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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遗体存放收费标准相关问题的通知 2025-08-01
    市民政局:贵局《关于申请核定遗体存放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强化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将遗体存放(冷藏)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遗体存放(冷藏)服务是指依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市、区两级国办殡仪服务机构在治丧过程中利用冷冻设施对遗体集中或单独冷藏、冷冻存放的服务行为。二、结合成本调查情况,核定遗体存放(冷藏)服务(包含集中和单独存放)收费标准为每具每小时5元。三、市、区两级国办殡仪服务机构遗体存放(冷藏)服务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各收费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殡葬服务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五、遗体存放(冷藏)服务收费相关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六、上述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2025年7月23日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教委关于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管理促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通知 2025-07-15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管理促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本通知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各级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各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二、收费管理方式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天津市定价目录》,授权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其中,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收费标准,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分别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以及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市级机关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所在区制定的收费标准。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以及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三、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各区制定政府指导价,要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收入水平、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财政投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保育费标准可区分不同班型制定。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一)建立清单制度。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清单中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公示。鼓励普惠托育服务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将本辖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二)规范收费方式。保育费、住宿费以“元/人/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经双方约定按季度交纳。其中,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相关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三)强化协议约定。托育服务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方式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五、完善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监测,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强化收费政策评估,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将本地收费政策评估调整情况及时报告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六、强化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推动。各级价格、卫生健康、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上述政策要求,将完善收费政策与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逐步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成本分担机制,积极推动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相关规定。(二)强化责任落实。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按标准组织认定,严格监督管理。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评估审核、日常管理、备案以及业务指导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教育部门,结合辖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尽快合理确定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在制定收费标准时,要做好新老政策衔接,保障政策平稳实施。(三)推动政策落地。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应尽快制定有关托育服务的具体收费政策,在政策制定和调整后,要做好政策解读和舆情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群众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   市教委2025年6月30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托育服务机构水电气热价格政策落实的通知 2025-07-01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市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政策托育服务机构水电气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电价格按相应电压等级执行居民用电分类中的非居民合表价格;城市自来水、管道天然气执行居民水价和气价中的非居民用户价格;用热价格执行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二、实施范围本通知所指的托育服务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正常收托运营的机构。但不包含托育服务机构将房屋出租或者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用电、用水、用气、用热部分。三、认定办理程序享受价格支持性政策的托育服务机构需在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正式备案,且规范提供婴幼儿收托服务。托育服务机构申请价格支持性政策的,需向所在区域的水电气热等经营单位提供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和水电气热经营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水电气热经营单位受理申请后,及时实地核查能源使用情况,自申请办理成功后次月执行,相关手续每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原则上应单独计量。对未装表到户且不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托育机构,水电气用量可由供用各方采取定量或定比的方式协商确定,用热按面积计算费用。相关商业综合体、物业服务企业等非直供主体应主动配合政策落实相关工作。托育服务机构如终止服务或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及时主动告知水电气热等经营单位和各区卫生健康部门,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四、有关工作要求(一)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和推动落实,强化政策宣传解释,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二)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托育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和政策宣传工作。(三)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及时了解托育服务机构最新备案情况,若发现与政策不符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培训指导,提升服务质量,确保价格支持政策落实到位。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健康委2025年6月24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2025-05-26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25〕161号),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再生水、淡化海水等2项商品价格和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非诉讼检验鉴定收费等6项服务收费标准(具体项目详见附件),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价格行为的管理,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督促经营者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自我约束、公平竞争,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公开、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价格监测,及时防范价格异常波动并做好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强化价格行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四、上述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附件: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项目2025年5月23日附件 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项目 一、商品价格1.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2.进入城镇公共水厂的淡化海水价格二、服务价格1.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2.非诉讼检验鉴定收费3.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救援拖运服务收费4.居民有线数字电视除基本收视维护费以外的其他相关收费5.中外合作办学学费6.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2025-05-22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天津市定价目录》印发执行。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2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定价目录2025年5月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5-21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务服务办、各区政务服务办:现将《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推动落实工作。请市政务服务办据此开展系统优化升级。系统优化升级完成后,我委将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务服务办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对外宣传等工作。附件: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实施方案2025年5月21日(联系人:李菲;    联系电话:24538212)附件 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5〕3号)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包括具体事项有:企业投资(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权限按项目不同情形由市级或区级审批。为统筹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加快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项目审批服务流程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推进本领域“一件事”标准统一、业务协同,加快跨部门业务协作,精简企业办事流程,高标准服务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落地实施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措施(一)集成申报事项。对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实行立项与规划、土地、环评联动,企业投资(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可以同时申报,实行“一次提交材料、一次集成办结”的“一件事”服务,为加快项目落地、增强企业投资信心提供有力保障。(二)集成申报流程。为便于项目单位自行选择办理形式,在推进“一件事”办理过程中,仍然保留各事项单独办理功能,单独办理事项适用原有办事指南。选择“一件事”办理的,其办理流程按照《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办理流程图》执行。(三)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开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专区,对外公布“一件事”一张表单和所需提交的申请要件,通过统一入口填写一张表单、上传申请要件。一是进一步精简表单要素。整合各部门申请表单为一张表单,精简表单要素内容。赋码涉及的基本信息、部门间一张表单涉及的重复要素自动带入,企业仅需填写剩余要素即可完成一张表单。二是进一步精简要件。形成的一张表单企业端、审批端均可以打印导出,自动作为办件的申请要件之一,不再要求企业盖章确认。部门间的批复结果作为要件的,批复结果上传后即可自动归集到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对接流转实现审批结果物自动推送,一律不再需要企业提供。三是进一步完善协同。企业在补正或办理变更事项时,可以通过修改表单,相应修改赋码时的基本信息。赋码基本信息通过补正修改后推送到相关部门,经相关部门补正确认通过后生效。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发生变更情形,系统自动发送至市相关部门和涉及的区级账号,便利项目单位申报后续事项或变更已审批事项。    四是进一步提前服务。对我市新增供排水报装、供电报装、燃气报装、通信报装、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报装服务的企业用户,我们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办理专区链接了水电气联合报装“一件事”,企业可以同时启动办理。三、改革目标    通过“一件事”改革,项目申请单位可以同步并联办理相关审批事项,项目单位节约了一对多征询查找审批事项的时间,各部门通过业务协同、系统协同,快速响应对接项目审批需求,有力保障项目审批进度。通过减要素、减要件、增协同、增服务,进一步压减办理时长和办事成本,将办理流程由4个减少为1个,累计审批时间由19个工作日减少至12个工作日(不含特殊环节),减少企业填报表单要素66个。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分工协作。市政务服务办牵头加强系统统筹,充分发挥平台支撑作用,通过优化系统设计实现“一件事”审批闭环。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务服务办等市级部门和对应区级条口,加强业务统筹,政府部门核发文件作为申请材料要件、审批事项之间存在前后置关系,按照对内不对外、内部协作解决的原则,免于企业提交,减轻企业申报压力。(二)提升审批质效。市区两级审批部门快速响应,对“一件事”的审批加快处理速度,由“被动等审批”到“主动送服务”,主动对接服务企业,将项目需求与审批要求精准适配,提升“一件事”整体审批速度,加快项目落地实施。(三)加强宣传推广。市区两级审批部门充分认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对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的重要意义,从企业视角出发,线上通过政务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大宣传解读,提高企业对“一件事一次办”便利政策的知晓度;线下加大咨询、帮办、帮扶服务力度,通过个性化的增值服务,为企业发展赋能。     附件:1.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办理流程图          2.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一张表单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4-02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开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25年3月28日      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统筹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开发管理,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陆上集中式风电、防波堤风电和集中式光伏发电开发适用本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市风电、光伏发电开发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化统筹、规划引领。