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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2026-01-06
    各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5年12月31日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第二条 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实施节能领域行政处罚应当适用本基准。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 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则上不少于从轻、一般和从重三个裁量阶次。具体裁量基准详见《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二)不配合本市发展改革部门执法活动的;(三)隐匿、毁损、伪造、篡改证据的;(四)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原则上依法给予一般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各裁量阶次罚款数额中的“以上”除第一阶次包含所述罚款数额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所述罚款数额本数。“以下”均包含所述罚款数额本数。第十一条 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违法情形处罚标准1重点用能单位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内容不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非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隐匿、毁损、伪造、篡改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或测试的。《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3项工作中有1项逾期未完成。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3项工作中有2项逾期未完成。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3项工作均逾期未完成。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已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但未按期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已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但未提出整改措施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拒不实施能源审计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4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隐匿、毁损、伪造、篡改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5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或未达到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配合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组织实施的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按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不配合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组织实施的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或不按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不配合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组织实施的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且不按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6重点用能单位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不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者不将设立、聘任情况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按国家规定条件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但未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但未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聘任的能源管理负责人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7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处罚经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经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没有达到要求,有闭门不见、态度蛮横、行为恶劣等阻碍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情形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8无偿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十吨(含)标准煤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十吨标准煤以上五十吨(含)标准煤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五十吨标准煤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9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工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 使用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从轻处罚使用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距淘汰目录或名录正式实施后3个月(含)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使用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距淘汰目录或名录正式实施后3个月以上1年(含)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使用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距淘汰目录或名录正式实施后1年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0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 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报告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二十八条 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或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款。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2026-01-05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组织落实。特此通知。2025年12月25日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 说   明     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单位,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编制本目录。    二、本目录包含《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简版(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简版”)和《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数据项规范(2025年版)》(以下简称“数据项规范”)两部分。目录简版中确定了各部门(单位)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数据项规范明确了数据报送标准。三、本目录规范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6类,包含: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政策支持信息、缴费纳税信息、公用事业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经营主体自主申报信息。四、本目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5-12-30
    各区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办,有关单位: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5年12月19日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实施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本市节能审查的相关实施办法,推动落实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区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形势、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等,对各区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节能降碳工作实际,加强对节能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强化节能降碳指标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区两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为市发展改革委,区级节能审查机关为各区政务服务办及滨海新区各开发区政务服务部门。区级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并加强对区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除第九条另有规定外,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至10000吨标准煤(不含)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吨(含)至10000吨(不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项目所在区政务服务办负责。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的节能审查权限,按照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节能降碳相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的区,市发展改革委将及时调整或暂停其节能审查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保密事项范围及密级应由具备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相关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第九条  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或当量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取高值)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有关审查的行业范围、审查条件、工作程序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第十一条  本市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可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降碳目标、节能降碳措施、能效和碳排放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至10000吨标准煤(不含)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吨(含)至10000吨(不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不具备报告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分析评价依据;(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降碳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四)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化石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以及有关数据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五)项目碳排放情况,包括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碳排放总量、碳排放结构(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等);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等数据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六)项目拟采取的节能降碳措施,包括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应用等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七)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负责节能报告编制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据实编制节能报告,确保节能报告的专业性、真实性和操作性。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采取节能报告质量审查等措施,加强对本市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的管理。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市发展改革委靠前服务,加强对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制的指导,并开展项目实施影响分析,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节能审查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项目情况说明。对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委应开展项目实施影响分析,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情况说明。项目情况说明内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申报材料要素齐全、节能报告内容深度达到审查要求、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降碳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二)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主要设备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要求;(三)项目节能降碳措施是否有力有效、合理可行,能源管理体系是否完备;(四)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数据核算及分析论证是否客观精准、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五)对于应当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项目,重点评价项目是否影响全国、本市及所在区碳排放形势,是否影响本市及所在区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单位产品和产值碳排放是否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是否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挖掘降碳潜力等。第十七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有权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同意变更的决定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重大变动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一)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二)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变化;(三)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四)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第十九条  项目自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纳入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报送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和年煤炭消费量等情况。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验收。节能审查验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项目建设单位应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对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将自查报告上传至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区发展改革委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市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审查验收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相关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三条  市、区发展改革委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系统梳理已批复节能审查项目情况,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碳排放、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降碳形势、开展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参考。各区政务服务办应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区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各区发展改革委应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25—2026年采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25-12-05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结合上游供气价格浮动情况,现就2025—2026年采暖季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销售价格2025—2026年采暖季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每立方米3.74元,集中供热用气每立方米3.45元。