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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风反腐
  • 通报5起扶贫助困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 2019-06-26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截图
      天津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盯扶贫助困专项巡视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问题,1月至5月共查处扶贫助困领域违纪问题124起,处理158人,党纪政务处分105人,68人因在扶贫助困工作中履职不力受到问责。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形成震慑,通报5起案例:
      1.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长张屯村村委会原委员、会计许淑敏骗取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救助金问题。2011年4月,许淑敏利用协助唐官屯镇民政办开展长张屯村低保工作的职务便利,隐瞒个人真实家庭收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以其丈夫名义申报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救助金,于2011年7月至2016年4月共计领取4.08万元,用于个人生活支出。2019年1月,许淑敏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资金已被追缴。
      2.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霍庄子村原党委书记霍华安、村委会原主任霍顺生违规挪用五保户补贴款等问题。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间,霍华安、霍顺生指使他人将本村4名五保户补贴款共计9.8万余元,从村委会代为保管的存折中取出,用于其他村务支出。二人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12月,霍华安、霍顺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资金已被追缴。
      3.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马辛村原党支部书记伍顺来违规申报危房改造并获取国家补贴款问题。2014年,因自家房屋不符合《农村老旧危陋住房改造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一户一宅”危房改造政策,伍顺来借其妻子名义违规申报了危房改造,共获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2.2万元。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在接受宁河区纪委调查期间,伍顺来与他人串供,向调查人员提供虚假情况,严重干扰纪律审查工作。2018年6月,伍顺来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资金已被追缴。
      4.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畅悦华庭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于俊旗违规为亲属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问题。2013年12月,于俊旗为帮助其姐姐于某某申请低保,在填写于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低保申请材料时,未填写于某某有退休金收入的事实,致使于某某在有退休金收入的情况下通过审批,于2014年1月至2017年3月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5.07万元。其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7月,于俊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民生服务办公室主任周永利履行监管职责不力造成受灾补助资金被截留等问题。2013年11月,中塘镇政府向常流庄村下拨“7·26”暴雨水产和大田受灾补助专项资金17.42万元。2013年11月至2017年3月,周永利在负责受灾补助款发放的审核监督工作期间,未要求中塘镇农业办公室对受灾补助专项资金的发放进行跟踪、复核、监督,致使常流庄村委会私自截留受灾补助资金16.75万元,用于常流庄村其他支出。其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12月,周永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锲而不舍持续发力纠“四风”对1400多起五一、端午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的分析 2019-06-21

      5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今年五一、端午期间第四周通报曝光,再次提醒广大党员干部绷紧纪律之弦。
      据统计,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开通以来,在五一、端午期间“四风”问题监督举报曝光专区共通报24期141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分析,可以看出,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等五类问题较为多发,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锲而不舍、持续发力,加大整治力度,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从六年来通报的1411起典型问题看,排名前五位的分别是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和公款国内旅游,这五类问题占通报问题总数的75.2%。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共277起,占全部问题比重的20%。从曝光数量看,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节日病”。现实中,有的巧立名目、打“擦边球”,有的转嫁成本、用下属单位或企业“打掩护”,还有的套取专项资金、私设小金库用于发放补贴福利。比如,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第三中学违规设立小金库,并从中支出879万元,用于发放津补贴及福利等。
      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问题共243起,占全部问题比重的17%。有的驾驶公车办理私人事务,有的用公务加油卡给私车加油,还有的将个人车辆产生的费用进行公款报销。比如,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实验中学校长王锋华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报销个人车辆燃油费1210元。
      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共218起,占全部问题比重的15%。年节假日是亲朋好友欢聚庆祝的好日子,但也有一些人别有用心,借机进行走动送礼。有的收取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的慷公家之慨,用公款进行“礼尚往来”。同时,微信红包等电子收礼送礼方式也屡见不鲜。比如,浙江省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嘉兴港区(综合保税区)分局副局长王红良收受6名管理服务对象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所送钱财共计8500元。
      大办婚丧喜庆问题共183起,占全部问题比重的13%。有的违反组织规定,超标准进行大操大办,有的私自宴请管理服务对象,并借机敛财。比如,河南省项城市第一实验中学副校长高广峰在办理其岳父丧事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取下属礼金9700元。
      公款国内旅游问题140起,占全部问题比重的10%。从曝光案例看,以往明目张胆公款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种种隐形变异手段也在“花样翻新”。有的打着学习培训的幌子,绕道他处游山玩水,有的故意延长培训考察时间,在课程结束后继续游玩,还有的不花公款花老板,让管理服务对象为个人游玩买单。比如,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经理张晓聪组织吉安地区新华书店部分经理外出旅游,由民营书商王某某支付相关费用2.783万元。
      六年来,在被公开曝光处理的1891名党员干部中,运用第一、二种形态共处理1724人,占处理总人数的91.2%,已成为绝大多数;运用第三种形态中的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方式处理162人,占处理总人数的8.5%。对极少数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违法犯罪,依法严肃处理。
      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可以看到,在严肃查处节日期间顶风违纪问题的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已成为常态,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种形态的处理方式成为大多数,监督执纪更加精准。
      对六年来通报的1411起典型案例违纪时间进行分析,其中,发生在2013年至2016年的,共1326起,占比94%;发生在2017年的,共69起,占比4.9%;发生在2018年的,共15起,占比1%;发生在2019年的,共1起。分析数据可以看出,六年来通报的1411起问题中,大部分都发生在2017年以前。
      
