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做好我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设,我们与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天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
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sfzggwfgc@tj.gov.cn邮箱,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8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天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提高评标评审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市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以及天津市综合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等活动。天津市综合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市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评审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评审、辅助市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评审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市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市财政局统一选聘并进行动态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疾控局等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市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以及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等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主要职责:
(一)牵头负责组织研究市专家库以及评标专家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牵头制定市专家库以及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制度;
(三)协调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四)牵头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专家库共享;
(五)负责市专家库的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工作;
(六)负责市专家库的数据统计、监测预警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
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专业条件审核、专业教育培训管理以及专家信用记录、归集、共享、运用等工作;
(二)受理项目评标评审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确定本行业专家专业目录;
(四)开展本行业专家征集;
(五)指导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监督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
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市专家库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维持现场秩序、见证评标评审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报告项目监督部门,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三)配合开展评标专家一标一评、履职考核,为项目监督部门管理专家提供依据;
(四)归档留存评标专家抽取、进出场门禁等评标评审工作有关资料以及录音录像等音视频电子监控记录,保障档案规范完整;
(五)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
市专家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我市实际设置评标评审专家专业分类,并执行国家统一的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专家库共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市专家库及评标评审专家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入选市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和市专家库专家端的使用,满足远程异地评标、专家日常管理等工作需要;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低于70周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本行业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范围、对应条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市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市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市专家库的组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市专家库应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实现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各相关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鼓励应用数智技术提高专家管理水平。
市专家库涉及的技术、通信、网络等服务内容,由负责市专家库的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的部门,按政府采购程序向企业或相关单位购买服务。
专业人员入选市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市专家库组织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拟入库评标专家进行测试或者评估以确认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和测试、评估情况,确定入库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每任聘期五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聘期内年龄达到70周岁时,自动解聘。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续聘申请应当在聘期届满前1个月(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入库标准组织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为入库评标专家颁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电子证书》,实行全市统一编号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其他项目需要使用专家的,项目实施主体可向拟进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市专家库组建部门应结合实际对可抽取的专业类别进行动态调整,保证在专家抽取时,拟选专业类别中的专家人数不少于规定人数。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但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参加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
市专家库通过线上方式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需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抽取申请进行在线审核。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市专家库在线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抽取申请应当包括项目信息、回避信息、签到时间和地点、所需评标专家的专业和数量、备选专业等。评标活动当天补充抽取的评标专家,需要在专家库通知的指定时限内到达评标现场。
市专家库按照抽取申请中的条件,以“随机分批抽取、随机选择专家、随机集合时间”的方式,在评标前24小时内通过自动语音向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发出邀请,告知其拟评项目的集合时间、地点及场所固定电话。评标专家在接到自动语音通知后,应结合个人身体状态、集合时间和地点等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参加评标工作。已确认能够参加评标的专家,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按照市专家库系统要求请假。专家签到迟到30分钟及以上的,专家库自动记录缺席并启动补充抽取。
通过随机抽取确认的参评专家名单,在项目签到时间到达前由系统加密且不设置查看权限。
项目签到时间后,专家出现缺席、回避、被终止评标或其他无法继续参与评标的情形,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市专家库进行相应操作,市专家库会自动按照原条件、原流程补抽专家。
市专家库按照抽取申请中的条件无法完成抽取时,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抽取申请中的条件进行调整并重新提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确实在市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因信息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紧急情况导致无法正常抽取评标专家时,由专家库信息系统后台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统一调度。
评标专家应当持身份证参加评标活动,通过市专家库完成身份核验后,方可进入封闭评标区域。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评标活动开展全程见证,留存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录音录像,作为后续相关部门调查的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
(三)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代理机构、属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其借调、聘用及劳务派遣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市专家库内的专家抽取、通知、请假、身份核验、劳务费支付等信息,应实行闭环管理。参评专家名单、抽取条件设置等信息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渠道,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透露。
市专家库操作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同意,不得采集、复制、下载或者备份市专家库内的专家信息。市专家库应当通过信息公开、权限控制、环节制衡、过程留痕、风险预警等措施,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和信息安全保护。
市专家库组建单位承担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对评标专家实施全周期管理。
市专家库组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市专家库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教育培训和履职评估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可以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开展专项测试。
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通过市专家库在线进行。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经费,由各培训主管部门纳入各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市专家库的,应当向市专家库组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专家库组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并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评标专家因个人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的,可以通过市专家库申请休假,休假期间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类型及实际工作量向评标专家支付评标费用,本条所述评标费用均为税后。评标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每人每次评标费用一般不低于500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主持评标工作、参加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评标费上浮20%。
