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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风反腐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12起中秋国庆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例 2018-09-29

      1.河北省涿鹿县财政局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3年至2016年,涿鹿县财政局违规向职工发放非税收入征管津贴等共计23.4万元。2018年4月,涿鹿县财政局局长王库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局长董桂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被责令退缴相关违纪费用。(河北省纪委监委)
      2.辽宁省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耿丽玫、副局长黄建平、老边区分局党支部书记卜宪宇公款参加社会化培训、公款国内旅游问题。2017年12月,耿丽玫、黄建平、卜宪宇公款参加在海口市举办的应由个人付费的社会化培训,培训前后,前往三亚市公款旅游15天。3人培训费7800元,住宿费、交通费等旅游花费12372元均用公款核销,3人还以公务出差之名违规领取公务出差补助1980元。2018年6月,耿丽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8年8月,黄建平、卜宪宇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被责令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和违纪所得。(辽宁省纪委监委)
      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检察院办公室原副主任罗卫峰用单位加油卡为私家车加油问题。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罗卫峰利用其负责管理单位公务加油卡的职务便利,违规用单位公务加油卡累计为其私家车加油98次,共计支出金额16996.89元。罗卫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并被责令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安徽省纪委监委)
      4.河南省郑州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朱新安等4人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问题。2018年2月2日下午,郑州电视台与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物流港公司),在郑东新区电子商务大厦联合举办迎新春茶话会。会后,物流港公司董事长郭晓梧、总经理朱国营等人在该大厦四楼,宴请朱新安和郑州电视台党委委员、副台长陈玉成,共计消费人民币4078元,该费用由物流港公司用公款支付。2018年7月,朱新安、郭晓梧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玉成、朱国营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河南省纪委监委)
      5.广东省梅州市工商局经济执法局副局长谢飞、李治平私车公养问题。2014年至2016年,谢飞、李治平2人均在任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副支队长及经济执法局副局长期间,利用保管使用单位执法车辆加油卡的便利,多次为其私家车加油,费用共计分别约13000元、8000元。2018年5月,谢飞、李治平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责令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广东省纪委监委)
      6.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清华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和收受礼金等问题。2015年,张清华先后3次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吃请。2016年5月,张清华要求管理服务对象为其亲友支付住宿费600元。2017年9月,张清华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参加其孙子满月宴并收受红包600元。2018年8月,张清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被责令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并退缴违纪所得。(海南省纪委监委)
      7.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顾堃等人公务活动期间违规饮酒问题。2018年4月16日,顾堃带队到林口镇检查工作,林口镇人大主席龙刚参加检查,副镇长吴涛等人陪同检查。检查过程中,龙刚和吴涛邀请检查组成员在林口镇政府食堂就餐,镇党委委员周璇等人参加接待。就餐期间,顾堃、龙刚、吴涛、周璇等人违反当地有关规定,饮用白酒(吴涛自带的酒)。8月22日,顾堃、龙刚、吴涛、周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贵州省纪委监委)
      8.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分局古城派出所刑侦中队中队长刘咚、原民警郭江涛违规接受吃请问题。2017年1月5日下午,刘咚、郭江涛等人相约在古城区玉泉路清溪水库对面餐厅“吃年饭”,期间,由于案件当事人前来询问案件情况,后双方共同就餐,当日餐费2000余元由案件当事人支付;2017年3月5日,郭江涛到北京办案,期间又与案件当事人取得联系,并接受宴请和KTV唱歌消费。2018年6月,刘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郭江涛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云南省纪委监委)
      9.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6年2月至2017年10月,该办违规为部分人员按月发放补助,共计3.79万元。2018年6月,长安区文体广电局党组书记、局长、时任党工委书记任浪,街道党工委书记、时任街道办主任常宣文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批评教育;被责令退缴违纪资金。(陕西省纪委监委)
      10.甘肃省嘉峪关市公交公司原副经理崔建文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等问题。2018年6月27日,崔建文违规接受下属公司经理宴请,餐后又到KTV进行娱乐活动,且接受有偿陪酒服务。2018年8月,崔建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解聘处理。(甘肃省纪委监委)
      1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兴庆区一大队党支部副书记、教导员魏兵私车公养问题。2017年至2018年,魏兵使用由其保管的5辆警用摩托车加油卡,为其私家车加油15次,金额共计6630.87元。2018年6月,魏兵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被责令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信访局党支部书记、局长李连军公车私用等问题。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李连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驾驶公务用车办理私事;多次使用单位公务用车加油卡为其私家车加油,花费公款3125元。2018年8月,李连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
      
