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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风反腐
  •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9-04-30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鲜明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进一步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推动选人用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发生重大变化。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更好坚持和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党中央对《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修订。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2014年修订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次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选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实践成果,衔接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新法规,回应干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对于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学习宣传、严格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切实做到严格按原则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全面履行选人用人主体责任。要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选人用人工作的正确方向。要突出政治标准,提拔重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干部。要坚持事业为上,拓宽用人视野,激励担当作为,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要落实从严要求,加强审核把关,强化纪律监督,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围绕建立健全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要切实加强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干部任用条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一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党 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 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督导天津市工作动员会召开 2019-04-30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精神,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近日进驻天津市开展扫黑除恶督导工作。4月1日,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督导天津市工作动员会在天津礼堂召开,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组长王伟光、副组长刘玉亭就做好督导工作分别作了讲话,市委书记李鸿忠作了动员讲话,会议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国清主持。
      王伟光指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今年以来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督导组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从人心向背、治国安邦的高度,把专项斗争置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谋划推进。
      王伟光强调,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这次进驻天津市,重点是围绕政治站位、依法严惩、综合治理、深挖彻查、组织建设和组织领导等督导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发现问题、聚焦问题、研究和解决问题,边督边改,和市委市政府共同推动天津市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深入开展。天津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
      李鸿忠表示,开展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天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强化责任担当,积极认真主动、全力做好督导配合各项工作。要以中央督导组在津督导为契机,围绕创建“无黑”城市的目标,推动天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更大成效。
      会上,刘玉亭还就做好督导配合、边督边改、信息公开、条件保障等工作提出了要求。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成员,市党政班子相关成员出席会议,市人大和政协主要领导、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各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当地通过视频会议列席会议。
      根据安排,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督导进驻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4月30日。督导组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22—23109098、23109045、23109179,专门邮政信箱:天津市第A1201号邮政专用信箱。督导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
      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渠道信息,举报电话:12389,电子邮箱:tjsshce@126.com。
      
  • 持续用力久久为功 以自我革命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2019-04-30

      按照2018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工作安排,李鸿忠、张国清约谈排名靠后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日前,市委书记李鸿忠,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国清分别对2018年度我市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排名靠后的和平区、红桥区,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合作交流办、市城市管理委,市残联、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海事法院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邓修明对有关单位考核结果和存在问题作了通报。
      李鸿忠在约谈时指出,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工作安排和市委常委会研究意见,对检查考核排名靠后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是市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宣示了市委持之以恒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决心和力度,进一步释放从严管党治党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被约谈各单位要真诚认账,逐条对照,反思猛醒,知耻后勇,图新图强,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全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李鸿忠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首先从党的政治建设抓起,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落脚点。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是党的政治建设的“为政者”,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以党的政治建设为根本、为统领,增强政治意识和政治素质,涵养浩然正气,做到 “为政者政之”、“为政者自正”,以过硬的政治能力和政治工作,引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担当起政治责任,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全力修复净化政治生态。
      李鸿忠强调,要发扬斗争精神、自我革命精神,做到三个“敢于”:一是敢于斗争,敢抓敢管、举旗亮剑,高标准、严要求,坚决履职尽责;二是敢于直面问题、不畏困难,勇于跳入矛盾的激流漩涡,敢于触碰利益,善于解决问题,担难担险,勇担使命;三是敢于坚持原则,以党和人民事业为己任,保持战略定力,勇于向沉疴积弊和不良政治文化宣战,决不做不讲原则、随波逐流的“老好人”。
      李鸿忠强调,解决上热不够的“温度传导”问题,关键在于增强抓责任落实的领导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浅担当”、“轻担当”就是不担当。党委(党组)书记是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是党的政治建设第一“领耕人”、第一执行人,必须切实担起“第一职责”,要在压实责任上下重力、狠问责,以实际行动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真治”、“真严”、“真全面”,下大力切实解决存在问题。
      张国清在约谈时强调,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推进政治生态持续向善向好。要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治理。要持续扣紧责任链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擦亮用好巡察“利剑”,坚决破除“好人主义”,推进管党治党更加“严紧硬”。要进一步强化使命担当,不断提升工作执行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以钉钉子精神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被约谈的10个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在表态发言中表示,此次约谈是一堂深刻的党性教育课,要尽好第一责任人的总责、首责、全责,真抓实改、动真碰硬,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记者魏彧 米哲 于春沣)
      新闻链接:
      2017年5月5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天津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各区党委、政府党组和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办法(试行)》。其中《检查考核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科学具体、管用有效”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检查考核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018年度检查考核于去年12月15日至今年1月9日进行,共成立30个检查组,由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党员副市长等领导同志担任组长,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话、现场检查、民主测评、情况反馈等多种形式,对全市16个区和52个市级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得出打分评价结果。
      根据2018年度检查考核《通知》:“考核评为优秀的单位经市委常委会审定后,在市纪委全会上通报表扬。考核结果排名后2位的区,由市委书记和市纪委书记约谈区委主要负责同志;排名后3位的市级党群机关和后5位的市级政府部门,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其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
      
  •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2019-04-30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对于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使广大党员干部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保证本地区本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工作。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要带头执行《条例》,切实加强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请示报告工作的指导。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实。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四条 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
      第六条 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七条 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
      第八条 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九条 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
      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况、牵头事项完成情况等。
      第十条 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联合请示报告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
      党政机关联合请示报告的,一般应当将上级党政机关同时列为请示报告对象。
      第十一条 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
      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就分管领域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可以受党组织或者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三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二条 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四)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五)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九)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十)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四)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一)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有关干部任免;
      (四)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五)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
      上级党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中主题相近、内容关联的同类事项归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请示报告精简务实。
      第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
      第四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两个以上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二十条 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对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党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应当认真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
      党政机关联合提出的请示,由上级党组织牵头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
      第二十四条 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由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
      党组织负责同志对报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综合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 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三十一条 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 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第六章 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六)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
      (七)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第四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
      (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
      
  • 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研究讨论《关于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实... 2019-04-03

      28日上午,市委书记李鸿忠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讨论《关于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和《天津市禁毒重点整治工作责任考评细则(试行)》。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国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春华,市委副书记阴和俊出席。
      会议强调,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中央《规定》和我市《实施细则》,准确把握党组的职责任务、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切实履行好党组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职责,把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真”、“严”、“硬”的治理措施,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认真分析全市形势,深入细致摸排情况,把工作重心放在切断毒品需求上,最大限度打压毒品需求空间;严之更严打击毒品犯罪,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制毒贩毒一并打击;《考评细则》要依据相关规定提高整治等级和力度,动真碰硬,对整治工作不力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切实压实工作责任。 会议研究讨论了《2019年市委党内法规制定计划》、《天津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 无我之境界 为民之情怀 2019-03-27

