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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风反腐
  • 中国纪检监察报评论员文章: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 2019-02-18

      稳中求进,是党中央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也是做好各项工作的科学方法。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在部署今年工作时提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我们要进一步深化对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的认识和理解,自觉地具体地贯彻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使各项工作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根本上是由我们面临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和任务决定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自我革命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清除了党内存在的严重隐患,成效是显著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从总的形势看,党面临的执政环境是复杂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各种因素也是复杂的,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政治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四大考验”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四种危险”具有尖锐性严峻性。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还没有取得彻底胜利,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情况看,仍有一些人不收敛不收手、甘于被“围猎”,削减存量、遏制增量的任务繁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一个阶段要盯住一个阶段的突出问题、把握一个阶段新的特点,稳中求进、持续推进、久久为功,以坚如磐石的决心、坚不可摧的意志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要适应“时”与“势”的变化,把握“稳”的内涵、强化“进”的措施。“稳”和“进”是一个整体,辩证统一、相互促进。“稳”是基调、是大局,是“进”的基础和前提,“进”是“稳”的目标指向,是我们工作的突破点和着力点。具体来说,“稳”就是要保持政治定力,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做到工作初心不变、工作力度不减、工作成效不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保持稳扎稳打,分清轻重缓急,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抓出成效。“进”就是要以改革创新激发内生动力,重点在提高监督质量特别是日常监督实效上积极作为,在提高纪法贯通能力上积极作为,在提高审查调查精准性上积极作为,努力在关键领域、薄弱环节上有所突破。
      要保持战略定力和耐力,始终注意把握好着力点,以稳求进、以进固稳,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持续深化“三转”,在坚持思想政治引领上下功夫。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本质上是政治工作、做人的工作,根本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凝聚人心、凝聚党心,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坚定信仰、带头对党忠诚、带头担当尽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把握政策策略能力,自觉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在坚持实事求是上下功夫。这是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生命线,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精准把握、统筹把握、辩证把握,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在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上下功夫。这是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鲜明特点和必然要求,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下功夫。这是纪检监察工作从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转变的重要方法论。严厉惩治、形成震慑这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软、不能丢,同时要健全法规制度、扎牢制度笼子,加强党性教育、提高思想觉悟,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同步推进、同向发力。
      稳中求进,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和遵循规律的科学态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三次全会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上来,自觉坚持和落实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不断往深里抓、实里抓,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认真履职尽责,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 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通知坚决纠正和防止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问题要求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执行情况开... 2019-01-28

      为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央纪委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坚决纠正和防止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组织部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等,采取自查自纠、交叉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办结案件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开展一次全方位“拉网式”检查。近年来已开展过专项检查的,要针对薄弱环节和易发多发问题开展“回头看”。
      通知强调,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纪律审查的“最后一公里”,全面及时、不折不扣地执行纪律处分决定,对于发挥纪律处分决定的惩戒、警示、教育作用,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将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实。
      通知要求,专项检查工作应于今年上半年完成,并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要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不规范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于一些长期执行不到位的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销号管理。对规避执行、蓄意变通、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视情节予以严肃问责、绝不姑息;要敢于揭短,对典型问题公开通报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通知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把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作为提升纪律审查工作质量的突破口和着力点,聚焦纪律处分决定宣布和归档、职务级别和工资等相关生活待遇调整、处分影响期内年度考核及评先评优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处分执行内容告知、处分执行公示等制度体系,并依托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化建设,探索构建纪律处分执行数据平台,不断提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及信息化水平。
      
  • 帮助被问责干部重新站起来 2019-01-23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一则干部任用公示引发广泛关注。关注的焦点,是2名曾被问责处理的干部重新得到任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紧紧抓住“责任”二字,用好问责利器,倒逼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压实责任是为了推动事业。问责不是“一问了之”,被问责干部也不应被“贴上标签”“打入冷宫”。在实践中,各地各部门坚持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对被问责干部及时“拉一把”,让知错改错、勇于担当的党员干部有“干事舞台”。
      变“有错”为“有为”,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要求营造容错纠错的用人环境,“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干部犯错后不能‘一棍子打死’,犯了错误要给予相应处理,改正了要给他机会。”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问责不是最终目的,要对犯错误的同志进行帮扶,通过帮助、提醒、鼓励,引导他们知错改错,重新振作起来。
      “对于受到问责并已改正错误的干部,我们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通过严格考察之后,按照组织程序用起来,体现严管厚爱,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施克辉表示,该省在坚持给被问责干部重返“舞台”创造条件的同时,也给他们立规矩、定标准,促进被问责干部放下包袱,变“有错”为“有为”。
      谈心解压转化帮扶,唤回干部精气神
      2018年5月25日,湖北省罗田县组织全县扶贫领域130多名受到诫勉以上处理的党员干部开展追责问责谈心谈话会。会上,县委书记现场和这批干部“谈心”。
      “当时召开这个会,就是为了鼓舞士气,让这些干部继续投入到精准扶贫工作中去。”罗田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在探索解开受问责干部心结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受问责干部的回访教育和转化帮扶工作的同时,督促相关党组织加强动态跟踪教育管理,与回访对象登门恳谈、集中座谈、书面访谈,及时掌握受问责干部思想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
      阿勒泰地区建立乡镇党委主管、派出单位协管、组织部门总管的跟踪管理模式,本着“缺什么补什么”原则进行思想教育,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关爱相结合,回炉锻造与培训教育相结合。北屯镇干部叶静参加培训后说:“面对面的谈心找原因,使我很快认清了自己的问题。我将转变工作作风,知耻而后勇,做一名敢于担当、作风优良的干部。”
      防止“一问了之”,规范干部复出使用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对受问责干部的后续管理工作,天津市出台《受问责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关心爱护相结合,明确要求加强对受问责干部的思想引导和工作考核,促使其积极改正问题、努力做好工作。该市将受问责干部影响期内现实表现作为管理使用的重要参考,对认识深刻、整改到位、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重新合理使用。
      “《办法》是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一项制度创新。”天津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依照《办法》用好受问责干部,为有效防止“一问了之”“一棒打死”提供了制度保障。
      “受问责干部影响期或处分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通过一定程序可以提拔任职,为受问责处理党员干部营造知错改错、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四川省遂宁市出台的《受问责处理的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服务暂行办法》明确,影响期或处分期满的受问责党员干部重新任职,与其他干部同等对待。影响期或处分期满后,要进行全面考核,客观评价被问责处理党员干部对待错误、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干部受问责处理期间的政治表现和履职尽责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影响期或处分期满考核情况,成为重新安排职务的重要依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张祎鑫)
      
