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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 发展改革系统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2025-01-24
    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现将以下5个案例列为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一、行政处罚指导案例(1个)1.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备案行政处罚案例二、行政检查指导案例(4个)2.开展京津冀联合节能监察案例3.重要节假日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行政检查案例4.未及时修复或更新毁损管道标志责令限期改正案例5.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五米地域范围内堆放重物责令限期改正案例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一 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备案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宝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宝坻区发展改革委”)当事人:某粮食收购公司    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备案行政处罚案基本案由: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备案案件分类:行政处罚    二、简要案情按照一季度执法督查工作安排,以及区市场监管局线索推送,2024年3月13日,宝坻区发展改革委2名执法人员对某粮食收购公司开展执法督查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未进行粮食收购备案的情况下从事粮食收购,该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的规定。    三、法律适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决定结果宝坻区发展改革委责令该公司在7日内办理粮食收购备案手续,并依法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024年3月15日,该公司整改完毕。     五、说明理由(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执法人员按程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线索和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备案,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签字盖章确认,确保文书记录内容真实准确。(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执法人员结合调查事实认定,该公司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备案的违法行为,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参照《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关于“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为”违法行为,结合本案案情,裁量阶次为“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为“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六、典型意义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宝坻区粮食购销企业普遍规模小、分布范围广、业务变动较快,通过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从事粮食收购经营业务的市场主体,精准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推进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工作。二是案例典型作用。粮食收购备案制度有助于规范粮食收购市场,防止无序竞争和非法经营,确保粮食市场的公平和透明。通过备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更好地掌握粮食市场动态,预防和控制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从而确保粮食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二 开展京津冀联合节能监察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当事人:某钢铁生产企业    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某钢铁生产企业节能行政检查案基本案由:重点领域能耗专项检查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2024年9月13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对某钢铁生产企业进行节能监察,并联合北京市、河北省节能监察机构进行节能诊断服务。按照依法事先下发的《检查通知书》内容,执法人员分别对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工作,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等6个事项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核实了企业202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确定该企业为我市重点用能单位。现场调取企业2023年度能源消耗、产品产量统计报表等资料,按照《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6-2013)、《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2-2013)规定,对企业2023年度焦化、烧结和高炉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情况进行核算,各项指标均达到标准要求。现场查阅企业2024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时间及内容,对企业提供的在用机电设备台账内设备能效信息进行核查,检查最近一次完成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情况,核对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资料,查看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状况,经检查均符合节能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违法行为。在执法的同时,京津冀三地工作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向操作人员了解设备运行状况,查看装置仪表数据,分析诊断整体能效,为企业查找节能降耗的路径。三、法律适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同时抄报所在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鼓励非重点用能单位自愿开展能源审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分析能耗情况,挖掘节能潜力。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四、决定结果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向委内反馈了对企业检查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经集体研究,一致认为未发现企业存在节能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结案。五、说明理由执法人员核实了企业授权委托人身份,确认有法律效力,按程序向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企业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协助检查、不得阻扰的义务,企业授权委托人未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佐证材料进行了收集,能源消费统计报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在用机电设备台账等材料均由企业提供并加盖企业公章作为书面证据材料。同时,按程序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法定授权委托人确认后签字。本次检查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处于节能执法领域最高法律位阶,应当优先执行,《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为地方性法规,是开展节能监察的重要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是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的依据。六、典型意义该案是京津冀地区协同开展节能监察的成功实践,执法过程中在依法依规检查的同时融入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一是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尊严,增强执法严肃性,实现执法有力量、守法有尊严的良好局面。二是为企服务,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节能监察是对企业的一次全方位的“体检”,现场为企业“会诊把脉”,查找节能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挖掘生产中的节能潜力,提出专业化的意见建议,有效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为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三是推动京津冀节能监察一体化。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此次节能监察由京津冀三地执法单位联合开展,主动融入京津冀区域协同战略,在执法中发挥了各地法律、技术、检测等方面优势,形成执法合力,为健全京津冀节能监察一体化体制机制奠定良好基础。  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三 重要节假日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行政检查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当事人:某菜市场    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对某菜市场重要节假日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开展行政检查案基本案由:报送价格监测信息资料情况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为做好我市2024年春节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保障节日期间市场货源供应充足、价格总体稳定,为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2024年1月29日,市发展改革委赴河西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某菜市场开展市场价格监测和保供巡查工作,重点检查了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了解市场供需及价格波动等情况。