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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风反腐
  • 中央纪委公开曝光六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18-12-28

      日前,中央纪委对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曝光。这6起典型问题是:
      1.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原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兼汾西矿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绍进违规公款吃喝等问题。2018年春节前夕(2月12日晚),王绍进接受汾西矿业集团副总工程师兼生产处处长刘志耀邀请,与该集团下属物资供销公司经理秦晋丹等10名中层干部在物资供销公司食堂聚餐饮酒,除食堂安排的价值1200元菜品外,秦晋丹又安排按份公款外购价值5200元的佛跳墙、鱼翅等高档菜肴。当晚,一名聚餐人员在家中猝死。在组织调查期间,王绍进还违反政治纪律,召集参与聚餐人员统一口径,隐瞒事实真相,对抗组织审查;且在组织核查前,一直未向焦煤集团报告。王绍进受到留党察看、政务撤职处分,降为正处级非领导职务;刘志耀、秦晋丹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2.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原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周坚巍违规接受宴请等问题。2018年6月,周坚巍接受辖区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宴请;8月,周坚巍再次接受董某宴请,并接受其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两次用餐及娱乐费用共8224元。周坚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个人应负担费用被追缴。
      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农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龙先华违规收受礼金、购物卡及接受宴请问题。2018年1月23、24日,龙先华作为验收组组长,带领验收组成员6人对某合作社标准化示范基地项目、某公司莲雾标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某公司火龙果种植基地建设项目等三个项目进行验收过程中,龙先华分别收受了三个项目负责人赠送的600元红包、300元红包、500元购物卡。1月23日中午,龙先华和验收组成员完成项目验收后,还违规接受合作社宴请。龙先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4.海南省保亭县物价局党支部书记、局长黄武超标准公务接待等问题。2015年6月至2018年3月,保亭县物价局多次在公务接待用餐过程中超出标准,黄武指使工作人员虚列接待名目报销餐费9笔8613元,用以冲销超标费用。此外,黄武还存在以公务接待名义报销私人消费费用、默许单位其他干部用公款进行私人接待、对财务报销把关不严等问题。黄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违纪款项被追缴。
      5.重庆市酉阳县文联原主席田景全大操大办女儿婚庆事宜并违规收受礼金问题。2017年12月8日,田景全向组织申报为女儿操办婚庆事宜,申办时间为2018年1月4日1天,拟邀请人数150人。但田景全于2018年1月2日至4日,连续三天在酉阳县城某酒店设婚宴49桌,并通过口头、电话、短信等方式邀请了县文联职工和县文联管理的10个协会负责人及会员共32人参加,违规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礼金共13800元。田景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县文联主席职务,违纪款项被收缴。
      6.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退耕办党支部书记、主任冯志辉等人借公务差旅之机公款旅游等问题。2017年12月26日至28日,冯志辉带队一行3人赴汉中市宁强县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冯志辉等擅自赴成都市旅游3天。在冯志辉的授意和安排下,此行与公务无关的旅游费用5467.5元在单位违规报销。在组织调查期间,冯志辉还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作虚假情况说明,企图逃避组织审查。冯志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违纪资金被追缴。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以贯之、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内政治生态展现新气象。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四风”问题积习甚深、顽固复杂,仍有一些党员干部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形势下,置党中央三令五申于不顾,心存侥幸,明知故犯,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这是不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具体表现,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上述6起问题,多数发生在党的十九大以后,深刻说明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纠正“四风”任重道远,必须将“严”字长期坚持下去,不断以自我革命的精神,持之以恒正风肃纪。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决整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断巩固和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深化作风建设。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强调,2019年元旦、春节假期是反对“四风”的重要节点,能否风清气正、遏制“节日腐败”,关乎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信心与信任。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作为检验“四个意识”的重要标尺,带头严格落实,发挥“头雁效应”。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发扬钉钉子精神,守土尽责,久久为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紧盯“两节”期间“四风”问题易发领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纪问责;对党的十九大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尤其是具有主观故意、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依法从严处理,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 市纪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召开 “两个责任”一体推进 管党治党全面从严 2018-12-18

      日前,市纪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召开,开展专题述责述廉,推动各级党组织切实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和韧劲,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邓修明出席并讲话。
      会上,30名区和市级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了口头(或书面)述责述廉,与会市纪委委员、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市属国有企业和高校纪委书记、市委巡视机构负责同志和市监委特约监察员,对述责述廉同志逐一进行了现场询问和民主测评。
      邓修明指出,忠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组织的重大政治责任。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自觉践行“两个维护”,强化政治担当,真管敢管长管,坚决破除好人主义,坚决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要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紧紧围绕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开展监督,准确把握具体任务,把政治监督挺在最前面,以监督责任的全面到位促进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要一体推进“两个责任”,坚持顶层设计上同谋划同部署,工作机制上同发力同推进,压实责任上同考核同问责,形成管党治党强大合力。
      邓修明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发挥“头雁效应”,做践行“两个维护”、严守纪律规矩、担当作为的表率,以爬坡过坎、滚石上山的劲头,为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贡献智慧和力量。
      
