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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宣传片:《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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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一图读懂 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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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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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普法责任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2025-04-29
    委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政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推动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切实提高发展改革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新出台、修订情况,形成《市发展改革委普法责任清单(2025年版)》,现予以印发实施。附件:市发展改革委普法责任清单(2025年版)2025年4月27日附件 市发展改革委普法责任清单(2025年版) 一、共性普法责任清单重点普法任务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普法内容: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点课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运用蕴含其中的马克思立场观点方法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筑牢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思想自觉、道路自信和法治自信。责任部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时间安排:全年重点普法任务二: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普法内容:深刻把握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涵和意义,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原则和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大政方针,增强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紧抓领导干部“关键少数”,持续深入推动机关干部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组织开展好委机关“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责任部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时间安排:12月集中开展重点普法任务三:开展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普法内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刻认识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和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大力开展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推进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在全社会有效覆盖。大力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国家安全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责任部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时间安排:4、5月集中开展重点普法任务四:党内法规普法内容:深刻认识党内法规是发展改革机关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党章、准则、条例等为重点,加大党内法规的宣传解读力度,注重党内法规宣传同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协调。突出学习宣传党章,督促机关党员干部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尊崇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加大党内法规学习培训力度,将党内法规作为机关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扎实做好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工作。责任部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时间安排:全年重点普法任务五:法治机关建设相关规定普法内容: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规定,加强党对发展改革法治机关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委机关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为发展改革法治机关建设和普法工作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责任部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时间安排:全年二、个性普法责任清单重点普法任务六:审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普法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3.政府投资条例;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5.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8.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9.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责任部门:投资处会同有审批职权的处室(重大项目处、外资处、区域处、农经处、城市处、工业处、服务业消费处、高技术处、环资双碳处、社会就业处、能源处、管道保护处)时间安排:全年重点普法任务七:境外投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普法内容: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外资处时间安排:第三季度重点普法任务八:价格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普法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3.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4.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5.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责任部门:价综处、价管处、市价格中心时间安排:全年重点普法任务九: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普法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责任部门:管道保护处时间安排:全年重点普法任务十: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普法内容: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责任部门:信用处、市公共信用中心时间安排:第三季度重点普法任务十一:节能管理、清洁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普法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5.节能监察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7.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8.清洁生产审核办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责任部门:环资双碳处、市节能环保中心时间安排:全年重点普法任务十二:能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普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责任部门:能源处时间安排:全年 
  • 发展改革系统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2025-01-24