评标时间是指评标专家签到时间至结束评标时间的全部时间。评标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不再另行支付餐饮费用。用餐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标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标时间。评标期间,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专家可以适当组织、统一安排休息时间。累计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标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标时间。隔夜评标夜间休息时间不计入评标时间。
评标专家已抵达评标地点,但因非评标专家原因导致回避或评标活动确需取消、改期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给予评标专家200元的交通费和误工费补偿。因评标专家原因导致回避、评标专家签到迟到30分钟及以上、评标专家未完成评标工作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的,不予支付评标费用。因评标专家原因导致评标结果有误进行复核、复评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评标专家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不得要求支付任何费用。抽取异地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交通费、住宿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另行支付。
国家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评标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专家库组建单位不向评标专家发放劳务报酬,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专家库在线及时足额支付。
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履职考核,并结合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不得再次聘任,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评标专家履职考核标准包含下列内容:
(一)响应抽取参加评标情况;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情况;
(三)评标客观公正情况;
(四)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
(六)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能够反映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的内容。
评标专家年度考核的考核周期为1个自然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参与评标5次以上,“一标一评”日常考核中无不良行为,抽取拒绝率20%以内的(含20%),年度考核结果可以认定为优秀;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一标一评”日常考核出现2次(含2次)以上一般不良行为或被抽取达10次且拒绝率90%以上(含90%)的,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的其他情形,年度考核结果可以认定为合格。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评标专家提高次年抽取概率。
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被抽取次数达5次以上的,开始计算拒绝率。拒绝参加评标、电话无人接听、接受邀约因临时有事请假的计入拒绝次数。专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提前3天通过专家管理系统申请暂停评标。
市、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未明确监管职责的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相关监管责任。
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至中标结果确定前,采用“一标一评”方式,通过市专家库在线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评标专家档案,作为动态管理依据。
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主要负责记录专家出勤情况、遵守评标纪律及现场管理制度等情况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项目监管权限主要负责记录专家专业水平、评审能力及有无违法违规等情况。未明确监管职责的项目,由专家使用单位负责记录专家专业水平、评审能力,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专家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况,由其认定、处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或处理投诉举报时,查实评标评审专家存在相关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通过市专家库录入有关信息或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进行推送。
对涉嫌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部门等调查的评标专家,经调查单位提出,调查期间可予以暂停抽取,调查完成后,根据调查结果处理。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两类。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不良行为”:
(一)年度考核期内累计3次未在集合时间前到达指定评标区域的;
(二)年度考核期内累计2次签到迟到30分钟及以上;
(二)年度考核期内连续3次收到评标通知,拒绝参与评标的;
(四)参加评标活动,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
(五)不能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而影响正常评标;
(六)评标过程中从事与评标无关的活动;(七)未按规定通过市专家库正确填写或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的;
(八)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九)其他违反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行为的。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市专家库。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十二)委托(除招标人依法委托外)、顶替他人参加评标的;
(十三)在评标过程中,存在敷衍应付,照搬照抄其他评委意见或结论的;
(十四)在评标过程中,评分畸高、畸低或与其他评委结论存在明显偏差,且无法给出合理书面解释的;
(十五)记录、复制或带离任何评标资料的;
(十六)未按规定存放个人物品,将通讯工具、移动存储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等携带到评标现场的;
(十七)专业能力无法胜任评标工作要求的;
(十八)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或异议处理工作的;
(十九)组建或加入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的;
(二十)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评标专家一届聘期内存在1次一般不良行为的,市专家库通过系统进行提示;评标专家一届聘期内存在2次一般不良行为的,市专家库暂停抽取该专家六个月;评标专家一届聘期内存在3次一般不良行为或1次严重不良行为的,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不得再次聘任,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在发现有关情形后,立即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并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不得再次聘任,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推动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惩处结果等信息的依法公开和应用。
作为评审专家因不良行为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被暂停抽取或解聘的,其作为评标专家同步暂停抽取或解聘。作为评标专家被暂停抽取或解聘的,其作为评审专家同步暂停抽取或解聘。
市专家库应当将项目“一标一评”结果、年度履职考核结论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项目“一标一评”结果、年度履职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可以在线申请复核,相关评价主体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
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专家使用单位对评标专家评价不实或恶意记录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评标专家对本人的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市专家库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评标专家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作进一步核实,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整出库,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入库推荐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根据专家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工作需要,可以查询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情况并作为参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评标专家不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专家库、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与其联通的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服务机构,违法泄露市专家库数据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
作为招标人代表的评标专家、招标人依法直接确定的评标专家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足”均不含本数。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津建招标〔2015〕4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意见》、《天津市水利系统专家库管理办法》(津水发〔2006〕4号)同时废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以外项目的评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背景介绍
一、基本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6号)要求,做好我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评审质量,推动我市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我们与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天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以“定方向、搭框架、广吸纳”为原则,对专家库组建单位的职责分工、专家监督及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专家抽取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要求、专家监督及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要求、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及“一标一评”、专家信息保密、专家库信息化建设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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