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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助两促”政策
  • 天津银监局关于做好2016年“促惠上”活动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6-02-22

      天津市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天津市经济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市委、市政府决定2016年继续深入开展“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动(以下简称“促惠上”活动)。为落实“促惠上”活动有关要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再接再厉,持续做好“促惠上”金融服务工作
      (一)明确目标任务
      今年我市“促惠上”活动确定了“一个主题、四个结合、四个专项活动”的总体要求,即以“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为主题,将开展调研帮扶与“一助两促”、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推动制造企业设备更新、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相结合,对应实施四个专项活动,一是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用好新的十条补充措施,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和涉农企业,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二是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组合拳”,通过降低企业税费、社会保险费,降低融资成本、创新创业成本、生产经营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等措施,使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明显下降,增强竞争能力;三是以融资租赁促进企业装备改造,积极支持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力度,实施技改升级工程,创新金融支持方式,提高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能力;四是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加快推动“小升高”、“小壮大”、“小做强”,实现能力、规模、服务全面升级。各金融机构应以此为目标,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工作。
      (二)总结工作经验
      在2015年“促惠上”活动、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运行过程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研究实施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措施,涌现了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典型。各机构应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吸收借鉴先进单位的好做法,2016年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效果。
      (三)单列信贷计划
      各商业银行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各法人银行应于2016年1季度末前将经本行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我局。
      (四)优化机构布局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线上线下并重的思路,继续拓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渠道。线上要大力推广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等新型终端,线下要继续推进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向下延伸服务支点。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要设立专门部室,二级分行以下安排专人专岗;地方性法人银行要继续向小微企业集中区域增设服务网点。各银行业机构要对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在业务定位、人员配置、考核办法等方面给予专门安排。
      (五)丰富产品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丰富金融服务手段,为小微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建设和网络技术运用,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与“互联网+”的融合,创新信息采集方式,提高服务精准度。要积极参与“银税互动”机制,加强产品研发,丰富银行产品。进一步改造信贷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模型,合理设定授信准入门槛,创新抵质押方式,推进发放信用贷款。探索通过小微企业信贷卡等形式,便捷企业用款还款,改善服务体验。
      (六)支持创业创新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践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战略,研究发展适应“双创”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科技创业型小微企业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可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投贷联动服务模式。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力度,创新科技型企业贷款担保方式,有效盘活科技型企业的无形资产。
      (七)落实续贷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探索改进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和实际用款需求创新贷款产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降低企业资金周转成本。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加强政策传导宣讲,及时制定和完善内部制度办法,配套改进信贷管理系统。对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可通过信贷展期、借新还旧、延长贷款期限等贷款重整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不能一刀切,简单压贷、抽贷、断贷。
      (八)加大尽职免责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握好助小微、促发展和防风险的平衡,既要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内部挖潜,遏制不良贷款增长,也要通过更好的服务小微企业,保持合理利润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结合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进一步研究完善内部尽职免责制度。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高出当年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章行为的前提下,可免除追究小微企业信贷人员的合规责任。
      (九)严格规范收费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服务价格相关政策法规,严格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对于能在利差中补偿的,不再另外收费。对于必须保留的补偿成本性收费,严格控制收费水平。对于个性化服务、定制化服务等,按照市场原则规范管理。对于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一律取消,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二、深化引领,实施专项监管督导措施
      (一)加强检查督办
      我局将对2016年“促惠上”活动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办,对成效突出的银行予以表彰宣传,对参与不积极、落实不到位的银行予以窗口指导。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
      我局将继续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作为非现场监管的常规工作,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和信贷计划完成情况的监测督导。
      (三)鼓励金融创新
      我局积极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惠上”活动中开展各类金融创新,支持完成小微企业“三个不低于”目标的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支持满足条件的银行在银税互动、投贷联动等方面进行创新试点。
      (四)实施差异化监管
      我局将加强对小微企业续贷业务、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等监管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调查,将执行情况作为高管履职评价、监管评级、机构准入等的重要内容。
      (五)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我局将严厉打击不规范收费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给予处罚。
      2016年2月5日
      
