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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风反腐
  •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9-09-10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条例》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这次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严字当头,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要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对照检视,切实把《条例》要求转化为担当行动。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履行好监督专责,党的工作机关要立足本职,敢于问责、善于问责,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加强监督检查,把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重点,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四条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十条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十一条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第十五条 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
      第十六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第二十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四条 纪委派驻(派出)机构除执行本条例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 市发展改革委召开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暨纪律教育座谈会 2019-09-04

      为贯彻天津市全面提高市级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座谈会精神,8月30日下午,市发展改革委召开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暨纪律教育座谈会。委党组书记王卫东同志主持并讲话,委领导侯宇、杨志耘、魏广勇同志和委机关全体支部书记参加了会议。
      座谈会上,投资处、城市处、工业国防处、环资处、能源处、协同办综合处党支部书记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围绕“抓班子、带队伍、强纪律、转作风”,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进行了座谈发言。委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杨志耘同志就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工作进行了工作部署,委党组成员、驻委纪检监察组组长侯宇同志传达了近期市委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委党组书记王卫东同志就委机关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提出工作要求。
      会议强调,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全委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开拓进取,真抓实干,以党的政治建设为引领,全力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业务高超、团结向上、斗志昂扬的干部队伍,为做好市发展改革各项工作提供根本保障。
      
  • 我市通报7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作为不担当典型问题 2019-08-26

      市委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以来,全市各级党组织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着力改进作风,以疾风厉势持续掀起“问责风暴”,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整治的强大气场。今年1—7月份,全市共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666起,处理1036人;共查处不作为不担当问题895起,处理1368人。为强化警示教育,昨天,我市通报7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作为不担当典型问题。
      1.原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罗晓鹏、稽查执法大队队长齐考生在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失察失责问题。原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分管出租汽车行业的副主任罗晓鹏、稽查执法大队队长齐考生,工作中疏于监管、失察失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组织治理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拒载、拼客、离车揽客等问题,甚至在出租汽车运营秩序专项治理行动期间,治理工作仍流于形式,行业乱象仍时有发生。2019年4月,罗晓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齐考生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第二分局局长裴子刚在监督执法中懒政弃责问题。经查,滨海新区杨家泊镇看才村村民举报反映史某某等人违规倒卖村集体土方一事,镇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站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取证,并将该情况上报至原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汉沽分局(后更名为第二分局)监察科。监察科工作人员在处理中仅对看才村清淤现场进行了拍照并确认了被挖土地性质为非耕地,未对史某某等人在非耕地上取土情况做进一步调查,未对看才村取土手续、被取土方去向进行核查,亦未采取任何执法措施,致使史某某等人违规取土经营且非法获利。裴子刚作为分管执法监察工作的时任原汉沽分局副局长,对分管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失察失管,导致看才村集体土方被倒卖,集体资产流失,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9年6月,裴子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管理部部长蔡小军、副部长王松对民心工程推动缓慢问题。某雨水泵站出水口门工程作为2018年天津市20项民心工程子项,于2018年7月完成招投标,原计划8月开工,10月完成,后因汛期影响,开工日期调整为9月15日,11月底完工。时任管网公司项目经理蔡小军、项目副经理王松对施工进场管控不严,对河道打坝工期延误的后果估计不足,导致工程拖延至10月13日开工。11月5日原市建委召开约谈会,管网公司承诺2018年12月5日前完成全部工程。蔡小军、王松对民心工程重要性认识不足,虽在现场监督工程进展,但对各参建方的管理协调不到位,施工进度改观不明显,未按承诺时间完成,实际完工日期为12月22日,造成工期滞后。2019年3月,蔡小军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王松受到诫勉处理。
      4.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助理李中坤贯彻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不到位问题。2018年12月,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对全市开展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进行传达部署,并将西青区和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方案》一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同时安排工作人员对企业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检查。2018年12月24日,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安委办仅将上述文件电子版在区内企业安全工作微信群中发布,并要求各企业贯彻落实,未对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当日,市应急管理局检查组在暗访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购物中心和某商贸有限公司时,上述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未收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相关文件。李中坤作为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委办主任助理,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过程中,思想重视程度不高,监督检查不力,工作拖沓、慢作为,致使相关要求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隐患。2019年1月,李中坤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5.武清区南蔡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高金虎等三人在农村全域清洁化工程中履职不到位问题。2019年1月31日,武清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村全域清洁化工程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南蔡村镇南蔡村坑塘内有大量垃圾,坑塘周边生活垃圾倾倒现象尚未根治,胡同里巷乱泼乱倒情况依然存在,不符合农村全域清洁化工程整治标准要求。村党支部书记杨凤利对以上问题负直接责任,南蔡村镇主管农业副镇长崔学亮对以上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南蔡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高金虎对以上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19年2月,杨凤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崔学亮受到诫勉处理;高金虎受到通报批评处理。
      6.原河北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谭洪富在“创卫”工作中懒政怠政、推动工作不力问题。根据全市“创卫”工作要求,原河北区市容园林委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50座旱厕改造工作,但由于协调推动不力、设计施工缓慢,截至2018年12月底,区市容园林委旱厕改造完成量为零。谭洪富作为区市容园林委副主任,实施民心工程不扎实,导致工作进度严重滞后。2019年4月,谭洪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天津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现天津市垃圾分类处理中心)原党总支书记、原主任徐立祥隐瞒信访举报调查结果问题。2016年8月,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接到反映某公司私收垃圾、私调地磅的举报信,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确实存在上述问题,但徐立祥作为中心主要负责人,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真实调查结果,且在上级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后,在报告中仍先后两次隐瞒了接到举报并经调查确认举报属实的事实。2018年11月、2019年1月,徐立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记过处分并被免职处理。
      通报指出,上述7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作为不担当典型问题,有的放弃职守、消极懈怠,推动重点领域和专项工作不力;有的工作不用心、不尽力,疏于监管、失察失责;有的不作为、慢作为,落实民心工程不严不实,这反映出我市一些党员干部政治站位不高、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上不抓落实、敷衍推诿、消极应付,严重阻碍了党的事业发展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全市各级党组织要以案为鉴、引以为戒,强化政治担当,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真正以上率下、扛责担责。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的隐蔽性、变异性、破坏性,强化履行协助职责、监督专责的使命担当,用好问责利器,精准问责、科学问责,推动专项治理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推动专项治理向纵深发展,坚持不懈把作风建设一抓到底。
      
