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现将以下5个案例列为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一、行政处罚指导案例(1个)
1.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备案行政处罚案例
二、行政检查指导案例(4个)
2.开展京津冀联合节能监察案例
3.重要节假日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行政检查案例
4.未及时修复或更新毁损管道标志责令限期改正案例
5.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五米地域范围内堆放重物责令限期改正案例
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一
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备案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宝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宝坻区发展改革委”)
当事人:某粮食收购公司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备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由: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备案
案件分类:行政处罚
二、简要案情
按照一季度执法督查工作安排,以及区市场监管局线索推送,2024年3月13日,宝坻区发展改革委2名执法人员对某粮食收购公司开展执法督查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未进行粮食收购备案的情况下从事粮食收购,该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的规定。
三、法律适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二款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决定结果
宝坻区发展改革委责令该公司在7日内办理粮食收购备案手续,并依法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024年3月15日,该公司整改完毕。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按程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线索和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备案,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签字盖章确认,确保文书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结合调查事实认定,该公司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备案的违法行为,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参照《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关于“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为”违法行为,结合本案案情,裁量阶次为“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为“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六、典型意义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宝坻区粮食购销企业普遍规模小、分布范围广、业务变动较快,通过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从事粮食收购经营业务的市场主体,精准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推进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工作。二是案例典型作用。粮食收购备案制度有助于规范粮食收购市场,防止无序竞争和非法经营,确保粮食市场的公平和透明。通过备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更好地掌握粮食市场动态,预防和控制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从而确保粮食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二
开展京津冀联合节能监察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当事人:某钢铁生产企业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某钢铁生产企业节能行政检查案
基本案由:重点领域能耗专项检查
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
2024年9月13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对某钢铁生产企业进行节能监察,并联合北京市、河北省节能监察机构进行节能诊断服务。按照依法事先下发的《检查通知书》内容,执法人员分别对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工作,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等6个事项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核实了企业202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确定该企业为我市重点用能单位。现场调取企业2023年度能源消耗、产品产量统计报表等资料,按照《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6-2013)、《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2-2013)规定,对企业2023年度焦化、烧结和高炉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情况进行核算,各项指标均达到标准要求。现场查阅企业2024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时间及内容,对企业提供的在用机电设备台账内设备能效信息进行核查,检查最近一次完成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情况,核对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资料,查看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状况,经检查均符合节能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违法行为。在执法的同时,京津冀三地工作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向操作人员了解设备运行状况,查看装置仪表数据,分析诊断整体能效,为企业查找节能降耗的路径。
三、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同时抄报所在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鼓励非重点用能单位自愿开展能源审计。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分析能耗情况,挖掘节能潜力。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决定结果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向委内反馈了对企业检查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经集体研究,一致认为未发现企业存在节能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结案。
五、说明理由
执法人员核实了企业授权委托人身份,确认有法律效力,按程序向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企业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协助检查、不得阻扰的义务,企业授权委托人未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佐证材料进行了收集,能源消费统计报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在用机电设备台账等材料均由企业提供并加盖企业公章作为书面证据材料。同时,按程序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法定授权委托人确认后签字。
本次检查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处于节能执法领域最高法律位阶,应当优先执行,《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为地方性法规,是开展节能监察的重要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是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的依据。
六、典型意义
该案是京津冀地区协同开展节能监察的成功实践,执法过程中在依法依规检查的同时融入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一是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尊严,增强执法严肃性,实现执法有力量、守法有尊严的良好局面。二是为企服务,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节能监察是对企业的一次全方位的“体检”,现场为企业“会诊把脉”,查找节能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挖掘生产中的节能潜力,提出专业化的意见建议,有效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为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三是推动京津冀节能监察一体化。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此次节能监察由京津冀三地执法单位联合开展,主动融入京津冀区域协同战略,在执法中发挥了各地法律、技术、检测等方面优势,形成执法合力,为健全京津冀节能监察一体化体制机制奠定良好基础。
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三