  • 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2019-01-15

      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
      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李克强 栗战书 汪洋 王沪宁 韩正出席会议 赵乐际主持会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11日上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建设,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确保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到位,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韩正出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赵乐际主持会议。
      习近平强调,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着力惩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取得了新的重大成果,为实现党和国家事业新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一年多来,经过全党共同努力,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方位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实效性不断提高,党内政治生态进一步改善,党在新时代新征程中焕发出更加强大的生机活力。
      习近平指出,改革开放40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从严管党治党,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这就是,必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全党步调一致、行动统一;必须坚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确保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流砥柱;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坚持改革创新、艰苦奋斗作风,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必须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确保党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回顾改革开放40年的历程,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在进行社会革命的同时不断进行自我革命,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最显著的标志,也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关键所在。只要我们始终不忘党的性质宗旨,勇于直面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刮骨疗毒的决心和意志消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就能够形成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有效途径。
      习近平强调,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我们要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继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习近平就此提出6项任务。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强化思想武装。坚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经常对表对标,及时校准偏差。各级党组织要旗帜鲜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二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保证全党集中统一、令行禁止。要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要把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重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履行主体责任,紧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动向新表现,拿出有效管用的整治措施。三是弘扬优良作风,同心协力实现小康。要把刹住“四风”作为巩固党心民心的重要途径,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歪风陋习要露头就打,对“四风”隐形变异新动向要时刻防范。四是坚决惩治腐败,巩固发展压倒性胜利。要坚持靶向治疗、精确惩治,聚焦党的十八大以来着力查处的重点对象,紧盯事关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的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对存在腐败问题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要深化标本兼治,夯实治本基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五是强化主体责任,完善监督体系。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高质量推进巡视巡察全覆盖,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书记要强化政治担当、履行主体责任,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六是向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亮剑,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要做深做实做细市县巡察和纪委监委日常监督,在实践中拓展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从具体人、具体事着手,将问题一个一个解决。
      习近平指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从知行合一的角度审视自己、要求自己、检查自己。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必须坚定坚决、不折不扣、落实落细。要严守政治纪律,在重大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要心底无私,正确维护党中央权威,对来自中央领导同志家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违规干预、捞取好处等行为,对自称同中央领导同志有特殊关系的人提出的要求,必须坚决抵制。党内要保持健康的党内同志关系,倡导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坚决抵制拉拉扯扯、吹吹拍拍等歪风邪气,让党内关系正常化、纯洁化。要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决定和组织分工。要带头建立健康的工作关系,不把管理的公共资源用于个人或者单位结“人缘”、拉关系、谋好处。执行这些要求,中央政治局、中央委员会组成人员具有关键作用。职位越高越要自觉按照党提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越要以坚强党性和高尚品格,为全党带好头、作表率。
      习近平强调,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要忠诚于党、忠于人民,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带头加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健全内控机制,经常打扫庭院,清除害群之马,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得起磨砺、顶得住压力、打得了硬仗。要发扬光荣传统,讲政治、练内功、提素质、强本领,成为立场坚定、意志坚强、行动坚决的表率。
      赵乐际在主持会议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站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肯定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的重大成果,深刻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党进行自我革命的宝贵经验,对以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党的团结统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作出战略部署,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贯彻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提出明确要求,为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各级党组织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主动担当作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不松劲、不停歇,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认真履职尽责,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有关领导同志以及中央军委委员出席会议。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军队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举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军队有关单位设分会场。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1月11日在北京开幕。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会议。11日下午赵乐际代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题为《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报告。
      