  • 市金融局关于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引领作用更好服务全市促惠上活动的意见 2016-02-22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开展2016年全市“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动,推动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成本、融资租赁促进企业装备改造、金融支持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四项专项活动,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力度,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深入推进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一)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推进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市委、市政府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开创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度创新全国先河,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各机构要继续发扬“盯紧靠上、顽强拼搏”的精神,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合作意识,切实践行社会责任,为中小微企业雪中送炭。积极向总部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做足表内贷款,拓展表外业务,保证资金供应,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实现2016年全市中小微企业表内外贷款再增30%。
      (二)明确支持重点,坚持精准发力。围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好《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津政办发〔2015〕102号)的新十条措施,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出口型外贸企业和涉农企业等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推广“银税互动”,对依法诚信纳税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信用贷款支持并循环授信。
      (三)对接补偿机制,创新思路招法。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开发推广适合风险补偿机制的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商圈贷款、产业链贷款、知识产权贷款等特色金融产品,实现与企业的有效对接。建立符合风险补偿机制要求的贷款审批绿色通道和扁平化、集约化、标准化、批量化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对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突出、服务中小微企业突出的团队和个人予以正向激励,科学认定不良贷款责任,切实落实尽职免责制度。
      (四)创新金融服务理念,强化提升综合服务。推广差异化服务,实施精细化管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开户、信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运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新渠道,提高服务便利度和覆盖面。在机构、人员、系统等内部资源配置上继续确保对中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倾斜,建立压力传导机制,将指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分支机构。大型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要带好头,眼睛向下、机构向下、业务向下,改进提升各项服务,更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五)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推动银担业务发展。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金融机构要拓宽合作担保机构范围,不得根据股权性质和资本金规模设定门槛。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优先提供其承保项目的信贷支持,给予利率优惠,适当放大担保倍数,降低或取消担保机构保证金缴存比例。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根据项目风险程度、申贷企业和承保担保机构的资信等级,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确定合理的银担风险分担比例,促进三方共赢。
      二、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成本
      (六)规范服务收费,严控收费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和相关监管政策要求,切实清理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对于能在利差中补偿的,不再另行收费;对于必须保留的补偿成本性收费,严格控制收费水平;对于个性化服务、定制化服务等,按照市场原则规范管理;对于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一律取消。努力履行社会责任,对诚实守信、经营稳健的优质小微企业减费让利,支持企业降成本。
      (七)推进贷款服务创新,降低中间环节成本。在做好贷款质量监测和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对于有市场前景、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企业,灵活采取调整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变更担保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积极推广联合授信和银团贷款,缓解企业债务压力。积极落实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相关政策,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产品,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推广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流动资金还款方式创新,降低企业“过桥”融资成本。
      (八)引进用好低息资金,降低政府债务成本。发挥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作用,持续利用“两行一基金”和保险资金、债券市场、境外市场等多渠道引入低息资金,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战略性产业发展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积极开展银团贷款、联合授信、PPP融资服务等,创新多元化融资模式和综合化金融服务,有效满足项目资金需求。支持平台公司存量债务置换和新项目建设,降低融资成本,力争实现全市政府性平台公司年综合融资成本降低1个百分点。
      (九)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各机构要积极为企业多渠道融资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优化融资方案,积极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推动更多企业用好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财务成本。
      (十)用好用足用活金改30条,引进境外低成本资金。用好用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2号)等支持政策,积极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资本金意愿结汇、货物贸易收汇等本外币跨境结算创新业务,在客户数量、业务规模上取得更大进展。纳入试点的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要求,按宏观审慎原则,通过境外借款、发行债券等方式从境外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三、运用融资租赁手段促进企业装备改造
      (十一)发挥融资租赁优势,助力企业装备改造升级。各租赁公司要按照我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工作总体部署,加大融资租赁对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单位装备改造升级服务力度,发挥融资租赁“融资、融物、融智”相结合的优势,创新设备租赁产品和服务、加大设备租赁投放规模,灵活运用直接租赁、委托租赁、厂商租赁、跨境租赁、联合租赁等方式,支持企业降低设备融资门槛、拓宽设备采购渠道、降低设备采购成本、提高设备管理水平、提升生产经营效益,加快实现转型升级。
      (十二)建立沟通合作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各租赁公司要积极主动配合参与市有关部门建立的采购项目和租赁公司评估筛选机制,共同建设设备采购单位与租赁公司线上交流合作平台,了解企业和项目信息等需求情况,提供融资条件和租赁产品等信息,促进双方高效对接,实现合作共赢发展。
      四、金融支持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
      (十三)推动科技企业上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牢牢把握国家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利契机,加大服务力度,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微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挂牌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整合优质资源,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及投资机构要加强对发展潜力较大但暂不符合上市挂牌条件企业的前期跟踪培育,帮助企业对接各类资源,树立规范发展意识。