加强风电、光伏发电相关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强化资源普查评估,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科学避让各类敏感因素,合理布局可开发区域。(二)综合平衡、有序实施。坚持新能源规模化开发与高水平消纳,综合平衡区域资源禀赋、电力系统承载力和项目经济性等因素,有序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开发。(三)公平竞争、融合创新。规范项目开发秩序,落实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等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鼓励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优选开发主体,支持风电、光伏发电与传统能源融合发展。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风电、光伏发电发展总体目标和重大项目布局;组织开展风电、光伏发电资源普查,充分衔接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农业(渔业)、林业、水务、交通等政策要求,评估各区技术可开发量,形成资源普查成果。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统筹电力发展和消纳,结合区域承载能力提出并网消纳规模,并根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实施和消纳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合理开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依据全市风电、光伏发电资源普查成果,组织编制本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协调,形成项目储备,明确发展目标、项目选址、开发时序,有序推动实施。    第七条  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应当规范开发秩序,防范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各区、各部门在招商或与有关方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时,涉及风电、光伏发电开发的,实行联合会商。市级部门招商或签署协议的,由发起部门组织市发展改革、投资促进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电网企业进行会商;各区招商或签署协议的,由市投资促进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商。    第八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适度超前、网源协调的原则,结合风电、光伏发电发展需要,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统筹开展电网配套建设和改造,落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电网接入条件,提升电网接入能力,确保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满足相应并网条件后“能并尽并”。第九条  本市鼓励结合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创新示范发展。对于风光制氢等自主落实消纳条件的项目,可根据发展需要,以示范的形式分批组织实施。第三章  开发建设方案管理    第十条  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实行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申报,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存量风电项目开工率、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完成率均达到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在并网消纳规模内按时序开展项目申报。第十一条  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确定:(一)印发通知。市发展改革部门印发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申报通知,明确工作流程、申报要求等有关内容。(二)项目申报。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申报有关要求,对本区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初审,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电网接入消纳分析报告等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建设场址不交叉重叠、申报容量与落实用地相匹配。(三)接入评估。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电网企业就申报项目的电网接入消纳分析报告进行评估,电网企业结合电网设施规划建设情况,提出是否能够并网消纳的意见。(四)综合优选。经接入评估能够并网消纳的项目,市发展改革、投资促进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就项目是否满足资源统筹要求进行联审,项目通过联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综合评分,按评分高低进行排序,专家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五)公布结果。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按程序在门户网站公示后下达各区。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开展项目初审应当重点把握以下方面,确保项目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具备开发条件。(一)项目前期条件成熟,场址明确,排除各类限制性因素,取得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农业(渔业)、林业、水务、交通等相关部门关于符合本领域管控政策要求、不涉及限制性因素的明确意见。(二)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应当具备项目建设所需的技术、资金、经营管理能力。(三)开发企业应当统筹考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与电力送出,开展详细的电网接入条件和消纳能力研究,形成电网接入消纳分析报告,明确电网接入方式和接入点。鼓励企业应用储能等方式,促进新能源消纳。(四)开发企业应当提出项目实施计划安排,承诺项目开工、投产等时间节点。第十三条  本市立足提升能源系统安全保供能力和新能源产业发展水平,重点支持新能源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新能源与传统能源一体化发展项目、新能源制氢等以自主落实消纳条件为主的项目。新能源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应当符合全市关于风电、光伏发电资源配置的统一要求。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第十四条  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项目名称、开发企业、项目场址等信息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程序报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同意。第十五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准(备案),已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并完成核准(备案)的项目,开发企业应当抓紧落实建设条件,在办理完成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会同电网企业做好与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含汇集站,下同)的衔接。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承担组织推动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应当统筹做好项目规划、用地等的协调,督促企业加快相关手续办理,定期调度项目进展,确保项目按时开工、投产。第五章  电网接入管理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公平开放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对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鼓励电网企业推广新能源云等信息平台,提供项目可用接入点、可接入容量、技术规范等信息,实现接网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接网申请审核效率。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开关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快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建立网源沟通机制,确保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做到电源与电网协调发展。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建设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确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不匹配的,允许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建设的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收到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运行申请书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及时做好电力并网相关工作。电网企业应当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完善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有关规定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安全高效并网运行。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区域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电力接入相关工作的协调,在局部电网消纳受限需打捆送出的区域,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升压站或汇集站,应当公平开放站内间隔资源,并积极配合做好接入该站的其他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接网工作。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组织全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摸底核查,及时掌握项目推进情况,对进度迟缓的项目建立动态清理和退出机制;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协调调度机制,协同做好项目核查;开发企业应当在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准确建档立卡,向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中心报送项目基础数据。第二十四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并取得电网企业同意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未在年度开发建设方案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准的风电项目,调出开发建设方案。未在承诺时间内开工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发布通报,项目所属区人民政府组织核实建设条件并明确后续建设意见,不再建设的,将项目清单报市发展改革部门调出开发建设方案;确需继续建设的,限期开工,到期仍未开工的,调出开发建设方案。对于调出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项目所属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清退工作。第二十五条  开发企业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明显“报大建小”等行为的,经核查属实,调出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或据实核定建设规模。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协同配合机制,依法依规依职责分工加强监管。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试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本市关于风电、光伏发电开发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关于延长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2025-03-06
    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关于印发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发改服务规〔2023〕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2月28日。特此通知。市发展改革委   市委网信办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市税务局市公安局   市人社局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   市数据局      2025年2月27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物流体制机制改革有效降低社会物流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2-07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工作要求和市委深改委第九次会议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深化物流体制机制改革有效降低社会物流成本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坚持系统思维和全局观念,扎实推进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见效,统筹推动社会物流成本实质性下降,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市发展改革委   市交通运输委2025年1月21日      天津市深化物流体制机制改革有效降低社会物流成本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工作要求和市委深改委第九次会议要求,进一步深化物流体制机制改革,有效降低社会物流成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战略牵引,统筹推进物流产业发展、物流体系建设和物流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社会物流成本实质性下降,到2027年,全市社会物流总费用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率力争降至13.5%以下。物流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突破,社会货物运输结构持续优化,多式联运发展取得显著成效,集装箱海铁联运量力争达到200万标准箱。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现代物流企业,国家物流枢纽体系和现代物流服务网络逐步健全,物流服务质量效率明显提高,现代物流业支撑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能力显著提升,为打造我国北方地区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有力支撑。二、深化物流体制机制改革,降低物流组织成本(一)推动京津冀物流一体化协同。加快推动三地通关、物流数据共享共用,三地海港、空港、陆港“同事同标”,深化泛京津冀大件运输许可审批联动协同。建立审批服务沟通联络、道路通行信息共享、跨省特种大件运输审批预约等机制,构建跨省大件运输主通道。融入京津冀区域物流网络布局,完善“物流基地—物流中心—末端网点”的物流设施体系。加强天津港与北京空港、陆港运输衔接,做强天津港雄安服务中心,建设辐射首都都市圈及周边地区的低碳货运通道。(二)推动港口发展改革。推动天津港集团改善经营、强化管理、优化服务,聚焦主责主业,持续降本、提质、增效,围绕服务货物、货主,由作业智慧化向航运服务智慧化转变,推动港航生产经营全链条、全生命周期智能化。推动津冀沿海港口群优化布局和共同发展,加强津冀锚地共建共用共享。持续做好“抵港直装”、“船边直提”、“内外贸同船”改革应用保障,实施船舶航行计划报告“零待时”,推广船舶离港“零延时”放行等模式。(三)推动公路货运市场治理和改革。加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车辆和驾驶员信息互联共享,实现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全覆盖。建立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不得针对货运车辆车籍实施排他性区域限制措施,合理设置不同类型货车通行区域、线路、时段要求。加强货物装载源头治理。深入推进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持续推进货车超标准排放治理。依法加大对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行为打击力度。深化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提高收费公路利用率。高效开办道路货运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一件事”政务服务,持续优化线上“全程网办、一网通办”、线下“一窗受理、限时办结”。(四)推进铁路重点领域改革。推进铁路专用线共用,降低铁路专用线使用费用。建立天津港大宗货物集疏运铁路价格灵活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中长距离铁路运输竞争力。支持铁路货运场站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物流经营,加强物流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五)推进物流数据开放共享。搭建天津市智慧物流信息共享平台,依托平台对公共物流数据资源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物流数据采集、提取、应用、保护机制,完善数据授权管理和运营机制,推动物流数据资源综合开发和共享应用,促进企业物流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六)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攻坚。巩固大宗货物“公转铁”,推动开行港城班列、铁海快线,搭建北京、石家庄、保定等内陆城市通往天津港的物流快速通道;组织铁路与企业、园区、港口深度对接。拓展大宗货物“公转水”,加快推动天津海河下游德屿物流码头建设,打造海河下游码头经天津港“河海联运”绿色示范线路。