  •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2019-01-15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2019年1月1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19年1月11日至13日在北京举行。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纪委委员132人,列席221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全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
      全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回顾2018年纪检监察工作,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纪检监察工作经验,部署2019年任务,审议通过了赵乐际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工作报告。
      全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一致认为,讲话站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肯定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的重大成果,深刻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党进行自我革命、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宝贵经验,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贯彻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讲话高瞻远瞩,思想深邃,直面问题,掷地有声,充分彰显了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高度自觉,具有鲜明深刻的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寄予殷切期盼,提出明确要求。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是全党的重要政治任务,要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统一思想认识,忠诚履职尽责,确保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全会指出,2018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联系实际学、持续跟进学、融会贯通学,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取得新成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全面完成各级监委组建和人员转隶,实行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创新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推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深化政治巡视,坚持发现问题与整改落实并重,常规巡视与专项巡视结合,探索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网。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抓住重要时间节点正风肃纪,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果。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带头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精准追责问责。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推动改革、完善制度、强化教育,不断深化标本兼治。专项治理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严查民生领域违纪违法行为,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政治建设,增强履职本领,强化自我监督,以过硬作风和本领扎实推动各项工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全会分析了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要求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全会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纪检监察工作,形成以下认识和体会:一是始终坚持强化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原则,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二是始终坚守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定位,坚定不移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以党的自我革命推动党领导的社会革命。三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四是始终肩负起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任务,坚持标本兼治、固本培元,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五是始终铭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重要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全会提出,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纪检监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确保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到位,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全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一以贯之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一以贯之坚定践行“两个维护”,一以贯之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和要求,把握“稳”的内涵、强化“进”的措施,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使各项工作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第一,持之以恒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边实践边学习,坚持学懂弄通做实,在学深悟透、务实戒虚、整改提高上持续发力,把教育成果转化为坚定理想信念、砥砺党性心性、忠诚履职尽责的思想自觉和实际行动。
      第二,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强化对践行“四个意识”,贯彻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监督,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把“两个维护”落实在实际行动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化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成果,严肃查处空泛表态、应景造势、敷衍塞责、出工不出力等问题。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三,创新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建立健全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工作机制。履行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协助职责,推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合力。分类施策推进派驻机构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把法定监察对象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健全和完善监督体系。
      第四,做实做细监督职责,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做起来、做到位,形成监督与接受监督的浓厚氛围和良好习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党风问题,持续督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一个节点一个节点盯住,坚持不懈,化风成俗。认真执行党纪处分条例,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监督常在、形成常态。
      第五,持续深化政治巡视,完善巡视巡察战略格局。统筹安排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把巡视巡察与净化政治生态相结合,与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相结合,与解决日常监督发现的突出问题相结合,增强监督实效。持续夯实整改主体责任,完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加强整改日常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巡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督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见到实效。
      第六,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紧盯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部门和行业的监督,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依法查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坚决防范利益集团拉拢腐蚀领导干部,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深度参与反腐败国际治理,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工作。发挥中央和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
      第七,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深入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以作风攻坚促进脱贫攻坚。开展民生领域专项整治,聚焦群众痛点难点焦点,解决教育医疗、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严查基层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严查“村霸”、宗族恶势力和黄赌毒背后的腐败行为。
      第八,按照政治过硬、本领高强要求,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带头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带头建设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优化干部结构,提高素质能力。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执纪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其他各方面监督,严格约束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铁军。
      全会按照党章规定,选举卢希同志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全会号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奋发进取、砥砺前行,扎扎实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2019-01-08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7年1月,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主动强化自我约束,为规范监督执纪权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对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高度重视,决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规则进行完善,并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
      通知指出,《规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强化内控机制,细化监督职责,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通知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各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抓好《规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带头增强“四个意识”,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提高政治能力,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敢于斗争。要带头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严格遵守执纪执法各项制度规定,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坚持执纪必严,又坚持纪法协同,实事求是、精准科学,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要主动开展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规则》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推动《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结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监督执纪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四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贯彻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项,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第七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三)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依照规定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第九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审查调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
      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确定;认为所管辖的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审核把关。
      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报请或者会同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所联系的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第四章 线索处置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深入分析信访形势,及时反映损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二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谈话函询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八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函询应当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第三十一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六章 初步核实
      第三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 审查调查
      第三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审查调查处置工作,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加强反腐败协调机构的机制建设,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立案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确定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财物查扣等事项。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提出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建议,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调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调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四十条 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台账,记录使用措施情况,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备案。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对检查,定期汇总重要措施使用情况并报告纪委监委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违规违纪违法使用措施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四十一条 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开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第四十二条 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两人以上进行,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第四十三条 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
      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四十四条 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
      第四十五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监督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或者调取原件副本、复印件;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调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四十七条 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财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指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财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
      第四十八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
      第四十九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五十二条 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八章 审理
      第五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五十四条 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第五十五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
      (三)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四)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五)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重新审查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补充审查调查。
      (六)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监督检查或者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调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以及思想转变过程。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附件。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与上级纪委监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六条 审理报告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 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审查调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理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五十八条 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五十九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教育、管理、监督,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六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第六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审查调查组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调查组成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六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树立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特权思想,力戒口大气粗、颐指气使,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六十四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十六条 审查调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当从审查调查人才库选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调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六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六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应当做到全程可控。谈话前做好风险评估、医疗保障、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谈话中及时研判谈话内容以及案情变化,发现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依照监察法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留置措施;谈话结束前做好被谈话人思想工作,谈话后按程序与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交接,并做好跟踪回访等工作。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审查调查组组长是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调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委,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委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七十一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调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七十三条 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5日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 我市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19-01-02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坚定不移纠“四风”、树新风,确保我市节日期间风清气正,现将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予以通报。
      天津市无线电监测站滨海分中心原主任刘海洲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及违规接受宴请等问题。
      2013年8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刘海洲先后45次使用单位加油卡为私家车加油,累计金额1.1万余元。2014年至2017年间,刘海洲驾驶分中心无线电监测专用车辆,数十次用于个人上下班和走亲访友等私事。2017年11月至12月,刘海洲先后2次接受有关项目中标单位安排的宴请,宴请消费共计5000余元。此外,刘海洲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9月,刘海洲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天津市和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庞志毅违规赠送礼金问题。
      2018年春节前,庞志毅为与和平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姚某拉近关系,以过年看望为由,送予其现金5000元。2018年10月,庞志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天津全上产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苑啸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
      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苑啸晨以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节日名义,先后7次从该公司管理费中安排资金,向公司员工普发节日补贴共计33.1万元。其中,苑啸晨领取1.2万元。2018年10月,苑啸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还其违纪所得。
      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北塘派出所副所长李俊涛违规操办“百岁宴”问题。
      2018年7月12日晚,李俊涛在未向组织报告的情况下,在滨海新区新港路某酒店为其子操办“百岁宴”,设宴4桌,邀请北塘派出所、新港派出所部分领导干部、民警及辅警共计43人,同时收取其中4人送予的礼金合计2000元。2018年9月,李俊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已退还。
      滨海新区投资促进局投促一局主任科员刘家星、科员朱晶晶违规接受安排旅游问题。
      2017年11月3日,刘家星、朱晶晶借赴河南招商工作之机,受当地某公司负责人邀请游览少林寺景区,景区门票费用由该公司负责人协调予以免除。2018年7月,刘家星、朱晶晶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河东区大直沽房管站副站长、天津东房安居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周迎玉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周迎玉违反区房管局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在无公函的情况下,先后9次审批或组织参加以公务接待为名义的宴请活动,消费共计8785元,上述费用在东房安居公司以公务接待费名义报销入账。此外,周迎玉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12月,周迎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静海区杨成庄乡闫家塚村原党支部书记付振海违规送礼问题。
      2016年上半年,时任杨成庄乡闫家塚村党支部书记付振海,向时任杨成庄乡人大主席许某某赠送红木家具1套,价值3.9万元;2017年春节期间,付振海向许某某赠送3条中华烟,价值1350元。2018年10月,付振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天津市宝坻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杨振兴违规发放补贴问题。
      2015年11月至2018年7月,杨振兴主持该中心工作期间,在正常工资薪酬外,违规为该中心包括其本人在内的7名工作人员发放“加班补贴”“提租补贴”和“下乡补贴”等共计58.8万余元。其中,杨振兴领取9万余元。2018年12月,杨振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一以贯之、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政风持续好转,政治生态展现新气象。但必须清醒看到,“四风”问题积习难改,仍有一些党员干部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形势下,对中央三令五申置若罔闻,顶风违纪、明知故犯。上述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都是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的典型,是不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具体表现,必须予以严惩。这些违纪党员干部受到严肃处理,教训深刻、令人警醒,充分说明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必须不断以自我革命的精神,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2019年元旦、春节将至,能否风清气正、能否彻底遏制“节日腐败”,关乎人民群众对我们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信心与信任。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必须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决落实“两个维护”,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带头转变作风,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充分发挥“头雁效应”。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查纠“四风”作为长期政治任务,坚守重要时间节点不放松,紧盯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的问题,提前安排部署,层层传导压力。坚决整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抓严管、守土尽责,以全面从严治党的力度解决作风建设不力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第一职责,紧盯常见频发的“节日病”,紧盯久治不愈、禁而不绝的顽固问题,紧盯隐形变异改头换面的“四风”问题新表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对党的十九大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尤其是具有主观故意、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纠正“四风”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严肃问责追责,持续释放越往后对“四风”问题盯得越紧、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确保节日期间风清气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强化自我约束,确保令行禁止。节日期间做到“十严禁”:严禁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或巧立名目借节日之机突击花钱;严禁违规举办年会、节会、庆典等活动;严禁违规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违规收送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消费卡、电子红包以及名贵特产等节日礼品礼金;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封建迷信、赌博等有悖社会风尚的活动;严禁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严禁在节日期间开展“走秀式”调研和“表演式”慰问;严禁在节日期间工作打折扣、搞变通,特别是窗口单位对群众需求“推绕拖”。
      
