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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4-02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开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25年3月28日      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统筹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开发管理,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陆上集中式风电、防波堤风电和集中式光伏发电开发适用本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市风电、光伏发电开发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化统筹、规划引领。加强风电、光伏发电相关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强化资源普查评估,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科学避让各类敏感因素,合理布局可开发区域。(二)综合平衡、有序实施。坚持新能源规模化开发与高水平消纳,综合平衡区域资源禀赋、电力系统承载力和项目经济性等因素,有序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开发。(三)公平竞争、融合创新。规范项目开发秩序,落实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等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鼓励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优选开发主体,支持风电、光伏发电与传统能源融合发展。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风电、光伏发电发展总体目标和重大项目布局;组织开展风电、光伏发电资源普查,充分衔接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农业(渔业)、林业、水务、交通等政策要求,评估各区技术可开发量,形成资源普查成果。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统筹电力发展和消纳,结合区域承载能力提出并网消纳规模,并根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实施和消纳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合理开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依据全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普查成果,组织编制本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协调,形成项目储备,明确发展目标、项目选址、开发时序,有序推动实施。    第七条  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应当规范开发秩序,防范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各区、各部门在招商或与有关方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时,涉及风电、光伏发电开发的,实行联合会商。市级部门招商或签署协议的,由发起部门组织市发展改革、投资促进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电网企业进行会商;各区招商或签署协议的,由市投资促进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商。    第八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适度超前、网源协调的原则,结合风电、光伏发电发展需要,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统筹开展电网配套建设和改造,落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电网接入条件,提升电网接入能力,确保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满足相应并网条件后“能并尽并”。第九条  本市鼓励结合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创新示范发展。对于风光制氢等自主落实消纳条件的项目,可根据发展需要,以示范的形式分批组织实施。第三章  开发建设方案管理    第十条  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实行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申报,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存量风电项目开工率、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完成率均达到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在并网消纳规模内按时序开展项目申报。第十一条  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确定:(一)印发通知。市发展改革部门印发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申报通知,明确工作流程、申报要求等有关内容。(二)项目申报。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申报有关要求,对本区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初审,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电网接入消纳分析报告等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建设场址不交叉重叠、申报容量与落实用地相匹配。(三)接入评估。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电网企业就申报项目的电网接入消纳分析报告进行评估,电网企业结合电网设施规划建设情况,提出是否能够并网消纳的意见。(四)综合优选。经接入评估能够并网消纳的项目,市发展改革、投资促进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就项目是否满足资源统筹要求进行联审,项目通过联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综合评分,按评分高低进行排序,专家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五)公布结果。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按程序在门户网站公示后下达各区。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开展项目初审应当重点把握以下方面,确保项目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具备开发条件。(一)项目前期条件成熟,场址明确,排除各类限制性因素,取得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农业(渔业)、林业、水务、交通等相关部门关于符合本领域管控政策要求、不涉及限制性因素的明确意见。(二)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应当具备项目建设所需的技术、资金、经营管理能力。(三)开发企业应当统筹考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与电力送出,开展详细的电网接入条件和消纳能力研究,形成电网接入消纳分析报告,明确电网接入方式和接入点。鼓励企业应用储能等方式,促进新能源消纳。(四)开发企业应当提出项目实施计划安排,承诺项目开工、投产等时间节点。第十三条  本市立足提升能源系统安全保供能力和新能源产业发展水平,重点支持新能源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新能源与传统能源一体化发展项目、新能源制氢等以自主落实消纳条件为主的项目。新能源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应当符合全市关于风电、光伏发电资源配置的统一要求。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第十四条  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项目名称、开发企业、项目场址等信息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程序报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同意。第十五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准(备案),已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并完成核准(备案)的项目,开发企业应当抓紧落实建设条件,在办理完成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会同电网企业做好与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含汇集站,下同)的衔接。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承担组织推动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应当统筹做好项目规划、用地等的协调,督促企业加快相关手续办理,定期调度项目进展,确保项目按时开工、投产。第五章  电网接入管理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公平开放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对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鼓励电网企业推广新能源云等信息平台,提供项目可用接入点、可接入容量、技术规范等信息,实现接网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接网申请审核效率。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开关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快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建立网源沟通机制,确保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做到电源与电网协调发展。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建设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确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不匹配的,允许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建设的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收到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运行申请书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及时做好电力并网相关工作。电网企业应当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完善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有关规定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安全高效并网运行。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区域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电力接入相关工作的协调,在局部电网消纳受限需打捆送出的区域,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升压站或汇集站,应当公平开放站内间隔资源,并积极配合做好接入该站的其他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接网工作。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组织全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摸底核查,及时掌握项目推进情况,对进度迟缓的项目建立动态清理和退出机制;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协调调度机制,协同做好项目核查;开发企业应当在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准确建档立卡,向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中心报送项目基础数据。第二十四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并取得电网企业同意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未在年度开发建设方案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准的风电项目,调出开发建设方案。未在承诺时间内开工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发布通报,项目所属区人民政府组织核实建设条件并明确后续建设意见,不再建设的,将项目清单报市发展改革部门调出开发建设方案;确需继续建设的,限期开工,到期仍未开工的,调出开发建设方案。对于调出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项目所属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清退工作。第二十五条  开发企业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明显“报大建小”等行为的,经核查属实,调出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或据实核定建设规模。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协同配合机制,依法依规依职责分工加强监管。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试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本市关于风电、光伏发电开发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关于延长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2025-03-06
    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关于印发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发改服务规〔2023〕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2月28日。特此通知。市发展改革委   市委网信办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市税务局市公安局   市人社局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   市数据局      2025年2月2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物流体制机制改革有效降低社会物流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2-07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工作要求和市委深改委第九次会议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深化物流体制机制改革有效降低社会物流成本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坚持系统思维和全局观念,扎实推进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见效,统筹推动社会物流成本实质性下降,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市发展改革委   市交通运输委2025年1月21日      天津市深化物流体制机制改革有效降低社会物流成本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工作要求和市委深改委第九次会议要求,进一步深化物流体制机制改革,有效降低社会物流成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战略牵引,统筹推进物流产业发展、物流体系建设和物流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社会物流成本实质性下降,到2027年,全市社会物流总费用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率力争降至13.5%以下。物流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突破,社会货物运输结构持续优化,多式联运发展取得显著成效,集装箱海铁联运量力争达到200万标准箱。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现代物流企业,国家物流枢纽体系和现代物流服务网络逐步健全,物流服务质量效率明显提高,现代物流业支撑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能力显著提升,为打造我国北方地区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有力支撑。二、深化物流体制机制改革,降低物流组织成本(一)推动京津冀物流一体化协同。加快推动三地通关、物流数据共享共用,三地海港、空港、陆港“同事同标”,深化泛京津冀大件运输许可审批联动协同。建立审批服务沟通联络、道路通行信息共享、跨省特种大件运输审批预约等机制,构建跨省大件运输主通道。融入京津冀区域物流网络布局,完善“物流基地—物流中心—末端网点”的物流设施体系。加强天津港与北京空港、陆港运输衔接,做强天津港雄安服务中心,建设辐射首都都市圈及周边地区的低碳货运通道。(二)推动港口发展改革。推动天津港集团改善经营、强化管理、优化服务,聚焦主责主业,持续降本、提质、增效,围绕服务货物、货主,由作业智慧化向航运服务智慧化转变,推动港航生产经营全链条、全生命周期智能化。推动津冀沿海港口群优化布局和共同发展,加强津冀锚地共建共用共享。持续做好“抵港直装”、“船边直提”、“内外贸同船”改革应用保障,实施船舶航行计划报告“零待时”,推广船舶离港“零延时”放行等模式。(三)推动公路货运市场治理和改革。加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车辆和驾驶员信息互联共享,实现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全覆盖。建立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不得针对货运车辆车籍实施排他性区域限制措施,合理设置不同类型货车通行区域、线路、时段要求。加强货物装载源头治理。深入推进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持续推进货车超标准排放治理。依法加大对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行为打击力度。深化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提高收费公路利用率。高效开办道路货运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一件事”政务服务,持续优化线上“全程网办、一网通办”、线下“一窗受理、限时办结”。(四)推进铁路重点领域改革。推进铁路专用线共用,降低铁路专用线使用费用。建立天津港大宗货物集疏运铁路价格灵活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中长距离铁路运输竞争力。支持铁路货运场站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物流经营,加强物流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五)推进物流数据开放共享。搭建天津市智慧物流信息共享平台,依托平台对公共物流数据资源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物流数据采集、提取、应用、保护机制,完善数据授权管理和运营机制,推动物流数据资源综合开发和共享应用,促进企业物流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六)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攻坚。巩固大宗货物“公转铁”,推动开行港城班列、铁海快线,搭建北京、石家庄、保定等内陆城市通往天津港的物流快速通道;组织铁路与企业、园区、港口深度对接。拓展大宗货物“公转水”,加快推动天津海河下游德屿物流码头建设,打造海河下游码头经天津港“河海联运”绿色示范线路。到2027年,天津港铁矿石、煤炭、焦炭等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比例稳定保持在80%以上,集装箱海铁联运量和中欧(亚)班列开行数量保持全国主要沿海港口前列。三、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发展,降低物流管理成本(七)推动供应链体系建设。推进工商企业构建集采购、库存、生产、销售、贸易、逆向回收等环节于一体的供应链体系。深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加快数字供应链发展,提升商贸供应链协同水平。支持制造企业与物流企业通过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或成立合资公司,共同规划设计制造企业的供应链解决方案。支持物流企业与特色农业和外贸出口企业等对接合作,扩容物流服务“津农精品”等特色项目。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引入快递企业协同服务。(八)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设施标准化智能化改造,提高流通组织能力和效率。鼓励物流企业与商贸企业深化合作,发展共同配送、集中配送、仓配一体等集约化组织模式。打造若干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冷链产品交易分拨中心,健全冷链产品产销两端流通体系。(九)推动大宗商品精细物流发展。做大做强粮食、黑金属矿石、能源等生产资料物流,推动大宗商品企业整合内部物流需求,与社会化物流企业开展“总对总”供应链合作。发展大宗商品供应链组织平台,支持天津港规划布局大宗商品储运基地,推进适宜的大宗货物在枢纽、园区等入箱。(十)畅通国际供应链发展。高水平建设天津国际物流产业园,着力拓展国际国内物流分拨功能。加强天津港适应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新三样”出口的码头和堆场建设。落实消费类锂电池产品铁路、航空、水运等运输安全认证规范。充分利用“自贸+综保”创新平台,优化中欧班列开行计划和运力分配机制。(十一)引育壮大现代物流企业。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引导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申报国家A级物流企业。围绕冷链产品供应链一体化,引进培育一批具备贸易采购、冷链物流和产品销售等能力的供应链链主企业。支持航空物流企业扩大全货机规模。发展规模化经营、现代化管理的大型公路货运企业。加强“专精特新”物流企业培育。聚焦物流优质资源精准招商,积极吸引国内外物流领域优质企业落地发展。四、完善国家物流枢纽通道网络,降低物流系统成本(十二)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提升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钢材、五金制品、二手车等出口能力,支持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提供以航空物流为核心前后端延伸的一体化服务,推进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打造商贸产业链增值服务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集聚区域积极申报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促进国家物流枢纽与综合货运枢纽、港口、机场、铁路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高效协同,稳步提高国家物流枢纽间铁路联运班列开行。(十三)提升港口集疏运服务水平。规划建设天津港新港航道拓宽浚深等项目;推进兴港高速公路和京津塘高速公路改扩建,实施黄万铁路扩能等项目。建立与物流央企及重点产业园区、重要商贸集团的常态化联系机制,面向北京、雄安新区定制个性化运输方案,延伸陆向经济通道。做强环渤海内支线,拓展海向航线网络。(十四)加强国际航空物流中心建设。鼓励航空公司设立运营基地,吸引飞机零部件、汽车零配件、电子零部件以及航空特种货物运输企业落地运营,引进国内外优质电商平台和货运代理、速递物流等公司扩大航空运输业务,设立物流分拨中心、贸易结算中心等。