵深推进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快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发力,促进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交易效率进一步提升、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

二、主要举措

(一)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

1.修订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以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为契机,对照新修订的上位制度规则,做好我市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文件的衔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工程、水务工程等行业领域的招标投标交易基本规则和实施细则,优化招标投标交易程序,着力破除制约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制度障碍。(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持续推进)

2.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依据行业领域特点和监管评价需要,归集本行业领域监督检查、执法监管、投诉举报等与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以及行业领域主体的其他信息数据,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客观公正评价企业信用状况。(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2025年底)

3.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坚决杜绝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区别对待的情况,同时,要保障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切实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2025年底)

4.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政策制定机关要建立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负责机构、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制定涉及招标投标的法规政策,要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条件。市、区司法局按职责做好涉及招标投标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单位: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机关、市司法局,持续推进)

5.健全招标投标交易壁垒投诉、处理、回应机制。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投诉受理信息和投诉处理结果信息,严格查处招标投标领域隐形壁垒、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等问题,动态清理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务服务办要通过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布线索征集渠道,及时将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异议、投诉反馈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政务服务办,持续推进)

(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6.依法保障招标人权利。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干涉。(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政务服务办,持续推进)

7.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分类修订完善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工程、水务工程等领域招标投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引导招标人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鼓励规范招标计划发布和进行招标文件提前公示,便于市场主体提前获取招标信息,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和交易质效。指导督促招标人加大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政务服务办,持续推进)

8.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行政监督部门要指导督促招标人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逐步完善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电子信息平台,实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通过电子信息平台在线提出异议、作出答复、公开信息。(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政务服务办,持续推进)

9.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严格落实《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购销管理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等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市国资委,持续推进)

10.分领域对招标代理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提出要求。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完善招标人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的机制,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2025年底)

11.加快推进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能力评价工作。归集发布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人员从业信息,研究试行招标人、投标人、招标监督对代理机构、代理人员进行评价,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2025年底)

12.治理招标代理领域乱收费。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加强招标代理领域收费自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打击明码标价不规范等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市场监管委,持续推进)

13.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持续推进)

14.推进招标采购机制创新。结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部门规章“立改释”情况,跟进完善各行业领域招标采购方式,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的制度优势,引导各类先进要素向优质高效领域和优质企业集聚。参照中央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对标评估工作,指导国有企业探索形成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和供应链管理需要的招标采购管理机制,支持企业集中组织实施招标采购。(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国资委,持续推进)

(三)完善评标定标机制

15.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对工程建设项目明确提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一定额度的,且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2025年底)

16.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形式。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在重点水利工程、房建市政工程等领域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技术暗标,明确“技术标暗标编制要求。按照招标人需要,探索采用远程异地评标。(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政务服务办,2025年底)

17.推行综合评分法。积极试行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量化赋分,尽量减少人为干扰因素,更好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提升评标质量效率。鼓励在勘察设计项目评标中突出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2025年底)

18.探索推行“评定分离”。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明确专家评标与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加强招标人对评标报告审核,保障招标人定标权,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持续推进)

19.加快实现评标专家资源跨行业共享。优化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强化评标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廉洁教育,提升履职能力,保障专家评标不受非法影响或者干预。(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各评标专家库(子库)组建单位,持续推进)

20.加强评标专家全过程全链条管理。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承诺、保密管理等制度规范,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评价、动态调整轮换等机制,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责任单位: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2025年底)

(四)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21.提升招标投标服务能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实现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的全面记录、实时交互、动态监测,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按照国家部署要求,落实国家移动数字证书(CA)互认、专家库互联共享、远程异地评标等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技术标准,积极推广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强化数据共享,提高集约化水平,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持续推进)

22.进一步推广完善以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保证金。用好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上线的“电子保函服务专区”,持续加大力度推广电子保函(保险)模式。(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持续推进)

(五)加强协同高效监督管理

23.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明确市区两级监管范围和职责,压实市区两级监管责任,编制监管责任清单,并将责任清单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及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消除监管盲区。(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2025年底)

24.提升工程建设一体化监管能力。畅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业务信息监督管理,完善建设工程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持续推进)    

25.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落实我市《关于印发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等政策,鼓励结合企业信用情况,开展保证金减免和差异化缴纳,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建立信用等级与监管措施挂钩制度,规范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对守法诚信“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利剑高悬”,探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加大数据共享力度。(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市政务服务办,持续推进)

26.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快构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互结合的市场诚信体系,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机制作用,促进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及人员和市场主体诚信守法。(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持续推进)

27.建立完善违纪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机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的沟通对接和协同配合,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线索作为公益诉讼线索向检察机关移送,将串通投标情节严重行为的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受贿行为的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将依法应当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的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线索。探索完善移送线索的标准和程序,实现有效衔接,形成打击合力。建立移送线索办理情况反馈机制,形成管理闭环。   (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政务服务办,持续推进)

28.加快推进智慧监管。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创新运用数字化监管手段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履行监管职责。完善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功能,通过日常数字化监督、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对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资格、人员、商务条件等进行重点监督核查,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督需要,提供监管数据,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网络,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政务服务办,持续推进)

(六)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

29.加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适时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及专项整治,集中整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查处的违法案件加强梳理、分析,聚焦插手干预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借用资质、围标串标、专家违法评标、转包、违法分包等企业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选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通过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两微一端”等新媒体予以公开曝光,鼓励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结合实际曝光典型案件,持续释放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形成有效震慑。 (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持续推进)

30.推动招标投标纠纷多元化解。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指导调解组织做好招标投标纠纷化解工作。组织招投标领域专家仲裁员为企业及律师进行培训讲座,发挥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专业优势积极妥善处理招投标合同纠纷。严格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指引》受理处理招投标活动投诉。(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司法局,持续推进)

31.动态清理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机关及时对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排查清理,特别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定期开展本领域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和示范文本专项清理,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对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内容,及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为本市招标投标市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责任单位: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机关、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持续推进)

32.健全支持创新的激励机制。贯彻实施《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3〕127号),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机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对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招标投标首购、订购创新产品和服务。对我市监管的国有企业应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工作纳入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工作,列为2024年度提升行动重点任务情况评估指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持续推进)

33.引导招标人合理设置绿色招标采购标准,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鼓励招标人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设置科技创新、绿色低碳、智能建造等内容要素。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梳理总结并积极报送在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方面的履行社会责任经验成绩、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国资委,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招标投标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实现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力推进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对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二)营造良好氛围。鼓励各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在改革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推进数字化智慧监管等方面鼓励大胆创新。同时要注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接受舆论监督,营造有利于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背景介绍

一、基本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工作部署,深入推动我市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着力营造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市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单位结合我市实际,认真研究梳理,起草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举措》)。

二、主要内容

《若干举措》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举措、保障措施三部分。其中,主要举措从六大方面提出了33项措施。

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方面,提出修订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等5项措施。

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方面,提出依法保障招标人权利、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加快推进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能力评价工作等9项措施。

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方面,提出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形式、探索推行“评定分离”等6项措施。

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方面,提出提升招标投标服务能力、进一步推广完善以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保证金等2项措施。

加强协同高效监督管理方面,提出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提升工程建设一体化监管能力、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6项措施。

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方面,提出加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推动招标投标纠纷多元化解、动态清理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等5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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