  • 中央纪委公开曝光六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18-12-28

      日前,中央纪委对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曝光。这6起典型问题是:
      1.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原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兼汾西矿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绍进违规公款吃喝等问题。2018年春节前夕(2月12日晚),王绍进接受汾西矿业集团副总工程师兼生产处处长刘志耀邀请,与该集团下属物资供销公司经理秦晋丹等10名中层干部在物资供销公司食堂聚餐饮酒,除食堂安排的价值1200元菜品外,秦晋丹又安排按份公款外购价值5200元的佛跳墙、鱼翅等高档菜肴。当晚,一名聚餐人员在家中猝死。在组织调查期间,王绍进还违反政治纪律,召集参与聚餐人员统一口径,隐瞒事实真相,对抗组织审查;且在组织核查前,一直未向焦煤集团报告。王绍进受到留党察看、政务撤职处分,降为正处级非领导职务;刘志耀、秦晋丹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2.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原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周坚巍违规接受宴请等问题。2018年6月,周坚巍接受辖区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宴请;8月,周坚巍再次接受董某宴请,并接受其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两次用餐及娱乐费用共8224元。周坚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个人应负担费用被追缴。
      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农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龙先华违规收受礼金、购物卡及接受宴请问题。2018年1月23、24日,龙先华作为验收组组长,带领验收组成员6人对某合作社标准化示范基地项目、某公司莲雾标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某公司火龙果种植基地建设项目等三个项目进行验收过程中,龙先华分别收受了三个项目负责人赠送的600元红包、300元红包、500元购物卡。1月23日中午,龙先华和验收组成员完成项目验收后,还违规接受合作社宴请。龙先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4.海南省保亭县物价局党支部书记、局长黄武超标准公务接待等问题。2015年6月至2018年3月,保亭县物价局多次在公务接待用餐过程中超出标准,黄武指使工作人员虚列接待名目报销餐费9笔8613元,用以冲销超标费用。此外,黄武还存在以公务接待名义报销私人消费费用、默许单位其他干部用公款进行私人接待、对财务报销把关不严等问题。黄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违纪款项被追缴。
      5.重庆市酉阳县文联原主席田景全大操大办女儿婚庆事宜并违规收受礼金问题。2017年12月8日,田景全向组织申报为女儿操办婚庆事宜,申办时间为2018年1月4日1天,拟邀请人数150人。但田景全于2018年1月2日至4日,连续三天在酉阳县城某酒店设婚宴49桌,并通过口头、电话、短信等方式邀请了县文联职工和县文联管理的10个协会负责人及会员共32人参加,违规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礼金共13800元。田景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县文联主席职务,违纪款项被收缴。
      6.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退耕办党支部书记、主任冯志辉等人借公务差旅之机公款旅游等问题。2017年12月26日至28日,冯志辉带队一行3人赴汉中市宁强县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冯志辉等擅自赴成都市旅游3天。在冯志辉的授意和安排下,此行与公务无关的旅游费用5467.5元在单位违规报销。在组织调查期间,冯志辉还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作虚假情况说明,企图逃避组织审查。冯志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违纪资金被追缴。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以贯之、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内政治生态展现新气象。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四风”问题积习甚深、顽固复杂,仍有一些党员干部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形势下,置党中央三令五申于不顾,心存侥幸,明知故犯,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这是不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具体表现,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上述6起问题,多数发生在党的十九大以后,深刻说明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纠正“四风”任重道远,必须将“严”字长期坚持下去,不断以自我革命的精神,持之以恒正风肃纪。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决整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断巩固和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深化作风建设。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强调,2019年元旦、春节假期是反对“四风”的重要节点,能否风清气正、遏制“节日腐败”,关乎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信心与信任。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作为检验“四个意识”的重要标尺,带头严格落实,发挥“头雁效应”。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发扬钉钉子精神,守土尽责,久久为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紧盯“两节”期间“四风”问题易发领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纪问责;对党的十九大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尤其是具有主观故意、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依法从严处理,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 市纪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召开 “两个责任”一体推进 管党治党全面从严 2018-12-18

      日前,市纪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召开,开展专题述责述廉,推动各级党组织切实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和韧劲,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邓修明出席并讲话。
      会上,30名区和市级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了口头(或书面)述责述廉,与会市纪委委员、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市属国有企业和高校纪委书记、市委巡视机构负责同志和市监委特约监察员,对述责述廉同志逐一进行了现场询问和民主测评。
      邓修明指出,忠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组织的重大政治责任。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自觉践行“两个维护”,强化政治担当,真管敢管长管,坚决破除好人主义,坚决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要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紧紧围绕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开展监督,准确把握具体任务,把政治监督挺在最前面,以监督责任的全面到位促进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要一体推进“两个责任”,坚持顶层设计上同谋划同部署,工作机制上同发力同推进,压实责任上同考核同问责,形成管党治党强大合力。
      邓修明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发挥“头雁效应”,做践行“两个维护”、严守纪律规矩、担当作为的表率,以爬坡过坎、滚石上山的劲头,为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贡献智慧和力量。
      
