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市“十三五”规划主要前期工作
一是把握总体要求。“十三五”(2016—2020年)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十三五”时期,是天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快建设美丽天津,加快实现城市定位的关键时期。制定和实施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总体规划,对于加快推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实现更具活力更高水平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是加强工作创新。规划创新是适应新体制、新环境的内在要求。做好“十三五”规划前期工作,要按照政府与市场的新定位,锐意改革、大胆创新,积极适应形势变化,主动满足各方面对规划的新期待。要从规划的性质和功能定位、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规划的内容和表现形式等各方面进行创新,用改革创新的方法去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在新理念、新路径、新政策、新举措上下功夫,使“十三五”规划更加适应时代要求,更加符合发展规律,更加反映人民意愿。
三是提出基本思路。理清基本思路是编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基础,也是规划前期工作的重要任务。为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凝聚各界共识,根据工作安排,请市有关部门,对“十二五”规划纲要目标任务进展情况进行认真评估总结,并结合我市实际、发展阶段,提出本部门、本领域“十三五”时期发展的基本思路,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
四是研究重大问题。前期重大问题研究是做好“十三五”规划的基础,能否做到充分和扎实,直接影响到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权威性。目前,市发改委已经初步提出了“十三五”重大课题研究选题,并公开向社会选聘研究机构,各承担单位要按照要求着手开展深入研究,要更加注重目标和问题导向、更加注重系统分析,不断深化国情、市情认识,找准主要矛盾,选对路径方法,提出切实可行的举措。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把工作做实做深。
(二)天津市“十三五”规划进度安排
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天津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将分三个阶段展开:从目前开始到2014年年底的第一阶段主要开展前期重大问题研究;从2015年年初到全市规划建议出台前为第二阶段,研究起草纲要框架;规划建议通过后为第三阶段,研究起草“十三五”规划《纲要》的草案。
(三)天津市“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
“十二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稳中求进、开拓创新,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总的来看,“十二五”前两年,我市规划执行的总体情况比较顺利,在已作评估的80项指标中,有5项指标已提前实现规划目标,69项指标达到规划进度要求,还有6项指标未达到规划进度要求。预计到2015年,经过共同努力,80项指标均能够顺利完成规划目标,其中11项指标可以在2014年底前完成规划目标。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是什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五)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相互关系
一是层级上,中长期规划是其他规划的龙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99条规定地方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应该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因而,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法律地位高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这个角度讲,中长期规划是一切规划的龙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所提出的目标、任务、重大项目的安排等不得与中长期规划相冲突,其他各类规划在上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必须听取中长期规划的制定部门的意见。
二是编制上,中长期规划是其他规划的主要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主体功能区规划受中长期规划的指导和统领。这主要体现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原则以及他们自身的概念中。《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规划)进行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强调土地利用规划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进行规划。
三是实施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实现中长期规划部分目标的主要手段。总体来说,中长期规划比较宏观、概括,而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对更加微观、具体,而且在落实方面土地利用规划有《土地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保障,城市规划有《城乡规划法》的保障,而中长期规划在制定的内容以及实施方面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中长期规划中确立的关于城市发展、土地利用方面的目标任务通过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能够更容易地执行、管理和落实。
(六)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功能和作用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引导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七)规划如何分类
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定位。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内涵和特征
中长期规划的内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做出的预测及政策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些政策目标需采取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措施,是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之一。一般规划期为五年,因此也称为五年规划。中长期规划是政府履行宏观调控、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是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安排与部署。
中长期规划的特征。中长期规划除了具有目的性、前瞻性、动态性等规划工作的共同特性外,还具有特有的几点性质:
1、综合性。又可称为整体性或全局性。中长期规划的综合性主要体现在:①规划内容广泛,涉及各个部门、各个方面。②中长期规划工作队伍,一般由多个专业、多个部门的成员综合而成。
2、战略性。即从长远的发展战略考虑确定各个阶段、各个方面的发展目标和要求。
3、指导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长期规划具有指令性作用,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具有指导性特征。
4、政策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长期规划(计划)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性地要求各部门实施并保证完成任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中长期规划主要是通过政策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同时,中长期规划也是制定各种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起到政策性作用。
5、协调性。市场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彼此会发生利益的冲突,并损害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因此需要通过计划加以协调,以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和资源的损失。这正是中长期规划所发挥的协调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