三、法律适用《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报送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员审核签字,不得迟报、拒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决定结果执法人员重点查看了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库存,检查该菜市场报送价格监测信息是否准确,引导其切实承担保供责任,做好重要民生商品的统筹调度,自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从现场情况看,各类民生商品品种丰富,供应充足,价格总体平稳。执法人员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开展普法宣传,要求其按时、准确报送价格监测信息,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重要节假日期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的相关要求。经现场检查,未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五、说明理由执法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查看了粮油肉蛋菜等的价格数据,指导其依法准确报送价格监测信息,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并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进行签字盖章确认,确保文书记录内容真实准确。结合《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该菜市场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行政检查行为合法有效。六、典型意义一是保障价格监测信息质量。督导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要求的品类、规格,按时采集上报价格监测数据,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二是保障市场价格稳定。在重要节假日开展市场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稳妥处置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确保市场量足价稳。三是保障市场秩序平稳。通过开展持续、广泛的普法宣传活动,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市场运转平稳有序。 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四 未及时修复或更新毁损管道标志责令限期改正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宝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宝坻区发展改革委”)当事人:某管道公司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某管道公司未及时修复或更新毁损管道标志责令限期改正案基本案由:未及时修复或更新毁损管道标志案件分类:行政检查二、简要案情2024年12月24日,宝坻区发展改革委2名执法人员对某管道公司宝坻作业区负责巡护管理的某管段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该管段管道标志桩设立、维护情况。经检查,发现管道标志桩严重毁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八条“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规定。三、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第五十条第一款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四、决定结果执法人员依法将违法行为告知该公司,责令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志桩更换工作,并对相关巡护负责人实施现场教育。2024年12月24日当天,该公司整改完毕,经执法人员复查合格。五、说明理由执法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检查了该管段管道标志桩设立、维护情况,制作执法文书,进行签字确认,确保文书记录内容真实准确。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及时修复或更新毁损管道标志的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六、典型意义一是坚持将管道沿线作为执法检查工作重点。执法检查中发现,管道沿线部分群众尚未形成管道保护意识,有随意损坏三桩一牌(里程桩、标志桩、加密桩、警示牌)的现象,标识牌标志桩的损毁将导致管道周边第三方施工管控存在难点和盲区,可能危害管道外部安全。这就要求执法检查不能仅督查管道企业内业台账或者巡护轨迹,更应该多走向“田间地头”,直插管道现场,用脚步发现管道外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二是坚持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本次损毁较为严重的标志桩发生在冬季农作物较少、人员外出减少、视野较为清晰阶段,经执法检查才被发现,体现出管道企业对巡护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在冬季保供重要时期,管道企业应当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应季检查,增加巡护检查力度,利用视野好、农作物少的好时机,对标志桩进行统一修补更换,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三是坚持以普法宣传活动引导保护管道意识。2024年已经完成对宝坻区24个村的入村普法宣传活动,但仍有部分村民对管道保护法不重视、不在意,后续将重点开展管道保护普法宣讲活动,利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村文化活动站、学习室、广播等,在村民经常停留区域,积极营造管道保护良好氛围。                 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五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五米地域范围内堆放重物责令限期改正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宁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宁河区发展改革委”)当事人:王某    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王某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五米地域范围内堆放重物责令限期改正案基本案由: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五米地域范围内堆放重物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2024年9月13日,宁河区发展改革委2名执法人员开展管道安全检查时发现,某输油管道中心线5米范围内放置有集装箱,最近处约1.5米,经当场与管道权属企业沟通、调查后确认,该集装箱所有权人为王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中“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的规定。三、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决定结果执法人员依法将违法行为告知王某,责令其于2024年10月7日前完成占压清理整改,并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同时,要求管道权属企业明确一名工作人员重点巡护该点位,加强管道安全保护。后经复查,王某已按时完成整改,将集装箱从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移除。五、说明理由执法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检查了管道线路中心线五米地域范围内堆放重物情况,制作执法文书,进行签字确认,确保文书记录内容真实准确。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五米地域范围内堆放重物的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王某认错改正态度积极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已按时完成整改。六、典型意义管道保护执法是做好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工作的有力举措,要绷紧思想之弦、切实抓好落实,把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决不掉以轻心。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迅速处置,与管道权属企业当场会商,迅速找到当事人,责令其限期改正,及时复检确认整改结果。本次执法及时消除绿屏驿站安全隐患,为绿屏驿站行使生态保护职能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体现了柔性执法,通过劝导讲法、教育警示的方式,告诫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提高学法守法意识,展示执法温度。 
  • 市发展改革委2024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2025-01-24
