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背景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政府建设  >  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系统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时间:2024-01-30 17:33
sm(1).jpg

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现将以下5个案例列为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一、行政处罚指导案例(1个)

1.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行政处罚案例

    二、行政检查指导案例(4个)

2.未按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责令限期改正案例

3.汛期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联合行政检查案例

4.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义务履行情况行政检查案例

5.低温寒潮期间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行政检查案例


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机关:静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静海区发展改革委

    当事人:某公司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由: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

案件分类:行政处罚

二、简要案情

2023510日,静海区发展改革委对从事粮食储存、粮食批发兼零售等粮食流通业务的某公司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20233月与某农业公司货权转移记录未记录在粮食经营台账中,且未按规定报送20233月的粮食基本数据。不符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规定。

三、法律适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四、决定结果

2023510日,静海区发展改革委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整改。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按程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查阅企业2023年以来业务票据和相关台账,与相关要求进行比对后,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签字盖章确认,确保文书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结合调查事实认定,该公司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的违法行为,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静海区发展改革委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罚裁量适当。

六、典型意义

粮食统计数据是掌握粮食经营者参与粮食经营活动情况的重要参考。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是督促粮食经营者依法开展粮食经营业务的有效监督手段和进行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抓手。本案中,该公司守法管储意识不足,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各承储企业应当以此案为鉴戒,切实增强尊法守法意识,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切实做到依法、规范、高效管粮管储。此外,针对轻微违法且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到速裁速改。能当场处理的,当场进行处理,并指导企业及时整改到位。

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未按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责令限期改正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当事人:某重点用能单位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责令限期改正案

基本案由:未按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

2023314日,市发展改革委两名执法人员对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经检查,该企业为我市重点用能单位,截至检查当日,其未按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上述行为违反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的规定。

三、法律适用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决定结果

2023317日,市发展改革委向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2023915日,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完成了整改工作并提供了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采购合同、202397日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数据上传截图等证明材料。

2023915日,市发展改革委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该企业完成了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并按规定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工作整改合格,予以结案。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按程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调取了该企业及关联单位的相关书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登记保存证据,对所有可能涉事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签字盖章确认。书证、人证相互印证,有效确保证据采信度。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充分查阅了节能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研究认定,该企业行为违反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构成未按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违法行为,应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个月本案中,该企业需要对未按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行为进行整改,涉及领导审批、招标比价、安装调试等环节,流程较长,因此给予其六个月的最长整改期限。

六、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在节能监察中对发现的节能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增强执法严肃性,切实提高企业尊法守法意识,实现执法有力量、守法有尊严的良好局面。二是执法普法、提升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以案释法、执法普法长效机制,对企业违规行为加强释法说理,指导规范企业用能行为,提升企业守法贯标意识,促进企业主动守法。三是严格程序、规范处理。执法办案过程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及时告知企业应有的权利,实行文明执法、阳光执法,得到企业的认可。

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汛期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

联合行政检查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当事人:某超市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对某超市汛期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开展行政检查案

基本案由:报送价格监测信息资料情况

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

为做好我市杜苏芮台风及汛期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保障防洪防汛期间市场货源供应充足、价格总体稳定,尽力减少极端天气对市场供应和价格波动的影响,202387,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组织河西区相关部门赴河西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某超市联合开展市场价格监测和应急保供巡查工作,重点检查了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市场供应和需求,以及价格波动等情况

三、法律适用

《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报送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员审核签字,不得迟报、拒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决定结果

执法人员重点查看了米面油、肉蛋菜等的价格和储备供应,检查该超市准确报送价格监测信息情况,指导落实保供稳价要求,做好生活必需品的统筹调度,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从现场情况看,我市各类民生商品品种丰富,供应充足,价格总体平稳。执法人员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开展普法宣传,提示按时、准确报送价格监测信息,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汛期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的相关要求,坚决抵制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经现场检查,未发现相关违法行为。

五、说明理由

执法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查看了米面油、肉蛋菜等的价格数据,指导依法准确报送价格监测信息,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进行签字盖章确认,确保文书记录内容真实准确。结合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该超市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行政检查行为合法有效。

六、典型意义

一是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要求,促进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时间报送价格监测数据,保障价格监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二是通过开展持续、广泛的普法宣传活动,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三是在汛期等重要时间节点,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市场价格监测和应急保供巡查,及时发现重要民生商品市场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服务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有力确保市场供应充足,价格平稳有序。

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义务履行情况

行政检查案例

行政机关:武清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武清区发展改革委

当事人:某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对某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油气管道保护义务履行情况开展行政检查案

基本案由:管道巡护和管道标志设置、修复或更新情况

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

20234月,武清区发展改革委两名执法人员对某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配备了巡线人员每日对所属管道线路进行巡护,通过巡检管理系统对日常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在相关管道沿线设置了里程桩、加密桩、警示牌等管道标志,字迹清晰,内容更新及时,无毁损情况。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决定结果

经检查,该企业每日进行管道巡护,管道标志设置符合规定,未发现相关违法行为。

五、说明理由

执法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检查了该企业巡检管理系统,现场抽查了管道标志设置情况,并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进行签字确认,确保文书记录内容真实准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规定,认定该企业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行政检查行为合法有效。

六、典型意义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是国家能源大动脉,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正常运转的各个方面。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压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对于有效推动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更好履行管道保护义务,防范油气长输管道事故风险,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低温寒潮期间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

          行政检查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

    当事人:市场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对某市场低温寒潮期间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开展行政检查案

基本案由:报送价格监测信息资料情况

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

为积极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强寒潮和低温大风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要求,保障新区重要民生产品价格平稳,20231114,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原则抽取了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市场的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针对保障重要产品价格稳定的应对措施进行检查。

三、法律适用

《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报送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员审核签字,不得迟报、拒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决定结果

经检查人员实地巡查,深入了解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市场需求和价格波动情况,通过检查并对比近期市场主要农副产品价格,市场目前呈现价格较为平稳,为了保障供应稳定,在秉持诚信守法经营原则下,敦促商户遵循保供稳价政策,对群众必需品实施统筹调配,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同时要求加强价格监测,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价格变动信息。被检查单位积极支持与配合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依法实施价格监测,建立并落实了保证价格稳定的应对措施,未发现违反《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五、说明理由

执法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查看了肉、蛋、菜等的价格数据,指导依法准确报送价格监测信息,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并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进行签字确认,确保文书记录内容真实准确。结合《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该市场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行政检查行为合法有效。

六、典型意义

    一是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维护价格监测良好秩序。稳定物价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任务,价格监测则是稳定物价工作的核心环节。按照双随机抽查要求,执法人员对市场报送价格监测信息情况开展检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检查过程全程摄录,全力打造具有滨海新区特色的精准、规范、高效行政执法形象。二是重点突破、精准发力保障市场稳定、民生需求。农副产品价格波动直接影响市场供需平衡,通过对市场主要农副产品的价格监测,可及时了解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的变化态势,有助于采取相应措施应对市场价格风险,确保充分满足民众基本生活需求。


网站地图 使用帮助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隐私声明
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

主办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电话:022-23142050技术支持: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网站标识码:1200000015津ICP备 08100007号-14 徽标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0991号

主办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22-23142050网站标识码:1200000015

技术支持: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津ICP备 08100007号-14

徽标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0991号

党政机关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