加快国际邮件互换局功能提升。持续落实空港口岸“7×24小时”预约通关。(十五)加快多式联运体系建设。着力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模式,加强设施衔接、运单互认、标准协同,减少重复搬运和装卸,推广集装箱货物公铁水全过程运输。到2027年,重点培育一批具有跨区域联通和全过程管控的多式联运骨干企业,着力打造10条左右的多式联运精品线路,建成天津国际枢纽海港、天津国际航空货运枢纽、石家庄国际陆港、石家庄空港等“四港引领、多极联动”的多式联运型综合货运枢纽体系。(十六)完善区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依托物流企业,建立功能完善的区级配送中心;充分利用乡镇农贸市场等场所,加快建立乡镇物流配送站;依托超市、农村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等,建立村级物流配送网点。盘活农村闲置客运资源,打通农村邮政快递“最后一公里服务”,利用公交线搭载邮件快件,加快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布局建设城郊大仓基地。五、加快发展物流新质生产力,降低物流运行成本(十七)推广物流新技术新业态应用。加强5G和北斗等技术融合应用、重要物流装备研发、智慧物流系统化集成创新,发展“人工智能+现代物流”。鼓励平台经济、自动驾驶、即时配送等与现代物流业深度融合发展,推广无人化技术装备,加强仓配运智能一体化、数字孪生等技术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技术装备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符合条件的物流技术装备研发制造企业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十八)推动物流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支持物流枢纽场站、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等绿色化升级改造。支持开展物流领域碳排放核算、认证工作。开展新能源汽车物流提升工程,积极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支持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积极建设零排放货运通道。持续推进物流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支持对冷库、中央厨房、低温车间等实施节能改造。(十九)推进物流产业标准化建设。支持物流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加强物流领域规范的宣贯实施应用。积极引导相关企业使用标准化托盘、周转筐、周转笼等,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1200×1000mm标准托盘、600×400mm周转箱(筐)等单元化载器具。六、强化政策支持引导保障,降低物流要素成本(二十)加强投融资政策支持。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设施设备更新。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利用交易所上市、发行债券融资。支持现有已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物流企业并购重组、再融资;支持设置更多符合产业需求的期货交割库,提升存量期货交割库建设水平。依托我市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优势,加大对物流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服务物流企业高质量发展,为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鼓励银行机构依法合规开展重点领域大宗商品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二十一)加强物流仓储用地服务。支持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依规保障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和物流仓储设施项目用地、用海、用岸线的合理需求。鼓励盘活利用存量低效土地,用于物流产业项目建设。对利用旧厂房、仓库等闲置房产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有偿使用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和自用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推进铁路物流场站设施用地分层立体开发,完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二十二)强化物流人才培养。推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加强物流、采购、供应链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深化与物流企业产学研用合作。鼓励物流企业、行业协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联合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共建产业学院、实训基地等,开设面向物流实践的培训课程。七、加强组织实施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强化政策和要素支持,抓好本方案落实工作。加大工作调研力度,加强物流统计工作。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实施,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5年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 2025-01-20
    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部门:为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压舱石”关键作用,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引领产业转型升级、保障社会民生改善,项目化、清单化推进“十项行动”和“三新”“三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5年安排市级重点建设项目854个,重点储备项目275个。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持续强化“交账”意识,把项目建设作为“主官”工程、“一把手”工程,狠抓年度投资计划目标落实。各区要落实属地保障责任,各市级部门要落实行业管理、要素服务责任,市区协同、部门联动,打造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同步前行的项目推动工作格局。二、强化调度管理。各区各部门要持续强化调度、优化服务,对市级重点项目实施台账式、清单化管理,一项一策包联帮扶,推动储备项目尽早开工、在建项目建设提速。逐月梳理项目资金拨付、建设进度等节点目标,“挂图作战”精准发力,提升调度管理针对性、实效性。组织项目单位,每月25日至次月5日,通过天津市重大项目智慧管理平台,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三、优化服务保障。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牢“项目为王”理念,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相结合,高效运行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加强项目资金、用地、用海、用能和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限时解决堵点难点问题,推动项目建设提质增效。充分用好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工作机制,实行“即来即办、即申即办”,合理压缩审批许可事项工作时限,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四、实行动态调整。对已列入重点储备项目清单且前期工作推进较快、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经有关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转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对前期工作较为成熟且符合申报要求的,经有关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予以增补。五、加强督导考核。加强日常督导,实行月通报、年考核,定期联合开展督导服务,以督导促落实、以服务促发展。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除绩效考核加分外,在中央和市级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推动不力的区和部门,向主要领导发送提示函、督办函,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约谈督促整改。附件:1.2025年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2.2025年市级重点储备项目清单2025年1月15日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1-13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我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现予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扎实推进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见效,加快推动制造业向服务环节延伸、服务业持续赋能制造业发展,不断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服务业提质增效,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   市统计局2025年1月9日天津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服务业提质增效,加快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围绕我市“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探索两业融合新业态、新模式、新路径,促进制造业向服务环节延伸、服务业持续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到2027年,两业融合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产业竞争力、附加值不断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比重达70%以上,融合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融合应用场景,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模式,优势产业链条、产业集群、融合示范载体和产业生态圈进一步完善,成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强劲动力。二、重点领域(一)促进制造业向高附加值的服务环节延伸1.做强高端装备制造服务环节。引导装备制造企业发展总集成总承包、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模式,提升高端装备制造产业能级。智能装备产业做强成套装备设计、研发环节。轨道交通产业做强轨道交通设计和服务环节,用好本地化应用场景。海洋装备产业做强船舶与海工平台设计等环节。建设中医药关键技术装备示范园区,重点发展中医药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制造等细分行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完善汽车制造和服务全链条体系。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在汽车产业应用,发展智能化解决方案服务。整车制造产业补齐前端研发、后端销售短板,构建乘用车、商用车双赛道。发展车联网,做强应用服务、智慧交通环节,推进车路协同、自动驾驶技术等示范应用。强化汽车后市场,拓展汽车租赁、共享出行等新业态,发展平行进口汽车第三方检测、合规性改装等服务,扩大汽车保税仓储和转口保税增值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3.深化医药制造和健康服务有机融合。推动健康制造、健康服务以及相关产业跨界融合。制药产业做强医药研发服务、疫苗等环节。生物制造产业做强动物疫苗、透明质酸等环节。医疗器械产业做强植入介入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等环节。中药饮片产业做强质量控制环节。发展医用智能传感器、家用可穿戴健康监控仪器设备等智慧医疗检测与诊疗辅助设备,加快建设中日(天津)健康产业发展合作示范区,提高智慧医疗与大健康水平。推动“AI+健康”产业发展,提升医工结合、辅助诊断智能化水平,培育“医药健康”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4.推动消费品工业和服务业深度融合。注重差异化、品质化消费需求,支持消费品行业发展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等模式。建立集研发设计、新型材料、配件生产、整车组装于一体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先进制造业集群。促进集“研发设计、智能制造、检验检测”于一体的美妆日化产业链条发展。提高家具家电供应链配套率,丰富定制化家居应用场景。建设一批国内领先的纺织服装技术研发中心、时尚创意中心、高端制造中心。培育和引进宠物高端日粮项目,加快布局宠物药品与疫苗、宠物食品、宠物用品、宠物医疗等垂直赛道,发展宠物会展、宠物跨境电商等融合新业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5.加快原材料工业和服务业融合。鼓励原材料制造企业发展节能环保服务。推动钢铁工业转型,探索建设排产与制造执行、能耗与物流跟踪、质量与设备监控、安全与环保管理为一体的智能工厂和数字车间,鼓励优质企业搭建钢材线上交易平台。培育石化化工产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新模式,支持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行业互联网平台。发展黑色及有色金属全球供应链,鼓励企业将天津作为矿石原料进境口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促进服务业持续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6.深化智能科技和制造业创新融合。推动软件信息服务赋能制造,鼓励企业加快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加强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技术攻关,在智能电网、通信、智能交通等行业加快形成规模化应用。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设备互联、数据互换、关键工序自动化、生产过程智能优化控制、供应链管理智能化、营销精准推送等制造业各环节融合应用,加快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通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7.加强研发设计服务和制造业有机融合。加快建设一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积极培育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引导研发设计企业与制造企业嵌入式合作,提供需求分析、创新实验、原型开发等服务。支持工业设计企业探索“设计+互联网”新模式,推动国内外设计企业、科研院所来津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或共建设计研究中心。围绕轨道交通、港口航运、市政工程、石油化工、水利水电等工程设计行业,推动企业向一体化服务总集成总承包商转型。(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8.强化金融服务和制造业深度融合。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投贷联动、银团贷款等加大对制造企业转型升级、产能优化等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协同推进构建“制造企业+生产服务+金融”服务体系,对服务制造业创新升级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强化金融支持。巩固提升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特色金融优势,打造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全国商业保理之都。(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9.促进现代物流和制造业高效融合。支持制造企业与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推动企业优化业务流程,整合外包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环节物流需求,规划设计制造企业供应链流程。支持物流企业依托广覆盖的网络优势承载产品逆向物流,承接制造企业配件库存管理、维修中心和呼叫中心等售后服务环节。(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0.推进消费服务重点领域和制造业融合。满足重点领域消费升级需求,推动智能设备产业创新发展。推动智能终端企业与电子、汽车等传统制造业以及养老、交通、物流、健康等服务业企业协同发展。支持智能终端研发、试制、检测、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电商、研发、文化、旅游等服务业主体通过委托制造、商标品牌授权向制造环节拓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工作举措(一)深化京津冀协同,提升两业融合区域合作水平1.深化产业协同。聚焦三地优势产业,构建跨区域产业链。深化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深度合作,以整车和“三电”等关键零部件为牵引,建成全国重要整车及配套生产基地。深化生物医药协同合作,做强京津冀生命健康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举办京津产业握手链接洽谈会、京津冀产业链供应链大会等活动,加强区域内上下游企业撮合对接。加强天津先进制造业和北京现代服务业对接交流,鼓励京津两地企业开展对接合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深化科技创新协同。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合作,建设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共建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立京津冀技术交易数据、大型科研仪器开放等共享机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对接交流合作,支持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武清京津产业新城等承接载体建设,推动“京津研发、区域转化”。(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强化场景打造,激发两业融合发展活力3.打造智能化数字化应用场景。鼓励电子信息、装备等离散行业打造人机协同制造、机器视觉检测、预测性维护等应用场景,鼓励化工、材料等流程行业打造能耗监测与优化、数据辅助工艺优化等应用场景。推动工业基础算力资源和应用能力融合,提升产线机器人和自动化设备智能化水平,支持研制工业细分垂直行业大模型,加速释放工业数据价值,支撑制造业新场景运转,优化生产资源、重构生产流程、提升制造业生产效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4.打造未来产业应用场景。围绕“未来工厂”,加快实施一批多元化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建立未来产业场景清单,打通“场景催生新需求”和“需求引导新场景”的双向通道。推动未来产业与既有产业场景融合发展,加强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提高未来产业的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5.强化应用场景推广。组织两业融合企业交流会,畅通两业融合对接渠道。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展会,推介一批业态先进、引领性强的两业融合典型案例、优秀应用场景,并利用网站及新媒体等形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聚焦品牌质量标准建设,提升两业融合发展质效6.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围绕设计研发、供应链管理、生产制造、质量管理和营销服务全过程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强化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培育一批系统集成方案标杆产品、智能制造领军品牌、新消费创新品牌。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品牌日等大型国内外展会,扩大品牌知名度。引导企业提升品牌保护意识,加强品牌管理、商标注册,及时发现和应对侵权行为,保护品牌的权利和价值。(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7.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引导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加强全产业链协作,共同开展标准验证,促进设计、制造、工艺、检测等产业链上下游标准贯通。完善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宣传贯彻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装备、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运维服务、网络协同制造等细分领域标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8.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培育国家检验检测中心,支持检验检测与认证一体化发展,鼓励机构布局“数字+检验检测”新业态,加强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和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支持搭建各类线上线下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市市场监管委)(四)强化创新驱动,培育两业融合新业态新模式9.优化技术服务供给转化。提升创新策源能力,加快先进计算产业创新中心、合成生物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用好“芯火”双创基地等服务平台。优化成果转化能力,高标准打造天开高教科创园等创新孵化平台,构建市场化转移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供需对接机制,支持建设共性技术平台,打造一批重大中试基地,到2027年底,认定10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搭建一批概念验证平台,提高概念验证、创业孵化服务能力。(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10.培育融合新业态新模式。以科技创新加速产业融合,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大力发展智能制造,以“产线、车间、工厂”为基本单元梯度实施智能化改造,梯度培育智能工厂,深化工业互联网在重点行业应用,加快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建设。加快发展服务型制造,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共享制造、供应链管理、总集成总承包、全生命周期管理、柔性化定制等新模式新业态,向“产品+服务”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快企业培育,发挥两业融合多元主体作用11.强化优质企业标杆引领作用。构建 “链长+链主”双牵引机制,强化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平台招商、驻点招商、资本招商,带动核心配套企业落地集聚。打造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鼓励优质企业与数字化服务商加强合作,面向行业提供精准的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数据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2.激发中小企业融合发展活力。