  •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2019-08-20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条例》落到实处。要抓好《条例》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准确掌握《条例》内容。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严肃问责追责。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推动《条例》有效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安排,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
      (二)坚持优化协同高效。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力求科学合理、权责一致,科学审慎设置党和国家机构,统筹谋划好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力求有统有分、有主有次,理顺党的领导体系和政府治理体系、武装力量体系、群团工作体系之间的领导指挥关系,明确其他各个体系的职责定位,完善党和国家机构布局;力求履职到位、流程通畅,统筹干部和机构编制资源,提高各类组织机构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的效率,构建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
      (三)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快完善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四)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严控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妥善处理严控机构编制与满足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各类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 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全国机构编制工作。党中央设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研究提出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研究提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定省级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地方各级机构改革工作。
      (四)审定中央一级副部级以上各类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
      (五)统一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以及调整工作,统筹协调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职责分工。
      (六)统一管理中央一级党政机关,中央一级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上述单位厅局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垂直管理机构、双重领导并以部门领导为主的机构、派驻地方机构、我国驻外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七)审定地方行政编制总额、机构限额和职能配置的重要调整,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级行政机构的设置。
      (八)研究提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统一管理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地方厅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置,指导协调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九)推进机构编制法治建设,研究完善党和国家机构编制法规制度。
      (十)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定,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机构改革、体制机制、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规定,确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
      第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
      第三章 动议
      第八条 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根据党中央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由党中央启动。
      地方各级党委可以提出本地区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动议,并组织力量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重大事项和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上级党委同意后方可研究推进。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根据规定权限,对本地区相关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提出动议。
      各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动议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可以由部门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机构编制工作的动议应当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第四章 论证
      第十条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应当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组织论证。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应当有利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武装力量体系,联系广泛、服务群众的群团工作体系,有利于推动各类组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
      第十一条 机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具有比较完整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能够与现有机构的职能协调衔接。
      统筹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应当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加强归口协调职能,统筹本系统本领域工作。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党的有关机构可以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
      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应当保证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机构职能应当同中央基本对应。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外,地方可以在规定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严格规范设置各类派出机构。地方可以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设置和调整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适应党和国家事业、经济社会发展、机构履职需要。
      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领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领导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层级相符合。
      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论证机构编制事项时,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合法合规性审查,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研究论证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五章 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审批构编制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批,严格遵守管理权限。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必须报党中央审议批准。
      各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需报上一级党委及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按程序报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授权审批机构编制事项。
      地方党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机构限额由党中央统一规定。地方党委提出机构编制事项申请,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
      地区或者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由有相应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重大问题,党委(党组)在审议后应当向上一级党委请示报告,上一级党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机构编制议题的程序,应当符合党内法规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主要就以下内容对机构编制议题进行审议:
      (一)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二)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三)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
      (五)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
      提请审议机构编制议题时,有关部门应当对照前款规定逐项作出说明。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实施工作由党中央统一部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党中央要求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并对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下级党委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任务的情况,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主动协调解决,超出权限的应当按程序请示,重大事项报党中央决定。
      各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本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重要事项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职责划分规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意见,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第二十一条 建立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加强编制的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建立部门间、地区间编制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编制使用实行实名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应权限,对机构编制工作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采用科学方法,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必要时组成工作组,开展联合督查。
      第二十六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有权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可以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
      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及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和追责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编制工作,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
      
