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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系统2025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时间:2026-01-27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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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现将以下5个案例列为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2025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一、行政处罚指导案例(1个)

1.某公司未及时变更粮食收购备案行政处罚案例

    二、行政检查指导案例(4个)

2.通过柔性执法推动企业规范开展电平衡测试案例

3.某菜市场重要节假日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行政检查案例

4.某企业管道标志桩破损责令限期整改案例

5.某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政检查案例

2025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某公司未及时变更粮食收购备案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武清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武清区发展改革委)

当事人:某动物食品公司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某公司未及时变更粮食收购备案行政处罚案例

基本案由:某动物食品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变更备案

案件分类:行政处罚

    二、简要案情

    202537日,武清区发展改革委2名执法人员对动物食品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公司从事粮食收购行为,营业执照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张某,但收购企业备案表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黄某。该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的规定。

三、法律适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二款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决定结果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经复查,该公司于2025310日办理了变更备案,整改完成。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按程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公司营业执照和粮食收购备案登记表,严格遵守先调查取证,后作出决定的程序。同时,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签字盖章确认,确保文书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结合调查事实认定,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变更备案违法行为,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同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了事先告知义务,并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参照《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关于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为违法行为,结合本案案情,裁量阶次为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为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六、典型意义

一是明确监管范围。本次被处罚对象为某动物食品公司,从公司名称和主营业务来看,不是典型的涉粮企业。但粮食收购备案制度约束的对象是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不论其名称和主营业务如何,只要从事粮食收购行为,就应该按规定进行粮食收购备案并接受监管。二是强调备案作用。粮食收购备案制度有助于规范粮食收购市场,防止无序竞争和非法经营,确保粮食市场的公平和透明。通过备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更好地掌握粮食市场动态,预防和控制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从而确保粮食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2025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通过柔性执法推动企业规范开展

电平衡测试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当事人:某火力发电企业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通过柔性执法推动企业规范开展电平衡测试案例

基本案由:某火力发电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电平衡测试

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

202510月,市发展改革委对我市某火力发电企业开展节能监察,发现该企业最近一次完成电平衡测试时间为20228月,涉嫌违反《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的规定,经过调查询问,企业已于20259月开展新一轮电平衡测试并提供《2025年度9号至13号机组电平衡测试项目(第二次)评审报告》等证明材料。因截至监察当日企业已开展电平衡测试工作,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进行普法教育不做违法处理,并跟踪电平衡测试开展进度,推动测试工作完成

三、法律适用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分析能耗情况,挖掘节能潜力。

第六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决定结果

对发现的违规问题,经询问确定企业已开展相关工作,且企业明确承诺按照测试方案加快推进,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测试进度。针对该情况,坚持柔性执法,通过普法宣传方式,强化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宣贯解读,提升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节能工作意识,并建立跟踪台账,持续跟进测试进展,直至企业完成电平衡测试全部工作。经复查,企业提交的测试报告及验收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实现合规闭环。

    五、说明理由

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了企业2022年电平衡测试完成证明、20259号至13号机组电平衡测试项目(第二次)评审报告等证明材料,上述证据均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企业存在逾期未完成电平衡测试的涉嫌违规情形,同时也证实企业已主动采取整改措施。

本次执法精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依据《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八条,认定企业涉嫌违反重点用能单位电平衡测试法定周期要求;依据《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二条,对企业不按照规定要求开展电平衡测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六、典型意义

该案例充分彰显了我委执法工作监管效能与服务实效,对运用执法手段保证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具有积极示范意义。一是严格执法提升节能监察效能。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审核各项材料数据细节,对发现的节能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升节能监察约束力。二是持续跟进完善执法闭环体系。执法人员高度重视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持续跟进企业工作进度,时刻掌握相关信息,确保问题改正到位、责任落实到人,构建全流程无死角的执法闭环管理机制。三是常态普法增强企业法治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坚持执法与普法并重,通过以案释法方式,向企业深入解读国家节能法律法规与强制性节能标准,引导企业树立依法用能、高效用能理念,提高守法贯标意识。

2025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某菜市场重要节假日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

行政检查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当事人:某菜市场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对某菜市场重要节假日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情况行政检查案例