重要节假日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行政检查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当事人:某菜市场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对某菜市场重要节假日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开展行政检查案
基本案由:报送价格监测信息资料情况
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
为做好我市2024年春节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保障节日期间市场货源供应充足、价格总体稳定,为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2024年1月29日,市发展改革委赴河西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某菜市场开展市场价格监测和保供巡查工作,重点检查了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了解市场供需及价格波动等情况。
三、法律适用
《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报送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员审核签字,不得迟报、拒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决定结果
执法人员重点查看了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库存,检查该菜市场报送价格监测信息是否准确,引导其切实承担保供责任,做好重要民生商品的统筹调度,自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从现场情况看,各类民生商品品种丰富,供应充足,价格总体平稳。执法人员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开展普法宣传,要求其按时、准确报送价格监测信息,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重要节假日期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的相关要求。经现场检查,未发现相关违法行为。
五、说明理由
执法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查看了粮油肉蛋菜等的价格数据,指导其依法准确报送价格监测信息,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并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进行签字盖章确认,确保文书记录内容真实准确。结合《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该菜市场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行政检查行为合法有效。
六、典型意义
一是保障价格监测信息质量。督导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要求的品类、规格,按时采集上报价格监测数据,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二是保障市场价格稳定。在重要节假日开展市场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稳妥处置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确保市场量足价稳。三是保障市场秩序平稳。通过开展持续、广泛的普法宣传活动,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市场运转平稳有序。
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四
未及时修复或更新毁损管道标志责令限期改正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宝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宝坻区发展改革委”)
当事人:某管道公司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某管道公司未及时修复或更新毁损管道标志责令限期改正案
基本案由:未及时修复或更新毁损管道标志
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
2024年12月24日,宝坻区发展改革委2名执法人员对某管道公司宝坻作业区负责巡护管理的某管段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该管段管道标志桩设立、维护情况。经检查,发现管道标志桩严重毁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八条“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规定。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五十条第一款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决定结果
执法人员依法将违法行为告知该公司,责令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志桩更换工作,并对相关巡护负责人实施现场教育。2024年12月24日当天,该公司整改完毕,经执法人员复查合格。
五、说明理由
执法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检查了该管段管道标志桩设立、维护情况,制作执法文书,进行签字确认,确保文书记录内容真实准确。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及时修复或更新毁损管道标志的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六、典型意义
一是坚持将管道沿线作为执法检查工作重点。执法检查中发现,管道沿线部分群众尚未形成管道保护意识,有随意损坏三桩一牌(里程桩、标志桩、加密桩、警示牌)的现象,标识牌标志桩的损毁将导致管道周边第三方施工管控存在难点和盲区,可能危害管道外部安全。这就要求执法检查不能仅督查管道企业内业台账或者巡护轨迹,更应该多走向“田间地头”,直插管道现场,用脚步发现管道外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二是坚持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本次损毁较为严重的标志桩发生在冬季农作物较少、人员外出减少、视野较为清晰阶段,经执法检查才被发现,体现出管道企业对巡护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在冬季保供重要时期,管道企业应当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应季检查,增加巡护检查力度,利用视野好、农作物少的好时机,对标志桩进行统一修补更换,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三是坚持以普法宣传活动引导保护管道意识。2024年已经完成对宝坻区24个村的入村普法宣传活动,但仍有部分村民对管道保护法不重视、不在意,后续将重点开展管道保护普法宣讲活动,利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村文化活动站、学习室、广播等,在村民经常停留区域,积极营造管道保护良好氛围。
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五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五米地域范围内堆放重物责令限期改正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宁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宁河区发展改革委”)
当事人:王某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王某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五米地域范围内堆放重物责令限期改正案
基本案由: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五米地域范围内堆放重物
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
2024年9月13日,宁河区发展改革委2名执法人员开展管道安全检查时发现,某输油管道中心线5米范围内放置有集装箱,最近处约1.5米,经当场与管道权属企业沟通、调查后确认,该集装箱所有权人为王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中“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的规定。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决定结果
执法人员依法将违法行为告知王某,责令其于2024年10月7日前完成占压清理整改,并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同时,要求管道权属企业明确一名工作人员重点巡护该点位,加强管道安全保护。后经复查,王某已按时完成整改,将集装箱从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移除。
五、说明理由
执法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检查了管道线路中心线五米地域范围内堆放重物情况,制作执法文书,进行签字确认,确保文书记录内容真实准确。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五米地域范围内堆放重物的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王某认错改正态度积极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已按时完成整改。
六、典型意义
管道保护执法是做好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工作的有力举措,要绷紧思想之弦、切实抓好落实,把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决不掉以轻心。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迅速处置,与管道权属企业当场会商,迅速找到当事人,责令其限期改正,及时复检确认整改结果。本次执法及时消除绿屏驿站安全隐患,为绿屏驿站行使生态保护职能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体现了柔性执法,通过劝导讲法、教育警示的方式,告诫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提高学法守法意识,展示执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