  • 市纪委监委举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党课暨全市纪检监察工作会议 2019-08-09

      日前,市纪委监委举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党课暨全市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邓修明讲授专题党课并对做好全市纪检监察工作提出要求。
      会议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守初心担使命,必须把对党绝对忠诚摆在首位,要忠诚于党的理论,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课、主课、必修课,坚持学用结合、知行合一,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忠诚于党的信仰,坚定“四个自信”,增强政治定力,自觉抵制错误思想侵蚀,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砥砺前行。要忠诚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守监督保障这一基本定位和职责,做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要忠诚于党的组织,严格执行组织原则,遵守组织纪律,自觉做到“四个服从”。
      会议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守初心担使命,必须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政治监督的重中之重,确保党中央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要紧盯落实“两个维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精准聚焦、具体实在、及时有效、抓常抓长,推动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要推进净化政治生态往深里抓、向实里做、从根上治,加强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深化民主生活会监督,涵养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着力从源头上激浊扬清。
      会议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守初心担使命,必须坚定人民立场。要持续深化扶贫助困领域专项治理,开展民生领域专项整治,坚持有什么问题就着力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全力推动扫黑除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向纵深掘进,有黑必扫、有恶必惩,有网必破、有伞必打,持续保持凌厉攻势、密集进攻。要加大对基层组织的监督力度,推动巡察工作向基层拓展,深化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关“三转”,对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开展“过筛子”式监督“回头看”。
      会议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守初心担使命,必须发扬自我革命精神。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狠刹享乐奢靡歪风,坚决向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不担当问题开刀问斩。要做实做细监督工作,积极探索“四个监督”联动贯通的方法路径,加强对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大力培育监督文化,始终保持严管态势。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持有腐反腐、有贪肃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推进以案促教、以案促改、以案促建。
      会议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守初心担使命,必须勇于担当作为。要发扬斗争精神,坚决克服好人主义,有血性、敢战斗,同一切违纪违法行为斗争到底。要发扬奉献精神,坚持公心为先、摒弃私心杂念,把纪检监察工作当作毕生奋斗的事业。要发扬创新精神,自觉把中央精神和天津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开展工作,一体推进“三项改革”。
      会议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守初心担使命,必须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要抓实全员培训,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突出应知应会,深化岗位练兵,真正把纪法业务基础打扎实。要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严实深细标准,大力推进规范化建设,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口大气粗、脱离群众等现象。要加强纪律约束,做实日常监督,健全内控机制,深化内部督查,零容忍解决“灯下黑”,以铁的纪律维护队伍纯洁。
      会议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开展主题教育为动力,检视自身问题及差距,聚焦做精做准政治监督,做细做实日常监督,认真履行对党委(党组)的协助职责和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职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与会人员还结合各自思想和工作实际,围绕专题党课报告、践行纪检监察机关初心使命和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深入交流研讨。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19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2019-08-06

      2019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60.9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81.9万件,谈话函询16.8万件次,立案31.5万件,处分25.4万人(其中党纪处分21.5万人)。处分省部级干部20人,厅局级干部0.2万人,县处级干部1.1万人,乡科级干部3.7万人,一般干部4.3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16.1万人。
      图1: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人员按职级划分图
      2019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81.2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55.2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68%;第二种形态19.6万人次,占24.2%;第三种形态3.2万人次,占4%;第四种形态3.1万人次,占3.8%。
      图2: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占比图
      