  • 中央纪委公开曝光六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2019-06-11

      日前,中央纪委对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曝光。这6起典型问题是:
      辽宁省城乡建设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志虹违规收受礼品等问题。2018年春节期间,刘志虹先后14次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高档白酒等礼品,价值人民币近3万元;先后5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2018年1月28日晚,刘志虹违规组织公款支付的宴请,宴请费用共计2462元。刘志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主任马清贵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3年3月至2017年7月,时任自治区科技厅厅长马清贵及有关厅领导、部分处室负责人在未履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未列接待清单的情况下,多次在北京两个宾馆个人用餐或接待用餐并签单记账,共计消费4.6万元,其中马清贵本人参与消费1.73万元。上述人员返回宁夏后仍报销出差伙食补助。上述餐费由马清贵主持召开厅务会会议研究决定,由科技厅下属公司以会议费名义,多次向北京两个宾馆转账,并开具会议费发票平账。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科技厅机关及下属5个事业单位,违规向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发放固定电话费2.86万元,其中马清贵领取2700元。马清贵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退赔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安徽省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副调研员刘朝中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等问题。2018年4月8日至4月18日,刘朝中作为省大气污染防治第十二督察组副组长带队对宣城市开展督查期间,分别于4月8日晚、4月15日晚、4月17日晚先后3次违规接受被督查单位、企业组织的宴请,并违反当地规定饮酒。此外,刘朝中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刘朝中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湖北省水利厅漳河工程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易远洪违规批准下属企业购买超标准公务用车问题。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经易远洪主持局务会研究同意,漳河工程管理局下属3家企业先后购买了3台进口汽车、1台国产汽车作为一般公务用车,分别是1台价格为55.7万元的进口商务车、1台价格为50.5万元的进口越野车、1台价格为57.2万元的进口越野车、1台价格为48.89万元的国产越野车,购车价格均严重超过湖北省规定的标准,且违规配备进口车。易远洪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易远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现职。超标车辆依规被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屯昌县支行原党组书记、行长杜传师违规组织公款吃喝等问题。2014年9月至2018年8月,屯昌县支行以会议、学习等名义,或在春节、端午、国庆等节日时点,先后68次违规组织干部在食堂吃喝,共计消费78169元,费用从食堂伙食费和福利费中支出。杜传师对上述违规公款吃喝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并组织、参与吃喝。杜传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现职。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青海省化隆县教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冯忠豪为其女违规操办婚宴并收受礼金问题。2018年5月,冯忠豪在为女儿举办婚宴时,违规收受教育局部分工作人员及下属学校校长礼金共计3.8万元,并在按当地规定程序报备时弄虚作假,隐瞒实际收受礼金和宴请人员情况。教育局党组成员、机关纪委书记李贵生参加冯忠豪女儿婚礼并随礼,对婚礼现场发现教育系统部分管理对象参加婚礼并随礼的问题,未对冯忠豪及相关人员进行提醒。冯忠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李贵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上述6起问题中,有的违规组织公款吃喝,有的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有的违规接受宴请,有的超标准购买公务用车,有的大操大办、收钱敛财,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不履行监督职责,甚至执纪违纪等,而且大部分违纪行为发生在党的十九大之后,是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行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引以为戒,自警、自醒、自重。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强调,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对作风建设专门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锲而不舍、持续发力、再创新绩,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四风”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性修养,牢记党的宗旨,切实增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在抵制歪风邪气、弘扬优良作风上发挥“头雁效应”。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保持政治定力,继续严抓严管、守土尽责,坚决克服工作上的“疲劳综合征”,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重点问题,聚焦关键少数,加强监督检查,精准执纪问责,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顶风违纪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对“四风”隐形变异要时刻防范,早发现、早查处。要坚持以案促改,查找原因症结,堵塞制度漏洞;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强化身边案例的警示教育,形成强大震慑。要坚持标本兼治,不敢、不能、不想一体推进,实现治理“四风”工作高质量发展。
      “端午”假期将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保持高度警惕,强化教育提醒,强化督促检查,强化通报曝光,对发现的节日期间“四风”问题快查严处,不断净化节日风气。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2019-06-03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第八条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第九条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第十条 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条 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把酝酿贯穿始终,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1次自查。
      第十五条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第四章 任前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地方一般为参加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一般为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会议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式,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认可度明显偏低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向参加民主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开展常规巡视巡察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在巡视巡察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前,巡视巡察组应当向检查组提供所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提供给巡视巡察组,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党组)负责人审定后,与巡视巡察情况一并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馈意见后2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开展重点检查。
      第七章 离任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展。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问题核查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办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不得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一般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也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倒查,并及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导向出现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三)不按照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
      (四)对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二)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二)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不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如实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3日起施行。2003年6月19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0年3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十一届市委第六轮巡视全部完成进驻(后附一览表) 2019-05-22

      根据市委统一部署,承担十一届市委第六轮巡视任务的10个市委巡视组目前已全部完成进驻,将对25家市属高校和相关单位党委集中开展为期2个月的常规巡视。
      本轮巡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巡视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落实全市巡视巡察工作会议要求,牢牢把握“两个维护”这个“纲”和“魂”,按照政治巡视“六围绕一加强”和“五个持续”总体要求,突出政治建设、紧盯政治责任、强化政治监督,聚焦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审视被巡视党组织履行职能责任情况。
      
  • 对25家市属高校及相关单位党组织开展巡视 2019-05-15

      近日,天津市巡视巡察工作会议暨十一届市委第六轮巡视动员部署会召开,天津市委书记李鸿忠出席并讲话。会议传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重要讲话和全国巡视工作会议暨十九届中央第三轮巡视动员部署会精神,宣读十一届市委第六轮巡视组组长、副组长授权任职及任务分工的决定,对天津市委第六轮巡视工作作出部署。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推动新时代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重要论述、重要要求,深刻认识巡视的实质是监督,培育正确对待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真诚欢迎监督,习惯在受监督环境中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深刻认识巡视是开刃利剑,找问题、查病灶,拔烂树、医病树,要做到利剑高悬、威慑常在;深刻认识推动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天津市全面从严治党严峻形势,以高质量、有力度的巡视,为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提供坚强保证。
      会议明确,推动巡视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把政治巡视、政治监督作为重中之重,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正确处理政治和业务的关系,既不能把业务问题泛化为政治问题,更不能把政治和业务割裂开来,要善于发现业务背后的政治问题。重点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紧盯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的错误表现,加强政治监督,纠正政治偏差。
      此次会议对全体巡视巡察干部提出具体要求:要从严从实开展监督,敢于担当,敢当黑脸包公,把问题找准、把事实弄清、把证据做实。要立体式全方位开展监督,织密监督网络,巡视巡察上下统筹、同向发力,推进利剑直抵“神经末梢”。要多措并举开展监督,创新巡视方式方法,打破常规、不拘一格,打好“组合拳”。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强化制度执行,严格内部管理,提高政策水平。
      天津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邓修明在部署工作时指出,要提高政治站位,从树牢“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对市属高校开展巡视的重要意义。要准确把握高校特点和规律,切实强化政治监督,聚焦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重点检查高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思想政治工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廉洁风险情况。要创新方式方法,在“精准、灵活、专业、联动”上下功夫,形成协作贯通的监督合力,圆满完成市委巡视工作任务。
      据了解,十一届天津市委第六轮巡视将对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商业大学、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音乐学院、天津美术学院、天津体育学院、天津职业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天津城建大学、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天津农学院、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等18所市属高校党委,以及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天津市肿瘤医院(天津医科大学肿瘤医院)、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7家单位党委开展常规巡视。
      本轮巡视聚焦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重点检查高校和相关单位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情况、思想政治工作情况、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廉洁风险情况,突出“精准、灵活、专业、联动”,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防止过度强调痕迹检查,切实为基层减负。本轮巡视将会同天津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等部门,同步开展选人用人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机构编制纪律、巡察工作等专项检查。同时,将深入开展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由建立巡察制度的被巡视党组织派出巡察组协助开展巡视工作。
      
  • 天津市宁河区原副区长,公安宁河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刘玉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05-08

      天津市宁河区原副区长,公安宁河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刘玉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刘玉顺简历:
      刘玉顺,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河北黄骅人,1981年10月参加工作,198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1981.10—1984.10 天津市新型建筑材料二厂工人;
      1984.10—1987.12 天津市公安局西郊分局中北斜派出所民警;
      1987.12—1989.10 天津市公安局西郊分局中北斜派出所助理侦察员;
      1989.10—1991.07 天津市公安局西郊分局中北斜派出所侦察员;
      1991.07—1994.04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经济案件科侦察员;
      1994.04—1995.03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上辛口派出所副所长;
      1995.03—1997.01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上辛口派出所副教导员(1994.09—1996.02 在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管理专业学习);
      1997.01—2000.09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南河镇派出所所长;
      2000.09—2005.11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副局长(1998.08—2000.12 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党政管理专业学习);
      2005.11—2007.10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调研员、副局长;
      2007.10—2013.12 天津市公安刑事侦查局(刑事侦查总队)副局长(副总队长)(2005.09—2008.07 在中央党校法学理论专业学习);
      2013.12—2015.10 天津市宁河县委常委,公安宁河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5.10—2016.12 天津市宁河区委常委,公安宁河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
      2016.12—2019.04 天津市宁河区副区长、公安宁河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
      2019.04 被免去宁河区副区长,公安宁河分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
      