  • 什么是为官之德?听习近平总书记告诉你 2018-12-14

      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再一次提到党员干部的“德”。他曾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讲政德”“我们党历来强调德才兼备,并强调以德为先”。到底什么是党员干部的“德”?为什么要讲德?党员干部如何立德?听习近平总书记怎么说——
      什么是为官之德
      德包括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干部在这些方面都要过硬,最重要的是政治品德要过得硬。(2018年11月26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政德是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2018年3月10日在重庆代表团参加审议时强调)
      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2014年1月14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
      党员干部为什么要立德
      修身立德是为政之基,从不敢、不能到不想,要靠铸牢理想信念这个共产党人的魂。(2017年1月6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强调)
      党的领导干部必须讲觉悟、有觉悟。觉悟了,觉悟高了,就能找到自己行为的准星。(2017年1月6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强调)
      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是干部成长成才的重要因素。(2016年12月9日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道德之于个人、之于社会,都有基础性意义,做人做事第一位的是崇德修身。这就是我们的用人标准为什么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因为德是首要、是方向,一个人只有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其才方能用得其所。(2014年5月4日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强调)
      党员干部如何立德
      明大德,就是要铸牢理想信念、锤炼坚强党性,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风浪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各种诱惑面前立场坚定,这是领导干部首先要修好的“大德”。守公德,就是要强化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自觉践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承诺,做到心底无私天地宽。严私德,就是要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2018年3月10日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时强调)
      要牢记“堤溃蚁孔,气泄针芒”的古训,坚持从小事小节上加强修养,从一点一滴中完善自己,严以修身,正心明道,防微杜渐,时刻保持人民公仆本色。(2018年3月10日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时强调)
      干部的党性修养、思想觉悟、道德水平不会随着党龄的积累而自然提高,也不会随着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而需要终生努力。(2013年6月28日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
      我们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家园,不断夯实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2013年4月19日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 一场深刻的作风之变——写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六周年之际 2018-12-05