基本案由:对某菜市场开展市场价格监测

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

为做好我市国庆、中秋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保障双节期间市场货源供应充足、价格总体平稳,加强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2025924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宝坻区相关部门赴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宝坻区某菜市场开展市场价格监测联合执法检查。

三、法律适用

《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报送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员审核签字,不得迟报、拒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决定结果

执法人员重点查看了米面油、肉蛋果蔬等价格和储备供应,检查该菜市场准确报送价格监测信息情况,指导落实保供稳价工作,做好生活必需品的统筹调度,有序维护市场秩序。从现场情况看,我市各类民生商品品种丰富,供应充足,价格总体稳定,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向市场工作人员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提示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价格稳定运行。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五、说明理由

执法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查看了米面油、肉蛋果蔬等价格数据,指导依法准确报送价格监测信息,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并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进行签字确认,确保文字记录内容真实准确。结合《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该菜市场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行政检查行为合法有效。

六、典型意义

一是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要求,促进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时间报送价格监测数据,保障价格监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二是通过开展持续、广泛的普法宣传活动,一方面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另一方面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性的提升。三是及时发现重要民生商品市场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服务重要民生保供稳价,有力确保市场供应充足,价格平稳有序。

2025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企业管道标志桩破损责令限期整改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西青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青区发展改革委)

当事人:某管道企业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某企业管道标志桩破损责令限期整改案例

基本案由:某管道企业管道标志桩破损责令限期整改

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

2025321日,为落实西青区2025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强化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防范化解管道外部安全风险,西青区发展改革委2名执法人员对某管道企业负责巡护管理的某某地段管道开展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重点排查管道周边安全隐患,在管道正上方发现管道标志桩存在破损情况。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十八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五十条第一款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决定结果

针对发现的管道标志桩破损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对管道企业提出整改要求:一是立即加强该地段管道巡护力度,加密巡护频次,明确巡护责任;二是在管道沿线关键位置增设安全警示标识,强化风险预警;三是限期修复破损标志桩,确保标识清晰、规范。当日,该管道企业已完成全部整改事项,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验收合格。

五、说明理由

该管道企业存在管道标志桩破损未及时修复的情形,违反了管道标志维护相关要求。结合西青区2025年安全生产工作筑牢安全防线、压实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清零的总体要求,本次执法检查聚焦管道外部安全风险防控,对发现的隐患依法责令即时整改,旨在督促企业落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及时消除管道安全隐患,保障区域能源输送安全。

六、典型意义

管道安全是西青区2025能源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区域能源供应稳定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次案例体现了以下典型意义:一是坚守现场检查核心防线执法人员直插管道一线,不局限于台账核查,通过实地巡查践行了隐患排查在现场、问题解决在当场的监管理念二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针对企业在管道巡护、隐患排查中存在的疏漏,通过即时整改、现场验收的方式,倒逼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健全常态化巡护机制三是强化普法宣传导向结合本次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后续将持续推进管道保护普法宣传进村庄、进田间地头,利用各类宣传阵地普及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引导群众自觉远离管道安全禁区,同时推动企业与属地社区、村委会建立联动机制,筑牢管道安全屏障。                 

2025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某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政检查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南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开区发展改革委)

当事人:某重点用能单位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某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政检查案例

基本案由:对某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监察

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

2025919日,南开区发展改革委2名执法人员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某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能源管理岗位设立、淘汰落后用能设备等10个事项进行现场检查。

三、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

5.《节能监察办法》

第二十三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决定结果

经检查,该重点用能单位能够认真遵守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按要求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等,检查中未发现相关违法行为。

五、说明理由

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通过市双随机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提前梳理学习行政执法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严格规范执法监管。检查过程中,严格遵守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相关要求,规范制作执法文书,进行签字确认,确保文字记录内容真实准确。执法结束后,按要求将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和双随机监管平台。

六、典型意义

在节能监察执法过程中,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强化为企服务意识,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执法检查避开营业高峰,尽可能减轻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同时,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将普法宣传融入执法检查全过程,向重点用能单位深入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面对面解答疑问,切实提升重点用能单位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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