  • 严防“四风”问题反弹 清廉过“两节” 2018-09-20

      2018年中秋节、国庆节将至,日前,市纪委监委发出《关于重申“九严禁”严防中秋国庆期间“四风”问题反弹的通知》,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市委、市纪委有关部署要求,继续紧盯重要节点纠正“四风”,推动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落地生根。
      通知指出,要重申纪律红线,坚决做到“九严禁”。经过持续治理,我市的“四风”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隐形变异的问题依然存在。各级党委(党组)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刻认识“四风”问题的反复性、顽固性,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强化自我约束,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以钉钉子精神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一是严禁借节日慰问、加班补助等各种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和实物;二是严禁借节日之机违规收送现金、贵重物品,以及通过微信红包、电子充值券等形式违规收送礼金;三是严禁公车私用或利用职权向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他单位借用车辆,进行游玩、探亲访友等活动;四是严禁违规公款吃喝或组织、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违规超标准接待;五是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或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六是严禁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或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七是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八是严禁在节日期间开展走秀式调研和表演式慰问或以文山会海“落实”工作;九是严禁在节日期间降低工作标准,打折扣、搞变通,特别是窗口单位为群众办事“腾挪闪避绕”。
      通知强调,要坚持以上率下,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充分领会党中央和市委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的部署要求,以高度的自觉和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继续狠抓作风建设。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坚持率先垂范,严守纪律规矩,带动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转变作风。结合组织观看《为了政治生态的海晏河清》等教育片,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党性修养,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做到遵规守纪守法,履职尽责担当,使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通知要求,要强化执纪问责,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问题。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战略部署和要求,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发挥好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电话、网络和微信等方式,拓宽群众信访举报渠道。认真组织监督检查和明察暗访,紧盯“四风”新动向、新表现,拿出过硬措施,让“四风”问题无所遁形。坚持零容忍、严惩戒,不留情面、不搞例外,结合贯彻执行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顶风违纪行为,一律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加大通报曝光力度,深入推进以案促教工作,通过深度剖析典型案例,给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警示和规范。坚持“一案双查”,严肃责任追究,形成正风肃纪高压态势,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2018-09-10

      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做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修订完善,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用铁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坚定决心。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为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加快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责任,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
      二、深入推进学习宣传教育
      《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法规。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统筹安排,把学习宣传《条例》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作为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的重要内容,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学习培训,把《条例》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结合实际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原原本本学,联系实际学,深入思考学,切实筑牢思想和纪律防线。要丰富学习形式,通过集体学、个人学、交流研讨、考试考核等方式,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学习全覆盖。要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精心组织宣传报道,采取案例讲解、条文解读等方式在全市主要媒体进行宣传。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正面典型倡导和反面案例警示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全方位、立体化、多角度开展主题宣传,推动纪律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进网络。要将学习《条例》见诸日常、化为经常,在全市常鸣《条例》警钟,高悬《条例》之剑,常诵《条例》之戒,切实推动《条例》入脑入心。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推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先学一步、学深一步,当标杆、作表率。
      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找准职责定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要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遵守、贯彻《条例》,带头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加强党性修养,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对《条例》学习宣传贯彻的组织领导。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督促检查。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规定内容,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提高学习效果。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重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检查考核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贯彻执行不力的,批评教育、坚决纠正、督促整改、严肃问责,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注意收集整理、调研分析贯彻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加强工作指导。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政策理论研究,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参考。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2018年9月5日
      
  •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09-03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中央决定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
      通知强调,《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切实加强纪律教育,把学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监督检查,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重点,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严肃追责问责,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天津北方电影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大方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8-08-17