      一场激浊扬清的作风变革从这一天开启,一场脱胎换骨似的革命性重塑从这一天迈出坚毅步伐。2012年12月4日,注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刻下光辉印记,并随岁月的流逝愈发彰显出深远的历史意义。
      六年前的这一天,十八届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从而掀起了一场深刻的作风之变。
      解决了许多过去认为不可能解决的问题,刹住了一些过去被认为不可能刹住的歪风邪气,攻克了一些司空见惯的顽瘴痼疾……从制定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破题,六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强烈的历史担当和顽强的意志品质,剑指党内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弊端,坚持严字当头、以上率下,坚持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带动全党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反腐,开创了从严管党治党新局面,为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发挥了开路先锋和保驾护航作用。
      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形成“头雁效应”
      北京,国家博物馆。正在展出的“伟大的变革——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型展览”人头攒动、气氛热烈。
      在“历史巨变”展区“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单元,一件特殊展品吸引了众多观众的目光。
      这是一张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考察河北省阜平县时的晚餐菜单。用餐地点位于当地一家经济型酒店,菜单上也都是简单的家常便饭。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不久,习近平总书记于12月29日至30日前往阜平县考察,住的就是县招待所16平方米的房间,吃的就是农家大盆菜。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说到的就要做到,承诺的就要兑现,中央政治局同志从我本人做起。”以行动作号令、以身教作榜样,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为全党树立起光辉典范。
      言出必信,行胜于言。
      六年来,每年召开的中央全会、中央纪委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习近平总书记都要对作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无论是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还是出国访问,习近平总书记都会对有关方案亲自过问、严格把关,督促有关方面对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不折不扣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每年都集中时间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着重就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情况开展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作风的措施。
      2017年10月27日,党的十九大闭幕后的第三天,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首次会议又从作风建设切入,审议了《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对八项规定内容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和完善,为全党作出表率。
      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大局,自觉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看齐、对标,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紧抓不放、狠抓不松,形成以上率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2018年4月,国家监委成立不久,中央纪委即印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班子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实施办法》。作为作风建设的监督执纪机关,六年来,从率先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清理规范培训中心,再到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纪检监察干部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把自己摆进去,从自身做起,带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努力转作风、改作风。
      直面突出问题,小切口打开大格局
      “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2018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点出基层工作存在的“痕迹管理”普遍、检查考核名目繁多等问题,亮明党中央的明确态度。
      对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四风”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反复提及,一直高度重视。
      党的十九大闭幕不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针对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拿出过硬措施,扎扎实实地改。
      今年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重点纠正一些领导干部爱惜羽毛、回避问题、庸懒无为,一些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冷硬横推问题。9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剑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联系和服务群众、履职尽责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学风会风文风及检查调研等4方面12类具体问题。
      作风建设,重在抓细节,必须环环抓。六年来,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抓早抓小、以小见大,一个个具体问题的小切口打开了作风建设的大格局。
      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滥发钱物、出入私人会所等具体问题抓起,严肃整治“舌尖上的浪费”“会所中的歪风”“车轮上的铺张”“节日中的腐败”,深入治理潜入培训疗养机构吃喝玩乐、高档小区“一桌餐”、调研考察搭车旅游等隐形变异“四风”问题;从干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文山会海”、检查考核过多过滥、调研搞形式走过场、群众办事难慢等具体问题抓起,严肃整治在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问题……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作风建设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从小处抓起,从点滴做起,以小见大,由易到难,推动作风整体好转。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截至2018年10月底,在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违纪行为发生在2013至2018年各年度的分别占42.1%、17.1%、14.6%、11.9%、10.3%、4.0%,“四风”增量问题总体呈逐年大幅下降趋势,基本刹住面上“四风”突出问题。
      扭住不放、寸步不让,密织无处不在的监督网
      11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了10月份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汇总情况。数据显示,当月共查处问题5585起,处理781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672人。
      这已是中央纪委第62次对外公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查处数据。从2013年8月建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查处情况月报制度起,中央纪委坚持每月定期公开发布查处数据,向社会不断释放驰而不息纠正“四风”的强烈信号。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只有持续努力、久久为功,方可善作善成。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钉钉子的精神,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整治,不断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发展,持之以恒抓常抓细抓长,有力促进了全党作风转变。
      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要节点,过去一直是“四风”问题易发多发期。党的十九大后,中央纪委建立并严格落实紧盯重要节点假期“四风”问题值班、督办和报告制度,由中央纪委“一竿子”插到底、直接督办,以此撬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盯紧盯住节日期间“四风”问题。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方面从月饼粽子、烟花爆竹、贺卡挂历等“小事小节”破题,持续紧盯“节日腐败”不放松,每逢节点都通过下发专门通知、开设监督举报专区、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宣传引导、集中通报曝光等方式,提要求、打招呼、抓监督、严查处、强震慑。另一方面,不断强化党内监督,始终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立足日常监督,通过明察暗访、交叉互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督水平和发现问题能力。
      与此同时,监督手段也在不断转型升级。中央纪委先后开通了“一网一端一微(纪检监察网、手机客户端、微信平台)”“四风”监督举报平台,与传统的来信、来访举报一道形成“五维”立体化监督举报网。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和新技术,大大拓宽监督渠道,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形成群众监督的浓厚氛围。
      力度一刻不减,持续巩固“不敢”氛围
      11月29日,中央纪委公开曝光六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这是中央纪委第一次在党内专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是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深化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向全党全社会释放出了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强烈信号。
      自2013年12月17日,中央纪委第一次点名道姓向社会公开曝光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起,截至2018年11月底,中央纪委共通报曝光40批23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形成强有力的警示和震慑。其中,公开曝光了2批次13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
      持续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四风”露头、人人喊打的氛围,是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不断发力加压、动辄则咎的一个鲜明例证。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纪律审查重点,对违规违纪问题坚决查处、决不手软;对巡视、信访和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专项处置,审查对象的“四风”问题优先查处和通报,深挖细查、决不放过;对规避组织监督、不收敛不收手的,不论职务高低一律从严查处。同时,对于纠正“四风”工作不力的,进行严肃问责。
      据统计,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月至10月全国因管辖范围内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被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领导干部分别为6010余人、6770余人、9240余人、8850余人,问责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问责力度不断加大。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继续整治“四风”问题,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今年2月,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再出发,将紧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紧盯“四风”方面突出问题作为深化政治巡视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查处党的十九大后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上升到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来认识,对十九大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的“四风”问题,坚持发现即查、露头就打,对屡搞“四风”且主观故意特别恶劣、违纪性质特别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极为不良影响、败坏党的形象和声誉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可以直至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甚至开除党籍等重处分。对党的十九大后继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不论职务高低,原则上都点名道姓通报或曝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截至2018年10月31日,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54808起,处理党员干部349552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06428人。
      持续立规明矩,扎紧从严约束的制度笼子
      今年8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公布。
      值得一提的是,新《条例》在吸收纠正“四风”实践经验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奢靡享乐之风的隐形变异问题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表现,不断扎紧制度篱笆,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
      抓作风建设,如何既治标又治本?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在坚持中见常态,向制度建设要长效。”
      纠正“四风”、改进作风,制度建设必须贯穿始终。六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措施,用制度巩固了作风建设成果,为党员干部划出了行为边界,为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
      党中央注重顶层设计,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制定出台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重要法规,把抓作风从严的要求落实到《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法规制度中。
      中央各部门注重重大制度的细化配套,面向全国出台完善了公务接待和差旅、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因公出国(境)、会议培训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普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细则及配套制度。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制度规定为依据,严肃执纪问责,监督制度贯彻执行到位。同时,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紧密联系实际对作风建设有关制度进行“体检”,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制度措施执行情况,实事求是地对制度措施加以修订完善、细化优化,使作风建设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
      随着规矩越来越明晰,一条条制度红线绑住了“任性的权力”。
      “八项规定改变中国”“中国共产党的好作风又回来了”“铁八条是新时期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央八项规定试出了人心向背,厚植了党的执政根基。
      作风建设永远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六年,是纪念,更是一个崭新的起点。
      
  • 对6名市管企业纪委书记进行问责 2018-11-29

      根据十一届市委巡视发现问题,结合有关问题线索,市委、市纪委监委决定对6名市管企业纪委书记不作为不担当,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进行严肃问责。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天津出版传媒集团纪委书记陈德猛同志,因不作为不担当,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被问责。陈德猛同志作为集团纪委书记,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集团党委巡视整改不力等负有重要责任。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集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屡禁不止,巡视反馈问题及移交问题线索处置不到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免去陈德猛同志天津出版传媒集团纪委书记职务。
      二、天津房地产集团纪委书记张建庆同志,因不作为不担当,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被问责。张建庆同志作为集团纪委书记,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领导班子履职不力,对集团领导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突出、集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屡禁不绝等负有监督不到位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免去张建庆同志天津房地产集团纪委书记职务。
      三、天津利和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兴云同志,因不作为不担当,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被问责。刘兴云同志作为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督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和巡视整改不力,集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禁而不绝。履行监督责任不力,且因其他违纪问题已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免去刘兴云同志天津利和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职务。
      四、天津市冶金集团纪委书记刘玉同志,因不作为不担当,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被问责。刘玉同志作为集团纪委书记,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集团党委巡视整改不力等负有重要责任。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集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和“四风”问题突出。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免去刘玉同志天津市冶金集团纪委书记职务。
      五、北方国际集团纪委书记姜维藏同志,因不作为不担当,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被问责。姜维藏同志作为集团纪委书记,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集团党委巡视整改和党的建设不力、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等负有重要责任。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集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突出,“四风”问题禁而不绝。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免去姜维藏同志北方国际集团纪委书记职务。
      六、天津天铁冶金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绍华同志,因不作为不担当,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被问责。张绍华同志作为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集团党委巡视整改不力等负有重要责任。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集团“四风”问题禁而未绝,顶风违纪问题多发。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免去张绍华同志天津天铁冶金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职务。
      