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二、执行时间上述价格自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执行。三、有关要求(一)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抄表计量、价格结算等工作。强化政策解释解读和用户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滨海新区、武清区、静海区、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2025—2026年采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相关价格制定情况及时报送我委。2025年12月5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2025-11-18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依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1号)的规定,按照《天津市定价目录》(津发改价管〔2025〕161号),我委修订了《天津市定价听证目录》,现印发执行。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8〕192号)同时废止。附件:天津市定价听证目录2025年11月17日附件 天津市定价听证目录 序号听证项目听证内容听证组织部门备注1天然气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所在区的价格主管部门2自来水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所在区的价格主管部门3集中供热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集中供热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集中供热价格所在区的价格主管部门4城市客运交通城市公共汽车(市区线路)票价、轨道交通票价市价格主管部门5车辆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市价格主管部门6公办学历教育普通高中学费,高校专科、本科学费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含个别学校执行的学费标准7有线电视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市价格主管部门8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国有景区门票5A级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含动物园门票价格其他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所在区的价格主管部门说明: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退出《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2.本目录所列价格,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定价目录》的权限规定组织听证。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区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3.本价格听证目录执行期间,若国家价格听证制度有调整的,按照国家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对已经建立实施相关动态调整机制或联动机制的项目,按照机制制定或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5年度天津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梯度培育申报指南的通知 2025-11-07
    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快实施服务业主体培育工作,建立“星锐企业—骨干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创新领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遴选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领军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打造基础扎实、逐级向上的金字塔形优质企业队伍,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2025年度天津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梯度培育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抓紧组织区内企业注册并登录天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https://www.tjcel.cn/sys/pypt/index.html)进行线上申报,于11月28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2025年11月7日(联系人:左睿;    联系电话:23142370)
  • 关于天津市2025-2026采暖期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 2025-10-24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持续巩固我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5-2026采暖期继续执行居民“煤改电”“煤改气”有关运行政策。请各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执行,切实把冬季清洁取暖这件好事办好,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具体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煤改电”运行政策。2025-2026采暖期不执行阶梯电价,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空气源热泵、电锅炉等电力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电”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电量进行核定。(二)“煤改气”运行政策。2025-2026采暖期不执行阶梯气价,执行当地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价格。同时,给予1.2元/立方米的补贴,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燃气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气”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气量进行核定。二、工作要求各区人民政府是居民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工作责任主体,负责补贴资金测算、发放、清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规定落实价格政策,对实际补贴用气量、用电量等清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负责,并统筹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本通知有效期一年,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2025年10月16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10-20
    各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市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5年10月1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关于印发《天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5-08-29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天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市发展改革委   市政务服务办2025年8月27日         天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天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提高评标评审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市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以及天津市综合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等活动。天津市综合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市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评审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评审、辅助市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评审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市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市财政局统一选聘并进行动态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第四条 【职责划分】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疾控局等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市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以及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等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主要职责:(一)牵头负责组织研究市专家库以及评标专家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二)牵头制定市专家库以及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制度;(三)协调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四)牵头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专家库共享;(五)负责市专家库的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统计、监测预警工作;(六)负责统筹组织评标专家出入库审核等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初步审核、教育培训和管理等工作;(二)受理项目评标评审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负责确定本行业专家专业目录;(四)开展本行业专家征集;(五)指导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监督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主要职责:(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市专家库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二)负责维持现场秩序、见证评标评审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报告项目监督部门,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三)配合开展评标专家一标一评、履职考核,为项目监督部门管理专家提供依据;(四)归档留存评标专家抽取、进出场门禁等评标评审工作有关资料以及录音录像等音视频电子监控记录,保障档案规范完整;(五)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第五条 【建设标准、保密要求】市专家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我市实际设置评标评审专家专业分类,并执行国家统一的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专家库共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市专家库及评标评审专家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相关信息。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六条 【专家入库条件】入选市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和市专家库专家端的使用,满足远程异地评标、专家日常管理等工作需要;(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低于70周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本行业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范围、对应条件。第七条 【不得入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市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专家权利】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专家义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市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专家库组建第十条 【组建要求】市专家库的组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市专家库应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实现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各相关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鼓励应用数智技术提高专家管理水平。市专家库涉及的技术、通信、网络等服务内容,由负责市专家库的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的部门,按政府采购程序向企业或相关单位购买服务。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专业人员入选市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申请书;(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审核流程】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市专家库组织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拟入库评标专家进行测试或者评估以确认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统筹组织对通过前述初审、测试评估的申请人进行复核,确定入库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予以聘用的,发放电子聘书。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三条 【聘期要求】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每任聘期五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聘期内年龄达到70周岁时,自动解聘。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续聘申请应当在聘期届满前1个月(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入库标准组织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为入库评标专家颁发电子聘书,实行全市统一编号管理。第四章 专家抽取第十四条 【抽取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其他项目需要使用专家的,项目实施主体可向拟进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专家抽取服务。市专家库组建部门应结合实际对可抽取的专业类别进行动态调整,保证在专家抽取时,拟选专业类别中的专家人数不少于规定人数。第十五条 【特殊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但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参加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第十七条 【抽取方式】市专家库通过线上方式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需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抽取申请进行在线审核。第十八条 【抽取申请、抽取时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市专家库在线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抽取申请应当包括项目信息、回避信息、签到时间和地点、所需评标专家的专业和数量、备选专业等。评标活动当天补充抽取的评标专家,需要在专家库通知的指定时限内到达评标现场。第十九条 【抽取流程】市专家库按照抽取申请中的条件,以“随机分批抽取、随机选择专家、随机集合时间”的方式,在评标前24小时内通过自动语音向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发出邀请,告知其拟评项目的集合时间、地点及场所固定电话。评标专家在接到自动语音通知后,应结合个人身体状态、集合时间和地点等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参加评标工作。已确认能够参加评标的专家,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按照市专家库系统要求请假。专家签到迟到30分钟及以上的,专家库自动记录缺席并启动补充抽取。通过随机抽取确认的参评专家名单,在项目签到时间到达前由系统加密且不设置查看权限。第二十条 【补充抽取】项目签到时间后,专家出现缺席、回避、被终止评标或其他无法继续参与评标的情形,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市专家库进行相应操作,市专家库会自动按照原条件、原流程补抽专家。市专家库按照抽取申请中的条件无法完成抽取时,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抽取申请中的条件进行调整并重新提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确实在市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信息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紧急情况导致无法正常抽取评标专家时,由专家库信息系统后台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统一调度。第二十一条 【身份核验、见证记录】评标专家应当持身份证参加评标活动,通过市专家库完成身份核验后,方可进入封闭评标区域。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评标活动开展全程见证,留存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录音录像,作为后续相关部门调查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三)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代理机构、属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其借调、聘用及劳务派遣人员;(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抽取信息保密】市专家库内的专家抽取、通知、请假、身份核验、劳务费支付等信息,应实行闭环管理。