      据市纪委监委消息:天津北方电影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大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王大方简历
      王大方,男,汉族,1954年7月出生,河北阜平人,1970年8月参加工作,197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1970.08 -1974.02 天津6985工程矿山指挥部地质勘探队工人;
      1974.02-1974.10 河北省邯郸冶金矿山管理局地质勘探队政工组干事;
      1974.10-1977.10 吉林大学中文系文学专业学生;
      1977.10-1985.05 天津人民广播电台文学组编辑;
      1985.05-1986.05 天津市广播电视局团委书记;
      1986.05-1987.03 天津人民广播电台副台长;
      1987.03-1999.03 天津人民广播电台副台长、文艺部主任(其间:1992.09-1993.07在中央党校理论宣传干部研究班学习;1992.09-1995.01在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1995.08晋升主任编辑;1998.11晋升高级编辑);
      1999.03-2000.06 天津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2000.06-2002.10 天津市广播电视电影局副局长;
      2002.10-2007.04 天津广播电视电影集团管委会副主任;
      2007.04-2007.10 天津电影制片厂党委书记,天津广播电视电影集团管委会副主任;
      2007.10-2009.12 天津电影制片厂党委书记、厂长,天津广播电视电影集团管委会副主任;
      2009.12-2013.02 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天津电影制片厂党委书记、厂长;
      2013.02-2013.12 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天津电影制片厂党委书记、厂长,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副主任;
      2013.12-2014.07 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天津电影制片厂党委书记、厂长,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副主任;
      2014.07-2017.07 天津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副主任;
      2017.07- 退休。(2017.03,因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党风廉政知识测试 2018-08-09

      8月2日,按照市级机关纪工委和委党组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反腐倡廉、遵纪守法的意识,营造学习、知晓和遵循党纪党规的良好氛围,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组织部分支部书记、机关纪委委员、各支部纪检委员(纪检监督员),以及抽选的部分同志共73人,进行了党风廉政知识测试。
      本次测试采取闭卷测试的形式,主要对广大党员关于十九大报告、党章、纪律处分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宪法、监察法等应知应会学习效果进行检验。测试过程中,广大党员干部高度重视,认真复习,积极参与。党建处、机关党委、政研室、区域处、价综处、管道处、监测办等支部书记、处室负责人带头参加测试,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各支部纪检委员(纪检监督员)以身作则,全部参加测试,充分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机关广大党员严格要求,认真复习,参加测试的同志认真答卷,体现出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扎实的学习氛围。
      通过测试,参加人员平均成绩90分,合格率为100%。参加测试的73人,共提出建议意见82条,包括纪律廉政教育、纪检监督员队伍建设、廉政风险预防工作、纪检业务学习培训、党员干部关心关怀等内容。下一步,机关纪委将进认真梳理归类这些建议意见,并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继续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强化党员纪律监督,加大学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市发展改革委机关纪检工作水平。
      
  • 习近平对吉林长春长生生物疫苗案件作出重要指示 2018-07-31

      (原标题:习近平对吉林长春长生生物疫苗案件作出重要指示 强调要一查到底严肃问责 始终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坚决守住安全底线李克强作出批示)
      正在国外访问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吉林长春长生生物疫苗案件作出重要指示指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疫苗行为,性质恶劣,令人触目惊心。有关地方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调查事实真相,一查到底,严肃问责,依法从严处理。要及时公布调查进展,切实回应群众关切。习近平强调,确保药品安全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之责,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以猛药去疴、刮骨疗毒的决心,完善我国疫苗管理体制,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全力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大局。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批示要求,国务院立刻派出调查组,对所有疫苗生产、销售等全流程全链条进行彻查,尽快查清事实真相,不论涉及到哪些企业、哪些人都坚决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对一切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重拳打击,对不法分子坚决依法严惩,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坚决严厉问责。尽早还人民群众一个安全、放心、可信任的生活环境。
      根据习近平指示和李克强要求,国务院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并派出调查组进驻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调查组将抓紧完成案件查办、责任追查、风险隐患排查等工作。吉林省成立省市两级案件查处领导小组,配合国务院调查组做好相关工作,并结合此案件全面排查高风险药品企业。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收回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药品GMP证书,停止该企业狂犬病疫苗生产及销售,暂停该企业所有产品批签发。
      