  • 我市通报6起扶贫助困领域腐败和作风典型问题 2018-11-13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深化专项治理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推进会的部署安排,紧盯群众反映强烈、啃食群众获得感的突出问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为助力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今年1月至9月,全市共查处扶贫助困领域违纪问题202起、处理249人,同比分别增长6.2倍、5.7倍,144人因在扶贫助困工作中履职不力受到问责。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形成震慑,日前,我市通报6起典型问题。
      河北区新开河街天泰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杨义玲截留救助款和困难群众慰问品问题。2016年春节期间,天泰社区居委会收到12240元救助款及米、面、油等慰问品,杨义玲擅自决定截留其中的9313元,用于居委会工作人员福利发放及送礼、消费使用,并将本应整套发放的慰问品拆取部分向居委会工作人员发放。2017年春节期间,杨义玲从社区居委会收到的救助款中截留1000元,与居委会3名工作人员私分。2016年、2017年春节前,杨义玲均以“社区困难群众较多,救助款不足”为由向新开河街道办事处申请救助款2000元,后将申请的救助款全部发给与其关系密切的老同事。其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10月,杨义玲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李鹏、宋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被追缴。
      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科原负责人孙富荣在社会保障事项中优亲厚友等问题。2002年3月,孙富荣利用其负责低保审核工作之便,在对其姐孙某某低保申请审核过程中,无视实际婚姻状况,致使孙某某以离异身份通过低保审批;2009年,孙富荣私自更改低保系统,将孙某某低保转移至其他居委会,之后未按时进行复核及收入核减,致使孙某某长期违规领取低保金。其还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履职不到位,致使多个家庭违规领取低保金合计16万余元问题。2018年7月,孙富荣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北辰区北仓镇政府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赵国庆(已退休)虚报冒领低保金问题。2008年5月至2013年6月,赵国庆利用负责低保金发放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签字、虚报隐瞒等手段,冒领26名低保户的低保金8244元用于个人消费。2018年8月,赵国庆被降低退休待遇,违纪资金已被追缴。
      宝坻区方家庄镇四里港村党支部原书记李振国在负责申报危房改造过程中索取钱款问题。2013年9月至11月,李振国利用职务便利,在帮助村民赵某申请危房改造过程中,索取1万元好处费,用于个人消费。2018年10月,李振国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资金已被追缴。
      宁河区板桥镇大麦沽村党支部原书记李凌芳违规为亲属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问题。2010年9月,李凌芳在明知其弟李某某不符合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况下,违规为李某某申报,并在低保档案中未填写收入情况,致使李某某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共计6.8万余元。2018年2月,李凌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蓟州区许家台镇劳动保障干部孔继伟在办理低保和特困补助过程中收受他人钱款等问题。2009年10月至2017年8月,孔继伟在担任天津市蓟州区下窝头镇民政助理期间,在办理低保、特困补助时,收取王某某等3人好处费共计2500元;在办理带病退伍军人补助时,收取曹某某等14人好处费共计30000元。2009年至2015年,孔继伟在办理低保、特困时,违规收取低保本、特困本的工本费850元;在发放带病退伍老兵补助款时,克扣吴某等2人共计700元。2018年8月,孔继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违纪资金已被追缴。
      通报指出,从查处的一些案例情况看,一些干部置百姓呼声于不闻、置困难群众利益于不顾,对扶贫助困项目资金“动心眼、下黑手”,明目张胆截留困难群众救助款和慰问品的有之,费尽心思在社会保障事项中优亲厚友的有之,厚颜无耻利用职务之便向困难群众索取好处费的有之,利欲熏心伪造各类凭证虚报冒领低保金的有之。上述问题的查处,暴露出当前全市扶贫助困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这些问题严重侵害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啃食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脱贫攻坚成效,必须铁腕重拳整治。
      通报强调,打赢脱贫攻坚战,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行百里者半九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脱贫攻坚进入最为关键的阶段,要坚定必胜信念,有一鼓作气攻城拔寨的决心。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持党中央和市委确定的脱贫攻坚目标和扶贫标准,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上下联动,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锐出战、狠抓实效。要牢牢把握政治巡视和监督的再监督定位,按照中央“四个落实”和“八看”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高质量完成好扶贫助困专项巡视。要严格贯彻执行《天津市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三年行动方案》,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确保不漏一村、不落一人,使脱贫攻坚成效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
      通报强调,今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严肃查处扶贫助困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督战”作用,精准发力、精准监督,多管齐下、持续用力,以强力执纪问责为脱贫攻坚战保驾护航。要聚焦重点领域,紧盯民心工程中兜底济困项目、结对帮扶困难村以及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紧盯扶贫助困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整治“五弱、五贪、五假”;要强化问责攻坚,对贯彻党中央和市委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问题,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职责不落实的问题,严肃问责,决不手软;要充分利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进一步加大对扶贫助困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力度,加强对扶贫助困领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监察,以专项治理的扎实成效取信于民。
      