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举办企业服务对接活动。鼓励服务业企业提供管理诊断、质量诊断、人才培训等培育赋能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3.增强平台型企业服务功能。支持优质企业整合资源,打造一批行业带动力强、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大型平台企业,孵化培育一批成长潜力好、产业带动能力强的高成长平台经济项目。鼓励平台企业拓展“互联网+”场景,依托市场、数据优势和行业整合能力赋能新制造、催生新服务、培育新模式。(市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4.开展重点服务业领域企业梯度培育。建立“星锐企业—骨干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创新领军企业”梯度培育体系,遴选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优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打造基础扎实、逐级向上的金字塔形优质企业队伍。(市发展改革委)(六)促进产贸融合,构建融合开放新格局15.大力发展服务外包。支持发展众包、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新模式,推进信息技术外包与制造业融合,发挥国家超算天津中心等算力优势,利用云包助力制造业转型升级,面向智慧医疗、生物医药等行业提供多样性的应用服务平台和成熟解决方案。(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6.培育外贸新增长点。推进我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引导自行车、汽车及零部件、地毯、五金制品等基地产业与贸易新业态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开发面向国内外市场的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附加值产品,培育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出口增长点。(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保障体系,打造两业融合优质高效生态环境17.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两业融合工作推进体系,强化协同联动,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探索建立两业融合发展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开展两业融合统计调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8.强化用地保障。盘活闲置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实行法定最高年期出让、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方式,保障两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探索功能适度混合的产业用地模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允许产业园区内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除外)、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和其他商务用地互相合理转换,允许产业园区内产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及绿地率等规划指标按产业发展需求确定。(市规划资源局)19.优化人才支撑。完善学科专业体系,建设一批促进两业融合发展,体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学科专业。推进产教融合,提升校企合作水平,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和实训基地,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快创新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改革完善人才管理评价制度,探索建立复合型人才评价和职业发展通道体系。(市教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鼓励金融创新。探索“两业”融合金融产品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企业通过债券融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并购重组等方式获得服务化转型所需资金支持。打造企业“融资直通车”,将企业融资需求推送至相关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特色化信用信息,面向市场需要推出细分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1.强化政策保障。发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等融合业态模式相关项目支持。充分利用市级服务业专项资金,鼓励企业积极探索打造两业融合场景、创新融合业态模式、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深化试点示范。推进经开区、西青区国家级两业融合试点区域建设,积极开展新一轮试点选育,鼓励试点区域积极探索两业融合发展新路径。开展市级服务型制造培育,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提升制造业企业服务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2025-01-07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组织实施。特此通知。2024年12月24日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说   明     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全面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单位,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编制本目录。    二、本目录包含《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简版(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简版”)和《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数据项规范(2024年版)》(以下简称“数据项规范”)两部分。目录简版中确定了各部门(单位)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数据项规范明确了数据报送标准。    三、本目录规范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6类,包含: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职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政策支持信息、缴费纳税信息、公用事业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经营主体自主申报信息。    四、本目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2024版)》的通知 2024-12-30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在调研的基础上,将企业公共信用评价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充分融合,形成全市企业综合类评价体系一体化,编制了《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2024版)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2024年12月8日      附件 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2024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推进实施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支撑构建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特制定本工作指引。一、明确评价内涵、对象与适用范围(一)评价内涵。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依据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的信用信息,对企业的综合信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二)评价对象。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象为在本市登记且正常经营的企业。(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的应用活动。二、明确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四)企业信用评价依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基于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开展,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企业综合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五)基本原则。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性、时效性原则,以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企业真实信用信息为依据,如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期内,期限届满的,不再作为对信用主体进行评价的依据。三、规范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六)建立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充分考虑指标与信用风险的关联程度,运用特征工程、机器学习等方法形成一套可不断优化迭代的指标体系,以反映企业综合信用状况。指标体系共涉及基础信息、资质认定、行业监管、履约践诺、社会责任5个一级指标,30个二级指标。(七)科学设定评价规则。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在评价得分计算过程中,根据指标适用计算规则的不同分为计分类指标与控制性指标两大类。其中,计分类指标可分为正向指标(即加分指标项)和负向指标(即扣分指标项);控制性指标指向适用于特殊分类判定规则的指标,即当企业存在某些特定失信行为时可直接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定级。(八)划分综合评价等级。评价等级划分为A、B、C、D四等,对应A、A-、B+、B、B-、C+、C、C-和D九级。(九)动态调整综合评价结果。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以月为评价周期进行,评价周期为上一月度信用信息,并依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企业评价等级。四、强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十)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探索基于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研判预警,支撑“信用培优”计划。鼓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实施激励。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共享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信用状况较好的企业实施便利化融资服务。鼓励其他经济社会活动参考使用,支撑开展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十一)完善行业信用评价。构建完善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以行业信用评价为重点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合本行业实际开展更为精准的行业信用评价,并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十二)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 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根据企业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五、加强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十三)强化数据共享。建立健全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数据共享机制,强化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评价数据共享。相关行业部门通过接口调用等方式将行业评价结果及时推送共享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保证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精准性。(十四)强化信息安全。加强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归集、共享和使用信用信息。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相关信用信息或利用相关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十五)强化宣传解读。深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使企业充分了解并重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增强诚信守法经营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依托信用网站、公示系统及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机等多种渠道,实现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查询更高效、更便捷,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附表:1.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2.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附表1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一级指标说明二级指标二级指标说明基础信息反映信用主体在一定时期内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状态,包括能体现企业身份特征的登记注册信息及企业发展能力的经营、财务、人员等信息。 登记注册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注册资本、注册时间、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人员情况企业人员信息,包括企业从业人数、法定代表人是否有犯罪记录或者被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等。经营状况反映企业经营能力的信息,包括对外投资企业和分支机构数、注册资本实缴比例与变化、备案登记变更等。财务状况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信息,包括企业负债率、股权出质数量等。创新能力反映企业创新能力的信息,包括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获得情况等。资质认定信用主体获得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特定从业资质、特定认定资格等信息。准入许可事项对企业具有某种条件和能力认可的信息以及行政许可准入信息等。资质资格企业获得相关行业从业资质资格的信息。特定认定数量是否为特定认证企业,比如高新技术企业、龙头企业、老字号品牌、天津重点培育国际自主品牌等。行业监管信用主体所在行业主管单位根据信用主体从业情况所做出的监管决定,包括奖励等正向信息和惩戒等负向信息。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除税务)、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强制执行的信息。行政检查、抽查信息不合格记录数量企业在行政检查和抽查中的结果是否正常。严重失信信息国家及地方认定的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一般失信信息被本市行业监管部门纳入不良行业记录的信息。社会关注度消费者反映强烈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企业。行业信用评价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企业法人做出的评价信息等。根据评价结果信息对信用主体进行打分。国家综合信用评价国家综合信用评价信息。荣誉表彰记录行政奖励、企业获奖信息等。国家认定的红名单记录国家认定的红名单信息。关联关系相关人员、关联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反映基于企业关联关系所表现的风险因素。信用修复信用修复行为信息。履约践诺反映信用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履约践诺能力,比如经营异常、刑事犯罪以及欠缴公共事业费用等信息,是企业不能较好履约的负向信息。异常经营记录异常经营名录信息。司法诉讼其他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信息。信息公示状况企业信息公示情况,涉及年报、财务数据等信息公示。公共事业记录公共费用欠缴信息。合同履约合同履约信息。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签订、履行等信息。社会责任信用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履行的对社会公众、环境以及社会公益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依法纳税信息税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社保缴存、公积金缴存信息反映企业社保、公积金缴存情况的信息,包括社保、公积金欠缴记录,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记录等信息。社会公益信息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信息。环境保护信息生产经营过程中履行环境保护有关社会责任行为的信息。投诉举报12315等平台投诉举报信息。附表2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序号信用等级评分范围涵义1A≥85企业经营稳定,行业监管中具有较多的正向信息,履约能力强,社会贡献较大,信用风险低。A-≥80<852B+≥70<80企业经营较为稳定,履约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社会贡献,信用风险较低。B≥65<70B-≥60<653C+≥55<60企业经营稳定性一般,履约能力一般,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C≥50<55C-≥40<504D<40企业经营稳定性较差,履约能力较弱,行业监管中具有较多的负向信息,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 
  • 关于印发《天津市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2024-12-30
    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发展改革委: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落实《天津市推进移动源清洁化工作方案(2024-2027年)》,加快构建天津市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助力清洁运输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天津市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7年)2024年12月26日附件 天津市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7年)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落实《天津市推进移动源清洁化工作方案(2024-2027年)》,加快构建天津市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助力清洁运输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安全可靠的原则,加快推动天津市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有序建设,形成车桩(站)相随、换充相济、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到2025年,建成满足不少于1万辆电动重型货车需求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到2027年,建成满足不少于2万辆电动重型货车需求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满足电动重型货车绿色出行的补能需求,有力支撑京津冀区域清洁运输高质量发展。二、重点任务(一)加强规划统筹衔接    1.加强规划引领。制定印发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布局规划,科学规划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发展规模和建设时序,做到服务当地、兼顾过境、衔接顺畅,加快形成覆盖广泛、布局合理的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围绕港口、物流园区、产业集聚区、交通干线等重点区域,衔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加快建设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支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技术装备绿色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电力公司、相关区人民政府)2.分类布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按照“点、线、面”相结合的模式,分类布设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充(换)电基础设施分散区服务开放场景短倒运输及封闭场景短倒运输;过境补能电站服务交通干线中途场景运输与交通干线长途场景运输;充(换)电基础设施集中区服务开放场景短倒运输、交通干线中途场景运输及封闭场景短倒运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3.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结合电动重型货车发展趋势,科学预测车辆保有量及使用场景,适度超前规划布局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在整体规模、分区布局、建设空间等方面留有裕度,更好满足不同企业、不同应用场景的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重点领域建设    4.加快重点区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滨海新区、环城四区和远郊五区,结合电动重型货车需求,按照充(换)电基础设施集中区、分散区和过境补能电站三个等级,有序分类建设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推进天津港港区内部及周边配建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满足天津港区域内运输车辆、市域内集疏港车辆补能需求。推进静海区大邱庄、唐官屯、北辰区陆路港等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建设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满足物料区域内短倒运输、生活物资城市配送车辆补能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5.