  • 市委对8名市管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严肃问责 2018-07-31

      市委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以来,全市上下以疾风厉势掀起“问责风暴”。今年1—6月份,全市共查处不作为不担当问题1017起,处理1404人。近日,市委决定对倪祥玉等8名市管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题进行严肃问责。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事实及问责情况
      1. 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书记倪祥玉,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王盛落实“天津八条”不力,导致投资项目未在津顺利落地,对我市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6月,某公司拟在高新区投资扩建项目,意向投资金额约30亿元。同年8月,该公司负责人当面向倪祥玉提出投资项目请求。倪祥玉主观认为存在环保安全问题,未置可否。同年9月,王盛听取区投促局引进该项目情况汇报后,提议推荐给其他工业园区。该项目虽已得到高新区投促局认可,但倪祥玉、王盛在未深入调研、实地考察和进行检测的情况下,主观臆断,认为该项目存在环保安全问题,对该公司的强烈投资愿望置之不理,致使项目引进工作停滞;在该项目引起有关方面关注后,倪祥玉才赴外省实地考察该项目,发现该公司是一家智能、洁净的高科技企业,环保水平较高,发展潜力较强。截至6月底,该投资项目落户天津未取得实质进展。该二人官僚主义作风严重,思想上不重视、服务上不主动、行动上不积极,给我市营商环境带来不利影响,阻碍了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免去倪祥玉高新区工委书记职务,免去王盛高新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职务。
      2.市国土房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志升不正确履职,导致某开发项目长期未开工建设,开发公司上门协调百余次无果。2004年以来,该开发项目因政府工程、规划调整而未开工建设。2011年3月,张志升在该局与开发公司签订补充合同补偿该公司损失时,未认真履行政策审核把关职责,签字确认违规条款,造成国家应收缴的1.23亿元土地出让金处于漏缴风险,开发公司正当利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直接影响开工建设。2014年10月,张志升不顾客观实际和建设工程规律,强行以合同形式限定开工准备期为2个月,导致该公司无法按时开工。2015年1月以来,该公司主动到市国土房管局,就调整开工日期等事宜沟通上百次,却始终未能解决问题。直至2018年4月,市纪委监委将该问题作为不作为不担当专项治理问题重点督办后,市国土房管局数日内将此事办结。张志升作为主管领导,“衙门”作风严重、公仆意识淡薄,推脱责任、推诿拖沓,不作为乱作为,侵害了开发公司切身利益,影响了我市营商环境,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张志升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其市国土房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
      3. 市中小企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任鹏消极懈怠,导致3500万元中央补助资金被收回。2013年7月,国家工信部、财政部批准市中小企业局申报的《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总体建设方案》,分2次拨付中央补助资金3500万元,确定建设期为2013年至2016年。任鹏作为分管副局长、平台建设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不力,平台建设推进缓慢。2017年2月,国家工信部对平台项目绩效评价为差,全额收回中央补助资金,对天津营商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同时,任鹏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任鹏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4. 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党委书记、董事长白文彬,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马建政治站位不高、主体责任缺失,落实市委巡视整改意见不力。2016年5月,十届市委巡视反馈意见后,该集团党委对反馈意见整改不重视,敷衍了事、消极应付,甚至边改边犯。直至2017年12月十一届市委巡视进驻,绝大多数问题仍未得到整改。特别是对“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严格”等问题敷衍整改;对“集团资金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整改不到位;对“部分班子成员违反出国管理规定,违反任职回避规定”等问题拒不整改。白文彬作为集团时任党委书记、董事长(2017年7月退休),马建作为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7年8月主持全面工作),对集团党委未能有效落实巡视整改意见,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同时,2人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白文彬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马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利和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职务。
      5. 天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兼天津出版总社社长肖占鹏不作为乱作为,巡视整改不力,因管理混乱导致估值百亿余元社藏画作失管失控等问题。2016年5月,十届市委巡视反馈意见后,该集团党委组织整改被动应付、浮于表面,未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反馈意见,未将整改落实方案下发所属单位,也未按要求组织整改考核验收,直至2018年4月十一届市委巡视进驻,上次巡视反馈的问题仍未整改到位,在整改报告中提供虚假情况,欺骗组织,性质恶劣。2016年12月,市财政局向出版传媒集团明确“藏画须登记入账,作为账外资产视同小金库”要求后,肖占鹏仍在集团党政班子联席会上明确表示社藏画作不予登记入账,造成估值百亿余元的社藏画作失管失控,一些社藏画作被随意处置、赠送。同时,肖占鹏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肖占鹏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并按照相关程序拟撤销其市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资格。
      6.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谢华生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分管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谢华生对党风廉政建设不重视,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对党员干部放弃监督、放任不管、听之任之,其分管的环境评价处处长、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任2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涉嫌犯罪,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谢华生党内警告处分。
      二、教训警示
      上述问题的发生,暴露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存在政治站位不高、责任意识不强、不抓落实、敷衍推诿、消极应付等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严肃问责上述8名市管干部,再次表明了市委向不作为、不担当问题“开刀问斩”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持续释放了不担当、不作为、不为民的干部在天津没有“容身之地”的强烈信号。全市各级党组织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用全面从严治党的力度治庸治懒治无为,引导党员干部讲政治、敢担当、合力干,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和苦干实干的竞进态势,为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保障。
      (一)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着力破解工作难题。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科学的理论体系,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是我们解决复杂问题的“钥匙”。真正掌握了这一思想,再复杂的形势都会豁然开朗,再复杂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之以恒推动党员干部真正学懂弄通做实,筑牢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做人民的勤务员,把群众当亲人,紧紧抓住老百姓关心的现实利益问题,围绕“衣食住行、业教保医”,把群众生活安排好、把民生问题解决好。要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政治建设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担当作为创新竞进的意见(试行)》,大力营造清风正气和干事创业的强大气场。
      (二)必须保持啃“硬骨头”的决心和定力,努力在推动天津高质量发展上敢担当、有作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全党必须准备付出更为艰巨、更为艰苦的努力。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发出了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的动员令,要求以贯彻落实“天津八条”为契机,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和投资环境。这对我们工作作风、能力水平都提出了新的考验,迫切需要广大党员干部勇于作为、敢于担当。倪祥玉、王盛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对高科技型生产项目不重视,严重挫伤了企业家的投资热情;张志升宗旨意识不牢,在企业上百次沟通中推诿应付、作风拖沓、服务不力,导致项目长期无法开工建设;任鹏怕出纰漏、怕担责任,工作不积极,导致中央补贴资金被收回,这些问题都严重破坏了我市营商环境,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干事创业,以事不避难的精神干事创业,坚定信心、振奋精神,担当作为、闯关夺隘,推动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天津落地生根。
      (三)必须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切实形成担当作为、奋发有为的高度政治自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扛起主责、抓好主业、当好主角,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推动党建责任层层落实落地,把党建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上述典型问题,暴露出少数党员干部仍然存在党性不强、官德不正、担当不够、作风不实的问题,没有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牢牢抓在手上、扛在肩上。白文彬、马建作为国有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市委巡视整改意见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敷衍应付,甚至提供虚假整改情况,将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置之脑后;肖占鹏落实巡视整改措施不坚决、打折扣,政治担当严重缺失;谢华生对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流于形式,履行“一岗双责”严重缺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落实“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带头担当作为,带头履职尽责,层层压实责任,形成全市上下奋力推进“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的生动局面。
      (四)必须始终高悬问责利剑,以疾风厉势向庸懒怠宣战。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根治不作为不担当顽疾必须用好问责利剑,敢抓敢管敢问责,对“占着位子、顶着帽子、混着日子、摆着样子”的“堂上木偶”来一场“问责风暴”。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抓“关键少数”,强力破解“中温”症结,以自我革命精神治理不作为不担当问题,该纠正的立即纠正,该整改的马上整改,该处理的严肃处理,该问责的从严问责,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使能上能下成为常态,推动广大党员干部以顽强的意志品质、积极作为的精神状态,追求新业绩,应对新挑战。要做到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实现有为者有位、无为者无位、小为者不能大位、平者不能“要”位,让敢于担当作为者得重用、受褒奖,让碌碌无为者让位子、受警醒,真正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形成勇作为、会作为的强大气场,汇聚起创新竞进、干事创业的不竭动力。
      