  •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党风廉政知识测试 2019-07-26

      按照委机关“党风廉政警示教育月”活动安排,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机关纪委于7月22日、25日,组织了党风廉政知识测试答题活动。本次测试主要围绕主题教育活动应知应会和新版纪律处分条例等内容,采取闭卷形式进行。区域处、民营经济处、社会就业处、政务服务处、管道保护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带头参加,机关纪委委员、各支部纪检委员(纪检监督员)及部分党员干部共68人参加了知识测试。
      
  • 我市通报3起不作为不担当典型问题 2019-07-17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市委部署要求,全市各区各部门各单位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重拳整治不作为不担当突出问题,形成了正风肃纪的强大声势。日前,我市对3起不作为不担当典型问题予以通报。
      1.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天保控股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邢国友同志,现任党委书记、董事长赵家旺同志违反政治纪律,履行巡视整改责任不力问题。2016年7月,十届市委巡视反馈意见指出,天保控股公司党委会除讨论干部人事事项外,极少研究其他“三重一大”事项,未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措施进行研究,下属公司内控薄弱,存在较大廉洁风险。2018年4月,十一届市委巡视发现,天保控股公司党委对巡视整改敷衍塞责、虚构董事会会议时间、“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不到位;对系统内领导人员违规违纪问题高举轻放,下属公司管理失控问题仍时有发生,“两个责任”落实依然不力。邢国友、赵家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本应担负起落实巡视整改的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积极推动整改措施落地见效,但二人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弱化,对纪律要求置若罔闻,在市委巡视组已经指出相关问题的情况下,仍敷衍了事、消极应付,甚至弄虚作假、边改边犯,对巡视整改走过场、摆样子。2019年3月,邢国友、赵家旺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
      2.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称“高新区”)工委巡视员、副书记张世军同志违反工作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不力问题。2018年10月,在高新区某论坛举办过程中,高新区工委宣传部未按照规定对论坛活动履行审批程序、未对主讲人进行严格核查、未对现场进行有效管控,导致出现错误言论,造成恶劣影响。张世军作为负责宣传工作的副书记,本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导向、守住阵地、管好队伍,但却重视不够、履职不力,对意识形态阵地失察失管。2019年2月,张世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天津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称“药研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汤立达同志违反工作纪律,履职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问题。2002年9月,汤立达任药研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期间,药研院将原合成制药研究部改制成为药研院占股51%、职工参股合计占49%的合资企业。改制时,对投入80.35万元的6个在研项目未作评估,直接划归合资企业经营。2005年9月,汤立达担任药研院党委书记、院长后,对相关项目未经评估、无偿划归合资企业经营的问题仍未予纠正。汤立达作为药研院主要负责人,本应认真履职尽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其违反工作纪律,对药研院长期存在的无形资产未评估问题置之不理、不采取纠正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019年4月,汤立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上述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的发生,暴露出我市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虽然身处重要岗位,肩负重要职责,仍然敷衍塞责、消极懈怠。这些问题表面上看是责任意识问题、工作态度问题,但本质上是作风问题,核心是政治问题、党性问题、官德问题。究其根源,主要在于政治站位不高,对党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到位,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停留在喊口号、作表态上,没有转化为推动落实的实际成效;政治本领不强,缺乏足够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善于从政治上研判形势、分析问题,对各类政治风险警惕性不高,没有做到站位高、见事早、行动快;政治担当弱化,缺乏斗争精神,不敢较真碰硬,遇到困难绕着走,回避矛盾、掩饰问题,在原则面前动摇,在挑战面前退缩;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不到位,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造成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通报指出,对邢国友、赵家旺、张世军、汤立达等4名局级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再次表明市委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持续释放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从中汲取深刻教训,深入对照查摆反思,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切实增强推进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通报强调,全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牢牢把握当前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有利契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担当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直面风险挑战、积极主动作为、发扬斗争精神,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要求落地生根。要坚持找差距、抓落实,把初心使命变成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精气神和埋头苦干、真抓实干的自觉行动,带头开展自查自纠,带头解决突出问题,带头整改落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发挥领导干部的“头雁”效应。
      通报强调,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自觉与党的初心使命对照检视,与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要求对标对表、校准偏差,查摆干事创业精神不振、担当劲头不够等突出问题,坚持靶向治理、精准发力,以更强决心、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动党的作风建设取得更大成效。要坚持开展主题教育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坚持刀刃向内、自我革命,以刮骨疗伤的勇气、坚忍不拔的韧劲坚决整治不作为不担当突出问题,以治庸治懒治无为的疾风厉势掀起专项治理新高潮。要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干字当头、实字托底,坚持敢打敢拼、奋勇争先,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冲天干劲践行初心、担负使命。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坚持靠前指挥、强力推进,进一步营造创新竞进、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通报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政治监督,以“两个维护”为纲为魂,针对作风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发现和纠正政治偏差,推动党委(党组)落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主体责任,更好发挥协助党委(党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职责。要做实做细日常监督,完善监督方式,延伸监督链条,紧盯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强力整治、深挖彻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获全胜,决不收兵。要坚持精准问责,切实把“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具体化,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推动不作为不担当专项治理不断取得新成效,为高质量推进“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提供坚强作风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2019-07-11