  • 什么是为官之德?听习近平总书记告诉你 2018-12-14

      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再一次提到党员干部的“德”。他曾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讲政德”“我们党历来强调德才兼备,并强调以德为先”。到底什么是党员干部的“德”?为什么要讲德?党员干部如何立德?听习近平总书记怎么说——
      什么是为官之德
      德包括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干部在这些方面都要过硬,最重要的是政治品德要过得硬。(2018年11月26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政德是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2018年3月10日在重庆代表团参加审议时强调)
      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2014年1月14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
      党员干部为什么要立德
      修身立德是为政之基,从不敢、不能到不想,要靠铸牢理想信念这个共产党人的魂。(2017年1月6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强调)
      党的领导干部必须讲觉悟、有觉悟。觉悟了,觉悟高了,就能找到自己行为的准星。(2017年1月6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强调)
      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是干部成长成才的重要因素。(2016年12月9日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道德之于个人、之于社会,都有基础性意义,做人做事第一位的是崇德修身。这就是我们的用人标准为什么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因为德是首要、是方向,一个人只有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其才方能用得其所。(2014年5月4日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强调)
      党员干部如何立德
      明大德,就是要铸牢理想信念、锤炼坚强党性,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风浪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各种诱惑面前立场坚定,这是领导干部首先要修好的“大德”。守公德,就是要强化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自觉践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承诺,做到心底无私天地宽。严私德,就是要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2018年3月10日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时强调)
      要牢记“堤溃蚁孔,气泄针芒”的古训,坚持从小事小节上加强修养,从一点一滴中完善自己,严以修身,正心明道,防微杜渐,时刻保持人民公仆本色。(2018年3月10日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时强调)
      干部的党性修养、思想觉悟、道德水平不会随着党龄的积累而自然提高,也不会随着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而需要终生努力。(2013年6月28日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
      我们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家园,不断夯实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2013年4月19日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 一场深刻的作风之变——写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六周年之际 2018-12-05

      一场激浊扬清的作风变革从这一天开启,一场脱胎换骨似的革命性重塑从这一天迈出坚毅步伐。2012年12月4日,注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刻下光辉印记,并随岁月的流逝愈发彰显出深远的历史意义。
      六年前的这一天,十八届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从而掀起了一场深刻的作风之变。
      解决了许多过去认为不可能解决的问题,刹住了一些过去被认为不可能刹住的歪风邪气,攻克了一些司空见惯的顽瘴痼疾……从制定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破题,六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强烈的历史担当和顽强的意志品质,剑指党内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弊端,坚持严字当头、以上率下,坚持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带动全党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反腐,开创了从严管党治党新局面,为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发挥了开路先锋和保驾护航作用。
      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形成“头雁效应”
      北京,国家博物馆。正在展出的“伟大的变革——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型展览”人头攒动、气氛热烈。
      在“历史巨变”展区“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单元,一件特殊展品吸引了众多观众的目光。
      这是一张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考察河北省阜平县时的晚餐菜单。用餐地点位于当地一家经济型酒店,菜单上也都是简单的家常便饭。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不久,习近平总书记于12月29日至30日前往阜平县考察,住的就是县招待所16平方米的房间,吃的就是农家大盆菜。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说到的就要做到,承诺的就要兑现,中央政治局同志从我本人做起。”以行动作号令、以身教作榜样,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为全党树立起光辉典范。
      言出必信,行胜于言。
      六年来,每年召开的中央全会、中央纪委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习近平总书记都要对作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无论是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还是出国访问,习近平总书记都会对有关方案亲自过问、严格把关,督促有关方面对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不折不扣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每年都集中时间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着重就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情况开展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作风的措施。
      2017年10月27日,党的十九大闭幕后的第三天,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首次会议又从作风建设切入,审议了《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对八项规定内容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和完善,为全党作出表率。
      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大局,自觉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看齐、对标,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紧抓不放、狠抓不松,形成以上率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2018年4月,国家监委成立不久,中央纪委即印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班子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实施办法》。作为作风建设的监督执纪机关,六年来,从率先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清理规范培训中心,再到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纪检监察干部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把自己摆进去,从自身做起,带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努力转作风、改作风。
      直面突出问题,小切口打开大格局
      “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2018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点出基层工作存在的“痕迹管理”普遍、检查考核名目繁多等问题,亮明党中央的明确态度。
      对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四风”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反复提及,一直高度重视。
      党的十九大闭幕不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针对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拿出过硬措施,扎扎实实地改。
      今年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重点纠正一些领导干部爱惜羽毛、回避问题、庸懒无为,一些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冷硬横推问题。9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剑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联系和服务群众、履职尽责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学风会风文风及检查调研等4方面12类具体问题。
      作风建设,重在抓细节,必须环环抓。六年来,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抓早抓小、以小见大,一个个具体问题的小切口打开了作风建设的大格局。
      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滥发钱物、出入私人会所等具体问题抓起,严肃整治“舌尖上的浪费”“会所中的歪风”“车轮上的铺张”“节日中的腐败”,深入治理潜入培训疗养机构吃喝玩乐、高档小区“一桌餐”、调研考察搭车旅游等隐形变异“四风”问题;从干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文山会海”、检查考核过多过滥、调研搞形式走过场、群众办事难慢等具体问题抓起,严肃整治在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问题……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作风建设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从小处抓起,从点滴做起,以小见大,由易到难,推动作风整体好转。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截至2018年10月底,在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违纪行为发生在2013至2018年各年度的分别占42.1%、17.1%、14.6%、11.9%、10.3%、4.0%,“四风”增量问题总体呈逐年大幅下降趋势,基本刹住面上“四风”突出问题。
      扭住不放、寸步不让,密织无处不在的监督网
      11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了10月份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汇总情况。数据显示,当月共查处问题5585起,处理781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672人。
      这已是中央纪委第62次对外公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查处数据。从2013年8月建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查处情况月报制度起,中央纪委坚持每月定期公开发布查处数据,向社会不断释放驰而不息纠正“四风”的强烈信号。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只有持续努力、久久为功,方可善作善成。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钉钉子的精神,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整治,不断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发展,持之以恒抓常抓细抓长,有力促进了全党作风转变。
      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要节点,过去一直是“四风”问题易发多发期。党的十九大后,中央纪委建立并严格落实紧盯重要节点假期“四风”问题值班、督办和报告制度,由中央纪委“一竿子”插到底、直接督办,以此撬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盯紧盯住节日期间“四风”问题。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方面从月饼粽子、烟花爆竹、贺卡挂历等“小事小节”破题,持续紧盯“节日腐败”不放松,每逢节点都通过下发专门通知、开设监督举报专区、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宣传引导、集中通报曝光等方式,提要求、打招呼、抓监督、严查处、强震慑。另一方面,不断强化党内监督,始终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立足日常监督,通过明察暗访、交叉互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督水平和发现问题能力。
      与此同时,监督手段也在不断转型升级。中央纪委先后开通了“一网一端一微(纪检监察网、手机客户端、微信平台)”“四风”监督举报平台,与传统的来信、来访举报一道形成“五维”立体化监督举报网。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和新技术,大大拓宽监督渠道,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形成群众监督的浓厚氛围。
      力度一刻不减,持续巩固“不敢”氛围
      11月29日,中央纪委公开曝光六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这是中央纪委第一次在党内专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是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深化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向全党全社会释放出了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强烈信号。
      自2013年12月17日,中央纪委第一次点名道姓向社会公开曝光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起,截至2018年11月底,中央纪委共通报曝光40批23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形成强有力的警示和震慑。其中,公开曝光了2批次13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
      持续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四风”露头、人人喊打的氛围,是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不断发力加压、动辄则咎的一个鲜明例证。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纪律审查重点,对违规违纪问题坚决查处、决不手软;对巡视、信访和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专项处置,审查对象的“四风”问题优先查处和通报,深挖细查、决不放过;对规避组织监督、不收敛不收手的,不论职务高低一律从严查处。同时,对于纠正“四风”工作不力的,进行严肃问责。
      据统计,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月至10月全国因管辖范围内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被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领导干部分别为6010余人、6770余人、9240余人、8850余人,问责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问责力度不断加大。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继续整治“四风”问题,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今年2月,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再出发,将紧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紧盯“四风”方面突出问题作为深化政治巡视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查处党的十九大后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上升到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来认识,对十九大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的“四风”问题,坚持发现即查、露头就打,对屡搞“四风”且主观故意特别恶劣、违纪性质特别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极为不良影响、败坏党的形象和声誉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可以直至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甚至开除党籍等重处分。对党的十九大后继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不论职务高低,原则上都点名道姓通报或曝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截至2018年10月31日,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54808起,处理党员干部349552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06428人。
      持续立规明矩,扎紧从严约束的制度笼子
      今年8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公布。
      值得一提的是,新《条例》在吸收纠正“四风”实践经验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奢靡享乐之风的隐形变异问题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表现,不断扎紧制度篱笆,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
      抓作风建设,如何既治标又治本?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在坚持中见常态,向制度建设要长效。”
      纠正“四风”、改进作风,制度建设必须贯穿始终。六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措施,用制度巩固了作风建设成果,为党员干部划出了行为边界,为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
      党中央注重顶层设计,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制定出台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重要法规,把抓作风从严的要求落实到《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法规制度中。
      中央各部门注重重大制度的细化配套,面向全国出台完善了公务接待和差旅、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因公出国(境)、会议培训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普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细则及配套制度。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制度规定为依据,严肃执纪问责,监督制度贯彻执行到位。同时,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紧密联系实际对作风建设有关制度进行“体检”,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制度措施执行情况,实事求是地对制度措施加以修订完善、细化优化,使作风建设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
      随着规矩越来越明晰,一条条制度红线绑住了“任性的权力”。
      “八项规定改变中国”“中国共产党的好作风又回来了”“铁八条是新时期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央八项规定试出了人心向背,厚植了党的执政根基。
      作风建设永远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六年,是纪念,更是一个崭新的起点。
      