  •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题廉政警示教育辅导 2018-07-12

      7月9日,按照市级机关纪工委、监察组安排部署和市发展改革委委党组指示要求,为深入开展“警钟长鸣、忠诚干净担当”廉政警示教育活动月各项工作,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组织机关党员干部集中进行廉政警示教育,邀请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党史党建部王海峰副教授进行授课辅导,市纪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赵跃辉同志、委机关党员干部共计200多人参加。
      王海峰副教授从“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违法违纪案件发生过程及病征、预防与减少违法违纪案件发生路径”三个方面,通过讲解全面从严治党逻辑,以及大量详实鲜活的案例,对党政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大案要案进行了分析。授课结束后,机关党委要求大家,要认真做好这次辅导授课的“消化”理解,强思想,鼓干劲,严要求,积极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强化政治素养,筑牢廉洁自律意识,以良好的精神风貌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去。
      广大党员纷纷表示,通过聆听授课辅导,更加坚定了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更加强化了学习的动力,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要以案为鉴,忠诚干净担当,构筑起拒腐防变坚强的思想防线,积极推动市发展改革委全面从严治党建设。
      
  • 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组织召开专题党课 2018-07-05

      7月3日,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组织召开专题党课,市纪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组长赵跃辉同志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讲党课,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及所属单位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共45人参加。
      跃辉同志紧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报告,讲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认真学习中纪委、市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新部署;二是充分认识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新形势,不断增强做好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紧迫感;三是坚持把“监督”挺在前面,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跃辉同志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刻领会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丰富内涵,贯彻落实好中纪委、市纪委纪检监察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综合监督单位工作实际,重点做好五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政治建设,做到“两个维护”;二是突出监督职能,推动责任落实;三是坚持稳中求进,提升执纪水平;四是落实安全规定,夯实基础工作;五是加强自身建设,强化纪律约束。
      全体纪检干部一致表示,通过听党课,强化了对全面从严治党面临新形势的了解,深化了对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新部署等重要内容的理解,增强了做好本职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勇担使命再出发,自觉把党课精神贯彻到本职工作中,转化为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推动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 邓修明:奋力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2018-07-05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决心必须坚如磐石”。这是向全党发出的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动员令,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誓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战略定力和矢志不移的坚强决心,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的深切期盼,对于我们乘势而上、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必须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贯穿于全过程。一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工作之所以取得历史性成就,归根结底得益于党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忠诚核心、维护核心、向核心看齐,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天津市纪委始终坚持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举旗亮剑、较真碰硬,坚决同一切危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行为作斗争,不断增强对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实际行动保证反腐败斗争工作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二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要防范和解决党内政治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坚决清除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的两面人、两面派。坚持对“七个有之”等问题先查快办,树立鲜明政治导向。坚决反对和纠正个人主义、好人主义,对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码头文化的严肃查处、决不姑息。三是坚持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治生态好,人心就顺、正气就足;政治生态不好,就会人心涣散、弊病丛生。”良好政治生态是涵养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土壤,是保持党的生机活力的源泉。天津市积极制定净化政治生态、加强政治文化建设的两个工作意见,形成了加强政治建设“三位一体”制度体系。聚焦政治生态“护林员”职责定位,建立市管干部廉政活页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监督检查,责令部分单位党组织重新召开反对圈子文化和好人主义专题民主生活会,着力营造正气充盈的政治生态。
      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必须持续擦亮作风建设这张“名片”。作风建设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必须锲而不舍推进作风建设。一是以钉钉子精神抓好作风建设。继续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管出习惯、抓出成效,敦风化俗。深挖细查“四风”问题,密切关注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新动向新表现,集中排查公款购买白酒、潜入地下违规吃喝、滥发津贴补贴等问题,狠刹顶风违纪,坚决防止“四风”回潮复燃。二是着力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天津市坚持在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上下大功夫,对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阻碍党中央大政方针贯彻落实的,抓住典型、坚决问责、形成震慑。突出“关键少数”,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带头转变作风。三是深入查处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强化扶贫助困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大力开展“村霸”、“小官巨贪”问题专项治理。推进基层“微腐败”专项治理,把惩治“蝇贪”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以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实际效果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必须紧握纪律建设这把“戒尺”。纪律建设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重要举措。一是增强纪律意识教育。