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定价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促进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和公有住房管理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听取听证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一)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平均月租金由1.80元调整到2.34元,提价额0.54元,提价幅度30%。其中:三级地段、砖混二等的成套独用住房每平方米平均月租金由1.85元调整到2.41元;成套伙用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每平方米平均月租金由1.65元调整到2.15元。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和社会优抚救济对象、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承租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此次不做调整。
(三)调整后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
听证会参加人全部同意公有住房租金上调的听证方案。同时,听证会参加人就加强租金的管理与使用,强化成本约束,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关注低收入居民生活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针对以上意见和建议,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提出以下措施:一是市国土房管部门要完善公有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租金的使用情况。二是各经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租金调价收入足额用于房屋维修养护;要强化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要严格履行维修服务承诺及质量标准,完善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三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