  •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9-04-30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鲜明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进一步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推动选人用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发生重大变化。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更好坚持和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党中央对《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修订。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2014年修订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次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选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实践成果,衔接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新法规,回应干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对于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学习宣传、严格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切实做到严格按原则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全面履行选人用人主体责任。要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选人用人工作的正确方向。要突出政治标准,提拔重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干部。要坚持事业为上,拓宽用人视野,激励担当作为,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要落实从严要求,加强审核把关,强化纪律监督,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围绕建立健全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要切实加强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干部任用条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一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党 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 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督导天津市工作动员会召开 2019-04-30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精神,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近日进驻天津市开展扫黑除恶督导工作。4月1日,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督导天津市工作动员会在天津礼堂召开,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组长王伟光、副组长刘玉亭就做好督导工作分别作了讲话,市委书记李鸿忠作了动员讲话,会议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国清主持。
      王伟光指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今年以来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督导组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从人心向背、治国安邦的高度,把专项斗争置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谋划推进。
      王伟光强调,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这次进驻天津市,重点是围绕政治站位、依法严惩、综合治理、深挖彻查、组织建设和组织领导等督导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发现问题、聚焦问题、研究和解决问题,边督边改,和市委市政府共同推动天津市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深入开展。天津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
      李鸿忠表示,开展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天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强化责任担当,积极认真主动、全力做好督导配合各项工作。要以中央督导组在津督导为契机,围绕创建“无黑”城市的目标,推动天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更大成效。
      会上,刘玉亭还就做好督导配合、边督边改、信息公开、条件保障等工作提出了要求。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成员,市党政班子相关成员出席会议,市人大和政协主要领导、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各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当地通过视频会议列席会议。
      根据安排,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督导进驻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4月30日。督导组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22—23109098、23109045、23109179,专门邮政信箱:天津市第A1201号邮政专用信箱。督导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
      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渠道信息,举报电话:12389,电子邮箱:tjsshce@126.com。
      
  • 持续用力久久为功 以自我革命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2019-04-30

      按照2018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工作安排,李鸿忠、张国清约谈排名靠后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日前,市委书记李鸿忠,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国清分别对2018年度我市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排名靠后的和平区、红桥区,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合作交流办、市城市管理委,市残联、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海事法院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邓修明对有关单位考核结果和存在问题作了通报。
      李鸿忠在约谈时指出,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工作安排和市委常委会研究意见,对检查考核排名靠后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是市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宣示了市委持之以恒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决心和力度,进一步释放从严管党治党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被约谈各单位要真诚认账,逐条对照,反思猛醒,知耻后勇,图新图强,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全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李鸿忠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首先从党的政治建设抓起,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落脚点。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是党的政治建设的“为政者”,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以党的政治建设为根本、为统领,增强政治意识和政治素质,涵养浩然正气,做到 “为政者政之”、“为政者自正”,以过硬的政治能力和政治工作,引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担当起政治责任,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全力修复净化政治生态。
      李鸿忠强调,要发扬斗争精神、自我革命精神,做到三个“敢于”:一是敢于斗争,敢抓敢管、举旗亮剑,高标准、严要求,坚决履职尽责;二是敢于直面问题、不畏困难,勇于跳入矛盾的激流漩涡,敢于触碰利益,善于解决问题,担难担险,勇担使命;三是敢于坚持原则,以党和人民事业为己任,保持战略定力,勇于向沉疴积弊和不良政治文化宣战,决不做不讲原则、随波逐流的“老好人”。
      李鸿忠强调,解决上热不够的“温度传导”问题,关键在于增强抓责任落实的领导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浅担当”、“轻担当”就是不担当。党委(党组)书记是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是党的政治建设第一“领耕人”、第一执行人,必须切实担起“第一职责”,要在压实责任上下重力、狠问责,以实际行动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真治”、“真严”、“真全面”,下大力切实解决存在问题。
      张国清在约谈时强调,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推进政治生态持续向善向好。要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治理。要持续扣紧责任链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擦亮用好巡察“利剑”,坚决破除“好人主义”,推进管党治党更加“严紧硬”。要进一步强化使命担当,不断提升工作执行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以钉钉子精神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被约谈的10个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在表态发言中表示,此次约谈是一堂深刻的党性教育课,要尽好第一责任人的总责、首责、全责,真抓实改、动真碰硬,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记者魏彧 米哲 于春沣)
      新闻链接:
      2017年5月5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天津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各区党委、政府党组和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办法(试行)》。其中《检查考核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科学具体、管用有效”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检查考核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018年度检查考核于去年12月15日至今年1月9日进行,共成立30个检查组,由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党员副市长等领导同志担任组长,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话、现场检查、民主测评、情况反馈等多种形式,对全市16个区和52个市级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得出打分评价结果。
      根据2018年度检查考核《通知》:“考核评为优秀的单位经市委常委会审定后,在市纪委全会上通报表扬。考核结果排名后2位的区,由市委书记和市纪委书记约谈区委主要负责同志;排名后3位的市级党群机关和后5位的市级政府部门,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其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
      
  •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2019-04-30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对于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使广大党员干部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保证本地区本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工作。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要带头执行《条例》,切实加强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请示报告工作的指导。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实。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四条 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
      第六条 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七条 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 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九条 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况、牵头事项完成情况等。
      第十条 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联合请示报告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
      党政机关联合请示报告的,一般应当将上级党政机关同时列为请示报告对象。
      第十一条 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
      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就分管领域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可以受党组织或者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三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二条 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四)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五)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九)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十)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四)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一)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有关干部任免;
      (四)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五)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
      上级党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中主题相近、内容关联的同类事项归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请示报告精简务实。
      第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
      第四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两个以上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二十条 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对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党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应当认真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
      党政机关联合提出的请示,由上级党组织牵头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
      第二十四条 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由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
      党组织负责同志对报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综合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 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三十一条 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 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第六章 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六)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
      (七)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第四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
      (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
      
  • 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研究讨论《关于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实... 2019-04-03

      28日上午,市委书记李鸿忠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讨论《关于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和《天津市禁毒重点整治工作责任考评细则(试行)》。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国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春华,市委副书记阴和俊出席。
      会议强调,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中央《规定》和我市《实施细则》,准确把握党组的职责任务、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切实履行好党组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职责,把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真”、“严”、“硬”的治理措施,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认真分析全市形势,深入细致摸排情况,把工作重心放在切断毒品需求上,最大限度打压毒品需求空间;严之更严打击毒品犯罪,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制毒贩毒一并打击;《考评细则》要依据相关规定提高整治等级和力度,动真碰硬,对整治工作不力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切实压实工作责任。 会议研究讨论了《2019年市委党内法规制定计划》、《天津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 无我之境界 为民之情怀 2019-03-27