  • 狠功夫硬措施 向作风顽疾“开刀” 2018-11-09

      党的作风是党的形象。以好作风树起好形象,才能站得住脚跟、挺得起腰杆。近日,我市启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下狠功夫、用硬措施向作风顽疾“开刀”,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与决心,持续用力、不断加压,筑牢遏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防火墙”。
      稗草不除,青苗难生。一些作风顽疾虽已成“过街老鼠”,但有的人仍奉之为“臭豆腐”,闻起来臭,吃起来香,就舍不得“这一口”──有上下一般粗、照抄照搬的“机械作为”;有弄虚作假、搞“数字游戏”的假作为;有“新官不理旧事”、漠视群众利益的不作为;有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以官僚主义反对官僚主义的“打太极”;有空喊口号不见行动、雷声大雨点小的“官场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最核心的问题就是不真抓、不实干,与不作为不担当犹如一对“孪生兄弟”,高高在上当“老爷”,认认真真走过场,脱离实际、华而不实,何谈干事创业,遑论改革创新?
      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务须敢于动真碰硬、一问到底。“干打雷、不下雨”或“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不足以撼动有些人心里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意识,也无法矫正一些人对“形式大于内容”的情有独钟。唤醒那些“装睡”的人,必须疾风厉势与长效机制相结合,毫不留情地把板子打下去,决不能陷入“抓一抓、松一松”的误区,决不能有“差不多了”“可以歇一歇”的想法,要坚持抓常、抓细、抓长,从“关键少数”入手,从整治突出问题入手,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带动党员干部作风转变。
      改作风,实际上是在思想和灵魂上“动手术”。广大党员干部要以集中整治为契机,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向自己的思想问题亮剑,向周围的作风顽疾亮剑,在“整治风暴”中见行动、求实效,彻底铲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滋生的土壤。
      
  • 津南区发改委原主任葛义发被“双开” 2018-10-26

      日前,经中共津南区委批准,区纪委监委对区发改委原党组书记、主任葛义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葛义发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提供费用的旅游,收受礼金、财物,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津南区纪委常委会会议、津南区监察委员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津南区委批准,决定给予葛义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副局长工作日中午召集聚餐饮酒,导致多人迟到会议延误——这个单位的"酒风"为何禁不了 2018-10-19

      近日,在水利部召开的直属系统警示教育大会上,海河水利委员会下属引滦工程管理局发生的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工作日中午聚餐饮酒的典型案例,引起党员干部深思:工作日、聚餐饮酒、酒后驾驶、与交警冲突、动用公车在事故现场接人……为何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五年后,仍然有这样的事件发生?
      副局长召集聚餐饮酒
      “之前我的体检指标有些不好,这次正常了,还评上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心里挺高兴,就想着中午叫同事出来一起吃顿饭。结果一松懈,就违反了纪律。”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下属引滦工程管理局副局长赵建河在接受组织谈话时懊悔地说。
      今年1月下旬,驻水利部纪检组收到一封举报信,称在2018年元旦假期结束后上班第一天,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下属引滦工程管理局副局长赵建河在中午召集单位多名干部聚餐饮酒,并在驾车返回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与交警冲突。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了这么久,竟然还会有领导干部召集职工中午聚餐饮酒,抓紧核实一下问题是否属实。”驻水利部纪检组相关负责人在看到举报后,迅速组织对该线索开展初核,情况很快明晰。
      这次聚餐赵建河召集了单位12名同事,其中有6名正处级干部,多数系部门负责人,还有1名副处级干部和5名科级及以下干部。聚餐时,除1人外都喝了酒。
      “打电话约我吃饭的时候,我没有多想就答应了,现在看来是平时对自己要求太松了。”一名参与聚餐的干部这样说起当时参加聚餐的原因。而原定下午一点要召开几个部门处级干部年终考核会,但因为多名参会干部参加聚餐,会议推迟到了下午两点。
      酒驾后与交警发生冲突
      聚餐之后,计划处处长张某自己喝了酒,却开上赵建河的车,要送赵建河等人回单位,在场竟无一人阻拦。
      张某在停车场倒车的时候,与一社会车辆发生剐蹭,之后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张某知道自己喝了酒,便将未饮酒的姚某叫来为其“顶包”。而在交警处理事故期间,赵建河又与交警发生肢体冲突,被民警带回派出所。
      因聚餐及处理事故,除1人正常轮休外,当天下午引滦工程局4人未上班,8人未按时上班。第二天,参与聚餐的13人均被要求前往交警队接受谈话。此外,参与聚餐的办公室主任刘某当天还动用公车,前往事故现场接赵建河,在未接到赵建河后,该车将其他人员接回了单位。
      “酒风”难禁的背后
      对这一事件,驻水利部纪检监察组会同水利部有关部门依规依纪进行了处理,赵建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引滦工程局副局长职务。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
      “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内疚,愧对组织和领导对我的信任和关心,对给单位形象造成的损害表示深深歉意!”赵建河在检讨书中写道。
      事情的出现并非偶然。调查中发现,引滦工程局存在日常管理松弛,“小圈子”、码头文化严重等问题,聚餐饮酒问题屡禁不止。“酒风”难禁的背后,反映的是该局全面从严治党出了问题!对此,水利部党组高度重视,明确要求严肃查处。
      深入调查后,有关党组织的主体责任问题浮出水面:海河水利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知悉赵建河违纪问题后未及时向水利部党组报告,也未作出恰当处置,造成不良影响;引滦工程局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对局机关党员干部教育不到位、监督不严格,日常管理松弛,对单位出现“码头文化”现象应负领导责任;海河水利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对下属单位违纪违法问题该发现而未发现……
      经水利部党组研究,对以上三名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与此同时,海河水利委员会对赵建河等人违纪问题进行了公开通报,要求党员干部引以为戒,转变作风。近日,水利部召开直属系统警示教育会,再次通报该问题,要求党员干部增强法纪意识,树立良好形象。
      
