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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
  •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第二批政策措施解读 2016-06-23

      今年2月初,我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20项政策措施出台后,各区县、各部门狠抓落实,取得明显效果,截至5月底,已为企业降低成本近200亿元。与此同时,市发展改革委组织30个市级部门,抓紧研究制定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后续政策措施。经过3个多月的努力,形成了第二批20项政策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于6月16日以津政办发〔2016〕55号印发执行。第二批20项政策措施全都是今年制定和实施的新招法,涉及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人工成本、融资成本、能源资源成本、物流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创新创业成本、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等8个方面,其中7项为落实国家政策措施,13项为我市制定的政策措施。
      (一)降低税费负担方面。
      主要有3项政策措施,即:减轻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单位纳税负担、对部分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扩大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其中,“减轻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单位纳税负担”为我市政策措施,其余2项为国家政策措施。具体情况是:
      第1项,减轻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单位纳税负担。这项政策从5月16日正式实施,惠及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所有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单位。进口整车保税仓储期间不需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大幅度缓解了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单位的资金压力。同时,海关基本上可以做到企业申报后当日放行、集装箱当日回空,比原落地征税模式平均节省滞箱时间4天。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天津海关、市商务委。
      第2项,对部分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为实现“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今年3月,财政部等部委发出通知,对“营改增”全面实施前属于免征营业税范畴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等40个项目,在5月1日“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措施是对之前免征营业税政策的重新确认和延续,实施部门是市国税局。
      第3项,扩大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今年4月,财政部决定,从5月1日起,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新兽药审批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把这项政策纳入第二批20项政策措施,主要为方便企业对照了解政策落实情况。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方面。
      主要有3项政策措施,即: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养老保险费率、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这3项均为我市政策措施,具体情况是:
      第4项,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解决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负担较重问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把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比例统一下调为单位和职工各缴纳12%,期限为两年。同时规定,上一年度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在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后,申请进一步降低缴存比例到5%-10%,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但是,为了维护职工利益不受损,困难企业的经济效益好转后,要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5项和第6项,降低养老保险费率、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今年5月18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决定,从5月1日起,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低至19%,把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从1%降低至0.5%,期限均为两年。这两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人力社保局。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方面。
      主要有2项政策措施,即:推进投贷联动试点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这2项均为国家政策措施,我市的任务是抓好落实。具体情况是:
      第7项,推进投贷联动试点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今年4月,中国银监会、科技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文,批准在天津滨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投贷联动试点,目的是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缓解其在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融资压力,也控制和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天津银监局、市科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市金融局。
      第8项,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今年3月,人民银行等7部委印发文件,决定在我市宝坻区和武清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在蓟县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目的是解决农民开展生产经营时因缺少抵押物而出现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这项政策措施实施时涉及的部门较多,包括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建委。
      (四)降低能源资源成本方面。
      主要有5项政策措施,即:降低用电成本,逐步实行“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土地供应方式,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支持工业企业高效利用存量用地,支持企业高效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库等设施资源。这5项均为我市政策措施,具体情况是:
      第9项,降低用电成本。在第一批20项政策措施中,我市下调了一般工商业企业电价,但大工业企业电价并没有调整。这次,我市利用跨省跨区送电和降低燃气机组上网电价腾出的降价空间,为所有工商业企业下调电价0.79分/每千瓦时,包括了大工业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已于6月20日印发文件,实施时间从6月1日算起,企业可追溯调整缴纳费用。同时,为进一步降低骨干企业用电成本,我市还支持这些企业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10项和第11项,逐步实行“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土地供应方式、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这是我市学习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来的两项政策措施,主要为缓解企业购地时一次性支出的压力。比如,如果企业采用弹性使用工业生产用地,以20年计,土地出让金相当于50年期的80%,可为企业节省土地成本20%左右。这两项政策措施近期将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文件执行,实施部门是市国土房管局。
      第12项和第13项,支持工业企业高效利用存量用地、支持企业高效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库等设施资源。这是我市为落实国土资源部要求研究提出的两项政策措施,可以更好发挥企业综合利用现有土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这两项政策措施与第10项和第11项一起,近期将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文件执行,实施部门是市国土房管局。
      (五)降低物流成本方面。
      主要有3项政策措施,即:规范港口收费、免除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费和降低货运成本。其中,“规范港口收费”为国家政策,其余2项为我市政策措施。具体情况是:
      第14项,规范港口收费。这是国家政策措施。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对水运进港货物中属于船过船作业以及卸船未提离港口库场又直接办理转船转运的,无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发生变更,在水运全过程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这项政策措施既可以减轻水运贸易企业的经济负担,又可以节约其时间成本,实施部门是天津海事局。