      “这么大一个国家,责任非常重、工作非常艰巨。我将无我,不负人民。我愿意做到一个‘无我’的状态,为中国的发展奉献自己。”在回答意大利众议长菲科关于“当选国家主席时什么心情”的提问时,习近平总书记这样说。
      “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短短几个字,质朴厚重,饱含深情,凝结着对人民群众深沉的大爱,彰显了共产党人的高尚追求,展现出一位大国领袖的为民情怀、责任担当。
      心怀家国、躬身为民,习近平总书记朝斯夕斯、念兹在兹。2015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把权力交给我们,我们就必须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该做的事就要做,该得罪的人就得得罪。不得罪腐败分子,就必然会辜负党、得罪人民”。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到“为人民服务,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从“我们要继续努力,把人民的期待变成我们的行动,把人民的希望变成生活的现实”到“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我将无我,不负人民”……这些真挚赤诚、感人肺腑的话语,体现出人民领袖博大的胸襟、崇高的境界、忠于人民的情怀与信念。
      “无我”的概念,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带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表现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追求和“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境界,注目的是天下苍生。“无我”,其实可以称为“大我”。习近平总书记讲“无我”,并将其与“不负人民”相结合,以无我之境界、为民之情怀,彰显了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
      “无我”,是共产党人的大境界。从在党旗下庄严宣誓那一刻起,“我”就不再仅仅属于我,而是交给了党、交给了人民。“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铮铮誓词中寄托的正是共产党人的“无我”。在和平环境里,对“无我”的诠释,就是一心为公,忘我奉献,心里始终装着党的要求、国家的大局、人民的利益、工作的需要,而不是驰于空想、骛于虚声,拈轻怕重、斤斤计较,特别是要以“无我”之境,摆脱名利羁绊,积极干事创业。
      “无我”,是共产党人的大格局。之所以“我将无我”,正是为了“不负人民”;“无我”的境界,正是在尽瘁为民的担当作为中辉耀升华。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这体现了“无我”与“为民”的有机统一。“无我”,则心底无私天地宽,就能眼睛看着大局、心里装着百姓,就能破除本位、担当作为,就能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就敢于直面矛盾和问题,扑下身子、挑起担子,从人民群众中来,到人民群众中去。
      “无我”与“为民”是辩证交互、生动和谐的。“无我”就无私,就不会患得患失地琢磨自己,就能把个人利益置于人民利益、集体利益之下,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无私无畏地谋事为民,不辜负人民的期待与信任。而在此过程中,“无我”也与“大我”融为一体,如一滴水汇入大海,水滴不以己所为念,而海中水滴永不干涸。共产党人正是以“无我”的境界,在为民族谋复兴的伟大事业中,在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担当作为中,实现“我”的价值。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是党领导和执政的最宝贵资源。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刻学习领会“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为民情怀、责任担当,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要坚持做到面对是非立场坚定,面对利益不计得失,面对违纪违法行为动真碰硬,面对硬仗迎难而上,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有“老虎”打“老虎”,有“苍蝇”拍“苍蝇”,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伟大自我革命、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展现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 2019-03-20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全文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近期,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强调2019年要解决一些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好为基层干部松绑减负,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不懈奋斗,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将2019年作为“基层减负年”,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思想教育,着力解决党性不纯、政绩观错位的问题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在深化消化转化上下功夫,把理论学习的成效体现到增强党性修养、提高工作能力、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党的事业发展上。将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全党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记党的宗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正确政绩观,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统一起来。从领导机关首先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做起,开展作风建设专项整治行动,发扬斗争精神,对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进行大排查,着重从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领导方法上找根源、抓整改。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汲取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问题的深刻教训,坚决防止和纠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用心、不务实、不尽力,口号喊得震天响、行动起来轻飘飘的问题,真正把树牢“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控制层层发文、层层开会,着力解决文山会海反弹回潮的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从中央层面做起,层层大幅度精简文件和会议,确保发给县级以下的文件、召开的会议减少30%-50%。发扬“短实新”文风,坚决压缩篇幅,防止穿靴戴帽、冗长空洞,中央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地方和部门也要按此从严掌握。地方各级、基层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文件,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科学确定中央文件密级和印发范围,能公开的公开。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上级会议原则上只开到下一级,经批准直接开到县级的会议,不再层层开会。严禁随意拔高会议规格、扩大会议规模,未经批准不得要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部门一把手参会,减少陪会。提倡合并开会、套开会议,多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提高会议实效,不搞照本宣科,不搞泛泛表态,不刻意搞传达不过夜,坚决防止同一事项议而不决、反复开会。进一步改革会议公文制度,选择一些地方和单位开展治理文山会海工作试点。
      三、加强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着力解决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的问题
      抓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严格控制总量,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原则上每年搞1次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对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减少50%以上的目标要确保执行到位。强化结果导向,考核评价一个地方和单位的工作,关键看有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群众的评价怎么样。坚决纠正机械式做法,不得随意要求基层填表报数、层层报材料,不得简单将有没有领导批示、开会发文、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以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来代替对实际工作评价。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不能动辄签“责任状”,变相向地方和基层推卸责任。对涉及城市评选评比表彰的各类创建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该撤销的撤销,该合并的合并。对巡视巡察、环保督察、脱贫攻坚督查考核、政府大督查、党建考核等,牵头部门也要倾听基层意见进行完善,提出优化改进措施。调查研究、执法检查等要轻车简从、务求实效,不干扰基层正常工作。
      四、完善问责制度和激励关怀机制,着力解决干部不敢担当作为的问题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效解决问责不力和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正确对待被问责的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有关条件的,该使用的要使用。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保障党员权利,及时为干部澄清正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改进谈话和函询工作方法,有效减轻干部不必要的心理负担。把“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具体化,正确把握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对基层干部特别是困难艰苦地区和奋战在脱贫攻坚第一线的干部,给予更多理解和支持,在政策、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
      五、加强组织领导,为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提供坚强保障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建立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由中央办公厅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改革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等参加,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一把手负总责,党委办公厅(室)负责协调推进落实,把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重要任务,拿出有效管用的整治措施。加强政治巡视和政治督查,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干实事、作风好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为广大党员干部作示范、树标杆。
      
  • 赵乐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凝心聚力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 2019-03-13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3月5日下午来到他所在的黑龙江代表团,同代表们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会场气氛活跃,王守聪、康志军、张敬华等代表先后发言,赵乐际认真倾听,不时与代表们深入交流讨论。
      在听取代表发言后,赵乐际说,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总结成绩、分析问题实事求是,对今年工作目标任务的部署切实可行,是一个集思广益、凝心聚力、催人奋进的好报告。我完全赞成。
      赵乐际指出,过去一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国上下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保持定力、迎难而上,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持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现良好开局。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做好今年工作意义重大。我们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准确把握形势,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机遇意识,结合实际创造性落实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以优异成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打下决定性基础。
      赵乐际强调,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任务,从严管党治党、正风肃纪是重要保证。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切实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对典型案例通报曝光。要精准惩治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腐败问题,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
      赵乐际充分肯定黑龙江各方面工作取得的成绩,希望黑龙江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对黑龙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打好发展组合拳,走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新路子。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惩恶,不断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
      