    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现将以下5个案例列为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一、行政处罚指导案例(1个)1.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备案行政处罚案例二、行政检查指导案例(4个)2.开展京津冀联合节能监察案例3.重要节假日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行政检查案例4.未及时修复或更新毁损管道标志责令限期改正案例5.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五米地域范围内堆放重物责令限期改正案例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一 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备案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宝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宝坻区发展改革委”)当事人:某粮食收购公司    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备案行政处罚案基本案由: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备案案件分类:行政处罚    二、简要案情按照一季度执法督查工作安排,以及区市场监管局线索推送,2024年3月13日,宝坻区发展改革委2名执法人员对某粮食收购公司开展执法督查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未进行粮食收购备案的情况下从事粮食收购,该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的规定。    三、法律适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决定结果宝坻区发展改革委责令该公司在7日内办理粮食收购备案手续,并依法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024年3月15日,该公司整改完毕。     五、说明理由(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执法人员按程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线索和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备案,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签字盖章确认,确保文书记录内容真实准确。(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执法人员结合调查事实认定,该公司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备案的违法行为,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参照《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关于“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为”违法行为,结合本案案情,裁量阶次为“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为“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六、典型意义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宝坻区粮食购销企业普遍规模小、分布范围广、业务变动较快,通过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从事粮食收购经营业务的市场主体,精准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推进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工作。二是案例典型作用。粮食收购备案制度有助于规范粮食收购市场,防止无序竞争和非法经营,确保粮食市场的公平和透明。通过备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更好地掌握粮食市场动态,预防和控制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从而确保粮食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二 开展京津冀联合节能监察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当事人:某钢铁生产企业    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某钢铁生产企业节能行政检查案基本案由:重点领域能耗专项检查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2024年9月13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对某钢铁生产企业进行节能监察,并联合北京市、河北省节能监察机构进行节能诊断服务。按照依法事先下发的《检查通知书》内容,执法人员分别对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工作,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等6个事项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核实了企业202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确定该企业为我市重点用能单位。现场调取企业2023年度能源消耗、产品产量统计报表等资料,按照《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6-2013)、《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2-2013)规定,对企业2023年度焦化、烧结和高炉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情况进行核算,各项指标均达到标准要求。现场查阅企业2024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时间及内容,对企业提供的在用机电设备台账内设备能效信息进行核查,检查最近一次完成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情况,核对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资料,查看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状况,经检查均符合节能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违法行为。在执法的同时,京津冀三地工作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向操作人员了解设备运行状况,查看装置仪表数据,分析诊断整体能效,为企业查找节能降耗的路径。三、法律适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同时抄报所在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鼓励非重点用能单位自愿开展能源审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分析能耗情况,挖掘节能潜力。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四、决定结果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向委内反馈了对企业检查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经集体研究,一致认为未发现企业存在节能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结案。五、说明理由执法人员核实了企业授权委托人身份,确认有法律效力,按程序向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企业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协助检查、不得阻扰的义务,企业授权委托人未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佐证材料进行了收集,能源消费统计报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在用机电设备台账等材料均由企业提供并加盖企业公章作为书面证据材料。同时,按程序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法定授权委托人确认后签字。本次检查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处于节能执法领域最高法律位阶,应当优先执行,《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为地方性法规,是开展节能监察的重要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是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的依据。六、典型意义该案是京津冀地区协同开展节能监察的成功实践,执法过程中在依法依规检查的同时融入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一是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尊严,增强执法严肃性,实现执法有力量、守法有尊严的良好局面。二是为企服务,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节能监察是对企业的一次全方位的“体检”,现场为企业“会诊把脉”,查找节能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挖掘生产中的节能潜力,提出专业化的意见建议,有效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为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三是推动京津冀节能监察一体化。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此次节能监察由京津冀三地执法单位联合开展,主动融入京津冀区域协同战略,在执法中发挥了各地法律、技术、检测等方面优势,形成执法合力,为健全京津冀节能监察一体化体制机制奠定良好基础。  