  • 对6名市管企业纪委书记进行问责 2018-11-29

      根据十一届市委巡视发现问题,结合有关问题线索,市委、市纪委监委决定对6名市管企业纪委书记不作为不担当,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进行严肃问责。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天津出版传媒集团纪委书记陈德猛同志,因不作为不担当,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被问责。陈德猛同志作为集团纪委书记,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集团党委巡视整改不力等负有重要责任。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集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屡禁不止,巡视反馈问题及移交问题线索处置不到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免去陈德猛同志天津出版传媒集团纪委书记职务。
      二、天津房地产集团纪委书记张建庆同志,因不作为不担当,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被问责。张建庆同志作为集团纪委书记,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领导班子履职不力,对集团领导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突出、集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屡禁不绝等负有监督不到位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免去张建庆同志天津房地产集团纪委书记职务。
      三、天津利和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兴云同志,因不作为不担当,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被问责。刘兴云同志作为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督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和巡视整改不力,集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禁而不绝。履行监督责任不力,且因其他违纪问题已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免去刘兴云同志天津利和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职务。
      四、天津市冶金集团纪委书记刘玉同志,因不作为不担当,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被问责。刘玉同志作为集团纪委书记,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集团党委巡视整改不力等负有重要责任。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集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和“四风”问题突出。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免去刘玉同志天津市冶金集团纪委书记职务。
      五、北方国际集团纪委书记姜维藏同志,因不作为不担当,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被问责。姜维藏同志作为集团纪委书记,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集团党委巡视整改和党的建设不力、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等负有重要责任。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集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突出,“四风”问题禁而不绝。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免去姜维藏同志北方国际集团纪委书记职务。
      六、天津天铁冶金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绍华同志,因不作为不担当,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被问责。张绍华同志作为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集团党委巡视整改不力等负有重要责任。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集团“四风”问题禁而未绝,顶风违纪问题多发。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免去张绍华同志天津天铁冶金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职务。
      