  • 市纪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会议召开 2019-03-05

      会议指出,赵乐际同志在天津考察调研,深入社区、企业、机关,与干部群众亲切交谈,查实情、访民意,既是对天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心和指导,也是对全市纪检监察工作的激励和鞭策。赵乐际同志在天津考察调研时的讲话,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的直接指导和辅导。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纪委要求上来。
      会议强调,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一要高度自觉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蕴含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真正把重要讲话精神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巨大热情,转化为推动新时代天津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强大动力。二要高度自觉担负起“两个维护”重大责任。把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把强化政治监督作为根本政治职责,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根本政治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三要高度自觉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把纪检监察工作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结合起来,增强忧患意识,着力解决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四要高度自觉坚持和落实好“三个一以贯之”。坚持以忠立身、许党报国的奉献精神,无私无畏的革命精神,矢志不移的奋斗精神,在党中央最需要的地方攻坚克难,打赢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持久战。
      会议要求,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坚决落实。一要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联系实际学、持续跟进学、融汇贯通学,通过政策宣讲、专题研讨、授课辅导等方式,增强学习效果;坚持示范引领,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带头思考、带头贯彻,把全会精神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推动工作的举措、领导工作的能力。二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扑下身子、沉到一线,把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搞清搞透,研究具体对策措施,努力树立新典型、实现新突破。三要狠抓贯彻落实。将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细化、具体化,列出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挂图作战、全力施工;督促党委(党组)落实全会精神,把学习贯彻情况作为日常监督、巡视巡察的重点,乘势而为、再接再厉。
      会议强调,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一是抓严字当头。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二是抓改革创新。主动作为、锐意进取,敢闯敢试、不等不靠,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和制度机制,大力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三是抓整体联动。坚持“一竿子插到底”,推动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内外联动,实现优势互补、同频共振。四是抓常态长效。保持常抓的韧劲、长抓的耐心,善始善终、善作善成,将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规范,坚持长期抓、深入抓、持久抓,决不松劲。五是抓关键少数。盯住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加强检查考核、追责问责,推动各级担当作为、奋发竞进。
      会议强调,要以“三个一以贯之”要求为遵循,突出重点、攻坚克难,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工作。一要把政治监督作为首责挺在最前面。牢牢聚焦“两个维护”,认真履行政治监督职能,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做实做细政治监督;坚决拆码头、破圈子、铲山头,不断推动净化政治生态。二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突出建章立制,推进以案促教、以案促改、以案促建,落实好“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三是履行好监督这个基本职责。树立“眼中有监督,监督就无处不在”的理念,做实日常监督、长期监督,把“四个监督”贯通起来;做好受处理干部回访工作,帮助受处理干部放下包袱、改正错误,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方针落到实处。四是把基层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聚焦扶贫助困、民生领域和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健全基层监督体系,实现对基层组织全覆盖、常态化监督。五是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深入开展忠诚教育,开展大规模、广覆盖、高频率、多门类、优质效的业务培训,强化岗位练兵、实战训练,从严管理监督,严防“灯下黑”。
      会议指出,赵乐际同志在天津考察调研,深入社区、企业、机关,与干部群众亲切交谈,查实情、访民意,既是对天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心和指导,也是对全市纪检监察工作的激励和鞭策。赵乐际同志在天津考察调研时的讲话,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的直接指导和辅导。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纪委要求上来。
      会议强调,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一要高度自觉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蕴含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真正把重要讲话精神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巨大热情,转化为推动新时代天津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强大动力。二要高度自觉担负起“两个维护”重大责任。把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把强化政治监督作为根本政治职责,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根本政治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三要高度自觉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把纪检监察工作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结合起来,增强忧患意识,着力解决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四要高度自觉坚持和落实好“三个一以贯之”。坚持以忠立身、许党报国的奉献精神,无私无畏的革命精神,矢志不移的奋斗精神,在党中央最需要的地方攻坚克难,打赢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持久战。
      会议要求,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坚决落实。一要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联系实际学、持续跟进学、融汇贯通学,通过政策宣讲、专题研讨、授课辅导等方式,增强学习效果;坚持示范引领,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带头思考、带头贯彻,把全会精神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推动工作的举措、领导工作的能力。二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扑下身子、沉到一线,把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搞清搞透,研究具体对策措施,努力树立新典型、实现新突破。三要狠抓贯彻落实。将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细化、具体化,列出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挂图作战、全力施工;督促党委(党组)落实全会精神,把学习贯彻情况作为日常监督、巡视巡察的重点,乘势而为、再接再厉。
      会议强调,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一是抓严字当头。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二是抓改革创新。主动作为、锐意进取,敢闯敢试、不等不靠,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和制度机制,大力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三是抓整体联动。坚持“一竿子插到底”,推动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内外联动,实现优势互补、同频共振。四是抓常态长效。保持常抓的韧劲、长抓的耐心,善始善终、善作善成,将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规范,坚持长期抓、深入抓、持久抓,决不松劲。五是抓关键少数。盯住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加强检查考核、追责问责,推动各级担当作为、奋发竞进。
      会议强调,要以“三个一以贯之”要求为遵循,突出重点、攻坚克难,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工作。一要把政治监督作为首责挺在最前面。牢牢聚焦“两个维护”,认真履行政治监督职能,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做实做细政治监督;坚决拆码头、破圈子、铲山头,不断推动净化政治生态。二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突出建章立制,推进以案促教、以案促改、以案促建,落实好“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三是履行好监督这个基本职责。树立“眼中有监督,监督就无处不在”的理念,做实日常监督、长期监督,把“四个监督”贯通起来;做好受处理干部回访工作,帮助受处理干部放下包袱、改正错误,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方针落到实处。四是把基层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聚焦扶贫助困、民生领域和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健全基层监督体系,实现对基层组织全覆盖、常态化监督。五是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深入开展忠诚教育,开展大规模、广覆盖、高频率、多门类、优质效的业务培训,强化岗位练兵、实战训练,从严管理监督,严防“灯下黑”。
      