      “这么大一个国家,责任非常重、工作非常艰巨。我将无我,不负人民。我愿意做到一个‘无我’的状态,为中国的发展奉献自己。”在回答意大利众议长菲科关于“当选国家主席时什么心情”的提问时,习近平总书记这样说。
      “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短短几个字,质朴厚重,饱含深情,凝结着对人民群众深沉的大爱,彰显了共产党人的高尚追求,展现出一位大国领袖的为民情怀、责任担当。
      心怀家国、躬身为民,习近平总书记朝斯夕斯、念兹在兹。2015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把权力交给我们,我们就必须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该做的事就要做,该得罪的人就得得罪。不得罪腐败分子,就必然会辜负党、得罪人民”。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到“为人民服务,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从“我们要继续努力,把人民的期待变成我们的行动,把人民的希望变成生活的现实”到“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我将无我,不负人民”……这些真挚赤诚、感人肺腑的话语,体现出人民领袖博大的胸襟、崇高的境界、忠于人民的情怀与信念。
      “无我”的概念,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带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表现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追求和“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境界,注目的是天下苍生。“无我”,其实可以称为“大我”。习近平总书记讲“无我”,并将其与“不负人民”相结合,以无我之境界、为民之情怀,彰显了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
      “无我”,是共产党人的大境界。从在党旗下庄严宣誓那一刻起,“我”就不再仅仅属于我,而是交给了党、交给了人民。“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铮铮誓词中寄托的正是共产党人的“无我”。在和平环境里,对“无我”的诠释,就是一心为公,忘我奉献,心里始终装着党的要求、国家的大局、人民的利益、工作的需要,而不是驰于空想、骛于虚声,拈轻怕重、斤斤计较,特别是要以“无我”之境,摆脱名利羁绊,积极干事创业。
      “无我”,是共产党人的大格局。之所以“我将无我”,正是为了“不负人民”;“无我”的境界,正是在尽瘁为民的担当作为中辉耀升华。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这体现了“无我”与“为民”的有机统一。“无我”,则心底无私天地宽,就能眼睛看着大局、心里装着百姓,就能破除本位、担当作为,就能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就敢于直面矛盾和问题,扑下身子、挑起担子,从人民群众中来,到人民群众中去。
      “无我”与“为民”是辩证交互、生动和谐的。“无我”就无私,就不会患得患失地琢磨自己,就能把个人利益置于人民利益、集体利益之下,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无私无畏地谋事为民,不辜负人民的期待与信任。而在此过程中,“无我”也与“大我”融为一体,如一滴水汇入大海,水滴不以己所为念,而海中水滴永不干涸。共产党人正是以“无我”的境界,在为民族谋复兴的伟大事业中,在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担当作为中,实现“我”的价值。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是党领导和执政的最宝贵资源。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刻学习领会“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为民情怀、责任担当,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要坚持做到面对是非立场坚定,面对利益不计得失,面对违纪违法行为动真碰硬,面对硬仗迎难而上,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有“老虎”打“老虎”,有“苍蝇”拍“苍蝇”,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伟大自我革命、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展现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 2019-03-20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全文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近期,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强调2019年要解决一些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好为基层干部松绑减负,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不懈奋斗,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将2019年作为“基层减负年”,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思想教育,着力解决党性不纯、政绩观错位的问题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在深化消化转化上下功夫,把理论学习的成效体现到增强党性修养、提高工作能力、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党的事业发展上。将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全党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记党的宗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正确政绩观,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统一起来。从领导机关首先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做起,开展作风建设专项整治行动,发扬斗争精神,对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进行大排查,着重从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领导方法上找根源、抓整改。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汲取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问题的深刻教训,坚决防止和纠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用心、不务实、不尽力,口号喊得震天响、行动起来轻飘飘的问题,真正把树牢“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控制层层发文、层层开会,着力解决文山会海反弹回潮的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从中央层面做起,层层大幅度精简文件和会议,确保发给县级以下的文件、召开的会议减少30%-50%。发扬“短实新”文风,坚决压缩篇幅,防止穿靴戴帽、冗长空洞,中央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地方和部门也要按此从严掌握。地方各级、基层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文件,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科学确定中央文件密级和印发范围,能公开的公开。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上级会议原则上只开到下一级,经批准直接开到县级的会议,不再层层开会。严禁随意拔高会议规格、扩大会议规模,未经批准不得要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部门一把手参会,减少陪会。提倡合并开会、套开会议,多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提高会议实效,不搞照本宣科,不搞泛泛表态,不刻意搞传达不过夜,坚决防止同一事项议而不决、反复开会。进一步改革会议公文制度,选择一些地方和单位开展治理文山会海工作试点。
      三、加强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着力解决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的问题
      抓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严格控制总量,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原则上每年搞1次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对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减少50%以上的目标要确保执行到位。强化结果导向,考核评价一个地方和单位的工作,关键看有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群众的评价怎么样。坚决纠正机械式做法,不得随意要求基层填表报数、层层报材料,不得简单将有没有领导批示、开会发文、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以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来代替对实际工作评价。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不能动辄签“责任状”,变相向地方和基层推卸责任。对涉及城市评选评比表彰的各类创建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该撤销的撤销,该合并的合并。对巡视巡察、环保督察、脱贫攻坚督查考核、政府大督查、党建考核等,牵头部门也要倾听基层意见进行完善,提出优化改进措施。调查研究、执法检查等要轻车简从、务求实效,不干扰基层正常工作。
      四、完善问责制度和激励关怀机制,着力解决干部不敢担当作为的问题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效解决问责不力和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正确对待被问责的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有关条件的,该使用的要使用。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保障党员权利,及时为干部澄清正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改进谈话和函询工作方法,有效减轻干部不必要的心理负担。把“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具体化,正确把握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对基层干部特别是困难艰苦地区和奋战在脱贫攻坚第一线的干部,给予更多理解和支持,在政策、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
      五、加强组织领导,为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提供坚强保障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建立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由中央办公厅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改革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等参加,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一把手负总责,党委办公厅(室)负责协调推进落实,把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重要任务,拿出有效管用的整治措施。加强政治巡视和政治督查,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干实事、作风好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为广大党员干部作示范、树标杆。
      
  • 赵乐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凝心聚力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 2019-03-13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3月5日下午来到他所在的黑龙江代表团,同代表们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会场气氛活跃,王守聪、康志军、张敬华等代表先后发言,赵乐际认真倾听,不时与代表们深入交流讨论。
      在听取代表发言后,赵乐际说,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总结成绩、分析问题实事求是,对今年工作目标任务的部署切实可行,是一个集思广益、凝心聚力、催人奋进的好报告。我完全赞成。
      赵乐际指出,过去一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国上下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保持定力、迎难而上,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持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现良好开局。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做好今年工作意义重大。我们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准确把握形势,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机遇意识,结合实际创造性落实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以优异成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打下决定性基础。
      赵乐际强调,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任务,从严管党治党、正风肃纪是重要保证。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切实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对典型案例通报曝光。要精准惩治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腐败问题,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
      赵乐际充分肯定黑龙江各方面工作取得的成绩,希望黑龙江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对黑龙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打好发展组合拳,走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新路子。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惩恶,不断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
      