    2024年,市发展改革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持续完善行政执法制度,严格履行执法职责,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取得积极成效。一、工作做法和成效(一)完善制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一是统筹推动行政执法质效提升。制定发展改革系统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工作方案,明确85项具体工作措施,压实主体责任。制定推行柔性执法工作指引、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推动使用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引导被检查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二是深化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动态调整公示权责清单,增加1项行政处罚职权,修改3项行政处罚职权法定依据,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委托节能管理行政执法职权并进行备案,委托书已向社会公布。落实执法案卷目录清单、案卷范本等制度,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开展全过程记录。加强法制审核力量建设,提供专业法律支持。三是进一步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计划,印发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明确抽查重点,推动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年度抽查计划已全面完成。四是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深入实施《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推动在47个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落实《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天津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结合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差异化监管。升级迭代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型,将指标项扩展至130个,构建全市企业综合类评价体系一体化,更加精准反映企业公共信用水平,为高效开展信用监管奠定基础。五是完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完善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协同机制,优化信用修复流程,率先在省级层面实现信用修复全领域“一口受理、一网通办”,提升信用主体信用修复便利度,2024年成功修复6952件,复审平均时间压缩至一天。(二)聚焦执法领域,深入开展执法。一是聚焦油气长输管道保护领域开展执法。以“四不两直”方式强化日常、重要节假日、汛期、冬季保供期间管道保护督导检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各区属地责任。全年累计出动督导检查组175个,出动人员314人次,聘请专家179人次赴各有关区开展管道保护督导检查。二是聚焦节能和清洁生产领域开展执法。推动京津冀节能监察一体化建设,协同京、冀两地联合执法;建立清洁生产领域市区两级纵向贯通执法机制,构建联合执法、综合监管、协同作战模式,开展联合检查29次;探索节能监察跨部门横向协同执法机制,会同市环境执法总队对2家企业开展节能、碳排放联合检查。全年累计开展执法检查92次,出动人员190余人次,对2家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7家企业下达行政指导建议书。三是聚焦市场价格监测领域开展执法。加强市场价格日常监测和重要节假日、防洪防汛等特殊时期巡查检查,与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保障市场价格稳定运行。全年累计开展执法检查18次,出动人员36人次。四是聚焦信用信息管理领域开展执法。通过市、区联合执法等方式,对2家信用服务机构和1家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出动人员6人次,实现检查事项全覆盖,促进依法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信用水平。五是聚焦粮食流通管理领域开展执法。运用“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执法联席会议等方式,组织专项行政执法,指导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收储企业开展粮食购销季度巡查;组织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全程督导交叉检查开展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已基本整改完毕;开展京津冀粮食流通监管联合执法检查。全年累计开展执法检查26次,出动人员60余人次。(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制定2024年度行政执法工作培训计划,明确年度培训要求,已全面完成。一是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开展2024年发展改革系统新增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委系统23名新增执法人员全部通过考试,组织我委23名执法人员参加并通过2024年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二是着力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组织系统200余名执法人员全员培训,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中常见行政执法风险点及应对、油气管道保护、节能监察等执法专题培训,组织旁听庭审,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水平。三是注重以考促学。组织领导干部网上学法用法考试、国家工作人员集中考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重点考法工作,开展法律知识竞答,增强学法用法针对性实效性。(四)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依法履职。一是落实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要求。制定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方案,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及时总结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实现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二是常态化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注重发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日常监督作用,推动录入执法信息,规范上传执法文书。开展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通过内外部征集线索、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督导等方式,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取得实效。三是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和指导案例评选工作。按季度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现执法领域全覆盖,以案促建、以案带干。组织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评选,公开发布5件案例,统一执法标准,引导提升执法质量。       (五)落实普法责任,提高宣传质效。制定年度普法责任清单,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一是加大管道保护宣传力度。深入区发展改革委、管道企业、管道沿线街镇、管道周边第三方施工现场开展管道保护普法宣传36次,包括大型户外宣传活动6场,其中,与河北省联合开展2场。二是深入开展节能普法宣传。在节能宣传周和全国生态日期间,通过张贴宣传海报、案例交流等方式进行节能普法宣传,开展节能降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科普志愿服务活动,召开钢铁行业节能降碳专题培训,累计30余家企业200余人参训。三是持续开展信用普法宣传。发挥市信用服务体验中心法治宣传教育阵地作用,开展“请进来 走出去”诚信文化宣讲志愿活动,普法解读《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和推广信用惠民便企应用,“请进来”活动开展诚信文化宣讲99场次,累计接待来访参观2420人,“走出去”活动开展志愿服务36场次,服务企业、居民925人次。四是积极开展市场价格监测普法宣传。行政执法中认真宣讲价格法、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提示市场经营者规范自身行为,通过精准普法推动执法普法深度融合。五是加强粮食安全宣传。结合库存和粮食收购检查、年度“三查一防”、世界粮食日等活动开展现场说法,将法言法语转为浅显易懂的语言,确保听懂入心。通过张贴海报、发放纪念品、制作动漫等方式广泛宣传粮食安全保障法、12325热线,推动全民普法,全方位营造良好法治氛围。二、存在的问题(一)执法工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法律法规规章不断颁布和机构改革涉及的执法职权转入等因素影响下,我委执法职权逐渐增多。同时,执法人员承担多方面工作任务,且由于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近几年新增执法人员执法年限较短,执法专业化水平有待在执法实践中逐步提高。(二)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国家和我市加强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要求,市、区两级执法部门对本部门执法工作开展监督,市级执法部门同时做好对下级部门执法工作监督,实现对执法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监督。目前,发展改革系统已初步构建执法监督体系,但与国家和我市要求还有差距,需要积极探索适合发展改革系统的执法监督方式,充分发挥本级和层级监督作用。三、2025年工作安排(一)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持续推动天津市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工作要求落地落实,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向纵深拓展。坚持执法普法并重,实行精准普法,丰富普法方式方法,强化释法说理,持续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二)强化执法能力提升。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坚持日常学法和集中学法相结合、线上学法和线下学法相结合,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学习活动。注重以考促学,用好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和题库,检验学法效果。通过以老带新开展经常性执法、学习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旁听庭审等方式,在实践中持续提升执法能力水平。(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和激励保障作用。持续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评选工作,全方位督促规范执法工作。充分发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统计分析作用,推动严格依法履行执法职责。
  • 快来学习如何为网络安全加把锁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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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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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市发展改革委予以备案登记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截至8月底) 2024-09-05