参评专家名单、抽取条件设置等信息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渠道,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透露。第二十四条 【基础信息保密】市专家库操作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同意,不得采集、复制、下载或者备份市专家库内的专家信息。市专家库应当通过信息公开、权限控制、环节制衡、过程留痕、风险预警等措施,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和信息安全保护。第五章 全周期管理第二十五条 【管理要求】市专家库组建单位承担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对评标专家实施全周期管理。市专家库组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第二十六条 【专家档案】市专家库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教育培训和履职评估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第二十七条 【教育培训】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可以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开展专项测试。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通过市专家库在线进行。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经费,由各培训主管部门纳入各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第二十八条 【申请出库、申请休假】评标专家自愿退出市专家库的,应当向市专家库组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专家库组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并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评标专家因个人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的,可以通过市专家库申请休假,休假期间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第二十九条 【劳务报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类型及实际工作量向评标专家支付评标费用。评标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每人每次评标费用一般不低于500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主持评标工作、参加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评标费上浮20%。评标时间是指评标专家签到时间至结束评标时间的全部时间。评标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不再另行支付餐饮费用。用餐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标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标时间。评标期间,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专家可以适当组织、统一安排休息时间。累计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标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标时间。隔夜评标夜间休息时间不计入评标时间。评标专家已抵达评标地点,但因非评标专家原因导致回避或评标活动确需取消、改期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给予评标专家200元的交通费和误工费补偿。因评标专家原因导致回避、评标专家签到迟到30分钟及以上、评标专家未完成评标工作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的,不予支付评标费用。因评标专家原因导致评标结果有误进行复核、复评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评标专家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不得要求支付任何费用。抽取异地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交通费、住宿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另行支付。国家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评标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专家库组建单位不向评标专家发放劳务报酬,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第六章 履职管理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履职考核,并结合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不得再次聘任,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评标专家履职考核标准包含下列内容:(一)响应抽取参加评标情况;(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情况;(三)评标客观公正情况;(四)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六)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七)其他能够反映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的内容。评标专家年度考核的考核周期为1个自然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参与评标5次以上,“一标一评”日常考核中无不良行为,抽取拒绝率20%以内的(含20%),年度考核结果可以认定为优秀;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一标一评”日常考核出现2次(含2次)以上一般不良行为或被抽取达10次且拒绝率90%以上(含90%)的,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的其他情形,年度考核结果可以认定为合格。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评标专家提高次年抽取频次。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被抽取次数达5次以上的,开始计算拒绝率。拒绝参加评标、电话无人接听、接受邀约因临时有事请假的计入拒绝次数。专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提前3天通过专家管理系统申请暂停评标。第三十一条 【一标一评】市、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未明确监管职责的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至中标结果确定前,采用“一标一评”方式,通过市专家库在线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评标专家档案,作为动态管理依据。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主要负责记录专家出勤情况、遵守评标纪律及现场管理制度情况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项目监管权限主要负责记录专家专业水平、评审能力及有无违法违规等情况。未明确监管职责的项目,由专家使用单位负责记录专家专业水平、评审能力,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专家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况,由其认定、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或处理投诉举报时,查实评标评审专家存在相关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通过市专家库录入有关信息或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进行推送。对涉嫌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部门等调查的评标专家,经调查单位提出,调查期间可予以暂停抽取,调查完成后,根据调查结果处理。第三十二条 【不良行为分类】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两类。第三十三条 【一般不良行为】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不良行为”:(一)年度考核期内累计3次未在集合时间前到达指定评标区域的;(二)年度考核期内累计2次签到迟到30分钟及以上;(三)年度考核期内连续3次收到评标通知,拒绝参与评标的;(四)参加评标活动,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五)不能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而影响正常评标;(六)评标过程中从事与评标无关的活动;(七)未按规定通过市专家库正确填写或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八)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九)其他违反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行为的。第三十四条 【严重不良行为】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市专家库。(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三)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十二)在评标过程中,存在敷衍应付,抄袭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意见,或者将已完成的评审意见提供给其他成员抄袭;(十三)在评标过程中,评分畸高、畸低或与其他评委结论存在明显偏差,且无法给出合理书面解释的;(十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或异议处理工作的;(十五)专业能力无法胜任评标工作要求的;(十六)委托(除招标人依法委托外)、顶替他人参加评标的;(十七)组建或加入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的;(十八)记录、复制或带离任何评标资料的;(十九)未按规定存放个人物品,将通讯工具、移动存储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等携带到评标现场的;(二十)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出库管理】评标专家一届聘期内存在1次一般不良行为的,市专家库通过系统进行提示;评标专家一届聘期内存在2次一般不良行为的,市专家库暂停抽取该专家六个月;评标专家一届聘期内存在3次一般不良行为或1次严重不良行为的,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不得再次聘任,通报入库推荐单位。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在发现有关情形后,立即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并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不得再次聘任,通报入库推荐单位。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推动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惩处结果等信息的依法公开和应用。作为评审专家因不良行为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被暂停抽取或解聘的,其作为评标专家同步暂停抽取或解聘。作为评标专家被暂停抽取或解聘的,其作为评审专家同步暂停抽取或解聘。第三十六条 【异议复核】市专家库应当将项目“一标一评”结果、年度履职考核结论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项目“一标一评”结果、年度履职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可以在线申请复核,相关评价主体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评价主体责任】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专家使用单位对评标专家评价不实或恶意记录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责任】评标专家对本人的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市专家库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评标专家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作进一步核实,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整出库,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入库推荐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根据专家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工作需要,可以查询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情况并作为参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赔偿责任】评标专家不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平台运维商责任】市专家库、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与其联通的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服务机构,违法泄露市专家库数据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一条 【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第四十二条 【甲方评委管理】作为招标人代表的评标专家、招标人依法直接确定的评标专家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足”均不含本数。第四十四条 【附则】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以外项目的评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 《天津市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5-10-22
    一、《天津市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制定的背景是什么?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的决策部署,落实电力市场化改革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实施新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为落实国家有关要求,推动改革措施在我市平稳落地,有序实现新能源项目全面入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二、《天津市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天津市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在国家改革措施的基础上,主要明确以下内容:一是有序推动新能源上网电价全面由市场形成。明确新能源项目全面入市时间节点,全面放开新能源上网电价,保持新能源入市前后的价格政策衔接;二是引导新能源有序参与市场形成价格。进一步明确新能源项目全面入市后的市场参与方式以及我市电力市场建设的计划和方向,合理释放价格信号,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三是建立健全支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机制。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区分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分策实施,进一步明确存量和增量项目机制电量规模、机制电价以及结算方式,确保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有效实施。四是做好政策衔接。对可再生能源补贴、代理购电机制、绿电绿证收益以及新能源配储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明确,保持政策衔接。在制定《天津市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的同时,我们还制定了《天津市增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竞价工作实施细则》,对竞价有关政策、竞价程序等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增量项目机制电量竞价工作有序开展。三、天津市新能源项目全面入市的时间节点是何时?过渡期如何保持价格政策的衔接?结合我市现行电力市场建设进展,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市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为做好政策衔接,2026年1月1日以前,新能源发电上网电价仍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量,上网电价由市场交易形成;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我市现行相关电价政策收购。四、新能源项目全面入市后如何参与市场?市场交易规则会有哪些变化?新能源项目全面入市后,可选择报量报价直接参与市场或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其中,分布式项目可通过聚合方式参与市场,未直接参与且未聚合参与市场的,可接受市场形成的价格。当前,我市现货市场尚未运行,新能源项目主要通过参与常规电能量和绿电交易等中长期市场实现入市;未来,我市将进一步健全中长期市场建设,推动中长期交易向更长、更短周期双向延伸,逐步完善中长期和绿电市场交易规则,加快落地分时交易,强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待现货市场运行后,将推动新能源公平参与实时市场,加快实现自愿参与日前市场,并支持用户侧报量报价参与日前市场出清结算,更好发挥市场在价格形成方面的作用。五、为什么要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新能源发电具有随机性、波动性、间歇性,发电价格可能随着市场供需变化大幅波动,不利于新能源可持续发展。在推动新能源全面入市的同时,建立了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即:对纳入机制的电量,当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机制电价时给予差价补偿,高于机制电价时扣除差价,差价结算费用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月分摊或分享。未列入机制的电量,不受机制电价保护,按照市场交易价格结算。通过这种“多退少补”的差价结算方式,让新能源企业能够有合理稳定的预期,从而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六、如何区分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根据国家规定,2025年6月1日(不含)以前投产的新能源项目为存量项目;2025年6月1日(含)起投产的新能源项目为增量项目。项目应全部建成投产(后续不再新增并网容量),投产时间确定原则为: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项目以国家补贴清单或目录中明确的全部机组并网时间为准;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项目以电力业务许可证注明的机组投产日期为准,分批投产的以最后一台机组的投产日期为准;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项目(含分布式项目)以电网企业系统记录的并网送电时间为准。七、存量项目机制电量规模、价格以及执行期限一是机制电量规模。存量项目机制电量比例总体与现行具有保障性质的新能源电量规模相衔接。具体项目纳入机制的电量实施比例控制,初始年度比例默认为该项目投产年份至2025年12月31日,各自然年度域内非绿电交易电量占域内全部结算电量比例的最低值。