到2027年,天津港铁矿石、煤炭、焦炭等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比例稳定保持在80%以上,集装箱海铁联运量和中欧(亚)班列开行数量保持全国主要沿海港口前列。三、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发展,降低物流管理成本(七)推动供应链体系建设。推进工商企业构建集采购、库存、生产、销售、贸易、逆向回收等环节于一体的供应链体系。深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加快数字供应链发展,提升商贸供应链协同水平。支持制造企业与物流企业通过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或成立合资公司,共同规划设计制造企业的供应链解决方案。支持物流企业与特色农业和外贸出口企业等对接合作,扩容物流服务“津农精品”等特色项目。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引入快递企业协同服务。(八)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设施标准化智能化改造,提高流通组织能力和效率。鼓励物流企业与商贸企业深化合作,发展共同配送、集中配送、仓配一体等集约化组织模式。打造若干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冷链产品交易分拨中心,健全冷链产品产销两端流通体系。(九)推动大宗商品精细物流发展。做大做强粮食、黑金属矿石、能源等生产资料物流,推动大宗商品企业整合内部物流需求,与社会化物流企业开展“总对总”供应链合作。发展大宗商品供应链组织平台,支持天津港规划布局大宗商品储运基地,推进适宜的大宗货物在枢纽、园区等入箱。(十)畅通国际供应链发展。高水平建设天津国际物流产业园,着力拓展国际国内物流分拨功能。加强天津港适应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新三样”出口的码头和堆场建设。落实消费类锂电池产品铁路、航空、水运等运输安全认证规范。充分利用“自贸+综保”创新平台,优化中欧班列开行计划和运力分配机制。(十一)引育壮大现代物流企业。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引导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申报国家A级物流企业。围绕冷链产品供应链一体化,引进培育一批具备贸易采购、冷链物流和产品销售等能力的供应链链主企业。支持航空物流企业扩大全货机规模。发展规模化经营、现代化管理的大型公路货运企业。加强“专精特新”物流企业培育。聚焦物流优质资源精准招商,积极吸引国内外物流领域优质企业落地发展。四、完善国家物流枢纽通道网络,降低物流系统成本(十二)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提升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钢材、五金制品、二手车等出口能力,支持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提供以航空物流为核心前后端延伸的一体化服务,推进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打造商贸产业链增值服务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集聚区域积极申报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促进国家物流枢纽与综合货运枢纽、港口、机场、铁路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高效协同,稳步提高国家物流枢纽间铁路联运班列开行。(十三)提升港口集疏运服务水平。规划建设天津港新港航道拓宽浚深等项目;推进兴港高速公路和京津塘高速公路改扩建,实施黄万铁路扩能等项目。建立与物流央企及重点产业园区、重要商贸集团的常态化联系机制,面向北京、雄安新区定制个性化运输方案,延伸陆向经济通道。做强环渤海内支线,拓展海向航线网络。(十四)加强国际航空物流中心建设。鼓励航空公司设立运营基地,吸引飞机零部件、汽车零配件、电子零部件以及航空特种货物运输企业落地运营,引进国内外优质电商平台和货运代理、速递物流等公司扩大航空运输业务,设立物流分拨中心、贸易结算中心等。加快国际邮件互换局功能提升。持续落实空港口岸“7×24小时”预约通关。(十五)加快多式联运体系建设。着力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模式,加强设施衔接、运单互认、标准协同,减少重复搬运和装卸,推广集装箱货物公铁水全过程运输。到2027年,重点培育一批具有跨区域联通和全过程管控的多式联运骨干企业,着力打造10条左右的多式联运精品线路,建成天津国际枢纽海港、天津国际航空货运枢纽、石家庄国际陆港、石家庄空港等“四港引领、多极联动”的多式联运型综合货运枢纽体系。(十六)完善区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依托物流企业,建立功能完善的区级配送中心;充分利用乡镇农贸市场等场所,加快建立乡镇物流配送站;依托超市、农村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等,建立村级物流配送网点。盘活农村闲置客运资源,打通农村邮政快递“最后一公里服务”,利用公交线搭载邮件快件,加快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布局建设城郊大仓基地。五、加快发展物流新质生产力,降低物流运行成本(十七)推广物流新技术新业态应用。加强5G和北斗等技术融合应用、重要物流装备研发、智慧物流系统化集成创新,发展“人工智能+现代物流”。鼓励平台经济、自动驾驶、即时配送等与现代物流业深度融合发展,推广无人化技术装备,加强仓配运智能一体化、数字孪生等技术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技术装备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符合条件的物流技术装备研发制造企业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十八)推动物流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支持物流枢纽场站、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等绿色化升级改造。支持开展物流领域碳排放核算、认证工作。开展新能源汽车物流提升工程,积极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支持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积极建设零排放货运通道。持续推进物流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支持对冷库、中央厨房、低温车间等实施节能改造。(十九)推进物流产业标准化建设。支持物流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加强物流领域规范的宣贯实施应用。积极引导相关企业使用标准化托盘、周转筐、周转笼等,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1200×1000mm标准托盘、600×400mm周转箱(筐)等单元化载器具。六、强化政策支持引导保障,降低物流要素成本(二十)加强投融资政策支持。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设施设备更新。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利用交易所上市、发行债券融资。支持现有已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物流企业并购重组、再融资;支持设置更多符合产业需求的期货交割库,提升存量期货交割库建设水平。依托我市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优势,加大对物流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服务物流企业高质量发展,为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鼓励银行机构依法合规开展重点领域大宗商品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二十一)加强物流仓储用地服务。支持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依规保障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和物流仓储设施项目用地、用海、用岸线的合理需求。鼓励盘活利用存量低效土地,用于物流产业项目建设。对利用旧厂房、仓库等闲置房产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有偿使用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和自用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推进铁路物流场站设施用地分层立体开发,完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二十二)强化物流人才培养。推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加强物流、采购、供应链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深化与物流企业产学研用合作。鼓励物流企业、行业协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联合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共建产业学院、实训基地等,开设面向物流实践的培训课程。七、加强组织实施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强化政策和要素支持,抓好本方案落实工作。加大工作调研力度,加强物流统计工作。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实施,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
  • 《天津市支持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视频解读 2025-07-29
  • 《天津市支持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政策问答 2025-07-29
    一、《天津市支持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出台背景是什么?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创业投资,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壮大耐心资本。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提出五个方面17条政策措施,要求各地区把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作为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压实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要求,认真落实市领导指示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标对表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创业投资发展实际需求,研究制定《天津市支持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支持措施》)。二、《支持措施》的出台意义是什么?答:发展创业投资是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重要举措。《支持措施》围绕我市创业投资“募投管退”全链条,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和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引导创业投资稳定和加大对重点领域投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三、《支持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答:《支持措施》主要包括六个方面24条支持措施。一是加强政府对创业投资的引导,包括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服务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开展创业投资和创新创业项目对接、建立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会商机制等4条措施。二是优化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包括规范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优化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比例、建立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让利机制、健全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退出管理制度等4条措施。三是发挥国资创业投资基金支撑作用,包括规范设立国资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国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跟投管理制度、健全国资创业投资基金考核机制和差异化监管机制等3条措施。四是支持创业投资赋能科技创新,包括创新投贷联动模式、创新科技担保和风险补偿模式、创新科技租赁服务模式、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创新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模式、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多渠道募资等6条措施。五是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包括大力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建立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机制、拓宽创业投资机构市场化退出渠道等3条措施。六是优化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环境,包括建立推广一站式便利化服务机制、开展多元化对接服务活动、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管理、吸引创业投资行业专业人才等4条措施。四、《支持措施》的重要举措有哪些,具备什么特色?答:一是“具备吸引力和针对性”。在加强政府对创业投资的引导方面,提出了给予创业投资机构“真金白银”投资奖励等具备吸引力和针对性的支持措施。比如,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本市处于早期阶段的硬科技和未来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企业,对持股2年及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按其实际投资额中社会资本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投资奖励。二是“具备竞争力和突破性”。在优化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方面,提出了具备竞争力和突破性的让利机制、出资比例、退出资金使用和运作管理要求。比如,对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市或者区单独一级财政出资比例上限可提高至70%,市、区两级财政合计出资比例上限可提高至80%;合理调整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指标要求,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等。三是“具备创新性和引领性”。在发挥国资创业投资基金的支撑作用方面,提出了具备创新性和引领性的设立原则、跟投管理制度、考核监管机制要求。比如,支持国资基金管理公司探索建立跟投机制,鼓励项目决策及相关人员实施跟投,更好发挥跟投约束作用;探索建立国资创业投资基金全生命周期考核机制和差异化监管机制,在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降低或豁免基金短期投资回报要求,建立尽职合规免予问责机制。五、《支持措施》的主要特点是什么?《支持措施》是在认真落实《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旨在为我市创业投资发展提供政策指引和原则规范,与各区、各相关部门出台的细化配套政策文件,共同形成推动我市创业投资发展的强大工作合力。一是凝聚政策合力,营造发展创业投资氛围。认真落实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央企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最新政策,有效结合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天开高教科创园、落实资本市场改革政策措施等我市现有支持政策,提出优化我市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指标要求、健全国资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监管机制、创新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模式、推广一站式便利化服务机制等务实措施,释放推动科技创新的积极信号。二是把握政策机遇,争取国家创新试点落地。将国办发〔2024〕31号文中的6项试点政策纳入并推动落地,包括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直接股权投资试点,支持银行机构开展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争取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股权投资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和认股权证综合服务试点。三是以创投实际需求为出发点,解决难点痛点问题。围绕创业投资“募投管退”环节实际堵点,提出针对性、突破性措施,包括给予创业投资机构真金白银奖励,提高财政对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比例上限,优化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国资创业投资基金尽职合规免予问责机制,发展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和并购基金等。四是以科技创新为落脚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与金融、产业、区域联动发展,为科技型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租赁、服务购买、场地提供和市场应用场景对接等全链条服务,推动提升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
  • 一图读懂《天津市支持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2025-07-08
  • 《天津市支持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2025-07-08
