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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听证方案要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我市应于2015年底前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方案,请予听证。
一、基本情况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我市居民用水价格实行两级管理,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市属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是于2012年制定,每立方米4.90元。其中:基本水价(含税费)每立方米2.61元,水资源费每立方米1.39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0.90元。
(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经营状况
市属公共管网供水主要由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承担,其供水服务区域主要包括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静海县。根据企业财务审计结果,截至2014年底,市自来水集团公司资产总额145.53亿元,净资产42.53亿元。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13.86亿元,供水总成本19.95亿元。年售水量4.18亿立方米,其中居民用水1.98亿立方米,占47.4%。据市成本调查队审核,2014年市自来水集团平均供水成本每立方米4.68元。
二、国家对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有关规定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应坚持保障基本需求、促进公平负担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国家对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主要规定有:
(一)分级水量的确定。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部分。
(二)分级水价的制定。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稀缺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
(三)计量缴费周期。应考虑季节性用水差异,以月或季、年作为计量缴费周期,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要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等方式妥善解决。
(四)加快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
三、我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方案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与相邻省份衔接,我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初步意见是:
(一)阶梯水量划分与价格安排
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80立方米,每立方米4.90元;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181-240立方米之间,每立方米6.20元;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24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8.00元。
(二)计量缴费周期
考虑季节性用水差异,阶梯水价以年度为周期,年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对家庭人口5人及5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各阶梯年用水量分别增加36立方米。
(三)实施范围
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市属公共管网供水地区,即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静海县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
对少数不具备“一户一表”计量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水户,暂按第一阶梯价格每立方米4.90元执行。
对执行居民自来水价格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按照国家规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5.55元。
(四)影响分析
按照2014年居民用水情况,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后,我市95%的居民家庭,年用水费用不会增加;4%用水较多的居民家庭,年用水量超过180立方米以上部分,每多用1立方米水,多支出 1.30元;1%用水最多的居民家庭,年用水量超过240立方米后,每多用1立方米水,多支出 3.10元。
以上方案将结合听证会及其它形式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经修改完善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配套措施
(一)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用水。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对年用水量超过第一阶梯基数的低收入居民家庭,超出部分的阶梯水费实行先缴后返,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受到影响。
(二)加快“一户一表”的改造。新建住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分户水表。已有分户水表要推行智能化管理,方便户外读表。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要加快“一户一表”改造。
(三)提升服务水平。市自来水集团公司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媒体加大对阶梯水价制度的宣传讲解,增加96655服务热线功能,提供用水信息查询和告知服务。供水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居民反映的用水问题,确保居民用水安全稳定。
(四)公司成本公开常态化。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效率,供水企业除调价前须向社会公开前三年度成本外,还将定期向社会公开供水成本,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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