    序号报送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市粮食和物资局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化验室建设规范》的通知津粮规〔2023〕3号2市粮食和物资局市粮食和物资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生活救助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粮规〔2023〕4号3市粮食和物资局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和熏蒸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粮规〔2023〕5号4市粮食和物资局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粮规〔2024〕1号5市粮食和物资局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粮规〔2024〕2号6市粮食和物资局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粮规〔2024〕3号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通知 2024-09-04
    各市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出台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规则》)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则》作为具体领域和行业性公平竞争审查的首部部门规章,对规范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活动,维护招标投标领域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规则》各项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公平竞争审查意识。招标投标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经营主体通过招标投标进行供需对接、竞争择优,能够实现各类要素优化配置。在招标投标领域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能够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活动,着力从源头上减少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对发挥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促进要素高效自由流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更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政策措施时,要牢固树立公平竞争审查意识,熟练掌握《规则》审查标准和有关要求,确保《规则》落实到位、取得成效。二、加强学习与宣传。《规则》紧密结合招标投标市场特点和关切,细化实化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和监督管理等内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七方面40余项审查标准,重点关注干涉招标人自主权、违法设置市场准入条件、区别对待不同地区和所有制企业、通过信用评价设置交易壁垒等市场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将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办法、强制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设置差异性得分、采用差异化信用监管措施等具体情形纳入审查标准,对制定招标投标政策有着极强的指导意义。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各市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在本系统做好《规则》的学习和应用,积极推动将《规则》列为重要培训内容,对招标投标参与主体加强《规则》的宣贯解释,准确理解《规则》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吃透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精神,切实增强贯彻落实《规则》的积极性主动性,为《规则》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三、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则》明确了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责任,并对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审查结论等作出规定。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建立本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负责机构、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规范公平竞争审查行为。政策措施应当在提请审议或者报批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完成审查的政策措施要作出书面审查结论。政策制定机关作为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制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文件,应当参照《规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四、强化监督管理。根据《规则》有关精神,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政策措施评估,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的,及时纠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常态化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接收涉及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的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附件: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8月27日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宣传片: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制定政策不得含有这些内容!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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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图读懂《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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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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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版成语新说”之“鸠占鹊巢” 2024-05-31

      
  • “民法典版成语新说”之“因小失大” 2024-05-31

      
  • “民法典版成语新说”之“祸从天降” 2024-05-31

      
  • “民法典版成语新说”之“亡羊补牢” 2024-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24-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第四条 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五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依法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第九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将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增强全社会的保密意识。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第十二条 国家加强保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相关激励保障机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十三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第十七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上述规定授权定密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限。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派生定密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第二十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该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第二十三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六)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第三十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二)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三)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或者处理国家秘密;(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六)其他违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国家建立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复检制度,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检测。第三十三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第三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配合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应当根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并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处理。