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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系统2022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时间:2023-01-31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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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质量,现将以下4个案例列为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2022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一、行政许可指导案例(2个)

1.光伏发电项目核准、备案案例

2.项目节能审查案例

二、行政检查指导案例(1个)

3.节能监察领域案例

三、行政处罚指导案例(1个)

4.粮食执法领域案例




2022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光伏发电项目核准、备案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当事人:某发电技术公司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某发电技术公司光伏发电项目立项中的核准、备案

基本案由:企业申请项目立项

案件分类:行政许可

二、简要案情

某发电技术公司滨海新区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建成后通过500千伏交流线路从津南区并入电网。20214月,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备案;202211月,项目送出线路工程完成核准。

三、法律适用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第一款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七条第一款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八、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津政发〔201731号)

二、市级核准项目(二)能源。电网工程:不涉及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和跨区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四、决定结果

(一)经审核,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对某发电技术公司光伏发电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备案。

(二)经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对某发电技术公司光伏发电项目50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完成核准。

五、说明理由

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某发电技术公司1000MW光伏发电项目50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跨越滨海新区和津南区,属于500千伏的交流跨区项目,应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电力发展相关规划核准。

光伏发电项目主体工程不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中,且项目拟建设范围仅涉及滨海新区,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应由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备案。

六、典型意义

光伏发电项目包含主体工程和送出线路工程,主体工程主要涉及光伏发电设施的铺设,按照备案制管理;送出线路工程作为配套电力设施,属于电网工程,按照核准制管理。

本案例分析了光伏发电项目的立项程序,将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利用产生指导作用。

2022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项目节能审查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当事人:天津某公司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水系统综合深度处理项目的节能审查

基本案由:企业申请项目节能审查

案件分类:行政许可

二、简要案情

我市飞地企业天津某公司座落于河北省,其投资建设的水系统综合深度处理项目立项备案在河北省,按相关要求在天津市办理节能审查,属于跨省特殊类审批事项,企业为求生产稳定,急需项目完成节能审查并开工建设在了解到企业上述诉求后,市发展改革委主动对接工作,克服跨越区域距离、审批系统技术等方面的困难,与时间赛跑,打通跨省审批通道,终将该项目节能审查在津高效办结,助力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三、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十八条本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并按规定报市和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检查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原审查部门。

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四、决定结果

市发展改革委积极解决因项目在异地立项备案而项目代码无法正常接入天津市政务审批系统、不能顺利进入节能审查程序等难题攻克技术难关,成功将项目代码接入审批系统,同时,优化审批流程,采取网上办理方式,依法高效通过对天津某公司的项目节能审查

五、说明理由

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有:项目节能报告评审申请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经初审,项目申请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内容齐全,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中明确,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上。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五条第三款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受理该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经评审认为项目能源品种选择合理,节能措施可行,通过节能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六、典型意义

近年来,天津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行京津冀协同审批机制,优化办事程序和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一是坚持改革创新,为企纾困。项目节能审查过程均采取网上办理方式,整个流程企业申请人无需到现场即可办结,本案项目建设单位位于河北省,距天津500多公里距离,网上办理省去了到现场窗口办理的路程和时间,大幅提升办事效率,疫情期间也减少了人员接触,阻断了病毒传播。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为企解难。因该项目在河北省立项备案,项目代码无法正常接入天津市政务审批系统,从而不能顺利进入节能审查程序,面对这个棘手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成立专项工作组,研究办法对策,尝试多个解决方案,最终攻克技术上的难关,成功将项目代码接入审批系统,有效推动项目节能审查进程。三是坚持高效服务,为企分忧。通过不断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查要件,压缩各个环节,大幅减少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该项目建设内容直接关系企业生产效益,影响所在行业市场竞争力及绿色发展水平,在高效服务的催化作用下,大大提高了项目审批时效,有利于企业尽快取得节能审查意见,项目能早日开工建设,让企业切实感受到优化营商环境带来的获得感,体现天津温度