二是机制电价。存量项目机制电价按照各项目现行非市场化电量价格政策执行,与原有价格政策有效衔接,基本保持在每千瓦时0.3655元水平,确保存量项目收益的稳定性。三是机制执行期限。存量项目机制执行期限起始时间为2026年1月1日,与全面入市时间节点衔接。截止时间为以项目投产时间计算的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与投产满20年较早者。其中,光伏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26000小时、陆上风电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36000小时、海上风电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52000小时。八、增量项目机制电量规模、价格以及执行期限增量项目通过竞价纳入机制保护。一是机制电量规模。首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与现有新能源非市场化电量比例适当衔接。以后年度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用户电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超出消纳责任权重的,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适当减少;未完成的,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适当增加。二是机制电价。机制电价由增量新能源项目自愿参与竞价形成。竞价上限由市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发电成本变化、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设定,初期暂按照0.32元/千瓦时确定。暂不设置竞价下限。三是机制执行期限。按照我市新能源项目回收初始投资的平均期限确定,暂按照10年执行。各年度增量项目竞价规模、价格限制、执行期限等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具体以每年我委发布的竞价通知为准。各项目具体的机制电量规模、机制电价等将在每年竞价后向社会发布。九、纳入机制的新能源项目如何自愿部分或全部退出机制执行范围?部分电量退出机制执行范围。一是存量项目。存量项目在初始已确定的机制电量比例范围内,每年可自主确定执行机制电量的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差价结算协议约定的比例。二是增量项目。增量项目在入选规模范围内每年可自主确定执行机制的规模并相应调整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差价协议约定的规模。整个项目全部退出机制执行范围。纳入机制的新能源项目,无论是存量还是增量项目,执行期限内可自愿申请退出。新能源项目执行到期,或者在期限内自愿退出的,均不再纳入机制执行范围。十、机制电量差价结算如何开展?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开展结算。纳入机制的新能源项目要与电网企业签订差价协议,约定机制电量比例及差价电费结算等内容。对纳入机制的电量,电网企业每月按机制电价开展差价结算,月度机制电量以机制电量月度比例与月度实际上网电量的乘积确定。项目纳入机制电量的月度比例和年度比例保持一致,其中,存量项目的年度比例为自主确定的机制电量比例;增量项目的年度比例为自主确定的年度机制电量规模除以项目预计年上网电量。增量项目月度机制电量累加达到年度总量规模后,后续上网电量不再纳入机制结算,月度机制电量累加未达到年度总量规模,缺额部分不进行跨年追补。十一、差价结算的市场交易均价如何确定?现货市场运行前,市场交易均价按照年度(含多月)分月及月度发电侧中长期市场同类项目电能量加权平均价格确定;现货市场运行后,市场交易均价按照月度发电侧实时市场同类项目电能量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十二、增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竞价工作如何组织实施?增量新能源项目竞价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授权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依托“新能源云”竞价平台具体开展。不组织分类竞价,风电、光伏发电同场竞价。考虑深远海风电项目造价成本较高,后期结合我市深远海风电项目规划、建设等实际情况,另行研究确定相关电价机制。初步考虑2025年组织一次竞价,预计10月下旬开展,11月完成,2025年6月1日~2026年12月31日之间全部建成投产(后续不再新增并网容量)的风电、光伏项目可自愿参与竞价。自2026年起,年度竞价工作预计每年9月开展。具体以我委发布的竞价通知为准。十三、增量新能源项目如何参与机制电量竞价工作?我委每年将发布竞价通知,明确竞价主体、年度竞价电量规模及调整机制、申报价格限制、执行期限等事项,并在我委政务网站公布。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按照竞价通知要求,尽快发布竞价公告,明确竞价工作流程、时间安排、竞价平台(网址)等具体事项以及项目审查要点、各类主体操作手册、发电企业授权委托书等附件内容。拟参与竞价的增量新能源项目,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网新能源云平台(集中式新能源项目)、网上国网APP(分布式新能源项目)提交竞价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组成的竞价工作小组将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公示。通过资质审核的新能源项目可进行报量报价,竞价信息申报提交后将自动封存,不允许更改,确保竞价工作的公平公正。十四、增量新能源项目竞价实施细则中设置了哪些机制电量调整规则?一是总量规模调整机制。为引导新能源充分竞争,建立竞价电量总规模调整机制。若参与竞价出清的新能源项目申报总电量占当年竞价电量总规模的比例未达到预设比例时,自动将当年竞价电量总规模调整为申报总电量除以预设比例。每年预设比例在竞价通知中明确,首年按照125%执行。二是单个项目规模调整机制。为避免新能源项目批大建小获得不合理的机制电量规模,建立单个项目规模调整机制。竞价时未投产的增量项目,若实际投产容量超过核准(备案)容量的95%(含),竞价入选的机制电量规模不变,机制电量年度比例按照实际投产容量重新计算;不足核准(备案)容量的95%,自动将机制电量规模调整为入选规模乘以实际投产容量与核准(备案)容量的比值,机制电量年度比例按照实际投产容量重新计算。十五、分布式增量新能源项目参与竞价有哪些特殊规定?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可自主通过网上国网APP参与竞价,或委托竞价代理商代理参与竞价,其中分布式竞价代理商应为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公示且具备交易资格的售电公司,并与分布式项目主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可参照分布式光伏项目参与竞价。在提交竞价材料环节,分布式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和投产状态,通过网上国网APP提交项目竞价相关材料,竞价代理商除提交所有被代理项目的上述竞价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委托代理协议等;在组织主体竞价环节,通过资质审核的分布式项目应在竞价公告通知的时限内报量报价,竞价代理商应为代理的每个项目分别报量报价。十六、本次改革对用户侧有哪些影响?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仍按照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执行,不受此次改革影响。新能源发电全面入市后,增加了入市电量,市场竞争加剧,工商业用户特别是市场交易用户,可以有更多的电源选择,有利于稳定用电成本。
  • 《天津市支持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视频解读 2025-07-29
  • 《天津市支持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政策问答 2025-07-29
    一、《天津市支持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出台背景是什么?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创业投资,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壮大耐心资本。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提出五个方面17条政策措施,要求各地区把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作为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压实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要求,认真落实市领导指示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标对表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创业投资发展实际需求,研究制定《天津市支持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支持措施》)。二、《支持措施》的出台意义是什么?答:发展创业投资是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重要举措。《支持措施》围绕我市创业投资“募投管退”全链条,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和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引导创业投资稳定和加大对重点领域投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三、《支持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答:《支持措施》主要包括六个方面24条支持措施。一是加强政府对创业投资的引导,包括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服务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开展创业投资和创新创业项目对接、建立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会商机制等4条措施。二是优化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包括规范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优化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比例、建立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让利机制、健全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退出管理制度等4条措施。三是发挥国资创业投资基金支撑作用,包括规范设立国资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国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跟投管理制度、健全国资创业投资基金考核机制和差异化监管机制等3条措施。四是支持创业投资赋能科技创新,包括创新投贷联动模式、创新科技担保和风险补偿模式、创新科技租赁服务模式、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创新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模式、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多渠道募资等6条措施。五是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包括大力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建立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机制、拓宽创业投资机构市场化退出渠道等3条措施。六是优化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环境,包括建立推广一站式便利化服务机制、开展多元化对接服务活动、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管理、吸引创业投资行业专业人才等4条措施。四、《支持措施》的重要举措有哪些,具备什么特色?答:一是“具备吸引力和针对性”。在加强政府对创业投资的引导方面,提出了给予创业投资机构“真金白银”投资奖励等具备吸引力和针对性的支持措施。比如,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本市处于早期阶段的硬科技和未来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企业,对持股2年及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按其实际投资额中社会资本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投资奖励。二是“具备竞争力和突破性”。在优化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方面,提出了具备竞争力和突破性的让利机制、出资比例、退出资金使用和运作管理要求。比如,对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市或者区单独一级财政出资比例上限可提高至70%,市、区两级财政合计出资比例上限可提高至80%;合理调整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指标要求,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等。三是“具备创新性和引领性”。在发挥国资创业投资基金的支撑作用方面,提出了具备创新性和引领性的设立原则、跟投管理制度、考核监管机制要求。比如,支持国资基金管理公司探索建立跟投机制,鼓励项目决策及相关人员实施跟投,更好发挥跟投约束作用;探索建立国资创业投资基金全生命周期考核机制和差异化监管机制,在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降低或豁免基金短期投资回报要求,建立尽职合规免予问责机制。五、《支持措施》的主要特点是什么?《支持措施》是在认真落实《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旨在为我市创业投资发展提供政策指引和原则规范,与各区、各相关部门出台的细化配套政策文件,共同形成推动我市创业投资发展的强大工作合力。一是凝聚政策合力,营造发展创业投资氛围。认真落实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央企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最新政策,有效结合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天开高教科创园、落实资本市场改革政策措施等我市现有支持政策,提出优化我市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指标要求、健全国资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监管机制、创新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模式、推广一站式便利化服务机制等务实措施,释放推动科技创新的积极信号。二是把握政策机遇,争取国家创新试点落地。将国办发〔2024〕31号文中的6项试点政策纳入并推动落地,包括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直接股权投资试点,支持银行机构开展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争取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股权投资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和认股权证综合服务试点。三是以创投实际需求为出发点,解决难点痛点问题。围绕创业投资“募投管退”环节实际堵点,提出针对性、突破性措施,包括给予创业投资机构真金白银奖励,提高财政对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比例上限,优化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国资创业投资基金尽职合规免予问责机制,发展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和并购基金等。四是以科技创新为落脚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与金融、产业、区域联动发展,为科技型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租赁、服务购买、场地提供和市场应用场景对接等全链条服务,推动提升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
  • 一图读懂《天津市支持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2025-07-08
  • 《天津市支持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2025-07-08
  • 关于修订《天津市定价目录》的政策解读 2025-05-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新版《天津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定价目录(2018年版)》同步废止。现解读如下:一、问:为什么要对《定价目录》进行修订?答:原《定价目录》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对我市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价格管理面临一些新形势、新要求。一是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放开由市场形成或已具备进一步放开的条件,需在定价目录中予以明确。二是在有序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同时,机构改革对部分政府部门的职能进行了调整,需要对相关项目的定价主体进行相应调整。三是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政府价格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部分项目需要纳入政府定价管理,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定价目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要求,有必要对《定价目录》进行适当修订完善。二、问:修订《定价目录》的原则是什么?答:一是落实市场化改革要求。根据国家要求,政府定价范围应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对此前已经放开由市场形成或已具备市场竞争和价格放开条件的定价项目,此次从定价目录中移除。二是进一步规范定价项目。将国家明确要求实施政府定价的项目纳入目录范围,同时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主体;进一步细化和明晰部分项目的定价内容和内涵,提高政府定价项目的清晰度和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三是进一步明确定价职责。根据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情况,调整部分定价项目的定价主体,进一步明确责任和事权边界。三、问: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与现行定价目录相比,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结合市场化改革进程缩减部分定价范围。根据价格市场化改革要求,将市级以下电网销售价格、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进入城镇公共水厂的淡化海水价格、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从目录中移除;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求,将“非诉讼检验鉴定收费标准”从目录中移除;将“救援拖运服务收费标准”修改为“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放开普通道路救援拖运服务收费标准;将“居民有线电视收费标准”修改为“居民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放开有线电视入网初装费等其他有线电视相关收费标准。二是增加并调整了部分定价项目及内容。根据国家对能源价格以及教育、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要求,在定价目录中增加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和“公益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维护管理费”等政府定价项目;进一步明晰了车辆停放定价内容以及公办学历教育、殡葬服务、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项目的具体定价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注脚中增加了市内消纳上网电价、销售电价、成品油价格、托育服务价格、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等项目价格管理规定,使定价目录更加系统和完整。三是调整了部分定价项目名称和目录结构。结合内容修订情况对水、电、气、热、住房及物业等领域定价项目名称的表述进行了规范;将教育收费项目按照不同办学类型和层次进行细化拆分;将原属于“交通运输”大类的天然气“市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拆分为“市内管道运输价格”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两个定价内容,共同纳入“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大类;将原属于“供排水”大类的“污水处理费”项目纳入“环境保护”大类。定价目录结构调整后可使定价项目分类更加清晰合理,相关表述更加规范、准确。四是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变化调整部分项目定价主体。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定价主体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人力社保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的定价职能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主管部门”调整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公安主管部门”;将属于原国土房管部门定价职能的定价主体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价主体调整后可进一步增加部门政府定价项目的清晰度,方便社会监督。四、问:《定价目录》出台后有哪些配套措施?答:一是清理相关价格收费政策文件。对照《定价目录》,及时清理、修订有关价格、收费文件,做好相关文件的废、改、立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二是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对列入《定价目录》的定价项目,定价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政府定价科学、公开、透明。三是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对此次放开的定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监测预警,合理引导市场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市场平稳;对授权各区管理的定价项目,加强工作指导,推动定价科学、合理。
