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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听证方案要点
为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合理用气、节约用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要求,全国已通气城市应在2015年底前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本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方案。提交本次会议听证。
一、基本情况
(一)居民生活用气价格
我市现行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是2013年制定的,每立方米为2.40元。按照政策规定,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的用气也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
(二)燃气企业经营情况
市能源集团所属津燃华润和津燃公用两家燃气公司是我市居民管道天然气主要供应企业,占居民管道天然气用户的88%左右。根据企业财务审计结果,截至2014年末,两家燃气公司的资产总额125.2亿元,净资产65.31亿元。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45.2亿元,主营业务成本45.93亿元。据定价成本监审结果, 2014年,包括居民用气在内的低压管道燃气定价成本平均每立方米为2.49元。
二、国家对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政策规定
2014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指出,要遵循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国家对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主要规定是:
(一)分档气量。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其中: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80%居民家庭月均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95%居民家庭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
(二)分档气价。第一档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第二档气价原则上是第一档气价的1.2倍左右;第三档气价原则上是第一档气价的1.5倍左右。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照居民第一、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三)独立采暖气价。各地可单独制定独立采暖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也可将独立采暖纳入统一阶梯价格制度。在制定独立采暖气价时,应与集中供热和各种不同供热方式采暖的成本保持衔接。
(四)计量缴费周期。阶梯气价可以以月为周期执行,也可以以季度或年为周期,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用气量在周期间不累计、不结转。
(五)收入用途。实施阶梯气价后供气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成本或减少与工商业交叉补贴等方面。
三、我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方案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充分考虑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我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的初步意见是:
(一)居民生活用气量划分与分档气价
第一档,户年用气量不超过300立方米,每立方米价格为2.40元;第二档,户年用气量在301-600立方米之间,每立方米价格为2.88元;第三档,户年用气量在60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为3.60元。
(二)独立采暖用气量划分与分档气价
依据供热规划,对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住宅小区居民独立采暖用气,第一档,户年用气量不超过900立方米,每立方米价格为2.40元;第二档,户年用气量在901-1400立方米之间,每立方米价格为2.88元;第三档,户年用气量在140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为3.60元。
(三)计价周期
阶梯气价以年度为周期,年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对家庭人口5人及5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各阶梯年用气量分别增加60立方米。
(四)实施范围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居民阶梯气价实施范围为全市(滨海新区除外)城市管网天然气居民用户。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国家规定,用气价格为每立方米2.64元。
(五)影响分析
按照2014年居民生活用气情况,实行阶梯气价制度后,我市94%的家庭,年居民生活用气费用不会增加;5%用气较多的居民家庭,年用气量超过300立方米以上部分,每多用1立方米气,多支出 0.48元;1%用气最多的居民家庭,年用气量超过600立方米后,每多用1立方米水,多支出1.20元。
以上方案将结合听证会及其它形式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经修改完善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对年用气量超过第一阶梯基数的低收入居民家庭,超出部分的阶梯气费实行先缴后返,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气价制度受到影响。
(二)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各供气企业要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安全巡检力度,提高抄表到户率。完善客户服务体系以及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居民反映的用气问题,做好为民服务各项工作,确保居民用气安全稳定。
(三)完善企业成本的监督约束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燃气企业经营成本的合理性、费用开支标准、工资水平等重要指标进行严格考核。逐步建立供气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