  • 市纪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会议召开 2019-03-05

      会议指出,赵乐际同志在天津考察调研,深入社区、企业、机关,与干部群众亲切交谈,查实情、访民意,既是对天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心和指导,也是对全市纪检监察工作的激励和鞭策。赵乐际同志在天津考察调研时的讲话,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的直接指导和辅导。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纪委要求上来。
      会议强调,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一要高度自觉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蕴含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真正把重要讲话精神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巨大热情,转化为推动新时代天津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强大动力。二要高度自觉担负起“两个维护”重大责任。把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把强化政治监督作为根本政治职责,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根本政治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三要高度自觉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把纪检监察工作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结合起来,增强忧患意识,着力解决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四要高度自觉坚持和落实好“三个一以贯之”。坚持以忠立身、许党报国的奉献精神,无私无畏的革命精神,矢志不移的奋斗精神,在党中央最需要的地方攻坚克难,打赢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持久战。
      会议要求,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坚决落实。一要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联系实际学、持续跟进学、融汇贯通学,通过政策宣讲、专题研讨、授课辅导等方式,增强学习效果;坚持示范引领,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带头思考、带头贯彻,把全会精神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推动工作的举措、领导工作的能力。二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扑下身子、沉到一线,把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搞清搞透,研究具体对策措施,努力树立新典型、实现新突破。三要狠抓贯彻落实。将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细化、具体化,列出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挂图作战、全力施工;督促党委(党组)落实全会精神,把学习贯彻情况作为日常监督、巡视巡察的重点,乘势而为、再接再厉。
      会议强调,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一是抓严字当头。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二是抓改革创新。主动作为、锐意进取,敢闯敢试、不等不靠,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和制度机制,大力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三是抓整体联动。坚持“一竿子插到底”,推动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内外联动,实现优势互补、同频共振。四是抓常态长效。保持常抓的韧劲、长抓的耐心,善始善终、善作善成,将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规范,坚持长期抓、深入抓、持久抓,决不松劲。五是抓关键少数。盯住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加强检查考核、追责问责,推动各级担当作为、奋发竞进。
      会议强调,要以“三个一以贯之”要求为遵循,突出重点、攻坚克难,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工作。一要把政治监督作为首责挺在最前面。牢牢聚焦“两个维护”,认真履行政治监督职能,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做实做细政治监督;坚决拆码头、破圈子、铲山头,不断推动净化政治生态。二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突出建章立制,推进以案促教、以案促改、以案促建,落实好“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三是履行好监督这个基本职责。树立“眼中有监督,监督就无处不在”的理念,做实日常监督、长期监督,把“四个监督”贯通起来;做好受处理干部回访工作,帮助受处理干部放下包袱、改正错误,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方针落到实处。四是把基层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聚焦扶贫助困、民生领域和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健全基层监督体系,实现对基层组织全覆盖、常态化监督。五是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深入开展忠诚教育,开展大规模、广覆盖、高频率、多门类、优质效的业务培训,强化岗位练兵、实战训练,从严管理监督,严防“灯下黑”。
      会议指出,赵乐际同志在天津考察调研,深入社区、企业、机关,与干部群众亲切交谈,查实情、访民意,既是对天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心和指导,也是对全市纪检监察工作的激励和鞭策。赵乐际同志在天津考察调研时的讲话,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的直接指导和辅导。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纪委要求上来。
      会议强调,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一要高度自觉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蕴含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真正把重要讲话精神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巨大热情,转化为推动新时代天津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强大动力。二要高度自觉担负起“两个维护”重大责任。把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把强化政治监督作为根本政治职责,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根本政治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三要高度自觉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把纪检监察工作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结合起来,增强忧患意识,着力解决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四要高度自觉坚持和落实好“三个一以贯之”。坚持以忠立身、许党报国的奉献精神,无私无畏的革命精神,矢志不移的奋斗精神,在党中央最需要的地方攻坚克难,打赢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持久战。
      会议要求,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坚决落实。一要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联系实际学、持续跟进学、融汇贯通学,通过政策宣讲、专题研讨、授课辅导等方式,增强学习效果;坚持示范引领,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带头思考、带头贯彻,把全会精神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推动工作的举措、领导工作的能力。二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扑下身子、沉到一线,把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搞清搞透,研究具体对策措施,努力树立新典型、实现新突破。三要狠抓贯彻落实。将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细化、具体化,列出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挂图作战、全力施工;督促党委(党组)落实全会精神,把学习贯彻情况作为日常监督、巡视巡察的重点,乘势而为、再接再厉。
      会议强调,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一是抓严字当头。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二是抓改革创新。主动作为、锐意进取,敢闯敢试、不等不靠,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和制度机制,大力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三是抓整体联动。坚持“一竿子插到底”,推动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内外联动,实现优势互补、同频共振。四是抓常态长效。保持常抓的韧劲、长抓的耐心,善始善终、善作善成,将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规范,坚持长期抓、深入抓、持久抓,决不松劲。五是抓关键少数。盯住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加强检查考核、追责问责,推动各级担当作为、奋发竞进。
      会议强调,要以“三个一以贯之”要求为遵循,突出重点、攻坚克难,全面推进纪检监察工作。一要把政治监督作为首责挺在最前面。牢牢聚焦“两个维护”,认真履行政治监督职能,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做实做细政治监督;坚决拆码头、破圈子、铲山头,不断推动净化政治生态。二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突出建章立制,推进以案促教、以案促改、以案促建,落实好“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三是履行好监督这个基本职责。树立“眼中有监督,监督就无处不在”的理念,做实日常监督、长期监督,把“四个监督”贯通起来;做好受处理干部回访工作,帮助受处理干部放下包袱、改正错误,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方针落到实处。四是把基层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聚焦扶贫助困、民生领域和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健全基层监督体系,实现对基层组织全覆盖、常态化监督。五是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深入开展忠诚教育,开展大规模、广覆盖、高频率、多门类、优质效的业务培训,强化岗位练兵、实战训练,从严管理监督,严防“灯下黑”。
      