加快重点线路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在静海大邱庄-河北唐山、天津港-山西、天津港-河北廊坊、天津港-北京以及静海、宁河、东丽、北辰、津南至天津港等重点运输线路沿线、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站,辐射京津冀区域,满足跨省、过境车辆补能需求以及域内企业集疏港车辆补能需求。(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6.加快重点行业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基于钢铁、焦化、热轧、热浸镀锌、预拌混凝土、塑料、玻璃、发电等重点行业货运车辆、作业车辆的电动化替代需求,在企业内部及其周边按需配建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满足电动重型货车定点补能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区人民政府)(三)加力推广示范场景    7.推广建设大型综合性示范场站。在满足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依托现有加油、加气、加氢站点网络改扩建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引导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在充(换)电需求较大的点位,建设涵盖“人、车、桩”全生态的大型综合性充(换)电场站,鼓励配建能够适当满足运营车辆司乘人员餐饮、休息需求和车辆维保服务的设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人民政府)8.推广建设光(风)储充一体化示范站。鼓励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在滨海新区、宁河区、宝坻区、武清区等光(风)资源较好区域内建设面向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光(风)储充一体化示范站,推广大功率充电、光伏、储能等新技术设备应用,建设多元化服务业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人民政府)(四)加大监管服务力度9.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监管信息化水平。推动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全面接入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综合服务平台,加强对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充(换)电场站的考核评价,提高行业监管的信息化水平。持续优化“津e充”APP,为电动重型货车车主提供综合查询、智能导航、便捷支付等一站式公共服务,提升电动重型货车车主补能的满意度和体验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10.提高充(换)电基础设施基础配套水平。结合区域电网规划,充分考虑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站基础设施布局,确定上级电源,明确配套接入要求,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支持电网企业结合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车网互动管理,优先实现10千伏及以上充(换)电基础设施资源的统一接入和管理。(责任单位:市电力公司、相关区人民政府)11.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开展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站建设选址,不应设在剧烈振动、高温、低洼积水场所,避免多尘、腐蚀性气体和潜在危险,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等应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换)电基础设施产权方购置使用应具备产品合格证书、CCC认证标识的充电桩产品,并委托具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人员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督促交通场站、物流园区、产业园区、港口等场地产权方或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管理。督促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参照有关标准自行组织竣工验收,重点检测防雷接地、设备绝缘,确保设施投运后稳定、安全和可靠运行,鼓励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投保相关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相关区人民政府)三、保障措施1.强化统筹推动。建立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统筹推动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协同推进各项任务。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清单化、项目化、标准化、制度化”细化任务分工,切实抓好任务落实落地。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组织调度和跟踪问效,确保各项任务有力有序推进、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办、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电力公司、相关区人民政府)2.强化责任落实。相关区人民政府要紧盯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布局规划,落实天津市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完成2025年、2027年充(换)电基础设施满足重型货车数量任务分解表目标,结合域内和过境车辆实际补能需求,深化细化相关落实方案,实施清单式管理、项目化推进。履行属地职责,组织属地范围内街镇政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单位,协助建设运营企业做好场站选址、建设、运营等工作。加强统筹调度,按年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区域内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拟建计划,按月度报送区域内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3.强化要素保障。相关区人民政府要加大保障力度,满足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支持电动重型货车销售企业与电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及地方企业开展跨界合作。电网企业积极服务报装需求,优化报装流程,开展配套供电基础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落实低压小微企业外电源“零投资”政策,实现低压用户办电零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相关区人民政府)4.强化政策支撑。鼓励政府、企业及社会资本等多方共同参与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积极争取各类中央政策资金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领域贷款投放力度。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鼓励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给予优先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市电力公司、相关区人民政府)     附件:1. 2025年相关区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数量分解表          2. 2027年相关区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数量分解表          3.天津市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布局规划(2024-2027年)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2024-12-27
    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废止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特此通知。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2024年12月27日        
  • 《关于支持武清京津产业新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视频解读 2025-04-10
  • 一图读懂丨《关于支持武清京津产业新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2025-04-10
  • 一图读懂丨《关于支持武清京津产业新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2025-04-10
  • 政策解读 | 《关于提升城市服务保障水平促进新市民安居乐业的若干措施》 2025-03-27
    01《若干措施》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新市民已成为天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重要力量,其在工作就业、住房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存在着较为旺盛的需求与期盼,对本市城市服务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时强调,要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把保障居民安居乐业作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头等大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关于提升城市服务保障水平促进新市民安居乐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提出30条具体措施,致力于服务好新市民群体日益增长的高品质生活需要,不断增强城市吸引力,凝聚发展新动力。 02《若干措施》对新市民的界定是什么?新市民是指在本市城镇常住,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2022年,原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首次正式定义新市民,《若干措施》延用了此定义。通过调查研究,新市民在就业创业、子女上学、看病就医、购房租房等方面的需求有待满足,同时,由于信息了解得不够、渠道利用得不多等问题,部分新市民还未享受到政策红利。出台《若干措施》的核心目的,就是努力改善新市民公共服务的可获得性,把城市打造的更加宜居,提升新市民的归属感、认同感。 03 《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若干措施》包括5部分,30条具体措施。第一部分为突出就业优先,解决新市民入职问题。提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强化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优化完善保障制度7条措施。第二部分为坚持租购并举,解决新市民入住问题。提出强化对新市民住房支持1条措施。第三部分为优化公共服务,解决新市民落户、入学等问题。提出优化积分落户服务、完善人才引进服务、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新市民子女入学、加快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布局、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健全“老有所养”服务、优化“幼有所育”服务、丰富文化生活、推进全民健身10条措施。第四部分为强化城市治理,提升新市民生活品质。提出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深入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推进韧性安全城市建设、深化农村改革、推广绿色生活方式、优化基层治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7条措施。第五部分为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对新市民吸引力。提出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历史文化、打造天津文化品牌、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推动文旅多业态融合发展、实施城市热度全方位提升行动5条措施。 04《若干措施》落实的保障措施是什么?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将建立跟踪落实工作机制,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落实,同时,积极吸收采纳社会公众的问题建议,动态优化具体工作举措。发改部门聚焦强化统筹协调,跟踪工作进展,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人社部门聚焦强化就业支持,大力挖掘就业岗位,做好公共就业服务。住建部门聚焦强化盘活资产,逐步扩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卫健、教育、民政部门聚焦强化资源均衡,让新市民能够就好医、子女能够上好学、父母能够养好老,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其他部门也将积极务实,共同为新市民安居乐业献计出力。
  • 热点聚焦 | 《关于提升城市服务保障水平促进新市民安居乐业的若干措施》 2025-03-27
    01 就业创业篇 01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何参加社会保险?与平台企业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受户籍限制。此外,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并享受缴费补贴。 02如何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劳动年龄内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学年在校生及毕业离校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六类人员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 03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哪些创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在津首次创办企业的可获得最长3年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享受最高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租房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长24个月,每月最高2500元的创业房租补贴。有融资需求的,还可申请最高额度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支持。 04如何享受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并已办理工伤登记的工伤职工,满足异地就医条件,需要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可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提交异地就医备案相关材料。办理备案后,进行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02 购房租房篇(一)购房热点解读 01目前新市民购买住房有什么政策?2024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出台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若干措施,取消了限购、限贷、限价、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等限制性措施,新市民可在本市任何区域购买住房。 02取消住房限购政策后,新市民购房有什么变化?限购取消后,新市民可在全市范围内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无需提供纳税或社保证明等购房资格证明材料。 03购买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是多少?目前,购买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15%,进一步降低了购房贷款门槛。 04新市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政策是什么?新市民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贷款首付款: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20%,购买保障性住房首付比例为15%。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为2.775%和3.325%。贷款金额: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10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职工,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以本市统一贷款限额为基础上浮20%,即120万元。(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热点解读 01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面向群体是哪些?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本市户籍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和非本市户籍在津正式就业且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请,重点保障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 02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是什么?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宿舍型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住宅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按照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规定,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增加服务功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加强安保、清洁和维修养护,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服务。 03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享受哪些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本着租户可负担、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按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确定。承租人可享受居民标准的水电气热收费价格,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享受积分落户政策,且符合本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04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合同租期应满足什么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半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承租人仍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 05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申请入口在哪里?申请人可以通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网站查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公示信息(在政务服务信息查询的保障性住房专栏内)→联系项目运营企业并前往现场查看→选房→向项目运营企业提交个人有关信息→项目运营企业审核要件(企业联网核查)→签订合同→入住。03 落户服务篇 01何时调整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现行《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有效期到2026年12月31日,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将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启动修订工作。 02如何优化升级“海河英才”行动计划?2025年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引进培养用好人才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措施,推动“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提质升级,推动实施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一是畅通优秀人才引进渠道,借助大模型、大数据等技术,提供政策智能检索、人才潜力评估、职位精准匹配等服务,进一步提升人才和产业对接效率。二是整合资源扩大品牌影响力,举办“海河英才”大会,组织人才招聘、项目对接、创业大赛等活动,打造有天津特色的、标志性、品牌化的招才引智活动。三是完善生活配套服务,实施“海河英才”卡制度,支持各类领域高层次人才申请“海河英才”卡,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以直接申请小客车指标。四是编制发布《天津市制造业新质生产力人才需求目录》,确定人才需求层次高、市场需求量大的岗位,进行集中发布。五是组织“海河英才”海外人才创业赛。办好海外引才品牌活动,通过“会、展、赛、行”系列活动,大力集聚海外人才,争取优质海外项目留津发展。 03如何给予天开高教科创园人才落户支持?被认定为天开高教科创园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可按照突出贡献企业员工落户政策办理来津落户。在本人落户前申请配偶随迁的(需双方均为初婚),可不受结婚时间限制(即结婚不满三年的配偶也可以随迁,免受现行政策规定“需结婚满三年才可办理投靠落户”限制)。04 子女入学篇 01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如何在津接受教育?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津接受教育,依照《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教规范〔2022〕2号)办理。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转入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相关申请登记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02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可以参加中考、高考吗?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初中学籍,可以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可报考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含综合高中班);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其已投靠落户(取得本市户籍)的随迁子女,可以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可报考普通高中学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市招委关于天津市普通高考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招委高发〔2021〕14号),从2022年开始,参加我市普通高考需满足“户籍+学籍”的报名要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加本市高职分类考试专科层次招生。