  • 《关于支持武清京津产业新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视频解读 2025-04-10
  • 一图读懂丨《关于支持武清京津产业新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2025-04-10
  • 一图读懂丨《关于支持武清京津产业新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2025-04-10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师范大学教师教育能力提升中心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函 2026-01-05
    市教委:贵委转来《关于天津师范大学教师教育能力提升中心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津教基建后勤函〔2025〕70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议书,项目主体为天津师范大学,项目代码为2510-120000-89-01-672524,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本项目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天津师范大学院内,地块四至范围为:东至天健路,西至继之路,南至天和道,北至现状用地边界,用地面积19900平方米。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拟新建1栋地上主体5层局部2层教学科研楼,项目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均为地上面积,无地下面积。主要建设学科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及配套用房,设置“科学学科实验区”、“数学、科技、工程教育实验区”、“卓越教师研训区”、“人工智能实验区”和“未来教育实验区”等五大功能区。同步推进管线敷设、绿地等室外配套工程建设。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5806.63万元,其中,工程费13665.5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388.43万元,预备费752.70万元。项目所需资金拟通过争取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36个月。接文后,请抓紧开展各项前期工作,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该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两年。2025年12月2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心城区防汛排涝补短板工程大直沽雨水泵站工程(进水管道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函 2025-12-24
    市水务局:你局《关于报批中心城区防汛排涝补短板工程大直沽雨水泵站工程(进水管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天津市排水专项规划(2020—2035年)》,为充分发挥大直沽泵站功能,保障区域排水安全,提高强降雨应对能力,原则同意你局提出的《中心城区防汛排涝补短板工程大直沽雨水泵站工程(进水管道工程)项目建议书》。二、项目代码:2512-120000-89-01-678627。三、工程位于河东区东兴路(八纬路至六纬路),管线沿东西向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d2800雨水管道30米、新建双排d2600管道510米、上穿地铁9号线段新建双排d2200管道约920米;原址翻建东兴路西北侧现状雨水管道,翻建后为d600雨水管道400米。四、工程匡算总投资14350万元,具体投资以可研阶段批复为准。资金来源按照你局《关于报批中心城区防汛排涝补短板工程大直沽雨水泵站工程(进水管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由市级财政资金解决,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据此,请抓紧开展后续相关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我委审批。2025年12月1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雨水调蓄池三期工程(南京路调蓄池)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函 2025-12-24
    市水务局:你局《关于报批雨水调蓄池三期工程(南京路调蓄池)项目建议书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贯彻落实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有效推进《中心城区雨污合流治理五年(2026-2030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根据《天津市城市地下管网管廊及设施建设改造实施方案(2024—2028年)》,原则同意你局提出的《雨水调蓄池三期工程(南京路调蓄池)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后将能够提升五大道片区降雨应对能力,有效治理片区合流制溢流污染问题。二、项目代码:2512-120000-89-01-477457。三、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调蓄池一座,有效容积40000立方米,调蓄标准33毫米。同步建设调蓄池进出水管道、设备用房及其他相关附属设施。四、工程匡算总投资36173.40万元,具体投资以可研阶段批复为准。资金来源按照你局《关于报批雨水调蓄池三期工程(南京路调蓄池)项目建议书的函》,由市级财政资金解决,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据此,请抓紧开展后续相关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我委审批。2025年12月8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宝坻区里自沽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函 2025-12-24
    市水务局:你局《关于报批天津市宝坻区里自沽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议书的函》收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全国农田灌溉发展规划(2021-2035年)》和《天津市农田灌溉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为保障粮食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推动乡村振兴,原则同意天津市宝坻区里自沽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议书。(项目代码:2511-120000-89-01-540044)二、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拆除重建6座引水闸、整治干渠及支渠总长度605.63千米、新建或改造水闸424座、新建或改造农桥78座、新建生态混凝土护坡20.97千米和围栏55.46千米、改造渠道巡检路长度12.92千米、扩建胡各庄泵站、新增线缆长度209千米、改扩建灌区调度中心、建设100亩稻田土壤改良示范点、建设信息化工程等。三、工程匡算总投资101815.25万元,具体投资以可研阶段批复为准。资金来源按照你局《关于报批天津市宝坻区里自沽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议书的函》,由市级财政资金解决,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据此,请抓紧开展后续相关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我委审批。2025年11月1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科技大学产学研融合创新大楼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函 2025-12-22
    市教委:贵委转来《关于天津科技大学产学研融合创新大楼项目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津教基建后勤函〔2025〕49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议书,项目代码:2502-120000-89-01-429539,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天津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9号天津科技大学滨海校区中院区东侧,四至范围:西至图书馆及贯穿校园的轴线景观与集中绿地,东至校园出入口,北至运动场地,南至工程技术中心,用地面积31545.20平方米。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新建一栋地上主体5层、局部地下1层产学研融合创新大楼,总建筑面积407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9995平方米,包括食品营养与健康实验室19275平方米,共设4个研究平台;生物工程类实验室18940平方米,共设9个研究平台;设置新风机房、空调机房、变电所、电梯机房等地上附属用房178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705平方米,主要建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等配套附属用房。同步实施道路广场、绿化、管线等室外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34970.25万元,其中,工程费30074.7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3230.22万元,基本预备费1665.25万元。项目所需资金通过争取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30个月。接文后,请抓紧开展各项前期工作,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该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两年。2025年12月16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东区金梭北道(韶山道-红星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5-12-17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东区金梭北道(韶山道-红星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住建计函〔2025〕13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意实施金梭北道(韶山道-红星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代码:2405-120000-89-01-389795。二、工程位于河东区,西起韶山道,东至红星路,全长约490米,同步实施排水、给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16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标准轴载为BZZ-100KN,其它技术指标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三、工程估算总投资约3170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天津市河东区配套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五、项目建设期9个月。六、本批复有效期2年。望接文后,抓紧组织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工程初步设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等工作,按程序报批并实施。此复。附件: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5年12月10日附件 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名称:河东区金梭北道(韶山道-红星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安工程√√√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其它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东区金梭南道(银梭路-广东山庄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5-12-17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东区金梭南道(银梭路-广东山庄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住建计函〔2025〕13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意实施金梭南道(银梭路-广东山庄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代码:2405-120000-89-01-242205。二、工程位于河东区,西起银梭路,东至广东山庄路,全长约298米,同步实施排水、给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16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标准轴载为BZZ-100KN,其它技术指标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三、工程估算总投资约1029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天津市河东区配套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五、项目建设期9个月。六、本批复有效期2年。望接文后,抓紧组织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工程初步设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等工作,按程序报批并实施。此复。附件: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5年12月10日附件 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名称:河东区金梭南道(银梭路-广东山庄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安工程√√√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其它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东区银梭路(金梭北道-金梭南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5-12-17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东区银梭路(金梭北道-金梭南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住建计函〔2025〕13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意实施银梭路(金梭北道-金梭南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代码:2405-120000-89-01-400998。二、工程位于河东区,北起金梭北道,南至金梭南道,全长约193米,同步实施排水、给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25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标准轴载为BZZ-100KN,其它技术指标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三、工程估算总投资约1363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天津市河东区配套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五、项目建设期12个月。六、本批复有效期2年。望接文后,抓紧组织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工程初步设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等工作,按程序报批并实施。此复。附件: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5年12月10日附件 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名称:河东区银梭路(金梭北道-金梭南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安工程√√√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其它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中心城区污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5-11-04