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第三十六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安全保密防控机制,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机关、单位应当对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数据依法加强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国家秘密,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第四十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涉密军事设施及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区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第四十一条 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管理能力,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审查批准,取得保密资质。第四十二条 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货物、服务的机关、单位,直接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第四十三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胜任涉密岗位的工作能力和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承担保密责任。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因保密原因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涉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或者补偿。第四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第四十六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结束后,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知悉的国家秘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涉密人员严重违反离岗离职及脱密期国家保密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第四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嫌保密违法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将其调离涉密岗位。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五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可以依法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必要时,可以进行保密技术检测。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发现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应当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第五十三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第五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第五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风险评估机制、监测预警制度、应急处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工作。第五十六条 保密协会等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十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第五十八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电信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第六十条 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涉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保密资质。未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法从事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涉密业务,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保密工作的具体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第六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适用工作秘密管理办法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工作秘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普法责任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2024-03-29
    委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大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推动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切实提高发展改革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新出台、修订情况,形成《市发展改革委普法责任清单(2024年版)》,现予以印发实施。附件:市发展改革委普法责任清单(2024年版)2024年3月27日 附件 市发展改革委普法责任清单(2024年版) 一、共性普法责任清单重点普法任务一: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普法内容:深刻领会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丰富内涵和精髓要义,把握好对天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四个善作善成”的重要要求,与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时时对标对表、处处跟进看齐,见态度、见行动、见效果。责任部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时间安排:全年重点普法任务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普法内容:必须始终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不动摇,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要坚持全面系统学、及时跟进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更加自觉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责任部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时间安排:全年重点普法任务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普法内容:深刻把握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涵和意义,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原则和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大政方针,增强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宪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提出的新要求,持续深入推动机关干部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组织开展好委机关“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主题宣教活动。责任部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时间安排:12月集中开展重点普法任务四:民法典普法内容:深刻认识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和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深入学习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按全市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好民法典宣传活动,认真学习民法典重要内容,推进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在全社会有效覆盖。责任部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时间安排:5月集中开展重点普法任务五:党内法规普法内容:深刻认识党内法规是发展改革机关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党章、准则、条例等为重点,加大党内法规的宣传解读力度,注重党内法规宣传同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协调。突出学习宣传党章,督促机关党员干部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加大党内法规学习培训力度,将党内法规作为机关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党组织“三会一课”内容和党员日常考核内容,扎实做好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工作。责任部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时间安排:全年重点普法任务六:法治机关建设相关规定普法内容: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规定,加强党对发展改革法治机关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委机关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为发展改革法治机关建设和普法工作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责任部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时间安排:全年二、个性普法责任清单重点普法任务七:审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普法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3.政府投资条例;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5.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8.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9.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责任部门:投资处会同有审批职权的处室(重大项目处、外资处、区域处、农经处、城市处、工业处、服务业消费处、高技术处、环资双碳处、社会就业处、能源处、管道保护处)时间安排:全年重点普法任务八:境外投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普法内容: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外资处时间安排:第三季度重点普法任务九:价格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普法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3.