2022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节能监察领域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当事人:某轮胎生产企业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某轮胎生产企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责令限期改正案

基本案由: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

202111月,市发展改革委两名执法人员对某轮胎生产企业进行节能监察。经监察,该企业2020年度半钢子午线轮胎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449-2012)中的半钢子午线轮胎530千克标准煤/吨的限定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规定。

三、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二)《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检查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节能监察机构未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期。

四、决定结果

202112月,市发展改革委向某轮胎生产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本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使半钢子午线轮胎单位产品能耗优于《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449-2012)中的限定值,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整改期满后,市发展改革委两名执法人员于20227月对某轮胎生产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该企业采用优化管理、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方式持续降低半钢子午线轮胎单位产品能耗,经核算,该企业半钢子午线轮胎单位产品能耗优于《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449-2012)中的半钢子午线轮胎530千克标准煤/吨的限定值,企业整改合格,予以结案。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调取了该企业2020年能源消耗、产品产量统计报表(半年报、月报、日报、原始记录)等资料,通过交叉比对核对数据的真实性。上述材料均由企业加盖公章作为书面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并交由当事人确认盖章,确保文书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选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和《节能监察办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其中《节能法》是节能执法领域最高位法律依据,在其他节能领域下位法未就相同事项对《节能法》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更细致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节能法》表述为准。《节能监察办法》规定了节能监察程序,节能监察机构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等文书应当适用《节能监察办法》。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九条“……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单位产品能耗计算一般以一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计算,时间跨度较长,同时当事人采取的节能整改措施也需要运行一段时间才能看到节能效果。因此本案中给予当事人6个月的最长整改期限。

六、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履职、严格执法有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严肃进行处理,有利于维护公平的用能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尊严,增强执法严肃性,实现执法有力量、守法有尊严良好局面。二是遏制高耗能企业超能耗标准用能行为有利于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对不符合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的企业应严格要求整改,压实用能主体责任,坚决遏制企业不合理能源消费,推动节能降碳目标的实现,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三是遏制高耗能企业超能耗标准用能行为有利于完成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坚持以推动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为根本目的,强化执法服务,帮助企业查找节能潜力,助推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推动企业绿色转型升级四是遏制高耗能企业超能耗标准用能行为有利于企业提质增效增强企业竞争力。通过责令整改倒逼企业采取节能措施,减污降碳、提质增效,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同时,通过能源回收装置回收的能源可以出售,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   

2022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粮食执法领域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当事人:某承储企业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某承储企业发生较大储存事故未报告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由:发生较大储存事故未报告

案件分类:行政处罚

二、简要案情

2022年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发现,某承储企业于2021年出库的某仓美红硬麦超正常损耗27.406吨,未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粮油储存事故按照以下标准划分:(二)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上10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上2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较大储存事故。属于较大、重大或者特大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三、法律适用

(一)《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号)

第二十六条 库存粮油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属于较大、重大或者特大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储存事故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油储存事故按照以下标准划分: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一般储存事故;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上10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上2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较大储存事故;(三)一次事故造成1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粮食或20吨以上20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重大储存事故;(四)一次事故造成1000吨以上粮食或200吨以上油脂损失的为特别重大储存事故。

(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号)

    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决定结果

2022928日,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该承储企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9万元。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办案人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调取了涉案批次粮食的出入库单据、质量检测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依法向该承储企业送达了《告知书》。该承储企业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该承储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的情形。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市粮食和物资局对该承储企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罚款2.9万元。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参考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于粮食超耗问题相关案例的处置情况,市粮食和物资局对该承储企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罚款2.9万元的处罚裁量适当。

六、典型意义

承储企业作为储备粮运营管理的主体,应在出现储存事故后,依法及时报告。本案中,某承储企业在发生较大储存事故后,守法管储意识不足,未将事故情况上报,违反了粮油仓储管理规定。各承储企业应当以案为鉴戒,切实增强尊法守法意识,不断提升仓储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依法、规范、高效管粮管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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