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三 重要节假日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行政检查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当事人:某菜市场    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对某菜市场重要节假日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开展行政检查案基本案由:报送价格监测信息资料情况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为做好我市2024年春节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保障节日期间市场货源供应充足、价格总体稳定,为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2024年1月29日,市发展改革委赴河西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某菜市场开展市场价格监测和保供巡查工作,重点检查了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了解市场供需及价格波动等情况。三、法律适用《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报送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员审核签字,不得迟报、拒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决定结果执法人员重点查看了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库存,检查该菜市场报送价格监测信息是否准确,引导其切实承担保供责任,做好重要民生商品的统筹调度,自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从现场情况看,各类民生商品品种丰富,供应充足,价格总体平稳。执法人员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开展普法宣传,要求其按时、准确报送价格监测信息,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重要节假日期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的相关要求。经现场检查,未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五、说明理由执法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查看了粮油肉蛋菜等的价格数据,指导其依法准确报送价格监测信息,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并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进行签字盖章确认,确保文书记录内容真实准确。结合《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该菜市场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行政检查行为合法有效。六、典型意义一是保障价格监测信息质量。督导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要求的品类、规格,按时采集上报价格监测数据,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二是保障市场价格稳定。在重要节假日开展市场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稳妥处置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确保市场量足价稳。三是保障市场秩序平稳。通过开展持续、广泛的普法宣传活动,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市场运转平稳有序。 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四 未及时修复或更新毁损管道标志责令限期改正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宝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宝坻区发展改革委”)当事人:某管道公司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某管道公司未及时修复或更新毁损管道标志责令限期改正案基本案由:未及时修复或更新毁损管道标志案件分类:行政检查二、简要案情2024年12月24日,宝坻区发展改革委2名执法人员对某管道公司宝坻作业区负责巡护管理的某管段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该管段管道标志桩设立、维护情况。经检查,发现管道标志桩严重毁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八条“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规定。三、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第五十条第一款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四、决定结果执法人员依法将违法行为告知该公司,责令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志桩更换工作,并对相关巡护负责人实施现场教育。2024年12月24日当天,该公司整改完毕,经执法人员复查合格。五、说明理由执法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检查了该管段管道标志桩设立、维护情况,制作执法文书,进行签字确认,确保文书记录内容真实准确。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及时修复或更新毁损管道标志的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六、典型意义一是坚持将管道沿线作为执法检查工作重点。执法检查中发现,管道沿线部分群众尚未形成管道保护意识,有随意损坏三桩一牌(里程桩、标志桩、加密桩、警示牌)的现象,标识牌标志桩的损毁将导致管道周边第三方施工管控存在难点和盲区,可能危害管道外部安全。这就要求执法检查不能仅督查管道企业内业台账或者巡护轨迹,更应该多走向“田间地头”,直插管道现场,用脚步发现管道外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二是坚持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本次损毁较为严重的标志桩发生在冬季农作物较少、人员外出减少、视野较为清晰阶段,经执法检查才被发现,体现出管道企业对巡护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在冬季保供重要时期,管道企业应当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应季检查,增加巡护检查力度,利用视野好、农作物少的好时机,对标志桩进行统一修补更换,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三是坚持以普法宣传活动引导保护管道意识。2024年已经完成对宝坻区24个村的入村普法宣传活动,但仍有部分村民对管道保护法不重视、不在意,后续将重点开展管道保护普法宣讲活动,利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村文化活动站、学习室、广播等,在村民经常停留区域,积极营造管道保护良好氛围。                 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五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五米地域范围内堆放重物责令限期改正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宁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宁河区发展改革委”)当事人:王某    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王某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五米地域范围内堆放重物责令限期改正案基本案由: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五米地域范围内堆放重物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2024年9月13日,宁河区发展改革委2名执法人员开展管道安全检查时发现,某输油管道中心线5米范围内放置有集装箱,最近处约1.5米,经当场与管道权属企业沟通、调查后确认,该集装箱所有权人为王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中“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的规定。三、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决定结果执法人员依法将违法行为告知王某,责令其于2024年10月7日前完成占压清理整改,并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同时,要求管道权属企业明确一名工作人员重点巡护该点位,加强管道安全保护。后经复查,王某已按时完成整改,将集装箱从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移除。五、说明理由执法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检查了管道线路中心线五米地域范围内堆放重物情况,制作执法文书,进行签字确认,确保文书记录内容真实准确。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五米地域范围内堆放重物的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王某认错改正态度积极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已按时完成整改。六、典型意义管道保护执法是做好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工作的有力举措,要绷紧思想之弦、切实抓好落实,把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决不掉以轻心。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迅速处置,与管道权属企业当场会商,迅速找到当事人,责令其限期改正,及时复检确认整改结果。本次执法及时消除绿屏驿站安全隐患,为绿屏驿站行使生态保护职能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体现了柔性执法,通过劝导讲法、教育警示的方式,告诫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提高学法守法意识,展示执法温度。 