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4.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5.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责任部门:价综处、价管处、市价格中心时间安排:全年重点普法任务十:示范小城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普法内容: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农经处时间安排:全年重点普法任务十一: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普法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责任部门:管道保护处时间安排:全年重点普法任务十二: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普法内容: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责任部门:信用处、市公共信用中心时间安排:第三季度重点普法任务十三:节能管理、清洁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普法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5.节能监察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7.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8.清洁生产审核办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责任部门:环资双碳处、市节能环保中心时间安排:第二季度    
  • 发展改革系统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2024-01-30
    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现将以下5个案例列为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一、行政处罚指导案例(1个)1.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行政处罚案例    二、行政检查指导案例(4个)2.未按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责令限期改正案例3.汛期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联合行政检查案例4.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义务履行情况行政检查案例5.低温寒潮期间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行政检查案例   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一 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机关:静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静海区发展改革委”)    当事人:某公司    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行政处罚案基本案由: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案件分类:行政处罚二、简要案情2023年5月10日,静海区发展改革委对从事粮食储存、粮食批发兼零售等粮食流通业务的某公司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3月与某农业公司货权转移记录未记录在粮食经营台账中,且未按规定报送2023年3月的粮食基本数据。不符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规定。三、法律适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四、决定结果2023年5月10日,静海区发展改革委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整改。五、说明理由(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执法人员按程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查阅企业2023年以来业务票据和相关台账,与相关要求进行比对后,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签字盖章确认,确保文书记录内容真实准确。(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执法人员结合调查事实认定,该公司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的违法行为,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静海区发展改革委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罚裁量适当。六、典型意义粮食统计数据是掌握粮食经营者参与粮食经营活动情况的重要参考。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是督促粮食经营者依法开展粮食经营业务的有效监督手段和进行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抓手。本案中,该公司守法管储意识不足,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各承储企业应当以此案为鉴戒,切实增强尊法守法意识,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切实做到依法、规范、高效管粮管储。此外,针对轻微违法且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到速裁速改。能当场处理的,当场进行处理,并指导企业及时整改到位。  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二 未按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责令限期改正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当事人:某重点用能单位    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某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责令限期改正案基本案由:未按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2023年3月14日,市发展改革委两名执法人员对我市某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经检查,该企业为我市重点用能单位,截至检查当日,其未按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上述行为违反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的规定。三、法律适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决定结果2023年3月17日,市发展改革委向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2023年9月15日,该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完成了整改工作并提供了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采购合同、2023年9月7日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数据上传截图等证明材料。2023年9月15日,市发展改革委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该企业完成了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并按规定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工作,整改合格,予以结案。五、说明理由(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执法人员按程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调取了该企业及关联单位的相关书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登记保存证据,对所有可能涉事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签字盖章确认。书证、人证相互印证,有效确保证据采信度。(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执法人员充分查阅了节能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研究认定,该企业行为违反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构成未按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违法行为,应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本案中,该企业需要对未按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行为进行整改,涉及领导审批、招标比价、安装调试等环节,流程较长,因此给予其六个月的最长整改期限。六、典型意义一是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在节能监察中对发现的节能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增强执法严肃性,切实提高企业尊法守法意识,实现执法有力量、守法有尊严的良好局面。二是执法普法、提升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以案释法、执法普法长效机制,对企业违规行为加强释法说理,指导规范企业用能行为,提升企业守法贯标意识,促进企业主动守法。三是严格程序、规范处理。执法办案过程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及时告知企业应有的权利,实行文明执法、阳光执法,得到企业的认可。                    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三 汛期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联合行政检查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当事人:某超市    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对某超市汛期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开展行政检查案基本案由:报送价格监测信息资料情况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为做好我市“杜苏芮”台风及汛期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保障防洪防汛期间市场货源供应充足、价格总体稳定,尽力减少极端天气对市场供应和价格波动的影响,2023年8月7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组织河西区相关部门赴河西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某超市联合开展市场价格监测和应急保供巡查工作,重点检查了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市场供应和需求,以及价格波动等情况。