  • 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 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2019-03-01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2019年1月11日)
      赵乐际
      我代表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第三次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这次全会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回顾2018年纪检监察工作,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纪检监察工作经验,部署2019年任务。今天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对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为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一、2018年工作回顾
      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党的建设,领导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忠诚履职、勇于担当、真抓实干,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蹄疾步稳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联系实际学、持续跟进学、融会贯通学,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中央纪委常委会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30余次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研究落实意见和举措;建立集体学习制度,先后就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等进行专题学习,带动全系统提高理论思维、战略谋划、精准落实能力。坚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工作主题,梳理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确定的主要任务,召开省区市纪检监察工作座谈会,举办中央纪委委员研讨班,以求真务实作风把全面从严治党决策部署落实落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和监察法,保障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扎实推进。
      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自觉担负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重大政治责任。一方面把自己摆进去,带头贯彻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主动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另一方面坚守职能职责,把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作为重中之重,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打好三大攻坚战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七个有之”问题保持高度警觉,坚决肃清孙政才恶劣影响,严肃查处鲁炜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派、两面人;坚持从政治纪律查起,彻底查处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整而未治、阳奉阴违的问题,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立足职责定位,参加调查督办湖南洞庭湖违规违法建设矮围、京津冀违建大棚房、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等背后的责任问题、腐败问题、作风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存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案件2.7万件,处分2.5万人,其中中管干部29人。整体把握党内政治生态状况,动态分析研判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政情况,认真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要求,中央纪委共回复党风廉政意见1291人次。
      营造全面从严治党良好舆论氛围。加强理论阐释和宣传解读,中央纪委网报刊开设专题专栏,推出系列评论员文章,交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会,阐释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主动融入全党宣传工作格局,发挥中央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成效经验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开立案审查调查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制作播出专题片《红色通缉》。持续开展党章党规、宪法监察法宣传,加强理想信念宗旨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发挥先进典型引领作用,宣传优秀纪检监察和巡视巡察干部事迹。坚持公开透明、主动发声,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发挥网报刊一体优势,创新体制,创新平台,创新表达,不断增强宣传思想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说服力。
      (二)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建立国家监察体系总体框架。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推动职能、人员、工作深度融合,实现“形”的重塑、“神”的重铸。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纪检监察口专项协调小组加强调研、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地区党委、纪委主动扛起政治责任,党委书记当好“施工队长”。全面完成省、市、县监委组建和人员转隶,共划转编制6.1万个、转隶干部4.5万人。完成检察机关移交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交接工作,并建立档案。中央纪委会同全国人大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编办等单位,认真做好组织、人事、法律准备。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依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各级纪委监委全面贯彻合署办公要求,依法行使监察职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改革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按照《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完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调整派驻机构设置,统一设立46家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129家单位。推进中管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设立企业纪检监察组或者监察专员办公室,由国家监委赋予监察权;将中管金融企业纪委改设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领导;明确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委接受高校党委和党组织关系所在地地方纪委双重领导,切实发挥主管部门党组政治作用。推进驻相应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协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高校纪委书记进行考核,会同地方纪委加强对高校纪委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各省区市纪委监委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完成向机构改革后的省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监督体系日益完善。
      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的内部运行机制。党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以深化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为契机推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三转”,调整优化内设机构设置、职能权限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能分离、部门分设;扩充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力量,加强对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的审批监管和案件质量的审核把关。加强对全系统改革的指导,推动地方纪委监委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
      推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起草制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等30余项法规制度,完善信访举报、线索处置、立案、留置、案件审理等方面制度规范。加强审查调查安全工作,重点强化对留置和谈话措施安全管理。制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明确监察对象范围和管辖职务犯罪罪名。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实施《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等制度规定,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审查调查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
      (三)坚持发现问题与整改落实并重,巩固深化巡视巡察工作
      巡视巡察工作扎实推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切实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颁布《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年)》,确定十九届中央巡视工作路线图和任务书。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3次贯彻规划推进会、14次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部署巡视工作。中央巡视组开展1轮常规巡视、1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共巡视27个省区市、18个中央部门、8家中管企业和2家中管金融企业党组织,首次将10个副省级城市四套班子主要负责人纳入巡视范围。各省区市党委和中央有关单位党组(党委)修订完善本地区本单位巡视巡察工作规划,对200个市、1040个县、1416家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开展巡视,有序推进巡视巡察全覆盖。
      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围绕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情况,查找政治偏差,发挥政治监督和政治导向作用。把常规巡视与专项巡视贯通起来、穿插使用,加强巡视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的协调协作,推行巡视报告问题底稿制度和巡视后评估制度,提高全覆盖质量。中央巡视组受理群众信访举报49万件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根据巡视移交线索查处了蒲波、曾志权、吴浈等案件,巡视利剑作用充分彰显。
      扎实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巡视中,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要内容;巡视后,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全部反馈,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要求,督促被巡视党组织担起主体责任,在整改落实上见真招、动真格、求实效。探索建立健全巡视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包括派驻机构监督协调常态化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对整改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持续跟踪督办,对拒不整改、应付交差、虚假整改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推动未巡视地区对照中央巡视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即知即改,拓展延伸巡视整改成效。综合运用巡视成果,巡视标本兼治战略作用不断强化。
      探索建立上下联动监督网。以巡视带动巡察工作发展,全国市、县两级共巡察12.6万个党组织,发现各类问题97.5万个,涉及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线索19万件,推动查处3.6万人。建立完善党委书记和书记专题会听取巡视巡察汇报情况和巡视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报备等制度,积极探索提级巡察、交叉巡察,推动市县巡察向基层延伸。规范中央单位巡视工作,已有140个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中管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党委)建立巡视制度,23所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党委建立巡察制度。探索建立巡视巡察数据管理平台,推进巡视巡察信息化建设。
      (四)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果,坚定不移纠“四风”、树新风
      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要求,把日常检查和集中督查结合起来,抓住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时间节点正风肃纪,抓具体、补短板、防反弹。紧盯隐形变异新动向,严肃查处以学习培训、调研考察等为名公款旅游等问题,整治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行为。完善重要节点值班报告督办制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出督查调研组深入开展督导。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督促推动中央有关职能部门完善公务接待、公务差旅、公务用车、中央企业商务接待等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曝光7批50起典型案例;全国共查处相关问题6.5万起,处理党员干部9.2万人,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
      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制定实施专项工作意见,重点整治在学习传达党中央精神方面不求甚解、照抄照搬,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大力整治在联系服务群众方面消极应付、冷硬横推,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在文风会风及检查调研方面搞形式、走过场、重留痕、轻效果等突出问题。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对问题集中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开展专项督导,抓住典型、严肃问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曝光13起典型案例,推动整治工作取得扎扎实实成效。
      (五)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切实履行监督第一职责
      深刻把握纪律建设新要求。党中央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要求具体化,突出政治纪律,划出纪律红线,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中央纪委领导同志深入省区市和中央单位作专题辅导报告、进行调研督导,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专题学习、组织培训研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将党纪处分条例纳入教学内容,推动形成学条例、明底线、知敬畏、守纪律的浓厚氛围。
      强化日常监督。牢牢把握监督基本职责,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设立监督检查室,调整优化人员配置,既坚持纪严于法,又把握纪法协同,实现执纪执法有效衔接。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搭建互联网、大数据监督平台,积极畅通渠道,拓宽线索来源,对信访举报定期梳理、综合分析,对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分类处置,从变化中把握趋势、改进工作。综合运用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检查抽查、列席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强化近距离、常态化、全天候的监督。推动日常监督与执纪问责、审查调查相衔接,认真处置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344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166.7万件,谈话函询34.1万件次,真正让日常监督的约束作用得到发挥。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理173.7万人次。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约谈函询、批评教育110.4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3.6%,对如实说明情况且被反映问题不实的党员干部予以采信并反馈告知;妥善运用第二种形态,给予轻处分、组织调整49.5万人次,占28.5%;准确运用第三种形态,给予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次,占4.7%;果断运用第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党员干部5.5万人次,占3.2%,监督执纪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教育帮助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纠错改过、回归正道,真正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到实处。开展纪律处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处分决定“打白条”、“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对受处分党员干部跟踪回访,对真心认错悔错改错的给予肯定和关心。
      用好追责问责利器。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在推进重大改革、重点工作中推诿应付等不担当不作为问题,坚决追责问责。中央纪委领导同志约谈相关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推动落实主体责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曝光7起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的典型案例。全国共有1.3万个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237个纪委(纪检组),6.1万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六)不断深化标本兼治,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中央和省级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作用,强化党委全过程、常态化领导,构建权威高效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聚焦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紧盯选人用人、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严惩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精准有力惩治腐败。围绕打赢三大攻坚战,果断查处赖小民等手握金融资源权力,大搞幕后交易、大肆侵吞国有金融资产的“内鬼”;拔除冯新柱等违规操纵产业扶贫基金、中饱私囊的“烂树”;挖出李贻煌等利用国有企业资源谋取私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蛀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68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15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对52.6万名党员作出党纪处分,对13.5万名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艾文礼、王铁等中管干部主动投案,党的十九大以来共有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
      多措并举深化反腐败工作。加快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及时总结审查调查、巡视巡察中发现的体制机制问题和制度漏洞,提出纪检监察建议,推动以案促改、举一反三,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私利,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行为。发挥党性教育和政德教化功能,督促指导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相关单位党委(党组)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强化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治本作用。
      深入开展追逃追赃。积极参与全球反腐败治理,参与全球性政党高层对话,加强廉洁丝绸之路建设,打造中老铁路等廉洁建设示范工程,推动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中非合作论坛等多边框架下国际合作,推进构建国际反腐新秩序。推动出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配套法律法规,2018年与16个国家商签引渡条约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瑞典等国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引渡合作。加强反腐败综合执法国际协作,举办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资产追缴培训班,召开中国与加勒比地区国家反腐败执法合作会议,与白俄罗斯、越南、老挝、泰国和港澳地区等商签合作协议,深化与美国等重点国家和地区务实合作,强行遣返外逃人员取得积极进展。推动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开展“天网2018”行动,发布敦促外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追回1335名外逃人员,其中“百名红通人员”5名,追回赃款35.4亿元,宣示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
      (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
      深入开展扶贫领域专项治理。制定实施2018年至2020年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央纪委常委带队到困难矛盾集中、脱贫攻坚任务艰巨的地方开展调研,召开深化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会。以“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为契机,强力纠治扶贫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惩治在扶贫项目中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全国共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13.1万件,处理17.7万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1起典型案例,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
      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深入地方开展现场督导,对民愤集中、性质恶劣的重点督办、限时办结,对工作推动不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及时约谈、督查问责。严厉惩治发生在民生资金、“三资”管理、征地拆迁、教育医疗、低保养老、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重点整治在落实惠民政策过程中脱离实际、急功近利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省、市、县纪委监委开出问题清单,坚决惩治基层腐败问题。全国共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23.5万件,处理30.9万人,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扎实成效取信于民。
      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制定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找准扫黑除恶与反腐“拍蝇”结合点,深挖彻查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参加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与政法机关联动对接、攻坚克难、除恶务尽。全国共查结涉黑涉恶腐败问题1.4万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万余人,移送司法机关1899人。
      (八)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政治建设,以过硬作风和本领扎实推动各项工作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努力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开展领导干部讲党课、重温入党誓词、主题党日活动等,推进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化,以务实有效的党建工作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增强履职本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强对省级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的领导,带动全系统转变优化职能,更好服务保障大局。围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目标,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坚持边学习、边调研、边工作,增强日常监督、执纪审查、依法调查等本领。坚持畅通渠道和严把入口相结合、教育培训和实践培养相结合、选拔使用和管理监督相结合,培训各级纪检监察干部3.7万人次。制定信息化建设五年规划,推进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加快建设信息查询平台,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强化自我监督。中央纪委常委会修订领导班子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实施办法。充分发挥干部监督机构和机关党委、纪委作用,定期排查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对政治不纯、纪律涣散的认真清理,对作风飘浮、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对滥用职权、以案谋私的坚决处理,对担当不力、失职渎职的严肃问责。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强化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全国共谈话函询纪检监察干部9200余人,组织处理1.3万人,处分3900余人,移送司法机关110余人,清除害群之马,保持队伍纯洁。
      一年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的重大成果,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效。但也要清醒看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绝不能有差不多了,该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必须一以贯之、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长期坚持下去,任何时候都放松不得。从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情况看,仍有一些人不收敛不收手、甘于被“围猎”,削减存量、遏制增量的任务繁重。与党中央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履行监督职责认识不到位,存在畏难心理,方法手段不多,不敢监督、不善监督;有的把握合署办公条件下的纪法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够精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不够顺畅;有的深化“三转”不够到位,内设机构职能分工不够明确;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作风不实,能力不足问题比较突出;有的甚至以案谋私、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等等。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二、改革开放40年来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和体会
