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按照《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研究提出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听证方案。听证方案的要点如下:
一、我市公有住房基本情况
(一)公有住房管理和存量情况。公有住房是指由政府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房(宅),包括直管公产和单位自管产。截至2013年底,全市共有公有住房计租面积2263.85万平方米。其中:直管公产1130.32万平方米、占49.93%,单位自管产1133.53万平方米、占50.07%;成套独用住房1901.84万平方米、占84.01%,成套伙用及非成套住房362.01万平方米、占15.99%。
(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全市平均月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80元,分为5个计租地段等级。其中:以三级地段、砖混二等为代表品的成套独用住房每平方米平均月租金标准为1.85元,非成套及成套伙用住房平均月租金标准为1.65元。每套住房具体租金水平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津国土房保[2011]197号)的规定计算。
(三)市房产总公司经营情况。市房产总公司为市国土房管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市内六区房产公司及所属54个房管站的公有房屋管理工作。截至2013年底,直管公产住宅计租面积924.24万平方米,30.97万户。该公司近三年的财务审计结果:2011年-2013年租金收入分别是21529.48万元、21128.09万元和20791.96万元;支出分别是24967.29万元、25764.51万元和24416.72万元。
市成本调查队对市房产总公司直管公有住房养管的费用进行了成本监审。2011—2013年,公有住房养管的费用成本平均每月每平方米(计租面积)分别为2.17元、2.27元和2.20元。
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的必要性
(一)促进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54号)指出,各地要采取措施,积极稳妥推进住房租金改革,进一步理顺租售比价,推进住房租金逐步向成本租金、市场租金过渡,实现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而目前我市公有住房租金与市场租金水平差距过大,因此,逐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是贯彻国家政策的需要。
(二)促进公有住房正常使用和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我市现有公有住房近90%的房龄超过了20年,房屋的损坏程度逐年加重。近年来,一方面房屋的修缮材料、人工费用不断上涨,使修缮成本大幅度增加;另一方面租金标准较低,使修缮费用、管理费严重不足,不能保证住房的正常使用。因此,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有利于改变住房失修失养的状况,是保证房屋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的需要,是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需要。
(三)促进公有住房管理可持续发展。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是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逐步实现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需要,是解决群众后顾之忧,不断改善群众居住环境的需要,是实现房屋保值、增值和公有住房管理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听证方案
(一)价格安排。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公有住房养管情况和承租人的承受能力,提出以下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意见:
全市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平均月租金标准由1.80元调整到2.34元,提价幅度30%。其中:以三级地段、砖混二等为代表品的成套独用住房由1.85元调整到2.41元,提高0.56元;三级地段、砖混二等的成套伙用住房和非成套住房由1.65元调整到2.15元,提高0.50元。
(二)帮扶政策。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社会优抚救济对象继续实行租金减免政策,平均月租金标准为0.83元维持不变;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承租的公有住房,平均月租金标准仍为1.38元,此次不做调整。
(三)影响分析。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后,一是通过实行租金减免政策,使低保、优抚对象及离退休干部家庭不增加负担。二是承租成套独用住房的家庭,平均每月增支21.11元 。三是承租成套伙用和非成套住房的家庭,平均每月增支13.26元。
四、相关措施
各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一是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完善对外服务热线,完善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严格履行维修服务承诺及质量标准。二是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新增租金收入全部用于房屋维修养护,增加修缮项目,扩大修缮范围,尤其要解决承租人反映集中的屋面维修、自来水管道和下水管道更新改造、门窗维修等实际问题。三是认真做好国家和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和工作指导,及时准确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家庭消费,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住房建设和经济发展。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