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红线保护区生态补偿的建议”的提案,经会同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天津市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立
2014年2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批准划定我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划定永久性生态区域2980平方公里,其中红线区1800平方公里,黄线区1180平方公里,占市域国土总面积的25%。该决定实施三年来,我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按照市人大城环委提出的工作建议,市规划局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研究制定我市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相关工作,重点将我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中涉及的山、河、湖、湿地、公园、林带六种生态类型,统筹纳入我市生态保护补偿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
2016年6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对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为落实意见精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相关委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于2017年6月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该实施意见确定了森林、湿地、水流、海洋、耕地作为我市生态保护补偿重点领域及其覆盖的区域范围,提出了重点任务和体制机制创新重点工作,将我市的自然保护区包括七里海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团泊湿地鸟类自然保护区、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等四大湿地自然保护区、蓟州区北部山区自然保护区等均已纳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
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京津冀在内的各省市 “采取国家指导、地方组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市环保局按照环保部、国家发改委编制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与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修改完善工作,将在严格落实管理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管理要求,对生态保护红线比例高的地方加大生态补偿力度。
二、关于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
2017年9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印发《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的决议》(津人发〔2017〕37号),明确规定我市划定的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和按国家规定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两个保护管理制度一并实施。我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中,按国家规定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严格执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管理制度;保护管理规定有差异的,按照最严格的管控标准实施保护和管理。同时,明确规定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建设生态保护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应在确保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环境不破坏、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论证、提出保护和修复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下一步,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管理要求,在严格落实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市相关部门将对生态保护红线比例高的区域加大生态补偿力度。
2018年5月29日
(工作人员:董建欣; 联系电话:23142169)