  • 我市通报6起扶贫助困领域腐败和作风典型问题 2018-11-13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深化专项治理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推进会的部署安排,紧盯群众反映强烈、啃食群众获得感的突出问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为助力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今年1月至9月,全市共查处扶贫助困领域违纪问题202起、处理249人,同比分别增长6.2倍、5.7倍,144人因在扶贫助困工作中履职不力受到问责。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形成震慑,日前,我市通报6起典型问题。
      河北区新开河街天泰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杨义玲截留救助款和困难群众慰问品问题。2016年春节期间,天泰社区居委会收到12240元救助款及米、面、油等慰问品,杨义玲擅自决定截留其中的9313元,用于居委会工作人员福利发放及送礼、消费使用,并将本应整套发放的慰问品拆取部分向居委会工作人员发放。2017年春节期间,杨义玲从社区居委会收到的救助款中截留1000元,与居委会3名工作人员私分。2016年、2017年春节前,杨义玲均以“社区困难群众较多,救助款不足”为由向新开河街道办事处申请救助款2000元,后将申请的救助款全部发给与其关系密切的老同事。其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10月,杨义玲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李鹏、宋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被追缴。
      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科原负责人孙富荣在社会保障事项中优亲厚友等问题。2002年3月,孙富荣利用其负责低保审核工作之便,在对其姐孙某某低保申请审核过程中,无视实际婚姻状况,致使孙某某以离异身份通过低保审批;2009年,孙富荣私自更改低保系统,将孙某某低保转移至其他居委会,之后未按时进行复核及收入核减,致使孙某某长期违规领取低保金。其还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履职不到位,致使多个家庭违规领取低保金合计16万余元问题。2018年7月,孙富荣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北辰区北仓镇政府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赵国庆(已退休)虚报冒领低保金问题。2008年5月至2013年6月,赵国庆利用负责低保金发放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签字、虚报隐瞒等手段,冒领26名低保户的低保金8244元用于个人消费。2018年8月,赵国庆被降低退休待遇,违纪资金已被追缴。
      宝坻区方家庄镇四里港村党支部原书记李振国在负责申报危房改造过程中索取钱款问题。2013年9月至11月,李振国利用职务便利,在帮助村民赵某申请危房改造过程中,索取1万元好处费,用于个人消费。2018年10月,李振国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资金已被追缴。
      宁河区板桥镇大麦沽村党支部原书记李凌芳违规为亲属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问题。2010年9月,李凌芳在明知其弟李某某不符合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况下,违规为李某某申报,并在低保档案中未填写收入情况,致使李某某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共计6.8万余元。2018年2月,李凌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蓟州区许家台镇劳动保障干部孔继伟在办理低保和特困补助过程中收受他人钱款等问题。2009年10月至2017年8月,孔继伟在担任天津市蓟州区下窝头镇民政助理期间,在办理低保、特困补助时,收取王某某等3人好处费共计2500元;在办理带病退伍军人补助时,收取曹某某等14人好处费共计30000元。2009年至2015年,孔继伟在办理低保、特困时,违规收取低保本、特困本的工本费850元;在发放带病退伍老兵补助款时,克扣吴某等2人共计700元。2018年8月,孔继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违纪资金已被追缴。
      通报指出,从查处的一些案例情况看,一些干部置百姓呼声于不闻、置困难群众利益于不顾,对扶贫助困项目资金“动心眼、下黑手”,明目张胆截留困难群众救助款和慰问品的有之,费尽心思在社会保障事项中优亲厚友的有之,厚颜无耻利用职务之便向困难群众索取好处费的有之,利欲熏心伪造各类凭证虚报冒领低保金的有之。上述问题的查处,暴露出当前全市扶贫助困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这些问题严重侵害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啃食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脱贫攻坚成效,必须铁腕重拳整治。
      通报强调,打赢脱贫攻坚战,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行百里者半九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脱贫攻坚进入最为关键的阶段,要坚定必胜信念,有一鼓作气攻城拔寨的决心。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持党中央和市委确定的脱贫攻坚目标和扶贫标准,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上下联动,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锐出战、狠抓实效。要牢牢把握政治巡视和监督的再监督定位,按照中央“四个落实”和“八看”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高质量完成好扶贫助困专项巡视。要严格贯彻执行《天津市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三年行动方案》,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确保不漏一村、不落一人,使脱贫攻坚成效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
      通报强调,今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严肃查处扶贫助困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督战”作用,精准发力、精准监督,多管齐下、持续用力,以强力执纪问责为脱贫攻坚战保驾护航。要聚焦重点领域,紧盯民心工程中兜底济困项目、结对帮扶困难村以及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紧盯扶贫助困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整治“五弱、五贪、五假”;要强化问责攻坚,对贯彻党中央和市委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问题,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职责不落实的问题,严肃问责,决不手软;要充分利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进一步加大对扶贫助困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力度,加强对扶贫助困领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监察,以专项治理的扎实成效取信于民。
      
  • 狠功夫硬措施 向作风顽疾“开刀” 2018-11-09

      党的作风是党的形象。以好作风树起好形象,才能站得住脚跟、挺得起腰杆。近日,我市启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下狠功夫、用硬措施向作风顽疾“开刀”,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与决心,持续用力、不断加压,筑牢遏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防火墙”。
      稗草不除,青苗难生。一些作风顽疾虽已成“过街老鼠”,但有的人仍奉之为“臭豆腐”,闻起来臭,吃起来香,就舍不得“这一口”──有上下一般粗、照抄照搬的“机械作为”;有弄虚作假、搞“数字游戏”的假作为;有“新官不理旧事”、漠视群众利益的不作为;有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以官僚主义反对官僚主义的“打太极”;有空喊口号不见行动、雷声大雨点小的“官场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最核心的问题就是不真抓、不实干,与不作为不担当犹如一对“孪生兄弟”,高高在上当“老爷”,认认真真走过场,脱离实际、华而不实,何谈干事创业,遑论改革创新?
      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务须敢于动真碰硬、一问到底。“干打雷、不下雨”或“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不足以撼动有些人心里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意识,也无法矫正一些人对“形式大于内容”的情有独钟。唤醒那些“装睡”的人,必须疾风厉势与长效机制相结合,毫不留情地把板子打下去,决不能陷入“抓一抓、松一松”的误区,决不能有“差不多了”“可以歇一歇”的想法,要坚持抓常、抓细、抓长,从“关键少数”入手,从整治突出问题入手,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带动党员干部作风转变。
      改作风,实际上是在思想和灵魂上“动手术”。广大党员干部要以集中整治为契机,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向自己的思想问题亮剑,向周围的作风顽疾亮剑,在“整治风暴”中见行动、求实效,彻底铲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滋生的土壤。
      
  • 津南区发改委原主任葛义发被“双开” 2018-10-26

      日前,经中共津南区委批准,区纪委监委对区发改委原党组书记、主任葛义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葛义发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提供费用的旅游,收受礼金、财物,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津南区纪委常委会会议、津南区监察委员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津南区委批准,决定给予葛义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副局长工作日中午召集聚餐饮酒,导致多人迟到会议延误——这个单位的"酒风"为何禁不了 2018-10-19