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职分类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05 医疗保障篇 01新市民如何参加医疗保险?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实现就业的新市民,可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下同),缴费比例为单位10.5%、个人2%;未实现就业的新市民,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比例为8.5%,也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保,2025年缴费标准为高档每人每年1030元,低档每人每年400元。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自行在街道办理。居民医保每年九月至十二月为集中参保缴费期,个人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 02参加基本医保后享受什么待遇?新市民参加我市基本医保后,可以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疾病和住院报销待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起付线在职人员800元、不满70岁退休人员700元、70岁(含)以上退休人员650元,封顶线10000元,报销比例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起付线至5500元以下为75%、65%、55%,5500元至10000元部分统一为55%;住院(含门特)起付线根据医院级别和次数不同介于270元至1700元之间,封顶线45万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在85%左右。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起付线600元,封顶线4000元(符合连续参保条件人员5000元),报销比例根据缴费档次和医院级别不同介于45%至55%,住院(含门特)起付线为500元,封顶线25万元(其中,门特封顶线18万元,与住院合并),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在70%左右。同时,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还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待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06 金融支持篇 新市民可以享受哪些金融支持政策?一是为新市民在津创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针对新市民资产所在地不在天津的情况,鼓励商业银行在合规和符合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新市民以其异地押品提供增信,申请银行小微企业主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二是为从事新就业形态新市民提供风险保障。推动保险公司结合建筑工人、快递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市民职业特点,开发更加灵活、实惠、便利的雇主责任险、意外险、团体健康保险等产品,进一步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风险保障。07 政务服务篇 01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线上:市民可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平台,登录“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的“新生儿出生”栏目办理(需新生儿母亲账户登录)。也可通过“津心办”App,登录“一件事专区”的“新生儿出生”栏目办理(需新生儿母亲账户登录)。线下:市民可至全市61家助产机构办理。办理事项:《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首签)、预防接种证办理、本市户口登记(申报出生登记)一岁以下婚内本市生育、社会保障卡申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新生儿医疗费用报销等事项。 02教育入学“一件事”线上:市民可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平台,登录“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的“教育入学”栏目办理。也可通过“津心办”App,登录“一件事专区”的“教育入学”栏目办理。线下:市民可至所属片区小学办理。办理事项:可一次性办理新生入学信息采集以及户籍证明、居住证、不动产权证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信息核查事项。 03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件事”线上:市民可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平台,登录“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的“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栏目办理。也可通过“津心办”App、“天津人力社保”App、“津社保”小程序办理。线下:市民可至全市各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网点办理。办理事项: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社保服务、就医购药、交通出行、文化体验等事项。 04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市民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了解涉及社会保障、就业创业、教育入学、医疗卫生等方面知识信息。也可进入“天津12345”微信小程序,在“知识查询”“智能客服”板块,查询住房租房、公共服务等高频热点知识信息。如有疑问,详情请咨询相关部门。
  • 一图读懂《天津市深化物流体制机制改革有效降低社会物流成本实施方案》 2025-02-07
  • 《天津市深化物流体制机制改革有效降低社会物流成本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5-02-07
    1.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是什么?答:现代物流一头连着生产,一头连着消费,高度集成并融合运输、仓储、分拨、配送、信息等服务功能,是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的重要支撑。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稳增长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重要举措,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工作要求和市委深改委第九次会议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印发了《天津市深化物流体制机制改革有效降低社会物流成本实施方案》。2.《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什么?答:《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工作目标+五个降低+加强组织实施”,共22方面举措。第一部分是工作目标,到2027年,全市社会物流总费用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率力争降至13.5%以下。物流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突破,社会货物运输结构持续优化,多式联运发展取得显著成效,集装箱海铁联运量力争达到200万标准箱。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现代物流企业,国家物流枢纽体系和现代物流服务网络逐步健全,物流服务质量效率明显提高,现代物流业支撑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能力显著提升,为打造我国北方地区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有力支撑。第二至第六部分是主要任务和重点举措。一是深化物流体制机制改革,降低物流组织成本,主要包括推动京津冀物流一体化协同、推动港口发展改革、推动公路货运市场治理和改革、推进铁路重点领域改革、推进物流数据开放共享、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攻坚等6项措施。二是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发展,降低物流管理成本,主要包括推动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大宗商品精细物流发展、畅通国际供应链发展、引育壮大现代物流企业等5项措施。三是完善国家物流枢纽通道网络,降低物流系统成本,主要包括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提升港口集疏运服务水平、加强国际航空物流中心建设、加快多式联运体系建设、完善区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等5项措施。四是加快发展物流新质生产力,降低物流运行成本,主要包括推广物流新技术新业态应用、推动物流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物流产业标准化建设等3项措施。五是强化政策支持引导保障,降低物流要素成本,主要包括加强投融资政策支持、加强物流仓储用地服务、强化物流人才培养等3项措施。第七部分是加强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实施,各负其责,协同联动,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3.下一步如何推动《行动方案》落地?答:各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化认识,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强化政策和要素支持,抓好本方案落实工作。加大工作调研力度,加强物流统计工作。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实施,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
  • 《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2024版)》(津发改信用〔2024〕413)政策一问一答 2024-12-30
    一、问:《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2024版)》(以下简称《评价指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答: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推进实施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支撑构建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特制定本工作指引。二、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内涵与适用对象是什么?答: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依据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的信用信息,对企业的综合信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评价对象为在本市登记且正常经营的企业。三、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标准是什么?答: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涉及基础信息、资质认定、行业监管、履约践诺、社会责任5个一级指标,30个二级指标。按照由高到低顺序,将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划分A、B、C、D四等,A、A-、B+、B、B-、C+、C、C-和D九级。市级公共信用管理机构按月对评价主体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四、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数据基础是什么?答: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基于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开展。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企业综合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五、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成果如何应用?答:探索基于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研判预警,支撑“信用培优”计划。鼓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实施激励。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共享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信用状况较好的企业实施便利化融资服务。鼓励其他经济社会活动参考使用,支撑开展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
  • 一图读懂《天津市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 2024-11-15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25-04-10
    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基建后勤函〔2025〕23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科技大学,项目代码:2502-120000-89-01-873272。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天津市经济开发区十三大街9号天津科技大学滨海校区西院现址内,四至范围:东至市政洞庭路,南至西28#学生宿舍,西至校区内道路,北至校区围墙,用地面积11926平方米。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新建1栋地上6层建筑学生宿舍楼,总建筑面积26120平方米,设置学生宿舍657间及其他配套服务用房,其中无障碍宿舍8间(2人间),其余均为4人间宿舍,可容纳2612名学生住宿,同步实施道路广场、绿化、综合管网等配套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16604.09万元,其中:工程费14342.79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470.63万元,预备费790.67万元。项目建设资金通过争取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30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5年3月31日附件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美术学院地纬路新建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25-04-10
    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美术学院地纬路新建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基建后勤函〔2025〕24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君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美术学院,项目代码:2405-120000-89-01-335182。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天津市河北区地纬路8号天津美术学院河北校区现址内,四至范围:东至元康里,南至地纬路,西至地兴里,北至元纬路,用地面积8070平方米。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新建一栋地上11层、地下1层的本科学生宿舍,总建筑面积23808.92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9885.42平方米,主要设置490间本科生宿舍及配套服务用房等,可容纳1894名学生住宿;地下建筑面积3923.50平方米,主要为人防工程等。同步实施室外道路、绿化、管线、围墙、大门等配套附属设施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4502.94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12707.5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104.74万元,基本预备费690.62万元。项目建设资金通过争取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31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美术学院地纬路新建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5年3月31日附件 天津美术学院地纬路新建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复康院区提升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5-04-02
    市卫生健康委:你委《关于报审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复康院区提升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卫财基函〔2025〕89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项目代码为:2403-120000-89-01-795717。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该项目选址于南开区复康路24号,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复康院区内,四至范围:东至科研南路,南至复康路,西至津河,北至航天道。二、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该项目主要包含基础设施提升改造、设备及医用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三部分内容:1. 基础设施提升改造涉及改造复康院区建筑面积共计10716平方米。其中,住院楼A区1层和2层、C区2层部分区域改造为急诊区,改造面积为2823平方米;住院楼B区2层和3层部分区域改造为超声科、血液层流病房,改造面积为908平方米;住院楼D区3层空置病房改造为内镜中心,改造面积为1800平方米;门急诊楼E区西翼中段加建两部外挂电梯,改造面积135平方米;食堂楼F区4层部分区域改造为疫情指挥中心,改造面积为850平方米;对住院楼A、D区重症床位进行高通量吸氧功能提升改造,改造面积4200平方米,涉及床位数126张。2.设备及医用物资储备设备及医用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治基地配置及储备设备,门急诊改造新增设备,重症、急诊、儿科、科教等相关科室需求设备、基础器械及设施、其他诊断治疗辅助设备5类,共586台(套)。3.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防治基地数据中心建设、公共卫生协同(防治侧)建设、医院信息化提升(救治侧)建设三个部分,并随之建设符合项目等级标准的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密码安全等内容,以及相应配套的技术服务。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37585.59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5997.15万元,医疗设备购置费18668.66万元,信息化系统10379.1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453.23万元,预备费1087.45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医院自筹等多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为24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信息化和设备购置等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本批复有效期2年。附件: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复康院区提升改造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5年3月20日附件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复康院区提升改造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主要设备√√√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5-04-02
    市疾控局:你单位《关于报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疾控综函〔2025〕7号)收悉。经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代码为:2310-120102-04-01-924214。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该项目选址于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址内,四至范围:东至河东区少年宫,南至华越道,西至新开路,北至华龙道。现状总用地面积35178.5平方米,新建建筑可用地面积11309.7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医疗卫生用地。二、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该项目拟拆除院内既有3、4、6、7号楼,拆除建筑面积为6786.28平方米。新建1栋综合实验楼和1栋综合保障楼,总建筑面积20150平方米,其中,新建综合实验楼建筑面积15450平方米,为地上16层、地下1层,地上建筑面积146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850平方米,主要功能用房包括业务质量管理、信息中心、放射卫生实验室、职业卫生实验室、消杀检验实验室、理化实验室、毒理实验室、动物房等;新建综合保障楼建筑面积4700平方米,为地上4层、地下1层,地上建筑面积38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900平方米,主要功能用房包括后勤保障用房、物资保障库、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指挥中心等。对既有1、2、5号楼进行改造提升,改造面积31337.73平方米,改造内容为室内外装修改造及安装设备改造等。购置实验设备116台(套),信息化建设设备491台(套)。同步对室外道路、绿化、管网等工程进行更新改造。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40764.31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8150.13万元,设备购置费7868.53万元(含实验室设备3128.93万元、信息化建设设备3367万元、其他设备1372.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804.49万元,预备费1941.16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市级财政资金。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36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信息化和设备购置等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局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本批复有效期2年。附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5年3月14日附件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重要材料√√√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25-03-31
