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节能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规范我市节能管理行政处罚行为,确保我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节能监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起草了《天津市节能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4日。
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sfzggwhzc@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5年7月23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节能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标准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一般 |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但尚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 | 重点用能单位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内容不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不全面。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不实。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 |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或测试的。 |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3项工作中有1项逾期未完成。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3项工作中有2项逾期未完成。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3项工作均逾期未完成。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已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但未限期整改。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已实施能源审计,但未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实施能源审计。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已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但未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工作。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按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或未达到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整改要求。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重点用能单位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不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者不将设立、聘任情况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按国家规定条件聘任了能源管理负责人,但未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但未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聘任的能源管理负责人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 | 《节能监察办法》 第二十三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积极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 | 警告。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达到节能监察工作要求。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或在节能监察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无偿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仍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工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十条:使用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一般 | 使用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 没收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12 | 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十一条: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报告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背景介绍
一、基本情况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节能监察办法》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市发展改革委按年度印发节能监察计划,委托市节能环保中心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十四五”以来累计开展节能监察400余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37份、行政指导建议书27份,节能管理行政职权履职率为100%。
为规范我市节能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节能监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在对重点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先进省市经验,起草了《天津市节能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天津市节能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针对12项节能违法行为,在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处罚条款范围内,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细化、量化了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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