      近日,在水利部召开的直属系统警示教育大会上,海河水利委员会下属引滦工程管理局发生的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工作日中午聚餐饮酒的典型案例,引起党员干部深思:工作日、聚餐饮酒、酒后驾驶、与交警冲突、动用公车在事故现场接人……为何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五年后,仍然有这样的事件发生?
      副局长召集聚餐饮酒
      “之前我的体检指标有些不好,这次正常了,还评上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心里挺高兴,就想着中午叫同事出来一起吃顿饭。结果一松懈,就违反了纪律。”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下属引滦工程管理局副局长赵建河在接受组织谈话时懊悔地说。
      今年1月下旬,驻水利部纪检组收到一封举报信,称在2018年元旦假期结束后上班第一天,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下属引滦工程管理局副局长赵建河在中午召集单位多名干部聚餐饮酒,并在驾车返回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与交警冲突。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了这么久,竟然还会有领导干部召集职工中午聚餐饮酒,抓紧核实一下问题是否属实。”驻水利部纪检组相关负责人在看到举报后,迅速组织对该线索开展初核,情况很快明晰。
      这次聚餐赵建河召集了单位12名同事,其中有6名正处级干部,多数系部门负责人,还有1名副处级干部和5名科级及以下干部。聚餐时,除1人外都喝了酒。
      “打电话约我吃饭的时候,我没有多想就答应了,现在看来是平时对自己要求太松了。”一名参与聚餐的干部这样说起当时参加聚餐的原因。而原定下午一点要召开几个部门处级干部年终考核会,但因为多名参会干部参加聚餐,会议推迟到了下午两点。
      酒驾后与交警发生冲突
      聚餐之后,计划处处长张某自己喝了酒,却开上赵建河的车,要送赵建河等人回单位,在场竟无一人阻拦。
      张某在停车场倒车的时候,与一社会车辆发生剐蹭,之后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张某知道自己喝了酒,便将未饮酒的姚某叫来为其“顶包”。而在交警处理事故期间,赵建河又与交警发生肢体冲突,被民警带回派出所。
      因聚餐及处理事故,除1人正常轮休外,当天下午引滦工程局4人未上班,8人未按时上班。第二天,参与聚餐的13人均被要求前往交警队接受谈话。此外,参与聚餐的办公室主任刘某当天还动用公车,前往事故现场接赵建河,在未接到赵建河后,该车将其他人员接回了单位。
      “酒风”难禁的背后
      对这一事件,驻水利部纪检监察组会同水利部有关部门依规依纪进行了处理,赵建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引滦工程局副局长职务。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
      “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内疚,愧对组织和领导对我的信任和关心,对给单位形象造成的损害表示深深歉意!”赵建河在检讨书中写道。
      事情的出现并非偶然。调查中发现,引滦工程局存在日常管理松弛,“小圈子”、码头文化严重等问题,聚餐饮酒问题屡禁不止。“酒风”难禁的背后,反映的是该局全面从严治党出了问题!对此,水利部党组高度重视,明确要求严肃查处。
      深入调查后,有关党组织的主体责任问题浮出水面:海河水利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知悉赵建河违纪问题后未及时向水利部党组报告,也未作出恰当处置,造成不良影响;引滦工程局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对局机关党员干部教育不到位、监督不严格,日常管理松弛,对单位出现“码头文化”现象应负领导责任;海河水利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对下属单位违纪违法问题该发现而未发现……
      经水利部党组研究,对以上三名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与此同时,海河水利委员会对赵建河等人违纪问题进行了公开通报,要求党员干部引以为戒,转变作风。近日,水利部召开直属系统警示教育会,再次通报该问题,要求党员干部增强法纪意识,树立良好形象。
      
  • 对匿名诬告说“不”! 2018-10-12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有关诬告陷害条款由原条例的组织纪律部分调整到现在的政治纪律部分,并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在党员干部中引起不小反响。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需要制度供给不断跟进、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对匿名诬告、陷害造谣,要坚决说“不”。
      实行举报制度,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多年以来,这种形式的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很大作用。不少大案要案正是通过举报而获得重要线索并取得突破的。但与此同时,在一些地区和单位也出现了诬告、造谣、中伤、陷害、抹黑等问题。出于险恶用心、使用卑劣手段的诬告陷害,不仅导致一些清白的当事人受到伤害,还对正风反腐有序推进形成了干扰,甚至于有的单位被层出不穷的诬告、造谣弄得乌烟瘴气。
      此类歪风有不同表现。从动机上说,有的人为了发泄个人怨气,给别人编造丑闻;有的人在涉及个人利益的事项上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就不择手段对他人进行匿名诬告;有的人害怕贪腐行为东窗事发,编造虚假举报意图转移组织的视线;有的人嫉妒同事取得成绩,散布不实消息对其诋毁中伤……
      从手段上说,有的无中生有,捕风捉影;有的张冠李戴,移花接木;有的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有的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从后果来说,造谣中伤给当事人带来极大心理阴影甚至身体上的创伤,这种伤害甚至是终生难以痊愈的。诬告陷害还给一些地方、单位的正常工作造成极大干扰,导致人心惶惶、管理失序。
      举报,无疑是强化监督的利器。为了消除举报人顾虑,使举报更有效,必须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这没有任何问题。但,这绝不意味着举报者可以不负责任地肆意妄为。恰恰相反,正因为举报具有政治、政策、法律的属性,所以必须依法依规、慎之又慎;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问题的关键是,一方面,既不能把合规合纪合法的举报看成是诬告污损,另一方面,也不能借举报的名义造谣中伤。
      什么是举报,怎样举报,什么问题合适举报,通过什么途径举报,怎样回应举报等,这涉及一系列纪律和法律问题。有制度和章程文本在,可以细读研究,这里不展开说。
      需要强调的是,对诬告造谣、有意陷害的问题,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加以纠正和防范。最直接的是看动机,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维护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集体的利益,有利于捍卫法治、推进反腐、伸张正义,而决不允许某些人以举报为名用来图私利、泄私愤、徇私情。同时,还要讲规矩。不能认为动机不错,就可以捕风捉影、添油加醋、妄加揣测、以讹传讹。反映问题,必须有事实依据或可靠线索。尤其作为党员来说,向党组织反映问题,是极其严肃的政治行为,对当事人和对自己都是非同小可的事。还有,就是党组织应该以对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处理好有关声誉和信任问题。这方面,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作出准确判断、正确甄别。发现诬告等问题,应当及时为被诬陷的党员干部澄清事实,通过一定方式消除负面影响,帮助当事人卸下思想包袱。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更加需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那些锐意改革、勇于担当、敢得罪人的党员干部提供舞台和支持。同样重要的是,对匿名诬告等行为也要高悬纪律和法律之剑,依纪依法严肃整饬,这同样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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