要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按照党章标准要求自己,知边界、明底线,养成纪律自觉,以纪律的尺子衡量自己的行为,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加强正反典型教育,用好“一案六书六报告”,建成市警示教育中心,制作警示教育专题片,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二是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要深化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纪律在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中的作用更加明显。把握好政策界限,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制定实施办法。2017年,天津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处置的人员中,第一种至第四种形态分别占比73.2%、19.2%、5.1%、2.5%。三是把监督挺在前面。坚决克服简单地把纪委、监委职能理解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而忽视监督职能作用的错误认识。坚持关口前移,把管党治党体现到日常管理监督中,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扯袖、提醒,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滑向犯罪的深渊。
      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必须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决不能温良恭俭让,对腐败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坚决顶住“回头浪”、压住“反弹潮”。一是坚持惩治腐败严字当头、一严到底。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决不能半途而废、功亏一篑。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围猎”和甘于被“围猎”交织等问题突出,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必须攥紧反腐铁拳,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天津市始终以鲜明的态度和坚定的决心惩治腐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之战,党的十九大后,不停步、不松劲、再出发,先后查处多名市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释放出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强烈政治信号。二是追逃追赃一追到底。国际追逃追赃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更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必然要求。天津市专门成立由市级主要负责同志亲自任组长的国际追逃追赃领导小组,强化协作配合,成功追回数名外逃国家工作人员。三是深化构建“三不”体制机制。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重要制度保障。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必须重拳反腐,加大惩治力度,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坚持建章立制,重点围绕相关党内法规,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扎牢不能腐的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筑牢理想信念宗旨根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真正让理想信念宗旨成为党员干部心中的灯塔,凝神聚气、固本塑魂,不断增强不想腐的思想自觉。
      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必须牢牢牵住主体责任“牛鼻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能不能担当起来,关键在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没抓住。”党要管党,首先是党委要管、党委书记要管。唯有层层压实主体责任,才能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切实推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转化。一是以硬制度硬举措压实责任。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都要对自己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责任签字背书,种好“责任田”,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以制度的刚性约束推动责任落实,天津市制定《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以及《天津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办法(试行)》、《天津市各区党委、政府党组和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办法(试行)》、《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办法》等文件,形成配套衔接的“1+3”制度体系。研发主体责任监管平台,对履行主体责任具体情况进行全程纪实。开展主体责任检查考核,由党委(党组)书记向市纪委全会述责述廉,促进责任落实。二是疾风厉势整治不作为不担当。不作为不担当不仅仅是作风问题、能力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党性问题。要想实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必须向不作为不担当宣战,对不作为、懒政怠政的党员干部坚决处理,让不干事、不作为的人没有立足之地、容身之位。天津市深入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3年行动,从去年“小试牛刀”到今后3年向不作为“开刀问斩”,久久为功,不断巩固深化治理成果,切实把顽症痼疾根除掉,把新风正气树起来。三是加强问责。问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撒手锏。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必须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综合运用巡视、信访、执纪审查等发现的问题线索,紧盯党的领导弱化、推进反腐败斗争不力等重点问题,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问责带动全面问责。
      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必须织密党和国家自我监督“铁网”。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最大的挑战是党内腐败和不正之风,这要求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党的十九大把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是重要保障。一是扎实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将行政监察、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的职能进行整合,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腐败问题更加有力的打击。天津市委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以市委书记为组长的试点工作小组,研究试点工作方案,完成机构设置、职能划转、人员转隶、线索移交等工作,市区两级监委如期组建挂牌。同时,制定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政治和业务培训,学习贯彻宪法和监察法,不断增强依纪依法开展工作的本领,切实推动人员、思想、工作融合,形成统一的反腐败斗争的强大政治优势。二是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也是反腐败斗争的“利剑”。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必须用好这把“利剑”,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形成震慑不动摇。天津市深化政治巡视,聚焦政治问题,创新巡视方式,开展专题“机动式”巡视和巡视“回头看”,实现一届任期巡视全覆盖。推进巡视巡察一体化建设,建立巡视巡察联动机制,实行“巡镇带村”“巡街带居”,构建上下联动的监督网。三是强化自我约束。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只有自身过硬,才能在反腐败斗争中有底气、硬气。天津市纪委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维护核心、铸就忠诚、担当作为、抓实支部”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持续强化内部自我监督,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施意见,规范内控程序,使得行使权力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严之又严,开展两轮内部巡察,着力发现问题。坚持刀刃向内,持续净化干部队伍,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天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邓修明)
      