  • 关于修订《天津市定价目录》的政策解读 2025-05-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新版《天津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定价目录(2018年版)》同步废止。现解读如下:一、问:为什么要对《定价目录》进行修订?答:原《定价目录》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对我市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价格管理面临一些新形势、新要求。一是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放开由市场形成或已具备进一步放开的条件,需在定价目录中予以明确。二是在有序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同时,机构改革对部分政府部门的职能进行了调整,需要对相关项目的定价主体进行相应调整。三是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政府价格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部分项目需要纳入政府定价管理,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定价目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要求,有必要对《定价目录》进行适当修订完善。二、问:修订《定价目录》的原则是什么?答:一是落实市场化改革要求。根据国家要求,政府定价范围应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对此前已经放开由市场形成或已具备市场竞争和价格放开条件的定价项目,此次从定价目录中移除。二是进一步规范定价项目。将国家明确要求实施政府定价的项目纳入目录范围,同时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主体;进一步细化和明晰部分项目的定价内容和内涵,提高政府定价项目的清晰度和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三是进一步明确定价职责。根据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情况,调整部分定价项目的定价主体,进一步明确责任和事权边界。三、问: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与现行定价目录相比,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结合市场化改革进程缩减部分定价范围。根据价格市场化改革要求,将市级以下电网销售价格、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进入城镇公共水厂的淡化海水价格、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从目录中移除;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求,将“非诉讼检验鉴定收费标准”从目录中移除;将“救援拖运服务收费标准”修改为“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放开普通道路救援拖运服务收费标准;将“居民有线电视收费标准”修改为“居民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放开有线电视入网初装费等其他有线电视相关收费标准。二是增加并调整了部分定价项目及内容。根据国家对能源价格以及教育、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要求,在定价目录中增加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和“公益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维护管理费”等政府定价项目;进一步明晰了车辆停放定价内容以及公办学历教育、殡葬服务、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项目的具体定价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注脚中增加了市内消纳上网电价、销售电价、成品油价格、托育服务价格、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等项目价格管理规定,使定价目录更加系统和完整。三是调整了部分定价项目名称和目录结构。结合内容修订情况对水、电、气、热、住房及物业等领域定价项目名称的表述进行了规范;将教育收费项目按照不同办学类型和层次进行细化拆分;将原属于“交通运输”大类的天然气“市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拆分为“市内管道运输价格”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两个定价内容,共同纳入“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大类;将原属于“供排水”大类的“污水处理费”项目纳入“环境保护”大类。定价目录结构调整后可使定价项目分类更加清晰合理,相关表述更加规范、准确。四是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变化调整部分项目定价主体。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定价主体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人力社保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的定价职能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主管部门”调整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公安主管部门”;将属于原国土房管部门定价职能的定价主体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价主体调整后可进一步增加部门政府定价项目的清晰度,方便社会监督。四、问:《定价目录》出台后有哪些配套措施?答:一是清理相关价格收费政策文件。对照《定价目录》,及时清理、修订有关价格、收费文件,做好相关文件的废、改、立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二是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对列入《定价目录》的定价项目,定价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政府定价科学、公开、透明。三是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对此次放开的定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监测预警,合理引导市场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市场平稳;对授权各区管理的定价项目,加强工作指导,推动定价科学、合理。
  • 《关于支持武清京津产业新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视频解读 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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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图读懂丨《关于支持武清京津产业新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2025-04-10
  • 政策解读 | 《关于提升城市服务保障水平促进新市民安居乐业的若干措施》 2025-03-27
    01《若干措施》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新市民已成为天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的重要力量,其在工作就业、住房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存在着较为旺盛的需求与期盼,对本市城市服务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时强调,要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把保障居民安居乐业作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头等大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关于提升城市服务保障水平促进新市民安居乐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提出30条具体措施,致力于服务好新市民群体日益增长的高品质生活需要,不断增强城市吸引力,凝聚发展新动力。 02《若干措施》对新市民的界定是什么?新市民是指在本市城镇常住,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2022年,原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首次正式定义新市民,《若干措施》延用了此定义。通过调查研究,新市民在就业创业、子女上学、看病就医、购房租房等方面的需求有待满足,同时,由于信息了解得不够、渠道利用得不多等问题,部分新市民还未享受到政策红利。出台《若干措施》的核心目的,就是努力改善新市民公共服务的可获得性,把城市打造的更加宜居,提升新市民的归属感、认同感。 03 《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若干措施》包括5部分,30条具体措施。第一部分为突出就业优先,解决新市民入职问题。提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强化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优化完善保障制度7条措施。第二部分为坚持租购并举,解决新市民入住问题。提出强化对新市民住房支持1条措施。第三部分为优化公共服务,解决新市民落户、入学等问题。提出优化积分落户服务、完善人才引进服务、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新市民子女入学、加快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布局、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健全“老有所养”服务、优化“幼有所育”服务、丰富文化生活、推进全民健身10条措施。第四部分为强化城市治理,提升新市民生活品质。提出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深入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推进韧性安全城市建设、深化农村改革、推广绿色生活方式、优化基层治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7条措施。第五部分为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对新市民吸引力。提出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历史文化、打造天津文化品牌、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推动文旅多业态融合发展、实施城市热度全方位提升行动5条措施。 04《若干措施》落实的保障措施是什么?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将建立跟踪落实工作机制,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落实,同时,积极吸收采纳社会公众的问题建议,动态优化具体工作举措。发改部门聚焦强化统筹协调,跟踪工作进展,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人社部门聚焦强化就业支持,大力挖掘就业岗位,做好公共就业服务。住建部门聚焦强化盘活资产,逐步扩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卫健、教育、民政部门聚焦强化资源均衡,让新市民能够就好医、子女能够上好学、父母能够养好老,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其他部门也将积极务实,共同为新市民安居乐业献计出力。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初步设计批复的函 2025-08-07
    市气象局:你局《关于报批“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初步设计的函》(津气函〔2025〕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报告的批复》(津发改批复(农经)〔2025〕23号),结合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初步设计评估报告》,原则同意你局报来的《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初步设计》。二、项目代码:2311-120103-04-01-314094。三、工程选址位于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北部气象科技园二期内,东至中央大道,南至规划航津道,西至规划顺元路,北至规划航美道。工程用地规模约32406.11平方米,其中A区5049.83平方米,B区27356.28平方米。新建总建筑面积约3262.91平方米,其中,A区新建1座科学试验楼,地上三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3243.12平方米(地上2748.06平方米,地下495.06平方米),建筑高度15.8米,室内外高差0.3米,地下室层高5.1米,一层至三层4.5米,机房层4.0米。同步实施室外道路、绿化、电气、给排水、采暖等配套工程。B区新建1座一层门卫室,建筑面积19.79平方米,层高2.8米。科学试验楼内部首层主要设置消减雾霾(大气物理及大气化学)试验室、外场观测仪器监控试验室、膨胀云试验室、无人机库,其他部分布置功能包含电梯厅、备品间、卫生间、新风机房、消防控制室、楼梯间。二层主要设置冷云云室、云降水物理专用仪器标定室,其他部分布置功能包含电梯厅、卫生间、新风机房、楼梯间、工具间。三层主要设置人影外场试验调度大厅、室内消雾试验室、冰雹试验室、滴谱试验室、催化技术试验室、消雾试验室等,其他部分布置功能包含电梯厅、卫生间、新风机房、楼梯间。地下一层主要布置了楼梯间、给水泵房、中水泵房、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配电间、弱电间等设备用房。屋面层主要布置出屋面楼梯间、高位水箱间。四、科学试验楼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为50年。地上耐火等级为二级,地下耐火等级为一级。建筑物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地下室防水等级为Ⅰ级,外墙防水等级、屋顶防水等级为Ⅰ级,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为20年;室内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为25年,地下室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为50年。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暖通工程以及海绵城市等设计基本合理。五、工程概算总投资3067.13万元,其中,工程费2600.8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376.93万元,预备费89.33万元。资金来源由市级财政资金承担,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六、工程建设工期为13个月,工程由滨海新区气象局组织实施。据此,请抓紧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并长期发挥效益。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附件: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概算核定表2025年7月24日附件 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概算核定表 序号工程项目及名称核定概算备注一工程费用2600.871科学试验楼2236.121.1桩基工程94.681.2基坑支护工程38.531.3土石方工程24.491.4建筑工程824.761.4.1地下建筑370.911.4.2地上建筑453.851.5装饰装修工程608.791.5.1室内装修404.861.5.2外檐装修203.931.6强电工程139.601.7消防电工程47.931.8弱电工程77.781.9电梯工程40.891.10给排水工程34.051.11消防水工程32.211.12通风空调工程110.661.13变配电工程129.151.14泛光照明工程32.602门卫5.003室外工程346.553.1室外工程-土建工程107.623.2室外工程-绿化工程30.853.3室外工程-电气工程152.253.4室外工程-给排水工程41.353.5室外工程-采暖工程14.484高可靠性供电费用13.20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76.931建设单位管理费22.012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26.013勘察费28.614项目前期咨询费11.664.1编制项目建议书3.894.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7.775设计费85.166招标代理费12.157工程监理费58.248工程保险费7.809地质灾害勘察报告8.0010人防易地建设费117.29三基本预备费89.33合计3067.13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心城区老旧污水管网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5-08-07
    市水务局:你局《关于报批中心城区老旧污水管网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收悉。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心城区老旧污水管网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津发改批复(农经)〔2024〕17号),结合天津君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心城区老旧污水管网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报来的《中心城区老旧污水管网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代码:2404-120000-89-01-327054)。具体批复如下:一、工程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对天津市中心城区约45千米运行年限过长,或近年来运行状况差、出现过塌管、管道腐蚀严重的污水、合流管道进行修复。管道修复方式包括开挖修复与内衬修复,并对部分管道进行智能监控布置。二、主要设计方案管道CCTV检测全线两趟共计91.35千米,管道清淤污泥量约2203立方米(含水率80%,以现场实际发生量为准),明开施工修复管道9.55千米,紫外光固化法修复管道28.82千米,螺旋缠绕法修复管道7.30千米;并对部分管道进行智能监控布置,包含13套管道流量液位监测设备,145套智慧井盖终端传感器,1套振动光纤监测主机,5000米振动光纤及2套积水点监测设备。工程节能及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等基本可行。施工总工期24个月,由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三、工程估算投资和资金来源工程估算总投资29173.21万元。资金来源按照你局《关于报批中心城区老旧污水管网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由市级资金解决,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初步设计阶段,要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并长期发挥效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批,工程相关前置件办齐后再行开工建设。附件:中心城区老旧污水管网改建工程招标方案审批表2025年7月17日附件 中心城区老旧污水管网改建工程招标方案审批表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工程监理√√√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报告批复的函 2025-08-07