    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基建后勤函〔2025〕10号)收悉。经委托北京市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项目代码:2310-120118-04-01-819500。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该项目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17-30规划单元,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现址范围内,四至范围为:北至西次干路一,西至团泊大道,东、南至国家医学中心建设项目选址用地。项目用地面积12919.5平方米。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该项目新建一座感染门诊楼、一座院前急救综合楼和一座门卫,总建筑面积9800平方米,全部为地上建筑。其中:感染门诊楼8780平方米,地上4层,主要设置发热门诊、留观病房、实验室及感染科等用房;院前急救综合楼1000平方米,地上1层,主要设置洗消中心以及医疗废物暂存、设备用房等保障系统用房;门卫20平方米,地上1层,主要用于独立院区的日常出入管理。项目同步实施红线内室外管线、道路广场、绿化工程等室外工程,并购置疫情监测预警系统、电子病历系统等信息化系统757台(套)及配置呼吸机、监护仪等医疗设备718台(套)。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6369.40万元,其中:工程费8451.81万元,信息化系统建设费880.00万元,设备购置费5699.8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871.62万元,预备费466.17万元。项目建设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医院自筹等多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23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5年3月12日附件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设备购置√√√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烈士陵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25-03-31
    市退役军人局:贵局《关于报审天津市烈士陵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退役军人局函〔2025〕2号)收悉。经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市烈士陵园,项目代码:2310-120113-04-01-881113,现就有关内容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铁东北路5998号天津市烈士陵园现址范围内,四至范围为:东至天津市第一殡仪馆,南至丹河新道,西至铁东北路,北至外环线。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拟对园内基础设施提升改造,涉及纪念碑、烈士骨灰室、纪念馆相关用房等,涉及总建筑面积6864平方米,其中,改造建筑面积6069平方米,新建建筑面积795平方米。建设内容及规模主要为:现状革命烈士纪念碑底座新增浮雕10组;将革命烈士纪念馆首层部分原资料室和活动用房改造为烈士骨灰室,建筑面积800平方米;对革命烈士纪念馆二层、三层以及建国后烈士纪念馆二层现状陈列展览区提升改造,并在革命烈士纪念馆东侧与建国后烈士纪念馆西侧新建连廊,改造建筑面积2819平方米,新建建筑面积61平方米,同时对上述区域重新整体规划布展,增加展线200米;将建国后纪念馆前平台下空间改造为教育用房(报告厅)等,建筑面积950平方米;在在日殉难烈士·劳工纪念馆遗址东侧新建业务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734平方米;将革命烈士纪念馆和在日殉难烈士·劳工纪念馆前方平台下空间改造为车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5543.98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4859.9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20万元,预备费264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同时积极申请中央资金。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为29个月。五、其他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中办发〔2013〕17号、中办发〔2017〕70号、津党办发〔2013〕16号、津党办发〔2018〕42号等文件精神,不得以本项目名义建设楼堂馆所,项目建成后不得调整为楼堂馆所。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贵局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市烈士陵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招标实施方案2025年3月11日附件 天津市烈士陵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设备购置√√√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西区双海道(长泰河-微山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25-03-19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西区双海道(长泰河-微山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住建计函〔2024〕31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意实施双海道(长泰河-微山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代码:2403-120000-89-01-153520。二、工程位于河西区境内,西起长泰河,东至现状微山路,全长约515米,同步实施排水、给水、中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20米,具体实施断面以规划批复为准。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标准轴载为BZZ-100KN,其它技术指标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三、工程估算总投资约3563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天津市河西区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五、项目建设期6个月。六、本批复有效期2年。望接文后,抓紧组织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工程初步设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等工作,按程序报批并实施。此复。附件: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5年3月11日附件 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名称:河西区双海道(长泰河-微山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安工程√√√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其它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烈士陵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025-02-24
    市退役军人局:贵局《关于报送天津市烈士陵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津退役军人局函〔2024〕6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市烈士陵园,项目代码:2310-120113-04-01-881113,现就有关内容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铁东北路5998号天津市烈士陵园现址范围内,四至范围为:东至天津市第一殡仪馆,南至丹河新道,西至铁东北路,北至外环线。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拟对园内基础设施提升改造,涉及纪念碑、烈士骨灰室、纪念馆相关用房等,涉及总面积7071平方米,其中,改造面积6276平方米,新建建筑面积795平方米。建设内容及规模主要为:现状革命烈士纪念碑底座新增浮雕,面积207平方米;改造革命烈士纪念馆首层部分用房为烈士骨灰室,建筑面积800平方米;对革命烈士纪念馆二层、三层以及建国后烈士纪念馆二层现状陈列展览区提升改造并新建连廊,改造建筑面积2819平方米,新建建筑面积61平方米,同时对上述区域重新整体规划布展,增加展线200米;改造建国后纪念馆前平台下闲置空间为教育用房(报告厅)等,建筑面积950平方米;在在日殉难烈士·劳工纪念馆遗址东侧新建业务和管理用房,新建建筑面积734平方米;将革命烈士纪念馆和在日殉难烈士·劳工纪念馆前方平台下闲置空间改造为车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为5930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4925.5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565.2万元,预备费439.26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为29个月。五、其他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中办发〔2013〕17号、中办发〔2017〕70号、津党办发〔2013〕16号、津党办发〔2018〕42号等文件精神,不得以本项目名义建设楼堂馆所,项目建成后不得调整为楼堂馆所。接文后,请抓紧开展各项前期工作,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我委审批。本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两年。2025年1月2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北辰区龙门东道(东风路-景观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25-02-14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北辰区龙门东道(东风路-景观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住建计函〔2024〕27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满足周边地块配套需求,同意实施龙门东道(东风路-景观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代码:2307-120113-04-01-475811。二、工程位于北辰区境内,西起东风路,东至景观路,全长约1800米,同步实施桥涵、排水、给水、中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双向六车道,设计速度5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45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标准轴载为BZZ-100KN,其它技术指标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三、工程估算总投资约26682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天津市北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五、项目建设期24个月。六、本批复有效期2年。望接文后,抓紧组织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工程初步设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等工作,按程序报批并实施。此复。附件: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5年1月27日附件 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名称:北辰区龙门东道(东风路-景观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安工程√√√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其它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5-03-19
    序号抽查计划名称抽查领域发起部门抽查对象抽查对象数量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总体抽取比例/数量配合部门12025年度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工程咨询单位抽查市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单位105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2025年10月至11月抽取3%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234
  • 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2025-01-26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抽查大类抽查事项1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2清洁生产检查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四条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3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                                                                 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                                              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                                                              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市发展改革委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5-01-26
    序号计划名称抽查机关名称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抽查大类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计划时间自抽查计划时间至12025年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不少于12家节能监察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4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且未纳入2025年度市级节能专项监察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2025-2-52025-12-3122025年度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抽取不少于2个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情况。近三年开工建设且在2024年度投产的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25-2-52025-12-3132025年度天津市节能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2家节能监察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2024年度为市级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2025-2-52025-12-3142025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4家清洁生产检查1.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3.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2025-2-52025-12-3152025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家清洁生产检查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2025-2-52025-12-3162025年天津市市场价格监测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6家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全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2025-2-12025-12-3172025年度天津市信用信息领域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2家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信用服务机构2025-4-12025-12-31
  •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 2024-07-15
    一、执法主体信息(一)名称: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负责人:戴永康(三)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国投大厦(四)执法类别:发展和改革领域(五)执法区域:天津市(六)联系方式:23142265(七)监督电话:23142192二、执法人员信息详见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首页“行政处罚、强制”信息栏三、执法职责、依据和程序信息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办事事项四、救济渠道信息如果对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先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非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2024-07-10
    序号执法主体持证人员证件编号1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李晓康02000003001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杨瑞02000003002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邢国良02000003003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丁020000030045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传文020000030056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郭新慧02000003006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建宝020000030078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郭莉020000030089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闫鹏0200000300910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李月奇0200000301011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延阳020000030111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小溪020000030121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杨亚鹏020000030131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涛0200000301415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黄焱0200000301516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禹020000030161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鹏宇0200000301718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姜辉0200000301819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国强0200000301920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敏0200000302021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晶晶020000030212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赵一静020000030222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袁玲020000030232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唐蕾02000003024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4-03-29
    序号抽查计划名称抽查领域发起部门抽查对象抽查对象数量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总体抽取比例/数量配合部门12024年度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工程咨询单位抽查市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单位105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2024年10月至11月抽取3%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发展改革委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4-03-12
    序号计划名称抽查机关名称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抽查大类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计划时间自抽查计划时间至12024年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14家节能监察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且未纳入2024年市级节能专项监察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2024-4-12024-12-3122024年度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抽取20%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十四五”期间取得市级节能审查意见,且拟投产时间在2023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24-4-12024-12-3132024年度天津市节能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5家节能监察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2023年度为取得市级节能审查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2024-4-12024-12-3142024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20家清洁生产检查1.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3.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2024-4-12024-12-3152024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家清洁生产检查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2024-4-12024-12-3162024年天津市市场价格监测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6家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全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2024-3-72024-12-3172024年度天津市信用信息领域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2家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2024-4-12024-12-31
