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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公告

《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以来已近五年,为切实做好《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开展工作实际,我们在总结评估、交流研讨的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5日。

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sfzggwtzc@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5年10月28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是指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等用于项目建设部分的资金。

装饰装修、运行、维修、养护、设备更新等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不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需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相关经费,其投资控制及入库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审核。

办公用房、车辆更新等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等项目;

(二)农业农村项目;

(三)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

(四)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项目;

(五)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条例》第四条中所称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四种投资方式,采用国家相关规定。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的资产依法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使用市本级预算资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建议书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审核把关后,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可以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对于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项目资本金比例及筹措方式。对于拟采取PPP新机制实施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我市相关文件要求。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分析建设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明确资金来源后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文件。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可以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建设资金来源有缺口且补充渠道不明确、不清晰的,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初步设计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明确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商请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投资概算后,予以批准。

(三)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限额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概算限额管理。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四)初步设计拟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批准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审批初步设计: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等建设项目;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轨道交通、保障房等项目,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

(三)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环卫垃圾、园林绿化、照明、停车场等项目;

(四)市水务局负责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和水利工程等项目;

(五)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市域(郊)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六)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农村项目;

(七)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所属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托育等项目;

(八)市教委负责所属学校、高等院校附属医院等项目,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教育领域项目;

(九)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纪念馆、博物馆、旅游基础设施等文化旅游领域项目;

(十)市体育局负责体育场馆等体育领域项目;

(十一)市民政局负责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保障领域项目;

(十二)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湿地保护与修复、林业、海洋生态等项目;

(十三)市国动办负责国防动员、公用人防工程等项目。

第十一条 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前期工作意见函。项目单位可凭前期工作意见函向规划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中应增加《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可行性研究内容。

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交通、水利、市政、环保、保障房项目,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的,项目单位可凭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前期工作意见函向规划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并在初步设计中增加《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可行性研究内容,报送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及概算核定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项目应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进行评估,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开展评估工作的相关费用,由委托的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解决。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手续(适用简化审批手续的项目除外)。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增加财政评审等新的评估评审内容和环节。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分专项制定市级政府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除涉及保密内容外,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均应当公开。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应当用于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同级预算的不同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申请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支持(含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论证,择优确定支持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

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四季度启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下一年度计划草案的编报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结合期内建设需求、项目储备情况,牵头编制本行业的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和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其中,三年滚动计划对新项目及建成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对于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前期工作长时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将予以调出。本行业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应当根据轻重缓急和前期工作成熟度对项目进行排序,确保建设内容、年度资金需求、已下达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各行业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拟订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统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计划建议,与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后,拟订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已明确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下达的投资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区政府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建设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单位要加快开展施工图设计、征地拆迁等开工准备工作,依法履行公开招标程序,加快完成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手续,确保按时开工建设,严格按下达的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完成建设及资金拨付任务,确保资金足额高效使用。

项目单位应通过天津市重大项目智慧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智慧平台对已下达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进行在线监测,并通过现场核查等其他方式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未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政策变化、建设进度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调整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及理由,与市财政部门沟通落实资金来源,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对于调整金额超过安排财政资金百分之十的,需经分管市领导同意,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拟定调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涉及预算调整的,由市财政部门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安排适当经费用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前期费用需求,与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后,统筹安排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前期费,市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共同落实成本管控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把控功能需求与建设规模。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所称的垫资建设,是指项目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垫款施工。

第二十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严格概算调整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内较大变更审批管理办法。

(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三)对于已建成项目,不适用于概算调整要求。

(四)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违规超概算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一律不予调整,不得另行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追加超概算投资,财政部门不予追加拨款,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五)除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另有规定外,项目开工建设后,新制定或修订相关标准规范的,继续执行原设计标准规范,不再调整初步设计。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初步设计批复中核定的概算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项目单位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智慧平台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和概算执行情况。

(七)市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工作安排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和单位主要责任同志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对违规超概算问题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包括专项验收(专业验收、配套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在专项验收之后进行。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具备专项验收条件的,由项目单位按规定自行验收或向各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之内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组织专业验收、配套验收。

项目单位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实行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适用于联合验收方式的项目,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对于交通、水利等特殊领域项目,国家另有竣工验收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能否达到批准的工程功能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

市财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在收到项目单位申请6个月内,依法依规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施同步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市相关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于项目财务决算批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归属单位要及时将资产计入本单位资产账薄,项目验收移交后,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政府投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其负责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将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三)市审计机关负责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业领域内使用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监督本行业领域内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和项目数字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计划安排和相关政策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背景介绍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4日,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政府投资管理进行细化操作,围绕项目决策、资金安排、建设实施、信息共享、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为我市政府投资法治建设创造实践基础。

《实施细则》印发以来已近五年,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开展工作实际,我们在总结评估、交流研讨的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对解决当前面临的一些政府投资管理方面的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34条,包括总则、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政府投资监督管理及附则。

(一)总则。主要包括适用内涵及范围、投资方式、资金约束等。

(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主要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简化审批流程等作出规定。重点明确了各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责任分工和具体流程。

(三)政府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对计划编制、批准、下达、执行以及计划调整等作出规定。

(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对资金管理、概算控制及调整、建设工期、竣工验收等作出规定。重点体现严格控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行为,从严把控概算调整。

(五)政府投资监督管理。主要对部门监督职责、计划执行监督、项目后评价、绩效管理及社会监督等作出规定。明确了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以及各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

(六)附则。主要包括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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