  • 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 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2019-03-01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2019年1月11日)
      赵乐际
      我代表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第三次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这次全会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回顾2018年纪检监察工作,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纪检监察工作经验,部署2019年任务。今天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对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为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一、2018年工作回顾
      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党的建设,领导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忠诚履职、勇于担当、真抓实干,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蹄疾步稳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联系实际学、持续跟进学、融会贯通学,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中央纪委常委会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30余次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研究落实意见和举措;建立集体学习制度,先后就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等进行专题学习,带动全系统提高理论思维、战略谋划、精准落实能力。坚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工作主题,梳理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确定的主要任务,召开省区市纪检监察工作座谈会,举办中央纪委委员研讨班,以求真务实作风把全面从严治党决策部署落实落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和监察法,保障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扎实推进。
      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自觉担负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重大政治责任。一方面把自己摆进去,带头贯彻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主动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另一方面坚守职能职责,把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作为重中之重,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打好三大攻坚战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七个有之”问题保持高度警觉,坚决肃清孙政才恶劣影响,严肃查处鲁炜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派、两面人;坚持从政治纪律查起,彻底查处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整而未治、阳奉阴违的问题,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立足职责定位,参加调查督办湖南洞庭湖违规违法建设矮围、京津冀违建大棚房、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等背后的责任问题、腐败问题、作风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存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案件2.7万件,处分2.5万人,其中中管干部29人。整体把握党内政治生态状况,动态分析研判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政情况,认真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要求,中央纪委共回复党风廉政意见1291人次。
      营造全面从严治党良好舆论氛围。加强理论阐释和宣传解读,中央纪委网报刊开设专题专栏,推出系列评论员文章,交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会,阐释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主动融入全党宣传工作格局,发挥中央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成效经验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开立案审查调查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制作播出专题片《红色通缉》。持续开展党章党规、宪法监察法宣传,加强理想信念宗旨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发挥先进典型引领作用,宣传优秀纪检监察和巡视巡察干部事迹。坚持公开透明、主动发声,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发挥网报刊一体优势,创新体制,创新平台,创新表达,不断增强宣传思想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说服力。
      (二)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建立国家监察体系总体框架。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推动职能、人员、工作深度融合,实现“形”的重塑、“神”的重铸。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纪检监察口专项协调小组加强调研、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地区党委、纪委主动扛起政治责任,党委书记当好“施工队长”。全面完成省、市、县监委组建和人员转隶,共划转编制6.1万个、转隶干部4.5万人。完成检察机关移交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交接工作,并建立档案。中央纪委会同全国人大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编办等单位,认真做好组织、人事、法律准备。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依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各级纪委监委全面贯彻合署办公要求,依法行使监察职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改革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按照《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完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调整派驻机构设置,统一设立46家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129家单位。推进中管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设立企业纪检监察组或者监察专员办公室,由国家监委赋予监察权;将中管金融企业纪委改设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领导;明确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委接受高校党委和党组织关系所在地地方纪委双重领导,切实发挥主管部门党组政治作用。推进驻相应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协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高校纪委书记进行考核,会同地方纪委加强对高校纪委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各省区市纪委监委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完成向机构改革后的省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监督体系日益完善。
      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的内部运行机制。党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以深化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为契机推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三转”,调整优化内设机构设置、职能权限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能分离、部门分设;扩充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力量,加强对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的审批监管和案件质量的审核把关。加强对全系统改革的指导,推动地方纪委监委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
      推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起草制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等30余项法规制度,完善信访举报、线索处置、立案、留置、案件审理等方面制度规范。加强审查调查安全工作,重点强化对留置和谈话措施安全管理。制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明确监察对象范围和管辖职务犯罪罪名。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实施《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等制度规定,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审查调查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
      (三)坚持发现问题与整改落实并重,巩固深化巡视巡察工作
      巡视巡察工作扎实推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切实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颁布《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年)》,确定十九届中央巡视工作路线图和任务书。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3次贯彻规划推进会、14次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部署巡视工作。中央巡视组开展1轮常规巡视、1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共巡视27个省区市、18个中央部门、8家中管企业和2家中管金融企业党组织,首次将10个副省级城市四套班子主要负责人纳入巡视范围。各省区市党委和中央有关单位党组(党委)修订完善本地区本单位巡视巡察工作规划,对200个市、1040个县、1416家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开展巡视,有序推进巡视巡察全覆盖。
      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围绕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情况,查找政治偏差,发挥政治监督和政治导向作用。把常规巡视与专项巡视贯通起来、穿插使用,加强巡视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的协调协作,推行巡视报告问题底稿制度和巡视后评估制度,提高全覆盖质量。中央巡视组受理群众信访举报49万件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根据巡视移交线索查处了蒲波、曾志权、吴浈等案件,巡视利剑作用充分彰显。
      扎实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巡视中,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要内容;巡视后,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全部反馈,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要求,督促被巡视党组织担起主体责任,在整改落实上见真招、动真格、求实效。探索建立健全巡视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包括派驻机构监督协调常态化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对整改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持续跟踪督办,对拒不整改、应付交差、虚假整改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推动未巡视地区对照中央巡视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即知即改,拓展延伸巡视整改成效。综合运用巡视成果,巡视标本兼治战略作用不断强化。
      探索建立上下联动监督网。以巡视带动巡察工作发展,全国市、县两级共巡察12.6万个党组织,发现各类问题97.5万个,涉及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线索19万件,推动查处3.6万人。建立完善党委书记和书记专题会听取巡视巡察汇报情况和巡视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报备等制度,积极探索提级巡察、交叉巡察,推动市县巡察向基层延伸。规范中央单位巡视工作,已有140个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中管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党委)建立巡视制度,23所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党委建立巡察制度。探索建立巡视巡察数据管理平台,推进巡视巡察信息化建设。
      (四)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果,坚定不移纠“四风”、树新风
      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要求,把日常检查和集中督查结合起来,抓住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时间节点正风肃纪,抓具体、补短板、防反弹。紧盯隐形变异新动向,严肃查处以学习培训、调研考察等为名公款旅游等问题,整治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行为。完善重要节点值班报告督办制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出督查调研组深入开展督导。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督促推动中央有关职能部门完善公务接待、公务差旅、公务用车、中央企业商务接待等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曝光7批50起典型案例;全国共查处相关问题6.5万起,处理党员干部9.2万人,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
      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制定实施专项工作意见,重点整治在学习传达党中央精神方面不求甚解、照抄照搬,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大力整治在联系服务群众方面消极应付、冷硬横推,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在文风会风及检查调研方面搞形式、走过场、重留痕、轻效果等突出问题。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对问题集中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开展专项督导,抓住典型、严肃问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曝光13起典型案例,推动整治工作取得扎扎实实成效。
      (五)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切实履行监督第一职责
      深刻把握纪律建设新要求。党中央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要求具体化,突出政治纪律,划出纪律红线,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中央纪委领导同志深入省区市和中央单位作专题辅导报告、进行调研督导,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专题学习、组织培训研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将党纪处分条例纳入教学内容,推动形成学条例、明底线、知敬畏、守纪律的浓厚氛围。
      强化日常监督。牢牢把握监督基本职责,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设立监督检查室,调整优化人员配置,既坚持纪严于法,又把握纪法协同,实现执纪执法有效衔接。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搭建互联网、大数据监督平台,积极畅通渠道,拓宽线索来源,对信访举报定期梳理、综合分析,对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分类处置,从变化中把握趋势、改进工作。综合运用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检查抽查、列席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强化近距离、常态化、全天候的监督。推动日常监督与执纪问责、审查调查相衔接,认真处置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344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166.7万件,谈话函询34.1万件次,真正让日常监督的约束作用得到发挥。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理173.7万人次。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约谈函询、批评教育110.4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3.6%,对如实说明情况且被反映问题不实的党员干部予以采信并反馈告知;妥善运用第二种形态,给予轻处分、组织调整49.5万人次,占28.5%;准确运用第三种形态,给予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次,占4.7%;果断运用第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党员干部5.5万人次,占3.2%,监督执纪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教育帮助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纠错改过、回归正道,真正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到实处。开展纪律处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处分决定“打白条”、“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对受处分党员干部跟踪回访,对真心认错悔错改错的给予肯定和关心。