  • 市发展改革委2024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2025-01-24
    2024年,市发展改革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持续完善行政执法制度,严格履行执法职责,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取得积极成效。一、工作做法和成效(一)完善制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一是统筹推动行政执法质效提升。制定发展改革系统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工作方案,明确85项具体工作措施,压实主体责任。制定推行柔性执法工作指引、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推动使用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引导被检查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二是深化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动态调整公示权责清单,增加1项行政处罚职权,修改3项行政处罚职权法定依据,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委托节能管理行政执法职权并进行备案,委托书已向社会公布。落实执法案卷目录清单、案卷范本等制度,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开展全过程记录。加强法制审核力量建设,提供专业法律支持。三是进一步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计划,印发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明确抽查重点,推动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年度抽查计划已全面完成。四是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深入实施《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推动在47个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落实《天津市企业节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天津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结合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差异化监管。升级迭代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型,将指标项扩展至130个,构建全市企业综合类评价体系一体化,更加精准反映企业公共信用水平,为高效开展信用监管奠定基础。五是完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完善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协同机制,优化信用修复流程,率先在省级层面实现信用修复全领域“一口受理、一网通办”,提升信用主体信用修复便利度,2024年成功修复6952件,复审平均时间压缩至一天。(二)聚焦执法领域,深入开展执法。一是聚焦油气长输管道保护领域开展执法。以“四不两直”方式强化日常、重要节假日、汛期、冬季保供期间管道保护督导检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各区属地责任。全年累计出动督导检查组175个,出动人员314人次,聘请专家179人次赴各有关区开展管道保护督导检查。二是聚焦节能和清洁生产领域开展执法。推动京津冀节能监察一体化建设,协同京、冀两地联合执法;建立清洁生产领域市区两级纵向贯通执法机制,构建联合执法、综合监管、协同作战模式,开展联合检查29次;探索节能监察跨部门横向协同执法机制,会同市环境执法总队对2家企业开展节能、碳排放联合检查。全年累计开展执法检查92次,出动人员190余人次,对2家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7家企业下达行政指导建议书。三是聚焦市场价格监测领域开展执法。加强市场价格日常监测和重要节假日、防洪防汛等特殊时期巡查检查,与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保障市场价格稳定运行。全年累计开展执法检查18次,出动人员36人次。四是聚焦信用信息管理领域开展执法。通过市、区联合执法等方式,对2家信用服务机构和1家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出动人员6人次,实现检查事项全覆盖,促进依法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信用水平。五是聚焦粮食流通管理领域开展执法。运用“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执法联席会议等方式,组织专项行政执法,指导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收储企业开展粮食购销季度巡查;组织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全程督导交叉检查开展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已基本整改完毕;开展京津冀粮食流通监管联合执法检查。全年累计开展执法检查26次,出动人员60余人次。(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制定2024年度行政执法工作培训计划,明确年度培训要求,已全面完成。一是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开展2024年发展改革系统新增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委系统23名新增执法人员全部通过考试,组织我委23名执法人员参加并通过2024年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二是着力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组织系统200余名执法人员全员培训,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中常见行政执法风险点及应对、油气管道保护、节能监察等执法专题培训,组织旁听庭审,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水平。三是注重以考促学。组织领导干部网上学法用法考试、国家工作人员集中考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重点考法工作,开展法律知识竞答,增强学法用法针对性实效性。(四)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依法履职。一是落实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要求。制定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方案,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及时总结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实现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二是常态化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注重发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日常监督作用,推动录入执法信息,规范上传执法文书。开展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通过内外部征集线索、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督导等方式,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取得实效。三是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和指导案例评选工作。按季度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现执法领域全覆盖,以案促建、以案带干。组织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评选,公开发布5件案例,统一执法标准,引导提升执法质量。       (五)落实普法责任,提高宣传质效。制定年度普法责任清单,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一是加大管道保护宣传力度。深入区发展改革委、管道企业、管道沿线街镇、管道周边第三方施工现场开展管道保护普法宣传36次,包括大型户外宣传活动6场,其中,与河北省联合开展2场。二是深入开展节能普法宣传。在节能宣传周和全国生态日期间,通过张贴宣传海报、案例交流等方式进行节能普法宣传,开展节能降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科普志愿服务活动,召开钢铁行业节能降碳专题培训,累计30余家企业200余人参训。三是持续开展信用普法宣传。发挥市信用服务体验中心法治宣传教育阵地作用,开展“请进来 走出去”诚信文化宣讲志愿活动,普法解读《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和推广信用惠民便企应用,“请进来”活动开展诚信文化宣讲99场次,累计接待来访参观2420人,“走出去”活动开展志愿服务36场次,服务企业、居民925人次。四是积极开展市场价格监测普法宣传。行政执法中认真宣讲价格法、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提示市场经营者规范自身行为,通过精准普法推动执法普法深度融合。