    市水务局:你局《关于报批天津市中心城区污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收悉。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中心城区污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建议书的批复》(津发改批复(农经)〔2024〕18号),结合天津君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天津市中心城区污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报来的《天津市中心城区污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代码:2404-120000-89-01-692282)。具体批复如下:一、工程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共涉及69座污水(合流)泵站,主要为老旧设备提升改造,共计923台套(含1座试点泵站智能化提升为无人值守泵站)。二、工程主要设计方案对中心城区69座污水泵站的超期服役的923台(套)设备进行提升改造,其中包括提升改造水泵电机215台、高压设备128套、低压启动设备227套、闸门67座、格栅除污机64台、自动化设备67台、附属设备64套、新增冷暖除湿设备90台、1座试点泵站智能化提升为无人值守泵站。工程节能及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等基本可行。施工总工期29个月,由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三、工程估算投资和资金来源工程估算总投资20943.25万元。资金来源按照你局《关于报批天津市中心城区污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由市级资金解决,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初步设计阶段,要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并长期发挥效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批,工程相关前置件办齐后再行开工建设。附件:天津市中心城区污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招标方案审批表2025年9月26日附件 天津市中心城区污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招标方案审批表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工程监理√√√    
  •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截至2025年12月) 2026-01-06
    序号执法主体持证人员证件编号1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李晓康02000003001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杨瑞02000003002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郭平贵02000003003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丁020000030045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传文020000030056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郭新慧02000003006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建宝020000030078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郭莉020000030089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闫鹏0200000300910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李月奇0200000301011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延阳020000030111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小溪020000030121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杨亚鹏020000030131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涛0200000301415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黄焱0200000301516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禹020000030161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鹏宇0200000301718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姜辉0200000301819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国强0200000301920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敏0200000302021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晶晶020000030212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颖020000030222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唐蕾020000030242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陈雅娟0200000302525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任俊霖0200000302626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何畔020000030272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傅嘉0200000302828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行健0200000302929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许丽娜02000003030
  • 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 2025-06-30
    序号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1节能监察1.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处罚;2.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3.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的处罚;4.无偿提供能源或实行包费制的处罚;5.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内容不实的处罚;6.拒不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或未达到要求的处罚;7.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的处罚;8.不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或测试的处罚;9.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不备案的处罚;10.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11.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处罚;12.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处罚;13.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处罚;14.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15.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检查。2次2清洁生产管理1.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处罚;2.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结果的处罚;3.对不保存原始记录或者伪造原始记录的处罚;4.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处罚;5.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监管。2次3油气管道保护对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为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为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为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为12次。4市场价格监测1.对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点的处罚;2.对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处罚。1次5信用信息管理1.对违规操作社会信用信息的处罚;2.对异议申请处理不力的处罚;3.对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不力的处罚;4.对信用信息保密不力的处罚。1次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5-03-19
    序号抽查计划名称抽查领域发起部门抽查对象抽查对象数量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总体抽取比例/数量配合部门12025年度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工程咨询单位抽查市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单位105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2025年10月至11月抽取3%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234
  • 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2025-01-26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抽查大类抽查事项1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2清洁生产检查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四条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3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                                                                 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                                              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                                                              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市发展改革委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5-01-26
    序号计划名称抽查机关名称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抽查大类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计划时间自抽查计划时间至12025年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不少于12家节能监察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4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且未纳入2025年度市级节能专项监察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2025-2-52025-12-3122025年度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抽取不少于2个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情况。近三年开工建设且在2024年度投产的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25-2-52025-12-3132025年度天津市节能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2家节能监察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2024年度为市级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2025-2-52025-12-3142025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4家清洁生产检查1.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3.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2025-2-52025-12-3152025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家清洁生产检查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2025-2-52025-12-3162025年天津市市场价格监测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6家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全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2025-2-12025-12-3172025年度天津市信用信息领域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2家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信用服务机构2025-4-12025-12-31
  •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 2024-07-15
    一、执法主体信息(一)名称: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负责人:戴永康(三)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国投大厦(四)执法类别:发展和改革领域(五)执法区域:天津市(六)联系方式:23142265(七)监督电话:23142192二、执法人员信息详见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首页“行政处罚、强制”信息栏三、执法职责、依据和程序信息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办事事项四、救济渠道信息如果对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先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非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2024-07-10
    序号执法主体持证人员证件编号1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李晓康02000003001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杨瑞02000003002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邢国良02000003003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丁020000030045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传文020000030056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郭新慧02000003006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建宝020000030078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郭莉020000030089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闫鹏0200000300910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李月奇0200000301011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延阳020000030111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小溪020000030121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杨亚鹏020000030131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涛0200000301415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黄焱0200000301516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禹020000030161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鹏宇0200000301718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姜辉0200000301819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国强0200000301920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敏0200000302021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晶晶020000030212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赵一静020000030222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袁玲020000030232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唐蕾02000003024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4-03-29
    序号抽查计划名称抽查领域发起部门抽查对象抽查对象数量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总体抽取比例/数量配合部门12024年度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工程咨询单位抽查市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单位105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2024年10月至11月抽取3%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发展改革委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4-03-12