      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改革开放是我们党的一次伟大觉醒,孕育了我们党从理论到实践的伟大创造,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一次伟大革命,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飞跃。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回顾改革开放40年的光辉历程,总结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为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改革开放指明了方向。40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这一关乎党、国家、民族命运的历史性决策,同时决定“加强党的领导机构和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保障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执行的一个重要措施”。党中央深刻指出,开放、搞活政策延续多久,端正党风的工作就得干多久,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就得干多久,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贯穿在整个改革过程之中。40年来,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形成发展,纪检监察工作的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不断创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始终不忘初心使命,勇于开拓进取,与时代同奋进,与党和人民共命运,在拨乱反正中端正党风、严肃党纪,有力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启航;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着力提高党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探索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探索在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条件下推进自我革命,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有效途径,以顽强意志品质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党内政治生活气象更新,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忠诚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向党和人民交上了优异答卷。回顾40年来的艰辛探索,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深化规律性认识,必将为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供重要遵循。
      ——始终坚持强化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原则,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方向决定前途,道路决定命运。40年来的实践反复证明,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巩固党的团结一致,保证党的政治纲领和政治目标实现,是纪检监察机关最重要、最根本的使命和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一定要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推进工作的根本目标,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清除两面派、两面人。在新时代,我们要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原则问题上保持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加强政治监督,始终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谋划、部署、推进,以实际行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坚如磐石,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航船行稳致远。
      ——始终坚守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定位,坚定不移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以党的自我革命推动党领导的社会革命。中国共产党不仅能够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社会革命,而且能够坚定不移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两大革命”相互推动、相得益彰,伟大的社会革命锻造和成就了伟大的党,党的自我革命保障和推动了伟大的社会革命。40年来的实践反复证明,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肃政治斗争。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必须把监督挺在前面。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党的自我革命、推动社会革命的重要力量,要促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覆盖、层层落实,形成全党动手一起抓的工作格局。在新时代,我们要更加自觉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把监督责任摆进去,把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职责摆进去,奋力破除阻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各种障碍,使党在勘误纠错中强身健体,在解决矛盾问题中净化纯洁,在守正出新中实现升华,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是党领导和执政的最宝贵资源。40年来的实践反复证明,我们做一切工作都要顺乎人心、一心为民,必须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工作制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在新时代,我们要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准确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变化,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坚决纠正;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紧紧依靠人民支持开展工作;始终坚持让群众评判,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作为根本标准,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群众感到正风肃纪反腐就在身边,纪检监察工作就在身边,为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始终肩负起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任务,坚持标本兼治、固本培元,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腐败与我们党的性质宗旨水火不容,坚决反对腐败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立场。40年来的实践反复证明,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必须对反腐败斗争形势作出冷静清醒、客观准确的判断,始终坚持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反腐败斗争,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同向发力,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持之以恒改进作风,坚决遏制腐败,维护党的肌体健康。在新时代,我们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发挥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把握好纠正与防范、治标与治本、阶段性与连续性的关系,既善用治标的利器,又夯实治本的基础,防范商品交换原则向党内渗透,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确保党永不变质、红色江山永不变色。
      ——始终铭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重要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承担着庄严神圣的使命,必须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干部队伍建设。40年来的实践反复证明,只有坚持不懈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推进理念创新、组织创新、制度创新,不断健全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才能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重大责任。在新时代,我们要牢牢把握政治过硬、本领高强要求,在深化理论学习中提高政治站位,在应对复杂环境考验中保持政治定力,在加强实践锻炼中磨砺政治品格和斗争精神,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不断增强专业化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信息化时代监督执纪执法能力,为纪检监察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组织保障。
      以史为鉴,方能与时俱进。回首40年,纪检监察事业波澜壮阔、成绩卓著;展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任重道远、仍需奋斗。我们一定要深刻理解、倍加珍惜、自觉运用40年来积累的经验,在新的历史实践中不断深化发展。
      三、2019年主要任务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纪检监察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抓住新机遇、展现新作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确保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到位,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一以贯之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继续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在结合实际创造性贯彻落实上下功夫,切实把这一科学理论落实到各自实际工作中去;一以贯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在督促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一以贯之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和要求,切实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务一项一项抓到位抓到底。纪检监察机关要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分析、解决问题,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前瞻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扣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改进作风、担当作为、狠抓落实,推动党中央大政方针落地见效。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要适应“时”与“势”的变化,把握“稳”的内涵、强化“进”的措施,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稳”就是要保持政治定力,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做到工作初心不变、工作力度不减、工作成效不降;保持高压态势,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定不移反腐惩恶,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保持稳扎稳打,分清轻重缓急,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抓出成效。“进”就是要以改革创新激发内生动力,着力提高监督质量特别是日常监督实效,提高纪法贯通能力,提高审查调查精准性,努力在关键领域、薄弱环节上有所突破。实现高质量发展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努力方向,要持续深化“三转”,在坚持思想政治引领上下功夫,带头坚定信仰、带头对党忠诚、带头担当尽责,自觉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在坚持实事求是上下功夫,精准把握、统筹把握、辩证把握,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在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上下功夫,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使各项工作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一)持之以恒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思想建设是党的基础性建设。要坚持边实践边学习,坚持学懂弄通做实,结合职能职责、结合正在做的事情反复学习,不断深化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理解把握、贯彻落实。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紧扣主题主线,在学深悟透上持续发力,主动接受教育,改造主观世界,坚守我们党的初心使命、纪检监察机关的初心使命、党员个人许党报国的初心使命;在务实戒虚上持续发力,依托“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创新教育方式和载体平台,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知行合一;在整改提高上持续发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搞形式、走过场的严肃批评、追责问责,同时注重建章立制,健全长效机制,把教育成果转化为坚定理想信念、砥砺党性心性、忠诚履职尽责的思想自觉和实际行动。
      (二)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势越是复杂,越要听从党中央号令。要强化对践行“四个意识”,贯彻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监督,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把“两个维护”落实在实际行动上,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蓝图和党中央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变为现实。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进一步针对“七个有之”,严肃查处政治上离心离德、思想上蜕化变质、组织上拉帮结派、行动上阳奉阴违等问题。加强对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纠正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从坚持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的高度,深化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成果,深刻剖析成因,推动综合施治,健全相关制度,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紧盯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的错误表现,严肃查处空泛表态、应景造势、敷衍塞责、出工不出力等突出问题。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从自身抓起,带头查摆解决本单位、本人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扭住主体责任,履行监督专责,实施精准问责,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三)创新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和指导,在坚持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基础上,重点围绕线索管理、审查调查、处分处置等环节,建立健全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协助职责,强化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使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合力。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分类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研究制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和考核办法。全面加强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强化对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加强对派驻干部的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和考核评价,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全面完成地方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和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全面贯彻监察法,把法定监察对象全部纳入监督范围。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各项规则和配套法规,推进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立法工作,研究制定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构建全面、规范、严密的调查程序体系。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协调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健全和完善监督体系,把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
      (四)做实做细监督职责,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要坚持不懈探索强化监督职能,特别是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地做起来、做到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强化政治担当,督促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认真落实监督责任,主动、严肃、具体地履行日常监督职责,切实做到监督常在、形成常态,切实形成监督与接受监督的浓厚氛围和良好习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党风问题,持续督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挖细查“四风”问题隐形变异的种种表现,一个节点一个节点盯住,对顶风违纪从严查处,对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完善领导干部插手特殊资源禁止性规定,坚持不懈、注重实效,促进规范、化风成俗。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注重谈话和函询相结合,加大对函询结果抽查核实力度,对如实说明的予以采信,对欺瞒组织的严肃处理,提高函询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制定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保障党员权利,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认真执行党纪处分条例,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整合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法规制度,完善审查调查转换衔接办法,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形成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
      (五)持续深化政治巡视,完善巡视巡察战略格局。巡视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剑。要贯彻党章和巡视工作条例,落实巡视工作五年规划,按照“六围绕一加强”和“五个持续”要求深化政治巡视,全面审视被巡视党组织工作,紧扣职能职责,扭住责任不放,着力发现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的责任问题、腐败问题、作风问题,违反党的“六项纪律”、搞“七个有之”等问题。坚持有形覆盖和有效覆盖相统一,统筹安排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把巡视巡察与净化政治生态相结合,与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相结合,与解决日常监督发现的突出问题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研究巡视成果运用办法,持续夯实整改主体责任,完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加强整改日常监督的工作机制,形成有序衔接、互为补充、协调一致的整改监督链条,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敷衍整改,甚至边改边犯的严肃问责。坚持和完善党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巡视巡察领导体制,研究制定关于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网的实施意见,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巡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督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见到实效。出台规范中央单位巡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巡视巡察工作约谈、下级巡视巡察机构定期向上一级巡视巡察机构报告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各级巡视巡察办公室职能。
      (六)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权力是最大的腐蚀剂,我们党长期执政必然面临被腐蚀风险,必须相当清醒、相当有意志力,坚持有贪肃贪、有腐反腐,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保持战略定力,持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把反腐败斗争推向纵深。要突出重点、精准有力,紧盯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行业的监督,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依法查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坚决清除甘于被“围猎”的腐败分子,坚决防范各种利益集团拉拢腐蚀领导干部,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严格依法规范调查措施适用范围。坚持一案一总结,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加大改革力度,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补齐制度短板,夯实法治基础。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从正反两方面典型中汲取经验教训,筑牢思想防线,堵塞监管漏洞。深度参与反腐败国际治理,深化多边双边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扎实开展重点个案攻坚,完善防逃制度机制,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工作。发挥中央和各级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刑事缺席审判协调机制、技术调查配合机制,不断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
      (七)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群众对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深恶痛绝。要深入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高度关注影响产业项目扶贫、对口帮扶以及扶贫工程推进等问题,以作风攻坚促进脱贫攻坚。开展民生领域专项整治,聚焦群众痛点难点焦点,解决教育医疗、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严肃查处基层干部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优亲厚友等行为。深挖涉黑腐败和黑恶势力“保护伞”,坚决清除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的腐败分子,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助长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干预和阻挠案件调查处理等问题,严肃查处“村霸”、宗族恶势力和黄赌毒背后的腐败行为。坚持群众身边问题靠身边党组织解决,强化问题导向、有的放矢,分类解决、逐项推进,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整治什么问题。加大督查督办、直查直办和通报曝光力度,对查结的问题线索进行抽查复核,对失职失责的从严问责。各级纪委监委特别是县级纪委监委要把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放在突出位置,深入排查调查、及时推动解决,切实让群众感受到正风反腐的成效和变化。
      (八)按照政治过硬、本领高强要求,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打铁必须自身硬。面对新形势新考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带头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带头建设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政治觉悟、政治能力,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坚定信仰信念信心,弘扬革命理想高于天的精神,秉持献身党和人民事业的崇高情怀,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在重大斗争一线学真本领、练真功夫。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各级纪委委员以及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作用,全面履行职责任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强化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加大选拔调配、轮岗交流力度,培养锻炼优秀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增强纪法思维、辩证思维,准确把握共性和个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关系,提高执行政策水平、执纪执法水平、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信息化工作水平。突出抓好基层建设,促进全系统上下贯通领会、理解、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和纪检监察工作各项政策、制度、任务,切实适应新时代要求,跟上改革步伐。大力宣传表彰纪检监察战线先进典型和英模人物,展示纪检监察干部良好风貌,做好因公牺牲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充分体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执纪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坚决防范被“围猎”,坚决防止“灯下黑”。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其他各方面监督,严格约束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铁军。
      同志们,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党和人民寄予殷切希望。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奋发进取、砥砺前行,扎扎实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 中国纪检监察报评论员文章: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 2019-02-18