五是加强粮食安全宣传。结合库存和粮食收购检查、年度“三查一防”、世界粮食日等活动开展现场说法,将法言法语转为浅显易懂的语言,确保听懂入心。通过张贴海报、发放纪念品、制作动漫等方式广泛宣传粮食安全保障法、12325热线,推动全民普法,全方位营造良好法治氛围。二、存在的问题(一)执法工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法律法规规章不断颁布和机构改革涉及的执法职权转入等因素影响下,我委执法职权逐渐增多。同时,执法人员承担多方面工作任务,且由于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近几年新增执法人员执法年限较短,执法专业化水平有待在执法实践中逐步提高。(二)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国家和我市加强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要求,市、区两级执法部门对本部门执法工作开展监督,市级执法部门同时做好对下级部门执法工作监督,实现对执法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监督。目前,发展改革系统已初步构建执法监督体系,但与国家和我市要求还有差距,需要积极探索适合发展改革系统的执法监督方式,充分发挥本级和层级监督作用。三、2025年工作安排(一)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持续推动天津市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工作要求落地落实,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向纵深拓展。坚持执法普法并重,实行精准普法,丰富普法方式方法,强化释法说理,持续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二)强化执法能力提升。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坚持日常学法和集中学法相结合、线上学法和线下学法相结合,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学习活动。注重以考促学,用好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和题库,检验学法效果。通过以老带新开展经常性执法、学习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旁听庭审等方式,在实践中持续提升执法能力水平。(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和激励保障作用。持续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评选工作,全方位督促规范执法工作。充分发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统计分析作用,推动严格依法履行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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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市发展改革委予以备案登记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截至8月底) 2024-09-05
    序号报送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市粮食和物资局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化验室建设规范》的通知津粮规〔2023〕3号2市粮食和物资局市粮食和物资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生活救助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粮规〔2023〕4号3市粮食和物资局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和熏蒸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粮规〔2023〕5号4市粮食和物资局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粮规〔2024〕1号5市粮食和物资局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粮规〔2024〕2号6市粮食和物资局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粮规〔2024〕3号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通知 2024-09-04
    各市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出台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规则》)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则》作为具体领域和行业性公平竞争审查的首部部门规章,对规范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活动,维护招标投标领域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规则》各项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公平竞争审查意识。招标投标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经营主体通过招标投标进行供需对接、竞争择优,能够实现各类要素优化配置。在招标投标领域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能够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活动,着力从源头上减少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对发挥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促进要素高效自由流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更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政策措施时,要牢固树立公平竞争审查意识,熟练掌握《规则》审查标准和有关要求,确保《规则》落实到位、取得成效。二、加强学习与宣传。《规则》紧密结合招标投标市场特点和关切,细化实化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和监督管理等内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七方面40余项审查标准,重点关注干涉招标人自主权、违法设置市场准入条件、区别对待不同地区和所有制企业、通过信用评价设置交易壁垒等市场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将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办法、强制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设置差异性得分、采用差异化信用监管措施等具体情形纳入审查标准,对制定招标投标政策有着极强的指导意义。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各市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在本系统做好《规则》的学习和应用,积极推动将《规则》列为重要培训内容,对招标投标参与主体加强《规则》的宣贯解释,准确理解《规则》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吃透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精神,切实增强贯彻落实《规则》的积极性主动性,为《规则》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三、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则》明确了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责任,并对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审查结论等作出规定。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建立本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负责机构、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规范公平竞争审查行为。政策措施应当在提请审议或者报批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完成审查的政策措施要作出书面审查结论。政策制定机关作为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制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文件,应当参照《规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四、强化监督管理。根据《规则》有关精神,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政策措施评估,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的,及时纠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常态化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接收涉及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的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附件: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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