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出台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规则》)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则》作为具体领域和行业性公平竞争审查的首部部门规章,对规范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活动,维护招标投标领域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规则》各项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公平竞争审查意识。招标投标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经营主体通过招标投标进行供需对接、竞争择优,能够实现各类要素优化配置。在招标投标领域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能够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活动,着力从源头上减少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对发挥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促进要素高效自由流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更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政策措施时,要牢固树立公平竞争审查意识,熟练掌握《规则》审查标准和有关要求,确保《规则》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二、加强学习与宣传。《规则》紧密结合招标投标市场特点和关切,细化实化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和监督管理等内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七方面40余项审查标准,重点关注干涉招标人自主权、违法设置市场准入条件、区别对待不同地区和所有制企业、通过信用评价设置交易壁垒等市场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将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办法、强制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设置差异性得分、采用差异化信用监管措施等具体情形纳入审查标准,对制定招标投标政策有着极强的指导意义。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各市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在本系统做好《规则》的学习和应用,积极推动将《规则》列为重要培训内容,对招标投标参与主体加强《规则》的宣贯解释,准确理解《规则》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吃透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精神,切实增强贯彻落实《规则》的积极性主动性,为《规则》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三、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则》明确了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责任,并对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审查结论等作出规定。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建立本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负责机构、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规范公平竞争审查行为。政策措施应当在提请审议或者报批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完成审查的政策措施要作出书面审查结论。政策制定机关作为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制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文件,应当参照《规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四、强化监督管理。根据《规则》有关精神,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政策措施评估,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的,及时纠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常态化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接收涉及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的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