      (十四)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信贷支持。依托互联网、移动技术和大数据库等资源和手段,大力开展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开展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适当拓宽抵质押品范围,灵活运用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订单、出口退税等进行抵质押。加快专营机构建设,打造专业服务团队,降低科技金融服务门槛,提高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
      各金融和金融服务机构要牢固树立支持实体经济就是发展自己的理念,转变经营思想、增强创新能力、加快转型调整,以社会的需求推动产品创新、流程再造、重心下移,用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2016年2月4日
      
  • 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 2016-02-22

      为更好发挥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更加精准发力,服务全市重点领域和产业,现对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提出如下补充措施:
      一、为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对金融机构向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70%。
      二、为落实国家促进外贸稳增长工作部署,对金融机构向出口型外贸中小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含出口信保融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70%。
      三、为建立以农村信贷扶持和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农村金融配套政策体系,对各合作金融机构向涉农中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抵质押贷款),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70%。
      四、利用“银税互动”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金融机构依企业纳税信用信息开发金融创新产品。按营业税与增值税纳税合计额给予4倍以上的信用贷款支持并循环授信;按所得税纳税额给予6倍以上的信用贷款支持并循环授信;单户信用贷款不低于50万元。
      五、明确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时点。合作金融机构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生效的仲裁文书、生效的调解文书以及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之一即可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域产业、行业、园区发展规划,出资设立区域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企业偿债过桥、风险缓释和提前补偿。
      七、建立年度奖励激励机制。每年对在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各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来源为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专项;对全年新增信贷投放全市前10位的金融机构和对中小微企业全年累计信贷投放相对较多的10家金融机构(按大、中、小型机构分类择优选取)给予通报表扬;对贷款累计投放金额前6位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融资需求企业占注册企业比重最高的6个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八、健全政府融资担保体系。支持设立政府发起或引导的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吸收其他资本参与,增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能力;鼓励区县做大做强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担保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
      九、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建立维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债工作制度,由市公安局牵头,市金融局、市高法院、市市场监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等部门实施。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通过关联企业挪用信贷资金、财务数据造假等的不良贷款主体加大打击力度,加快司法受理和审理时效,营造良好金融生态,切实维护区域金融安全稳定。
      十、提高风险补偿比例所涉及贷款为2015年12月1日后发放的贷款。对于补充措施未尽事宜仍按《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办发〔2015〕59号)有关规定执行。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的通知 2016-02-2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5年12月24日
      
  • 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6-02-22

      (2014年12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
      2015年
      8月
      10日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等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为保障风险补偿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 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金融机构自2015年1月1日起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以及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重点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单笔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亿元。
      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中小微企业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第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市金融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兴农贷款公司等。
      合作金融机构原则以当年贷款增速较上年贷款增速提升2个百分点以上等为开展合作的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市金融局根据各金融机构上年贷款增速和贷款余额等,在合作协议中确定。
      市金融局向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达到全市中小微企业平均不良贷款率的合作金融机构提示风险;对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合作或停止合作。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首期规模为60亿元,由市财政、滨海新区财政和其他区县财政筹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风险补偿时点为法院对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不良债权终审判决生效日。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为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按法定程序核销额的50%,以及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的50%(融资性担保机构补偿细则由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风险补偿金具体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和《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补贴资金归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合作协议与贷款
      第六条 市金融局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作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服务效率高,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产品。
      (二)合作金融机构总部对我市行政区域单独增加信贷规模,并确保在每季度初按计划落实到位,承诺在我市行政区域当年贷款增速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水平。