  • 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2024-03-12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抽查大类抽查事项1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2清洁生产检查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四条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3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市发展改革委节能、清洁生产领域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第2批) 2023-06-02

      序号
      检查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代码
      检查事项
      检查时间
      执法主体
      检查结果
      备注
      1
      天津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
      911201167736181873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2
      壳牌(天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91120116600540000X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3
      天津泰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91120116553431070K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4
      天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9112011631051201X0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2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5
      天津键凯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7972829995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2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6
      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
      91120116761252202U
      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
      2023.5.9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7
      天津晟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11201037581422727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8
      天津市昊安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
      91120110780300329X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9
      天津市吉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0410340020XY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0
      天津广正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1120222052060726A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1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91120000103062810U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2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1120116718249438Q
      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
      2023.5.2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3
      垦利6-1油田4-1区块开发项目
      2020-000291-07-03-014191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5.2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25-04-10
    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基建后勤函〔2025〕23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科技大学,项目代码:2502-120000-89-01-873272。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天津市经济开发区十三大街9号天津科技大学滨海校区西院现址内,四至范围:东至市政洞庭路,南至西28#学生宿舍,西至校区内道路,北至校区围墙,用地面积11926平方米。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新建1栋地上6层建筑学生宿舍楼,总建筑面积26120平方米,设置学生宿舍657间及其他配套服务用房,其中无障碍宿舍8间(2人间),其余均为4人间宿舍,可容纳2612名学生住宿,同步实施道路广场、绿化、综合管网等配套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16604.09万元,其中:工程费14342.79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470.63万元,预备费790.67万元。项目建设资金通过争取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30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5年3月31日附件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美术学院地纬路新建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25-04-10
    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美术学院地纬路新建学生宿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基建后勤函〔2025〕24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君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美术学院,项目代码:2405-120000-89-01-335182。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天津市河北区地纬路8号天津美术学院河北校区现址内,四至范围:东至元康里,南至地纬路,西至地兴里,北至元纬路,用地面积8070平方米。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新建一栋地上11层、地下1层的本科学生宿舍,总建筑面积23808.92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9885.42平方米,主要设置490间本科生宿舍及配套服务用房等,可容纳1894名学生住宿;地下建筑面积3923.50平方米,主要为人防工程等。同步实施室外道路、绿化、管线、围墙、大门等配套附属设施工程。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4502.94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12707.5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104.74万元,基本预备费690.62万元。项目建设资金通过争取中央资金和学校自筹等多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31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美术学院地纬路新建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5年3月31日附件 天津美术学院地纬路新建学生宿舍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复康院区提升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5-04-02
    市卫生健康委:你委《关于报审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复康院区提升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卫财基函〔2025〕89号)收悉。经委托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项目代码为:2403-120000-89-01-795717。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该项目选址于南开区复康路24号,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复康院区内,四至范围:东至科研南路,南至复康路,西至津河,北至航天道。二、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该项目主要包含基础设施提升改造、设备及医用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三部分内容:1. 基础设施提升改造涉及改造复康院区建筑面积共计10716平方米。其中,住院楼A区1层和2层、C区2层部分区域改造为急诊区,改造面积为2823平方米;住院楼B区2层和3层部分区域改造为超声科、血液层流病房,改造面积为908平方米;住院楼D区3层空置病房改造为内镜中心,改造面积为1800平方米;门急诊楼E区西翼中段加建两部外挂电梯,改造面积135平方米;食堂楼F区4层部分区域改造为疫情指挥中心,改造面积为850平方米;对住院楼A、D区重症床位进行高通量吸氧功能提升改造,改造面积4200平方米,涉及床位数126张。2.设备及医用物资储备设备及医用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治基地配置及储备设备,门急诊改造新增设备,重症、急诊、儿科、科教等相关科室需求设备、基础器械及设施、其他诊断治疗辅助设备5类,共586台(套)。3.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防治基地数据中心建设、公共卫生协同(防治侧)建设、医院信息化提升(救治侧)建设三个部分,并随之建设符合项目等级标准的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密码安全等内容,以及相应配套的技术服务。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37585.59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5997.15万元,医疗设备购置费18668.66万元,信息化系统10379.1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453.23万元,预备费1087.45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医院自筹等多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为24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信息化和设备购置等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本批复有效期2年。附件: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复康院区提升改造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5年3月20日附件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复康院区提升改造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主要设备√√√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5-04-02
    市疾控局:你单位《关于报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疾控综函〔2025〕7号)收悉。经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代码为:2310-120102-04-01-924214。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该项目选址于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址内,四至范围:东至河东区少年宫,南至华越道,西至新开路,北至华龙道。现状总用地面积35178.5平方米,新建建筑可用地面积11309.7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医疗卫生用地。二、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该项目拟拆除院内既有3、4、6、7号楼,拆除建筑面积为6786.28平方米。新建1栋综合实验楼和1栋综合保障楼,总建筑面积20150平方米,其中,新建综合实验楼建筑面积15450平方米,为地上16层、地下1层,地上建筑面积146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850平方米,主要功能用房包括业务质量管理、信息中心、放射卫生实验室、职业卫生实验室、消杀检验实验室、理化实验室、毒理实验室、动物房等;新建综合保障楼建筑面积4700平方米,为地上4层、地下1层,地上建筑面积38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900平方米,主要功能用房包括后勤保障用房、物资保障库、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指挥中心等。对既有1、2、5号楼进行改造提升,改造面积31337.73平方米,改造内容为室内外装修改造及安装设备改造等。购置实验设备116台(套),信息化建设设备491台(套)。同步对室外道路、绿化、管网等工程进行更新改造。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40764.31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8150.13万元,设备购置费7868.53万元(含实验室设备3128.93万元、信息化建设设备3367万元、其他设备1372.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804.49万元,预备费1941.16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市级财政资金。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36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信息化和设备购置等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局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本批复有效期2年。附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5年3月14日附件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重要材料√√√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25-03-31
    市教委:你委转来《关于报送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教基建后勤函〔2025〕10号)收悉。经委托北京市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项目代码:2310-120118-04-01-819500。现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该项目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17-30规划单元,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现址范围内,四至范围为:北至西次干路一,西至团泊大道,东、南至国家医学中心建设项目选址用地。项目用地面积12919.5平方米。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该项目新建一座感染门诊楼、一座院前急救综合楼和一座门卫,总建筑面积9800平方米,全部为地上建筑。其中:感染门诊楼8780平方米,地上4层,主要设置发热门诊、留观病房、实验室及感染科等用房;院前急救综合楼1000平方米,地上1层,主要设置洗消中心以及医疗废物暂存、设备用房等保障系统用房;门卫20平方米,地上1层,主要用于独立院区的日常出入管理。项目同步实施红线内室外管线、道路广场、绿化工程等室外工程,并购置疫情监测预警系统、电子病历系统等信息化系统757台(套)及配置呼吸机、监护仪等医疗设备718台(套)。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6369.40万元,其中:工程费8451.81万元,信息化系统建设费880.00万元,设备购置费5699.8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871.62万元,预备费466.17万元。项目建设资金通过申请中央资金和医院自筹等多渠道解决。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约为23个月。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你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5年3月12日附件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设备购置√√√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烈士陵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25-03-31
    市退役军人局:贵局《关于报审天津市烈士陵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退役军人局函〔2025〕2号)收悉。经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市烈士陵园,项目代码:2310-120113-04-01-881113,现就有关内容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铁东北路5998号天津市烈士陵园现址范围内,四至范围为:东至天津市第一殡仪馆,南至丹河新道,西至铁东北路,北至外环线。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拟对园内基础设施提升改造,涉及纪念碑、烈士骨灰室、纪念馆相关用房等,涉及总建筑面积6864平方米,其中,改造建筑面积6069平方米,新建建筑面积795平方米。建设内容及规模主要为:现状革命烈士纪念碑底座新增浮雕10组;将革命烈士纪念馆首层部分原资料室和活动用房改造为烈士骨灰室,建筑面积800平方米;对革命烈士纪念馆二层、三层以及建国后烈士纪念馆二层现状陈列展览区提升改造,并在革命烈士纪念馆东侧与建国后烈士纪念馆西侧新建连廊,改造建筑面积2819平方米,新建建筑面积61平方米,同时对上述区域重新整体规划布展,增加展线200米;将建国后纪念馆前平台下空间改造为教育用房(报告厅)等,建筑面积950平方米;在在日殉难烈士·劳工纪念馆遗址东侧新建业务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734平方米;将革命烈士纪念馆和在日殉难烈士·劳工纪念馆前方平台下空间改造为车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5543.98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4859.9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20万元,预备费264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同时积极申请中央资金。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为29个月。五、其他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中办发〔2013〕17号、中办发〔2017〕70号、津党办发〔2013〕16号、津党办发〔2018〕42号等文件精神,不得以本项目名义建设楼堂馆所,项目建成后不得调整为楼堂馆所。接文后,请据此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安全、环保、用能、人防、消防、抗震等规范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工作,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书,经我委核定概算后,由贵局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附件:天津市烈士陵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招标实施方案2025年3月11日附件 天津市烈士陵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设备购置√√√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西区双海道(长泰河-微山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25-03-19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西区双海道(长泰河-微山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住建计函〔2024〕31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意实施双海道(长泰河-微山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代码:2403-120000-89-01-153520。二、工程位于河西区境内,西起长泰河,东至现状微山路,全长约515米,同步实施排水、给水、中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20米,具体实施断面以规划批复为准。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标准轴载为BZZ-100KN,其它技术指标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三、工程估算总投资约3563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天津市河西区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五、项目建设期6个月。六、本批复有效期2年。望接文后,抓紧组织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工程初步设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等工作,按程序报批并实施。此复。附件: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5年3月11日附件 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名称:河西区双海道(长泰河-微山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安工程√√√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其它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烈士陵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025-02-24