    市气象局:你局《关于报批“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报告的函》(津气函〔202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天津市气象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气象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津发改批复(农经)〔2023〕59号),结合北京市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报告评估报告》,原则同意你局报来的《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代码:2311-120103-04-01-314094。三、工程位于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北部气象科技园二期内,东至中央大道,南至规划航津道,西至规划顺元路,北至规划航美道。工程用地规模约32406.11平方米,其中A区5049.83平方米,B区27356.28平方米。新建总建筑面积约3262.91平方米,其中,A区新建1座科学试验楼,地上三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3243.12平方米(地上2748.06平方米,地下495.06平方米),同步实施室外道路、绿化、电气、给排水、采暖等配套工程。B区新建1座一层门卫室,建筑面积19.79平方米。科学试验楼内部首层主要设置消减雾霾(大气物理及大气化学)试验室、外场观测仪器监控试验室、膨胀云试验室、无人机库。二层主要设置冷云云室、云降水物理专用仪器标定室。三层主要设置人影外场试验调度大厅、冰雹试验室、滴谱试验室、催化技术试验室、消雾试验室等。地下一层主要设置给水泵房、中水泵房、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配电间、弱电机房、直饮水机房等设备用房。四、科学试验楼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抗震等级二级,抗震设防烈度8度,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设计工作年限50年,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五、工程估算总投资3061.92万元,资金来源由市级财政资金承担,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六、工程建设工期为13个月,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暖通工程以及消防设计基本合理。工程由滨海新区气象局组织实施。初步设计阶段,要进一步细化建设方案,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装修标准。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的有关规定,禁止搭车建设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请据此编写初步设计报告,按程序报批。原《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津发改批复(农经)〔2023〕106号)作废。附件: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招标方案审批表2025年6月27日附件 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招标方案审批表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工程监理√√√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大黄堡蓄滞洪区I区分区调整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5-08-07
    市水务局: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天津市大黄堡蓄滞洪区I区分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的函》收悉。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大黄堡蓄滞洪区分区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津发改批复(农经)〔2023〕68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大黄堡蓄滞洪区分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津发改批复(农经)〔2023〕127号),结合天津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天津市大黄堡蓄滞洪区I区分区调整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报来的《天津市大黄堡蓄滞洪区I区分区调整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代码:2311-120000-04-01-286146)。具体批复如下:一、工程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本工程通过新建隔堤在I区内进一步新划定分区,将现状I区分为I-1区和I-2区。运用大黄堡洼滞蓄洪水时,通过狼尔窝引河将洪水先引入I-1区滞蓄。新建隔堤、狼尔窝引河治理、新建分洪控制性建筑物、新建堤顶防汛道路及桥梁、穿堤建筑物整治等。二、工程等级和布置方案(一)工程等级狼尔窝引河左岸狼尔窝分洪闸~新建狼尔窝引河节制闸段堤防级别为4级;狼尔窝引河右岸狼尔窝分洪闸~新建狼尔窝引河节制闸行洪河段堤防级别为5级;狼尔窝引河右岸新建狼尔窝引河节制闸~南隔堤段、新建南北隔堤均作为Ⅰ-1区隔堤,堤防级别确定为5级;各建筑级别与所在堤防级别保持一致;工程抗震设防烈度为Ⅷ度。(二)工程布置及建筑物1.新建隔堤工程。在狼尔窝引河以西新建南北两道隔堤。北隔堤大致呈东南—西北走向,东起狼尔窝引河右堤4+483,最终与曹家岗村西南跨港北连接渠桥梁相接,总长5.094公里。南隔堤呈东西走向,东起狼尔窝引河右堤8+800,西至柳河干渠左堤7+227,总长2.812公里。2.狼尔窝引河治理工程。对狼尔窝引河的狼尔窝分洪闸~新建南隔堤段进行治理,总长8.65公里。其中,狼尔窝分洪闸~新建狼尔窝引河节制闸为行洪河段,设计流量为150立方米/秒。左堤治理长度2.23公里,右堤治理长度5.48公里。对新建狼尔窝引河节制闸上游300米范围内主槽两岸边坡进行护砌。3.分洪工程。(1)狼尔窝引河节制闸设计流量220立方米/秒,闸室为开敞式结构、5孔、每孔净宽5米;闸底板为整体筏式底板,闸底板顶与狼尔窝引河天然河底高程一致,闸底板厚度1.5米;闸室上游设20米长格宾石笼护底和10米长混凝土铺盖;下游设20米长消力池、15米长混凝土护坦、15米长格宾石笼海漫和15米长防冲槽。(2)狼尔窝引河分洪堰为混凝土宽顶堰,自水流方向依次为上游格宾石笼护砌段、分洪堰段、消力池段及下游格宾石笼护砌段。分洪堰顺水流向长20米,宽85米,堰上覆堤堤顶高程3.8米,堤顶宽度6米,上、下游坡比均为1:3。采用悬臂式混凝土挡墙对堰口进行防护。采用格宾护坡对分洪堰两侧堤坡进行防护。(3)分洪道。在右堤堤外至崔黄路西侧开挖分洪道,分洪道方向与分洪口门垂直,长230米,宽120米。4.穿堤建筑物工程。南北隔堤包括新建穿堤涵闸2座,拆除重建涵闸5座,拆除复堤2座管涵、1座涵闸。狼尔窝引河治理段包括左堤加高培厚范围内的穿堤建筑物加高现状竖井1座;右堤拆除复堤已废弃的4座涵闸(涵管),拆除重建涵闸5座。5.堤顶防汛道路。新建和重建防汛道路总长16.74公里,恢复狼尔窝引河堤防加高培厚堤段上堤路65处、长度为1158米。6.桥梁工程。新建路改桥1处,拆除重建桥梁2座,拆除危桥1座。7.撤退路工程。涉及撤退道路2310.78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其中包括崔黄路抬高路段,总长1400米;北隔堤顺接路,总长为553.998米,狼尔窝引河右堤顺接路,总长为356.782米。8.安全监测。主要监测建筑物级别为4级狼尔窝节制闸,监测项目主要包括垂直位移监测、渗流监测、水位监测等。9.启闭机房和设备机房。启闭机房200平方米;设备机房260平方米。(三)其他工程工程设备方案、征地补偿方案、信息化方案、项目影响效果分析等方案基本可行。施工总工期24个月。三、工程估算投资和资金来源工程估算总投资27731.84万元。资金来源调整为超长期国债18593万元,其余9138.84万元由市财政资金解决。初步设计阶段,要进一步优化细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确保工程实现预期功能和效果。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照程序报批,工程相关前置件办齐后再行开工建设。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并长期发挥效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大黄堡蓄滞洪区分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津发改批复(农经)〔2023〕127号)中批复的其它内容不变。附件:天津市大黄堡蓄滞洪区I区分区调整建设工程招标方案审批表2025年6月16日附件 天津市大黄堡蓄滞洪区I区分区调整建设工程招标方案审批表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工程监理√√√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西区梅林路(泗水道-浯水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25-07-1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西区梅林路(泗水道-浯水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住建计函〔2024〕33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意实施梅林路(泗水道-浯水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代码:2403-120000-89-01-430298。二、工程位于河西区境内,北起现状泗水道,南至现状浯水道,全长约337米,同步实施排水、给水、中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双向六车道,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36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标准轴载为BZZ-100KN,其它技术指标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三、工程估算总投资约3593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天津市河西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组织实施。五、项目建设期6个月。六、本批复有效期2年。望接文后,抓紧组织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工程初步设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等工作,按程序报批并实施。此复。2025年6月26日附件 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名称:河西区梅林路(泗水道-浯水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安工程√√√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其它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津南区双林街思诚路(永福路-渌水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25-07-1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津南区双林街思诚路(永福路-渌水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住建计函〔2025〕2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意实施思诚路(永福路-渌水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代码:2403-120000-89-01-362560。二、工程位于津南区境内,西起规划永福路,东至现状渌水道,全长约97米,同步实施排水、给水、中水、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2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16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标准轴载为BZZ-100KN,其它技术指标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三、工程估算总投资约942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天津市津南区住房和建设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五、项目建设期12个月。六、本批复有效期2年。望接文后,抓紧组织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工程初步设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等工作,按程序报批并实施。此复。2025年6月27日附件 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名称:津南区双林街思诚路(永福路-渌水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安工程√√√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其它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东区银梭路(金梭北道-金梭南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025-07-1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东区银梭路(金梭北道-金梭南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津住建计函〔2025〕7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议书。项目代码: 2405-120000-89-01-400998。二、工程位于河东区境内,北起金梭北道,南至金梭南道,全长约200米,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同步实施排水、给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三、工程总投资约2029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天津市河东区配套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五、本批复有效期1年。请据此组织深化优化工程方案,严控工程投资,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落实规划、土地等各项建设条件后,报我委审批。此复。2025年7月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东区金梭南道(银梭路-广东山庄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025-07-1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东区金梭南道(银梭路-广东山庄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津住建计函〔2025〕7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议书。项目代码: 2405-120000-89-01-242205。二、工程位于河东区境内,西起银梭路,东至广东山庄路,全长约300米,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同步实施排水、给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三、工程总投资约1436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天津市河东区配套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五、本批复有效期1年。请据此组织深化优化工程方案,严控工程投资,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落实规划、土地等各项建设条件后,报我委审批。此复。2025年7月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东区金梭北道(韶山道-红星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025-07-1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东区金梭北道(韶山道-红星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津住建计函〔2025〕7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议书。项目代码: 2405-120000-89-01-389795。二、工程位于河东区境内,西起韶山道,东至红星路,全长约500米,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同步实施排水、给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三、工程总投资约4997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天津市河东区配套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五、本批复有效期1年。请据此组织深化优化工程方案,严控工程投资,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落实规划、土地等各项建设条件后,报我委审批。此复。2025年7月3日
  • 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 2025-06-30
    序号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1节能监察1.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处罚;2.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3.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的处罚;4.无偿提供能源或实行包费制的处罚;5.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内容不实的处罚;6.拒不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或未达到要求的处罚;7.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的处罚;8.不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或测试的处罚;9.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不备案的处罚;10.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11.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处罚;12.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处罚;13.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处罚;14.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15.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检查。2次2清洁生产管理1.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处罚;2.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结果的处罚;3.对不保存原始记录或者伪造原始记录的处罚;4.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处罚;5.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监管。2次3油气管道保护对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为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为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为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为12次。4市场价格监测1.对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点的处罚;2.对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处罚。1次5信用信息管理1.对违规操作社会信用信息的处罚;2.对异议申请处理不力的处罚;3.对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不力的处罚;4.对信用信息保密不力的处罚。1次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5-03-19