      稳中求进,是党中央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也是做好各项工作的科学方法。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在部署今年工作时提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我们要进一步深化对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的认识和理解,自觉地具体地贯彻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使各项工作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根本上是由我们面临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和任务决定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自我革命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清除了党内存在的严重隐患,成效是显著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从总的形势看,党面临的执政环境是复杂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各种因素也是复杂的,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政治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四大考验”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四种危险”具有尖锐性严峻性。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还没有取得彻底胜利,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情况看,仍有一些人不收敛不收手、甘于被“围猎”,削减存量、遏制增量的任务繁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一个阶段要盯住一个阶段的突出问题、把握一个阶段新的特点,稳中求进、持续推进、久久为功,以坚如磐石的决心、坚不可摧的意志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要适应“时”与“势”的变化,把握“稳”的内涵、强化“进”的措施。“稳”和“进”是一个整体,辩证统一、相互促进。“稳”是基调、是大局,是“进”的基础和前提,“进”是“稳”的目标指向,是我们工作的突破点和着力点。具体来说,“稳”就是要保持政治定力,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做到工作初心不变、工作力度不减、工作成效不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保持稳扎稳打,分清轻重缓急,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抓出成效。“进”就是要以改革创新激发内生动力,重点在提高监督质量特别是日常监督实效上积极作为,在提高纪法贯通能力上积极作为,在提高审查调查精准性上积极作为,努力在关键领域、薄弱环节上有所突破。
      要保持战略定力和耐力,始终注意把握好着力点,以稳求进、以进固稳,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持续深化“三转”,在坚持思想政治引领上下功夫。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本质上是政治工作、做人的工作,根本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凝聚人心、凝聚党心,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坚定信仰、带头对党忠诚、带头担当尽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把握政策策略能力,自觉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在坚持实事求是上下功夫。这是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生命线,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精准把握、统筹把握、辩证把握,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在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上下功夫。这是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鲜明特点和必然要求,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下功夫。这是纪检监察工作从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转变的重要方法论。严厉惩治、形成震慑这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软、不能丢,同时要健全法规制度、扎牢制度笼子,加强党性教育、提高思想觉悟,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同步推进、同向发力。
      稳中求进,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和遵循规律的科学态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三次全会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上来,自觉坚持和落实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不断往深里抓、实里抓,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认真履职尽责,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 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通知坚决纠正和防止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问题要求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执行情况开... 2019-01-28