      第七条 中小微企业应主动与银行对接,自主提出贷款申请,加强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合作金融机构应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搞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合作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后,通过天津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贷款备案系统向市金融局进行备案。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合作金融机构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具体贷款事项。
      第八条 对于银行业合作金融机构每月达到合作协议约定贷款条件的,按照其每月新增贷款余额,由市金融局委托市财政局配比2%的风险补偿金存款存入合作金融机构,该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收入归入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三章 贷款损失补偿与监管
      第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并及时对贷款质量进行分析,就五级分类下调等事项向市金融局提交贷款质量报告。
      合作金融机构自法院终审判决生效日起,可按照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50%,向市金融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交法院终审判决书等相关凭据;融资性担保机构也可就代偿本金实际损失的50%向市金融局提出补偿申请。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申请,以及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融集团)债权清偿后债权核销申请,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监局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经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形成会议纪要,由市财政局按照核准的额度将风险补偿金拨付到津融集团专用账户,津融集团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合作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津融集团与债权金融机构共同依法履行债权追讨程序,涉及津融集团依法需要核销债权部分,由津融集团提交损失债权核销方案,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核销。
      第十一条 津融集团和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清收所得按照双方实际损失承担比例返还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十二条合作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已存入的风险补偿金存款,取消其合作金融机构资格,3年内禁止其申请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永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成立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和市审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职责:组织研究和审议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确定全市贷款增速年度目标任务;批准风险补偿和不良贷款核销事项;协调合作金融机构总部及其他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金融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办公室日常机构设在市金融局。
      市金融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申请以及津融集团债权清偿后债权核销申请,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归集风险补偿金,管理风险补偿资金池,向合作金融机构配比存入风险补偿金存款,委托津融集团支付风险补偿金,核销风险补偿金损失。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规范引导商业银行、租赁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相关工作,为合作金融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增加信贷规模提供帮助,并督促考核其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增速。
      市公安、司法部门负责依法保护风险补偿贷款的债权,依法打击骗贷、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配合追偿和处置风险补偿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市审计局负责风险补偿金使用的审计。
      津融集团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向合作金融机构代理支付风险补偿金,代持与支付的风险补偿金相对应的不良贷款债权,按照债权比例将清收所得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津融集团应成立专门团队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组,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协调工作,解决银企对接有关问题,管理本区县的风险补偿金,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合作金融机构成立由行长(总裁、总经理)任组长的工作组,积极向总部申请中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规模,确保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增速,协调配合全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2-2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延展政策覆盖面,促进中小微企业和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等文件精神,市金融局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三个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01号)中的《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了修改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金融机构自2015年1月1日起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以及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重点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单笔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亿元。”
      二、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风险补偿金首期规模为60亿元,由市财政、滨海新区财政和其他区县财政筹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风险补偿时点为法院对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不良债权终审判决生效日。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为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按法定程序核销额的50%,以及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的50%(融资性担保机构补偿细则由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风险补偿金具体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和《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补贴资金归集管理办法》执行。”
      三、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合作金融机构自法院终审判决生效日起,可按照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50%,向市金融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交法院终审判决书等相关凭据;融资性担保机构也可就代偿本金实际损失的50%向市金融局提出补偿申请。”
      四、将《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申请,以及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融集团)债权清偿后债权核销申请,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监局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经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形成会议纪要,由市财政局按照核准的额度将风险补偿金拨付到津融集团专用账户,津融集团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合作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津融集团与债权金融机构共同依法履行债权追讨程序,涉及津融集团依法需要核销债权部分,由津融集团提交损失债权核销方案,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核销。”