    序号抽查计划名称抽查领域发起部门抽查对象抽查对象数量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总体抽取比例/数量配合部门12025年度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工程咨询单位抽查市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单位105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2025年10月至11月抽取3%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234
  • 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2025-01-26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抽查大类抽查事项1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2清洁生产检查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四条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3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                                                                 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                                              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                                                              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市发展改革委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5-01-26
    序号计划名称抽查机关名称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抽查大类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计划时间自抽查计划时间至12025年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不少于12家节能监察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4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且未纳入2025年度市级节能专项监察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2025-2-52025-12-3122025年度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抽取不少于2个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情况。近三年开工建设且在2024年度投产的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25-2-52025-12-3132025年度天津市节能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2家节能监察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2024年度为市级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2025-2-52025-12-3142025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4家清洁生产检查1.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3.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2025-2-52025-12-3152025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家清洁生产检查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2025-2-52025-12-3162025年天津市市场价格监测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6家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全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2025-2-12025-12-3172025年度天津市信用信息领域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2家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信用服务机构2025-4-12025-12-31
  •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 2024-07-15
    一、执法主体信息(一)名称: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负责人:戴永康(三)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国投大厦(四)执法类别:发展和改革领域(五)执法区域:天津市(六)联系方式:23142265(七)监督电话:23142192二、执法人员信息详见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首页“行政处罚、强制”信息栏三、执法职责、依据和程序信息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办事事项四、救济渠道信息如果对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先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非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2024-07-10
    序号执法主体持证人员证件编号1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李晓康02000003001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杨瑞02000003002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邢国良02000003003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丁020000030045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传文020000030056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郭新慧02000003006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建宝020000030078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郭莉020000030089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闫鹏0200000300910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李月奇0200000301011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延阳020000030111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小溪020000030121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杨亚鹏020000030131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涛0200000301415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黄焱0200000301516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禹020000030161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鹏宇0200000301718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姜辉0200000301819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国强0200000301920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敏0200000302021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晶晶020000030212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赵一静020000030222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袁玲020000030232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唐蕾02000003024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4-03-29
    序号抽查计划名称抽查领域发起部门抽查对象抽查对象数量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总体抽取比例/数量配合部门12024年度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工程咨询单位抽查市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单位105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2024年10月至11月抽取3%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发展改革委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4-03-12
    序号计划名称抽查机关名称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抽查大类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计划时间自抽查计划时间至12024年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14家节能监察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且未纳入2024年市级节能专项监察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2024-4-12024-12-3122024年度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抽取20%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十四五”期间取得市级节能审查意见,且拟投产时间在2023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24-4-12024-12-3132024年度天津市节能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5家节能监察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2023年度为取得市级节能审查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2024-4-12024-12-3142024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20家清洁生产检查1.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3.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2024-4-12024-12-3152024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家清洁生产检查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2024-4-12024-12-3162024年天津市市场价格监测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6家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全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2024-3-72024-12-3172024年度天津市信用信息领域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2家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2024-4-12024-12-31
  • 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2024-03-12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抽查大类抽查事项1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2清洁生产检查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四条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3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初步设计批复的函 2025-08-07
    市气象局:你局《关于报批“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初步设计的函》(津气函〔2025〕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报告的批复》(津发改批复(农经)〔2025〕23号),结合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初步设计评估报告》,原则同意你局报来的《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初步设计》。二、项目代码:2311-120103-04-01-314094。三、工程选址位于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北部气象科技园二期内,东至中央大道,南至规划航津道,西至规划顺元路,北至规划航美道。工程用地规模约32406.11平方米,其中A区5049.83平方米,B区27356.28平方米。新建总建筑面积约3262.91平方米,其中,A区新建1座科学试验楼,地上三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3243.12平方米(地上2748.06平方米,地下495.06平方米),建筑高度15.8米,室内外高差0.3米,地下室层高5.1米,一层至三层4.5米,机房层4.0米。同步实施室外道路、绿化、电气、给排水、采暖等配套工程。B区新建1座一层门卫室,建筑面积19.79平方米,层高2.8米。科学试验楼内部首层主要设置消减雾霾(大气物理及大气化学)试验室、外场观测仪器监控试验室、膨胀云试验室、无人机库,其他部分布置功能包含电梯厅、备品间、卫生间、新风机房、消防控制室、楼梯间。二层主要设置冷云云室、云降水物理专用仪器标定室,其他部分布置功能包含电梯厅、卫生间、新风机房、楼梯间、工具间。三层主要设置人影外场试验调度大厅、室内消雾试验室、冰雹试验室、滴谱试验室、催化技术试验室、消雾试验室等,其他部分布置功能包含电梯厅、卫生间、新风机房、楼梯间。地下一层主要布置了楼梯间、给水泵房、中水泵房、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配电间、弱电间等设备用房。屋面层主要布置出屋面楼梯间、高位水箱间。四、科学试验楼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为50年。地上耐火等级为二级,地下耐火等级为一级。建筑物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地下室防水等级为Ⅰ级,外墙防水等级、屋顶防水等级为Ⅰ级,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为20年;室内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为25年,地下室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为50年。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暖通工程以及海绵城市等设计基本合理。五、工程概算总投资3067.13万元,其中,工程费2600.8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376.93万元,预备费89.33万元。资金来源由市级财政资金承担,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六、工程建设工期为13个月,工程由滨海新区气象局组织实施。据此,请抓紧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并长期发挥效益。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附件: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概算核定表2025年7月24日附件 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概算核定表 序号工程项目及名称核定概算备注一工程费用2600.871科学试验楼2236.121.1桩基工程94.681.2基坑支护工程38.531.3土石方工程24.491.4建筑工程824.761.4.1地下建筑370.911.4.2地上建筑453.851.5装饰装修工程608.791.5.1室内装修404.861.5.2外檐装修203.931.6强电工程139.601.7消防电工程47.931.8弱电工程77.781.9电梯工程40.891.10给排水工程34.051.11消防水工程32.211.12通风空调工程110.661.13变配电工程129.151.14泛光照明工程32.602门卫5.003室外工程346.553.1室外工程-土建工程107.623.2室外工程-绿化工程30.853.3室外工程-电气工程152.253.4室外工程-给排水工程41.353.5室外工程-采暖工程14.484高可靠性供电费用13.20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76.931建设单位管理费22.012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26.013勘察费28.614项目前期咨询费11.664.1编制项目建议书3.894.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7.775设计费85.166招标代理费12.157工程监理费58.248工程保险费7.809地质灾害勘察报告8.0010人防易地建设费117.29三基本预备费89.33合计3067.13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心城区老旧污水管网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5-08-07