      第15项,免除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费。这是我市的政策措施。从今年3月1日起,在新港海关、东疆海关进出口货物验放中心实施查验的集装箱(重箱,不包含固体废物、拼箱、私人物品货物),对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缴纳的查验作业费,包括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对海关查验有问题的,其查验作业服务费由企业自行承担。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财政局、市口岸办、天津海关。
      第16项,降低货运成本。这项政策措施主要是降低企业运输的时间成本,实施部门是市公安交管局。
      (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
      主要有2项政策措施,即: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效率、试点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这2项都是我市政策措施,可以大幅降低企业的办事时间成本。具体情况是:
      第17项,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效率。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我市制定了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实施方案,近期将启动。主要内容是:把土地整理、招投标、中介服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纳入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阶段由牵头部门负责开展联合审查、联合审图、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并且明确了各类审批的办理时间,共减少90个环节,295个要件。流程再造后,实现了项目全生命周期、全流程覆盖。其中,核准类项目联合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缩到27个工作日,审批效率提速40%;备案类项目联合审批时限由31个工作日压缩到19个工作日,审批效率提速39%;审批类项目联合审批时限由125个工作日压缩到68个工作日,审批效率提速46%,3类项目平均整体审批效率提速40%以上。这项政策措施为我市在全国首创,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可以大幅度节约项目单位的时间成本,实施部门是市审批办。
      第18项,试点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为方便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从今年3月1日起,我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宝坻区、武清区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在试点区域工商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无债权债务或已开展经营活动,但申请注销登记时已对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企业,可以依据简易注销登记办法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可以免费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注销公告。如果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还可以在企业注销公告中一并注明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情况,不用再单独登报声明作废。这项政策可以免去登报费用,并节约企业办理注销手续的时间成本,实施部门是市市场监管委。
      (七)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方面。
      有1项政策,即第19项,放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范围。这是国家政策措施。今年1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进一步放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适应研发外包、众包等趋势,对高新技术企业取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30%以上的要求,改为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在保持大中型企业3%和4%研发费占比要求不变的情况下,将小企业的研发费比例要求由6%降至5%。二是简化认定流程,缩短公示时间。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跨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双结合等方式,优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三是扩大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将制造业中的增材制造与应用等新技术和服务业中的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以及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等领域的相关技术纳入支持范围,同时剔除一批落后技术,使政策优惠发挥对科技创新的牵引作用。这项政策措施可以使很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到高新技术企业行列,享受到国家和我市的优惠政策,实施部门是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八)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方面。
      有1项措施,即第20项,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这是国家政策,主要为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符合要求的研发费用未在今年1月1日以后及时享受加计扣除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科委。
      经测算,《第二批政策措施》全部落实之后,全年至少将为企业减轻负担107亿元,降低全市企业百元收入成本约0.15个百分点。在第二批20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过程中,各实施部门将依托全市“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动的工作渠道,搞好宣传宣讲和解读,帮助企业用好用足政策。市发展改革委还将评估第二批20项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并组织研究制定后续政策措施,帮助企业继续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 企业成本第二批政策措施的通知 2016-06-23

      津政办发
      〔2016
      〕55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二批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6月16日
      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
      企业成本第二批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降低我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批20项政策措施。
      一、降低税费负担
      (一)减轻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单位纳税负担。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可开展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务,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车保税仓储期间不需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牵头单位:天津海关、市商务委)
      (二)对部分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对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40个项目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三)扩大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把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国内植物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和《兽药规范》及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林权勘测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降低人工成本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2%。上一年度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可在5%至10%之间自主选择,单位和职工执行同样的缴存比例。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企业再提高缴存比例,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牵头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降低至19%。(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把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从1%降低至0.5%。(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降低融资成本
      (七)推进投贷联动试点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发挥天津滨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投贷联动试点优势,推动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选择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非上市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在给予信贷投放的基础上进行股权投资,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天津银监局、市科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