  • 对匿名诬告说“不”! 2018-10-12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有关诬告陷害条款由原条例的组织纪律部分调整到现在的政治纪律部分,并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在党员干部中引起不小反响。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需要制度供给不断跟进、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对匿名诬告、陷害造谣,要坚决说“不”。
      实行举报制度,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多年以来,这种形式的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很大作用。不少大案要案正是通过举报而获得重要线索并取得突破的。但与此同时,在一些地区和单位也出现了诬告、造谣、中伤、陷害、抹黑等问题。出于险恶用心、使用卑劣手段的诬告陷害,不仅导致一些清白的当事人受到伤害,还对正风反腐有序推进形成了干扰,甚至于有的单位被层出不穷的诬告、造谣弄得乌烟瘴气。
      此类歪风有不同表现。从动机上说,有的人为了发泄个人怨气,给别人编造丑闻;有的人在涉及个人利益的事项上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就不择手段对他人进行匿名诬告;有的人害怕贪腐行为东窗事发,编造虚假举报意图转移组织的视线;有的人嫉妒同事取得成绩,散布不实消息对其诋毁中伤……
      从手段上说,有的无中生有,捕风捉影;有的张冠李戴,移花接木;有的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有的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从后果来说,造谣中伤给当事人带来极大心理阴影甚至身体上的创伤,这种伤害甚至是终生难以痊愈的。诬告陷害还给一些地方、单位的正常工作造成极大干扰,导致人心惶惶、管理失序。
      举报,无疑是强化监督的利器。为了消除举报人顾虑,使举报更有效,必须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这没有任何问题。但,这绝不意味着举报者可以不负责任地肆意妄为。恰恰相反,正因为举报具有政治、政策、法律的属性,所以必须依法依规、慎之又慎;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问题的关键是,一方面,既不能把合规合纪合法的举报看成是诬告污损,另一方面,也不能借举报的名义造谣中伤。
      什么是举报,怎样举报,什么问题合适举报,通过什么途径举报,怎样回应举报等,这涉及一系列纪律和法律问题。有制度和章程文本在,可以细读研究,这里不展开说。
      需要强调的是,对诬告造谣、有意陷害的问题,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加以纠正和防范。最直接的是看动机,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维护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集体的利益,有利于捍卫法治、推进反腐、伸张正义,而决不允许某些人以举报为名用来图私利、泄私愤、徇私情。同时,还要讲规矩。不能认为动机不错,就可以捕风捉影、添油加醋、妄加揣测、以讹传讹。反映问题,必须有事实依据或可靠线索。尤其作为党员来说,向党组织反映问题,是极其严肃的政治行为,对当事人和对自己都是非同小可的事。还有,就是党组织应该以对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处理好有关声誉和信任问题。这方面,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作出准确判断、正确甄别。发现诬告等问题,应当及时为被诬陷的党员干部澄清事实,通过一定方式消除负面影响,帮助当事人卸下思想包袱。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更加需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那些锐意改革、勇于担当、敢得罪人的党员干部提供舞台和支持。同样重要的是,对匿名诬告等行为也要高悬纪律和法律之剑,依纪依法严肃整饬,这同样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义。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12起中秋国庆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例 2018-09-29