      用好追责问责利器。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在推进重大改革、重点工作中推诿应付等不担当不作为问题,坚决追责问责。中央纪委领导同志约谈相关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推动落实主体责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曝光7起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的典型案例。全国共有1.3万个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237个纪委(纪检组),6.1万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六)不断深化标本兼治,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中央和省级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作用,强化党委全过程、常态化领导,构建权威高效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聚焦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紧盯选人用人、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严惩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精准有力惩治腐败。围绕打赢三大攻坚战,果断查处赖小民等手握金融资源权力,大搞幕后交易、大肆侵吞国有金融资产的“内鬼”;拔除冯新柱等违规操纵产业扶贫基金、中饱私囊的“烂树”;挖出李贻煌等利用国有企业资源谋取私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蛀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68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15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对52.6万名党员作出党纪处分,对13.5万名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艾文礼、王铁等中管干部主动投案,党的十九大以来共有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
      多措并举深化反腐败工作。加快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及时总结审查调查、巡视巡察中发现的体制机制问题和制度漏洞,提出纪检监察建议,推动以案促改、举一反三,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私利,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行为。发挥党性教育和政德教化功能,督促指导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相关单位党委(党组)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强化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治本作用。
      深入开展追逃追赃。积极参与全球反腐败治理,参与全球性政党高层对话,加强廉洁丝绸之路建设,打造中老铁路等廉洁建设示范工程,推动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中非合作论坛等多边框架下国际合作,推进构建国际反腐新秩序。推动出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配套法律法规,2018年与16个国家商签引渡条约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瑞典等国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引渡合作。加强反腐败综合执法国际协作,举办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资产追缴培训班,召开中国与加勒比地区国家反腐败执法合作会议,与白俄罗斯、越南、老挝、泰国和港澳地区等商签合作协议,深化与美国等重点国家和地区务实合作,强行遣返外逃人员取得积极进展。推动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开展“天网2018”行动,发布敦促外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追回1335名外逃人员,其中“百名红通人员”5名,追回赃款35.4亿元,宣示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
      (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
      深入开展扶贫领域专项治理。制定实施2018年至2020年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央纪委常委带队到困难矛盾集中、脱贫攻坚任务艰巨的地方开展调研,召开深化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会。以“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为契机,强力纠治扶贫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惩治在扶贫项目中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全国共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13.1万件,处理17.7万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1起典型案例,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
      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深入地方开展现场督导,对民愤集中、性质恶劣的重点督办、限时办结,对工作推动不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及时约谈、督查问责。严厉惩治发生在民生资金、“三资”管理、征地拆迁、教育医疗、低保养老、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重点整治在落实惠民政策过程中脱离实际、急功近利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省、市、县纪委监委开出问题清单,坚决惩治基层腐败问题。全国共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23.5万件,处理30.9万人,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扎实成效取信于民。
      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制定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找准扫黑除恶与反腐“拍蝇”结合点,深挖彻查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参加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与政法机关联动对接、攻坚克难、除恶务尽。全国共查结涉黑涉恶腐败问题1.4万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万余人,移送司法机关1899人。
      (八)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政治建设,以过硬作风和本领扎实推动各项工作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努力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开展领导干部讲党课、重温入党誓词、主题党日活动等,推进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化,以务实有效的党建工作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增强履职本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强对省级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的领导,带动全系统转变优化职能,更好服务保障大局。围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目标,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坚持边学习、边调研、边工作,增强日常监督、执纪审查、依法调查等本领。坚持畅通渠道和严把入口相结合、教育培训和实践培养相结合、选拔使用和管理监督相结合,培训各级纪检监察干部3.7万人次。制定信息化建设五年规划,推进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加快建设信息查询平台,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强化自我监督。中央纪委常委会修订领导班子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实施办法。充分发挥干部监督机构和机关党委、纪委作用,定期排查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对政治不纯、纪律涣散的认真清理,对作风飘浮、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对滥用职权、以案谋私的坚决处理,对担当不力、失职渎职的严肃问责。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强化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全国共谈话函询纪检监察干部9200余人,组织处理1.3万人,处分3900余人,移送司法机关110余人,清除害群之马,保持队伍纯洁。
      一年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的重大成果,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效。但也要清醒看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绝不能有差不多了,该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必须一以贯之、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长期坚持下去,任何时候都放松不得。从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情况看,仍有一些人不收敛不收手、甘于被“围猎”,削减存量、遏制增量的任务繁重。与党中央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履行监督职责认识不到位,存在畏难心理,方法手段不多,不敢监督、不善监督;有的把握合署办公条件下的纪法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够精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不够顺畅;有的深化“三转”不够到位,内设机构职能分工不够明确;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作风不实,能力不足问题比较突出;有的甚至以案谋私、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等等。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二、改革开放40年来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和体会
      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改革开放是我们党的一次伟大觉醒,孕育了我们党从理论到实践的伟大创造,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一次伟大革命,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飞跃。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回顾改革开放40年的光辉历程,总结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为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改革开放指明了方向。40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这一关乎党、国家、民族命运的历史性决策,同时决定“加强党的领导机构和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保障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执行的一个重要措施”。党中央深刻指出,开放、搞活政策延续多久,端正党风的工作就得干多久,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就得干多久,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贯穿在整个改革过程之中。40年来,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形成发展,纪检监察工作的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不断创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始终不忘初心使命,勇于开拓进取,与时代同奋进,与党和人民共命运,在拨乱反正中端正党风、严肃党纪,有力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启航;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着力提高党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探索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探索在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条件下推进自我革命,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有效途径,以顽强意志品质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党内政治生活气象更新,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忠诚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向党和人民交上了优异答卷。回顾40年来的艰辛探索,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深化规律性认识,必将为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供重要遵循。
      ——始终坚持强化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原则,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方向决定前途,道路决定命运。40年来的实践反复证明,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巩固党的团结一致,保证党的政治纲领和政治目标实现,是纪检监察机关最重要、最根本的使命和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一定要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推进工作的根本目标,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清除两面派、两面人。在新时代,我们要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原则问题上保持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加强政治监督,始终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谋划、部署、推进,以实际行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坚如磐石,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航船行稳致远。
      ——始终坚守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定位,坚定不移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以党的自我革命推动党领导的社会革命。中国共产党不仅能够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社会革命,而且能够坚定不移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两大革命”相互推动、相得益彰,伟大的社会革命锻造和成就了伟大的党,党的自我革命保障和推动了伟大的社会革命。40年来的实践反复证明,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肃政治斗争。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必须把监督挺在前面。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党的自我革命、推动社会革命的重要力量,要促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覆盖、层层落实,形成全党动手一起抓的工作格局。在新时代,我们要更加自觉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把监督责任摆进去,把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职责摆进去,奋力破除阻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各种障碍,使党在勘误纠错中强身健体,在解决矛盾问题中净化纯洁,在守正出新中实现升华,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是党领导和执政的最宝贵资源。40年来的实践反复证明,我们做一切工作都要顺乎人心、一心为民,必须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工作制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在新时代,我们要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准确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变化,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坚决纠正;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紧紧依靠人民支持开展工作;始终坚持让群众评判,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作为根本标准,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群众感到正风肃纪反腐就在身边,纪检监察工作就在身边,为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始终肩负起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任务,坚持标本兼治、固本培元,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腐败与我们党的性质宗旨水火不容,坚决反对腐败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立场。40年来的实践反复证明,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必须对反腐败斗争形势作出冷静清醒、客观准确的判断,始终坚持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反腐败斗争,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同向发力,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持之以恒改进作风,坚决遏制腐败,维护党的肌体健康。在新时代,我们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发挥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把握好纠正与防范、治标与治本、阶段性与连续性的关系,既善用治标的利器,又夯实治本的基础,防范商品交换原则向党内渗透,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确保党永不变质、红色江山永不变色。
      ——始终铭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重要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承担着庄严神圣的使命,必须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干部队伍建设。40年来的实践反复证明,只有坚持不懈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推进理念创新、组织创新、制度创新,不断健全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才能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重大责任。在新时代,我们要牢牢把握政治过硬、本领高强要求,在深化理论学习中提高政治站位,在应对复杂环境考验中保持政治定力,在加强实践锻炼中磨砺政治品格和斗争精神,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不断增强专业化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信息化时代监督执纪执法能力,为纪检监察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组织保障。