      (八)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动宝坻区和武清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蓟县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通过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等多种方式,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降低贷款成本。(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
      四、降低能源资源成本
      (九)降低用电成本。从2016年6月1日起,下调我市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0.79分/千瓦时。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撮合、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降低骨干企业用电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逐步实行“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土地供应方式。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生产用地,由土地中标人或竞得人先行承租土地进行建设,通过达产验收并符合约定条件的,再按照办理土地协议出让程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十一)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新增工业生产类用地出让年限可不超过20年,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基准地价结合出让年限确定。(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十二)支持工业企业高效利用存量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生产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十三)支持企业高效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库等设施资源。经依法批准,鼓励利用划拨土地上的闲置工业厂房、仓库等发展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在一定期限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五、降低物流成本
      (十四)规范港口收费。从2016年4月1日起,对水运进港货物中属于船过船作业以及卸船未提离港口库场又直接办理转船转运的,无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发生变更,在水运全过程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牵头单位:天津海事局)
      (十五)免除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费。从2016年3月1日起,在海港口岸开展免除外贸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费试点,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其因海关查验产生的进出口集装箱重箱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口岸办、天津海关)
      (十六)降低货运成本。从2016年4月10日起,我市核发号牌的纯电动轻型、微型厢式货运机动车和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式货运机动车,不受外环线以内道路每日7时至22时货运机动车限行措施限制,不受外环线上每日7时至19时货运机动车限行措施限制。(牵头单位:市公安交管局)
      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七)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效率。把土地整理、招投标、中介服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纳入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阶段由牵头部门负责开展联合审查、联合审图、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实现核准类项目审批时间不超过27个工作日、备案类项目审批时间不超过19个工作日、审批类项目审批时间不超过68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审批办)
      (十八)试点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从2016年3月1日起,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清区、宝坻区试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降低企业退出成本。(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委)
      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十九)放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范围。落实国家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面的政策,包括取消对科技人员学历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比例的限制、销售收入少于5000万元的企业研发费用比例降低至5%、扩大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简化认定流程、缩短公示时间等,让更多中小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八、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
      (二十)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科委)
      
  • 关于全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20项政策措施的宣讲材料ppt 2016-04-22

      宣讲材料附件下载: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04-08

      津人社局发〔2016〕3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
      年4
      月5
      日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第一批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动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费率
      (一)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率为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
      (二)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两个文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76号),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标准由原来0.5%、1%、2%,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全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0.67%下调至0.54%。
      (三)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职工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77号),企业缴纳生育保险的费率调整为0.5%。
      二、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申请条件
      2013年底以前注册登记,生产发展符合本市产业政策,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暂缓缴费期限不超过1年:
      1.2015年以来,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利润指标同比下降30%以上,出现严重亏损;
      2.经对企业2015年及2016年1季度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等指标核定,反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3.企业面临停产半停产;
      4.企业积极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2015年末在册职工不低于2014年末在册职工总数的80%,2016年1季度不低于2015年末的90%;
      5.有能力提供抵押担保。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属于落后和过剩产能范围的企业不能申请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审核程序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属于市属企业的,应当经行业主管局(总公司)确认同意)并提供抵押担保,经市区两级会审小组审核同意后,可暂缓缴纳用人单位应缴部分养老保险费,暂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会审小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1.申请。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应向参保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缓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014年、2015年年度以及2016年1季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证明企业亏损或利润下滑的相关材料;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不裁员、少裁员承诺书;企业2014、2015年末以及2016年1季度在册职工总数以及《天津市社会保险征集申报表》(月)及结算单;提供抵押担保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初审。区县会审小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会审小组进行复核。