      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动形成全党从严从实抓党员教育管理的良好态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总结吸收实践创新成果,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规范,是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激发党组织的生机活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夯实党长期执政基础,实现党伟大执政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按照党章要求和《条例》规定,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各级党委各党组要把抓好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大政治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形式主义。要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 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教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第十条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第四章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三十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八章 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推进党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
      第三十七条 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与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加,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组织安排,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党员纪律作风教育,指导开展党员监督,查处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党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指导协调编写党员教育教材,组织党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指导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负责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党组主要负责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分别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党小组应当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承担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党员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教育教材。
      第四十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际按照党员数量划拨,重点保障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各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基层党委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 百名红通人员”刘宝凤回国投案 2019-07-05

      2019年6月29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经广东省追逃办和深圳市监委不懈努力,外逃18年的“百名红通人员”、职务犯罪嫌疑人刘宝凤回国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赃。这是党的十九大以来第11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也是开展“天网行动”以来第59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
      刘宝凤,男,1966年7月出生,曾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彩田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涉嫌挪用公款罪,2001年11月外逃。2001年12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2002年4月,依法对其决定逮捕。2002年7月,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2018年1月,监察体制改革后,该案移交深圳市监委办理。
      中央追逃办负责人表示,刘宝凤归案再次体现了党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缉力度,深化金融、国企领域追逃追赃工作,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再次正告境外在逃腐败分子,彻底放弃幻想,尽快回国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 通报5起扶贫助困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 2019-06-26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截图
      天津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盯扶贫助困专项巡视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问题,1月至5月共查处扶贫助困领域违纪问题124起,处理158人,党纪政务处分105人,68人因在扶贫助困工作中履职不力受到问责。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形成震慑,通报5起案例:
      1.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长张屯村村委会原委员、会计许淑敏骗取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救助金问题。2011年4月,许淑敏利用协助唐官屯镇民政办开展长张屯村低保工作的职务便利,隐瞒个人真实家庭收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以其丈夫名义申报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救助金,于2011年7月至2016年4月共计领取4.08万元,用于个人生活支出。2019年1月,许淑敏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资金已被追缴。
      2.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霍庄子村原党委书记霍华安、村委会原主任霍顺生违规挪用五保户补贴款等问题。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间,霍华安、霍顺生指使他人将本村4名五保户补贴款共计9.8万余元,从村委会代为保管的存折中取出,用于其他村务支出。二人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12月,霍华安、霍顺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资金已被追缴。
      3.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马辛村原党支部书记伍顺来违规申报危房改造并获取国家补贴款问题。2014年,因自家房屋不符合《农村老旧危陋住房改造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一户一宅”危房改造政策,伍顺来借其妻子名义违规申报了危房改造,共获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2.2万元。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在接受宁河区纪委调查期间,伍顺来与他人串供,向调查人员提供虚假情况,严重干扰纪律审查工作。2018年6月,伍顺来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资金已被追缴。
      4.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畅悦华庭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于俊旗违规为亲属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问题。2013年12月,于俊旗为帮助其姐姐于某某申请低保,在填写于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低保申请材料时,未填写于某某有退休金收入的事实,致使于某某在有退休金收入的情况下通过审批,于2014年1月至2017年3月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5.07万元。其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7月,于俊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民生服务办公室主任周永利履行监管职责不力造成受灾补助资金被截留等问题。2013年11月,中塘镇政府向常流庄村下拨“7·26”暴雨水产和大田受灾补助专项资金17.42万元。2013年11月至2017年3月,周永利在负责受灾补助款发放的审核监督工作期间,未要求中塘镇农业办公室对受灾补助专项资金的发放进行跟踪、复核、监督,致使常流庄村委会私自截留受灾补助资金16.75万元,用于常流庄村其他支出。其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12月,周永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锲而不舍持续发力纠“四风”对1400多起五一、端午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的分析 2019-06-21