      1.河北省涿鹿县财政局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3年至2016年,涿鹿县财政局违规向职工发放非税收入征管津贴等共计23.4万元。2018年4月,涿鹿县财政局局长王库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局长董桂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被责令退缴相关违纪费用。(河北省纪委监委)
      2.辽宁省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耿丽玫、副局长黄建平、老边区分局党支部书记卜宪宇公款参加社会化培训、公款国内旅游问题。2017年12月,耿丽玫、黄建平、卜宪宇公款参加在海口市举办的应由个人付费的社会化培训,培训前后,前往三亚市公款旅游15天。3人培训费7800元,住宿费、交通费等旅游花费12372元均用公款核销,3人还以公务出差之名违规领取公务出差补助1980元。2018年6月,耿丽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8年8月,黄建平、卜宪宇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被责令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和违纪所得。(辽宁省纪委监委)
      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检察院办公室原副主任罗卫峰用单位加油卡为私家车加油问题。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罗卫峰利用其负责管理单位公务加油卡的职务便利,违规用单位公务加油卡累计为其私家车加油98次,共计支出金额16996.89元。罗卫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并被责令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安徽省纪委监委)
      4.河南省郑州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朱新安等4人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问题。2018年2月2日下午,郑州电视台与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物流港公司),在郑东新区电子商务大厦联合举办迎新春茶话会。会后,物流港公司董事长郭晓梧、总经理朱国营等人在该大厦四楼,宴请朱新安和郑州电视台党委委员、副台长陈玉成,共计消费人民币4078元,该费用由物流港公司用公款支付。2018年7月,朱新安、郭晓梧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玉成、朱国营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河南省纪委监委)
      5.广东省梅州市工商局经济执法局副局长谢飞、李治平私车公养问题。2014年至2016年,谢飞、李治平2人均在任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副支队长及经济执法局副局长期间,利用保管使用单位执法车辆加油卡的便利,多次为其私家车加油,费用共计分别约13000元、8000元。2018年5月,谢飞、李治平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责令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广东省纪委监委)
      6.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清华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和收受礼金等问题。2015年,张清华先后3次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吃请。2016年5月,张清华要求管理服务对象为其亲友支付住宿费600元。2017年9月,张清华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参加其孙子满月宴并收受红包600元。2018年8月,张清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被责令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并退缴违纪所得。(海南省纪委监委)
      7.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顾堃等人公务活动期间违规饮酒问题。2018年4月16日,顾堃带队到林口镇检查工作,林口镇人大主席龙刚参加检查,副镇长吴涛等人陪同检查。检查过程中,龙刚和吴涛邀请检查组成员在林口镇政府食堂就餐,镇党委委员周璇等人参加接待。就餐期间,顾堃、龙刚、吴涛、周璇等人违反当地有关规定,饮用白酒(吴涛自带的酒)。8月22日,顾堃、龙刚、吴涛、周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贵州省纪委监委)
      8.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分局古城派出所刑侦中队中队长刘咚、原民警郭江涛违规接受吃请问题。2017年1月5日下午,刘咚、郭江涛等人相约在古城区玉泉路清溪水库对面餐厅“吃年饭”,期间,由于案件当事人前来询问案件情况,后双方共同就餐,当日餐费2000余元由案件当事人支付;2017年3月5日,郭江涛到北京办案,期间又与案件当事人取得联系,并接受宴请和KTV唱歌消费。2018年6月,刘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郭江涛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云南省纪委监委)
      9.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6年2月至2017年10月,该办违规为部分人员按月发放补助,共计3.79万元。2018年6月,长安区文体广电局党组书记、局长、时任党工委书记任浪,街道党工委书记、时任街道办主任常宣文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批评教育;被责令退缴违纪资金。(陕西省纪委监委)
      10.甘肃省嘉峪关市公交公司原副经理崔建文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等问题。2018年6月27日,崔建文违规接受下属公司经理宴请,餐后又到KTV进行娱乐活动,且接受有偿陪酒服务。2018年8月,崔建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解聘处理。(甘肃省纪委监委)
      1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兴庆区一大队党支部副书记、教导员魏兵私车公养问题。2017年至2018年,魏兵使用由其保管的5辆警用摩托车加油卡,为其私家车加油15次,金额共计6630.87元。2018年6月,魏兵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被责令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信访局党支部书记、局长李连军公车私用等问题。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李连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驾驶公务用车办理私事;多次使用单位公务用车加油卡为其私家车加油,花费公款3125元。2018年8月,李连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
      
  • 严防“四风”问题反弹 清廉过“两节” 2018-09-20

      2018年中秋节、国庆节将至,日前,市纪委监委发出《关于重申“九严禁”严防中秋国庆期间“四风”问题反弹的通知》,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市委、市纪委有关部署要求,继续紧盯重要节点纠正“四风”,推动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落地生根。
      通知指出,要重申纪律红线,坚决做到“九严禁”。经过持续治理,我市的“四风”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隐形变异的问题依然存在。各级党委(党组)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刻认识“四风”问题的反复性、顽固性,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强化自我约束,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以钉钉子精神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一是严禁借节日慰问、加班补助等各种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和实物;二是严禁借节日之机违规收送现金、贵重物品,以及通过微信红包、电子充值券等形式违规收送礼金;三是严禁公车私用或利用职权向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他单位借用车辆,进行游玩、探亲访友等活动;四是严禁违规公款吃喝或组织、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违规超标准接待;五是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或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六是严禁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或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七是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八是严禁在节日期间开展走秀式调研和表演式慰问或以文山会海“落实”工作;九是严禁在节日期间降低工作标准,打折扣、搞变通,特别是窗口单位为群众办事“腾挪闪避绕”。
      通知强调,要坚持以上率下,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充分领会党中央和市委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的部署要求,以高度的自觉和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继续狠抓作风建设。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坚持率先垂范,严守纪律规矩,带动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转变作风。结合组织观看《为了政治生态的海晏河清》等教育片,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党性修养,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做到遵规守纪守法,履职尽责担当,使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通知要求,要强化执纪问责,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问题。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战略部署和要求,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发挥好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电话、网络和微信等方式,拓宽群众信访举报渠道。认真组织监督检查和明察暗访,紧盯“四风”新动向、新表现,拿出过硬措施,让“四风”问题无所遁形。坚持零容忍、严惩戒,不留情面、不搞例外,结合贯彻执行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顶风违纪行为,一律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加大通报曝光力度,深入推进以案促教工作,通过深度剖析典型案例,给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警示和规范。坚持“一案双查”,严肃责任追究,形成正风肃纪高压态势,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2018-09-10