  • 天津日报评论员:强化责任担当 聚力绿色发展 2018-06-27

      (原标题:强化责任担当 聚力绿色发展)
      在大战略中找定位,在大格局中谋发展──市委、市政府在武清区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就如何下好京津冀协同发展“一盘棋”,更好发挥武清“桥头堡”作用答疑解难、凝心聚力,进一步汇聚推进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力。
      习近平总书记五年前视察天津时,第一站即来到武清。珍视这个“第一站”,发挥好京津冀协同发展“桥头堡”作用,就必须跳出武清看武清,跳出天津看天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大格局,在保持良好发展态势的基础上更上层楼,在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之路上,在迈向高质量发展之路上,拼出天津士气、贡献天津力量。
      成大事者必心怀高远、谋定后动,只有观天下大势,知自身优势,方能精准定位、扎实前进,用好天时地利人和,不断实现突破发展。我们要以大格局大胸怀融入大战略,把天津发展放到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布局中思考谋划、统筹规划,思想认识再提高,责任担当再强化,以新时代的“隆中对”,谱写京津两地新时代的“双城记”,做好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文章。
      放眼大棋局,融入大战略,我们要进一步认清自身发展优势,做好大棋局中的“棋子”,咬定目标、步步稳进,以桥头堡的气势,马前卒的精神,当先锋、做猛将,切实增强自觉性、主动性。要秉持宽广胸怀、务实作风,只要是有利于协同发展的事情,马上就办、坚决去干,责无旁贷地争当协同发展的催化剂和推进器。要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主动靠拢、服务、吸引、融入,加快推进京津冀产业协同、创新协同、环保协同,在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取得新成效。
      聚力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要出实招、下硬力、使狠劲。面对地理优势明显、地理空间有限的问题,一定要在规划上瞄准高端,惜土如金、集约用地,勇于“腾笼换鸟”,摒弃“散乱污”企业,让位符合新发展理念的项目,决不能为一时之利,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把高端的西装料子做成围裙。在环保问题上,要珍惜生态资源,以百年大计的高度处理现实问题,敢于撤出、舍得投入,清醒认识到生态资源就是发展资源,就是财源,绿色就是金色,绿水青山中的金山银山,才是幸福感最高的“金色”前景。
      在大战略中推进高质量发展,是党中央交给天津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新时代赋予天津的难得历史机遇,全市党员干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全力以赴、担当作为,以更大决心、更大力度奋力推进,努力实现天津高质量发展。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每周通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2018-06-27