    序号计划名称抽查机关名称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抽查大类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计划时间自抽查计划时间至12024年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14家节能监察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且未纳入2024年市级节能专项监察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2024-4-12024-12-3122024年度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抽取20%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十四五”期间取得市级节能审查意见,且拟投产时间在2023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24-4-12024-12-3132024年度天津市节能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5家节能监察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2023年度为取得市级节能审查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2024-4-12024-12-3142024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20家清洁生产检查1.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3.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2024-4-12024-12-3152024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家清洁生产检查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2024-4-12024-12-3162024年天津市市场价格监测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6家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全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2024-3-72024-12-3172024年度天津市信用信息领域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2家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2024-4-12024-12-31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师范大学教师教育能力提升中心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函 2026-01-05
    市教委:贵委转来《关于天津师范大学教师教育能力提升中心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津教基建后勤函〔2025〕70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议书,项目主体为天津师范大学,项目代码为2510-120000-89-01-672524,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本项目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天津师范大学院内,地块四至范围为:东至天健路,西至继之路,南至天和道,北至现状用地边界,用地面积19900平方米。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拟新建1栋地上主体5层局部2层教学科研楼,项目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均为地上面积,无地下面积。主要建设学科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及配套用房,设置“科学学科实验区”、“数学、科技、工程教育实验区”、“卓越教师研训区”、“人工智能实验区”和“未来教育实验区”等五大功能区。同步推进管线敷设、绿地等室外配套工程建设。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5806.63万元,其中,工程费13665.5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388.43万元,预备费752.70万元。项目所需资金拟通过争取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36个月。接文后,请抓紧开展各项前期工作,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该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两年。2025年12月2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心城区防汛排涝补短板工程大直沽雨水泵站工程(进水管道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函 2025-12-24
    市水务局:你局《关于报批中心城区防汛排涝补短板工程大直沽雨水泵站工程(进水管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天津市排水专项规划(2020—2035年)》,为充分发挥大直沽泵站功能,保障区域排水安全,提高强降雨应对能力,原则同意你局提出的《中心城区防汛排涝补短板工程大直沽雨水泵站工程(进水管道工程)项目建议书》。二、项目代码:2512-120000-89-01-678627。三、工程位于河东区东兴路(八纬路至六纬路),管线沿东西向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d2800雨水管道30米、新建双排d2600管道510米、上穿地铁9号线段新建双排d2200管道约920米;原址翻建东兴路西北侧现状雨水管道,翻建后为d600雨水管道400米。四、工程匡算总投资14350万元,具体投资以可研阶段批复为准。资金来源按照你局《关于报批中心城区防汛排涝补短板工程大直沽雨水泵站工程(进水管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由市级财政资金解决,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据此,请抓紧开展后续相关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我委审批。2025年12月1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雨水调蓄池三期工程(南京路调蓄池)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函 2025-12-24
    市水务局:你局《关于报批雨水调蓄池三期工程(南京路调蓄池)项目建议书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贯彻落实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有效推进《中心城区雨污合流治理五年(2026-2030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根据《天津市城市地下管网管廊及设施建设改造实施方案(2024—2028年)》,原则同意你局提出的《雨水调蓄池三期工程(南京路调蓄池)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后将能够提升五大道片区降雨应对能力,有效治理片区合流制溢流污染问题。二、项目代码:2512-120000-89-01-477457。三、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调蓄池一座,有效容积40000立方米,调蓄标准33毫米。同步建设调蓄池进出水管道、设备用房及其他相关附属设施。四、工程匡算总投资36173.40万元,具体投资以可研阶段批复为准。资金来源按照你局《关于报批雨水调蓄池三期工程(南京路调蓄池)项目建议书的函》,由市级财政资金解决,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据此,请抓紧开展后续相关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我委审批。2025年12月8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宝坻区里自沽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函 2025-12-24
    市水务局:你局《关于报批天津市宝坻区里自沽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议书的函》收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全国农田灌溉发展规划(2021-2035年)》和《天津市农田灌溉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为保障粮食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推动乡村振兴,原则同意天津市宝坻区里自沽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议书。(项目代码:2511-120000-89-01-540044)二、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拆除重建6座引水闸、整治干渠及支渠总长度605.63千米、新建或改造水闸424座、新建或改造农桥78座、新建生态混凝土护坡20.97千米和围栏55.46千米、改造渠道巡检路长度12.92千米、扩建胡各庄泵站、新增线缆长度209千米、改扩建灌区调度中心、建设100亩稻田土壤改良示范点、建设信息化工程等。三、工程匡算总投资101815.25万元,具体投资以可研阶段批复为准。资金来源按照你局《关于报批天津市宝坻区里自沽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议书的函》,由市级财政资金解决,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据此,请抓紧开展后续相关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我委审批。2025年11月11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科技大学产学研融合创新大楼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函 2025-12-22
    市教委:贵委转来《关于天津科技大学产学研融合创新大楼项目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津教基建后勤函〔2025〕49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议书,项目代码:2502-120000-89-01-429539,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天津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9号天津科技大学滨海校区中院区东侧,四至范围:西至图书馆及贯穿校园的轴线景观与集中绿地,东至校园出入口,北至运动场地,南至工程技术中心,用地面积31545.20平方米。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新建一栋地上主体5层、局部地下1层产学研融合创新大楼,总建筑面积407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9995平方米,包括食品营养与健康实验室19275平方米,共设4个研究平台;生物工程类实验室18940平方米,共设9个研究平台;设置新风机房、空调机房、变电所、电梯机房等地上附属用房178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705平方米,主要建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等配套附属用房。同步实施道路广场、绿化、管线等室外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34970.25万元,其中,工程费30074.7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3230.22万元,基本预备费1665.25万元。项目所需资金通过争取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30个月。接文后,请抓紧开展各项前期工作,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该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两年。2025年12月16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东区金梭北道(韶山道-红星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5-12-17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东区金梭北道(韶山道-红星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住建计函〔2025〕13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意实施金梭北道(韶山道-红星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代码:2405-120000-89-01-389795。二、工程位于河东区,西起韶山道,东至红星路,全长约490米,同步实施排水、给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16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标准轴载为BZZ-100KN,其它技术指标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三、工程估算总投资约3170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天津市河东区配套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五、项目建设期9个月。六、本批复有效期2年。望接文后,抓紧组织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工程初步设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等工作,按程序报批并实施。此复。附件: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5年12月10日附件 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名称:河东区金梭北道(韶山道-红星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安工程√√√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其它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东区金梭南道(银梭路-广东山庄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5-12-17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东区金梭南道(银梭路-广东山庄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住建计函〔2025〕13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意实施金梭南道(银梭路-广东山庄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代码:2405-120000-89-01-242205。二、工程位于河东区,西起银梭路,东至广东山庄路,全长约298米,同步实施排水、给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16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标准轴载为BZZ-100KN,其它技术指标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三、工程估算总投资约1029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天津市河东区配套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五、项目建设期9个月。六、本批复有效期2年。望接文后,抓紧组织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工程初步设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等工作,按程序报批并实施。此复。附件: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5年12月10日附件 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名称:河东区金梭南道(银梭路-广东山庄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安工程√√√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其它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东区银梭路(金梭北道-金梭南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5-12-17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东区银梭路(金梭北道-金梭南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住建计函〔2025〕13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意实施银梭路(金梭北道-金梭南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代码:2405-120000-89-01-400998。二、工程位于河东区,北起金梭北道,南至金梭南道,全长约193米,同步实施排水、给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25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标准轴载为BZZ-100KN,其它技术指标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三、工程估算总投资约1363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天津市河东区配套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五、项目建设期12个月。六、本批复有效期2年。望接文后,抓紧组织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工程初步设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等工作,按程序报批并实施。此复。附件: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5年12月10日附件 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名称:河东区银梭路(金梭北道-金梭南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安工程√√√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其它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中心城区污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5-11-04
    市水务局:你局《关于报批天津市中心城区污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收悉。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中心城区污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建议书的批复》(津发改批复(农经)〔2024〕18号),结合天津君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天津市中心城区污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报来的《天津市中心城区污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代码:2404-120000-89-01-692282)。具体批复如下:一、工程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共涉及69座污水(合流)泵站,主要为老旧设备提升改造,共计923台套(含1座试点泵站智能化提升为无人值守泵站)。二、工程主要设计方案对中心城区69座污水泵站的超期服役的923台(套)设备进行提升改造,其中包括提升改造水泵电机215台、高压设备128套、低压启动设备227套、闸门67座、格栅除污机64台、自动化设备67台、附属设备64套、新增冷暖除湿设备90台、1座试点泵站智能化提升为无人值守泵站。工程节能及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等基本可行。施工总工期29个月,由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三、工程估算投资和资金来源工程估算总投资20943.25万元。资金来源按照你局《关于报批天津市中心城区污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由市级资金解决,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初步设计阶段,要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并长期发挥效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批,工程相关前置件办齐后再行开工建设。附件:天津市中心城区污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招标方案审批表2025年9月26日附件 天津市中心城区污水泵站提升改造工程招标方案审批表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工程监理√√√    