      5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今年五一、端午期间第四周通报曝光,再次提醒广大党员干部绷紧纪律之弦。
      据统计,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开通以来,在五一、端午期间“四风”问题监督举报曝光专区共通报24期141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分析,可以看出,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等五类问题较为多发,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锲而不舍、持续发力,加大整治力度,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从六年来通报的1411起典型问题看,排名前五位的分别是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和公款国内旅游,这五类问题占通报问题总数的75.2%。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共277起,占全部问题比重的20%。从曝光数量看,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节日病”。现实中,有的巧立名目、打“擦边球”,有的转嫁成本、用下属单位或企业“打掩护”,还有的套取专项资金、私设小金库用于发放补贴福利。比如,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第三中学违规设立小金库,并从中支出879万元,用于发放津补贴及福利等。
      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问题共243起,占全部问题比重的17%。有的驾驶公车办理私人事务,有的用公务加油卡给私车加油,还有的将个人车辆产生的费用进行公款报销。比如,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实验中学校长王锋华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报销个人车辆燃油费1210元。
      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共218起,占全部问题比重的15%。年节假日是亲朋好友欢聚庆祝的好日子,但也有一些人别有用心,借机进行走动送礼。有的收取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的慷公家之慨,用公款进行“礼尚往来”。同时,微信红包等电子收礼送礼方式也屡见不鲜。比如,浙江省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嘉兴港区(综合保税区)分局副局长王红良收受6名管理服务对象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所送钱财共计8500元。
      大办婚丧喜庆问题共183起,占全部问题比重的13%。有的违反组织规定,超标准进行大操大办,有的私自宴请管理服务对象,并借机敛财。比如,河南省项城市第一实验中学副校长高广峰在办理其岳父丧事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取下属礼金9700元。
      公款国内旅游问题140起,占全部问题比重的10%。从曝光案例看,以往明目张胆公款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种种隐形变异手段也在“花样翻新”。有的打着学习培训的幌子,绕道他处游山玩水,有的故意延长培训考察时间,在课程结束后继续游玩,还有的不花公款花老板,让管理服务对象为个人游玩买单。比如,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经理张晓聪组织吉安地区新华书店部分经理外出旅游,由民营书商王某某支付相关费用2.783万元。
      六年来,在被公开曝光处理的1891名党员干部中,运用第一、二种形态共处理1724人,占处理总人数的91.2%,已成为绝大多数;运用第三种形态中的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方式处理162人,占处理总人数的8.5%。对极少数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违法犯罪,依法严肃处理。
      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可以看到,在严肃查处节日期间顶风违纪问题的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已成为常态,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种形态的处理方式成为大多数,监督执纪更加精准。
      对六年来通报的1411起典型案例违纪时间进行分析,其中,发生在2013年至2016年的,共1326起,占比94%;发生在2017年的,共69起,占比4.9%;发生在2018年的,共15起,占比1%;发生在2019年的,共1起。分析数据可以看出,六年来通报的1411起问题中,大部分都发生在2017年以前。
      