    市水务局:你局《关于报批中心城区老旧污水管网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收悉。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心城区老旧污水管网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津发改批复(农经)〔2024〕17号),结合天津君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心城区老旧污水管网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报来的《中心城区老旧污水管网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代码:2404-120000-89-01-327054)。具体批复如下:一、工程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对天津市中心城区约45千米运行年限过长,或近年来运行状况差、出现过塌管、管道腐蚀严重的污水、合流管道进行修复。管道修复方式包括开挖修复与内衬修复,并对部分管道进行智能监控布置。二、主要设计方案管道CCTV检测全线两趟共计91.35千米,管道清淤污泥量约2203立方米(含水率80%,以现场实际发生量为准),明开施工修复管道9.55千米,紫外光固化法修复管道28.82千米,螺旋缠绕法修复管道7.30千米;并对部分管道进行智能监控布置,包含13套管道流量液位监测设备,145套智慧井盖终端传感器,1套振动光纤监测主机,5000米振动光纤及2套积水点监测设备。工程节能及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等基本可行。施工总工期24个月,由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三、工程估算投资和资金来源工程估算总投资29173.21万元。资金来源按照你局《关于报批中心城区老旧污水管网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由市级资金解决,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初步设计阶段,要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并长期发挥效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批,工程相关前置件办齐后再行开工建设。附件:中心城区老旧污水管网改建工程招标方案审批表2025年7月17日附件 中心城区老旧污水管网改建工程招标方案审批表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工程监理√√√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报告批复的函 2025-08-07
    市气象局:你局《关于报批“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报告的函》(津气函〔202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天津市气象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气象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津发改批复(农经)〔2023〕59号),结合北京市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报告评估报告》,原则同意你局报来的《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代码:2311-120103-04-01-314094。三、工程位于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北部气象科技园二期内,东至中央大道,南至规划航津道,西至规划顺元路,北至规划航美道。工程用地规模约32406.11平方米,其中A区5049.83平方米,B区27356.28平方米。新建总建筑面积约3262.91平方米,其中,A区新建1座科学试验楼,地上三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3243.12平方米(地上2748.06平方米,地下495.06平方米),同步实施室外道路、绿化、电气、给排水、采暖等配套工程。B区新建1座一层门卫室,建筑面积19.79平方米。科学试验楼内部首层主要设置消减雾霾(大气物理及大气化学)试验室、外场观测仪器监控试验室、膨胀云试验室、无人机库。二层主要设置冷云云室、云降水物理专用仪器标定室。三层主要设置人影外场试验调度大厅、冰雹试验室、滴谱试验室、催化技术试验室、消雾试验室等。地下一层主要设置给水泵房、中水泵房、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配电间、弱电机房、直饮水机房等设备用房。四、科学试验楼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抗震等级二级,抗震设防烈度8度,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设计工作年限50年,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五、工程估算总投资3061.92万元,资金来源由市级财政资金承担,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六、工程建设工期为13个月,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暖通工程以及消防设计基本合理。工程由滨海新区气象局组织实施。初步设计阶段,要进一步细化建设方案,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装修标准。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的有关规定,禁止搭车建设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请据此编写初步设计报告,按程序报批。原《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津发改批复(农经)〔2023〕106号)作废。附件: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招标方案审批表2025年6月27日附件 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科学试验基地工程招标方案审批表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工程监理√√√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大黄堡蓄滞洪区I区分区调整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 2025-08-07
    市水务局: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天津市大黄堡蓄滞洪区I区分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的函》收悉。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大黄堡蓄滞洪区分区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津发改批复(农经)〔2023〕68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大黄堡蓄滞洪区分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津发改批复(农经)〔2023〕127号),结合天津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天津市大黄堡蓄滞洪区I区分区调整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报来的《天津市大黄堡蓄滞洪区I区分区调整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代码:2311-120000-04-01-286146)。具体批复如下:一、工程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本工程通过新建隔堤在I区内进一步新划定分区,将现状I区分为I-1区和I-2区。运用大黄堡洼滞蓄洪水时,通过狼尔窝引河将洪水先引入I-1区滞蓄。新建隔堤、狼尔窝引河治理、新建分洪控制性建筑物、新建堤顶防汛道路及桥梁、穿堤建筑物整治等。二、工程等级和布置方案(一)工程等级狼尔窝引河左岸狼尔窝分洪闸~新建狼尔窝引河节制闸段堤防级别为4级;狼尔窝引河右岸狼尔窝分洪闸~新建狼尔窝引河节制闸行洪河段堤防级别为5级;狼尔窝引河右岸新建狼尔窝引河节制闸~南隔堤段、新建南北隔堤均作为Ⅰ-1区隔堤,堤防级别确定为5级;各建筑级别与所在堤防级别保持一致;工程抗震设防烈度为Ⅷ度。(二)工程布置及建筑物1.新建隔堤工程。在狼尔窝引河以西新建南北两道隔堤。北隔堤大致呈东南—西北走向,东起狼尔窝引河右堤4+483,最终与曹家岗村西南跨港北连接渠桥梁相接,总长5.094公里。南隔堤呈东西走向,东起狼尔窝引河右堤8+800,西至柳河干渠左堤7+227,总长2.812公里。2.狼尔窝引河治理工程。对狼尔窝引河的狼尔窝分洪闸~新建南隔堤段进行治理,总长8.65公里。其中,狼尔窝分洪闸~新建狼尔窝引河节制闸为行洪河段,设计流量为150立方米/秒。左堤治理长度2.23公里,右堤治理长度5.48公里。对新建狼尔窝引河节制闸上游300米范围内主槽两岸边坡进行护砌。3.分洪工程。(1)狼尔窝引河节制闸设计流量220立方米/秒,闸室为开敞式结构、5孔、每孔净宽5米;闸底板为整体筏式底板,闸底板顶与狼尔窝引河天然河底高程一致,闸底板厚度1.5米;闸室上游设20米长格宾石笼护底和10米长混凝土铺盖;下游设20米长消力池、15米长混凝土护坦、15米长格宾石笼海漫和15米长防冲槽。(2)狼尔窝引河分洪堰为混凝土宽顶堰,自水流方向依次为上游格宾石笼护砌段、分洪堰段、消力池段及下游格宾石笼护砌段。分洪堰顺水流向长20米,宽85米,堰上覆堤堤顶高程3.8米,堤顶宽度6米,上、下游坡比均为1:3。采用悬臂式混凝土挡墙对堰口进行防护。采用格宾护坡对分洪堰两侧堤坡进行防护。(3)分洪道。在右堤堤外至崔黄路西侧开挖分洪道,分洪道方向与分洪口门垂直,长230米,宽120米。4.穿堤建筑物工程。南北隔堤包括新建穿堤涵闸2座,拆除重建涵闸5座,拆除复堤2座管涵、1座涵闸。狼尔窝引河治理段包括左堤加高培厚范围内的穿堤建筑物加高现状竖井1座;右堤拆除复堤已废弃的4座涵闸(涵管),拆除重建涵闸5座。5.堤顶防汛道路。新建和重建防汛道路总长16.74公里,恢复狼尔窝引河堤防加高培厚堤段上堤路65处、长度为1158米。6.桥梁工程。新建路改桥1处,拆除重建桥梁2座,拆除危桥1座。7.撤退路工程。涉及撤退道路2310.78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其中包括崔黄路抬高路段,总长1400米;北隔堤顺接路,总长为553.998米,狼尔窝引河右堤顺接路,总长为356.782米。8.安全监测。主要监测建筑物级别为4级狼尔窝节制闸,监测项目主要包括垂直位移监测、渗流监测、水位监测等。9.启闭机房和设备机房。启闭机房200平方米;设备机房260平方米。(三)其他工程工程设备方案、征地补偿方案、信息化方案、项目影响效果分析等方案基本可行。施工总工期24个月。三、工程估算投资和资金来源工程估算总投资27731.84万元。资金来源调整为超长期国债18593万元,其余9138.84万元由市财政资金解决。初步设计阶段,要进一步优化细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确保工程实现预期功能和效果。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照程序报批,工程相关前置件办齐后再行开工建设。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并长期发挥效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大黄堡蓄滞洪区分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津发改批复(农经)〔2023〕127号)中批复的其它内容不变。附件:天津市大黄堡蓄滞洪区I区分区调整建设工程招标方案审批表2025年6月16日附件 天津市大黄堡蓄滞洪区I区分区调整建设工程招标方案审批表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工程监理√√√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西区梅林路(泗水道-浯水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25-07-1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西区梅林路(泗水道-浯水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住建计函〔2024〕33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意实施梅林路(泗水道-浯水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代码:2403-120000-89-01-430298。二、工程位于河西区境内,北起现状泗水道,南至现状浯水道,全长约337米,同步实施排水、给水、中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双向六车道,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36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标准轴载为BZZ-100KN,其它技术指标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三、工程估算总投资约3593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天津市河西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组织实施。五、项目建设期6个月。六、本批复有效期2年。望接文后,抓紧组织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工程初步设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等工作,按程序报批并实施。此复。2025年6月26日附件 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名称:河西区梅林路(泗水道-浯水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安工程√√√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其它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津南区双林街思诚路(永福路-渌水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25-07-1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津南区双林街思诚路(永福路-渌水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津住建计函〔2025〕2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意实施思诚路(永福路-渌水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代码:2403-120000-89-01-362560。二、工程位于津南区境内,西起规划永福路,东至现状渌水道,全长约97米,同步实施排水、给水、中水、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20公里/小时,道路红线宽16米。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标准轴载为BZZ-100KN,其它技术指标按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三、工程估算总投资约942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天津市津南区住房和建设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五、项目建设期12个月。六、本批复有效期2年。望接文后,抓紧组织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工程初步设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标等工作,按程序报批并实施。此复。2025年6月27日附件 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名称:津南区双林街思诚路(永福路-渌水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全部招标部分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勘察设计√√√建安工程√√√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其它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东区银梭路(金梭北道-金梭南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025-07-1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东区银梭路(金梭北道-金梭南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津住建计函〔2025〕7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议书。项目代码: 2405-120000-89-01-400998。二、工程位于河东区境内,北起金梭北道,南至金梭南道,全长约200米,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同步实施排水、给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三、工程总投资约2029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天津市河东区配套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五、本批复有效期1年。请据此组织深化优化工程方案,严控工程投资,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落实规划、土地等各项建设条件后,报我委审批。此复。2025年7月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东区金梭南道(银梭路-广东山庄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025-07-1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东区金梭南道(银梭路-广东山庄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津住建计函〔2025〕7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议书。项目代码: 2405-120000-89-01-242205。二、工程位于河东区境内,西起银梭路,东至广东山庄路,全长约300米,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同步实施排水、给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三、工程总投资约1436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天津市河东区配套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五、本批复有效期1年。请据此组织深化优化工程方案,严控工程投资,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落实规划、土地等各项建设条件后,报我委审批。此复。2025年7月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河东区金梭北道(韶山道-红星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025-07-1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来《关于商请审批河东区金梭北道(韶山道-红星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津住建计函〔2025〕7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完善区域路网体系及市政管线等配套设施,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议书。项目代码: 2405-120000-89-01-389795。二、工程位于河东区境内,西起韶山道,东至红星路,全长约500米,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同步实施排水、给水、燃气、照明、交通设施及绿化等工程。三、工程总投资约4997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四、工程由天津市河东区配套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五、本批复有效期1年。请据此组织深化优化工程方案,严控工程投资,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落实规划、土地等各项建设条件后,报我委审批。此复。2025年7月3日
