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报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关于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的实施方案》,实现融资租赁业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融资租赁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的法人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第二章融资租赁机构参与条件
第三条融资租赁机构参与支持企业装备改造升级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注册设立,且实缴货币资本满足中国银监会、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管理部门最低要求;
2.正式经营一年以上(以实际缴纳税收计算),且财务状况良好;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期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4.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5.有服务中、小企业经验,且熟悉设备租赁业务;
6.有服务于企业装备改造升级的专业化团队;
7.金融租赁公司须满足银监会行业监管要求;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须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要求,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
8.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注册成为常用户,并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及时通过该平台公示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主体,明晰租赁物权属情况;
9.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搭建融资租赁机构公示平台
第四条依托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的“中国租赁联盟”网站搭建融资租赁机构公示平台。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负责公示平台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参与企业加快装备改造升级的融资租赁机构(以下统称为合作融资租赁机构),须登陆公示平台进行公示,为与有设备租赁意愿的企业进行市场化对接创造条件。
第六条公示平台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好以下工作:
1.发布符合条件的合作融资租赁机构名录及其基本状况、业务范围、对接要求等信息;
2.及时披露合作融资租赁机构诚信状况;
3.做好对接成功的典型案例宣传工作;
4.公示平台要单独设立专业模块,并实现与市金融局、市商务委、天津银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科委等部门门户网站的链接。
第七条合作融资租赁机构须按照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制定的公示平台操作指引将基本信息在平台公开、公示,促进信息对接顺利完成。对接完成后合作融资租赁机构将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公示平台,核实无误后进行归档管理。
第四章服务与风险防范
第八条合作融资租赁机构要树立以服务企业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经营理念,针对企业装备改造升级阶段的特点,量身定制特色融资租赁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扩大服务企业覆盖面。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租前审查、租后跟踪、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严格监控企业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设备,并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商天津市商务委、天津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