  • 中央纪委公开曝光六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2019-06-11

      日前,中央纪委对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曝光。这6起典型问题是:
      辽宁省城乡建设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志虹违规收受礼品等问题。2018年春节期间,刘志虹先后14次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高档白酒等礼品,价值人民币近3万元;先后5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2018年1月28日晚,刘志虹违规组织公款支付的宴请,宴请费用共计2462元。刘志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主任马清贵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3年3月至2017年7月,时任自治区科技厅厅长马清贵及有关厅领导、部分处室负责人在未履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未列接待清单的情况下,多次在北京两个宾馆个人用餐或接待用餐并签单记账,共计消费4.6万元,其中马清贵本人参与消费1.73万元。上述人员返回宁夏后仍报销出差伙食补助。上述餐费由马清贵主持召开厅务会会议研究决定,由科技厅下属公司以会议费名义,多次向北京两个宾馆转账,并开具会议费发票平账。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科技厅机关及下属5个事业单位,违规向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发放固定电话费2.86万元,其中马清贵领取2700元。马清贵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退赔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安徽省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副调研员刘朝中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等问题。2018年4月8日至4月18日,刘朝中作为省大气污染防治第十二督察组副组长带队对宣城市开展督查期间,分别于4月8日晚、4月15日晚、4月17日晚先后3次违规接受被督查单位、企业组织的宴请,并违反当地规定饮酒。此外,刘朝中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刘朝中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湖北省水利厅漳河工程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易远洪违规批准下属企业购买超标准公务用车问题。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经易远洪主持局务会研究同意,漳河工程管理局下属3家企业先后购买了3台进口汽车、1台国产汽车作为一般公务用车,分别是1台价格为55.7万元的进口商务车、1台价格为50.5万元的进口越野车、1台价格为57.2万元的进口越野车、1台价格为48.89万元的国产越野车,购车价格均严重超过湖北省规定的标准,且违规配备进口车。易远洪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易远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现职。超标车辆依规被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屯昌县支行原党组书记、行长杜传师违规组织公款吃喝等问题。2014年9月至2018年8月,屯昌县支行以会议、学习等名义,或在春节、端午、国庆等节日时点,先后68次违规组织干部在食堂吃喝,共计消费78169元,费用从食堂伙食费和福利费中支出。杜传师对上述违规公款吃喝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并组织、参与吃喝。杜传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现职。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青海省化隆县教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冯忠豪为其女违规操办婚宴并收受礼金问题。2018年5月,冯忠豪在为女儿举办婚宴时,违规收受教育局部分工作人员及下属学校校长礼金共计3.8万元,并在按当地规定程序报备时弄虚作假,隐瞒实际收受礼金和宴请人员情况。教育局党组成员、机关纪委书记李贵生参加冯忠豪女儿婚礼并随礼,对婚礼现场发现教育系统部分管理对象参加婚礼并随礼的问题,未对冯忠豪及相关人员进行提醒。冯忠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李贵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上述6起问题中,有的违规组织公款吃喝,有的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有的违规接受宴请,有的超标准购买公务用车,有的大操大办、收钱敛财,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不履行监督职责,甚至执纪违纪等,而且大部分违纪行为发生在党的十九大之后,是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行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引以为戒,自警、自醒、自重。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强调,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对作风建设专门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锲而不舍、持续发力、再创新绩,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四风”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性修养,牢记党的宗旨,切实增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在抵制歪风邪气、弘扬优良作风上发挥“头雁效应”。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保持政治定力,继续严抓严管、守土尽责,坚决克服工作上的“疲劳综合征”,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重点问题,聚焦关键少数,加强监督检查,精准执纪问责,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顶风违纪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对“四风”隐形变异要时刻防范,早发现、早查处。要坚持以案促改,查找原因症结,堵塞制度漏洞;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强化身边案例的警示教育,形成强大震慑。要坚持标本兼治,不敢、不能、不想一体推进,实现治理“四风”工作高质量发展。
      “端午”假期将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保持高度警惕,强化教育提醒,强化督促检查,强化通报曝光,对发现的节日期间“四风”问题快查严处,不断净化节日风气。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2019-06-03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第八条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第九条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第十条 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条 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把酝酿贯穿始终,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1次自查。
      第十五条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第四章 任前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地方一般为参加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一般为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会议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式,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认可度明显偏低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向参加民主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开展常规巡视巡察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在巡视巡察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前,巡视巡察组应当向检查组提供所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提供给巡视巡察组,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党组)负责人审定后,与巡视巡察情况一并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馈意见后2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开展重点检查。
      第七章 离任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展。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问题核查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办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不得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一般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也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倒查,并及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导向出现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三)不按照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
      (四)对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二)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二)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不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如实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3日起施行。2003年6月19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0年3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十一届市委第六轮巡视全部完成进驻(后附一览表) 2019-05-22

      根据市委统一部署,承担十一届市委第六轮巡视任务的10个市委巡视组目前已全部完成进驻,将对25家市属高校和相关单位党委集中开展为期2个月的常规巡视。
      本轮巡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巡视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落实全市巡视巡察工作会议要求,牢牢把握“两个维护”这个“纲”和“魂”,按照政治巡视“六围绕一加强”和“五个持续”总体要求,突出政治建设、紧盯政治责任、强化政治监督,聚焦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审视被巡视党组织履行职能责任情况。
      