  •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截至2025年12月) 2026-01-06
    序号执法主体持证人员证件编号1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李晓康02000003001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杨瑞02000003002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郭平贵02000003003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丁020000030045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传文020000030056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郭新慧02000003006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建宝020000030078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郭莉020000030089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闫鹏0200000300910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李月奇0200000301011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延阳020000030111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小溪020000030121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杨亚鹏020000030131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涛0200000301415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黄焱0200000301516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禹020000030161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鹏宇0200000301718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姜辉0200000301819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国强0200000301920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敏0200000302021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晶晶020000030212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颖020000030222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唐蕾020000030242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陈雅娟0200000302525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任俊霖0200000302626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何畔020000030272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傅嘉0200000302828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行健0200000302929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许丽娜02000003030
  • 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 2025-06-30
    序号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1节能监察1.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处罚;2.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3.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的处罚;4.无偿提供能源或实行包费制的处罚;5.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内容不实的处罚;6.拒不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或未达到要求的处罚;7.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的处罚;8.不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或测试的处罚;9.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不备案的处罚;10.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11.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处罚;12.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处罚;13.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处罚;14.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15.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检查。2次2清洁生产管理1.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处罚;2.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结果的处罚;3.对不保存原始记录或者伪造原始记录的处罚;4.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处罚;5.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监管。2次3油气管道保护对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为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为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为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为12次。4市场价格监测1.对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点的处罚;2.对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处罚。1次5信用信息管理1.对违规操作社会信用信息的处罚;2.对异议申请处理不力的处罚;3.对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不力的处罚;4.对信用信息保密不力的处罚。1次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5-03-19
    序号抽查计划名称抽查领域发起部门抽查对象抽查对象数量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总体抽取比例/数量配合部门12025年度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工程咨询单位抽查市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单位105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2025年10月至11月抽取3%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234
  • 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2025-01-26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抽查大类抽查事项1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2清洁生产检查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四条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3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                                                                 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                                              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                                                              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市发展改革委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5-01-26
    序号计划名称抽查机关名称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抽查大类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计划时间自抽查计划时间至12025年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不少于12家节能监察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4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且未纳入2025年度市级节能专项监察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2025-2-52025-12-3122025年度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抽取不少于2个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情况。近三年开工建设且在2024年度投产的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25-2-52025-12-3132025年度天津市节能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2家节能监察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2024年度为市级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2025-2-52025-12-3142025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4家清洁生产检查1.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3.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2025-2-52025-12-3152025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家清洁生产检查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2025-2-52025-12-3162025年天津市市场价格监测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6家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全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2025-2-12025-12-3172025年度天津市信用信息领域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2家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信用服务机构2025-4-12025-12-31
  •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 2024-07-15
    一、执法主体信息(一)名称: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负责人:戴永康(三)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国投大厦(四)执法类别:发展和改革领域(五)执法区域:天津市(六)联系方式:23142265(七)监督电话:23142192二、执法人员信息详见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首页“行政处罚、强制”信息栏三、执法职责、依据和程序信息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办事事项四、救济渠道信息如果对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先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非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2024-07-10
    序号执法主体持证人员证件编号1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李晓康02000003001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杨瑞02000003002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邢国良02000003003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丁020000030045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传文020000030056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郭新慧02000003006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建宝020000030078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郭莉020000030089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闫鹏0200000300910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李月奇0200000301011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延阳020000030111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小溪020000030121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杨亚鹏020000030131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涛0200000301415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黄焱0200000301516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禹020000030161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鹏宇0200000301718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姜辉0200000301819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国强0200000301920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敏0200000302021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晶晶020000030212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赵一静020000030222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袁玲020000030232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唐蕾02000003024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4-03-29
    序号抽查计划名称抽查领域发起部门抽查对象抽查对象数量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总体抽取比例/数量配合部门12024年度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工程咨询单位抽查市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单位105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2024年10月至11月抽取3%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发展改革委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4-03-12
    序号计划名称抽查机关名称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抽查大类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计划时间自抽查计划时间至12024年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14家节能监察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且未纳入2024年市级节能专项监察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2024-4-12024-12-3122024年度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抽取20%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十四五”期间取得市级节能审查意见,且拟投产时间在2023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24-4-12024-12-3132024年度天津市节能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5家节能监察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2023年度为取得市级节能审查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2024-4-12024-12-3142024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20家清洁生产检查1.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3.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2024-4-12024-12-3152024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家清洁生产检查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2024-4-12024-12-3162024年天津市市场价格监测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6家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全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2024-3-72024-12-3172024年度天津市信用信息领域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2家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2024-4-1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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