三、法律适用《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报送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员审核签字,不得迟报、拒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决定结果执法人员重点查看了米面油、肉蛋菜等的价格和储备供应,检查该超市准确报送价格监测信息情况,指导落实保供稳价要求,做好生活必需品的统筹调度,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从现场情况看,我市各类民生商品品种丰富,供应充足,价格总体平稳。执法人员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开展普法宣传,提示按时、准确报送价格监测信息,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汛期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的相关要求,坚决抵制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经现场检查,未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五、说明理由执法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查看了米面油、肉蛋菜等的价格数据,指导依法准确报送价格监测信息,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并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进行签字盖章确认,确保文书记录内容真实准确。结合《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该超市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行政检查行为合法有效。 六、典型意义一是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要求,促进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时间报送价格监测数据,保障价格监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二是通过开展持续、广泛的普法宣传活动,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三是在汛期等重要时间节点,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市场价格监测和应急保供巡查,及时发现重要民生商品市场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服务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有力确保市场供应充足,价格平稳有序。              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四 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义务履行情况行政检查案例 行政机关:武清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武清区发展改革委”)当事人:某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对某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油气管道保护义务履行情况开展行政检查案基本案由:管道巡护和管道标志设置、修复或更新情况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2023年4月,武清区发展改革委两名执法人员对某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配备了巡线人员每日对所属管道线路进行巡护,通过巡检管理系统对日常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在相关管道沿线设置了里程桩、加密桩、警示牌等管道标志,字迹清晰,内容更新及时,无毁损情况。三、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决定结果经检查,该企业每日进行管道巡护,管道标志设置符合规定,未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五、说明理由执法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检查了该企业巡检管理系统,现场抽查了管道标志设置情况,并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进行签字确认,确保文书记录内容真实准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规定,认定该企业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行政检查行为合法有效。六、典型意义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是国家能源大动脉,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正常运转的各个方面。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压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对于有效推动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更好履行管道保护义务,防范油气长输管道事故风险,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五 低温寒潮期间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          行政检查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    当事人:某市场    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对某市场低温寒潮期间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开展行政检查案基本案由:报送价格监测信息资料情况案件分类:行政检查二、简要案情为积极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强寒潮和低温大风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要求,保障新区重要民生产品价格平稳,2023年11月14日,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原则抽取了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某市场的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针对保障重要产品价格稳定的应对措施进行检查。三、法律适用《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报送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员审核签字,不得迟报、拒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决定结果经检查人员实地巡查,深入了解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市场需求和价格波动情况,通过检查并对比近期市场主要农副产品价格,市场目前呈现价格较为平稳,为了保障供应稳定,在秉持诚信守法经营原则下,敦促商户遵循保供稳价政策,对群众必需品实施统筹调配,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同时要求加强价格监测,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价格变动信息。被检查单位积极支持与配合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依法实施价格监测,建立并落实了保证价格稳定的应对措施,未发现违反《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五、说明理由执法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查看了肉、蛋、菜等的价格数据,指导依法准确报送价格监测信息,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并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进行签字确认,确保文书记录内容真实准确。结合《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该市场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行政检查行为合法有效。六、典型意义    一是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维护价格监测良好秩序。稳定物价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任务,价格监测则是稳定物价工作的核心环节。按照双随机抽查要求,执法人员对某市场报送价格监测信息情况开展检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检查过程全程摄录,全力打造具有滨海新区特色的“精准、规范、高效”行政执法形象。二是重点突破、精准发力,保障市场稳定、民生需求。农副产品价格波动直接影响市场供需平衡,通过对某市场主要农副产品的价格监测,可及时了解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的变化态势,有助于采取相应措施应对市场价格风险,确保充分满足民众基本生活需求。 
  • 市发展改革委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2024-01-30