      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做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修订完善,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用铁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坚定决心。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为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加快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责任,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
      二、深入推进学习宣传教育
      《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法规。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统筹安排,把学习宣传《条例》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作为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的重要内容,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学习培训,把《条例》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结合实际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原原本本学,联系实际学,深入思考学,切实筑牢思想和纪律防线。要丰富学习形式,通过集体学、个人学、交流研讨、考试考核等方式,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学习全覆盖。要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精心组织宣传报道,采取案例讲解、条文解读等方式在全市主要媒体进行宣传。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正面典型倡导和反面案例警示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全方位、立体化、多角度开展主题宣传,推动纪律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进网络。要将学习《条例》见诸日常、化为经常,在全市常鸣《条例》警钟,高悬《条例》之剑,常诵《条例》之戒,切实推动《条例》入脑入心。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推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先学一步、学深一步,当标杆、作表率。
      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找准职责定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要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遵守、贯彻《条例》,带头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加强党性修养,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对《条例》学习宣传贯彻的组织领导。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督促检查。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规定内容,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提高学习效果。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重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检查考核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贯彻执行不力的,批评教育、坚决纠正、督促整改、严肃问责,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注意收集整理、调研分析贯彻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加强工作指导。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政策理论研究,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参考。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2018年9月5日
      
  •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09-03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中央决定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
      通知强调,《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切实加强纪律教育,把学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监督检查,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重点,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严肃追责问责,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天津北方电影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大方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8-08-17

      据市纪委监委消息:天津北方电影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大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王大方简历
      王大方,男,汉族,1954年7月出生,河北阜平人,1970年8月参加工作,197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1970.08 -1974.02 天津6985工程矿山指挥部地质勘探队工人;
      1974.02-1974.10 河北省邯郸冶金矿山管理局地质勘探队政工组干事;
      1974.10-1977.10 吉林大学中文系文学专业学生;
      1977.10-1985.05 天津人民广播电台文学组编辑;
      1985.05-1986.05 天津市广播电视局团委书记;
      1986.05-1987.03 天津人民广播电台副台长;
      1987.03-1999.03 天津人民广播电台副台长、文艺部主任(其间:1992.09-1993.07在中央党校理论宣传干部研究班学习;1992.09-1995.01在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1995.08晋升主任编辑;1998.11晋升高级编辑);
      1999.03-2000.06 天津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2000.06-2002.10 天津市广播电视电影局副局长;
      2002.10-2007.04 天津广播电视电影集团管委会副主任;
      2007.04-2007.10 天津电影制片厂党委书记,天津广播电视电影集团管委会副主任;
      2007.10-2009.12 天津电影制片厂党委书记、厂长,天津广播电视电影集团管委会副主任;
      2009.12-2013.02 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天津电影制片厂党委书记、厂长;
      2013.02-2013.12 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天津电影制片厂党委书记、厂长,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副主任;
      2013.12-2014.07 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天津电影制片厂党委书记、厂长,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副主任;
      2014.07-2017.07 天津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副主任;
      2017.07- 退休。(2017.03,因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党风廉政知识测试 2018-08-09

      8月2日,按照市级机关纪工委和委党组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反腐倡廉、遵纪守法的意识,营造学习、知晓和遵循党纪党规的良好氛围,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组织部分支部书记、机关纪委委员、各支部纪检委员(纪检监督员),以及抽选的部分同志共73人,进行了党风廉政知识测试。
      本次测试采取闭卷测试的形式,主要对广大党员关于十九大报告、党章、纪律处分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宪法、监察法等应知应会学习效果进行检验。测试过程中,广大党员干部高度重视,认真复习,积极参与。党建处、机关党委、政研室、区域处、价综处、管道处、监测办等支部书记、处室负责人带头参加测试,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各支部纪检委员(纪检监督员)以身作则,全部参加测试,充分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机关广大党员严格要求,认真复习,参加测试的同志认真答卷,体现出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扎实的学习氛围。
      通过测试,参加人员平均成绩90分,合格率为100%。参加测试的73人,共提出建议意见82条,包括纪律廉政教育、纪检监督员队伍建设、廉政风险预防工作、纪检业务学习培训、党员干部关心关怀等内容。下一步,机关纪委将进认真梳理归类这些建议意见,并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继续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强化党员纪律监督,加大学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市发展改革委机关纪检工作水平。
      
  • 习近平对吉林长春长生生物疫苗案件作出重要指示 2018-07-31

      (原标题:习近平对吉林长春长生生物疫苗案件作出重要指示 强调要一查到底严肃问责 始终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坚决守住安全底线李克强作出批示)
      正在国外访问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吉林长春长生生物疫苗案件作出重要指示指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疫苗行为,性质恶劣,令人触目惊心。有关地方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调查事实真相,一查到底,严肃问责,依法从严处理。要及时公布调查进展,切实回应群众关切。习近平强调,确保药品安全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之责,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以猛药去疴、刮骨疗毒的决心,完善我国疫苗管理体制,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全力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大局。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批示要求,国务院立刻派出调查组,对所有疫苗生产、销售等全流程全链条进行彻查,尽快查清事实真相,不论涉及到哪些企业、哪些人都坚决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对一切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重拳打击,对不法分子坚决依法严惩,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坚决严厉问责。尽早还人民群众一个安全、放心、可信任的生活环境。
      根据习近平指示和李克强要求,国务院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并派出调查组进驻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调查组将抓紧完成案件查办、责任追查、风险隐患排查等工作。吉林省成立省市两级案件查处领导小组,配合国务院调查组做好相关工作,并结合此案件全面排查高风险药品企业。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收回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药品GMP证书,停止该企业狂犬病疫苗生产及销售,暂停该企业所有产品批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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