      以史为鉴,方能与时俱进。回首40年,纪检监察事业波澜壮阔、成绩卓著;展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任重道远、仍需奋斗。我们一定要深刻理解、倍加珍惜、自觉运用40年来积累的经验,在新的历史实践中不断深化发展。
      三、2019年主要任务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纪检监察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抓住新机遇、展现新作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确保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到位,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一以贯之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继续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在结合实际创造性贯彻落实上下功夫,切实把这一科学理论落实到各自实际工作中去;一以贯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在督促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一以贯之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和要求,切实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务一项一项抓到位抓到底。纪检监察机关要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分析、解决问题,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前瞻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扣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改进作风、担当作为、狠抓落实,推动党中央大政方针落地见效。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要适应“时”与“势”的变化,把握“稳”的内涵、强化“进”的措施,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稳”就是要保持政治定力,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做到工作初心不变、工作力度不减、工作成效不降;保持高压态势,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定不移反腐惩恶,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保持稳扎稳打,分清轻重缓急,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抓出成效。“进”就是要以改革创新激发内生动力,着力提高监督质量特别是日常监督实效,提高纪法贯通能力,提高审查调查精准性,努力在关键领域、薄弱环节上有所突破。实现高质量发展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努力方向,要持续深化“三转”,在坚持思想政治引领上下功夫,带头坚定信仰、带头对党忠诚、带头担当尽责,自觉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在坚持实事求是上下功夫,精准把握、统筹把握、辩证把握,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在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上下功夫,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使各项工作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一)持之以恒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思想建设是党的基础性建设。要坚持边实践边学习,坚持学懂弄通做实,结合职能职责、结合正在做的事情反复学习,不断深化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理解把握、贯彻落实。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紧扣主题主线,在学深悟透上持续发力,主动接受教育,改造主观世界,坚守我们党的初心使命、纪检监察机关的初心使命、党员个人许党报国的初心使命;在务实戒虚上持续发力,依托“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创新教育方式和载体平台,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知行合一;在整改提高上持续发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搞形式、走过场的严肃批评、追责问责,同时注重建章立制,健全长效机制,把教育成果转化为坚定理想信念、砥砺党性心性、忠诚履职尽责的思想自觉和实际行动。
      (二)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势越是复杂,越要听从党中央号令。要强化对践行“四个意识”,贯彻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监督,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把“两个维护”落实在实际行动上,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蓝图和党中央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变为现实。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进一步针对“七个有之”,严肃查处政治上离心离德、思想上蜕化变质、组织上拉帮结派、行动上阳奉阴违等问题。加强对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纠正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从坚持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的高度,深化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成果,深刻剖析成因,推动综合施治,健全相关制度,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紧盯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的错误表现,严肃查处空泛表态、应景造势、敷衍塞责、出工不出力等突出问题。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从自身抓起,带头查摆解决本单位、本人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扭住主体责任,履行监督专责,实施精准问责,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三)创新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和指导,在坚持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基础上,重点围绕线索管理、审查调查、处分处置等环节,建立健全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协助职责,强化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使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合力。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分类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研究制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和考核办法。全面加强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强化对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加强对派驻干部的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和考核评价,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全面完成地方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和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全面贯彻监察法,把法定监察对象全部纳入监督范围。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各项规则和配套法规,推进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立法工作,研究制定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构建全面、规范、严密的调查程序体系。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协调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健全和完善监督体系,把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
      (四)做实做细监督职责,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要坚持不懈探索强化监督职能,特别是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地做起来、做到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强化政治担当,督促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认真落实监督责任,主动、严肃、具体地履行日常监督职责,切实做到监督常在、形成常态,切实形成监督与接受监督的浓厚氛围和良好习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党风问题,持续督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挖细查“四风”问题隐形变异的种种表现,一个节点一个节点盯住,对顶风违纪从严查处,对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完善领导干部插手特殊资源禁止性规定,坚持不懈、注重实效,促进规范、化风成俗。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注重谈话和函询相结合,加大对函询结果抽查核实力度,对如实说明的予以采信,对欺瞒组织的严肃处理,提高函询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制定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保障党员权利,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认真执行党纪处分条例,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整合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法规制度,完善审查调查转换衔接办法,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形成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
      (五)持续深化政治巡视,完善巡视巡察战略格局。巡视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剑。要贯彻党章和巡视工作条例,落实巡视工作五年规划,按照“六围绕一加强”和“五个持续”要求深化政治巡视,全面审视被巡视党组织工作,紧扣职能职责,扭住责任不放,着力发现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的责任问题、腐败问题、作风问题,违反党的“六项纪律”、搞“七个有之”等问题。坚持有形覆盖和有效覆盖相统一,统筹安排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把巡视巡察与净化政治生态相结合,与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相结合,与解决日常监督发现的突出问题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研究巡视成果运用办法,持续夯实整改主体责任,完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加强整改日常监督的工作机制,形成有序衔接、互为补充、协调一致的整改监督链条,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敷衍整改,甚至边改边犯的严肃问责。坚持和完善党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巡视巡察领导体制,研究制定关于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网的实施意见,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巡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督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见到实效。出台规范中央单位巡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巡视巡察工作约谈、下级巡视巡察机构定期向上一级巡视巡察机构报告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各级巡视巡察办公室职能。
      (六)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权力是最大的腐蚀剂,我们党长期执政必然面临被腐蚀风险,必须相当清醒、相当有意志力,坚持有贪肃贪、有腐反腐,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保持战略定力,持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把反腐败斗争推向纵深。要突出重点、精准有力,紧盯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行业的监督,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依法查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坚决清除甘于被“围猎”的腐败分子,坚决防范各种利益集团拉拢腐蚀领导干部,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严格依法规范调查措施适用范围。坚持一案一总结,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加大改革力度,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补齐制度短板,夯实法治基础。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从正反两方面典型中汲取经验教训,筑牢思想防线,堵塞监管漏洞。深度参与反腐败国际治理,深化多边双边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扎实开展重点个案攻坚,完善防逃制度机制,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工作。发挥中央和各级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刑事缺席审判协调机制、技术调查配合机制,不断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
      (七)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群众对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深恶痛绝。要深入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高度关注影响产业项目扶贫、对口帮扶以及扶贫工程推进等问题,以作风攻坚促进脱贫攻坚。开展民生领域专项整治,聚焦群众痛点难点焦点,解决教育医疗、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严肃查处基层干部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优亲厚友等行为。深挖涉黑腐败和黑恶势力“保护伞”,坚决清除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的腐败分子,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助长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干预和阻挠案件调查处理等问题,严肃查处“村霸”、宗族恶势力和黄赌毒背后的腐败行为。坚持群众身边问题靠身边党组织解决,强化问题导向、有的放矢,分类解决、逐项推进,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整治什么问题。加大督查督办、直查直办和通报曝光力度,对查结的问题线索进行抽查复核,对失职失责的从严问责。各级纪委监委特别是县级纪委监委要把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放在突出位置,深入排查调查、及时推动解决,切实让群众感受到正风反腐的成效和变化。
      (八)按照政治过硬、本领高强要求,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打铁必须自身硬。面对新形势新考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带头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带头建设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政治觉悟、政治能力,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坚定信仰信念信心,弘扬革命理想高于天的精神,秉持献身党和人民事业的崇高情怀,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在重大斗争一线学真本领、练真功夫。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各级纪委委员以及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作用,全面履行职责任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强化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加大选拔调配、轮岗交流力度,培养锻炼优秀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增强纪法思维、辩证思维,准确把握共性和个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关系,提高执行政策水平、执纪执法水平、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信息化工作水平。突出抓好基层建设,促进全系统上下贯通领会、理解、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和纪检监察工作各项政策、制度、任务,切实适应新时代要求,跟上改革步伐。大力宣传表彰纪检监察战线先进典型和英模人物,展示纪检监察干部良好风貌,做好因公牺牲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充分体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执纪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坚决防范被“围猎”,坚决防止“灯下黑”。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其他各方面监督,严格约束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铁军。
      同志们,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党和人民寄予殷切希望。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奋发进取、砥砺前行,扎扎实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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