      五、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市金融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申请以及津融集团债权清偿后债权核销申请,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4年12月29日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三个文件的通知》中的《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2015年8月10日
      
  • 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补贴资金归集管理办法 2016-02-22

      根据《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设立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天津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资金(以下统称风险补偿金)。为做好风险补偿金的归集、拨付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规模和筹资渠道
      风险补偿金首期归集60亿元。包括:
      市人民政府20亿元。其中动用财政结余资金10亿元;3年集中市有关部门专项资金10亿元,即每年集中3.3亿元,其中市发展改革委0.4亿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1.2亿元、市商务委1亿元、市中小企业局0.5亿元、市财政局0.2亿元。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亿元。其中滨海新区本级5亿元,市开发区5亿元,保税区、滨海高新区各3亿元,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各1亿元。
      其他15个区县人民政府共20亿元。其中市内六区各1亿元,环城四区和武清区各2亿元,宝坻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各1亿元。
      二、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
      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和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本金损失应由政府分担的部分,按照税收征管地原则分担。其中税收归属滨海新区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由滨海新区和银行按照50︰50的比例分担;税收归属其他15个区县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由市、区县和银行按25︰25︰50的比例分担。具体资金拨付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管理和年度结算
      风险补偿金按照“统一归集、权属不变,统一调度、年度结算”的原则管理。
      统一归集、权属不变。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归集资金,纳入市财政局统一账户管理,资金归属不变,单独记账核算。市金融局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市财政局按照各金融机构承诺的新增贷款规模,按比例分配风险补偿金存款额度。
      统一调度、年度结算。平时作为财政协议存款,发生风险后据实列支。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与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年终结算,确认风险补偿金实际核销额。市财政局与区县财政局据实办理年终结算。
      2015年8月10日
      
  • 天津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6-02-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天津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贴资金),以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作为资金来源。为保障风险补贴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以借款人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为承保人,贷款银行为被保险人,当借款人因非故意原因不能偿还贷款时,由承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的业务。
      小微企业贷款是指被保险人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被保险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的单笔贷款额度,设定为100万元(含)及以下、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含)。小微企业贷款仅限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个人消费、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以及置换银行已有贷款等。
      第四条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扶持、风险共担、保本微利的原则。承保人与被保险人开办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及其信贷业务,应分别向天津保监局、天津银监局和市金融局报告。
      第五条当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达到5%或承保人实际赔付率达到130%时,市金融局应向承保人和贷款银行提示风险。当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达到7%或承保人实际赔付率达到160%时,市金融局、承保人和贷款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或停止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及其信贷业务。
      第二章合作协议与贷款保证保险
      第六条贷款银行与承保人应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业务范围、合作期限、客户准入标准、业务操作流程、理赔及追偿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合作协议应分别报送天津银监局和天津保监局备案。
      借款人为获得小微企业贷款,须与贷款银行、承保人分别签订贷款合同、保险合同。承保人对贷款本金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贷款银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管理办法开展贷前审核、贷后跟踪和逾期追缴;承保人应与贷款银行互动,做好保前调查、保后管控,协助建立信用管控体系,共同把控经营风险。
      第八条承保人应提供经保险监管机构备案的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产品。承保人应采取社会已有的评级结果和银行内部的评级成果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级、申请贷款额度区间等不同因素,将贷款主体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与贷款的期限结构联系挂钩,实行差异化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一般为2%至3%。
      承保人承保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后,应通过天津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贷款备案系统向市金融局进行备案。
      第九条企业贷款到期未能正常结清授信的,由贷款银行进行清收。形成不良贷款60天以上且追索无果,并被认定为呆坏账的,贷款银行可向承保人索赔。承保人在收到贷款银行索赔要求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理赔。
      第十条贷款银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贷款银行应根据授信尽职要求,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重点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因为已投保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
      第二章风险补贴资金申请和合规监管
      第十一条承保人每季度对贷款保证保险进行业务核算,就实际赔付率小于100%(含)的贷款本金损失,由贷款银行与承保人按30︰70的比例分担。对实际赔付率大于100%小于150%(含)的贷款本金损失,向市财政局提出50%的补贴申请;对实际赔付率超过150%的贷款本金损失,向市财政局提出全额补贴申请。
      承保人应于每季度的次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提出上一季度补贴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财政局应及时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风险补贴条件的承保人拨付风险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贷款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骗取保险赔款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赔款,取消其合作资格,3年内禁止其享受市级财政及相关税收优惠。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永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保险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风险补贴资金,取消其合作资格,3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招标项目,由天津保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风险补贴资金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参照《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规定执行,各有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按本办法执行。
