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发改委、审批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文件精神和《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关于“梳理公布工程建设领域审批事项豁免清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审批事项豁免清单和减少的申请材料清单公布如下:
一、工程建设领域审批事项豁免清单
1.社会投资类维修改造(不使用财政资金、不新增固定资产、非国有控股、非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工程)项目;
2、160千瓦(KW)及以下低压工商业等所有外部电源工程;
3、原挖原换的市政管网(自来水给排水、燃气供热、通信等400万元以下)项目;
4、环境整治(粉刷墙面、清运垃圾等400万元以下)项目;
5、绿化补植、绿化造林类(400万元以下)项目;
6、社区(村容、村貌)整治(400万元以下)项目。
二、工程建设领域审批事项减少的申请材料清单
1、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审批局转报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文件、项目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文件。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区审批局转报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文件、项目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文件。
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简介。
4、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区项目备案部门对项目备案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
5、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文件、项目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文件。
6、初步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