    市退役军人局:贵局《关于报送天津市烈士陵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津退役军人局函〔2024〕6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市烈士陵园,项目代码:2310-120113-04-01-881113,现就有关内容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项目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铁东北路5998号天津市烈士陵园现址范围内,四至范围为:东至天津市第一殡仪馆,南至丹河新道,西至铁东北路,北至外环线。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拟对园内基础设施提升改造,涉及纪念碑、烈士骨灰室、纪念馆相关用房等,涉及总面积7071平方米,其中,改造面积6276平方米,新建建筑面积795平方米。建设内容及规模主要为:现状革命烈士纪念碑底座新增浮雕,面积207平方米;改造革命烈士纪念馆首层部分用房为烈士骨灰室,建筑面积800平方米;对革命烈士纪念馆二层、三层以及建国后烈士纪念馆二层现状陈列展览区提升改造并新建连廊,改造建筑面积2819平方米,新建建筑面积61平方米,同时对上述区域重新整体规划布展,增加展线200米;改造建国后纪念馆前平台下闲置空间为教育用房(报告厅)等,建筑面积950平方米;在在日殉难烈士·劳工纪念馆遗址东侧新建业务和管理用房,新建建筑面积734平方米;将革命烈士纪念馆和在日殉难烈士·劳工纪念馆前方平台下闲置空间改造为车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为5930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4925.5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565.2万元,预备费439.26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工期为29个月。五、其他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中办发〔2013〕17号、中办发〔2017〕70号、津党办发〔2013〕16号、津党办发〔2018〕42号等文件精神,不得以本项目名义建设楼堂馆所,项目建成后不得调整为楼堂馆所。接文后,请抓紧开展各项前期工作,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我委审批。本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两年。2025年1月2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北辰区龙门东道(东风路-景观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25-02-14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北辰区龙门东道(东风路-景观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住建计函〔2024〕27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满足周边地块配套需求,同意实施龙门东道(东风路-景观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代码:2307-120113-04-01-475811。二、工程位于北辰区境内,西起东风路,东至景观路,全长约1800米,同步实施桥涵、排水、给水、中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双向六车道,设计速度5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45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标准轴载为BZZ-100KN,其它技术指标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三、工程估算总投资约26682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天津市北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五、项目建设期24个月。六、本批复有效期2年。望接文后,抓紧组织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工程初步设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等工作,按程序报批并实施。此复。附件: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2025年1月27日附件 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名称:北辰区龙门东道(东风路-景观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安工程√√√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其它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5-03-19
    序号抽查计划名称抽查领域发起部门抽查对象抽查对象数量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总体抽取比例/数量配合部门12025年度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工程咨询单位抽查市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单位105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2025年10月至11月抽取3%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234
  • 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2025-01-26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抽查大类抽查事项1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2清洁生产检查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四条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3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                                                                 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                                              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                                                              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市发展改革委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5-01-26
    序号计划名称抽查机关名称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抽查大类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计划时间自抽查计划时间至12025年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不少于12家节能监察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4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且未纳入2025年度市级节能专项监察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2025-2-52025-12-3122025年度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抽取不少于2个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情况。近三年开工建设且在2024年度投产的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25-2-52025-12-3132025年度天津市节能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2家节能监察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2024年度为市级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2025-2-52025-12-3142025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4家清洁生产检查1.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3.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2025-2-52025-12-3152025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家清洁生产检查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2025-2-52025-12-3162025年天津市市场价格监测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6家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全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2025-2-12025-12-3172025年度天津市信用信息领域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2家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信用服务机构2025-4-12025-12-31
  •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 2024-07-15
    一、执法主体信息(一)名称: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负责人:戴永康(三)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国投大厦(四)执法类别:发展和改革领域(五)执法区域:天津市(六)联系方式:23142265(七)监督电话:23142192二、执法人员信息详见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首页“行政处罚、强制”信息栏三、执法职责、依据和程序信息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办事事项四、救济渠道信息如果对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先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非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2024-07-10
    序号执法主体持证人员证件编号1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李晓康02000003001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杨瑞02000003002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邢国良02000003003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丁020000030045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传文020000030056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郭新慧02000003006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建宝020000030078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郭莉020000030089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闫鹏0200000300910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李月奇0200000301011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延阳020000030111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小溪020000030121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杨亚鹏020000030131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涛0200000301415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黄焱0200000301516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禹020000030161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鹏宇0200000301718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姜辉0200000301819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国强0200000301920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敏0200000302021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晶晶020000030212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赵一静020000030222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袁玲020000030232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唐蕾02000003024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4-03-29
    序号抽查计划名称抽查领域发起部门抽查对象抽查对象数量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总体抽取比例/数量配合部门12024年度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工程咨询单位抽查市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单位105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2024年10月至11月抽取3%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发展改革委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4-03-12
    序号计划名称抽查机关名称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抽查大类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计划时间自抽查计划时间至12024年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14家节能监察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且未纳入2024年市级节能专项监察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2024-4-12024-12-3122024年度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抽取20%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十四五”期间取得市级节能审查意见,且拟投产时间在2023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24-4-12024-12-3132024年度天津市节能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5家节能监察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2023年度为取得市级节能审查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2024-4-12024-12-3142024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20家清洁生产检查1.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3.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2024-4-12024-12-3152024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家清洁生产检查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2024-4-12024-12-3162024年天津市市场价格监测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6家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全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2024-3-72024-12-3172024年度天津市信用信息领域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2家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2024-4-12024-12-31
  • 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2024-03-12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抽查大类抽查事项1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2清洁生产检查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四条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3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市发展改革委节能、清洁生产领域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第2批) 2023-06-02

      序号
      检查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代码
      检查事项
      检查时间
      执法主体
      检查结果
      备注
      1
      天津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
      911201167736181873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2
      壳牌(天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91120116600540000X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3
      天津泰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91120116553431070K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4
      天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9112011631051201X0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2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5
      天津键凯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167972829995
      1.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
      2.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
      3.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
      4.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
      5.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检查。
      2023.5.2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6
      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
      91120116761252202U
      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
      2023.5.9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7
      天津晟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11201037581422727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8
      天津市昊安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
      91120110780300329X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9
      天津市吉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0410340020XY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6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0
      天津广正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91120222052060726A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1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91120000103062810U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2023.5.1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2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1120116718249438Q
      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
      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
      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
      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
      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
      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
      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
      2023.5.2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13
      垦利6-1油田4-1区块开发项目
      2020-000291-07-03-014191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
      2023.5.25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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