      3.复核。市会审小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按规定办理抵押担保,签订缓缴协议等相关手续。
      (三)暂缓缴费办理程序
      1.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复核通过的企业缓缴申请,收存困难企业移交抵押的房产、土地等有效权证、抵押资产评估报告书等资料,与企业签订缓缴养老保险费协议书。(抵押资产评估总值,应不低于缓缴养老保险金额的2倍。)
      2.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与企业签订的缓缴养老保险费协议书,办理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及资产抵押公证,公证费用由申请缓缴企业承担。
      3.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缓缴养老保险费企业名单,为困难企业添加缓缴标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按时、全员申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记录连续计算。
      4.缓缴期满,困难企业应当按照缓缴养老保险费协议书约定,按期、主动缴纳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额缴纳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办理抵押的资产权证归还手续及抵押撤销手续。
      5.企业不能按照缓缴养老保险费协议书约定补足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经催缴后1个月内仍不补足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对抵押物公开拍卖,拍卖所得用于补足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三、允许困难企业阶段性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模式
      (一)申请条件
      已经按统账结合模式(单位缴费比例11%、职工缴费比例2%)参保缴费,经审核同意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继续按统账结合模式缴费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可申请在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将医疗保险缴费模式调整为大病统筹模式(单位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企业向参保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2.核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企业申请,核实确属同意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并已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
      3.变更。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企业办理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期间,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困难企业调整缴费模式期满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党将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模式恢复为统账结合模式。
      四、合理控制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
      2016
      年
      7
      月
      1
      日
      前,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仍然按照2015年确定的1850元执行。
      7
      月
      1
      日
      后,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新标准执行。
      五、扩大稳岗政策实施范围
      对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转型升级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实施不裁员、少裁员措施,按照稳岗人数,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每年最多6个月的稳岗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企业申请补贴年度在岗职工总数的50%。 政策到期后生产经营仍存在困难的企业,可以在申报补贴的次年再次申请享受最多6个月的稳岗补贴。同一企业稳岗补贴政策最多享受三次。
      (一)申请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积极履行缴费义务,不欠缴失业保险费;
      2.近两年(当年和上一年度,以下同)没有裁员,或裁员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
      3.近两年进行了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转型升级等生产经营活动,或申报补贴当期经营亏损或微利,利润和销售收入同比下降;
      4.采取职工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二)申请程序
      企业向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其中市属企业需由集团(总公司)出具意见。
      六、加大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力度
      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按照《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企业职工参加《天津市职业和技能等级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可享受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职工培训津贴。
      (一)培训费补贴
      企业职工参加《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享受培训成本100%培训费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不同程度,分别享受培训成本100%、90%和80%的培训费补贴。
      (二)鉴定费补贴
      企业职工参加《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鉴定,根据鉴定人数、职业类别、资格等级和平均鉴定成本,给予100%鉴定费(包括资格审查费、考核鉴定费、材料费)补贴。
      (三)职工培训津贴
      企业组织职工带薪参加脱产、半脱产培训,按照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享受培训津贴,企业和职工各享受50%;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津贴全额发放给职工个人。
      企业可登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专栏,按照规定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的补贴、津贴。
      
  •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解读 2016-03-09

      针对近些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持续攀升的情况,去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去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我市经济工作会议先后对启动这项行动做出部署,提出从今年起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打出一套“组合拳”,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降下来,让企业轻装上阵,提高市场竞争力。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从去年12月下旬开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28个市级部门,着手研究制定降低企业成本的政策措施。经过一段时间的紧张工作,形成了20项政策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第一批政策措施印发执行,也就是大家看到的《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津政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第一批政策措施》),接下来还将陆续推出,总的原则是成熟一批、推出一批,让企业尽快得到实惠。
      《第一批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国家和我市去年特别是四季度以来出台和研究制定的政策措施,涉及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人工成本、融资成本、能源资源成本、物流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创新创业成本和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8个方面,其中6项为落实国家政策措施,14项为我市制定的政策措施。
      (一)降低税费负担方面。
      主要有5项政策措施,即:全面实施“营改增”,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引导企业用足用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这5项均为国家层面的政策措施,我市的任务是抓好落实。具体情况是:
      第1项,全面实施“营改增”。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减少重复征税,延伸和完善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减轻纳税人负担具有重要作用。国家从2012年起先后3次扩大“营改增”范围,今年国家将全面推开“营改增”,实施方案即将出台,出台后,我市将及时落实到位。实施这项措施的责任部门是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第2项,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减轻企业税负,支持企业加快设备更新,2014年和2015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先后两次下发通知,分别对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行业和轻工等4个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方法。同时,还允许所有行业的企业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的方法。这是一项依申请享受的政策,为了让广大企业了解政策内容、享受政策优惠,我市特意将其纳入《第一批政策措施》。实施这项政策的责任部门是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第3项,严格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5年9月,财政部、国税总局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把这项政策纳入《第一批政策措施》,主要是方便企业对照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实施这项政策的责任部门是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第4项,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国税总局规定,从2015年起,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符合条件是指,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企业。把这项政策纳入《第一批政策措施》,也是为了方便企业对照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实施这项政策的责任部门是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5项,引导企业用足用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去年,天津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先后挂牌投入运营,国家对自主创新示范区给予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6+4”优惠政策,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给予了资产评估增值分期纳税等优惠政策。为了让更多企业享受到这些政策,今年我市将加大工作力度,引导企业向这两个区域聚集。实施这两类政策的责任部门是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这两个区域的管委会也将在招商引资方面开展一些推介活动。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方面。
      有6项政策措施,即: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允许困难企业阶段性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模式,合理控制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扩大稳岗政策实施范围,加大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力度。除了第6项为落实国家层面的政策外,其它5项主要是我市在事权范围内研究制定的政策措施。具体情况是:
      第6项,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国家要求,从2015年5月开始,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从2015年10月开始,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5%;从2015年10月开始,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率最低标准由0.5%降至0.2%,最高标准由2%降至1.9%,细化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调整后综合费率由0.67%下调至0.54%。这些政策都将在今年全面落地,实施的责任部门是市人力社保局。
      第7项,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针对“连续两年(含)以上生产经营亏损,继续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制定的政策,属于依申请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申请,可暂缓缴纳企业应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一年。实施这项政策的责任部门是市人力社保局。
      第8项,允许困难企业阶段性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模式。去年12月,我市出台《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5号),对于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用人单位,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同意,可以阶段性调整缴费模式。实施这项政策的责任部门是市人力社保局。
      第9项,合理控制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出台这项政策,主要是考虑到我市近年来全社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有所放缓,企业最低工资增长幅度应与之相匹配。实施这项政策的责任部门为市人力社保局。
      第10项,扩大稳岗政策实施范围。出台这项政策,主要是支持企业加快去库存、去产能、实现优化升级。考虑到职工增加收入的需要,我市鼓励企业利用降低成本带来的部分收益提高一线职工收入,稳定就业岗位。实施这项政策的责任部门是市人力社保局。
      第11项,加大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力度。去年,我市启动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拿出财政资金,为企业职工参加职业培训提供培训补贴和津贴,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面向45岁以下企业中青年职工、职业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开展以“职业培训包”为主要模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培养我市急需的技能人才。今年我市将继续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减轻企业在人员培训方面的负担。实施这项政策的责任部门是市人力社保局。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方面。
      共有4项政策措施,即:提高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比例,降低企业融资租赁成本,降低重大建设项目资金成本,降低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融资成本。这4项均为我市制定的政策措施。具体情况是:
      第12项,提高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比例。去年,我市开展了以“助小微、促创业、促创新”为主题的“促惠上”活动,市区两级政府筹集了60亿元财政资金,建立了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重点向中小微企业发放首笔贷款和信用贷款,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今年我市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力度,提高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出口型外贸中小企业和涉农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比例,从50%提高到70%,引导金融机构向这些企业放贷,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实施这项政策的责任部门是市金融局。
      第13项,降低企业融资租赁成本。这是我市新制定的政策,主要目的是帮助企业增强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能力,加快推进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生产出技术水平高、附加值高的新产品、好产品。实施这项政策的责任部门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14项,降低重大建设项目资金成本。这是我市新制定的措施,主要目的是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为“短板”领域的重大项目建设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让这些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发挥效益。实施这项措施的责任部门是市发展改革委。
      第15项,降低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融资成本。这是我市新制定的措施,主要目的是把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较高的融资成本降下来。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承担着建设公益性项目和投资大、回报少、回收周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的重大任务,不适用普通的商业性融资方式,应该得到低成本大额资金的支持。实施这项措施的责任部门是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局。
      (四)降低能源资源成本方面。
      有1项政策,即第16项,降低企业用气、用电价格。降低企业用气价格从去年11月20日起执行,降低企业用电价格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适应大宗商品价格不断下降的形势出台的政策,实施的责任部门是市发展改革委。
      (五)降低物流成本方面。
      有1项措施,即第17项,降低企业通港通关费用。从今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速遣费。去年8月,我市采取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的措施,取消了报关信息传输费。实施这项措施的责任部门分别是市发展改革委、天津海关。