  • 天津市发展改革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 2025-06-30
    序号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1节能监察1.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处罚;2.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3.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的处罚;4.无偿提供能源或实行包费制的处罚;5.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内容不实的处罚;6.拒不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或未达到要求的处罚;7.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的处罚;8.不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或测试的处罚;9.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不备案的处罚;10.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11.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处罚;12.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处罚;13.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处罚;14.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15.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检查。2次2清洁生产管理1.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处罚;2.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结果的处罚;3.对不保存原始记录或者伪造原始记录的处罚;4.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处罚;5.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监管。2次3油气管道保护对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为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为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为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为12次。4市场价格监测1.对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点的处罚;2.对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处罚。1次5信用信息管理1.对违规操作社会信用信息的处罚;2.对异议申请处理不力的处罚;3.对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不力的处罚;4.对信用信息保密不力的处罚。1次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5-03-19
    序号抽查计划名称抽查领域发起部门抽查对象抽查对象数量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总体抽取比例/数量配合部门12025年度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工程咨询单位抽查市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单位105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2025年10月至11月抽取3%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234
  • 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2025-01-26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抽查大类抽查事项1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2清洁生产检查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四条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3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                                                                 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                                              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                                                              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市发展改革委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5-01-26
    序号计划名称抽查机关名称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抽查大类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计划时间自抽查计划时间至12025年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不少于12家节能监察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4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且未纳入2025年度市级节能专项监察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2025-2-52025-12-3122025年度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抽取不少于2个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情况。近三年开工建设且在2024年度投产的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25-2-52025-12-3132025年度天津市节能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2家节能监察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2024年度为市级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2025-2-52025-12-3142025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4家清洁生产检查1.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3.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2025-2-52025-12-3152025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家清洁生产检查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2025-2-52025-12-3162025年天津市市场价格监测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6家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全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2025-2-12025-12-3172025年度天津市信用信息领域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2家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信用服务机构2025-4-12025-12-31
  •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 2024-07-15
    一、执法主体信息(一)名称: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负责人:戴永康(三)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国投大厦(四)执法类别:发展和改革领域(五)执法区域:天津市(六)联系方式:23142265(七)监督电话:23142192二、执法人员信息详见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首页“行政处罚、强制”信息栏三、执法职责、依据和程序信息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办事事项四、救济渠道信息如果对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先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非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2024-07-10
    序号执法主体持证人员证件编号1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李晓康02000003001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杨瑞02000003002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邢国良02000003003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丁020000030045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传文020000030056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郭新慧02000003006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建宝020000030078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郭莉020000030089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闫鹏0200000300910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李月奇0200000301011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延阳020000030111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小溪020000030121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杨亚鹏020000030131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涛0200000301415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黄焱0200000301516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禹0200000301617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鹏宇0200000301718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姜辉0200000301819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国强0200000301920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敏0200000302021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晶晶020000030212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赵一静020000030222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袁玲020000030232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唐蕾02000003024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4-03-29
    序号抽查计划名称抽查领域发起部门抽查对象抽查对象数量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总体抽取比例/数量配合部门12024年度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工程咨询单位抽查市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单位105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2024年10月至11月抽取3%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发展改革委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4-03-12
    序号计划名称抽查机关名称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抽查大类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计划时间自抽查计划时间至12024年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14家节能监察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202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且未纳入2024年市级节能专项监察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2024-4-12024-12-3122024年度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抽取20%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十四五”期间取得市级节能审查意见,且拟投产时间在2023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24-4-12024-12-3132024年度天津市节能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节能信用评价等级,抽取5家节能监察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2023年度为取得市级节能审查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2024-4-12024-12-3142024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20家清洁生产检查1.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2.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3.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2024-4-12024-12-3152024年度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家清洁生产检查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2024-4-12024-12-3162024年天津市市场价格监测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6家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全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2024-3-72024-12-3172024年度天津市信用信息领域监督检查计划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2家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2024-4-12024-12-31
  • 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2024-03-12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抽查大类抽查事项1节能监察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节能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2清洁生产检查对未保存原始记录或伪造原始记录的检查(包含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纳入天津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四条对未公布能源消耗或污染物情况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三十三条对出具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检查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3市场价格监测1.是否存在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情况;2.是否存在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情况。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4信用信息检查1.异议申请处理情况;2.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服务情况;3.社会信用信息操作情况;4.信用信息保密情况;                                                信用服务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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