      为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央纪委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坚决纠正和防止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组织部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等,采取自查自纠、交叉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办结案件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开展一次全方位“拉网式”检查。近年来已开展过专项检查的,要针对薄弱环节和易发多发问题开展“回头看”。
      通知强调,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纪律审查的“最后一公里”,全面及时、不折不扣地执行纪律处分决定,对于发挥纪律处分决定的惩戒、警示、教育作用,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将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实。
      通知要求,专项检查工作应于今年上半年完成,并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要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不规范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于一些长期执行不到位的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销号管理。对规避执行、蓄意变通、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视情节予以严肃问责、绝不姑息;要敢于揭短,对典型问题公开通报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通知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把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作为提升纪律审查工作质量的突破口和着力点,聚焦纪律处分决定宣布和归档、职务级别和工资等相关生活待遇调整、处分影响期内年度考核及评先评优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处分执行内容告知、处分执行公示等制度体系,并依托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化建设,探索构建纪律处分执行数据平台,不断提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及信息化水平。
      
  • 帮助被问责干部重新站起来 2019-01-23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一则干部任用公示引发广泛关注。关注的焦点,是2名曾被问责处理的干部重新得到任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紧紧抓住“责任”二字,用好问责利器,倒逼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压实责任是为了推动事业。问责不是“一问了之”,被问责干部也不应被“贴上标签”“打入冷宫”。在实践中,各地各部门坚持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对被问责干部及时“拉一把”,让知错改错、勇于担当的党员干部有“干事舞台”。
      变“有错”为“有为”,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要求营造容错纠错的用人环境,“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干部犯错后不能‘一棍子打死’,犯了错误要给予相应处理,改正了要给他机会。”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问责不是最终目的,要对犯错误的同志进行帮扶,通过帮助、提醒、鼓励,引导他们知错改错,重新振作起来。
      “对于受到问责并已改正错误的干部,我们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通过严格考察之后,按照组织程序用起来,体现严管厚爱,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施克辉表示,该省在坚持给被问责干部重返“舞台”创造条件的同时,也给他们立规矩、定标准,促进被问责干部放下包袱,变“有错”为“有为”。
      谈心解压转化帮扶,唤回干部精气神
      2018年5月25日,湖北省罗田县组织全县扶贫领域130多名受到诫勉以上处理的党员干部开展追责问责谈心谈话会。会上,县委书记现场和这批干部“谈心”。
      “当时召开这个会,就是为了鼓舞士气,让这些干部继续投入到精准扶贫工作中去。”罗田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在探索解开受问责干部心结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受问责干部的回访教育和转化帮扶工作的同时,督促相关党组织加强动态跟踪教育管理,与回访对象登门恳谈、集中座谈、书面访谈,及时掌握受问责干部思想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
      阿勒泰地区建立乡镇党委主管、派出单位协管、组织部门总管的跟踪管理模式,本着“缺什么补什么”原则进行思想教育,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关爱相结合,回炉锻造与培训教育相结合。北屯镇干部叶静参加培训后说:“面对面的谈心找原因,使我很快认清了自己的问题。我将转变工作作风,知耻而后勇,做一名敢于担当、作风优良的干部。”
      防止“一问了之”,规范干部复出使用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对受问责干部的后续管理工作,天津市出台《受问责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关心爱护相结合,明确要求加强对受问责干部的思想引导和工作考核,促使其积极改正问题、努力做好工作。该市将受问责干部影响期内现实表现作为管理使用的重要参考,对认识深刻、整改到位、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重新合理使用。
      “《办法》是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一项制度创新。”天津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依照《办法》用好受问责干部,为有效防止“一问了之”“一棒打死”提供了制度保障。
      “受问责干部影响期或处分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通过一定程序可以提拔任职,为受问责处理党员干部营造知错改错、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四川省遂宁市出台的《受问责处理的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服务暂行办法》明确,影响期或处分期满的受问责党员干部重新任职,与其他干部同等对待。影响期或处分期满后,要进行全面考核,客观评价被问责处理党员干部对待错误、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干部受问责处理期间的政治表现和履职尽责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影响期或处分期满考核情况,成为重新安排职务的重要依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张祎鑫)
      
  • 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2019-01-15

      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
      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李克强 栗战书 汪洋 王沪宁 韩正出席会议 赵乐际主持会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11日上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建设,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确保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到位,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韩正出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赵乐际主持会议。
      习近平强调,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着力惩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取得了新的重大成果,为实现党和国家事业新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一年多来,经过全党共同努力,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方位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实效性不断提高,党内政治生态进一步改善,党在新时代新征程中焕发出更加强大的生机活力。
      习近平指出,改革开放40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从严管党治党,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这就是,必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全党步调一致、行动统一;必须坚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确保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流砥柱;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坚持改革创新、艰苦奋斗作风,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必须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确保党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回顾改革开放40年的历程,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在进行社会革命的同时不断进行自我革命,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最显著的标志,也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关键所在。只要我们始终不忘党的性质宗旨,勇于直面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刮骨疗毒的决心和意志消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就能够形成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有效途径。
      习近平强调,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我们要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继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习近平就此提出6项任务。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强化思想武装。坚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经常对表对标,及时校准偏差。各级党组织要旗帜鲜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二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保证全党集中统一、令行禁止。要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要把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重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履行主体责任,紧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动向新表现,拿出有效管用的整治措施。三是弘扬优良作风,同心协力实现小康。要把刹住“四风”作为巩固党心民心的重要途径,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歪风陋习要露头就打,对“四风”隐形变异新动向要时刻防范。四是坚决惩治腐败,巩固发展压倒性胜利。要坚持靶向治疗、精确惩治,聚焦党的十八大以来着力查处的重点对象,紧盯事关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的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对存在腐败问题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要深化标本兼治,夯实治本基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五是强化主体责任,完善监督体系。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高质量推进巡视巡察全覆盖,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书记要强化政治担当、履行主体责任,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六是向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亮剑,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要做深做实做细市县巡察和纪委监委日常监督,在实践中拓展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从具体人、具体事着手,将问题一个一个解决。
      习近平指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从知行合一的角度审视自己、要求自己、检查自己。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必须坚定坚决、不折不扣、落实落细。要严守政治纪律,在重大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要心底无私,正确维护党中央权威,对来自中央领导同志家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违规干预、捞取好处等行为,对自称同中央领导同志有特殊关系的人提出的要求,必须坚决抵制。党内要保持健康的党内同志关系,倡导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坚决抵制拉拉扯扯、吹吹拍拍等歪风邪气,让党内关系正常化、纯洁化。要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决定和组织分工。要带头建立健康的工作关系,不把管理的公共资源用于个人或者单位结“人缘”、拉关系、谋好处。执行这些要求,中央政治局、中央委员会组成人员具有关键作用。职位越高越要自觉按照党提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越要以坚强党性和高尚品格,为全党带好头、作表率。
      习近平强调,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要忠诚于党、忠于人民,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带头加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健全内控机制,经常打扫庭院,清除害群之马,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得起磨砺、顶得住压力、打得了硬仗。要发扬光荣传统,讲政治、练内功、提素质、强本领,成为立场坚定、意志坚强、行动坚决的表率。
      赵乐际在主持会议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站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肯定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的重大成果,深刻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党进行自我革命的宝贵经验,对以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党的团结统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作出战略部署,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贯彻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提出明确要求,为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各级党组织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主动担当作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不松劲、不停歇,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认真履职尽责,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有关领导同志以及中央军委委员出席会议。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军队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举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军队有关单位设分会场。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1月11日在北京开幕。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会议。11日下午赵乐际代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题为《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报告。
      
