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工民主党天津市委员会:
贵党派提出的“关于统一我市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建议”的提案,经会同市卫生计生委研究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我市在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过程中,统筹考虑医院收支、医生收入、患者负担,以及财政投入和医保支付等因素,对基层医疗机构和二、三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制定了不同补偿办法和渠道。
对基层医疗机构取消的药品加成收入,不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全部由财政部门增加投入给予补偿。相当于这部分全部让利患者,切实减轻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看病负担,基层医务工作者收入主要靠政府财政保障。对二、三级公立医院取消的药品加成收入,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通过调整诊察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服务价格整体补偿85%,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增加投入补偿10%,医院加强管理消化解决5%。实际上这15%让利了患者,逐步减轻患者负担。因此,形成了基层医疗机构和二、三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同。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文件,关于“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原则,利用前期药品招标降价、控费减量腾出的12亿元空间,部分让利患者,部分用于进一步理顺医疗价格,再次调整二、三级公立医院诊察费、护理费等24项和价格偏低治疗费等21项价格,调价金额4亿元。
同时,为落实国家文件精神,配合分级诊疗建设,发挥价格导向作用,我们选择诊察费等项目,试行分级定价。以保基本为重点,拉开不同级别医院和医生间价格差距,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制定不同价格。逐步建立起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价格由低向高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以及医保支付比例由高向低的双向调节机制,引导患者合理分流,有序就医。
三、为激励基层医务工作者积极性,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在《关于推进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通知》中明确:“合理确定基层医院签约服务、家庭病床、医生巡诊等收费标准。研究制定远程诊断服务价格政策,方便患者高水平诊断”等价格改革政策。市有关部门已共同制定基层医疗机构签约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明确医保支付、收入分配等相关政策。主要内容:
一是基层医疗机构签约服务价格标准每年每人120元,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签约居民个人按照各40元标准分别负担。
二是这部分收入作为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团队绩效工资总额以外的工作报酬,多签多得,优绩优酬。
三是基层医疗机构为签约居民提供健康管理、预约优先就诊、绿色通道转诊、慢性病患者30天长处方等多项优惠措施。
四是医保部门在增加基层医疗机构医保额度、与二、三级公立医院报销药品完全衔接、起付线连续计算等政策基础上,提高患者医保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职工和居民分别达到80%、55%,门诊医保额度再提高 200元,职工和居民分别达到5700元、3200元。
上述政策已在和平、河北、北辰三区进行试点,计划6月份在全市推开。截止目前,完成居民签约22.1万,实现全年签约目标的55%,基层门诊服务量同比增长近30%。
目前,市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对接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在方案中,制定基层医疗机构家庭病床管理服务费、适当提高家庭医生巡诊费,放开医生出诊费,由基层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进一步激发基层医务工作者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患者基本医疗需求。方案已送市人力社保局对接支付政策和支付标准,力争尽快出台。
感谢贵委员会对我们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继续加强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指导和帮助我们把工作做得更好。
2017年5月1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22-2331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