      (原标题——【“四风”监督哨·坚守五一端午节点】每周通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1.天津市西青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朱凤利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等问题。该局办公楼316室由大会议室、小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卫生间组成,总面积156.29平方米。2014年初至2016年4月,朱凤利在316室内的面积为22.64平方米的办公室办公,但整个316室事实上仍由其个人占用。朱凤利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7年12月,朱凤利受到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天津市纪委监委)
      2.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建伟等人违规使用公车问题。2017年9月24日,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建伟、立案庭书记员关宏业、司机塔拉驾驶法院警务用车前往锡林浩特市参加锡林郭勒盟中院信访会议,3人到达锡林浩特市后驾驶警务用车外出吃饭并饮酒,3人返回宾馆后,塔拉、关宏业2人私自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塔拉死亡、关宏业受伤、车辆受损。2017年11月,关宏业受到记大过处分;2018年2月,王建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司法局纪检组长戴振秋大办女儿婚宴问题。2017年6月2日,戴振秋为女儿操办婚宴,并就该事项依规向组织进行了报告。2017年6月16日晚,戴振秋为女儿再次举办婚宴,违规收受礼金8000元。2017年7月,戴振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辽宁省纪委监委)
      4.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政府副区长刘兆华公车私用问题。2017年12月30日下午,刘兆华驾驶友好区政府定向公务用车到乌马河区某饭店参加同学聚餐,被伊春市纪委检查组当场发现。2018年2月,刘兆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5.江苏省昆山市水利局副局长祁学才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问题。2017年1月,祁学才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苏州某公司负责人朱某赠送的生态苏酒一箱(4瓶),价值约人民币1800元。2017年2月,在得知被举报后,祁学才委托他人将所收生态苏酒退给朱某。2017年6月,祁学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江苏省纪委监委)
      6.江西省都昌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汪龙福违规使用公务加油卡问题。2017年7月15日至9月14日,汪龙福使用由其保管的公务加油卡套取现金共计1.8万余元供个人使用。2018年3月,汪龙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追缴。(江西省纪委监委)
      7.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惠民生、维修股股长郑红借公务培训之机旅游问题。2016年3月8日至9日,惠民生和郑红在昆明参加学习结束后,两人私自随团前往丽江游玩。2017年4月,惠民生和郑红赴成都学习培训,4月9日报到,两人未经批准提前两天到达,前往都江堰游玩。2017年12月,惠民生、郑红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河南省纪委监委)
      8.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气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军公款购买购物卡送礼等问题。2013年至2016年的中秋、春节期间,梁军指使下属单位科通防雷工程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公款购买购物卡送礼,共花费8.3万元。此外,该局还存在违规在下属单位报销接待费用、借用公务用车等问题。2018年3月,梁军和该局发展改革与财务管理股股长兼办公室主任赵佩红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科通公司副经理李卓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广东省纪委监委)
      9.海南省昌江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黄玉宁违规使用公务加油卡等问题。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黄玉宁用单位名义开设了一张公务加油卡并交于私人使用,累计消费公款1万余元。黄玉宁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4月,黄玉宁受到撤销党内一切职务和行政降级处分,违纪资金被追缴。(海南省纪委监委)
      10.四川省广元市委第二巡察组原组长何良彪违规收受礼金礼品等问题。2013年至2017年,何良彪任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委第二巡察组组长等职务期间,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送的现金、购物卡共计4800元,礼品价值共计5800元;违规接受被巡察对象宴请。何良彪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7年12月,何良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追缴;2018年2月,何良彪被免去市委第二巡察组组长职务。(四川省纪委监委)
      11.云南省福贡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桑合益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6年2月12日,桑合益在担任福贡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私自安排单位驾驶员驾驶公务用车送本人和家人到架科底乡架科底村老家过春节。2016年3月,桑合益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追缴。(云南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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