  •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2019-01-15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2019年1月1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19年1月11日至13日在北京举行。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纪委委员132人,列席221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全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
      全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回顾2018年纪检监察工作,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纪检监察工作经验,部署2019年任务,审议通过了赵乐际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工作报告。
      全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一致认为,讲话站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肯定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的重大成果,深刻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党进行自我革命、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宝贵经验,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贯彻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讲话高瞻远瞩,思想深邃,直面问题,掷地有声,充分彰显了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高度自觉,具有鲜明深刻的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寄予殷切期盼,提出明确要求。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是全党的重要政治任务,要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统一思想认识,忠诚履职尽责,确保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全会指出,2018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联系实际学、持续跟进学、融会贯通学,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取得新成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全面完成各级监委组建和人员转隶,实行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创新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推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深化政治巡视,坚持发现问题与整改落实并重,常规巡视与专项巡视结合,探索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网。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抓住重要时间节点正风肃纪,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果。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带头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精准追责问责。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推动改革、完善制度、强化教育,不断深化标本兼治。专项治理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严查民生领域违纪违法行为,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政治建设,增强履职本领,强化自我监督,以过硬作风和本领扎实推动各项工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全会分析了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要求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全会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纪检监察工作,形成以下认识和体会:一是始终坚持强化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原则,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二是始终坚守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定位,坚定不移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以党的自我革命推动党领导的社会革命。三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四是始终肩负起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任务,坚持标本兼治、固本培元,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五是始终铭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重要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全会提出,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纪检监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确保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到位,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全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一以贯之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一以贯之坚定践行“两个维护”,一以贯之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和要求,把握“稳”的内涵、强化“进”的措施,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使各项工作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第一,持之以恒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边实践边学习,坚持学懂弄通做实,在学深悟透、务实戒虚、整改提高上持续发力,把教育成果转化为坚定理想信念、砥砺党性心性、忠诚履职尽责的思想自觉和实际行动。
      第二,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强化对践行“四个意识”,贯彻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监督,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把“两个维护”落实在实际行动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化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成果,严肃查处空泛表态、应景造势、敷衍塞责、出工不出力等问题。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三,创新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建立健全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工作机制。履行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协助职责,推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合力。分类施策推进派驻机构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把法定监察对象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健全和完善监督体系。
      第四,做实做细监督职责,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做起来、做到位,形成监督与接受监督的浓厚氛围和良好习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党风问题,持续督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一个节点一个节点盯住,坚持不懈,化风成俗。认真执行党纪处分条例,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监督常在、形成常态。
      第五,持续深化政治巡视,完善巡视巡察战略格局。统筹安排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把巡视巡察与净化政治生态相结合,与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相结合,与解决日常监督发现的突出问题相结合,增强监督实效。持续夯实整改主体责任,完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加强整改日常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巡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督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见到实效。
      第六,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紧盯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部门和行业的监督,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依法查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坚决防范利益集团拉拢腐蚀领导干部,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深度参与反腐败国际治理,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工作。发挥中央和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
      第七,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深入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以作风攻坚促进脱贫攻坚。开展民生领域专项整治,聚焦群众痛点难点焦点,解决教育医疗、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严查基层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严查“村霸”、宗族恶势力和黄赌毒背后的腐败行为。
      第八,按照政治过硬、本领高强要求,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带头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带头建设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优化干部结构,提高素质能力。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执纪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其他各方面监督,严格约束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铁军。
      全会按照党章规定,选举卢希同志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全会号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奋发进取、砥砺前行,扎扎实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2019-01-08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7年1月,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主动强化自我约束,为规范监督执纪权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对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高度重视,决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规则进行完善,并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
      通知指出,《规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强化内控机制,细化监督职责,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通知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各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抓好《规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带头增强“四个意识”,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提高政治能力,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敢于斗争。要带头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严格遵守执纪执法各项制度规定,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坚持执纪必严,又坚持纪法协同,实事求是、精准科学,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要主动开展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规则》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推动《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结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监督执纪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四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贯彻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项,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第七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三)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依照规定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第九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审查调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
      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确定;认为所管辖的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审核把关。
      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报请或者会同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所联系的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第四章 线索处置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深入分析信访形势,及时反映损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二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谈话函询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八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函询应当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第三十一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六章 初步核实
      第三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 审查调查
      第三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审查调查处置工作,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加强反腐败协调机构的机制建设,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立案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确定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财物查扣等事项。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提出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建议,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调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调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四十条 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台账,记录使用措施情况,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备案。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对检查,定期汇总重要措施使用情况并报告纪委监委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违规违纪违法使用措施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四十一条 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开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第四十二条 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两人以上进行,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第四十三条 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
      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四十四条 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
      第四十五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监督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或者调取原件副本、复印件;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调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四十七条 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财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指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财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
      第四十八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
      第四十九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五十二条 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八章 审理
      第五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五十四条 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第五十五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
      (三)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四)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五)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重新审查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补充审查调查。
      (六)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监督检查或者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调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以及思想转变过程。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附件。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与上级纪委监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六条 审理报告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 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审查调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理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五十八条 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五十九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教育、管理、监督,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六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第六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审查调查组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调查组成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六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树立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特权思想,力戒口大气粗、颐指气使,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六十四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十六条 审查调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当从审查调查人才库选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调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六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六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应当做到全程可控。谈话前做好风险评估、医疗保障、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谈话中及时研判谈话内容以及案情变化,发现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依照监察法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留置措施;谈话结束前做好被谈话人思想工作,谈话后按程序与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交接,并做好跟踪回访等工作。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审查调查组组长是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调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委,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委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七十一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调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七十三条 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5日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 我市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19-01-02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坚定不移纠“四风”、树新风,确保我市节日期间风清气正,现将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予以通报。
      天津市无线电监测站滨海分中心原主任刘海洲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及违规接受宴请等问题。
      2013年8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刘海洲先后45次使用单位加油卡为私家车加油,累计金额1.1万余元。2014年至2017年间,刘海洲驾驶分中心无线电监测专用车辆,数十次用于个人上下班和走亲访友等私事。2017年11月至12月,刘海洲先后2次接受有关项目中标单位安排的宴请,宴请消费共计5000余元。此外,刘海洲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9月,刘海洲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天津市和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庞志毅违规赠送礼金问题。
      2018年春节前,庞志毅为与和平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姚某拉近关系,以过年看望为由,送予其现金5000元。2018年10月,庞志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天津全上产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苑啸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
      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苑啸晨以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节日名义,先后7次从该公司管理费中安排资金,向公司员工普发节日补贴共计33.1万元。其中,苑啸晨领取1.2万元。2018年10月,苑啸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还其违纪所得。
      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北塘派出所副所长李俊涛违规操办“百岁宴”问题。
      2018年7月12日晚,李俊涛在未向组织报告的情况下,在滨海新区新港路某酒店为其子操办“百岁宴”,设宴4桌,邀请北塘派出所、新港派出所部分领导干部、民警及辅警共计43人,同时收取其中4人送予的礼金合计2000元。2018年9月,李俊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已退还。
      滨海新区投资促进局投促一局主任科员刘家星、科员朱晶晶违规接受安排旅游问题。
      2017年11月3日,刘家星、朱晶晶借赴河南招商工作之机,受当地某公司负责人邀请游览少林寺景区,景区门票费用由该公司负责人协调予以免除。2018年7月,刘家星、朱晶晶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河东区大直沽房管站副站长、天津东房安居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周迎玉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周迎玉违反区房管局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在无公函的情况下,先后9次审批或组织参加以公务接待为名义的宴请活动,消费共计8785元,上述费用在东房安居公司以公务接待费名义报销入账。此外,周迎玉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12月,周迎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静海区杨成庄乡闫家塚村原党支部书记付振海违规送礼问题。
      2016年上半年,时任杨成庄乡闫家塚村党支部书记付振海,向时任杨成庄乡人大主席许某某赠送红木家具1套,价值3.9万元;2017年春节期间,付振海向许某某赠送3条中华烟,价值1350元。2018年10月,付振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天津市宝坻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杨振兴违规发放补贴问题。
      2015年11月至2018年7月,杨振兴主持该中心工作期间,在正常工资薪酬外,违规为该中心包括其本人在内的7名工作人员发放“加班补贴”“提租补贴”和“下乡补贴”等共计58.8万余元。其中,杨振兴领取9万余元。2018年12月,杨振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一以贯之、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政风持续好转,政治生态展现新气象。但必须清醒看到,“四风”问题积习难改,仍有一些党员干部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形势下,对中央三令五申置若罔闻,顶风违纪、明知故犯。上述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都是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的典型,是不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具体表现,必须予以严惩。这些违纪党员干部受到严肃处理,教训深刻、令人警醒,充分说明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必须不断以自我革命的精神,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2019年元旦、春节将至,能否风清气正、能否彻底遏制“节日腐败”,关乎人民群众对我们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信心与信任。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必须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决落实“两个维护”,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带头转变作风,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充分发挥“头雁效应”。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查纠“四风”作为长期政治任务,坚守重要时间节点不放松,紧盯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的问题,提前安排部署,层层传导压力。坚决整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抓严管、守土尽责,以全面从严治党的力度解决作风建设不力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第一职责,紧盯常见频发的“节日病”,紧盯久治不愈、禁而不绝的顽固问题,紧盯隐形变异改头换面的“四风”问题新表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对党的十九大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尤其是具有主观故意、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纠正“四风”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严肃问责追责,持续释放越往后对“四风”问题盯得越紧、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确保节日期间风清气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强化自我约束,确保令行禁止。节日期间做到“十严禁”:严禁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或巧立名目借节日之机突击花钱;严禁违规举办年会、节会、庆典等活动;严禁违规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违规收送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消费卡、电子红包以及名贵特产等节日礼品礼金;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封建迷信、赌博等有悖社会风尚的活动;严禁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严禁在节日期间开展“走秀式”调研和“表演式”慰问;严禁在节日期间工作打折扣、搞变通,特别是窗口单位对群众需求“推绕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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