      风险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和《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贷款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贷款本金损失补偿,不适用《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试行第二年,贷款银行与承保人之间的风险分摊比例和方式,可根据各银行和承保人的风险管理质量和贷款损失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 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6-02-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等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为保障风险补偿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重点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单笔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亿元。
      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中小微企业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第四条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市金融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兴农贷款公司等。
      合作金融机构原则以当年贷款增速较上年贷款增速提升2个百分点以上等为开展合作的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市金融局根据各金融机构上年贷款增速和贷款余额等,在合作协议中确定。
      市金融局向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达到全市中小微企业平均不良贷款率的合作金融机构提示风险;对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合作或停止合作。
      第五条风险补偿金首期规模为60亿元,由市财政、滨海新区财政和其他区县财政筹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为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按法定程序核销额的50%。风险补偿金具体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和《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补贴资金归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合作协议与贷款
      第六条市金融局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作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服务效率高,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产品。
      (二)合作金融机构总部对我市行政区域单独增加信贷规模,并确保在每季度初按计划落实到位,承诺在我市行政区域当年贷款增速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水平。
      第七条中小微企业应主动与银行对接,自主提出贷款申请,加强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合作金融机构应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搞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合作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后,通过天津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贷款备案系统向市金融局进行备案。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合作金融机构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具体贷款事项。
      第八条对于银行业合作金融机构每月达到合作协议约定贷款条件的,按照其每月新增贷款余额,由市金融局委托市财政局配比2%的风险补偿金存款存入合作金融机构,该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收入归入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三章贷款损失补偿与监管
      第九条合作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并及时对贷款质量进行分析,就五级分类下调等事项向市金融局提交贷款质量报告。
      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核销不良贷款。按照核销不良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50%,向市金融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关法定核销凭据。
      第十条市金融局委托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融集团)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书,报市金融局复审并经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核准的额度将风险补偿金拨付到津融集团专用账户,津融集团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支付后,津融集团提交核销方案,经审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核销。
      第十一条津融集团和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清收所得按照双方实际损失承担比例返还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十二条合作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已存入的风险补偿金存款,取消其合作金融机构资格,3年内禁止其申请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永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成立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和市审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职责:组织研究和审议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确定全市贷款增速年度目标任务;批准风险补偿和不良贷款核销事项;协调合作金融机构总部及其他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金融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办公室日常机构设在市金融局。
      市金融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复审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归集风险补偿金,管理风险补偿资金池,向合作金融机构配比存入风险补偿金存款,委托津融集团支付风险补偿金,核销风险补偿金损失。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规范引导商业银行、租赁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相关工作,为合作金融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增加信贷规模提供帮助,并督促考核其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增速。
      市公安、司法部门负责依法保护风险补偿贷款的债权,依法打击骗贷、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配合追偿和处置风险补偿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市审计局负责风险补偿金使用的审计。
      津融集团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向合作金融机构代理支付风险补偿金,代持与支付的风险补偿金相对应的不良贷款债权,按照债权比例将清收所得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津融集团应成立专门团队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组,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协调工作,解决银企对接有关问题,管理本区县的风险补偿金,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合作金融机构成立由行长(总裁、总经理)任组长的工作组,积极向总部申请中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规模,确保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增速,协调配合全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三个文件的通知 2016-02-2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补贴资金归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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