      (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
      有1项政策,即第18项,取消部分涉企收费。从去年11月起,取消森林植物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和10项考试费用。从今年2月1日起,取消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线行政事业性收费、树木赔偿和补偿费3项收费。实施这项政策的责任部门是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七)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方面。
      有1项政策,即第19项,降低科技型企业成长成本。去年12月,我市出台了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意见,配套出台了工作分工方案,“小升高”实施方案,股改、上市挂牌、国内外并购实施方案等配套文件。今年将安排50亿元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成长。实施这项政策的责任部门是市科委。
      (八)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方面。
      有1项措施,即第20项,降低企业办事成本。这是我市借鉴一些区县服务企业的经验做法而采取的新措施。实施这项措施的责任部门是市审批办。
      经测算,《第一批政策措施》全部落实之后,全年至少将为企业减轻负担477.85亿元,降低全市企业百元收入成本约0.6个百分点。为了让广大企业及时享受到这些政策措施,各责任部门将依托全市“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动,加大宣传力度,送政策措施上门,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同时,设立专线电话,受理和解决解答企业诉求。市发展改革委还将组织各责任部门定期总结评估《第一批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研究制定后续政策措施,帮助企业不断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 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 2016-02-22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为深入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第一批20项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落实国家扩大“营改增”试点政策,把试点范围扩展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做好征管衔接,完善配套政策,实现平稳过渡。
      (二)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严格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加大优惠政策的宣传和实施力度,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四)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
      (五)引导企业用足用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鼓励企业向两个区域集聚,享受资产评估增值分期纳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5年分期缴纳、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所得税优惠、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股东转赠股本的个人所得税5年分期缴纳等优惠政策。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六)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5%;缴纳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最低标准由0.5%降至0.2%,最高标准由2%降至1.9%,调整后综合费率水平由0.67%下调至0.54%。
      (七)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困难企业暂时无力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申请并提供担保、抵押,可暂缓缴纳单位应缴部分,期限暂定一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八)允许困难企业阶段性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模式。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困难企业可以将医疗保险缴费模式由统账结合改为大病统筹,缴费费率由11%调整为8%。生产经营好转后可再改为统账结合模式。
      (九)合理控制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今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拟由1850元调整为1950元,增长5.4%,执行时间延后至
      7月
      1日
      。
      (十)扩大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支持企业在去库存、去产能、实现优化升级过程中,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暂时遇到困难但不裁员不减薪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稳岗补贴;补贴政策到期后生产经营仍存在困难的企业,享受补贴的次数由1次提高到3次。鼓励企业利用降低成本带来的部分收益提高一线职工收入,稳定就业岗位。
      (十一)加大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力度。继续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安排10亿元资金,对企业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照人才需求紧缺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100%、90%和80%的培训费补贴和100%的技能鉴定费补贴。
      三、降低融资成本
      (十二)提高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比例。安排60亿元财政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出口型外贸中小企业和涉农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本金损失,提高风险补偿比例,由50%提高至70%,带动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长30%、平均融资成本降低0.5—1个百分点。
      (十三)降低企业融资租赁成本。安排30亿元财政资金,对1000家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科研院所,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给予租赁利息5个百分点的补贴。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万企转型升级、智能工厂和智能车间、机器换人等智能化改造。
      (十四)降低重大建设项目资金成本。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大水利工程、城镇基础设施和战略性产业等方面的重大建设项目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
      (十五)降低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融资成本。利用置换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各类企业债券、境外低息资金和社会资金,降低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综合融资成本1个百分点以上。
      四、降低能源资源成本
      (十六)降低企业用气、用电价格。一般工商业企业用气价格下调至2.77元/立方米,集中供热企业用气价格下调至2.37元/立方米。从
      1月
      1日起
      ,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平均下调3.13分/千瓦时。
      五、降低物流成本
      (十七)降低企业通港通关费用。取消港口速遣费。企业在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免交报关信息传输费。
      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八)取消部分涉企收费。取消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线行政事业性收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树木赔偿和补偿费。取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资格、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等10项考试费用。
      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十九)降低科技型企业成长成本。安排50亿元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小巨人成长,用于设立政府担保基金、产业并购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重点实验室、重大创新项目建设和“杀手锏”产品开发等,对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科技型企业、获评中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国家品牌的企业给予补贴和奖励。
      八、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
      (二十)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在市和区县两级行政许可中心,建立“企业代办服务中心”,安排专门人员,拨付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无偿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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