  • 对25家市属高校及相关单位党组织开展巡视 2019-05-15

      近日,天津市巡视巡察工作会议暨十一届市委第六轮巡视动员部署会召开,天津市委书记李鸿忠出席并讲话。会议传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重要讲话和全国巡视工作会议暨十九届中央第三轮巡视动员部署会精神,宣读十一届市委第六轮巡视组组长、副组长授权任职及任务分工的决定,对天津市委第六轮巡视工作作出部署。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推动新时代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重要论述、重要要求,深刻认识巡视的实质是监督,培育正确对待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真诚欢迎监督,习惯在受监督环境中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深刻认识巡视是开刃利剑,找问题、查病灶,拔烂树、医病树,要做到利剑高悬、威慑常在;深刻认识推动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天津市全面从严治党严峻形势,以高质量、有力度的巡视,为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提供坚强保证。
      会议明确,推动巡视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把政治巡视、政治监督作为重中之重,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正确处理政治和业务的关系,既不能把业务问题泛化为政治问题,更不能把政治和业务割裂开来,要善于发现业务背后的政治问题。重点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紧盯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的错误表现,加强政治监督,纠正政治偏差。
      此次会议对全体巡视巡察干部提出具体要求:要从严从实开展监督,敢于担当,敢当黑脸包公,把问题找准、把事实弄清、把证据做实。要立体式全方位开展监督,织密监督网络,巡视巡察上下统筹、同向发力,推进利剑直抵“神经末梢”。要多措并举开展监督,创新巡视方式方法,打破常规、不拘一格,打好“组合拳”。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强化制度执行,严格内部管理,提高政策水平。
      天津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邓修明在部署工作时指出,要提高政治站位,从树牢“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对市属高校开展巡视的重要意义。要准确把握高校特点和规律,切实强化政治监督,聚焦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重点检查高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思想政治工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廉洁风险情况。要创新方式方法,在“精准、灵活、专业、联动”上下功夫,形成协作贯通的监督合力,圆满完成市委巡视工作任务。
      据了解,十一届天津市委第六轮巡视将对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商业大学、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音乐学院、天津美术学院、天津体育学院、天津职业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天津城建大学、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天津农学院、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等18所市属高校党委,以及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天津市肿瘤医院(天津医科大学肿瘤医院)、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7家单位党委开展常规巡视。
      本轮巡视聚焦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重点检查高校和相关单位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情况、思想政治工作情况、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廉洁风险情况,突出“精准、灵活、专业、联动”,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防止过度强调痕迹检查,切实为基层减负。本轮巡视将会同天津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等部门,同步开展选人用人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机构编制纪律、巡察工作等专项检查。同时,将深入开展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由建立巡察制度的被巡视党组织派出巡察组协助开展巡视工作。
      
  • 天津市宁河区原副区长,公安宁河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刘玉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05-08

      天津市宁河区原副区长,公安宁河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刘玉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刘玉顺简历:
      刘玉顺,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河北黄骅人,1981年10月参加工作,198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1981.10—1984.10 天津市新型建筑材料二厂工人;
      1984.10—1987.12 天津市公安局西郊分局中北斜派出所民警;
      1987.12—1989.10 天津市公安局西郊分局中北斜派出所助理侦察员;
      1989.10—1991.07 天津市公安局西郊分局中北斜派出所侦察员;
      1991.07—1994.04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经济案件科侦察员;
      1994.04—1995.03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上辛口派出所副所长;
      1995.03—1997.01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上辛口派出所副教导员(1994.09—1996.02 在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管理专业学习);
      1997.01—2000.09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南河镇派出所所长;
      2000.09—2005.11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副局长(1998.08—2000.12 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党政管理专业学习);
      2005.11—2007.10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调研员、副局长;
      2007.10—2013.12 天津市公安刑事侦查局(刑事侦查总队)副局长(副总队长)(2005.09—2008.07 在中央党校法学理论专业学习);
      2013.12—2015.10 天津市宁河县委常委,公安宁河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5.10—2016.12 天津市宁河区委常委,公安宁河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
      2016.12—2019.04 天津市宁河区副区长、公安宁河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
      2019.04 被免去宁河区副区长,公安宁河分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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