    2023年,市发展改革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持续完善行政执法制度,严格履行执法职责,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取得积极成效。一、工作做法和成效(一)完善制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一是深化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结合法律法规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公示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制定发展改革部门适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程序工作指引,以及执法案卷目录清单、案卷范本,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案卷制作。二是进一步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计划,印发2023年发展改革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从9个方面明确抽查重点工作,加强对区发展改革委业务指导,加大督促力度。制定双随机抽查工作指引,明确抽查工作程序、检查内容和方法、检查依据、“两库”建设标准、抽查检查结果等内容,推动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三是积极推动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组织对行政检查、处罚等职权建立裁量权基准制度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印发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执法标准,统一违法行为处理尺度。四是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深入实施《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推动在交通运输、生态环保、药品生产流通等46个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定《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天津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结合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差异化监管。组织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完成对全市73.4万家企业的“信用画像”,评价结果应用于“互联网+监管”和市双随机监管平台,实现“信用好、少打扰,信用差、强监管”。制发《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填补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空白。五是完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实现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网通办”。2023年,全市共受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10025件,修复成功5216件,日均办理35余件,市级复审时间压缩在1天之内。(二)聚焦执法领域,深入开展执法。一是聚焦油气长输管道保护领域开展执法。严格落实“四铁”要求,以“四不两直”方式强化日常、重要节假日、汛期、冬季保供期间管道保护督导检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各区属地责任。全年累计出动督导检查组228个,督导检查单位303家次,查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二是聚焦节能和清洁生产领域开展执法。开展“双随机”节能监察,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结果,随机抽取14家重点用能单位、10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5家节能服务机构开展检查。开展专项行政执法,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13个在建项目,对生产乙烯、炼油等产品或使用高炉、转炉等工序的24家企业及数据中心进行全覆盖检查;按照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工作要求,对石化、化工、建材、钢铁等领域的31家企业及74个绿色工厂进行执法检查,督促25家企业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1082台套。对31家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建立清洁生产执法领域市、区两级联防联控执法机制,综合监管、协同作战,督促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全年累计开展执法检查177次,出动人员350余人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节能监察建议书1份,情况通报函1份。三是聚焦市场价格监测领域开展执法。加强市场价格日常监测和重要节假日、防洪防汛等特殊时期巡查检查,确保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要求报送价格信息。全年累计开展执法检查8次,市场巡查13次,出动人员42余人次。四是聚焦信用信息管理领域开展执法。通过市、区联合执法等方式,对2家信用服务机构和1家公共信用管理机构落实信用信息管理要求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促进依法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信用水平。五是聚焦粮食流通管理领域开展执法。采取“四不两直”“突击检查”等方式,规范开展双随机日常检查。深入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指导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收储企业开展粮食购销季度巡查;组织开展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全程督导交叉检查开展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已基本整改完毕;开展京津冀地区粮食流通监管联合执法检查。全年累计开展执法检查35次,出动人员70余人次。(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制定发展改革系统2023年法治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明确行政执法年度培训要求,已全面完成。一是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开展2023年发展改革系统新增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委系统34名新增执法人员全部通过考试,组织我委23名执法人员参加并通过2023年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二是着力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培训,以及“安全生产月”、节能监察、粮食库存检查等执法专题培训,积极参加国家节能监察培训和京津冀三地执法交流培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水平。三是编制执法工作手册。编制《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汇编》《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汇编》,以及节能、清洁生产行政检查工作手册、市场价格监测执法应知应会手册、粮食流通管理执法应知应会法律手册和违法典型案例宣传册等,提供执法业务指导。四是注重以考促学。组织开展领导干部网上学法用法考试工作,增强学法用法针对性实效性。动态修订个性学法清单和题库,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集中考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重点考法工作。(四)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依法履职。一是统筹推动执法工作。加强日常和重要时间节点的执法监督,明确8项年度重点任务、全国“两会”期间5个方面重点工作。组织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压实执法责任,督促定期梳理总结执法工作情况。多次召开执法专题会议,推动提高执法履职率、加快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工作。二是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和指导案例评选工作。按季度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现执法领域全覆盖。通报评查情况,明确整改要求,以案促建、以案带干。组织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评选和公开发布工作,统一执法标准,引导提升执法质量。三是注重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日常监督作用。推动执法处室及时录入执法信息,规范上传执法文书,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组织核查平台中执法职权信息,申请增加行政处罚职权信息12项,提高平台数据统计准确性。(五)落实普法责任,提高宣传质效。制定年度普法责任清单,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一是加大管道保护宣传力度。深入区发展改革委、管道企业、管道沿线街镇、管道周边第三方施工现场开展管道保护普法宣传102次。二是深入开展节能普法宣传。在节能宣传周期间,通过开展工业绿色发展暨工业节能监察专题普法培训、张贴节能宣传画册、发放节能宣传袋等方式,开展节能普法宣传教育。开展新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原料用能企业数据填报等普法宣传培训4次,累计培训300余人次。三是加强粮食安全宣传。开展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采用展示宣传图板、分发宣传画册等形式,深入粮食企业、田间地头,宣传粮食法律法规。二、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一)存在的问题。一是执法能力有待提高。由于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部分新增执法人员执法年限较短,同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执法能力与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要求还有差距。二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效果有待提升。普法方式方法不够丰富,普法与执法结合不够紧密,普法的创新性和实效性有待加强。(二)下一步工作安排。按照天津市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要求,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向纵深拓展。一是强化执法能力提升。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开展执法人员全员轮训,增加公共和专业法律知识储备。注重以考促学,用好共性、个性学法清单和题库,提高参加执法人员法律知识闭卷考试人员比例。通过以老带新开展经常性执法、学习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旁听庭审等多种方式,持续提升执法能力水平。二是推动执法普法深度融合。实行精准普法,将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事前“告知”、事中“说理”的普法方式,丰富普法方式方法。深入开展示范优案、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评选工作,推广规范行政执法经验做法,强化释法说理,提升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统筹全年执法工作,明确工作重点,推动制定执法计划,严格依法履行执法职责,更好发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统计分析作用,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持续开展执法案卷评查,通报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要求。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会商研判,确保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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